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短篇信息
目錄: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出廿二:18
續論典章和條例
愛鄰守則
聖潔子民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
出廿二:18
神的律法,嚴厲禁止行巫術等類的事,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在利未記又說:不可用法術,也不可觀兆(十九章廿六節)。又說: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不可求問他們,以致把他們玷污了(卅一節)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廿章廿七節)在申命記十八章又說: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因那些國民行這可憎惡的事,所以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你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因你所要趕出的那些國民,都聽信觀兆的,和占卜的;至於你,耶和華你的神,從來不許你這樣神(十至十四節)。由此可見兩個事實:第一、聖經承認有邪魔,能行邪術,有鬼,能交鬼。第二、聖經規定行這樣事的人要受死刑。並且明說交鬼,過陰,巫術等類的事,足以亡國。可見神多麼憎惡此類的事。有的基督徒不承認有鬼,看交鬼、巫術、過陰等類的事,為迷信,為虛無,甚至譏誚這一類的事,這是大錯誤。簡直是不信聖經。全部聖經,自創世記至啟示錄載有魔鬼,和屬他的邪魔,歷史和許多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證據確鑿,實在有鬼。聖經也同樣反對,並禁止與鬼相交,和巫術、過陰等類的事。聖經明白宣佈,這是邪鬼、邪靈,沒有益,只有害。不但聖經這麼說,許多人的經驗,也告訴我們,行巫術交鬼,以及同類的事,或早或遲,結果總是有害無益,害人的身體、靈性、道德、理智。神禁止人與邪靈世界有甚麼交通。人是靈,只能與神交通;這乃是借著主耶穌基督和聖靈,與神交通,結果總是有害無益;益人的身體、靈性、道德、理智。邪靈終久引人入邪,聖靈總是引人入聖。
第二十二課 續論典章和條例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
本章是接續上一章的內容
繼續論到各種典章和條例。這些典章、條例細則是表明
神對人的慈愛與看顧。
一.對各種交易處理的典章 (1-20)
1.對偷竊牛羊的處理典章 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按律法規定偷牛的要賠五倍
偷羊的要賠四倍。後來大衛犯取“窮人的羊羔”的罪,自定償還四倍的報應(撒下12:1-6);撒該悔改時要自願要向人賠還四倍(路19:8)。
2.對打死盜賊的處理典章 2-4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A. 打死賊的問題:在這裡讓我們看到:夜間打死盜賊沒有罪
若是白天把打死了
就算是流血的罪。
B. 抓到賊的問題:若是抓到賊
那賊總要賠還
有物證的要加倍賠還。
3.對牧放牲畜的處理典章 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如果農夫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禾田去吃
他得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別人所損失的數量。
4.對誤燒禾捆的處理典章 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人若不慎點火焚燒荊棘
燒毀人家的收成
便要賠還。
5.對看守失物的處理典章 7-13
A.對失財物的問題:
這段是關於交付別人看守的銀錢或財物被偷去。偷盜的賊人要加倍賠還;若是找不到賊,看守錢財的人便要來到審判官面前,要看看他是否是犯罪的人。若遇到毀約的情況
審判官就要斷定被告和原告誰犯了罪,定罪的人要加倍賠還。
B.對失牲畜的問題:
在委託看守期間
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看守的人若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說所發生的事情並非自己能力可控制,便無需賠還。牲畜若因看守的人疏忽而被偷去,他便要賠還本主。若有屍體作證據,便不用賠償被野獸所傷的牲畜。
6.對借物損失的處理典章 14-15
若所借的牲畜受傷或死
借者總要賠還。若發生事故的時候,本主同在一處,能夠保護牲畜,便不用賠還。牲畜若是雇的,也不用賠還,因為雇價已把意外損失計算。
7.對引誘處女的處理典章 16-17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人若引誘未婚的處女
與她行淫
便得娶她為妻
交出一般的聘禮。若女子的父親不肯將女兒出嫁,那人仍然要付“聘禮”,因為女兒出嫁的機會可能大大減少。
8.對邪術女人的處理典章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在這裡
神很斷定地規定——不可容她存活!這是除掉邪術的果斷行為,也體現出 神是忌邪的 神。(利19:16
31
20:27
申18:10-11
撒上28:3
9)
行巫術之人須被處死。神的律法為甚麼極力反對人行巫術呢(參利19:31;20:6
27;申18:10-12)?因為這是得罪神的罪。尋求邪靈幫助就是違背神的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拜別的神”。行巫術是對神與他權威的叛逆,實際上就是與撒但同夥,而不是與神同行。(注:靈修版聖經)
9.對與獸淫合的處理典章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這是獸性行為
違背 神的創造
這樣的人總要把他治死。(利18:23
20:15
申27:21)
10.對祭祀多神的處理典章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這是拜偶像行為
絕不容他存活!(民25:2
申13:5-15
17:2-5
書23:16)
應用: 神藉著各種律例典章來教導經色列百姓
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
見證 神
榮耀
神。因此
對他們定了非常詳細的條例
那麼這些條例對你有啟發?這些條例是否對你的生命有所改變?
經文: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你公義的典章,我曾起誓遵守,我必按誓而行。(詩119:105-106)
二.對百姓處世為人的條例 (21-31)
1.不可虧負寄居的人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猶太人要同情寄居的客旅
因為他們也曾在外地作過寄居的。(出23:9
申24:17-18)
2.不可苦待孤寡的人 22-24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孤兒寡婦當以人道對待。主耶穌親自執行這條命令。在大部分違規的情況下, 神委派人進行懲罰。但這次, 神卻直接處罰。他依然看護無助的人。他仍然關心孤兒寡婦。我們作為基督徒,也當這樣行。(申10:18-19
亞7;10
耶7:5-7
瑪3:5)
3.不可勒索貧窮的人 25-27
A.關於借錢的問題:25節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雖然借錢給外邦人可以取利
但借給 神民中貧窮的不向他們取利(利25:35-37
申23:19-20)。
B.關於當頭的問題:26-27節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即或拿衣服作當頭的
必在日落以先歸還給他
因為那件衣服是作蓋身的被單(申24:13-14)。
4.不可譭謗屬神的人 28
不可譭謗 神,也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
A. 不可譭謗 神。
B.
不可譭謗官長。
這就是順服 神所設立的一切制度(彼前2;13-17
羅13:1-7
可12:17)。
5.不可遲延奉獻的人 29-30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在收穫之後,應當儘快向神獻上五穀新酒,初熟的莊稼應當獻給神。神不會向人送到期付款的通知書,所以我們常因顧到其他的財務開支,而忽略了對他的奉獻。將神所賜的財物,先拿出一部分來獻給他,就表明他在你生命中居首位。
A.奉獻的:29節上
即是獻初熟的土產(出23:19
申26:2
10
11:14)。
第一
獻穀。(瑪3:10)表示因工作果效歸榮耀於 神(詩16:2)。
第二
獻酒。(出29:40
利23:13
民15:5
7
10
28:7)。酒用於獻祭之中的奠祭:表示將生命之精華(愛)獻於主耶穌(歌1:2
4
8:7
提後4:6)。
B.歸神的29節下-30節
第一
頭生的兒子。這表示我們蒙主救贖者乃是主的人(羅14:8)
當將心歸於 神(箴23:26)。
第二
頭生的牛羊。頭生的牲畜在第八天獻給
神。(申15:19
出34:19-20)。
6.不可亂吃畜肉的人 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被獸撕裂牲畜的肉上帶有血
故不可吃(申12:23)。在洪水之後
神就禁戒挪亞不可吃帶血的肉(創9:4)
到了使徒行傳15章28-29節裡
聖靈仍禁戒基督徒不可吃血。
應用:第21-23節對寄居者、寡婦、孤兒、貧窮的和受雇的有什麼保障?今日我們對他們有什麼義務呢?他們若是懶惰或自甘墮落,你會怎樣做?
經文: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行邪術的、犯姦淫的、起假誓的、虧負人之工價的、欺壓寡婦孤兒的、屈枉寄居的和不敬畏我的。(瑪3:5)
── 譚志陽《出埃及記逐章查經課程》
045愛鄰守則
(六月十四日)
(出埃及記廿二章1 一 17節)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
(廿二章11節)
一、偷盜有罪,多倍償還(1一4節)。神所頒佈的道德律中, 有「不可偷盜」這第八條誡命(廿15)。廿二章題及多種偷竊的情形:1.偷牛。2偷羊(1節)。3偷物(3節)。4偷吃的(5節)。 5偷銀錢。6偷傢俱(7節)。7偷別的牲口( 10節)。8偷女子貞操(16節)等。這些都不是「大偷」,歷史上時常出現有人「奪家」 、「奪產」、「偷城」、「奪國」,其偷更大,當然其罪亦大,刑罰 則更重無疑。這裡立下偷物者賠償的規則,偷一牛應賠五牛,偷一羊則四倍償還,因羊比牛小。大衛犯罪後,自定己罪,「他必償還羊羔四倍」(撒下十二5—6)。結果他一個一個的死去四個兒子。撒該信耶穌後立志輕視金錢,也願以四倍償還一切受他訛詐的人(路十九 8)。此外又說明在夜間把偷竊的賊打死者,本人無罪,但如在太陽出來後把賊打死,則該人犯流死人血之罪。這條規定使人對竊賊也施憐憫,不必使人流血致死。
二、提防疏忽,損人田園(5— 6節)。因為行動疏忽,以致損人田園。正如廿一章所題,有井而忘記遮蓋一般(33節),理應受罰 。1.人在田間或葡萄園牧放牲畜,但不加看管,以致牲畜走進鄰人的田園中吃掉別人的農產品,則應將自己上好的賠償。2人若點火焚棘而將鄰人的禾稼或田園燒盡,亦應賠償,這是「愛鄰如己」的消極表現,與人相處,自應和諧,彼此照顧,理所當然。本段共題及五種應愛鄰如己的條例。
三、信託財物,必忠且善(7―9節)。這是愛鄰如己的第三件行動,將銀錢或傢俱交付鄰舍暫管,事常有之。當時也有人把牛、羊
、驢或衣裳交鄰舍暫管(9節〗。一旦失去或被偷去,其措施如下:
1.偷財物的賊要加倍償還。2如屬監守自盜,即受託的人自己偷去, 亦須償還。3如查不出失去的原因,則交由審判官處理。「審判官」 —詞原文與「神」字相同,意即審判官是代表神而判決。受託的人良善盡忠,是天經地義的事。人在小事忠心,大事也必忠心。小事不義,大事也必不義也(路十六10)。
四、信託牲畜,求神察看(10—13節)。這一條看守之例與上一條並不相同,因為這一條例所著重的是所托的牲畜傷、亡,或被擄去(趕去二字的原文指被人強奪而去)。這條例包括三點:1.牲畜死傷或被擄去時,無人看見,受託人應憑著耶和華起誓,表示清白,與己無關。在這些「社治律」中,只有這一次提及耶和華,表示祂是聽聞誓言者,發誓者必須眞誠,否則犯妄稱耶和華之名的誡命。2牲畜若在看守人手中被偷去,則看守者要賠償。3牲畜若被野獸撕碎,看守者要帶死畜來作證據,亦不必賠償,這也是愛鄰如己的第四種行動。
五、向人借畜,親身看管(14一15節)。這一條是有關愛鄰如己的第五條條例。朋友有通財之義,向人借財物,或借財物與人,是朋友、鄰舍彼此間常有而且是可行的事。但向人借牲畜使用,必須親身看管,以免牲畜死傷,如不看管,定要賠償(14節)。如借的人親身看管,牲畜因事死傷,借的人因無法阻止,則不必賠償。如用錢雇用鄰人的牲畜,牲畜不幸有死傷,亦不必陪償。以上這些,似乎是極為瑣碎的條例,但這些原則可用在別的事件上。向人借用任何物品,借的人往往因不負責愛護所借之物,以致有損壞,實為行為上的缺點。旣然借來用,則應愛護所借之物,如同愛護己物,才為高尙人士的應有態度與行動。基督徒凡事均應榮神益人,不要使人絆倒,向人借用物品之後,卻將該物在受損傷後璧還,實不應該,是屬於變相的欺騙。
六、騙女貞操,也要賠錢(16—17節)。誘騙未成年、或未婚女子,與之同寢,男子必須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聘禮數目摩西後來變為五十舍客勒銀子(申廿二29)。娶後不得休妻。但在申命記對此有較詳細的律例,對於已婚婦人、或已許配人的女子,男子所受的刑罰也加重。這一條例適用於全世界任何社會。時至今日,男女之事十分混亂,各國律法的觀點亦不同。不過,偷取女子貞操,與女子或婦人行淫,都為神所不悅,應予禁止。神重視婚姻的聖潔,也重視虔誠家庭與聖潔種類的見證。基督徒應在家庭上、男女友誼上表示自己是聖潔的人,才能蒙神賜福。
愛人如己,是舊約時代的美德,愛人舍己,乃基督徒的精神。──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
046聖潔子民
(六月十五日)
(出埃及記廿二章18—31節)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
(廿二章29—30節)
一、行邪行淫,不應存在( 18—19節)。施行邪術,表示與魔鬼同工,間接使人相信而敬拜魔鬼,為神所憎,因為與道德律的第一、
第二誡有抵觸。古時的邪術很流行,在埃及早已有行法術的(七11) ,因為埃及崇拜許多假神。摩西後來曾列舉一切為神所憎的邪術如下
:使兒女經火、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即與死人談話)等共九項(申十八10—12)。掃羅王因求問交鬼的婦人,沒有求問神,所以死亡(代上十13—14,表示撒母耳記上廿八章所載巫婆所召的撒母耳是假的,為神所憎。凡行邪術的女人,均應處死,旣然要處死,則巫婆是犯法的,她怎能召撒母耳的魂上來呢?下文題及與獸淫合的,也應處死。這一條禁令,表示古時已有人與獸交合,貶低尊嚴的人性,是逆性的事(利十八23), 人與獸均應處死(利廿15)。下文說祭祀別神的也要處死,因為相信邪術的人,自必祭祀別神,所以為神所禁止。祂命令百姓要單單祭祀耶和華。後來以色列人因祭祀巴力,死去二萬四千人(民廿五9)。
二、孤寡窮旅,不可苦待(21—27節)。孤兒、寡婦和貧窮人, 並一切寄居的旅客,無所倚靠,所以耶和華神是他們的倚靠。神吩咐以色列人對這些人應有的行動如下:1.不可虧負他們。2不可欺壓他們。3不可苦待他們。4借錢與窮人,不可取利。5如拿窮人唯一的外衣為當頭,日落之前也應還他,使他晚上可以遮身。神要負責看顧這幾種人,因為神是有恩惠的(27節)。如果有人苦待這些人,神必向他們發烈怒,施以報應(24節)。以色列人曾在埃及寄居,應知寄居者的心(廿三9)。將來他們住豐富的流奶與蜜之地,應多行施捨及賑濟,所以要善待貧窮人(利廿五35—38)。至於孤兒寡婦,神是他們的父和伸冤者(詩六十八5)。神不許人欺負他們。
三、不可譭謗,免遭災害(28節)。這禁例禁止人譭謗兩種物件:1.不可譭謗神。2不可譭謗百姓的官長,保羅在受害時,曾被人指責為譭謗官長(徒廿三3 — 5)。傳道書勸人不可咒詛君王(傳十20 )。彼得和猶太曾批評當時有人「輕慢主治的,譭謗在尊位的,而不懼怕」(彼後二 10 ;猶8)。保羅主張信徒要順服有權柄的人,因為凡有權柄的,都是出於神(羅十三1)。至於譭謗神,那是與十誡中第三誡有關,妄稱和譭謗,一樣受神的懲治也。我們的本份是敬畏耶和華,尊主為大。
四、學習奉獻,福自天來(29—30節)。這裡題及四種奉獻的學習:1.莊稼中初熟的穀。2酒醡中初產的酒。3頭生的兒子。4牛羊中頭生的,均應奉獻與神,表示感謝神恩。兒子則用銀子贖出來(十
三13 ;民三46—48)。牛群中頭生的,不可耕田;羊群中頭生的也不可剪毛,卻要分別為聖獻給神(申十五19)。牠們首先跟著母牛或母羊七天,在第八天作為火祭獻給神,正如男嬰要在第八天行割禮一般 (利廿二27)。至於農產類,如初熟之果、新酒與新油,均應奉獻與神,歸給祭司,存入聖殿的庫房。這些農產品作為舉祭( 19節;尼十 37、39)。以色列人如此行,是可以獲神更多的福氣,因為這是神所制訂,「神權國度」的感恩律法。感恩是得恩的秘訣,基督徒也應根據這原則,把自己的兒女奉獻給神,為神所用。新約時代並不限於奉獻長子,我們可以把所有的兒女完全奉獻給主。至於我們的「收入」,也應把十分之一,或超過十分之一奉獻給神,表示感恩。
五、作神「聖民」,潔身自愛(31節)。神曾宣佈說:「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十九6)。以後也多次重申神願意他們為「聖民」的願望。聖潔雖然是由內心發出,但神因為他們在學習的幼稚階段,要用「實物」為敎材。所以後來吩咐他們明白動物的「潔」與「不潔」的區分(利未記十一章),作為學習過聖潔生活,為聖潔子民的基本敎材,因此神吩咐他們不要吃在田間被野獸所撕裂牲畜的肉,作為聖潔的第一課,不潔的肉只能丟給不潔的狗去吃
(參閱太七6)。然後再進一步訓練他們如何在行動上聖潔。主耶穌則敎導門徒要在思想上聖潔(馬太福音五章),因為「動機」聖潔,
才能有眞正聖潔的「動作」。
聖潔在乎內心,不在乎外表;在乎動機,不在乎動作。──
蘇佐揚《默想出埃及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