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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例证

 

【出廿一5~6神不许任何人拥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为他永久的财产。然而,却有一种例外,就是由于为奴者定意的拣选,人可以终身为奴,服事别人。这种拣选,乃是因为爱的缘故。这一种出于爱的拣选,丝毫没有可鄙的因素。这一种服事至为高贵。―― 摩根《话中之光》

 

【出二十一5~6爱与服事】「爱…不愿意自由…永远服事主人。」

  没有不愿意自由的人,只有不愿付自由代价的人。
  但却有人,律法规定他可以选择自由,他明明知道,却宁愿选择不自由: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出二一:1-6

  在冰冷的律法中,我们发现一个温暖的“爱”字。
  照以色列的律法,希伯来人在贫穷的时候,不可卖身给外族人,只可卖给同族的人家为奴仆;既然是同为弟兄,是神所赎出来的,不可以永远卖为奴仆。因此,在为主人工作了六年之后,应该得到机会,不用付赎价,就可出去作自由人。
  不过,依照律法,他虽然可以自由,但他不能有工价,原来不属于他的,在离开时也没有权利带走。他若是同着妻子来的,那没有问题,可以同时自由离去。但如果他来时单身,主人给了他妻子,生了儿女,他出去的时候,都不能带走,要留下归给主人。这家庭爱的维系就断绝了。
  爱是超越律法的。这时,他可以作一个选择:如果他爱主人,可以留在主人家里,永远成为那家的一部分;如果他爱主人所给他的妻子,所生的儿女,也可以全家作同样的选择。
  从那天起,他与主人家的关系,有一个新的开始。主人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公证,又带他到门框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表明他今后永远属于这家,不再自由出入,必须听从主人的命令,作主人所喜悦的事。
  这是我们基督徒的图画。主所救赎的人,从律法下得以自由,却因为爱主而甘愿永远服事祂。“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加五:13)。我们既是属主的人,就要听从祂,从心里顺服祂。中文的“闻”字很有意思。心思不属的时候,会听而不闻,没有专注顺从;只有心归神属,才可闻命而行。这就是耳朵被锥子穿过门框的表现。不是迫于律法,不得不为;不是阳奉阴违,只在眼前事奉;是因爱而顺服。── 于中旻《圣经研究》

 

【出二十一6「用锥子穿他的耳朵。」】

希伯来人的奴仆要永远委身服事,就须流出少许的血。他的誓约经过核准而长久有效,要有痛苦的过程,不然他就不能永远服事。锥子代表钉子,钉主在十字架上,凡事真正奉献的,每一个动作必有被钉的经历。若缺少这一项,起初怎么崇高,以后仍必收回决志,终致羞辱与侮慢真道。在基督徒的人生中有两个阶段:先是以奴仆的心服事,以后自由地奉献自己,愿永远服事主人,就是经过锥子穿耳的事。

锥子从属灵的含意来说,是代表谦卑与受苦,将自我的生命完全降服。我们说奉献自己,其实只是凭自己的肉体,只以自己的决志来求敬虔的生活,说自己愿意完全服事主。但是我们避免锥子来除去我们的力量,这锥子是以别人的手来对付我们,使我们一无所有,这样神才是一切。也许锥子是你日常生活中不愉快的,或为主而遭受的损失与焦虑。这种常有的失败的经验,足以使你由骄傲至降卑。无论如何,你总要接受这一切,就是钉你在十字架的东西,因为经过死亡,你就能活过来。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做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

──迈尔《珍贵的片刻》

 

【出二十一24-25  <syncBible ref=21:24-25>“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的原则是……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

         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参太5:38-48)。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灵修版圣经注释》

 

【出21  <syncBible ref=21>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视同仁?】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灵修版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