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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拾穗

 

【出二十1】「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

   〔暂编注解〕神吩咐这一切的话 虽然七十士译本将神译为主,即指主神,却没有其他译本跟从其译法。

         “十诫”是基督信仰中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具有永存的价值,普遍适用于全人类;因此也叫做“伦理十诫”,以别于三十四17∼26的“敬拜十守则”。

         希伯来人称“十诫”为“十句话”,是耶和华神在这里首次吩咐以色列人的“这一切的话”。“十诫”是神授律法的基石,但不是法典。“十诫”所着重的是总的原则,而非法律的细则;只暗示犯诫命的人会受责罚,但没有象法律订出处罚的细目。“十诫”因此是以色列人与神立约须接受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十诫”的宣布出于耶和华神的恩典,以色列人感谢神拯救其民族脱离奴役的大能作为,自愿接受这“十句话”(十九8)。

         1∼2那位至上至大者的神,既是以色列人(也在祂的儿子基督耶稣里为世上万人)的创造者、保存者和救赎者(请参看来一1∼3),就有权向以色列人(和万民)颁布诫命,并要求他们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的遵守(参看太廿二36∼39;路十27)。

         本章3∼17节所记的便是这叫做“十句话”的“十诫”(也记于《申命记》五6∼21),由神亲自写在两块石版上面(三十四28),所含道德律本存与人的良知中(罗二15),也是神鉴核人的行为的准则。它要求人尊敬神,确立人神间的正当关系,不可拜别的神,同时应敬重他人,不可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名誉以及婚姻关系。

         通常我们把3节当为十诫第一条,4∼6节为第二条,7节为第三条,8∼11节为第四条,12、13、14、15、16、17各为第五、六、七、八、九及十条。有少数教派(例如路德教派和天主教)把3∼6节当为第一条,将17节有关“贪恋”的事分为两条,当作第九和第十条。

 

【出二十1∼17 定言式法律】不少古代的法律材料,如:* 苏美、* 巴比伦、* 赫人、* 亚述等的法典,今日依然存在。其中最有名的 * 汉摩拉比法典,来自摩西之前几百年。这些法典主要是个别案件的审判的例证。这种判例法(case law)广泛列出各种的罪行所判的处罚。它不讨论行为的对错,也没有告诉人当做或不当做的事。十诫中禁止或要求某种行为的规条,称为 * 定言式法律(apodictic law),在古代近东的法典中十分罕见。──《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17十诫三分法】有三种不同的条分法如下:

  (一)犹太人的条分法。以1∼3节为第一条诫,认4∼6节为第一条诫的解释。7节为第二条诫。以下依序类推。17节则划分为第九和第十条诫。犹太人很��重祖传的不动产(参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所以将17节的「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列为第九条诫,将该节其后的话列为第十条诫。

  (二)基督教传统的条分法。认1∼2节为十条诫的序言,第3节为第一条诫。其余的都和犹太人的条分法一样。

  (三)改革教派的条分法。主后一五二○年代以后,慈运理(Huldreich Zwingli 1484∼1531)和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在瑞士改革教会,将教堂一切的雕像和画像铲除,并提升出二十4∼6的话为第二诫条,而将17节的话编并为第十条诫。──《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1∼17 十诫是约(非律)】十诫不但与法律有关,而且也是盟 * 约的一部分。这约在文学结构方面,颇为近似古代近东的国际条约。古代条约的条款部分,经常都提到一些不可或必须做的行为。就此而言,* 定言格式显示十诫应当归为盟约一类,不属法律一类。──《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2】「“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暂编注解〕「我是耶和华你的神」:可作「我耶和华是你的神」。

         我是耶和华你的神 这是神宣告祂有权颁布诫命,并要求以色列人当遵守的第一原因。原文耶和华是万有的本源和维护者的意思。因此,当神宣告我是耶和华时,祂是在说明,我是你的创造者,也是你的保存者。神的原文是复数,但并不表达神为众神或诸神之一。在希伯来文的文法上,这种复数称为「显赫的多数」。是形容其尊贵、重要、威严、权能、荣耀等的意义。中国人在上古称之为「天」──天从一大,是指那最大的一位。春秋时代称为天帝──帝者大也,就是指天上那位最大者。因为当时地上的皇帝已称为天子,为要人天相应之故。到战国时代,已通行称为神──上是至高的含义,帝为至大的意思。因此,神就是指那至高至大者。

         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这是神宣告祂有权颁布诫命,并要求以色列人当遵守的第二原因。有关埃及,请参看一1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158 Name=一1}。有关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为奴的事,在本书一至六章已有详述,请参看各该章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155 Name=壹 出埃及 一1∼十五21}。领出来,是指神以大能将他们救赎了出来的意思(请参看三8{\LinkToBook:TopicID=233 Name=三8},六6{\LinkToBook:TopicID=332 Name=六6}等的注释)。因此,这句话的含义乃是,神是以色列人的救赎主。

         本节为“十诫”的引言,虽有人将之和古代民族间所签条约中的“序言”与“缘起”来和本节上半节及下半节相比,但因太过简单,不能与古代条约并论。本节是耶和华说明祂就是颁赐这诫命的,是把以色列人从埃及奴役中拯救出来的那位神,祂有权颁此诫命,要与祂立约的民遵守。

         这是律法之“十条诫”(或“十句话”,比较三四28)的开首,写在两块石版上(比较三一18)。犹太人视第2节为第一条诫命,第3至6节为第二条诫命。罗马天主教也把第3至6节看为一组,却视之为第一条诫命;他们又把第17节分成两条诫命,好凑成十条诫命。多半基督教徒视第3节为第一条诫命;第4至6节为第二条;而第17节就是第十条。

         是引句,将救赎的历史与诫命相连,表明这位救赎主有权要求百姓遵守 的命令。

 

【出二十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暂编注解〕“除了我以外”。直译作:在我可见范围内(即在我以外或与我对立)。神不会与别的神分享人类向祂的敬拜。

         第一诫指出神与人的关系不容许任何其他东西介入。

         「除了我以外」:直译是「在我面前」,有「与我为敌或竞争」的含意。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诫命是对个别的人说的。因此,全部诫命中说你时,或者虽然没有提到代名词,却因是「命令式」的语句而隐含有代名词时,都是单数第二人称代名词。这里所用的神字,原文虽然也是和第1∼2节所用的「神」为同一字,却因有别的这指事形容词,故不是指主神,乃指列邦列国所敬拜的他神。因此,这条诫命的内涵,是承认有他神的存在,但你不可敬拜他。这也是原文除了我以外之含意所申明了的。除了我以外是一个复合字 `al-pa{na{y。这种的并合字在圣经其他地方使用时,是含有「敌对」(创十六12的现代中文译本之译法)或「以上」(申廿一16)的意思。故此,依这些字义来翻译的话,就成为「你不可有其他的神在我以上」,或「你不可有其他的神来敌对我」。因为主神是「忌邪的」神(5节),直译是「嫉妒的」神。为这原因,大概也是现代中文译本把这诫命翻成「我以外,你不可敬拜别的神」的理由。

         这条诫命虽然没有后来的「惟一神说」的意思,却有「交替神论」和「敬拜惟一神论」的含义。

         这是诫命第一条。在我们的心思意念和生活中,除了真神以外,不可有别的神,包括实存的和想象的敌对真神的一切神祇。

 

【出二十3 第一诫】 经文说「在我面前」(和合本:「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别的神,意思不是指有神祇地位比 * 耶和华高。第2节的引言已经说明了 * 耶和华是他们的神的先存概念。「在我面前」的意思是「于我的临在」,因此在耶和华临在之处,是不可以考虑有别神出现的。这禁令排除了好几个古代的标准信念。当时大部分宗教都有自己的诸神系统,负责统治神明和灵界,乃至于人间。诸神系统通常都有一位神明作其领袖,这位领袖和其他神祇一样,通常都至少有一位女神作其伴偶。这诫命禁止以色列人存这种想法。耶和华不是诸神系统之首,也没有伴偶──在祂面前没有别的神。惟一可以在他们思想中存在的灵界聚会,是由天使而非神明组成(王上二十二19∼20)。这诫命能排除所有描述神明彼此交往的神话故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Section:TopicID=782}二十3∼11】神既是创造主、保存主和救赎主,又不断的以其立约(旧约的割礼,新约的洗礼)的爱来眷顾��人,人对祂的本分是敬拜祂,敬爱祂,尊重祂;不制作任何的形像图像当神来事奉或跪拜,以免敌对祂而惹祂的嫉恨和怒气。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滥用祂的名来发咒哄骗、行巫术、作假誓、传讲与祂旨意相违的道理。每周六日当劳碌作工,诚实为人以荣耀主名,但在每周应有一日以纪念主、敬拜主、虔研和默想神的道,祈祷赞美祂。──《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4】「“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暂编注解〕神是个灵,不能用任何形像来表现祂。神是那充塞宇宙的道,运行于人类历史中,祂掌理万有,不受人的制限,更不为人所用。凡自制神像、雕刻菩萨,或用任何形式来代表神加以膜拜,都是罪,包括今天把金钱、性欲、知识等等奉之若神明的行为在内。

         偶像 是指铸造(出卅四17)、雕刻(利廿六1)、模塑而成的,无论是泥塑、木刻、石雕,或是金银铜铁铸造的形像,都称为偶像。

         形像 这字虽然也指偶像,含义却稍宽。可以包含写、画的神像,以及一切不是人手所造,却有象形的对象,或用作象征的东西。

         人若雕、刻、塑、铸、画、作或安装任何偶像、形像或图像,若不是为艺术的原因,乃以为是神灵进入其中,或彰显了神明,就是犯了在神以外有别神的罪。制造这些神像的人,正如埃及第一朝的「孟腓斯神学」文献(见 ANET 第五页)所说,是神明进入这些神像之中。因此,人便藉造这些神像而为自己利益的缘故,想要控制这些神明。神是创造、保存、救赎万人的主宰,祂无形无像,人不能控制祂,祂却藉��祂的道和历史来控制人。

         4~6本节和5、6两节为十诫第二条。

         4∼6 “偶像”。用作膜拜的木像或石像(比较申五7∼9)。因此,会幕里所摆设的艺术品(比较出二五17∼22;王上六23∼26)并没有违反这条诫命。第5节说出罪有累积性的影响(但责任总在个人身上)。参看以西结书十八章2节的脚注。“慈爱”(希伯来文是hesed)指神坚定不移的约之爱。

         4~6 第二诫禁止人塑造或雕刻任何偶像作为敬拜的对象。神的「忌邪」与祂的圣洁极有关系(书24:19),祂不能容忍百姓把祂应得的尊荣归给偶像。

 

【出廿4「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命题19}为何神命令祂的百姓不可雕刻偶像, 而祂却命令他们为约柜锤出两个基路伯?

【解答】(参见本书本章出埃及记廿五18节)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出二十4 第二诫】 第二诫所关注的是应当如何崇拜 * 耶和华,因为所禁的像,是代表祂的(上一诫已经消除所有关于其他神的想法)。虽然古代的神明雕像都是艺术品──它们通常是用木雕成,外面包上锤出来的金箔银箔,穿着最上等的服饰──这诫命却与艺术无关。这诫命更为注重的,是偶像的用法,而权力则是其间的关键。

  古代近东人相信神明在偶像中以特殊的方式临在,(在神祇向崇拜者施恩时)使 * 祭仪的偶像变成这位神明;然而这神也不是单独在此显现而已。有了这相连之处,他们就可以向偶像施符念咒,或行其他法术,以求威逼、胁制,或驱使神明行事。此外,又有别的礼仪可以向偶像施行,对神祇提供帮助或关顾。换言之,偶像所代表的世界观和对神明的概念,是与耶和华的自我启示不相符合的。这诫命又禁止为一切天上、地上,和地底事物造像。古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人与埃及人不同,并不崇拜动物,也没有貌似动物的神祇。但无论如何,他们还是相信有些动物,如:公牛或马等,可以代表神明的属性,可以在艺术或雕塑中作为神明的代表。──《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暂编注解〕耶和华不能容忍人对祂的不忠实,祂要求人的全爱与十足的忠信。神与人立约的关系有同婚约,要求对方完全的奉献(三十四14;申四24;林前十22等),敌对祂的必加刑罚(申二十九20;诗七十九5;赛四十二13等),同时也保护与祂立约之人的权益(赛九7;二十六11;亚一14;八2)。“忌邪”原文有“忌妒”和“热情”二义,都包含在“爱”中。人必须专一爱神。

         不可跪拜那些像 向这些或任何其中一个神像跪拜,是在神以外有了别神的另一犯罪行为。因为是明显的「敌对」神。

         也不可事奉他 原文的他是复数,所指的就是那些像。以色列人(连新约的基督徒在内)是不可为任何原因而服务这些神像的,因为那是在神以外敬拜别神的又一犯罪行为。

         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 原文忌邪亦可翻成「嫉妒」,含义也如此。当一个人嫉妒时,他会发作如烈火(申四24),会有极大的怒气(申六15),会不饶恕人(书廿四19)。故此,凡事奉、跪拜或制作偶像或以任何形像当作神明来敬拜的,神说,就是恨我的。其后果乃是: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出廿5「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

 {命题20 }神会嫉妒(Jealous)吗?

〔难题〕圣经里不只说:神是忌邪的神(Jealous God), 而且祂的名就是「忌邪者」(His very name is Jealous;出卅四14)。由另一方面看嫉妒是一种罪。因此神是绝对的神圣,祂怎会嫉妒呢?

【解答】

从好的方面看,「神的嫉妒」是祂对祂百姓的爱和他们对祂忠诚而言(出廿5 )。保罗曾提到「神那样的嫉妒」(Godly Jealousy) (林后十一 2)。这个「神那样的嫉妒」都是与人拜偶像有关。就如爱人一样, 一旦祂所爱的人对祂的忠诚被夺走,神当然嫉妒。

人类的嫉妒感都是由于人对他所未拥有的有妄图垂涎造成的;然而「神的嫉妒」是保护祂所属的, 也就是祂的至高无上(His supremacy)。神要求祂的受造物对祂绝对的忠诚,这不是神的罪过,因为终究祂是创造者。而且祂知道我们人类不能对那不是最重要的(less than ultimate) (即偶像)作出最终极的委身奉献。只有对最真实终极的神作出最重要的奉献才能满足人的心。神就是为了维护这个原则才忌邪。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出廿5「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命题21 }神曾否为了一个人的罪,而惩处另外一个人?

【解答】(参见本书以西结书十八章20节)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出二十5∼6 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神保留惩罚三四代的权利,没有把它交给人类的审判官。这话所表达的事实,是背 * 约能使全家负起罪咎。第三第四代,就是全体在世家人的另一个说法。但本段还有一个对比之处:惩罚牵连三四代,但慈爱却延伸千代。──《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6】「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暂编注解〕“爱”与“恨”在此分别指“信守”和“不守”与神所立的约。毁约的刑罚除降及自身外还会及于全家和后代。参《民数记》十六31;《约书亚记》七24。

         发慈爱直到千代 原文的慈爱一词,含有立约的爱,意思是确定而无可改变的。发字的原文,是「做」的分词而当作动词用的。以英文来说,就是 doing。是继续不断的在做��。因此,千代也无法形容得完,因为原文的含义是永远不断的向那些爱我守我诫命的人,发��这立约的爱。

 

【出二十6 团体的一体性】 古代近东每一个人的自我认同,都由宗族或家庭等团体所界定。团结为一和互相倚赖都是极为重要的观念,团体藉以结合为一个单元。因此个人的行为是不能在团体以外独立看待的。家中有人犯罪,全家都要分担责任。这概念称为 * 团体观念(corporate identity)。──《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7】「“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暂编注解〕妄称 原义是不正当的、无良好目的的,非义的使用主神的名,都是妄称主神的名。在起初,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所包括的,也许只是不可妄用主神的名来作咒诅、祝福、行邪术或是起誓而言。后来却给解释得包含了较大的范围,包含任何不真切、不诚实,或是抱��邪恶的意念来使用神的名等等在内。有些教派甚至据此而不准人发誓或宣誓。其实,存��真切、诚实、有良好的目的和正当的使用神的名宣誓或发誓,都是神所准许,而且是蒙悦纳的,但若使用神的名发假誓,却是神所禁止的(参看申十20;耶四2;利十九12;玛三5等)。更要紧的,就是不可用祂的名来传讲与祂旨意相违的道理。

         诫命通常都是简短的(见第3节等),其后的多余的句子,若不是后加就是用作解释的。故此,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的语句,也是属于此类的加笔和解释。

         这是诫命第三条。认识神的名,把这名说出来,也就带有神的能力。此处禁止用耶和华的名发誓、祝福、咒诅等等,也就是不可用神的名作不诚实的事或者行恶。用神的名必须发乎真诚(耶四2;七8∼11;玛三5)。参《马太福音》五33∼37主耶稣对发誓的教训。人必须做到“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的十足诚实。

         这是禁止人起假誓(比较利一九12)和妄用神的名的禁令。表示决心的起誓并未受到禁止(比较申六13)。

         第三诫禁止人因自己的利益而妄用神的名字;古人相信运用某一位的神名字,就可以获取该神的能力。

 

【出二十7{\Section:TopicID=166}妄用神之名的禁律】

耶威的名,或者论到神或耶稣的名,不应滥用。这里特意禁止三个很常见的习惯:

(甲)把耶威用于与魔术有关的情形。一般相信这是可能的,在中世纪一个流行的犹太人反福音的公共团体,Toledoth Yeshu,把耶稣的神迹归因于祂拥有神圣的名字。同类的概念今天在那些人当中存在,以为在祷告中加上『奉耶稣的名』便保证得到有利的回答,一点儿不问祷告的内容如何。这全然是魔术,以为我们可以强迫神照我们的意思行。

(乙)用神的名去证明一项说话的真实性。在旧约的历史书中屡屡出现的一个公式乃是:『不然,愿耶和华……降罚与我』(参阅得一17及撒上二十13)。我们不应该暗示神唯命是从。基督徒的态度乃是应使人知道我是那么诚实,我的话不容人置疑(太五33-37)。

(丙)不加思索的亵渎。这表示对神的失敬和言语失慎。──《每日研经丛书》

 

【出二十7 第三诫】 第二诫所注重的是向神行使权力的问题,第三诫则是向其他人行使神的权力。这诫命与亵渎的话和污言秽语无关。其用意是防止人滥用耶和华的名来作法或施咒。这诫又延伸第二诫所关注的另外一点:名字与其持有者的位格和本质,有极为亲密的关联。把名字给人表示恩宠和信任,从人的角度而言,甚至有不在弱点设防的意思。以色列不得试图滥用耶和华的名,来施法或操纵祂。这诫命又有保证在起誓、许愿、立约时引用耶和华之名,必须谨慎从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7 第三诫】第二诫所注重的是向神行使权力的问题,第三诫则是向其他人行使神的权力。这诫命与亵渎的话和污言秽语无关。其用意是防止人滥用耶和华的名来作法或施咒。这诫又延伸第二诫所关注的另外一点:名字与其持有者的位格和本质,有极为亲密的关联。把名字给人表示恩宠和信任,从人的角度而言,甚至有不在弱点设防的意思。以色列不得试图滥用耶和华的名,来施法或操纵祂。这诫命又有保证在起誓、许愿、立约时引用耶和华之名,必须谨慎从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8】「“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暂编注解〕第四诫讲安息日。“安息日”为今天通用历法中的星期六。此诫要求以色列人把这天守为圣日,归给耶和华,停止作工。圣经中规定应停作的工有:耕种、收割(三十四21)、烤煮(十六23)、收取吗哪(十六26)、生火(三十五3)、检柴(民十五32)、负重(耶十七21)、作生意(摩八5)等日常事务,目的是要人专心敬侍神。因为神创造天地,第七天歇息;以色列人有此安息日,可纪念神创造工作的完成(11节),也可歇下人犯罪受咒诅之后劳碌的工作,享受神所赐的福气(9节;创三18∼19),同时纪念神拯救他们离开奴役、进入迦南安息之地(来四1∼3)。

         对今天的基督信徒来说,安息日和其他旧约的节期都是“影儿”(西二16∼17;来十1),不是实体。安息日所表征的福分都在主基督里赐给了我们(太十一28∼30)。信徒今天在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主日”敬拜神,是为了纪念基督复活与救赎(徒二十7注),与以色列人守安息日的意义不同。参《使徒行传》书前(参考资料)有关“主日”部分。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全部十诫中,惟有这一条和孝敬父母条(12节),不是用否定式的「不可……」作开端,而是用肯定语的「当……」为起首。正如前节所说,诫命是简短的,因此这条诫原来的条文也许只有当记念安息日。其后的文字,一直到11节的话,都是来自不同时期不同作者的加笔和解释。记念一词,撒玛利亚抄本则是「守」。因此是「当守安息日」。有关安息日,则请参看十六23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685 Name=十六23}。守为圣日的含义,是将之分别为圣,专为主神而用的意思。因此,在安息日,是要崇拜神,研读神的道,向神祈祷,并为记念神一切的善良而行善事。

         8∼11 “安息日”应守为圣日,并且是人类和牲畜休息的日子,纪念神在创造之工后的歇息。参看创世记二章2节和出埃及记十六章23节的脚注。其它有关安息日的指示可见于出埃及记三十五章3节、利未记第二十五章、民数记十五章32至36节、申命记五章13至15节。十诫中,这是在五旬节后惟一没有复述的一条。教会以星期日为敬拜的日子(徒二○7),纪念基督的复活。

         8~11 第四诫的重点是守安息日为「圣日」;百姓须停止惯常的工作,为要显明这日的独特。

         8∼11这条诫命,在以色列人的传统中,并不认为是在西乃山颁布律法后才有,乃是神创造万物之后就已命定(11节,参看创二2∼3),所以在颁布律法前,摩西已吩咐以色列人在收取吗哪时,就已遵守了(十六21∼30)。但这说法是无法可以肯定的(请参看十六21∼30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682 Name=4 收取嗎哪的規定 十六21∼30})。

 

【出二十8在第四条诫命的规限下,星期日怎样取代了星期六?】

     在出埃及记二十章八节,神命令他的子民:「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每星期里的第七日,要用以记念神完成了创造之工(第十一节总结说,「耶和华……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这条有关安息日的诫命,与其余九条并列,组成了十诫;到了新约时期,也没有显示十诫要分崩离析了,也不是十条诫命减为九条。没有任何来自神的喻令,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是仍然受制于第四条诫命的。然而,真正的问题:第七日守为圣日的谕令,在新约时代是否已转移至一星期里的第一日;除了安息日会,基督的教会都尊这天为「主的圣日」,又或者称它为基督徒的安息日。──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出廿8~11「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

{命题22}为何基督徒在星期日崇拜,而十诫命令星期六要向神守安息日?

〔难题〕十诫命令第七日,即星期六,是神选定的安息日敬拜。然而,新约的基督徒教会开始每周的第一日,星期日敬拜。基督徒将第七日的崇拜改为在第一日,是否违背了安息日的诫命?

【解答】

(1)在出埃及记第廿章11节所记载守安息日的诫命其根本的意义是神在六日工作后第七日是祂歇了工安息的日子,而且神祝福第七日分别为圣日(创 二 2-3)。安息日是被视为安息和敬拜的日子,「神的子民以神的工作安息模式为榜样作习」,然而,耶稣曾经纠正法利赛人对安息日错误的看法,祂说:『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安息日设立的』(可二 27),耶稣所说的重点就是:安息日的设立不是为着束缚人的,而是使人得益的。「守安息日的真意要旨」 (the spirit of Sabbath observance)在新约教会第一日的崇拜安息中仍旧依然持续着。

(2)我们要记得在歌罗西书二章17节,提到安息日(乃其它的节期,月朔)只不过是「后事的影儿, 那形体却是基督」。守安息日与救赎有关,在申命记五章15节摩西向以色列人晓谕「你也要纪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神用大能的手和伸出来的膀臂将你从那里领出来,因此,耶和华你的神吟附你守安息日」,安息日是救赎的影儿(a shadow of the redemption),这个救赎将在基督里得到应验,它意表我们从工作进入基督为我们预备好的安息。

(3)虽然十诫的诫命,其主要道德基本原则在新约也被再度的强调;但是在星期六(第七日)为安息和敬拜的日子是新约教会唯一没有遵行的。有一些很好的理由来支持新约教会的作法。新约的信徒已经不在旧约的律法之下(罗六14;加三24-25)。由于主在七日的头一日复活(太廿八1),祂持续在后来的第一日显现(约廿26);而且祂的圣灵降在第一日,五旬节(徒二 1 );早期的教会因而都在第一日(星期日) 崇拜。他们定期的如此行(徒廿7 ;林前十六2)。星期日的崇拜更被视为神圣,在主日时主向使徒约翰显现(启一 10)。就是这些理由,基督徒选在第一日(星期日)为主日崇拜。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出二十8∼11 第四诫】持守安息日在古代近东所有的文化中,都没有对应的例证。它和自然界的规律和周期,亦全无关系,完全独立。* 巴比伦文献使用类似的字眼,来形容满月时君王主持与神明相和礼仪之日。但人在这日不得停工,与以色列的安息日也没有甚么雷同之处。与其说这律法所规定的是休息,不如说是休止;人在当日中断与其职业有关的日常工作。──《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9】「六日要劳碌做你一切的工,」

   〔暂编注解〕这是一种许可而不是命令。要做的事情都应在六天内完成,这样,到了第七天的安息日,就有空敬拜和事奉神了。

 

【出二十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做;」

   〔暂编注解〕第七日。这一天任何不必要的世俗工作都要做,应该用来进行宗教思考,崇拜和侍奉神。它也给我们提供了休息的机会。这对于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的有罪人类特别重要(创3:17-19)。

         耶和华……的安息日。守星期日与守安息日的人之间争论的焦点不是基督徒要不要在每周的某一天休息,即“不论何工都不可做”,而是应在哪一天,是第一天还是第七天。这条诫命明确地回答是“第七日”。该命令将每周分成两个部分:一,“六日要……作你一切的工”;二, “第七日……不论何工都不可做”。为什么“第七日”禁止做工呢?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安息日”(原文“安息日”前面用了不定冠词“一个”)。希伯来语安息日shabbath的意思就是“安息”。 这条诫命禁止在“第七日”做工,是因为这是耶和华的安息日。这就把我们带到安息日的起源,即神“在第七日安息”(创2:2)的时候。显然相对应的是“做工”与“安息”。这条诫命说:“六日”是“做工”的日子,而“第七日”则是安息之日。“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这句话证明“第七日”是神所独有的安息日。

         不论何工都不可作。这并不禁止行善或其他日子所不能做的、为保护生命和健康所必做的工作。“安息日行善事是可以的”(太12:1-14;可2:23-28)。这里所说的安息不单指停止普通的劳作,更是指“圣”安息,要与神进行交流。

         牲畜。《旧约》的作者经常强调神关心不会说话的牲畜(出23:5 12;申25:4)。祂在方舟中纪念它们(创8:1)。它们被包括在祂于洪水以后所立的约中(创9:9-11)。祂称牲畜是祂的(诗50:10)。“许多牲畜”的存在为尼尼微幸免于难提供了一个理由(拿4:11)。

         寄居的客旅。就是自愿加入以色列人的外邦人。“许多闲杂人”和以色列人一同离开埃及(出12:38),在旷野飘流。只要他们选择与以色列人在一起,就应当遵守神为祂自己的百姓所设立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但如果他们不愿意遵守的话,就可以自由地离去。他们也享有神赐给以色列人的一些福气作为补偿(民10:29;亚8:22 23)。

 

【出二十11】「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暂编注解〕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作为创造主(约1:1-3),在世界的第一个安息日安息了(《历代愿望》第769页),并在西奈颁布了律法(《先祖与先知》第366页)。那些按照祂的样式而新造的人(弗4:24),将在这一点上象在凡事上一样随从祂的榜样(彼前2:21)。创造主不是因为疲劳才“安息”(赛40:28)的。祂的“安息”是工作完成以后的停顿(创1:31至2:3)。祂借着安息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太3:15;参来4:10)。安息日是为人设立的(可2:27),原是为满足属灵的需求,但随着罪的入侵,也为满足肉体的需求(见创3:17-19)。以色列人从埃及得救的原因之一,就是可以让他们遵守神所设立的安息日。他们在埃及所受的压迫使他们很难遵守安息日。

 

【出二十12】「“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暂编注解〕「孝敬」:重点是尊敬和顺从。

         当孝敬父母 这是人与人的关系的首条诫命。这条诫命是接续第一块石版(人对神的本分)而来,也是和第一条诫命交相互应的。人如果遵守第一块石版所要求的,第二块石版的要求就会自然而然的予以遵守。人若果对神的关系不正常,对人的关系也必然的会乖常。第一条诫命承接神宣告有权颁布诫命的序言,说明祂是创造者、保存者和救赎者,所以我们当惟独敬拜神。同样,这条诫命也是告诉我们,藉��神的继续保存世界之恩典,祂使父母生我、养我、育我、保护我、看顾我、关心我、爱怜我、担心我……。为这一切,也为神圣名的缘故,我当孝敬父母。除了不将惟独归于神的敬拜归于父母外,我当敬爱父母,尊重父母,顺从父母,关心父母;当他们年老时,我当供养父母,看顾父母,尽一切可能的使他们生活得身心愉快,欢娱晚年。

         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前面已说过,诫命是简短的,为使人易记。因此,这些话就可能是后加或作为补充或解释。神认定人与人的关系中,孝敬父母是那么的重要,所以祂加上了这后段补充应许的话。从这句话里面,使我们已体会到,诫命原来是颁布给以色列人的,因为孝敬父母的应许,是使他们得以在应许之地迦南,得以长久的居住。新约的基督徒并不居住地上的迦南,所以在新约中,这应许的话就成了使你得福,在世长寿(见弗六2∼3)。然而,新约的基督徒也仰慕长居那天上的迦南,因此我们孝敬父母的最要紧事项,是和父母共同信仰救主耶稣,或引领他们信仰基督,以致我们能和所敬爱的父母,永享天上迦南的福乐。

         这是第五诫,也是十条诫命中唯一应许遵守的人可得福分的诫命,因此又叫“带应许的诫命”(弗六2)。此诫放在讲神人关系的诫命之后,与讲人和人的关系的诫命之前,说明孝敬父母是人伦关系之首,也是人对神应尽的本分。数代同堂的情况今天虽已少见,但数代仍同处一个社会。父母受神所托看顾子女,做子女的对父母应爱且孝,包括顺服、听从、供养照料;为人子者,对年迈双亲,更应加倍敬爱。参《箴言》四3;利十九3;申二十一18.

         本诫中父母并提,《利未记》十九3原文且先提母亲后提父亲(“ 你们各人都当孝敬母亲与父亲”)。孝敬父母不可有轻重偏颇,养育之恩来自父母双方。《箴言》中对孝敬父母劝勉尤多。

         中国文化重视孝道,着重人间关系;基督信仰在人之外,还有天命,十诫为神所定。能在家中孝敬父母,也能明白敬神爱人之道。人能敬神爱人,必“在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适当的家庭秩序成为坚固之社会结构的基础(比较申二一18∼21;弗六1~4)

         第五诫将前四诫有关敬畏神的诫命,与后五诫有关与邻舍相处的诫命连贯起来;人的首要本分是对神,其次是家庭。这诫命带有应许作为鼓励,并强调父母所受的尊敬应是同等的。

 

【出二十12 第五诫】孝敬父母亦包括尊重他们有关盟 * 约的教训。这诫命假定宗教的传统,在家中得以传承。家庭被视为是将盟约教训代代相传时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环。父母配受敬重,是因为他们是神权柄的代表,目的是保存盟约。子女若不听父母,甚或否认其权柄,便会危及盟约。在此值得留意的一点是,诫命带来立约的应许:可以长期在此地居留。反之,对古代近东人而言,不尊重父母权柄和忽视作子女的责任所危害的,不是宗教传统,而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对这诫命的违犯包括了殴打、咒诅父母,不供养年老的父母,和不厚葬去世的父母。──《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2∼17 诫命和社群】第五至第九诫全部都是针对社群中的盟 * 约问题而颁布的。这些诫命对盟约在社群中的传续,以及个人在立约社群中的地位都有影响。法令所对付的,是对盟约代代相传,以及家庭的世系和声誉会构成危险的问题。盟约必须在家庭中传递,家庭必须保全。

  古代近东人亦有相同的关注,只是他们主要是从社会和民众的角度,谋求保全社群。埃及的《亡经》描述人要否认曾经触犯极长一系列的罪行的任何一条,其中亦列举了一连串的不道德行为。美索不达米亚名为书尔普的咒语系列中,列出了一串人必须承认的罪行,以求自我解除所有犯而不自知的罪,来平息神明的怒气。但这两部作品,都没有禁止所述的罪行,还包括了一系列广泛的其他罪行。──《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3】「“不可杀人。」

   〔暂编注解〕第六诫“不可杀人”,禁止作违反公众意愿和利益的杀害,不问事蓄意或无意(例如申四41∼43;十九1∼13);所重视的是人的生命价值(创九6),本无禁止死刑或战争之意。但为保障有人无辜被杀,规定可以逃到神的坛(二十一12∼13)或者“逃城”去躲避(民三十五9∼34)。但是蓄意凶杀犯,一定治死,不得救赎(民三十五31∼33)。参《马太福音》五21及注。

         “ 杀人” 。直译作: 谋杀。律法把意外杀人跟故意谋杀加以区别,犯谋杀罪的(二一12∼14),以及犯了其它多种过错的(二一15∼17 29),都要判处死刑。

         第六诫是要禁止一切非法的谋杀。

         不可杀人 原文并无人字。但杀字的含义却是杀人,而不是如有些宗教之诫命所说:不可杀牲。为保存自然生态和人类的幸福,人固然不可滥杀生物,而生物供人食用却是神所准许的(创九3)。

         这条诫命所��重的,是蓄意的或仇恨的杀人。为误杀人的,律法上规定有逃城可给他们躲避仇家的报复(见民卅五9∼28;申十九1∼13)。战争中的杀人和处决犯人,并不是这条诫命的限制范围(参看创九6;太廿六52等)。

         诫命是��重精意,而非仅是字句。因此这条诫命也禁诫我们有恨、怨、嫉妒、咒骂等生发杀人动机的思念之存在(参看太五21∼24;约壹三15等)。

 

【出二十13 第六诫】本节所用的字眼严格而言并不限于谋杀,但确实假定杀者和被杀者都是人。按照圣经用法的观察,这字只限于描述立 * 约社群之中的杀人(误杀、故意杀人,有预谋与否,是为了正法、政治,或别有动机等等,全都包括在内)。鉴于用语的本质,本节不能随便用在反战主战、死刑,或素食主义的讨论中。有些古代近东的法典并不讨论谋杀,另一些的刑罚则只限于赔偿金钱。无论如何,谋杀者在血仇争斗中,依然有被死者家属定为处死目标的危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3信徒当兵杀人是犯了十诫么?】

答:1  圣经记载十条诫命,是为希伯来人应行遵守律法的基础。前四条是论到敬神的态度,(出廿3—8),后六条是论到待人的本分(出廿12—17)。但到主耶稣时,将这十条诫命归纳为两条「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太廿二37—39)。从这里首先让我们明白,当初神藉摩西颁布十诫的对象,与主耶稣对于十诫启示的主旨,所包涵其重要的义意了。(太廿二40,罗十二8—10)。

2  摩西在颁布十诫之前后,曾引导以色列人和亚玛力人争战。(出十七8—10)。他们飘流在旷野卅八年之久,曾经多次战争,杀人流血,死亡枕藉(民十三31,廿一2 3 23 24 33—35,卅—1—8,申二14 33,三3)。但摩西从未认为他们的军兵击杀敌人,是犯了十诫中之第六诫「不可杀人」之罪。由此可见这不是指国家执政者或战士所犯律法的规条,乃是指百姓彼此之间,或是对待邻国之间一种道德律所约束的典章。举凡因分争,结党,嫉妒,愤恨,恼怒,纵恁,仇恨,而谋害凶杀,害己而伤人性命的事,都算是触犯这条诫律了,且要受到惩治。(加五19—21,出廿一12 14 20 22,太五21—25)。

3  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神曾亲自吩咐摩西数点他们的男丁,凡廿岁以外的,都要编成军队,预备出去打仗 (民一1—二34)。在新约使徒书信中,也曾教训信徒,应当服从在上掌权的,履行纳粮上税的义务(罗十三1—7,彼前二13)。所以信徒当兵是国民应尽的义务,在战场上为国杀敌,不能算是犯了十诫。但用爱心善待俘虏,感化仇敌,不以恶报恶,尽量以基督之爱去恩待人,那是无可厚非,好得无比。(太五39—44,罗十二17—21)。──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上)》

 

 【出二十13为何圣经常常提及杀人的事情,舆此同时,又有那么多的动物献在祭坛上。这些事情怎能与「不可杀人」这诚命相称(参出二十13)?(D*)】

     因为圣经是记录人类堕入罪里的情况的一本书,亦因为人类社会里实在有太多暴力及流血事件,故此,杀人之事无疑时常会在圣经中出现。我们之所以感到如此的混淆,是因为大部份的英文版圣经都把出埃及记二十章十三节翻译得颇为含糊,导人思想错误。第六诫里,希伯来原文用了一个特别的字来表达谋杀的意思(rasah);这条诫命应翻译为「不可谋杀」。谋杀这词的意思,并非包括了所有取去人类生命的杀人方式(英文圣经却是这个意思),也不表示禁止杀死那些犯谋杀罪的人。出埃及记二十一章十二节记载:「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这节经文记录了一项特别的命令——将谋杀犯处以极刑,乃为要符合创世记九章六节的原则:「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做的。」

    圣经记载人类的历史,纵贯整本圣经,流血及暴力的事件常有出现;然而,圣经从未用允许赞成的语调来记录这等事情。圣经亦有记载一些特殊的情况,以色列人服从神的命令,把整个地区(如耶利哥)或整族人(如亚玛力人)歼灭。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遭杀的人都是非常堕落及道德败坏的,若容许他们继续存在,必会在神子民中间产生了败坏的影响,引诱神的子民犯罪。正如医生为病人施手术,把危险的肿瘤割去;同样,神使用以色列人除去人类中恶毒的分子。

至于将动物作为祭牲这个问题,这是崇拜的方式,象征神的儿子将要被钉在十字架上的牺牲。在亚当的时候,神已教导了将动物用于献祭的事情,到了神藉摩西所颁下的律法中,便清楚地列明献祭的程序和方法了。「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九22)。──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出廿13「不可杀人」】

{命题23}为何耶和华神命令不可杀人,而在出埃及记21 : 12神说打死人的要把他治死?

〔难题〕在十诫里,神命令『不可杀人』(Thou shalt not kill) ;然而,在出廿一章12节神说:『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这两个诫命不是有矛盾冲突吗?

【解答】

对于第六诫,因为在翻译上的误解,造成了一些混淆不清。希伯来文在这条诫命上所用的字不是一般的“杀”(killing;harag),而是“谋杀” (Murder;ratsach)。适当的翻译应该是『不可谋杀人』(You shall not murder)。出埃及记廿一章12节所说的不是关于谋杀人,而是有关执行死刑的命令(a command to carry not capital punishment for capital crime)。 不可谋杀与对极刑犯的执行死刑这两者是不相冲突的。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出二十14】「“不可奸淫。」

   〔暂编注解〕“不可奸淫”为第七诫。在古代希伯来文化中,奸淫是男子与已婚或已订婚的妇女通奸,女子自愿与不是自己丈夫的男人苟合;后来法律规定,凡犯奸淫的,不分男女,一律治死(利二十10)。禁止奸淫是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神圣与人格的尊严,也违反当日神设立婚姻制度的本意(创二24;二十6;三十九9)。参《马太福音》五27 31∼32及注。

         针对犯奸淫罪的诫命可应用于丈夫和妻子(比较利二○10;来一三4)。

         第七诫强调婚姻的神圣与排外性。

         「不可奸淫」:指已婚的男女在婚姻以外的性行为。

         不可奸淫 古代中东一带地区,都认奸淫是大罪,但此罪却只指与有夫之妇的婚外性行为。以色列人领受此诫命的早期解释,也是与这局限有关,但却认为不但是得罪无罪一方之人,也是得罪主神,因为选民与主神的立约,正如夫妇的立约一样。因此,旧约常用犯奸淫之大罪,来描写以色列人背约敬拜偶像和行其他与神的诫命相违的事。

         违犯这条诫命,既有宗教上的玷污行为,所以就不管是奸夫或淫妇,都当治死(利十八20,二十10等)。这刑罚,也适用于已订婚而尚未完娶的女子身上(见申廿二23∼24、20∼21);并适用于强奸罪(申廿二25∼27),但不适用与未婚和未许配人的女子行淫(申廿二28∼29)。

         新约对这诫命的解释却较严紧,包含了人的动机和任何不正当的婚外性行为(参看太五27∼32),但认这是属于道德的犯罪,却没有刑事的处罚权力。违犯婚姻与性行为的民事与刑事的处置,则转归政府法律处置的范畴,虽然教会在宗教与道德范畴中,仍有其处置的权力。

 

【出二十14 第七诫】立这法规的用意是借着保证儿女是丈夫亲生,来保障他的名誉。律法并不保证忠于婚约,其焦点是父亲的身分,而非性伦理。所保障的是家庭而非婚姻的完整性。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私通不算是犯奸淫,但要向女子父亲赔偿损失(二十二16∼17)。这是多妻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杂交是不可接受的行为(申二十二21,二十三2),但女子若是未婚,就不叫做奸淫。在圣经中,妻子被视为丈夫的延伸,奸淫损害他的名誉。其他文化视妻子为财产,这就变成财物受损的案件。

  无论如何,埃及(婚约)、美索不达米亚(给宁努他和沙马士的赞美诗)、迦南(* 乌加列王引渡并处死妻子),都经常称奸淫为「那大罪」,认为它对社会构成极大的伤害,是无政府状态的特征。* 赫人和中 * 亚述的法律,以及 * 汉摩拉比法典,都含有禁止奸淫的法规。保障家庭单位的完整十分重要,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若破裂崩溃,社会就会破裂崩溃。──《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4十诫颁布后,为何在以色列人中仍有重婚?】

     第七诚指出:「不可奸淫」(出二十14)。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把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在夫妻的床第之事上代替自己;这事情对身为族长的亚伯拉罕有何影响呢?雅各不只娶了利亚和拉结,还与她们的婢女辟拉和悉帕同房,养育了儿子;这事又对雅各有怎样的影响呢?十诚在族长时代之后的五百年才颁下,可能减轻了他们重婚所犯的罪。然而,大卫王又如何呢?他生活于十诫颁下后四百年的时代。撒母耳记下十二章七及八节的而且确地记载了神「将你(指大卫)主人(指扫罗)的妻交在你怀里」,难道神也允许人重婚吗?在马太福音十九章九节,耶稣清楚地说出了一夫一妻的教训,他亦同时指出,自人类起始的时代开始,神的心意已是使人类维持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然而,耶稣的教训如何能与上述旧约的记载和谐一致呢?

    基督指出,创世记二章二十三及二十四节已显明了,神愿意人类拥有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根据圣经记载,亚当看见他的妻子夏娃后:「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假若男人拥有超过一个妻子,他又怎能与其中一个妻子构成一体呢?这一点在以弗书五章二十三节的模拟中,可清楚地表明出来:「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这段经文的含意是:只有一个真的教会,她与那在天上的新郎的关系,就像妻子与她丈夫的关系一样。基督并非多间不同的教会的元首;他只有一个身体(而不是多个身体),因此,他唯一的身体被视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原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绝对被禁止的。

    考查圣经便会察觉,任何的重婚或纳妾事件随之而来的便是不能遵从神原来的模式或计划。出现于创世记中的第一次一夫多妻的事件,主角是玛土撒利的儿子拉麦。拉麦以血腥的手段对付那些与他有过节的人,还向两位妻子夸耀自己的勇敢(参创四23-24)。在拉麦的事迹以后,圣经便没有记载一夫多妻的事迹,直至亚伯拉罕的时候才再有记录。

    亚伯拉罕的情况中,撒拉的地位由始至终都是亚伯拉罕的唯一合法妻子,在她有生之年,情况都没有改变。然而,当她深信自己没有生育能力时,她把婢女送给亚伯拉罕,在夫妇间床第之事上代替自己。撒拉这样做,意思是使夏甲成为亚伯拉罕的妾,而非他的合法妻子。但这个「帮助。神达成他以前许下的诺言的意图(神曾应许一个大国要从亚伯拉罕而出),却为亚伯拉罕日后的家庭不和、妒忌、纷争种下祸根。夏甲及其子以实玛利至终都要离开亚伯拉罕(创二十一12-14)。

    亚伯拉罕的儿子只娶了一位妻子利加百,终其一生,以撒都以用情专一的态度对待利百加。不过,他的儿子以扫却不一样了,以扫的行为伤透了父母的心,他娶了两位妻子,两位都是异教徒,婚姻已取代了以扫心中的信仰(创二十六34)。后来,以扫又娶了叔父以实玛利的女儿玛哈拉为妻,接着又与阿何利巴玛成亲(创二十八9及二十六)。因着以扫在这方面的表现,以扫不能作为日后信徒效法的榜样。

至于雅各,他所属意的只是一个女人,即拉班的女儿拉结。但由于拉班巧施诡计,雅各跌入圈套而娶了拉结的姊姊利亚,之后才娶得拉结为妻。后来,两姊妹在生孩子的事情上发生了争执,她们走上了撒拉曾走过的错误路线,各自将婢女辟拉和悉帕送给雅各,在床第之事上取代她们的位置。雅各本身根本不希望成为一夫多妻制的主角,他只是爱上了拉结,但事情接二连三地发生,终使四个女人成为他的妻子,各自为他诞下了儿女。这四组儿子当然成为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始祖,而神亦满有恩典地接纳了他们,使他们有份参与神的计划一一使亚伯拉罕的后裔繁多。然而,雅各的家庭生活初时也不甚愉快,充满着妒忌、纷争、野蛮与错误。

         处理旧约中重婚的问题,并不是一件易事。我们不能将重婚视作等同于犯奸淫罪,因为若严格地根据法律,重婚便犯了十诫中的第七诫。旧约时代的男性若娶第二位妻子,他有义务对待第二位妻子像对待第一位一样。因此,大卫的所有妻子都可以说是「大卫太太」。男人必须以珍爱的态度对待他的妾,用所有的方法来支持她及提供她所需要的一切。至于与别人的妻子有不合法的关系,却属￿截然不同的另一回事了。先王的妻妾通常都被交付予王的继承人,他要小心地照顾和保护她们;扫罗王和其他王的妻妾都是这样地受到看护。否则,若有人与先王的妻或妾结婚,这人在律法上有权要求继承王位(当所罗门王知道亚多尼雅计划娶大卫王最年青的妻子为妻时,他非常震惊;所罗门王认为亚多尼雅这个请求是推翻他的阴谋的一部份[参王上二22]。我们从上文已了解所罗门王这番表现的原因了)。为着这个原故,有法例规定,女性一旦成为王的配偶(无论是皇后,第二位妻子或妾),纵然王去世了,王的配偶也有权利保持自己的身份。王死后,其继承者便接收先王的妻妾;然而,儿子通常以尊敬的态度奉养母亲,总比犯乱伦罪好。

         事实上,重婚违背了神的心意及理想;基督也指出,神容许人这样做,是因为「人的心硬」(参太十九8)。特别是身为君王的,若第一位妻子没有儿子,这王朝便会中断了。于是,国家便陷于内战,有流血事件发生,而国势便日渐衰落。因此,神容许君王拥有超过一位妻子。当然,圣经偶然亦会记载平民拥有两位妻子,撒母耳的父亲以利哈拿就是一个例子。随着时间的流逝,神的子民在婚姻的事上亦更明了神的旨意。于以色列人被掳以后所写成的书卷,已不见从巴比伦被掳之地归回后的犹太人有重婚的事情(约主前五三七年),到了基督的时代,一夫一妻已成为希腊、罗马及犹太人社会的规例。而基督所坚持的「一体」这原则的婚姻(这原则在一夫一妻的情况下才会有意义),亦被他的同胞所接纳(参太十九5、6)。

    贾诗勒曾经撮述了圣经对于这条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他的撮述是颇佳的,现辑录如下:

         纵然是在旧约里,也有为数众多的证据去证明重婚并非神为人类而有的理想。从多个角度看来,人类应奉行一夫一妻的原则,这才符合神的理想,圣经在这方面的立场是显而易见的。(1)神只为亚当造了一个妻子,为人类整体设立了理想的先例。(2)圣经首先提及重婚,是作为那罪恶滔天的该隐式文明的一部份(参创四23)。(3)以色列的众领导者多设立妃嫔:然而,神会清楚地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申十七17)。(4)圣人成为重婚者,他要为自己的罪付上代价。列王纪上十一章一及三节记载:「所罗门王……宠爱许多的外邦女子……这些妃嫔诱惑他的心。」(5)旧约记载重婚的事情时,其上文下理都与罪恶有关。亚伯拉罕与夏甲成婚,无疑是出于不信的属肉体的行动(创十六1、2)。当大卫娶亚比该及亚希暖为妻时,都不是在灵性的高峰里(撒上二十五42、43)。雅各娶利亚及拉结时,情况也一样(创二十九24、28)。(6)重婚者的婚姻都说不上合乎理想,两个妻子中,必有一人怀着妒忌的心情。雅各比较喜欢拉结而冷落利亚;以利哈拿有两位妻子,其中一位妻子认为另一位与她作对,「就作他的对头,大大激动他,要使他生气」(撒上一6)。(7)当圣经提及重婚时,并非用祈使式语法,而是用条件式的用字,「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出二十一10)。从道德的角度来看,重婚并非理想的婚姻生活;然而,重婚者处理家庭的事情时,必须合乎道德的标准。(摘录自Ethics:Alternatives and Issues[Grand Rapids:Zondervan,1971],pp.204-5)──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出二十15】「“不可偷盗。」

   〔暂编注解〕第八诫禁止一切偷盗行为,不只消极阻遏,也积极主张一个人对自身和财产的主权。

         第八诫维护私人财产的拥有权。

         不可偷盗 有些学者跟从他勒目的解释,认这节话原本较长,后来被削减以使文句简短和内容普遍化。他们认为:13节是论及生命,14节为婚姻,本节是人身自由,16节关乎人的名誉。因此,本节原来所讨论的是偷盗(拐带贩卖)以色列的男人,而17节是除男人以外,只论到妻儿子女和仆婢的问题。所以,原来本节的话是与出廿一16和申廿四7有关的。后来因为拐带男人贩卖为奴的事,在以色列中极少发生,所以才缩短成为现有的文句。

         上述学者的说法固有可能,也甚具兴趣。但我们认为神的灵感动历代的人,在主后一三五年起,将不再更改的旧约圣经如现有的形式传流给我们,是有祂神圣的旨意的。因此,我们对全部圣经,都以现有的经文,为神灵感的著作来追寻神对我们人生的旨意来探讨。

         偷盗也如杀人、奸淫的罪一样,并不限于外在的行为,因为神是看人内心的(撒上十六7)。所以,凡在行为、言语、意念上,有占人便宜,偷工减料,大斗小秤,偷懒浪费等等的情事时,就是违犯了这条诫命。

 

【出二十15 第八诫】 第十诫在偷窃行为未发生以先,早一步防患于未然。第八诫的动词虽然可以用来形容偷窃财物,命令的范围却远为广泛。拐带人口(参:申二十四7)和窃取无形资产(尊严、自尊、自由、权利),都是严重的问题。藉欺骗来偷盗也包括在这动词之内──骗取别人的东西,就等于是偷窃。──《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6】「“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暂编注解〕第九诫禁止作陷害人的假见证。愿意为不可在法庭上作不实的证供。见证若虚假,可以影响法庭的裁决,关系至大。以色列人的法律对作假见证的人,规定“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申十九16∼21),流人血的罪要归到他身上,以保持司法上的公正。

         第九诫防止人被假见证所陷害;所针对的主要不是说谎,而是说谎所带来的损害。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原文这里所用的见证是与法庭办案有关的(参看民卅五30;申十九16∼19);作假见证的原义便是在法庭上说谎以陷害人。但在漫长解经的历程中,这条诫命也给放宽了范畴,以致包括在背后说人的短处?说谎,哄骗,甚至以言语行为陷人于困境等,都包括在内。这句话不但要人在消极上不做这些陷害人的事情,更在积极上要我们说人的长处,表彰别人的优点,使公平正义得以伸张。

 

【出二十16 第九诫】 本节的用语表示它焦点是在法律场合中出现的诽谤性言语或文字。司法是否公正,完全视乎作证者是否可靠。无论如何,不论是在法庭还是在非正式场合破坏他人名誉,都可构成假见证,违犯了这个诫命。──《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7】「“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暂编注解〕“贪恋”发自内心,起于不良的动机,若无外在表现,无从知道,更难惩治。第十诫着重人对内心的管治,不可贪图别人的所有物,包括房屋、妻子、仆婢、牲畜等。从此诫更可明白,“十诫”是伦理道德的原则,和具体法律的精神依据,侧重确立行为规范,重点不在如何惩处。参《马太福音》十五19。

         其它诫命基本上关乎行为;这一条却关乎思想。罪通常源于一个错误的欲念(比较雅一13∼15)。

         「贪恋」:包括贪婪的思想及进一步的行动。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 这句话可能就是原有的诫命,而其后的语句,也可能是后加的,正如其他有长句的诫命的情形一样。但更可能的,是原有的诫命仅为不可贪恋。后来因为进住迦南后,对不动产的极其��重(参看利廿五23∼24、29∼\cs1634;民卅六7;王上廿一3;结四十六16∼18等),所以就加插了房屋。其后又加上本节的末句。这意思是说,卅四28的「就是十诫」之话,多数属于是祭典的加笔,是后期的说话。早期则只有「诫命」,而无「十条诫」的说法。

         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申五21的这条诫命,是把妻子放在首位,房屋、田地次之,然后再跟��列出其他的。学者大都同意,申派的这种列法,表明是在被掳期间申命记派的写法,因那时以色列人已被掳在外,对房屋田地的看重,已不如妻子的重要了,而不是他们在那时已较��重女权的含义。

         贪恋的原文虽指意念中的动作。但在以色列人的宗教观念上,神既不单看人的外貌,乃看人的内心(撒上十六7),则意念上的动作,在神看来,就已经是「完成了」的「偷盗」的动作。这就是经上要我们保守自己的心,过于保守一切的原因。因为心里所想的,口里就会说出来,行动上也会表达出来。中国古人也是这样说:诚于中,形于外。又说:言为心声。

 

【出二十17{\Section:TopicID=175}贪婪的禁律】

译成『贪婪』covet这字通常的意思不过是『欲望』或『情欲』,正如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七节(钦定本)所说的,不过就上下文说,贪婪(coveting)乃是故意的。──《每日研经丛书》

 

【出二十17 第十诫】在古代近东贪恋的概念通常用「仰眼」这一类字眼表达──但这罪行只有在欲念转化为行动之后才能捉摸得到,并且加以惩罚。古代近东文学显示偷窃和奸淫等罪行,都可以概括性地用导致一连串事件的欲念来形容。所导致的不论是何种行为,对属于别人之对象产生不正当的欲念,是问题的核心,对社群构成危险。任何满足这种欲念的行为都是罪。──《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8】「众百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

   〔暂编注解〕本节是十九16∼17的综述,应为十九25的继续,百姓为当前情景所震慑,要求摩西作他们与神中间的代求人。因此18至21节一段应在二十1∼17前,百姓远远站立,听候神宣布十条诫命。圣经作者有时为求达到一定效果,不完全依时间次序来写。把“十诫”放在前面,用意似在免得读者把“十诫”与后来“约书”(二十22∼二十三33)所载典章混淆,同时确定摩西作中保的地位。

         众百姓见…… 这里所用的见,原文是分词,直译是「继续不断的看见」,即英文的 seeing。其实质是 experiencing,即继续不断的经验��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的情景。因此他们作出如下两个很自然的反应:

         就都发颤 手抖脚震,心惊胆颤,牙齿上下打鼓般作响,双脚不期然的往后倒退。

         远远的站立 原本他们是随��大队和跟��角声,越来越走近山边(见十九19)界限的(十九12)。现在呢?越来越倒步退后,甚至争在人后的远远站立了。

         18~21 百姓要求摩西作约的中保。

 

【出二十18 雷轰闪电】 古代近东视雷轰闪电为神明临在的正常现象。但发生的背景往往是战争而非启示,因为古代近东的神祇没有自我启示的习惯。──《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19】「对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

   〔暂编注解〕《希伯来书》十二19∼24对此有很好的解释。百姓要求摩西替他们说话,其地位有同“中保”。在旧约中,除摩西外,祭司、先知和若干神所膏的君王,都曾负起这责任。新约时代迄今,耶稣基督是我们与天父间的中保。

         求你和我们说话 原文的说话和你相连,且为加重语气的命令式(即强烈的请求)。

         不要神和我们说话 原文是使用「诫命式」的语调,亦是强烈的向摩西作请求的意思。

         恐怕我们死亡 两种强烈的向摩西请求,都是在经验这可怖可畏的声音和景象后,他们都怕得要死了的缘故。

 

【出二十20】「摩西对百姓说:“不要惧怕;因为神降临是要试验你们,叫你们时常敬畏他,不至犯罪。”」

   〔暂编注解〕神彰显威严不是要人惧怕。祂与百姓立约,建立更亲密的关系。祂要求人敬畏祂,不至走上犯罪背逆之途。这种敬畏的基础是信靠,是人对祂的信心。

         神的目的是要“试验”(证明)以色列民对祂的忠心。

         摩西劝告百姓无须惧怕,因神并不是用诫命来惩罚人,乃是藉它帮助人常常守约。

         不要惧怕 这里的惧怕和本节后面的敬畏,是出于同一字根。因此,摩西在这里不只在安慰百姓,乃在于向他们开导,要他们知道神这样临在的目的,不是叫他们惧怕,乃要他们经历这试验以后,对神有敬畏的心──不单是一时的敬畏,乃是叫你们时常的敬畏他,不至犯罪。

 

【出二十21】「于是百姓远远的站立;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

   〔暂编注解〕摩西对百姓的安慰和诱导,究竟有多大的效果,经文没有告诉我们。从本节所述于是百姓远远的站立来看,他们的敬畏和惧怕是混在一起的。而另一方面,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的叙述,却给我们看到百姓另一自然的反应:永远的信了摩西是神所呼召的使者(十九9)。

  

【出二十22】「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

   〔暂编注解〕是约书(20:22-23:19)的引言。

         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 请注意这句话原文与十九3下的文字、语气、形式相似之处。

         你们自己看见我从天上和你们说话了 十九3下的山上一词,七十士译本用天上,和这里的语词相同。可能七十士译本所依据的,是较古老且未曾被改动的抄本所翻译的。

         这句导言,目的是提醒以色列人,这约书是在西乃山,神从天上启示摩西,面对面与他说话而得来的。

         本节开始到二十三33载的事二十四7所说的“约书”,内容有1.简介(22节);2.敬拜神的规定(23∼26节);3.以“典章”定名;4.律例、法则、戒律(二十一2∼二十三19);5.应许与训诫(二十三20∼33)。“约书”一词通常指以上内容。“约书”不同于现代所说的法典。从现代法律观点看,“约书”所载项目有的太概括,有者太简略,未触及法典应包括的一切项目(例如未及婚姻法,后来《申命记》二十二章对此已作补充)。此外,“约书”除载有法律条例外,也记有社会道德的训诫和宗教规例。

         “约书”是耶和华神所立,有其独特性,不象世上君王所立的法典。神看重的事人的道德行为和对祂的敬拜。前述第4项所列典章可以分为二大类:1.民法与刑法(二十一2∼二十二20);2.有关社会道德、宗教典则的条例和训诫。

         本段是有关以色列人和耶和华神间基本关系条例。本节是“约书”的简介,说明“约书”为神所颁,是真实的。“天上”是神的居所。神已降临在西奈山密云之中(十九3;二十21),从天上向百姓说话。

         “约书”(二四7)从这里开始,并且一直延伸至第二十三章19节里,当中的规条把十诫应用在日常生活之中。

         22~26 约书中有关筑坛的规例。

 

【出二十23】「你们不可做什么神像与我相配,不可为自己做金银的神像。」

   〔暂编注解〕你们不可作甚么神像与我相配 这里的相配,含有相敌的意义(参看二十3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776 Name=二十3})。有关神像,请参看二十4的注释{\LinkToBook:TopicID=777 Name=二十4}。

         重申第二诫是因为偶像崇拜在当时十分猖獗。后来百姓以为摩西抛弃了他们,就为自己造了一个金牛犊(出32),这说明崇拜偶像的影响是多么强大。但“神是个灵”(约4:24)。为了不使他们用物质的形象来崇拜祂,祂在西奈山的云中说话时是不现身的(申4:12)。

         23∼26神严禁人作任何耶和华神的像,也禁止拜真神以外的任何神只。这里制定了建坛献祭的法例。“坛”是用来献祭的。未有会幕以前,人在“土”坛或“石”坛上献祭(24∼25节);会幕建成后,才在会幕中木制包铜的坛上献祭(二十七1∼8;利十七3∼9)。用石建坛,须用未施斧凿的石头。今天在巴勒斯坦仍可见到许多未凿过的石头建的坛,有的石头重逾五吨;也许是为了保持石头的天然纯净,不着人间斧凿痕迹;也可能与拜邪神的民族分别,不效法他们筑坛的方法,所以有“把坛污秽了”的话(25节)。“不可用台阶”可能也与异教民族例如迦南人的筑坛有关。近代发现的迦南祭坛都有台阶。为了守此规定,《利未记》六10要求祭司献祭时穿细麻布裤子,以免露出下体。

 

【出二十24】「你要为我筑土坛,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

   〔暂编注解〕「记下我名的地方」:指敬拜神的地方,「记下」是提起和记念。

         你要为我筑土坛 这是很古老的作为献祭的坛。这土坛大概不是用泥堆高,乃是用泥土作砖而堆高的。这种土砖坛,考古学家在米吉多、示剑等地均曾发现。

         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 请注意这节话和廿四4∼5相似之处。廿四4的坛,并没有说用石堆成坛,可能就是这节所称的土坛。燔祭请参看利未记一章。平安祭请参看利未记第三章。

         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 申命记派的作者,是要求集中到神所选择立为祂名的居所去献祭,就是到耶路撒冷的圣殿去(申十二5、11;王上八29等)。但这里是任何记下主神圣名的地方,祂必到那里去赐福给敬拜者:百姓自己筑坛,主神便去。

         24∼26 叫神合意的祭坛要用土或天然(不是凿成的)石头造出来,并且没有台阶(免得上祭坛的时候会露出下体)。

 

【出廿24「你要为我筑土坛」】

{命题24}这个土坛(altar)是土作的或是木造的?

〔难题〕在此说到土坛是「土」作成的,但是在出埃及记廿七章1节说是用「皂荚木」(acacia wood)造的。

【解答】

土坛只是一个以皂荚木作成的空箱子,外围再包上铜(出廿七2)。当使用时则添加土或石块使之成为煤层(to form a bed for the coals;放置煤之处)。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出二十24 土坛】 这时期的坛有些用泥砖造成,经文所说的土坛可能是指这种材料。另一个可能是指有石头外墙,里面填以泥土的坛。圣经没有提过坛用泥土建造,考古学家也没有发现到泥筑的坛。──《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24~26 <syncBible ref=出20:24-26>神为甚么给以色列人详细指示去建造祭坛呢?】

   那时以色列人还没有圣经,也没有多少宗教传统作依据,所以神必须要从头开始,教导他们敬拜的方式。神明确指示他们如何筑坛,为的是保守他们好好地献祭。为了防止敬拜偶像的事偷偷渗入对神的敬拜中,祂不准人用凿过的石头来筑坛,只要人用天然的石块建造。祂也不让人随便在哪里筑坛,为要防止他们建立自己的宗教,改变神的旨意。祂并不反对人的创造力,但是祂不能容忍人创立自己的宗教。——出埃及记注释(灵修版圣经注释)

 

【出二十25】「你若为我筑一座石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因你在上头一动家具,就把坛污秽了。」

   〔暂编注解〕「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可能是怕选民把石头凿成与偶像相似的样式,很容易陷入拜偶像的恶习。

         若为我筑石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 这种石坛的目的,当然也是如前节一样,为献祭敬拜主神之用。但为甚么不可用凿成的石头?经文的解释乃是,因你在上头一动家具,就把坛污秽了。为甚么一动家具,坛就污秽了?经文没有解答。有些学者认为这是传统古法,不可更改(参看书八30∼31)。有些人则认为是反对迦南风俗,因为迦南人有许多坛是用凿出来的石头做的。我们认为,应当将这几项理由统合在内。

 

【出二十25 石坛】 筑坛的若是石,用的必须是未经凿过的石头。考古学家在亚拉得挖掘到的以色列祭坛,是用未曾加工的石块砌成的。然而但和别是巴等遗址的坛,却是经过琢石加工处理的。──《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26】「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

   〔暂编注解〕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 为这缘故,耶路撒冷圣殿的祭坛,是用斜坡而上的(参看约瑟夫的「犹太战争」五卷五章6节),而祭司到祭坛上去事奉时,也规定要穿细麻布的裤子(利六10)。惟一不同的,是以西结的理想圣殿的祭坛,是有「台阶朝东」的(结四十三13∼17)。以西结是在被掳之地,他可能看到外邦人的祭坛,以其为样本而忘却此处的经训。因为迦南和两河流域的古代祭坛,都是有台阶的。

 

【出二十26 祭司的装束】 古代近东祭司裸体供职十分普遍,本节则尽可能保证他们衣着得体。米吉多等地的遗址挖掘到有台阶的早期迦南祭坛。以色列律法又规定祭司必须穿着长袍和内裤,以求服饰得体。──《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章 <syncBible ref=出20章>神为甚么要我遵守十诫?十诫和耶稣的教导有何关系?】

   神的新族类为甚么要有这十条诫命呢?祂在西奈山使人看出祂律法的功能与荣美。颁赐十诫的目的,是要人过圣洁的生活。十诫使人明白神圣洁的属性,晓得祂为人应有的生活样式定下的计划;它引导百姓,以爱心与尽责的态度,满足自己和别人的需要。可是到了主耶稣的时代,大多数人对律法都有错误的看法,以为这是使人在今生与来世皆得以亨通的法门。他们认为守律法是得以蒙神保护,不受外族侵略,得免天灾的手段。守律法已失去本来的意义,变成追求功利的外在形式,忘记了守律法乃是为成全神最终的爱。——出埃及记注释(灵修版圣经注释)

 

【思想问题(第20章)】

1 1-11节提及敬拜耶和华的几种原则,你可否逐一找出来?今日,你的敬拜生活是否遵循这些原则呢?

2 试找出十诫中积极与消极吩咐的比例。有否不平均的情形?论神与论人的诫命又如何?你对这些现象有何解释?

3 使徒保罗说:「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8)。你认为耶稣是否完全了十诫呢?有人以耶稣为一个激进的改革分子,你同意吗?参太5:17-19; 22:34-39。

4 欠人东西与取了他人东西是否「偷盗」?参玛3:8-10。在这尺度下你有罪吗?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来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