講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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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第二十四章拾穗

 

【創二十四19 起誓】 誓必然是奉神祇之名起的。誓言將履行其中條款的重責,放在起這種誓言之人的身上。他若背誓,就有受到神、人報復的危險。起誓有時會包括某些舉動,本段就是例證。這舉動通常和起誓者應允要做之事有關。例如這僕人將手放在亞伯拉罕大腿內側(接近或接觸其生殖器官),就是將他服從的誓言,與為以撒娶妻,以求延續亞伯拉罕的譜系相連結。──《舊約背景註釋》

 

【創廿四2~4亞伯拉罕不要為以撒娶迦南女子為妻原因何在?】

答:亞伯拉罕差遣他的老僕人,往他本地本族的哈蘭去為以撒娶一個妻子,就是他的兄弟拿鶴的孫女利百加(15244867),而卻不就近娶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乃因迦南地的人,是出於被咒詛的含之子迦南的後裔諸族(參911題),此地居民崇拜偶像,有行邪淫惡俗的事,而神是忌邪的神(參出卅四111416)。亞伯拉罕為了保守他的後裔,不拜祭偶像,保持他們聖潔的信仰生活,保存家族純潔的血統,成為聖潔的種類,所以不要以撒娶這外邦之地的女子為妻(申七24,拉九12)。試看以後的以撒和利百加,曾因其子以掃娶了外邦女子為妻的事,時常帶來了心裡的愁煩,又為雅各娶妻擔憂,甚至不想活命(廿六3435,廿七46)。可見信與不信原不相配的重要性。婚姻人人都當尊重,總要與信的人論嫁娶才好(林後六14,來十三4,林前七39末)。這是亞伯拉罕所能作到的一件美事,創世記廿四章全章都是描寫這事,饒富趣味和教訓,並且細膩生動又活潑,處處顯明出於神的旨意,而成就美好的姻緣(21274048505667),為今日信徒的婚姻大事,留下了一個最好的榜樣。――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創二十四4 在本族中尋妻】 內族通婚(endogamy)就是娶本部落或本家的女子為妻,其動機可能是基於宗教、社會、種族的因素。在此的理由似乎是種族因素,因為經文沒有表示拉班、利百加、拉結的信仰,與亞伯拉罕一家有什麼共通之處。一般來說,社會地位只在貴族和平民之間,或涉及都市社會中必須要保持其特色之階層時,才會構成問題。種族的因素通常是環繞宗族傳統或家產物業形成。有時亦與兩族人之間的夙怨有關。本段經文中,與神所立的 * 約需要亞伯拉罕一家不被迦南這個大融爐所同化,似乎是內族通婚的動機。──《舊約背景註釋》

 

【創廿四10米所波大米位於何處?】

         答:米所波大米--意思是夾河或被高舉,系位於伯拉大河與希底結河二大河流之間,就是靠近伯拉大河上流的平原,為亞伯拉罕遷徙後的故鄉(創十一31,廿四10 ,徒七2)。巴蘭是這地方的人(申廿三4)。古珊利薩田是這地的王(士三810)。亞捫人曾雇這地的戰車、馬兵攻打大衛,結果敗北(代上十九615)。當聖靈降臨的日子,也有這地方的人受了感化,聽見門徒用他們鄉談的話,講說神的大作為(徒二8911)。――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創二十四10 兩河的亞蘭】 * 兩河的亞蘭是美索不達米亞北部,幼發拉底河和哈布爾河(Habur River)附近的三角地帶,巴利克河(Balikh River)畔的哈蘭亦在其中(和合本將「兩河的亞蘭」譯作「米所波大米」,即美索不達米亞)。申命記二十三4,詩篇六十篇的標題,歷代志上十九6,都有提過這個地名。它可能就是主前十四世紀埃及法老和迦南城邦統治者之間的 * 亞馬拿書函中,所提及過的拿里馬Nahrima)。──《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1011 駱駝的馴養】 雖然在阿拉伯挖掘到鑑定為主前二六○○年的駱駝遺骸,經馴養的駱駝要到主前一二○○年才在巴勒斯坦普遍起來。來自主前第二千年紀初期 * 烏加列的 * 舊巴比倫文獻中,亦可找到馴養的跡象,足以作為創世記中幾次提及駱駝的佐證。阿拉伯以駱駝為馱獸的證據,可以上溯到主前第三千年紀末期。馴養的各階段,與駝鞍的發展同步進行。駱駝是極有價值的動物,能夠將沈重的貨物,運過舉步維艱的沙漠地帶。故此,駱駝甚少被用作食物,並且是富裕的象徵。──《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11 傍晚時城外的水井】 早晨和傍晚清涼之時,是婦女到村中公用井打水最理想的時候。由於水井往往是在村外以方便飲牛飲羊,婦女為了安全之故,通常會集體前來。外人可以打水,但理當先向村民作出請求。他們必須向外人提供食水,因為待客友善是當時的通例。──《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1113 泉和井】 第11節(「井」)和第13節(「泉」,但和合本仍譯作「井」)不同的字彙,可能表示該處有不同的水源。某些泉水因為地下水位下降,驅使人下掘求水,如此便形成了水井。亞拉得就是如此,今日的深井原本是個水泉。──《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1221 神諭機制】 亞伯拉罕的僕人借用 * 神諭,來斷定以撒未來的妻子是誰。通常的作法是向神明提出是或非的問題,然後用某種答案非是即否的機制,讓神明藉以回應。西乃山之後,以色列祭司所攜帶的烏陵土明,就是如此使用。亞伯拉罕的僕人想必極有創意,用自然界的機制尋求諭示。他的是非題是他將要與之說話的少女,是否當作以撒的妻。他的諭示機制基於他將要問這少女的問題。求水的人通常都預期對方應允,因為按照當時的禮節和習俗,這是正常的作法。但這樣一個回應,對諭示來說就是「否」的答案。至於相對的答案,僕人選擇了出乎人想像之外的回應:面對這樣一個常見而隨和的請求時,少女自動提出打水給他的整隊駱駝。這個出人意料之外的意願,就是諭示給他「是」的答案。這一連串步驟背後的觀念,就是神明若果作出答覆,就會影響人正常的行為,改變人自然的本能,來傳達祂的答案。類似的機制式諭示,可見於士師記六36\cs1640,和撒母耳記上六712。先知提出異象來證明自己是神的代表,就是從相反的角度處理這種諭示的情形,民數記十六2830和撒母耳記上十二1617都是例子。──《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1920 駱駝的飲量】 駱駝喝水只是補充失去的水分,不是把它儲藏在駝峰。集中的脂肪和毛層有助散熱和減少出汗,並且容許體溫在日夜之間,有較大幅度的變動。駱駝又能夠保持血清的水量不變,因此與大部分動物相比,更能夠忍受大量的失水。幾天沒有喝水的駱駝,能夠一次喝二十五加崙之多。相較之下,裝水餵駱駝的瓶子,容量不超過三加崙。──《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22 鼻環】 鼻環在 * 鐵器時代(主前1200600年)最是普遍,但較早時期也有例證。鼻環用銀子、青銅、金子造成,設計通常是管狀,呈環形,有兩端以供穿戴,有時佩有小墜。本節的鼻環重一貝卡,相等於半舍客勒,即五分之一盎斯(和合本:「半舍客勒」)。──《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22 首飾】 本節的金鐲應該是環腕穿戴的手鐲。這是很普遍的飾物,古墓中女屍的臂上和腕上,經常可以找到。僕人將鐲子戴在她臂上,可能象徵婚約。十舍客勒的金鐲重約四盎斯。主前第二千年紀上半葉的法律檔案顯示,僱工每年頂多只能賺到十舍客勒,往往十舍客勒也不到。這是指銀子,金子價值只會更高。──《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28 母親和他家裡的人】 年輕未婚女子出嫁之前,稱己家為娘(母親)家是很自然的事(見:歌三4)。──《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5059 訂婚禮物】 在協定結婚之前男家必須付出聘金,女家要提供妝奩。送給利百加的金銀器皿和衣物,有改變她身分成為亞伯拉罕家一份子的作用。經文所用的字眼,是形容打成有用器皿的金屬,包括了首飾、盤碟或其他用具等。送給她哥哥拉班和她母親的禮物,則有證明亞伯拉罕的財富,和突出與他家聯婚之益處的作用。──《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5758 利百加作決定】 古時女子在重要事務中,甚少有作決定的份兒。利百加對於自己的婚事不得置喙(5051節),但當僕人要求立刻啟程時,他們卻請求利百加的同意。環繞這段時期的婚約,十分關注女子在夫家是否得著保障。女家若在附近,可以保證她得到適當的照顧和待遇。他們所要求的十日時間(55節),能夠給他們足夠機會查明是否一切屬實。利百加得到諮詢的理由,可能是因為她在這種特殊情況底下離開家庭的保護,是要冒頗大危險之故。──《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59 同行的乳母】 預備要與富人結婚的女子,應當有成群奴僕隨行。乳母自小撫育她,因此地位特別高。她會同行成為新家的一份子,並且在途中擔任護送之職。──《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62 庇耳拉海萊】 這地名是「看見我的永生者之井」的意思,最初在創世記十六14神向夏甲 * 顯現時出現,位於尼革地區的希伯崙西南方。亞伯拉罕和以撒若非將營盤往南遷移,就是以撒如今已經分家居住。──《舊約背景註釋》

 

【創廿四62庇耳拉海萊位於何處?】

         答:庇耳是井,拉海萊即永生上主眷顧我;乃是曠野的泉水井,在加低斯和巴列中間,夏甲逃至此泉水旁時,遇見了耶和華的使者,因這水泉井名叫庇耳拉海萊,就是說在這裡看見了那看顧我的主(十六781314)。以撒住在南地時,曾從此庇耳拉海萊回來,迎娶利百加為妻(廿四6267),在亞伯拉罕死了以後,他是靠近此地居住的(廿五11)。――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創二十四6266 蒙臉帕子】 她在途中沒有蒙臉,但利百加知道對方是以撒之後,便立刻蒙上帕子。這可能是利百加向以撒表示自己是他新婦的方法。新娘在結婚時蒙臉,已婚婦人則否。蒙臉風俗隨時、地而變遷。便尼哈桑古墓壁畫(主前第二千年紀早期)中的亞洲婦女並不蒙臉。然而按照中 * 亞述的法律(主前第二千年紀晚期),所有良家婦女在公眾場合出現時,都必須蒙臉。──《舊約背景註釋》

 

【創二十四67 母親的帳棚】 撒拉具有全家主母的地位,因此死後帳棚空置。以撒把利百加帶到母親帳棚,表示如今全家主母就是她。這作法與 * 烏加列文獻中進入新郎家門,有同等的重要性。──《舊約背景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