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四章拾穗
【利四1】「耶和华对摩西说:」
【利四1∼3 赎罪祭】赎罪祭是「洁净祭」(NIV;purification
offering)的传统称呼。学者了解到它不是针对道德上的罪行,而是净化仪式上的严重不洁。不论是个人有此需要,还是公开的分别为圣典礼或节期,这祭能够净化或洗净圣所(而非献祭者),除去罪行或祸患之不良影响。古代近东的庙宇需要不断净化,因为他们相信 * 不洁会使邪魔易于破坏庙宇。但在以色列,维持圣所 * 洁净的原因却是神的圣洁。圣所必须保持圣洁,主才会继续住在他们中间。──《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上误犯了一件,」
〔暂编注解〕关于误犯的罪本章列有四种人:受膏的祭司(3∼12节)、以色列全会众(13∼21)、官长也就是民间的领袖(22∼26节),和民中一人(27∼35节)。
赎罪祭不属自愿,而是律法规定必须献的祭(14
23
28节)。犯罪的人的社会地位不同,所要求用的祭牲也各异。又为无力献牛羊的人特别规定了可用鸟类或细面作供物(五7
11)。
人若“误犯”了罪(即由于软弱或任性而犯了已知的罪),便要献上赎罪祭(四1∼五13)。误犯的罪跟有预谋、故意违反律法的罪不同。参看民数记十五章30节。有些例子在第五章1至4节列出。耶稣基督的牺牲是完全和最后的赎罪祭(林后五21)。
犯。第一次提到赎罪祭在有关亚伦和他儿子接受圣职的礼节中(出29:14),但当时没有普及到百姓中去。“罪”和“赎罪祭”都译自希伯来词chatta'th,说明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既然有“罪”,就需要赎罪。献赎罪祭暗示了罪已经犯了。一个人把“赎罪祭”带到圣所,实际上就是将祭物所代表的罪带到圣所来。祭物正是为赎罪而献的。在讲述建立圣所的和设立祭司职分时首先提到了赎罪祭。此前只有献燔祭。圣经中界定和描述罪的各种词汇提供了以下的概念:
一. 罪是偏离特定的标准,违背神的律法(约壹3:4)。如果我们把律法视为一条所要遵循的直线的话,那么偏离这条线的都是罪。这种偏离既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无论如何这都是罪。
二. 罪就是亏欠,就是未能达到完美的目标。罪像一支没有射中靶子的箭。弓箭手可能已经尽力了,但却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拉弓,使箭射中靶子。他亏缺了。“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罗3:23)。
三. 罪就是悖逆。只有明知故犯才算悖逆。悖逆有不同的程度。神已为此做了准备。但所有的罪都是严重的。怙恶不悛的人罪终将犯下不可饶恕的罪。
四. 罪就是得罪神。人可能会得罪人,但他首先和主要是得罪神。所以人必须先向神忏悔。浪子严重得罪了他的父亲,但他回家后的第一句话却是:“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15:18)。他说对了。虽然他严重得罪了人,但他首先是得罪了神。所有的罪都是如这样。
误。即“不故意的”,“小心轻率的”。
什么事上。主要指十诫,也包括神的其他吩咐。
本节到五13都是有关赎罪祭的条例,是人犯了罪之后而献的祭。所犯的罪须出于无知而且不是故意的(2
13
22
27节;五1
4)。人若故意犯罪,赎罪祭便没有功效(民十五30∼31;比较来十26)。人犯了罪要承认所犯的罪(五5),并须负起犯罪的责任(14
23
28节;五1
3
4)。无分贵贱贫富,犯了罪都要献此祭。
“罪”的希伯来原文作hata,是“矢不中的”的意思。人应遵行神的命令,过圣洁的生活(利十一44;十九2),这是人活在世上的目标;犯罪的人没有达到这目标。“误犯”是无心做了神所禁止的事,或者由于人的软弱,有意识地违犯了规例(五1∼4),都属此范围。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
〔暂编注解〕“受膏的祭司”指大祭司(见六20
22;八12;二十一10;民三十五25)。此例制订时,唯一受膏的只有大祭司,他负有指导全民精神生活的责任。大祭司若犯罪,反映在全民身上。损害到百姓与神的关系,也污损圣所,所以会“使百姓陷在罪里”。
做神“君尊祭司”的信徒(彼前二9),必须以公义为衣,不可让罪管辖必死的身体(诗一三二9;罗六12)。大祭司献赎罪祭为自己赎罪,使敬拜神的地方得到洁净,归耶和华为圣,神可以再住在祂的民中。
大祭司若发现了误犯的罪,应献此赎罪祭;但若误犯了罪却不知道,这种罪要到“赎罪日”的大祭中去赎。
惟一“受膏的祭司”就是大祭司(八12)。他作为百姓的代表,若是犯了罪,百姓便都变成有罪。所献的代罪祭物必须“没有残疾”,象我们惟一没有犯过罪的大祭司主耶稣一样。
「赎罪」:希伯来文一字的字根有「洁净」的意思。犯罪不单得罪神,更玷污了敬拜的地方;赎罪祭的重点不只赎罪,也洁净崇拜的地方,以致神可降临住在其间,恢复与人的交通。因此,洒血的礼仪乃是此祭的特点。而赎罪的种类可分无知的罪(4:3
13
22
27)及误犯或疏忽的罪(5:1-4)。
受膏的祭司。所有的祭司都是受膏的,但只有大祭司是在头上受膏的;所以称他为“受膏的祭司”(见出29:7-9;利8:12
13),以示区别。他被称为“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的(利21:10),简称“祭司”,摩西的书中只有四次称为“大祭司”(见利21:10;民35:25
28)。
使百姓陷在罪里。大祭司代表百姓(见利16:15
16;亚3:1-4)。同样,先知总是把百姓的罪说成是自己的罪。虽然他们作为神的使者斥责百姓的罪过,但他们向神祷告时,总把自己当作犯受斥责之罪的百姓中的一员来亲近祂。他们常常说:“我们犯了罪”,而不只是“他们犯了罪”;“我们得罪了耶和华”;“我们得罪了神”;“我们犯了罪,作了恶”(尼1:6;赛64:5
7;耶3:25;8:14;14:7;但9:5
8
11
15)。
没有残疾的公牛犊。公牛的母牛都可以用于赎罪祭,但必须是“没有残疾的”。大祭司为自己的罪所献的是一只公牛犊,和为全会众的罪所献的一样(利4:14)。
3
13
22
27 供物的种类:赎罪祭的另一个特点就是罪咎是按犯罪者的身分而有等级之分,此分别亦导致所献供物的种类及洒血的礼仪有所不同。最高等级的就是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3) , 要献上无残疾的公牛犊;其次是以色列全会众(13),要献上公牛犊;官长(22)要献无残疾的公山羊;平民(27)则献无残疾的母山羊或母羊,若是贫穷不能献羊羔的话,就以两只班鸠或雏鸽(5:7),甚至以细面代替(5:11)。
【利四4】「他要牵公牛到会幕门口,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
〔暂编注解〕“按手在牛的头上”,参一4注。祭牲替代献祭者受刑,象征代赎。赎罪的原则是:1.替代(牵牛到会幕门口);2.认同(按手在牛的头上);3.以死代赎(把牛宰于耶和华面前)。
除了鸟类以外,所有的祭牲都要按手。按手在头上不仅意味着把祭牲献给神;而且当献祭者重重地按手在祭牲的头上时,他就与它融为一体,它成了他的替身(见利1:4注释)。
随着按手在祭牲头上的,是承认导致献祭的罪(利5:5)。这条原则适用于一切为罪所献的祭物。所以按手在祭牲头上是很重要的,因为罪人借着承认自己的罪并靠在祭牲身上,宣布他相信那提供替身承担他罪罚的神。献祭不是惩罚。惩罚是祭牲所受的死。
4-12
14-21
22-26
28-35 礼仪:1 大祭司。他是全百姓的代表,若他犯罪则全体百姓受牵连(3);同时,由于他所管理的职事,需要他经常出入圣所,他的罪因此亦玷污了圣所,洁净的礼仪必须在圣所施行。祭司应该把血带入圣所,将血弹在幔子上,以及抹在香坛的四角上,最后倒在燔祭坛的脚旁(6-7)。2 当全会众犯罪时,也要施行同样的礼仪 (13-21) , 因以色列人应是一个「祭司的国度」(出19:6), 故全体所犯的罪与大祭司的罪相等;在此情形下,百姓的长老便代表他们,按手在祭牲的头上。3 一个官长或平民犯了罪,祭牲的血无须带入圣所,只要抹在燔祭坛的角上,并倒在燔祭坛的脚旁边。献赎罪祭时,祭牲的脂油必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中所作的一样(26
31; 参3:3-5)。至于剩余的祭牲,也有两种处理的原则;凡赎罪祭中把祭牲的血带入圣所的(大祭司和全会众献的赎罪祭),其余的肉都不可吃,要用火焚烧(12
21) ; 然而,其他的赎罪祭(为官长或平民所献),所有的肉都成为祭司的分。(参6:25-30; 来13:10-13)
【利四4∼12 按手】按手是献祭 * 仪式中的重要步骤。其用意不是把罪转归给祭牲,因为非赎罪的祭也需要按手。另一个可能是献祭者在某种程度上与祭牲认同,或作他的替身,或认定祭牲属他所有。按手在圣经中出现的例子,显示其中大部分都含有转归或指认(或两者都有)的作用。但是所转归或指认的是什么却不一定清楚,并且会随环境而改变。──《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
〔暂编注解〕关于“血”,可参三17注。赎罪祭有两种。第一种比较重要,血要弹在圣所的幔子上,并且抹在会幕内香坛的四角。祭物一点也不可以吃,脂油、腰子、盖脏的脂油都要烧在坛上,其余的要在营外烧掉。第二种是为民间的领袖和百姓的。血只抹在祭坛的四角,其余的血倒在燔祭坛的坛脚上,脂油等照样烧在坛上,其余的祭牲可以留给祭司和家中男子在圣所中当食物吃(六29∼30)。
百姓可用母山羊或绵羔羊献赎罪祭(28
32节),但若为穷人,可用斑鸠或雏鸽(五7∼8)或两公升面粉(11节)。
【利四5,6祭司对着幔子弹血七次意思如何?】
答: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把指头蘸于血中,在神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这幔子内有法柜上的施恩座,他是向着至圣所的施恩座(参十六14,15),这血大概是在圣所内。对着幔子弹在地上七次,可有几层的意思:1.赎罪祭的祭物须有公牛犊、公山羊、母山羊、母绵羊、斑鸠、雏鸽、细面等七种(四1-五13)。2. 献第一种赎罪祭时,须献牛、按手、宰杀、带血弹七次、抹血、倒血、烧脂油和腰子,焚皮肉等七次之礼(四3-12)。3. 献第一种赎罪祭时,必须弹血七次(四6,17)。在圣经上所用的七字,多表示完全或完全成功的意思,如金灯台有七个灯盏(出廿五37,卅七23);摩西将膏油弹在坛上七次(利八11);祭司承接圣职七日(利八33,35);洁净不洁的人须用七日(利十二2,民十九19);在大赎罪之日弹血七次(利十六14);选民绕耶利哥城七日,第七日又绕城七次(书六12-16);乃缦在约但河里沐浴七次(王下五14);坐宝座者右手中的书卷,用七印封严(启五1);羔羊有七角七眼,就是神的七灵(启五6)。从上列这些事迹看来,可知七的数字在神
【利四6】「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圣所的幔子弹血七次,」
〔暂编注解〕“指头”为右手食指(十四16)。弹血七次,因“七”为完整的数目。幔子为隔开圣所与至圣所的布幔(出二十六33)。
由于没有比大祭司级别更高的人来为他供职,他只好自己处置血。在上面的祭礼中,血是洒在院子里的燔祭坛上或抹在坛的角上。但当受膏的祭司犯罪时,血要带进圣所中。这无疑是因为他的罪被认为比任何其他人的罪更加严重,而且更受神所关注。祭司把指头蘸在血中并在幔子前,也就是“在耶和华面前”弹血七次。他还要把一些血抹在香坛的角上。这香坛也是被称为在“耶和华面前”的(第7节)。
值得注意的是,祭司没有把血弹在幔子上,而是对着幔子弹。还要注意他只用一个指头弹血。况且这种弹血只在受膏的祭司或全会众犯罪时才施行。圣经没有记录大祭司有多少次犯罪和带公牛犊来献祭,但这可能是不常发生的。我们也不知道全会众有多少次犯罪而献公牛犊,但我们估计这也不常发生的。百姓个人显然经常犯罪。但很少有这里所讨论的全国性犯罪的记录。唯一一次确切的记载就是他们围着金牛犊犯罪和跳舞。当然后来还有其他全国性背道的情况。但只有他们悔改时才献祭,所以献这种祭并不太多。
弹血与幔子后面的律法有关。但是血没有达到律法那里,因为当中隔着幔子。在每日的崇事中,罪人面对律法的时候还没有到。这要留到赎罪日。赎罪日预表以色列人审判的日子(见来10:19
20注释)。
6~7 为大祭司或会众所献的供物是一只公牛(6
14节),牠的血要七次弹在分隔圣所与至圣所的幔子上(6
17节),涂在香坛的四角上(7
18节),余下的要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7
18节)。
【利四6 弹血七次】弹血七次是同时净化圣所每一部分,不必分别处理的方法。弹血的对象是分隔外面圣所和至圣所的幔子。──《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6,17】祭司带血到会幕,指头蘸血,对着圣所的幔子弹七次――祭牲的血虽是流在祭坛上,却是带到圣所弹在神面前。表明主耶稣带着血到天上,为我们在神面前赎罪,这血所说的比亚伯所说的更美(参来九12;十二24);并且这血在神前赎罪的功效是完全的。――《利未记读经纲目》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香坛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暂编注解〕除了对着幔子弹血以外,祭司还把一些血抹在香坛的四角上。他逐一触摸每一个角,用他的指头留下血迹,表明罪已犯下,但祭已献上。他抹在四角的血来自一只担罪的祭牲,因此是担罪之血。所以需要“一年一次,要在坛的角上行赎罪之礼”(出30:10)。未用掉的血要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利四7 香坛的四角】在坛的四隅上安设犄角,是全古代近东共有的设计。学者的考据显示这些角是神明的标志,然其功用却不明。圣所里面的香坛和外面的祭坛都有角。──《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7 香坛】这祭把血抹在香坛的四角上。香坛在以色列和迦南人的圣所中,都是典型的陈设。这些坛上所烧的香是几种香料混合制成的,主要成分是乳香,此外还有拿他弗、施喜列、喜利比拿。按照后期犹太传统,这调剂包括十二种香料。烧香所生的烟代表百姓的祷告上到神前。──《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8】「要把赎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盖脏的脂油和脏上所有的脂油,」
〔暂编注解〕见利3:3
5注释。这里没有说是“献与耶和华为馨香的”。但允许放在坛上表明是神所悦纳的。
【利四9】「并两个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两旁的脂油,与肝上的网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利四10】「与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样;祭司要把这些烧在燔祭的坛上。」
【利四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并头、腿、脏、腑、粪,」
〔暂编注解〕11~12 公牛的其余部分(除了含脂肪的部分)都要烧在营外的废物堆,预表基督在耶路撒冷以外受苦(来一三10∼13)。
【利四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营外洁净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烧在柴上。」
〔暂编注解〕公牛的血和脂油依例处理后,余下的皮、肉和内脏都要移到营外“洁净之地”,也就是倒灰的地方,可能是燔祭坛东边那块处理废物和灰烬的所在。赎罪祭的目的是洗去大祭司因误犯了罪对圣所造成的污秽,大过赎他自己的罪,所以不可把祭牲烧在坛上,而应烧在营外。《希伯来书》十三11∼13提到此条例,把主耶稣和赎罪祭的牺牲相比,祂的血为罪献在圣所中,又在“营外”(耶路撒冷城外是髑髅地)受死,使人类可得拯救。
牛象征地担当了罪,必须全牛烧毁,不可留在倒灰的地方。
整头公牛犊要带到营外,在一个洁净的地方烧掉,不只是为了处理它,也不是因为它被认为是不洁的,因为它已明确地称为“是至圣的”(利6:25)。《希伯来书》赋予营外烧祭牲的做法以属灵的解释。保罗说:“耶稣……也就在城门外受苦。这样,我们也当出到营外,就了他去,忍受祂所受的凌辱”(来13:12
13)。公牛在营外焚烧,预表基督在耶路撒冷城外被钉,“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来13:12)。有人进一步理解这是指祂不但是为犹太人而死,也是为全世界的人而死的。身体虽然被认为是至圣的,但没有用作祭物。它没有在坛上烧,所以它本身不具备救赎的价值。赎罪中有价值的不是身体,因为“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
【利四12 在营外焚烧其余的部分】血和脂油献上之后,祭牲余下的部分(包括肌肉)要在营外焚烧,使献祭者不能分受:这祭是没有祭筵的。第二圣殿时代的倒灰之处位于耶路撒冷北墙之外。其灰经检验后证实含有动物的遗骸。──《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13】「“以色列全会众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是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的,」
〔暂编注解〕全会众。个人可能经常犯罪并献上必要的供物。但以色列民族作为一个整体,“误犯了罪”的情况却是很少的(见第2
6节注释)。
不可行的什么事。包括所有的罪,不论大小,但主要是指所谓的小罪。这里所说的不是明显的违法,而是一般“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这些事都会引发犯罪,所以必须把赎罪祭带到圣所门口。
13~21本节至21节讲全会众为误犯之罪献赎罪祭的条例,办法与大祭司的相同。全民可因大祭司的不当行为或不当教训而犯罪,赎罪之法便与大祭司相若,不过由会中的长老按手在牛的头上,代表会众在神面前认罪。
13∼21 公牛犊也可用作赎罪祭,为全会众赎罪。
【利四13∼32 赦免】得蒙赦免是献上赎罪祭和赎愆祭的用意。动词赦免的主语永远是神,不会是人,并且不排除惩罚(见:民十四19∼24)。因此赦免是关系性而非法律惩处的概念,是必然的结论。献祭者所寻求的是与神和好,不是刑罚得宽宥。──《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四14】「会众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牵到会幕前。」
〔暂编注解〕这是以误犯为前提的(见第2节注释)。在这种情况下,“全会众”要带来与大祭司犯罪所献相同的祭物。公牛犊的会众所提供的,因为所有的人都算有罪。由各支派中选出的长老把公牛犊带到献祭的地方,按手在牛头上,杀了它。这里没有提认罪。但按手就意味着认罪。若不认罪,所献的祭就是无效的,因为罪还没有从罪人转到祭物身上。此外神所悦纳的不是认罪的形式,而是认罪的内容。
【利四15】「会中的长老就要在耶和华面前按手在牛的头上,将牛在耶和华面前宰了。」
【利四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带到会幕,」
【利四17】「把指头蘸于血中,在耶和华面前对着幔子弹血七次,」
〔暂编注解〕血的施用与祭司犯罪时一样(见第7节)。祭司用一个指头施血,因此只用公牛犊一小部分的血。
【利四18】「又要把些血抹在会幕内、耶和华面前坛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会幕门口、燔祭坛的脚那里。」
【利四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烧在坛上;」
〔暂编注解〕施血仪式结束以后,祭司将取下公牛犊所有的脂油,与大祭司犯罪时所采取的步骤相同(见第6-8节)。
【利四20】「收拾这牛,与那赎罪祭的牛一样。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
〔暂编注解〕全民献祭赎罪,他们的罪可得到赦免。
在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的情况中,没有提赎罪或赦罪。他认罪后,无疑和他人一样会得到了赦免。但他是自己主持献祭仪式的,看起来就像一个人能为自己赎罪似的,所以就省去了这样的话。但这里所涉及的是百姓,故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把公牛犊带到营外洁净之处焚烧的仪式与受膏的祭司犯罪时一样。
【利四21】「他要把牛搬到营外烧了,象烧头一个牛一样;这是会众的赎罪祭。」
【利四22】「“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暂编注解〕“官长”指支派的首领或分支的首领,包括民事和宗教的领袖(创17:20;民2:3;民3:24
32;代下1:2)。官长可能不知道自己所犯的罪。一个官长对律法的认识比不上受膏的祭司或大祭司;所以他们要献的祭物,价值低于大祭司所献的。
22~26本节至26节讲官长献赎罪祭的条例。官长似指民间领袖,地位次于大祭司,高过百姓甚至长老。官长献的祭物为没有残疾的公山羊(23节),血抹在坛的四角。处理脂油的方法与平安祭同(26节)。
22∼26 官长若犯了罪,他就要献上一只公山羊;山羊的血要涂在燔祭坛的四角上和倒在坛脚那里,而不象其它情况那样带进会幕里。
【利四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
〔暂编注解〕公山羊在价值上低于公牛,反映献祭者地位与财力都较大祭司和全民为差,却高过普通的百姓。后者献祭只须用母山羊或绵羊。关于献祭的祭物因社会地位而异,看一14;二1,四2注。
【利四24】「按手在羊的头上,宰于耶和华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这是赎罪祭。」
〔暂编注解〕这与献其他祭物的方式和意义相同。罪人按手在祭牲头上,与它融为一体,借着认罪将自己的罪转移给祭牲,让它作为他的替身献上。
【利四25】「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
〔暂编注解〕施用山羊的血与施用公牛犊的不同。祭司不把血带进圣所,而是把血接在一个器皿里,带到燔祭坛前,用指头把血抹在坛的四角上。
【利四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烧在坛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样。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暂编注解〕不论是燔祭(利1:8),平安祭(利3:3),还是赎罪祭(利4:8),能取下的脂油都要焚烧在坛上。这样,祭司就完成了他为犯罪的官长所做的工作,使他得到宽恕而离去。这里没有关于如何处置祭牲身体的指示。据利6:26,肉要归给祭司,让他在会幕院子的圣地里吃掉。
【利四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
〔暂编注解〕其程序与官长的情况一样。但普通人所的是母畜而不是公畜。母畜的价值略低于公畜,因此比较容易得到。施血的仪式和脂油的处理与官长犯罪的情形一样(第23-26节)。
27~35本节到35节讲一般平民献赎罪祭的条例。母山羊或绵羊羔都是普通百姓献得起的祭物。28∼31节和32∼35节所记的完全一样,属献祭的步骤: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脂油依平安祭的办法处理。
27∼35 平民可以用较便宜的牲畜——无残疾的母山羊(28节)或绵羊羔(32节);穷人可用两只班鸠或两只雏鸽(五7)。在极度贫困的情况下,还可以献上一小撮细面(五11)。参看希伯来书九章22节的脚注。
【利四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为所犯的罪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山羊为供物,」
【利四29】「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利四30】「祭司要用指头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利四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样。祭司要在坛上焚烧,在耶和华面前作为馨香的祭,为他赎罪,他必蒙赦免。」
〔暂编注解〕脂油都要焚烧在坛上,所以它一定蒙神所悦纳,因为任何不洁之物都不得献在坛上。
【利四32】「“人若牵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的供物,必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母羊,」
〔暂编注解〕一只绵羊羔为赎罪祭。羊羔比山羊便宜。穷人可以献上一只羊羔。因此羊羔被视为穷人的祭物。值得注意的是基督一再被称为“神的羔羊”。祂是穷人的祭物。仪式的各方面要求都与献山羊一样。
关于所指定供物价值等级的规定,反映了神的公义和慈爱。应献祭物的价值首先是由罪人责任的大小来决定的,其次还要依据他提祭供物的能力。
【利四33】「按手在赎罪祭牲的头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赎罪祭。」
【利四34】「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坛的脚那里,」
【利四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样。祭司要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烧在坛上。至于所犯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必蒙赦免。” 」
【思想问题(第4
5章)】
1 「误犯了罪」是指无心之失,并非蓄意犯罪敌挡神;连这些罪也要求神赦免,可见神对罪的看法是怎样的?
2 神给予献赎罪祭者什么应许?参4:20
26
31
35。新约信徒有赦罪的确据么?参约11:9。
3 为何祭司犯罪会影响百姓,使他们也陷在罪里(4:3)?这给今天的属灵领袖什么警惕?
4 为何不同身分的人要献上不同的赎罪祭牲?这是否表示身分愈卑微的人犯罪愈不要紧?
5 赎罪祭不只赎罪,也洁净崇拜的地方;今日信众在崇拜中认罪是否有类似作用?
6 昔日神的百姓如亏欠神的供物必须献上赎愆祭,另作赔偿。(5:15
17)今日信徒有否类似的亏欠,应该认罪及偿还呢?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来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张策《利未记文字释经证道》․《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