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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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記第二十五章拾穗

 

【創二十五1究竟基土拉是亞伯拉罕的第二位妻子,抑或只是他的妾(代上一32)?】

     創世記二十五章一節記載當撒拉死後,亞伯拉罕再娶了一位叫基土拉(Qeturah)的妻子('issah)。二十五章二節更記載了基土拉為亞伯拉罕所生六位兒子的名字。撒拉在一百二十七歲時去世,而那時亞伯拉罕是一百三十七歲(創二十三1,亦參看十七17)。究竟在撒拉死後多久,亞伯拉罕才娶基土拉,我們不得而知,但基土拉所生的六位兒子日後均成為亞拉伯各種族的祖先;直至今日,阿拉伯人都尊基土拉為列祖之母。

歷代志上一章三十二節記載基土拉時,是用(Pileges這個字,而不是'issah;然而,這兩段經文是沒有矛盾的。因為當創世記二十五章六節提及基土拉時,也有Pileges的含意;第五節清楚地指出,神視撒拉的兒子以撒為亞伯拉罕的嗣子;第六節繼續記載:「亞伯拉罕把財物分給他的庶出(眾數式的pilage'sim,可能包括夏甲及基土拉)的眾子,趁著自己還在世的時候,打發他們離開他兒子以撒往東方去。」因此,Pileges的意思顯然是指出:雖然基土拉是亞伯拉罕暮年時的唯一合法妻子(因此可算是他的'issah,但若與撒拉相比,基土拉的地位是次要的;因為神已揀選撒拉作為以撒的母親,而以撒是亞伯拉罕在應許之約底下的唯一嗣子。至於Pileges本身,是一個來源不明的非問族字,但這字的基本含意是第二位妻子)參看Ludwig Koehler and Walter BaumgartnterLexicon in VeterisTestament LibrosLeidenEJBrill1958],p761)。──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創廿五1「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Keturah)」】

{命題45 為何這節經文稱基土拉為亞伯拉罕的妻子,而在歷代記上一章32節稱基土拉為他的妾?

〔難題〕歷代志上一章32節記載「亞伯拉罕的妾基土拉所生的兒子」。到底基土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或僅是他的一個妾?

【解答】

這兩種稱呼有明顯的不同;但經仔細考慮後問題就容易明瞭。創世記廿五章1節,希伯來文的“妻子” (ishshah)也可以表示是「女人」的意思。因此,在這句經文裡這個字不一定要解釋為“妻子”,尤其創世記廿五章6節和歷代志上一章32節的陳述中言明基土拉是他的妾。所以這裡經文可以解讀為亞伯拉罕娶了一個女子成為他的妾。雖然歷代志上一章32 節用希伯來文“pilegesh”表示「妾」,基土拉是妾; 創世記廿五章6節用這一個同樣的字表明“庶”出的眾子(除了以撒),這也是很明顯的這個“庶”包括了基土拉在內。而且創世記廿五章1節開頭以希伯來文vayoseph,即表示「再加上」的意思;也就是亞伯拉罕“又”娶了。因為在創世記廿四章67節很清楚的提到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後來她死了(創廿三2);因此創廿五章1節不能解釋為亞伯拉罕又增添了妻子。因此適當的解讀應該是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女子成為他的妾。──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創廿五1~2「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基土拉給他生了……」】

{命題46}為何亞伯拉罕現在能有自然的能力生有子孫,為何多年前他須藉神蹟生以撒?

〔難題〕創世記第十七章,當神告訴亞伯拉罕他將與撒拉生一個兒子時,亞伯拉罕俯伏喜笑,因為他都是一百歲的人了(創十七17)。但許多年以後,在廿五章提到撒拉過世後,他娶了基土拉生了孩子。

【解答】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可能,任何之一都可解決這個難題:(1)在創世記第十七章17節,亞伯拉罕並沒有說他太老而無法生小孩;而是撒拉太老已過了生小孩的年齡(創十七17 ,十八12) 在遠古時代無法知道男人何時不能再生育(失去繁殖能力),就如女人停經一樣。因為當時亞伯拉罕一百歲而且他要活到175 歲,可以很合理的推論他當時仍有生育的能力。比起現代的人,活到80歲的人他們在60歲仍有生育的能力。(2)即使亞伯拉罕(和撒拉)須要靠神蹟來回復他們的生殖能力;並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亞伯拉罕在未來的年日不能持續維持他的能力。一旦能力被賦與,這個能力可以持續數年,畢竟他又活了 75年。總之, 這個問題所說的矛盾根本就不存在。──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創二十五14 亞伯拉罕從基土拉所生的眾子】 這十六個名字大部分都與約但河東的敘利亞─阿拉伯沙漠有關,可能是個從事利潤極高之香料貿易的部落聯盟;然而有些名字已經無從考證。亞伯拉罕與基土拉所生的六個兒子中,米甸一名在後世的記述中最為常見,它是住在以色列領土邊緣,尼革和西乃地區的一個民族。此外,也有一些名字出現在 * 亞述的年表中(米但就是提瑪〔Tema〕以南的巴達納〔Badana〕;伊施巴是北敘利亞的雅斯布〔Iasbuq〕部落;示巴位於阿拉伯西南部)。* 楔形文字(cuneiform)的記錄中,亦記載了書亞是幼發拉底河中游,哈布爾河出口附近的一個地方(見:伯二11)。──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14 妾】 夏甲和基土拉是亞伯拉罕的妾,即次等的妻子。妾通常是沒有陪嫁妝奩的,因此她們的兒女沒有分受遺產的優先權利。正妻沒有兒子時,父親可以從庶出的眾子中指定一人為繼承人。不然的話,他們能否獲分家業,得完全倚靠婚約的規定。──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24 米甸人的起源】 米甸是亞伯拉罕和基土拉所生的兒女之一。經文提到他的名字,證明作者有意繼續突出亞伯拉罕與巴勒斯坦、外約但、阿拉伯各民族的關係。米甸最經常被形容為一組四處流浪的遊牧民族,住在尼革和西乃的沙漠中。將約瑟帶到埃及的是米甸商旅(創三十七28)。逃離埃及之後,摩西與米甸祭司葉忒羅的女兒結婚(出二1621)。米甸在征服的記載中,與摩押聯盟,因此被視為以色列的仇敵(民二十五618)。有關他們的歷史和起源的經外資料,並不存在。──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56 財物分配】 指定繼承人身分是父親的特權。但他也有責任供養其他子女。亞伯拉罕將財物分給其他兒子,然後將他們打發離開,一方面是與他們分享財富,但另一方面,也是保護以撒作為家業繼承人的地位。──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6 東方】 在這獨特的片語中,希伯來語克丹qedem)一字可能是指「東」這個方向,亦可能是個地名。來自主前二十世紀,關於政治流亡者 * 辛奴亥的埃及故事,提到克丹地在比布羅斯(Byblos)附近。其他經文裡,這字是指以色列東緣沙漠地帶的居民(士六3,七12;賽十一14)。──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8 歸到他列祖那裡】 按初民的世界觀,往事不像前來的列車,反像布散在谷中的村莊。他們認為自己所面對的是前塵而非後事。「歸到他列祖那裡」一語不但表示被葬在家塚,更含有在「祖村」中與先祖同列的意思。這話的重點是歷史而非來生。──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8記載「歸到他的列祖那裡」,列王紀上十一章四十三節「與他列祖同睡」;這兩節經文所暗指的,是怎麼樣的不死概念?而耶穌又描述拉撒路死後躺在亞伯拉罕懷裡(路十六22);與上述概念是否有關?(D*)】

    「歸到他的列祖那裡」。這句經節的含意,當然不只是說死者的屍體葬在他祖先的墓穴附近,或是收藏在同一個公共墓穴裡。作者寫這句經節時,是想表達出亞伯拉罕去世後,便與他所愛的,比他先去世的人有著某一種交誼,或是有同伴的關係。因為以色列附近的民族都相信,當靈魂離開所屬的身體後,仍然存留(蘇默人、巴比倫人、埃及人、原始希臘人都有這種信念);因此,假如唯獨希伯來民族不相信靈魂在其所屬的人去世後仍然有意識地存在,這才令人驚訝!與這種概念有顯著關係的,是當大衛知道他的小兒子去世後所說的話:「我必往他那裡去,他卻不能回我這裡來。」(撒下十二23)換言之,大衛知道小兒子不能重獲生命,但他充滿希望地期待著,當自己死後,就可以和小兒子重聚。

    而且,「往他那裡去」並不只暗示,在墓室內,兩者的屍首被安放在相近的位置;詩篇七十三篇二十四節記載與大衛同時期的人亞薩的信念:「你要以你的訓言引導我,以後我必到榮耀裡」,似乎是指天堂裡神榮耀的顯現。詩篇四十九篇十五節亦有相同含義:「只是神必救贖我的靈魂,脫離陰間的權柄,因他必收納我。」我們或許會記得以諾,他與神同行三百年後,就被神接去(上述幾段經文所用的字眼,與有關以諾的一段經文所用的字相同,都是laqah),而沒有留下他的身體在世上。

    至於「與他列祖同睡」這經節,常會出現於皇室的訃聞中。這經節似乎是指那信徒的身體躺在墳墓中,等待復活——正如新約中偶然提到信徒逝世時,都用「睡著了」這句說話。這經節包含有快樂的盼望,就是那死去的人將會再次醒過來。以賽亞書二十六章十九節記載:「死人要復活,屍首要興起。睡在塵埃的阿,要醒起歌唱,因你的甘露好像菜蔬上的甘露,地也要交出死人來。」

    至於拉撒路和財主的故事(路十六19-31),無疑指出了耶穌也相信,無論義人與惡人在將來還有生命,像拉撒路如此卑下的信徒,安息于亞伯拉罕那裡,受到神的祝福與安慰。因此,耶穌肯定了舊約聖徒的信念;在詩篇十六篇十一節記載:「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們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在這說話之前,是那偉大的有關復活的經節:「因為你必不將我的靈魂撇在陰間,也不叫你的聖者見朽壞。」(詩十六10──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創廿五8「亞伯拉罕壽高年邁,氣絕而死, 歸到他列祖(原文作本民)那裡」】

{命題47}在最早時,希伯來人是否認為人「死後仍有生命」(life after desth)?

〔難題〕一些批評的學者推論,認為早期希伯來人他們原始初期的宗教經過幾個世紀的重大發展演變才到後來有死後仍有生命的觀念。然而,這句經文意味著在早期希伯來人的發展初期就有了這個「不死」(immortality)的觀念。

【解答】

首先這個批評是出於一個錯誤的大前提下,就是認為希伯來的宗教經由長期的發展演變,演變成後來的的一神論(Monotheism)。然而,最近考古學對在敘利亞的以伯拉(Ebla)石碑的硏究結果發現與一般所猜測的不同;結論是一神論的觀念在他們最早時期就已經存有了(甚至早於主前2000年)。此外,經文所說的「歸到他列祖那裡」似乎看來不僅是表示與他的親人同埋葬。事實上,亞伯拉罕因為神要他到迦南去,才離開了他的本地迦勒底的吾珥;如果將他帶回先祖的本地去安葬必將違背了原先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肉體死亡後靈魂仍存的觀念在當時亞伯拉罕的時代就有了,包括那些閃族人、巴比倫人、埃及人等。

除此以外,這句經文並非最早唯一有關死後靈魂仍存的文獻。約伯記可能是舊約最古老的文獻之一 ,它所描述的事蹟可以追溯到亞伯拉罕和以色列的族長時期。在那早期的約伯時代,我們不只知道那時就有「死後仍有生命」(life after death)的觀念,而且也有「身體復活」(bodily resurrection)的觀念。在約伯記十九章25-26節,我們看出約伯所表現的信心;雖然他知道在他的個人有生之年看不到救贖補償,但他知道神必在他肉體之外施以救恩。這個信心使他對神更堅信,即使他肉體會滅絕他仍能屈服在神面前說: 「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末了必站在地上。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神」,由這句經文可以看出很早人就堅信有死後的生命,並且神的子民相信肉體的復活。──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創二十五1216 以實瑪利的後裔】 下一批住在鄰近地區的亞伯拉罕後裔,是以實瑪利的子孫。「父子」所指的,有時是政治上的賓主,而非真正的血緣關係。無論本章所指的關係是哪種,組成這名單的總是敘利亞/阿拉伯沙漠中的部落聯盟。這些名字在 * 亞述的記錄中與基土拉的名單相混合,反映部落在賓主和君臣關係上的變動。名單中最顯要的包括了尼拜約、提瑪、基達。尼拜約可能是亞述巴尼帕(Ashurbanipal)攻打阿拉伯部落戰役中的納拜阿提(Nabaiati),或許亦與後來住在彼特拉(Petra)的拿巴提人(Nabateans)有關。提瑪是個綠洲,位於南阿拉伯至美索不達米亞商道上之底但的東北。其他經文將基達形容為一個遊牧民族(詩一二○5;賽四十二11,六十7)。──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18 以實瑪利後裔的地區】 從哈腓拉(見:創二11,十7)到書珥(見:創十六7)的區域,大概是以實瑪利後代遷徙和貿易所走的商道。這個地區不宜大規模的定居,但足以供應遊牧民族的需要。它也是從阿拉伯南部,往西直達埃及,朝東通到美索不達米亞和敘利亞的香料貿易中心。本節的亞述大概不是位於底格里斯河上游的美索不達米亞王國,而是在阿拉伯北部地區(見:創十22,二十五3)。──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21 不育】 族長記述用不育來提高其懸疑性,因為不育危及立 * 約應許中涉及後裔的部分(創十二2)。它又突出終於得到的兒子之獨特性,因為惟有神才能解決不孕的問題。──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2223 神諭性的回應】 利百加關心胎兒,因而尋求 * 神諭。經文沒有表示利百加用什麼方法來求問耶和華。她不是循諭示機制的途徑,因為這種方法只能給人「是」或「否」的答案。經文也沒有提到有先知、諭示祭司,或天使傳達這神諭。在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這一類的神諭幾乎必定是由祭司傳達的。另一個可能性,是尋求在夢中得到神諭。如此她通常要在某個聖地睡覺才行。然而經文的重點不是怎樣得到神諭,而是神諭的內容。與其說是關於兒子本身,不如說神諭所討論的,是二人要建立之家系至終將會如何。這種神諭不會對父母提供如何對待子女的細節。──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2426 為子女起名】 起名在古代世界是大事。他們相信名字能夠影響人的命運,因此起名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一個人的將來。名字所表達的往往是期望或祝福,有時是紀念出生時的場合,尤其場合特殊之時。本章的以掃是按外表起名,雅各則是照他出生時的奇怪舉動。名字往往是雙關語,意思未必就是如此。因此,雅各一名雖與希伯來語的「腳跟」諧音,卻不是這個意思。他們相信名字能夠影響此人終生的路向,並且日漸顯出人如其名的適切性。只是實際情況是如何發展,卻不是起初所能逆料。──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28 母親於遺產分配的角色】 在 * 烏加列挖掘到的一個迦南合約,有父親讓母親選擇哪個兒子優先承受產業的例證。──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二十五2930 雅各熬湯】 紅湯事件似乎不是在家發生,因為以掃沒有求援於父母。雅各不是好獵之人,通常不會獨自出到野外去。形容他「常住在帳棚裡」的意思,可能是他比較積極參與牧羊的事務。牧人為了尋找放牧的水、草,往往要在廣大的地區中不斷遷徙紮營。以掃和他偶遇時,雅各最有可能正外出視察這種牧營。雅各當是全營的主管,才有權決定。同時亦可以有見證人,為雅各以掃間的協定作證。──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

 

【創廿五31~32「……你今日把長子的名分賣給我吧……」】

{命題48}雅各買了他長子的名分,或以欺騙的手段獲得?

〔難題〕這段經文提到雅各向以掃要求長子的名分賣給他。但是創世記第廿七章提到他是如何的以欺騙的方式取得名分。

【解答】

雅各買到長子的名分,但他以欺騙的手段得到父親的祝福(創廿七25-29)。這是兩件不同的事,因此它們之間沒有矛盾。──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創二十五3134 長子的名分】 長子名分只是和繼承父母的財產有關。遺產分配的分數,是兒子的數目再加一,長子得雙分。這是古代近東的通例。紅湯所買下的,是以掃當得的第二分(大概不是全部遺產)。現存文學完全沒有這種協議的例證。最接近的是來自 * 努斯的法律材料。一個兄弟將已得遺產的一部分,售給另一個兄弟。── 華爾頓《創世記背景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