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拾穗
【出二十二1】「“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五牛……四羊”——偷牛的罪比偷羊的罪大,无非是因为牛大,显明犯罪之人的胆量也大。“赔……赔”——人若偷什么对象,不单是偷那对象,也是使物主失了平安和使用那物的机会,所以必须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虽似乎是多,却有时还抵不住物主所受的损失。──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至17节乃有关财产的法例,包括牛、驴、羊、田园等的被盗、被焚以及疏于监管等等。最后一项为引诱为受聘的女儿,因女儿乃父亲的财产(17节)。
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产权。人犯偷窃罪,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须双倍偿还(4节);若已不在,无从归还,则须按一赔四或赔五的比率赔偿。在畜牧及农业社会,牛的价值超过羊,故偷牛的赔偿额高。窃犯若无力赔偿,须被卖为奴来抵偿。──《启导本圣经脚注》
人若偷牛或羊 偷窃的犯罪行为,古代好些地方是斩断被抓的贼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罚。这里的以色列律例却比较人道,乃以赔偿作了而不伤及贼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别��重的「家产」。
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偷到手的牛羊,若是卖了,或是宰了,赔偿额是牛的五倍,羊的四倍。牛因为能工作,价值较大,故此赔偿额亦较高。──《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4】偷窃赔偿问题:人若偷牛羊,无论是宰杀或卖钱,应受较重的惩罚,加倍赔偿,因他显然是立心偷盗。──《串珠圣经注释》
这段经文主要为处理偷窃的律例。因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产是以牛羊为主,所以就主要的说明:凡偷牛羊卖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则只加倍赔偿。若贼人没有赔偿能力,就要被卖为奴作抵。至于打死贼人,便要看是在黑夜或太阳已经出来,前者可不负责任,后者便有流人血的刑责。──《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4 古代近东的偷窃】偷窃的定义是没有合法的同意而占取动产或不动产。古代近东有关的法律量多而详尽,可见偷窃在当时是很严重的问题。论及的案例包括窃盗(二十二2∼3;* 汉摩拉比)、抢劫(汉摩拉比)、趁火打劫(汉摩拉比),以及未经许可擅用他人的财产或自然资源(如二十二5及汉摩拉比讨论非法放牧)。「书面性」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极其注重契约、转让证书,和转让见证人的左证(汉摩拉比)。这些为防止欺骗而设的商业惯例,经文之中虽有提及,却主要出现在记载而非律法之中(创二十三16;耶三十二8∼15)。在缺乏物证,或不知损失责任何在时,有时亦有起誓的必要(二十二10∼13;汉摩拉比)。如此,神被召请作为见证,起誓之人将自己放在受神审判的地位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1∼4 偷窃的刑罚】偷窃所判的刑罚随物主的身分和被窃之物的价值而变异。按照 * 汉摩拉比法典,偷窃庙宇和宫殿之物的人要判处死刑。然而受害者若是政府或庙宇官员,则可减刑至被偷对象价值三十倍的罚款;物主若是一般公民,罚款则是十倍。但贼人如不缴交罚款,这条法律则指定要将他处死。出埃及记二十二3则从轻发落,卖这贼人为奴以赔偿损失。由巨额的罚款而至死刑等等惩罚,显出社会对这种罪行的态度是何等严肃。──《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1-15 这里详细地列出各种案例,定有它的目的──】
这些经文并不是关于偷窃律法的大全,乃是实行神律法的案例研究。神料到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阐明祂的律法如何运用在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些案例有几个目的:(1)保护国家及其财产;(2)管理国家;(3)使全民一心一意仰望神。这里所列举的律法条例,虽未包罗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却提出实例,使人易于判断哪些是神的法则和愿望。──《灵修版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31】约书中有关盗窃、财物损伤、道德与宗教的律例。──《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太六19)。“把贼打了,以致于死”——这是在黑夜的时候(3)。“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吧”——因为物主若不打那贼,那贼或老还要伤害物主。──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夜间难辨认,打死盗贼无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视为杀人罪。──《启导本圣经脚注》
【出二十二2~3】偷窃案件中将贼打死的问题:倘若盗贼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须受罚,因他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形下误杀盗贼;若事主早上打死贼人,便要受处罚。──《串珠圣经注释》
把贼打了,以致于死 这情形,就要看打死贼人的时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为贼人的动机、人数、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击打贼人的部位亦不能准确,何况贼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进来的目的或为仇杀。在这种情形之下,中东各国的法律都从轻处理,这处经文却说是不能为他(即死者)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阳已经出来,贼人的面目、动机、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并且可用话语说服投降;他若逃跑,击打部位亦较可明确,所以若果打死贼人,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这流血的罪怎样处置,经文并无交代。但相信不会以杀人者死的方式来办理的。
贼若被拿,总要赔还 贼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罚;若已逃去,那是要设法缉拿的;缉拿不到,当然无法处理;若缉拿到手,贼人就必须按第1、4两节的规定赔偿。
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这是「负债被卖为奴隶」的一类,其后的处置办法,是按廿一2∼11的方法处理。但这里没有详说卖款不足赔偿或有多余款项时,怎样处理法。──《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3 窃盗】本节背后的观念,是人有自卫和保护自己财产不容偷窃的权利。屋主如果杀死晚上入屋行窃的贼人,可以算为自卫(如:* 吾珥南模的法律)。但窃贼若在日间入屋,情况则断然不同,因为屋主能够看清危险程度,又能高呼求助。* 汉摩拉比法典更加上一个象征式的阻吓窃盗措施:把已处死的窃贼尸体,砌墙围在他自己在受害人的泥砖墙壁上挖出来的洞中。──《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3】「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就为他有流血的罪”——(二十一12)。“贼若被拿,总要赔还”——就是加倍的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就是被卖为奴(二十一2)。所得的银钱赔还所得的物。──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仍在他手下存活”——所偷的或是宰了,或是卖了,那人的刑罚就更重,因为他所作的显明他在恶事上有�琱腄C“他就要加倍赔还”——贼既贪爱偷窃邻舍的对象,就用他自己的物加倍赔还,这是公义的。──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他们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 这是可以物归原主的。但不能以物归原主就算数,贼人仍要加倍偿还。这种加倍偿还,就没有分别牛羊或驴子。
我们之所以将第4节先行讨论,是因为这节的话题乃紧连��第一节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第三节的上段接第二节,下段则是连在第四节的。现代中文译本也接受这种观念,所以将2∼4并在一起来翻译,并将2∼3上放在末后。──《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5】「“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上好的”——不论牲畜所吃的好不好。──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 这大概是疏忽的过失,而不是故意的。但无论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萄葡园上好的赔还。──《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5~6】一个人要是在自己的田里放牲畜或烧荆棘,却侵犯到别人的田,造成损失,必须赔偿。牲畜吃了人家田里的东西,要拿自己田里“最好的”去赔,以示慷慨。──《启导本圣经脚注》
田产损失的赔偿: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赔偿。──《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5~15】本段经文规定有四项疏忽致人损失的赔偿原则:(一)疏忽损人田园的要赔偿(5∼6节)。(二)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若找到贼,贼要加倍赔偿;若找不到贼,受托人就要到神坛去发誓证明自己清白(7∼9节)。(三)代管牲畜疏忽引致死伤或失去的:看守的人要在神前起誓未私拿人牲畜,就无责任了;若证明被偷,看守的人要赔;若被野兽撕碎,只要有证明,就不必赔(10∼13节)。(四)借人之物有死伤时:事发时本主在,不必赔;事发时本主不在,要赔;若出了雇价的,不必赔(14∼15节)。──《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5∼15 财产损失的刑罚】由于财物受损或丧失可以实际估值,牵涉到财产责任案件之惩罚的功用,是提供合理的金钱作为赔偿。按照圣经的律例,数额有时可由审判官决定,有时则定为损失财物的双倍价值。美索不达米亚法典更加具体:租赁牲口可受的各种损伤都一一列明,并且各有补偿的定价(如 * 利皮特—伊施他尔);每亩被水淹之农田的五谷产量亦有规定(* 汉摩拉比)。──《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5∼15 有关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大部分情况之下,财物受损或丧失的责任是由当时情况或合约所决定。赔偿数额的根据通常是实物(牲口、五谷、果子)的价值;若是农田或果园遭受破坏或导致失收时,则按照所失去的生产能力。由疏忽所造成的案件,责任之所在也很清楚。不预防火的蔓延,牲口失控,疏于维修堤坝或灌溉系统等,都是其中的例子。在每个案例中,容许危险继续存在,或不约束牲口活动的人,都必须赔偿所导致的损失(* 汉摩拉比和 * 吾珥南模皆然)。然而不是所有损失都要赔偿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亦会以事出意外,或已经包括在租贷合约之内为由,拒绝受理赔偿的要求(二十二13、15)。──《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6】「“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若点火焚烧荆棘……”——就是焚烧田边的荆棘和恶草。──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点火焚烧荆棘……将别人的……田园都烧尽了 这是另外一种疏忽。他的目的虽好,结果却损了别人,他就必要赔还。──《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7】「“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交付邻舍看守……”——交付邻舍,或有两个缘故:(一)或因要出门;(二)或因要作质。“贼要加倍赔还”——(参4)。──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在尚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一个人外出旅行,会把银钱等托邻人代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须对所托之物负责,若是被窃,窃贼捉获,贼人须赔双倍。若找不到窃贼,保管人须见审判官(《七十士译本》作“神”),并凭着耶和华起誓,说绝未沾手原主之物(11节),原主不可要求赔偿。──《启导本圣经脚注》
【出二十二7~8】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 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邻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代管,却不见了。怎办?找到贼,贼要加倍赔还。找不到贼呢?
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对象没有 这译法与原文的意义不符。审判官的原文是神(参看廿一6)。现代中文译本在第8节虽然较为意译,但将原文想要表达的意义充分的表白了出来:「若抓不到窃贼,受托人必须到崇拜的场所发誓,表示他没有窃取别人所付托的财物。」──《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7~13】受托物件或牲畜的赔偿:古时没有保险箱,所以当人远行时,便会将财物交给邻舍托管,该邻舍便要负全责。──《串珠圣经注释》
『就近神』(8节)(编按:中文和合本译作『就近审判官』)的含义不清楚。它当然包括到本地的庇护所去,但是要庄严宣誓,远是由祭司藉��乌陵土明宣判,则并未明确;第九节暗示后者,第十一节则暗示前者。阿摩司书三章十二节指明要提出证据证明牲畜是野兽所杀(13节)。──《每日研经丛书》
【出二十二8】「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家主要走到审判官(代表神)面前,宣誓表明无辜。──《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9】「“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双方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谁就要加倍赔还”!——意思说,本失主若诬告人,他就在所失掉的以外还要出所失之东西的价值,因为他是诬告人,看守的人若真拿了失主的物件,他就必与贼同罪,要加倍的赔还(4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两个人的案件……有一人说,这是我的 这是为失掉之物争执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这些对象或牲畜,没有姓名,又无记号,不能说话,谁能断定谁是谁非?
双方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这翻译法,其中部分也与原文意义不符,因为审判官的原文也是神。现代中文译本则较佳:「争执的双方都要到崇拜的场所去。神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须加倍偿还对方。」问题是:神怎样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后以使用类似乌陵土明的决断法(参看廿八30)作决断。事实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坛发咒起誓,他可能已心惊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时,当然有同行去的证人,也有神坛的祭司或负责人在,当他们发咒起誓时,在场人等或已可察言观色而鉴定谁是谁非了。──《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0】「“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出二十二10~13】若将驴……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出,无人看见 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无人看见牲畜之死、伤或被赶去,那怎办?有以下三个方式处理:
(一)那看守的人,要凭��耶和华起誓,未曾拿邻舍的物。这起誓,按风俗通常包含发毒咒在内。若这样,看守的人就不必赔还了。
(二)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这就证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须赔还本主。
(三)若救野兽撕碎,这就证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处。那么,看守的人能带来被野兽撕碎的证明,他就没有责任了。──《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1】「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出二十二12】「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看守的原当防备人偷去。──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13】「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比方】雅各(创三十一39)。内中有两个缘故:(一)要显明牲畜果其的被野兽撕碎了;(二)要显明看守的尽了力量,若没有这证据,看守的就可以起誓(11)。──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14】「“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无论是什么物,无论受什么伤,借的人总要赔还,这条例必叫人少借别人的东西。“本主没有同在一处……”——若本主同在,他自己就负保护的责任。──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此处未说明所借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驴等,雇来耕作或负重。“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可能指只借用牲畜,未雇用畜主来赶牛驴。要是雇了畜主,他应照料牲畜;如有死伤,不必偿还。──《启导本圣经脚注》
「甚么」:可能是家畜。──《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4~15】一个人若借用别人之物,须负全责。──《串珠圣经注释》
若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 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内伤,或意外事件的发生。那怎么办?也有三个原则:
(一)本主没有同在一处的话,借的人就要赔还。
(二)若本主同在一处,本主已可自己见证所发生的一切经过,借的人就不必赔还。
(三)若是雇的,则雇用人的雇价已包含了这「保险费」(古代当然没有这名词,故此放在引号内),雇用人就不必赔还。──《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5】「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若是雇的
...... 来的」:若是租回来的,则损失由物主(出租者)抵偿。──《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总要交出聘礼”——就是五十舍客勒银子(申二十二28-29)。“娶她为妻”——这是刑罚他的意思,但女子的父亲必须愿意才可(1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16 婚约】婚约是双方家庭谈判的结果,男方的家庭要付出聘礼,女家则提供妆奁。男女一旦被许配为未婚夫妻,就要在法律上受合同的约束。因此强奸的刑罚得视乎女子(一)是否处女,以及(二)是否已经许配于人。──《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16∼17】“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这律例和申二十二28节的律例不同,在这里论引诱处女,在那里论强追处女。若有人和已经许配人的女子行淫,就必用石头打死他(申二十二23、2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已受聘的女子为人引诱行淫,视同奸淫(申二十二23∼29)。此处为未受聘的女子,仍属父亲的财产,为人引诱行淫对父亲造成损害。父亲若愿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礼娶她;否则,须按聘礼交钱赔偿损失。按《申命记》二十二29,为五十舍客勒银子。“聘礼”不是给新娘的财礼,而是订婚的手续。──《启导本圣经脚注》
当时少女常被视作她父家财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损失财物,因家人损失了她日后出嫁时应得的聘礼。故此,那诱奸少女的男子须交出聘礼,并娶她为妻。倘若那少女已订了婚,则根据那时候的法律是当作结了婚,那引诱奸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奸淫之罪。(参申22:23-24)──《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 有这样的情事时,古代中东国家的有些风俗,是要看引诱人者是否为有妇之夫,而有不同的处置。但这里没有说明。另一方面,旧约的以色列人是容许多妻的,因此这条例是要他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聘礼 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钱和各种的物件(参看创卅四12;撒上十八25),作为迎娶女子的礼物。申廿二29规定与此案件有关的礼金是五十舍客勒银子。这里的条例却没有说明多少,也许这时代是开价还价和由中间人作评断的世代。
娶她为妻 处女被奸,是被认为不但伤害了当事人,也使其父受损失。古代中东的女子(现代还是差不了多少),不但像中国的女子一样「在家从父」,乃是父亲的「有体动产」。所以男方必须交出聘礼,并且要获得女方父亲的允准娶她为妻;男方则没有选择的余地。申廿二29且规定在这条例下所娶的妻,是终身不能休她的。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 父亲的决定,除了考虑女子终身的幸福以外,也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亲不准她给他为妻时,他仍然要交出聘礼,因为他已占有了她。──《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6∼17 聘礼】男家的聘礼是结婚协议要求的一部分。女子是否为处女,以及曾否结婚,是聘礼多少的根据。然而在本节讨论的情况下,女子虽遭强暴,仍可得到处女的聘金。──《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16∼17 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婚前性行为所以不当,有几个理由。这样做(一)僭夺女子父亲洽谈婚约的权柄,(二)削减聘礼的金额,又(三)使丈夫无法肯定长子是否自己的骨肉。律法制约非法婚前性行为的方法,是强逼违犯之人娶这女子为妻,及/或缴付处女当得聘礼之金额为罚款。如此父亲为洽谈婚约时,就不必因女儿非处女的身分而尴尬或蒙受金钱上的损失。──《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16~20】这段经文的头两节(16∼17节),仍然属于个案性的律例形式,「人若……」,就是指人若与处女行淫的必须交聘礼和娶她,若她的父亲不准其女嫁他,他还是要交聘礼的钱。后三节的经文(18∼20节)已改用普遍性的律例形式,严惩行邪术的女人,与兽淫合的人和祭祀别神而不单单祭祀神者,一律予以处死为戒。这些律例,都与社会道德并与宗教有关联,所以并拢在一起。──《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7】「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父亲有权柄不让那人娶自己女子为妻。“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这聘礼大概比16节的聘礼重。──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利十九31,二十27,申十八9-12)。这是悖逆神的大罪(赛八19,十九3,四十四25,四十七12-13,弥五12)。──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与19、20节为判死刑的罪。以色列人与古代社会普遍禁止行邪术,因为行邪术为异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恶的事”(申十八9∼12)。《汉慕拉比法典》有浸死行邪术者的规定。“与兽淫合”(19节)在《申命记》二十七21和《利未记》二十15都有严格禁例,《利未记》且规定人兽均须治死。“祭祀别神”(20节)的处罚是“灭绝”,后来神命令将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灭(民二十一2;申二34;书二10;士一17等)──《启导本圣经脚注》
「行邪术的」:利用巫术和倚靠邪灵行事,在当时的外族极之流行;这会影响选民专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须禁止。──《串珠圣经注释》
行邪术的女人 旧约把占卜、观兆、用法术、用迷术、行巫术、交鬼、过阴等类的事,都列入在行邪术之中。行邪术的当然有男人(玛三5就是阳性复数的行邪术的人),可能以女性为多,且诱惑力更大,所以这里特别指出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旧约对这一类的禁戒甚多,下面仅是部分可资参看的经文:利十九26、31,二十27;申十八10∼11;撒上廿八3、9;王下九22;耶廿七9;弥五12;鸿三4等。──《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8 行邪术的女人】施行邪术在以色列社会中,是遭受严禁的死罪(见:利十九31,二十27)。圣经所有关乎法术的律法都是 * 定言式的命令。禁令如此严峻,可能是因为它和迦南宗教有关,但亦可能不过因为法术是对掌管万有之神的挑战。──《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18~20】三种严重的罪行──《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9】「“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总要把他治死”——迦南人多行这可憎恶的事(利十八23-24)。──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与兽淫合的」:违反神创造的规律,要判死刑。──《串珠圣经注释》
凡与兽淫合的 这是逆性的行为,也是与以色列邻近的一些国民之崇拜生物神灵有关,所以总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记和申命记的记述中,行这事的,无论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诅,另一方面也要被处死,并且连与他们淫合的兽都要治死(见利十八23,二十15∼16;申廿七21)。──《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19 人兽性行为】 禁止与动物发生性行为的律法,也是以命令的格式写下(见:利二十一15∼16;申十七21)。人兽性行为和同性性行为,都同样违背了生养众多的基本命令(创一28,九1)。品种杂交更混淆了被造之物各从其类的分界。这种行为在 * 赫人法律中也在被禁之列。──《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0】「“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祭祀别神……那人必要灭绝”——“祭祀”两个字在这里有敬拜的意思,祭祀别神就是弃绝神,这是叛逆的罪,所以那人必被治死。──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重提第一诫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别神时,选民很容易效法外邦人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申12:31) , 故必要禁止。──《串珠圣经注释》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 这是违背与神所立的约的行为,也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那人必要灭绝。要更清楚的了解此义,可参看申十三12∼18。──《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1】「“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不可亏负寄居的”——倒要怜爱他们(申十17-19)。看他们如本地人一样,且要爱他们如同自己(利十九33-34)。“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所以知道寄居者的难处(二十三9)。以色列人中所寄居的有时也得了好境遇。【比方】基尼人(士一16,四11),亚劳拿(撒下二十四18-24),乌利亚(撒下二十三39),洗勒等(撒下二十三3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至本章末为各种与人道或宗教职责有关的规例。21∼27节所关注的是孤儿、寡妇和寄居的外族人,属孤苦无告的一群,神特别怜悯照顾,《利未记》十九34教导对寄居者“要爱他如己”。主耶稣训勉人要善待客旅和无衣无食物、贫苦患病的人(太二十五40)。28节严禁毁谤神和官长。29至30节规定将地里初熟的献给神。──《启导本圣经脚注》
不可亏负寄居的 这里所说的寄居的,是外国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暂时或长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这样的人,不可亏负他、欺压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要将心比心的来善待他们(参看出廿三9;利十九34;申十18∼19等)。──《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1 无助的寄居者】保护外侨的命令每次在圣经中出现,所根据的理由都是纪念出埃及,和以色列人未在巴勒斯坦定居之前的寄居身分(见:申二十四17∼22)。这命令的另一根据,是神的形像为软弱之人的至终保护者。软弱的不论是整个国家,还是社会中最易受人欺凌之辈,都没有分别。人道对待寄居者一方面是根据待客友善的通例,另一方面也是了解到这个非公民的阶层,如果没有特别的照顾,就有遭受歧视或被人欺侮之虞。──《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1~27】保障穷人,寄居者和孤苦无助者的律法:神以第一身出现于本段内,因祂以自己为这些困苦人的特别保护者。
以色列人不可亏待这些人因为:
1 他们知道和亲身经历过寄居者所受的欺压(21);
2 神的一种属性就是祂的恩惠(27),故选民必须以恩惠待人;
3 他们曾与神立约(25之「我民」),而这种盟约的关系禁止他们压逼别人。──《串珠圣经注释》
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特别在这里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不可欺压、亏负他们;借债给本国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当头,日落以先要归还给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2】「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倒要恩待他们(二十三11,利十九9-10;申十四29,十六11、14,二十四19-21,二十六12-13)。以色列人多半是帮助寡妇和孤儿,但有时也有人欺压他们(诗九十四6;赛一23十2;耶五28,七3-6,二十二3、17,亚七10;玛三5;太二十三14)。众先知也严严地斥责这种事。(寡妇孤儿在圣经上常与寄居的相连,其中有两个缘故:(一)都是软弱,容易受欺压的;(二)都是主特别眷顾的。)──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22~24】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神是慈怜恩惠的主,祂特别关注这些无父无告的人,垂听他们的哀求。凡苦待寡妇孤儿的人,神要使他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藉作报应。这论点,也是历代的众先知所关切的主题(参看赛一17、23,十2;耶五28;结廿二7;亚七10等)。──《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2∼24 无助的孤儿】孤儿、外侨、寡妇是古代社会软弱无助的三个阶层。这些人易受欺凌,所以特别得神关顾,不许别人压迫他们,又咒诅压迫者,使他们遭受同样的厄运。当时战乱、饥荒、疾病频繁,因此时常都有大量的孤儿。这些人虽然有助于整体的劳动力,如果无人收养,便无从承受产业,或以学徒身分学习一技之长(如:* 汉摩拉比法典)。──《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2∼24 无助的寡妇】寡妇和外侨、孤儿一样,经常都得仰赖施舍来过活。这三个阶层的人都无法自保,所以需要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在田地、果园、葡萄园拾取遗穗和果实(申二十四19∼21),神的律例让他们以受保护阶层的身分,维持一己的尊严。寡妇不能承受丈夫的遗产,其妆奁亦已用来供养子女(如:* 汉摩拉比的法律)。先夫家庭在某些情况下,有兄终弟及的责任(见:申二十五5∼10;* 赫人法律亦有此例)。不然的话,她就只得自己设法找工作,或谋求再嫁了(见:路得记)。──《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2∼24 无助阶层应得的待遇】 * 吾珥南模法典和 * 汉摩拉比法典的引言清楚表示,作为「睿智之统治者」的君王,必以保护穷人、寡妇、孤儿为己任。同样,在埃及《善辩之农夫》的故事中,原告一开始就称审判官为「孤儿之父、寡妇之夫」。好几个律例(来自不同的中 * 亚述法律)都保护寡妇再嫁的权利,并且供养丈夫被囚而假定死亡的女子。因此,无助阶层在古代近东,到处都得到供应。只有「寄居者」是圣经以外没有特别提到的。这不是说别处没有待客友善的通例,而是说这等人在圣经之中,与出埃及的独特经历别具关联。──《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3】「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出二十二24】「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神让尼布甲尼撒王攻取耶路撒冷,多半是因以色列人轻忽本段的律例(耶二3-5)。“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意思说,使你们的寡妇和孤儿受欺压,像你们加于别人的寡妇孤儿一样。──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25】「“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贫穷人”——(利二十五35-43,参申二十三19)。“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这一条法律是论以色列人,不是论外邦人(申二十三20;尼五7、10;结十八8、13、17,二十二12;诗十五5;箴二十八8)。也不是论到借款经商等事(路十九23;太二十五2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申命记》二十三19∼20禁止在一切的放债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节规定不可向穷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钱给穷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无钱偿债,必致卖身或卖子女为奴。──《启导本圣经脚注》
借钱给穷人应是为了给他援助,不应乘机取利,收取高息。──《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5 收取利息】对于贷款时收取利息的限制,是根据两个明显的原则:(一)乡村社会的农民必须互相倚赖才能生存,(二)利息是城市商贾的现象,农民有时不得不和他们买卖,他们却不关心乡村社会的需要(见:何十二7∼8)。因此为了保持以色列人人平等,以及避免乡下人和城市人关系恶化(违犯这律法的案例,见:尼五7、10∼11;结二十二12),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宣布为非法行为(见:利二十五35∼38;申二十三19)。惟有向非以色列人贷款才能收取利息(申二十三20)。这律法有别于其他地方较为常见的商业惯例,* 埃施嫩纳和 * 汉摩拉比等法律中系统化地列出贷款时可收之利息,更与本段相对。──《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5 贷款惯例】古代的农人、工匠、商贾和现代人一样,都要向放债人借钱作为新一年庄稼,或工厂扩张,或投机买卖的资金。一切都是有息贷款,法典所反映的若是社群的标准,则利率也是法定的。* 埃施嫩纳法典提供了专门的细节,详述以大麦或银子交付利息的兑换率。田地的出产可以用作贷款的抵押(* 汉摩拉比),发生天灾时可以免付利息(汉摩拉比)。为了避免欺诈,债主索取债务时,不得到田地或果园收成作物来还债。收割的必须是田地的主人,这样才能保证所付的是正确的数额。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汉摩拉比)。──《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5~27】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 这是另一种容易受人欺压和苦待的人。他们的难处,也是容易受人欺负的所在,就是没有钱,并常常为必须的衣食而要借钱。
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因为这些是一同立约事奉神的弟兄,故不当取利息,但借给外人便可以拿利息(参看利廿五35∼38;申廿三19∼20)。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 这虽然是用来保证还债的,但穷人多数只得这一件衣服(指长块的布,用作围身的\cs9衣服),日间用来出外,晚间用作遮盖。日间或可穿内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甚么睡觉呢?所以,要正如神怜悯你般的怜悯贫穷人,在日落以先,把当头归还给他(参看申廿四10∼13)。──《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6】「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作当头”——摩西的律法不是禁止人经营当铺的营业,乃是禁止拿人离不了的对象,如衣服磨石等,当作抵押品(申二十四6、10-13)。当尼西米年间以色列人因这事受了害(尼五1-13)。“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2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衣服」:指一种阔大长方形的斗蓬,是穷人在夜间当作毡用的。
「当头」:即借钱的抵押品。──《串珠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6 律法为甚么作硬性规定,叫债主在日落之前,将作为抵押品的衣服归还给债户?】
因为古时,衣服是人赖以生存的财产;人要花许多时间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许多人仅有一件长袍,对他们来说非常贵重,晚上要用它来当被盖,又可当布袋装东西以便携带,折起来又可以当座位,向人举债时还可作抵押品,当然最主要仍是用来穿。──《灵修版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6∼27 】“衣服”可能为披在外边的袍(参太五40)。要是一个人穷到连外衣都要拿去当,已是赤贫,必须在日落前还他,可以盖身保暖。这是人道的规例,证明耶和华神如何看顾穷人。──《启导本圣经脚注》
【出二十二26∼27 外衣作为抵押】按日付薪的散工经常拿外衣作为工作一整天的抵押。除腰布以外,外衣往往是他们的惟一衣物。律法因此规定外衣必须在日暮之时归还,免得他们晚间无以御寒(见:申二十四12∼13;摩二8)。外衣若不归还,他们可能就要放弃自由之身,自卖为奴。亚弗内扬(Yavneh-Yam)挖掘到主前七世纪末的希伯来语铭刻,记载了一个农工的申诉,说他的外衣被人无理夺取。他请求法庭把权利、自由身分,和外衣归还给他。──《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7】「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他拿什么睡觉呢”——贫穷人往往拿他们的外衣当铺盖。【比方】中国北方车户的皮袄。“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参23)。──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28】「“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不可毁谤神”——(利二十四15-16)。有注释家以为“神”字是指着审判官(参二十一6注)。“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彼前二17;罗十三1、27;徒二十三5)。──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不可以毁谤神,也不可以毁谤官长,因为作官的事神的用人(罗十三1∼4)。保罗曾引用此处经文为他责骂大祭司一事致歉(徒二十三4∼5)。──《启导本圣经脚注》
官长的权柄是出于神,所以不能被毁谤或咒诅。──《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这些本来就包含在诫命的条文中的(二十7、16),但在这里提出来成为律例,还有礼仪的作用和刑事的责任,因为咒诅神的要担罪,亵渎神的名则治死(利廿四15∼16;王上廿一10)。同样,咒诅君王或官长的,也必治死(王上二8∼9,廿一10)。──《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8 毁谤神或官长】本节的希伯来原文可以译作「神」,也可以译作「审判官」。两者都不容忽视或侮慢。审判官和官长(王国时代以前的酋长,是由长老推选,而经神认可的)都必须敬重。不这样做就是对长老和神选择统治者的权柄表示怀疑,因此可判死刑(见:撒下十九9;王上二十一10)。亵渎就是拒绝神的临在和权能,这也是死罪(利二十四15∼16)。──《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8~31】强调「圣洁的国民」对神应尽之责──《串珠圣经注释》
这短段的经文,是要以色列人遵守礼仪之律例,不可毁谤神,也为敬畏神的缘故而不毁谤官长。更进一步,乃要将所收入的禾稼土产和牛羊,凡初熟的和头生的,都献给神,正如献上头生的儿子归主一样。总而言之,与神立约的人,就要与一些事物分隔开来,藉以显明是圣洁的。其中一例,就是不吃田间被撕裂的牲畜之肉。──《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29】「“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拿来献上”——(二十三16,申二十六1-11)。神要以色列人献上三种头生和初熟的物:(一)头生的儿子;(二)头生的公牲畜;(三)初熟的田禾、果子和初成的出产(如酒油等尼十37、39),他们要用银子把儿子赎出来(十三13,民三46-48)。其余的物他们都要献上。“不可迟延”——(林后九7)。神知道以色列人将要迟延,当以色列人被掳到巴比伦的时候,他们就全然忽略了这事。“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十三2、12)。──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参十三2注。献给神的“谷”和“酒”是指初熟的土产(比较二十三19;申二十六2∼11)。初熟的土产归祭司(民十八12∼13);头生的牲畜则献为祭。长子为头生,不可作祭物献上,可用银子代赎。──《启导本圣经脚注》
【出二十二29 五谷的奉献】城市用巨大、石壁的坑穴作为谷仓,来储藏收成。村民也是用这种谷仓,但规模较小,在房屋附近的天然石灰岩中开凿出来。每次收成都应该有一部分分别出来献给神。这命令提醒人在封存收成之前,首先作出奉献。──《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9 献头生的为祭】 当时的普遍信念是:若要保证丰饶,头生的牲畜和每家的长子都必须献为祭物(参十三2;利二十七26)。以色列的信仰禁止杀人献祭,奉上牲口代替婴孩(参:创二十二),并且以利未人取代长子献身事奉(民三12∼13)。──《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29~30】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你牛羊也要这样 不单在消极上不可毁谤神和官长,在积极上,当履行一切礼仪的规定,奉献(和完粮纳税)就是这种礼仪的一部分。
这两节话实际上提到三种的奉献:(一)五榖和酒要拿来献上,不可迟延。因为下两种都与「头生的」有关,这里便可能是要求「初熟的」方面的(参看廿三19)。(二)头生的儿子(请参看十三2的注释)。(三)头生的牛羊(请参看利廿二27)。──《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30】「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七天当跟着母”——(利二十二27)。要让他吃母的奶,大概是为母的好处(参下注)。“第八天要归给我”——(参上注)。头生的牛羊大概不洁七天,所以等到第八天才归于神(参利十二23)。──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出二十二30 第八天】要牲口出生八天之后,才从母亲身边取来献祭的规定(见:利二十二27),可能是基于下列几个理由之一:(一)与儿子在第八日受 * 割礼(创十七12)对应;(二)人道对待牲口的表示;(三)试图使献祭与七日的创世循环相协调。──《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31】「“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神所要的原是灵性的圣凛,神给以色列人定各样的条例(如本节的后半),特为常常提醒他们,远离一切污秽。“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这等肉不洁,大概有两个缘故:(一)是不洁的野兽撕裂的;(二)这肉的血未必流尽。“要丢给狗吃”——本节不是禁止以色列人将这肉卖或送给外人(申十四21)。但本处若没有外人,或是他们不愿意吃这肉,就给以色列人指出除掉这肉的方法。狗是不洁的动物,故此无论何物都可以吃(王下九35-37)。──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的肉,有两种解释:1.未依规定屠宰的肉类,染有代表生命的血,禁止吃(申十二16
23);2.以色列人为“祭司的国度”之民(十九6),也应遵守祭司的规定,不可吃此种肉类(利二十二8)。第1说较合理,因有关祭司的许多规例都不适用于百姓。──《启导本圣经脚注》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礼仪上算是不洁。──《串珠圣经注释》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 原文的圣洁有分别、隔别、离开的意义。这意思包含将自己与外邦人,外教人所做与神不喜悦的事、物分隔开来,也包含将自己与神吩咐不可亲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开来。
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 这不但和��生有关,更和宗教礼仪有关。因为以色列人不可吃血(创九4;利十七10∼14;申十二16、23等),被野兽撕裂的牲畜,没有正当地宰杀放血,血便还在肉中。还有,也怕外邦人会捉弄他们,故意撕裂牲畜丢下,让他们捡吃而违背神的吩咐,以致惹动神的怒气而除灭他们,则外邦人便不战而得胜利了。为这种种原因,田间被撕裂的牲畜,要丢给狗吃。──《中文圣经注释》
【出二十二31 死畜之肉】以色列人禁戒吃可能会使他们在礼仪上不洁的肉,作为他们「分别出来」作神子民的表记。由于被其他野兽所咬死之动物的肉,可能曾经与不洁的猛兽接触过,又无没法肯定血是否已经流净,所以在遭禁之列(见:利七15)。──《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出二十二31 狗】成群的野狗素有好食腐肉之名(诗五十九6;王上十四11),经常在街道和城乡郊外的垃圾堆中觅食。奚落敌人或起誓之时,往往都会提到被视为不洁的狗(撒上十七43;撒下十六9)。──《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思想问题(第22章)】
1 本章1-17节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问题。你认为神藉此教导以色列人什么功课?神的百姓应有什么品性?你的品德和行为又如何?
2 为什么神对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和祭祀别神的人采取那么严峻的惩罚?
3 21-23章对寄居者、寡妇、孤儿、贫穷的和受雇的有什么保障?今日我们对他们有什么义务呢?他们若是懒惰或自甘堕落,你会怎样做?
──《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