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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短篇信息

 

目錄:

人事刑律   出廿一:1—36

敞著井口或挖井不蓋   出廿一:33

民事刑律   出廿一:22—31

典章條例快人心 

待人以愛

以命償命

 

 

              人事刑律

  出廿一:1—36

    出埃及記21—23章的典章不是盡美盡善的,也不是十分完全的,只是適應當時的社會環境,這些規定也都是以色列人能遵行的,因此神後來屢次增減更正此條例,神下這些命令也有一個更大的目的,就是讓那些千百五十十夫長們有一個審判的條例,依照著審判百姓。今天我們再度來看神給以色列人的道德生活,十誡中規定了如何事奉神?也規定如何處世,今天所講的也是對人的問題,可說是替十誡「錦上添花」。本章分為二段敘述:

    一、奴僕的規定。

    神下這個規定在當時是非常切實的問題,而又規定得非常完善!分幾點來想:㈠奴隸的制度,從古以來各個國家、各個民族都有奴制,是人民重要的產業,在當時的社會,奴僕此主人還要多,直到一百年前這奴制還是被人公認。在舊約時代神就規定主人對待奴僕的條例。我們來研究以色列人為什麼做奴隸?其原因有三:

    (1)欠債而為奴(利25:39),需要到債務還清時才得自由。(2)偷竊而為奴,這是那些盜賊們被捉到不能將物歸原主,就做人奴隸償還(出22:3 )。(3)被父母賣給人做奴隸(出21:7),因為父母沒有錢,把自己的兒女賣了得錢。總括說做奴隸的不外乎窮偷,外邦人為什麼也做奴隸呢?

    (1)因戰敗被擄就做人奴隸,如以色列人與亞述、巴比倫、羅馬交戰,敗了被捉的人就做奴隸。(2)受賣到外國去做奴隸,如約瑟被他的哥哥到埃及去一樣。我們明白了奴制是各國都有的,唯獨神給選民規絛,要公道!

    ㈡主人對待奴僕的態度(出21:3—4),不可惡待,服事主人滿六年,第七年就要讓他自由,孤身來孤身去,若有妻子可以同他去,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女,妻和兒女要留下歸主人,自己獨自去,這是神規定不許惡待僕人。

㈢奴僕對主人的心情(出21:5—6),主人若好待僕人,而僕人願終身獻給主人,就要帶僕人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這是出自內心的,這僕人有五層可作信徒的予表,保羅常常說起「耶穌基督的僕人」(羅馬—:1),我們為耶穌的奴僕的予表如下。(1)耶穌如何愛我們,我們不該穿耳朵歸祂嗎?僕人知道永遠服事主人,我們也該永遠服事耶穌基督!(2)不願出去做自由的人。(3)做記號歸王,表示永遠屬於主人,不再服事他主,俗雲「貞妻不事二夫,忠臣不事二主」,我們基督徒也要永遠屬於主耶穌,不再服事第二個主,一生一世為主勞苦不懈。因為我們是受聖靈蓋印的。(4)永遠服事主人,僕人如此忠於主人,基督徒更應該忠心基督,永遠服事基督。(5)服事主人還可得到三個福氣:

 (A)凡事無慮,不論衣食住以及一切費用,主人都會替你包攬,無需憂慮;基督徒屬主也是如此,主說:「你們不需憂慮穿什麼?吃什麼?」  一切耶穌基督都會為我們照顧周到。(B)所需要的,主人會替僕人預備;耶穌基督也為信靠祂的人予備所需要的一切。(C)所行所為按照主人的吩咐去做,不要自己費腦筋去籌畫,

只要照著行就可以了,主人要你這樣你就這樣;基督徒所要行的,基督耶穌早已為我們籌畫好了,我們只要照著行就可以了。

  ㈣女婢的規例(出21:7—11),古時有一種很不好風氣,把自己的女兒賣人為婢。神規定主人要:(1)若主人自己要收而為婦,就要好待她。(2)若要收為兒媳就要待如己女。(3)不可賣給外邦人,若不是這樣,主人就不能管束她們,要讓她們自己去自由;神在幾千年前就訓練以色列如此高超的道德精神,尊重人權,絕不侮辱人權!

    今天卻到處可以聽到鴇母販賣良家婦女為娼的事,真使人傷心,這種不仁的行為是神所厭惡的,神所喜愛的是「仁愛」

    二、關於保護生命的規定。

    這是很要緊的,前段所講的是尊重人權,本段聽講保護生命;如何保護請看以下。㈠對預謀殺人者的辦法(出21:12),需要治死。若是不故意打死而失手打死了人的,他們設一個城給那些人逃避,不是故意的就算無罪。(二)拐帶人口的如何辦理?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早前約瑟被其兄弟欺淩賣到他國去,這如果按照律法就得治死。㈢咒駡父母的呢?必定把個治死(出21:17),在地上神設立父母為最尊貴,他養育我們由小而大,不知受幾許艱辛苦難,一但長大成人還咒駡父母,可謂「其心不如禽」,處以極刑是應該的,高舉父母也是應該的;不是像今天

的自由不孝,凡此種種都是神所痛恨的。

    摩西的律法有二種,關係言語上要處死罪的:(1)罵神的死刑,這是應該的,神的浩大恩意,我們不知感謝,已謂大罪了,況而還咒駡,更是罪大惡極,處死無愧!(2)咒駡父母的死,這也是應該的在地上的父母是神的代理者,我們都不能孝敬,焉能敬畏我們在天上的父呢?如是咒駡父母者,亦當死而無恨。

    ㈣用石頭傷人的,不致於死,因為他沒有蓄意殺人,是在生死關頭迫不得己才不幸打死人,這不算罪(出21:18)。㈤用棍打人的呢?應當治死(出21:20),因為他存心要打人,是一種儲意殺人的行為,處死無言可說!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墮胎,這樣,已害死了一條小生命;就要聽任婦人的丈夫,若他要賠款,打人的就賠款,不論多少都要照辦(出21:22)。㈦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樣並不是說:打掉別人一隻牙齒,自己的牙齒也要被人打去,而是說,你打了人必有報復的方法,不論是律法,或是其他的罰款,都有辦法報復,意思是要減輕人的犯罪例。㈧動物害人的方法,這裡僅只記牛觸人的方法而已;牛若觸死人就要把牛打死,但牛肉不可吃,至於牛主人可算無罪,倘若牛素來是觸人的,報告主人,而主人不把牛拴好,再觸死了人,連牛主也要死(出21:28—29)。今天動物觸死人的事例罕見,可是汽、火車壓死人是屢見不鮮的,依法應嚴辦才行,可是事實並不然!

    神的律例極端維護人權,保護生命!這措施是應當又適合的,因為人是照神的形象來造的,人即「仁」,要互愛,有愛的社會才能安定,有愛的家庭才能和睦,有愛的教育才能成功。今天要提倡道德,是要擁護人權,注重生命的保護,發揮人類於生具來的愛!

 

敞著井口或挖井不蓋

  出廿一: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上文還有一條,與這個原則相同。牛若觸死男人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以致把男人或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頁必治死。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林前九章九節)。保羅解釋這條律法說: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麼?不全是為我們說的麼?分明是為我們說的。照樣:我們也可以解釋這條律法說: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蓋,有牛和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這裡所顧念的,不但是牛驢;這裡所注重的是一個原則:我們若疏忽,沒有防患於未然,就要負責任。正如我們的牛,素來是觸人的,我們知道,竟沒有拴著,以致觸死人,就要負責任,要賠償牲命。主耶穌在世上最嚴厲責備的,只有三種人:一是假冒為善的人。二、是不肯饒恕弟兄的人。笫三就是將人絆倒的人。主說: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這世界有禍了!因為將人絆倒。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想一想:主耶穌責備多麼嚴重!凡使信主的一個小於跌倒的,不但沉在海裡,還要沉在深海裡。沉下去,還怕他起來,還要用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這使我們中間為父母的、為師長的、為領袖的、為朋友的,該當何等戰兢恐懼。不說我們有心陷害人、引誘人,就是我們的行為絆倒人,引導人走錯了路,甚至我們疏忽,未能防患於未然,如同敞著井口,或挖並不遮蓋,使人跌倒,神也要向我們討罪。假若實行,怕我們許多人早已沉在深海裡了!

 

民事刑律

    出廿一:22—31

今天下午我們繼續來研究神給以色列的刑律,本段接上周所講的,我們已經知道神愛祂的百姓「愛人如己」,「好待僕人」,「保護生命」。我們由出埃及記21:33—22:31,可以看出神常常在察看祂的百姓;人類自始祖亞當以來,都陷在罪中無以自拔,故神賦與刑律讓百姓遵守,以求聖潔!

    一、產業的規定。

    神歡喜百姓的財產按照道理來管理,開始他們以遊牧為生,進而做農,工、商均未發達,他們的產業是牛、羊、驢、田園,神提出管理方法,不可貪心或侵患。十誡中會教百姓,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鹽,現在再強調這個嚴重的問題:㈠不可偷害牛、羊,若害死了牛羊就是奪人之產業,要賠償。賊人若偷人的牛羊一定要賠償,若不能賠償就得以身贖之。

    偷多賠多偷少賠少這是應該的,主人失落產業心裡一定不安,不僅此,且生活亦將沒有著落!如果他們失掉的是一隻牛,而他們借牛耕田,牛一失,田園荒廢生活頓失,或者所飼的奶羊是擠奶的,如果這些奶羊失落,產業也就破了,所以偷多的應賠多,偷少的賠少,是理所當然。再則愛鄰居也不可偷竊,神要祂的百姓,成為聖潔無瑕的民族,在生意處世方面都不能貪心,尤其產業更要保守。不可貪圖別人侵犯別人,而圖自肥。

  (二)田園毀還的規定;「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園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償」(出22:5)。就是說若有人把別人的五穀葡萄攪毀一定要賠償,不可使人蒙損,連火燒別人的禾捆也要如此,「若點火焚燒剝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償」(出22:6),問題的焦點是保護人之最大的民生問題,如果沒有就不能生活!

  ㈢東西的保護,把銀錢傢俱或牛羊交附鄰舍看守,若是東西失落了被賊偷去,而捉到賊就必須償還加倍。若捉不到賊那家主就必到審判官那裡,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就是到官府那裡去證明自己並沒有拿了失主的東西,這就是神要使以色列民沒有貪圖別人物品的壞習慣,而能夠把別人的東西分別出來。

    ㈣借物的條例;「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如此他們才會視他人之物如自己般的愛惜,不損壞他人之物,若損壞了也得賠給原主,不能因為那是別人的東西,而視若無睹,如果所損之物不是借來的,而是租來的就不必賠,因為那是花出相當代價租來的。神要訓練他們,使他們不但能仁人愛物,且在租借方面有道德的訓練。

    神為人民的產業設立這麼多的規定,是要他們有好的道德準繩,成為好的百姓,不論牛、羊、田產、物或器具、金錢都不可貪圖侵犯,租借也要公平,不可損之不願,看人的東西要盡責任,神使以色列民知道人的財產與生命應當保重,且要合乎神的旨意:

    二、其他的道德規定。

    這是一段很值得稱頌的道理,尤其在今日社會黑暗,人心墮落之際:㈠行淫與行邪術的青年男女沉淪于情欲中的社會更為要緊。出22:16「淫人若引誘沒有犯受聘的處女……」是禁止人的淫行與污穢的性行為,神不讓以色列人淫亂的罪,甚至青年男女不對的事情發生,若有淫行當罰,更甚者處以死刑。「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用石頭打死」(申22:23—24)是侮辱女人的要死,不正當的女人也同樣死,因為這是悖逆神的大道理的,死是應當的。

    還有以色列人的壞習慣與獸淫合,這個也應當處死刑(出22:19),人與獸淫合真是可惡之極,死也是應該的;這些道德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尤其在這末世人心不古的時代,青年男女也更應引以為戒,潔身自愛!

    ㈡祭祀的問題。「祭祀別神的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絕滅」(出12:2—20),神不許百姓拜偶像,行世人的事,如相命擇日等均為耶和華所厭惡,祂只許人敬拜祂;基督徒若依世人的機智,行神厭惡的事,必滅絕!

    ㈢不可欺壓寄居的,因為百姓在埃及也曾作過寄居,而受人輕視睥睨,現在神要他們好待寄居的,以及貧窮的鄰人,這樣一方面記住在埃及為奴的恥辱,一面行神的道,好自潔成聖!

    ㈣好待孤兒寡婦,「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完,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子為孤兒。」(出22:22—24)看出神對待那些苦命的人是如何的愛憐,要百姓以愛待之,不

可欺淩強迫!

    ㈤對窮人不可壓迫,若是他們沒有錢你不可重利取息!要憐憫;古時向人借錢者與今不同,他們都是窮沒有錢才借錢,現在是借錢賺錢,所以神吩咐百姓不可向窮人取重利,還有他們若用衣服做典當,日落以前需要歸還他們,因為他們只有這一件做蓋頭!

    一般的道德生活,神都在此規定得明明白白,不論青年男女的交遊及其他的對人態度和品德,都有完美的規定。

    三、禮拜的雜則。

 (一)首先不可譭謗神和官長,因耶和華是聖,不容侮辱而當時是「政教合一」,政治和宗教沒有分開,所有的官長也是宗教領袖,都是神設立的,與現在的官制不同,如摩西亞倫祭司,以及千、百、五十、十夫長等,都是神設立。換句話說,若譭謗官長,等於咒駡神。神的威名,不許以色列人譭謗他所設立的官長,也不可隨而毀之須要尊敬和從命,以色列必須尊守!

    (二)奉獻,「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出來獻上不可延遲。」(出22:29),神規定他們要獻上最好的,還有三項規定:(1)頭生的兒子歸給神分別為聖。(2)把頭生的牛羊牲畜都歸給神。(3)頭生的作物歸給神,無論是蔬菜或稻米等,都給神,感謝神的恩!

    ㈢聖潔。神要百姓成聖,離開罪惡,因為人是按神的形像創造的。「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創1:26)。故神降許多的規矩給百姓,要他們遵著行,成為聖的民,離開罪的生活,是神的目的與願望!

    今天基督徒也要聖潔,神是聖,我們要有高尚的生活,才能做神的聖民,榮耀神!

 

第二十一課 典章條例快人心

 

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

 

神賜下律法,叫我們曉得所行所做都有後果。我們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後果,才作抉擇。想想你今日的計畫,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與別人相處,心中也要牢記律法的原則。公平待人,克盡本分,無論是敵是友,都持同一態度。(注:靈修版聖經)

神藉著摩西所傳的整套律法 以第二十章所論的十誡為綱。其中頒佈三項律法:第一,有關於信仰的;第二,有關於國法的;第三,有關於生活的。在本章中所專論的是——建立民事的典章。是關於以色列的民事法制。

到新約以後,耶穌所論到的 神國典章是——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

 

一.有關於對待僕婢的典章(1-11)

 

1.待奴僕的典章  1-6

A.對獨身者: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

B.對有妻者: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希伯來奴僕有享受在安息年的自由權利(利5:4 10 39-41) 到時可以自由回去。至於主人給他妻子 以及所生的兒女 要歸於主人 他要孤身出去。

C.對愛家者: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著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侍主人。

     有不願離開妻子和兒女者 就要辦理一個終身為奴的手續 永遠服事主人。

 

2.待婢女的典章  7-11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這種規定有以下幾點:

A.  主人可選定她歸自己:主人選定她歸自己。

B.  不喜歡就要許她贖身: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

C.  詭詐待的無權柄賣她: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D.  作媳婦就當待她如女: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E.  若另娶仍要照顧生活: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F.  無三樣就可白白出去: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應用:我們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穌基督的僕人和使女。因此 我們就要凡事順服我們的主人 好讓我們在他的裡面享受快樂。

經文:主人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我要把許多事派你管理;可以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太25:21)

 

二.有關於殺人傷人的條例(12-36)

    在這一段中記載著 神有關於殺人或是傷人的一些條例,教導我們如何處理這種比較辣手的問題。

 

1.處理打死他人的條例  12-14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A.     這裡強調殺人的必被治死 這是殺人者治死的條例。

B.     誤殺人的有處可逃 他可以逃跑到 神的壇 又可逃到某些避難的城裡。

C.     若是任意用詭詐殺人的 神的壇便不作罪犯的避難所。就是逃到那邊 也當捉去把他治死(王上2:28-34)。

 

2.處理打父母親的條例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父母特別受到保護 凡打父母親的 必要把治死。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弑父母和殺人的(提前1:9)。

 

3.處理拐帶人口的條例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因律法是為犯罪“掄人口”的設立(提前1:9-10) 故要將將拐帶人口的治死(申24:7)。

 

4.處理咒駡父母的條例  17

咒駡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

咒駡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為漆黑的黑暗。(箴20:20)

 神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駡父母的,必治死他。(太15:4)

 

5.處理毆打重傷的條例  18-19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人若因爭執時打傷對方 便要將他耽誤的夫 用錢賠補 並且付上一切醫療費。否則 要受以傷還傷的懲治(24-25節)。

 

6.處理打死僕婢的條例  20-21 利25:44-45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人可以懲罰奴僕 但卻無權殺害他。如果奴僕挨打後立刻死去,主人便有罪了;但如果奴僕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可以不受刑,因為他顯然不是存心殺害用錢買的奴僕。

 

7.處理致傷孕婦的條例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人若有彼此爭鬥 傷及孕婦 甚至令她早產墮胎 就算隨後無恙 婦人的丈夫也可索取賠償 並由審判官來斷案。

 

8.處理個人受傷的條例  23-25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關於個人受傷的典章 大致是以命償命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等。刑罰應當按所犯的罪判定 不可過寬或過嚴。實際上,除了殺人案外,所有案件都可作賠償解決(民35:31)。

 

9.處理傷壞僕眼的條例  26-27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或一顆牙 僕人或婢女可得自由。

 

10.處理牛觸死人的條例  28-32 創9:5

牛若意外地觸死了人 便要用石頭打死它 卻不可吃它的肉。倘若牛主人知道這牛是野蠻的 也有人這樣告訴過他 他也必治死。不過牛主人可賠償贖命的價銀。牛觸死了人的兒子或兒女 賠償命的價銀也一樣。牛若觸了奴外或是婢女 要賠償銀子三十舍客勒 而牛也當用石頭打死。

猶大以同樣的價銀出賣耶穌 相等于牛觸死奴僕的賠價 可見他看耶穌的價值等同死奴(太26:15)。

 

11.處理因井而死的條例  33-34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不遮井口而掉人的牲畜致死的 井主要賠還牲畜。

 

12.處理牛觸死牛的條例  35-36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這人的牛若觸死了那人的牛 便要平分兩隻牛的價值。牛主人若知道他的牛有觸人的危險習慣 便得為受害的牛賠償 不過他可以取去死牛。

 

應用: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 處處都要作眾人的榜樣 不要有任何與人過不去的事情發生 就是牛主和井主都需要關注對他人的人身安全。

經文: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12:17-18)

── 譚志陽《出埃及記逐章查經課程》

 

043待人以愛

                                                         (六月十二日)

(出埃及記廿一章1 一17節)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廿一章5 — 6節)

一、律分三種,律法之源(1節)。神為以色列人所定的律法共分三種:1.道德律,即十條誡,上文已述。2宗敎律,即有關獻祭、守節等律法,由廿四章開始詳述。3社治律(或稱民治律),即人與人來往的一般律法。道德律為「守己」,宗敎律為「敬神」,社治律為「愛人」。廿一至廿三章的社治律似乎很瑣碎,有些並不合今曰人們的需要,但社治律所定下的「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原則,並不受時間與空間的攔阻,人人合用,處處相同。當時中東各國的律法,以巴比倫的「罕謨拉比」律(HAMMURABI)為準則,但摩西律法是出於神,所以比任何國家的律法為合理、合用,而且有較崇髙的理想,不只是禁止人犯罪,而且也敎導人向善,成為後世各國律法之源。

二、奴隸制度,應有改變(2—6節)。奴隸制度,自古已存在 。1.以色列人曾在埃及為奴400年(創十五13)。2當時的人時常虐待奴隸(出三7),身受痛苦,發出哀聲。3神要他們用合理的態度對待奴僕,所以頒佈這條「善待奴隸」的律法。4到了新約時代,保羅提倡主與僕應如弟兄(門16節)。當時的人被賣為奴,其故有三: ①因生活窮乏,自賣為奴(利廿五39)。②因犯罪而被賣為奴(出廿 二3)。③因父母困窮,將兒女出賣為奴婢(廿― 7)。還有一些奴僕是富裕的以色列人從各國買來的(利廿五44,45)。此外,戰勝國時常擄掠戰敗國的國民為奴。神吩咐百姓有關奴僕的條件如下:A為奴者只服事主人六年,第七年便得自由。B主人如給他妻子,生下兒女,奴隸只能獨自出去。C如奴僕愛主人,可以留下,但主人要用錐子把奴僕的耳在門框刺穿,以作永遠屬主人的記號。詩人以此預表基督對神的順服(詩四十6)。開通耳朵指刺穿耳朵的古例而言)。主持刺耳條例者是審判官,審判官是代表神執行此事。所謂「永遠」服事主人一語,拉比謂直到另一安息年(即十四年)而言雲。

三、購女為婢,應予恩憐(7—11節)。古時有人因家貧而將女兒出賣別人為「妾」,但稱之為「婢」,其實工作如婢,室內如妾, 為著要使以色列人對此事有「恩憐」的表示。意即主人用錢購一女為 「婢女式的妾」,應留心四件事:1.自己選定她歸自己。「選定」原意為「訂婚」,則應善待她。2主人亦可把她給兒子為妻,作自己的媳婦,視同女兒(9節)。3如果在已買的女子外另娶一個,則此女子的衣、食與婚事,仍應照辦(10節),否則她可以自由回家。4不可把她轉賣給外邦人(8節下)。11節所說的「三樣」可能指10節的 三樣,亦有人解釋上述四項的頭三項。

四、蓄意殺人,死刑難免(12—18節)。由廿一章12節起至廿二 章24節,共題及十次「死刑」,死刑是神所宣判的,神第一次宣佈死刑是對始祖而發(創二 17)。今人提倡廢除死刑,予犯罪者更多殺人的機會,實不合神旨。本章共題及六種罪犯應受死刑,因為是犯了道德律的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廿13): 1.打人至死者,死(12節 )。2用詭詐殺人者,死〖14節)。但如出於神旨使人被殺,則殺人可逃到神所預備的地方,即後來的逃城(民卅五9 一28)。3打父母者,死(15節)。4拐帶人,亦即今日的綁票,擄人為質者,死(16 節)。5咒駡父母者,死(17節)。此外,6犯罪的牛和牛主也應死 (29節)。第廿二章19一24節另有五種人應受死刑。聖經最後一卷則提到集體的死刑,連「死亡」自己也要受死刑,而且是永遠的死刑( 啟二十11 一 15)。

五、虐待父母,罪惡滔天(15節、17節)。摩西律法對於家庭十分重視,特別對於人應如何對待父母,有多次的命令與禁令,最顯明的乃是在道德律的十誡中,第五誡要人孝敬父母,在這裡則又有兩種帶刑罰的禁令,即:1.不可打父母,否則處死。2不可咒駡父母,否則亦處死。3不可輕慢父母,否則受咒詛(申廿七16)。4當敬畏毎一個人的母親和父親(利十九3)。原文與14節敬畏你的神的敬畏,同字)。可見神的旨意是要為兒女的敬愛父母,如同敬愛耶和華神一般 ,如果虐待父母,其惡滔天,所以神頒佈不肖子的死刑。主耶穌也曾責備當時的假冒為善者,不肯孝敬父母、供養父母,稱他們為離棄神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守人們錯誤的敎訓,歪曲神的誡命,過自私的生活,成為神眼中的不肖子。保羅勸人「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西三20)。行主所喜,定必蒙福。──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

 

 

 

044以命償命

                                                        (六月十三日)

(出埃及記廿一章18—36節)

人若彼此爭鬥……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以牛還牛。          

                                                     (22—25,36節)

一,人性敗壤,喜愛鬥爭。這一般所頒佈的律法與刑罰是有關人與人之間的鬥爭而言。18節提及「石頭」與「拳頭」。拳頭出自本身,石頭隨處可拾,表示這些人並非蓄意傷人,乃是發怒而出拳或拾石,以致傷人。但20節所說的用棍子打奴僕,則為「蓄意」的,主人因不滿奴僕的工作或生活,準備好一根棍子把奴婢打傷,甚至打死,主人定必受刑。該隱殺亞伯,可能用三種「頭」之一。即拳頭、石頭或木頭。但今日的人傷人多了一個「頭」,即惡毒的舌頭(雅三5—9 )。因鬥爭或棍打奴婢的條例如下:1.彼此鬥爭而傷人,但那人不致於死,打人者可算無罪。因為「相爭」是彼此的,雙方均已錯誤,不過傷人者要賠償工作的金錢損失。2主人棍打奴婢,立時死去,主人將受刑;如過一兩天才死,則主人不必受刑,理由是奴婢是主人用錢買來的。3但如主人打壞奴婢一隻眼或一顆牙,則奴婢可得自由回家,不必再為奴婢(26 — 27節)。

二、以牙還牙,以命還命(22—25節)。彼此鬥爭而傷害孕婦, 甚至使孕婦墮胎,傷人者要賠償損失。跟著,下文有八種賠償的原則,即1.以命償命。2以眼還眼。3以牙還牙。4以手還手。5以腳還腳。6以烙還格。7以傷還傷。8以打還打。這種是賠償的原則,後來主耶穌來了,糾正人們的錯誤,祂不主張人復仇,祂頒佈為人的六個新原則:即①勿與惡人作對。②人打我右臉,連左臉也任由他打。 ③人取我裡衣,外衣也奉送。④人強逼我走一裡路,再奉陪多一裡。 ⑤有求必給。⑥有借勿辭(太五38—42〗。不但不要復仇,連律法上所說那八種賠償的方法,也應取消改為「愛」的生活,以適合恩典時代人們相處的崇高標準。不過傷害孕婦,甚至墮胎,實在等於殺人,在律法時代即使在今日,也是一件大罪也。

三、牛如傷人,主人亦驚(28—32節,35—36節)。這幾節經文所頒佈的律法是有關「動物傷人」的條例。動物雖不懂律法,但律法對於傷人或致人於死地的動物,也一樣施刑:1.牛觸人致死,牛將被石頭打死,這是動物的死刑,死牛肉不能吃,牛主無罪。2如該牛素來觸人,牛主不加管制,則該牛把人觸死時,牛與牛主均判死刑。3 如牛主願付贖命金,則依照審判官所判辦理。4牛如觸傷奴婢,則牛主被罰三十舍客勒銀子付與奴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銀子當時可購一牛或一驢或一奴僕。5如牛傷牛,以致牛死。活牛將被賣,價錢分為二,死牛也要被分為二,各歸主人。6如該牛素來傷人,主人不加管制,則依照上述八種賠償原則辦理。「以牛還牛」,成為第九種原則。動物傷人害物,神立此律法及刑罰似乎不甚重要,但其實對於遊牧民族十分通用,即使在今日文明的時代,許多國家也受大小動物的困擾,因此製造一個動聽的動詞,稱為「人道毀滅」,把傷人害物的動物射殺或毒死。有些國家野狗太多,對人有害;有些國家野兔太多, 對農作物有損,均被集體「人道毀滅」。但今日有不少有錢人家,門口掛著「提防惡犬」的驚人吿示,表示此家有「惡犬」,可能也是「 惡主人」所飼,則不合處世之道了。牛亦有犯法的,但牛肉對人有益。惡犬不能作食物,卻對人有害,何以要飼養惡犬。

四、主人不愼,牛驢墮井(33—34節)。古時的井均有石蓋或木蓋在其上,提防動物墮井,同時亦可避免井水不潔。但有人不愼忘記蓋井,以致牛驢墮井,犯此例者,要賠錢與牛驢主人,死牲則歸自己 ,此條例是警吿漫不經心、行為不愼的主人。為人小心謹慎,是一種美德。中國俗語說:「善騎者墮,善泳者溺」。精於騎馬的人,往往死於疏忽而墮馬身亡;精於游泳的人,也常常因為疏忽而溺斃。諸葛亮凡事謹愼,呂蒙大事不糊塗。神所設此例內容雖屬微不足道,但語重心長,敎人不可「疏忽」。許多人事業失敗,健康不佳,家庭不合,原因雖多,但疏忽亦主要原因之一。使別人的牛驢墮井而死,事件並不重大,但因疏忽而招致巨大損失,正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般, 至為可怕。基督徒的美德也應包括「凡事謹愼」在內(提後四5)。

一失足成千古恨,小心可駛萬年船。──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