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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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十八章拾穗

 

【利十八1「耶和华对摩西说:」

  〔暂编注解〕1~5本节至5节揭示道德条例的基本精神,指出这些精神与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须遵守这里列举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着的意思;因为这是神所立,应当作人的行为的唯一权威依据。

     保罗在新约中用我活着就是基督(加二20)当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则。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属天的行为标准具体示范给世人看。

    1-30 婚姻的圣洁: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3 二次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 4 5 6 21 30), 可见这诫命的重点。本章所描述的「可憎之事」,是昔日近东各民族常有的恶习。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为如何保持人与人间道德上的洁净,以及违反这些条例会有的后果。圣洁是一种道德的质量,反映在人格和行为上。要学效神的圣洁,仅仅机械地遵守一些仪文礼节是不够的,必须在内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样式,否则会成为耶稣所责备的法利赛人的邪恶和伪善。

 

【利十八129 性方面的禁忌】在每个社会中都有性禁忌,作为对婚姻习惯、奸淫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约束。其规限随文化而改变,但都各自反映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道德观。全属 *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只说所禁的行为能玷污人。第2229节中「可憎恶的」一语,指出这种行为是违反神本性的。* 苏美和 * 亚喀得的对应用语,亦认定这是神明憎嫌的行径。在乱伦方面(618节),讨论的重点在于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姻亲(夫妻、叔伯母、姑姨丈等)之间的关系。惟一例外是兄终弟及的责任(申二十五510),作弟弟的必须与嫂嫂发生性关系。大部分其他社会对于乱伦的态度,亦同样深恶痛绝(例如 *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某赫人条约禁止与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发生性关系,违者处死。埃及是个例外,王室中乱伦甚是普遍(但王室以外则没有什么奉行的证明),这是加强或集中王室权柄的手段。* 以拦君王亦有这种想法。已婚者通奸(20节)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并且污染继承过程(见:出二十14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暂编注解〕「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犹太人认为其意是「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审判官」。

 

【利十八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暂编注解〕神子民的生活标准不是按埃及人或迦南人的习俗,而是由耶和华亲自指令。

         以色列人从埃及出来以后,应当抛弃埃及的生活方式。他们要前往迦南。那里的罪恶也很流行。他们要避免罪恶,不论它来自哪里。

 

【利十八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暂编注解〕这是他们唯一的得救之法。在罪恶堕落,弯曲悖谬的世代中,神希望祂的子民成为世上的光(腓2:15)。

 

【利十八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暂编注解〕5~18本节至18节为有关逆伦或违反人本性的男女关系的条例。婚姻为神所设立,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创世记》二24的完美婚姻制度,虽然未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完全实行(比较太十九8),但违反自然的不正常性关系,尤其是逆伦,一直受到绝对的禁止。本章及二十1121,以及《申命记》二十七2023所禁制的罪恶,在迦南人等异教民族中流行甚广,圣经视之为恶俗3节);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学效(24 2627 30及本节)。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纯洁,最基本的办法是严禁近亲间的结合。本章严禁近亲通婚,其中属于直系亲属的有六项(7 9 10 11 12 13节);属于姻亲关系者有八项(8 14 15 16 17 18节)。不过所列举的都是显见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当关系可以类推。近亲结婚影响上代和下代,破坏完美的婚姻关系。

 

【利十八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暂编注解〕本节你们原文作任何人,并无性别之分;意译可作你们中间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露下体就是亲近。原文无亲近他们字样,中译特加此句,帮助读者明白,可在下加点。全句的性别是阳性,可指男女两性。圣经中对男女私处常不直指,只用雅词婉约道出。此处的下体(兼指男、女私处)和他处的大腿(均指男人的私处,参创十七11;二十四2 9;出四25;二十八42;得三7;赛六2)属此例。露下体就是说发生肉体关系,特别指不属正式婚姻关系的性关系。

     “露骨肉之亲的下体”是指乱伦的关系,这些关系在第618节列出。

         「露 ...... 下体」:指房事,实际的婚姻关系,而圣经对非法的性关系会采用「行淫」或「狎妓」等称呼,指一些会被判为有罪的性行为(参申22:13-30);事实上,「露下体」是代替通常惯用的「娶妻」一语。

         古代显著的罪恶之一就是淫乱。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妇女被当作牲口。本章反映了异教徒的真实状况(第24-27节)。神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绝这一切罪行。神认为有必要发出这样的警告,并加以详细的说明,强调他们所面临而必须警惕的危险。

         下体是男女私处的含蓄说法;露下体是性交的含蓄表达,特指正式婚姻关系以外的性关系。神严禁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有:母亲(7节)、继母(8节)、姐妹(不论是异母同父,还是异父同母;不论生在家,还是生在外,就是私生子,9节)、孙女或外孙女(11节)、继母所生的女儿(11节)、姑母(12节)、姨母(13节)、伯叔母(14节)、儿媳(15节)、弟兄妻子(16节)、妻子的女儿或者孙女、外孙女(应当是指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17节)、妻子的姐妹(18节)、行经的女人(19节)、邻舍的妻子(20节)、男人(显然是同性恋,22节)和兽(23节)。

         6-18 禁止近亲通婚:本段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7 8 14 16等节提到的男人下体,也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创2:42);夫之下体,即妻之下体。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暂编注解〕「羞辱了你父亲」:原作「露你父亲的下体」。

         718节均属禁止乱伦的条例。犯者的处分见20章。

 

【利十八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暂编注解〕「继母」:原指父亲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内,羞辱骨肉之亲是禁止近亲通婚的唯一理由,这暗示关系密切的血亲和姻亲之间的婚配,会使婚姻关系变得不自然和不适当。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暂编注解〕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结合所生之女。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利十八11「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利十八14「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暂编注解〕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后无子,为了传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生子传代。此种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认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着时娶其妻子(比较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离婚的妻子,说明犹太人当时的传统虽容忍离婚,但兄或弟仍活着,兄弟不可娶其已离异的妻子。

     若兄弟没有儿女,那人便要娶兄弟的妻子,为他留后。参看申命记二十五章5节的脚注。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乱伦关系。申25:5-10对此提出一个例外:哥哥死时,若没有遗下儿子,弟弟有义务娶死者的太太,为他存留后嗣。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暂编注解〕此处的女儿似指妇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男人若与一妇人结合,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或外孙女为妻,乃是大恶,因为既娶其母,她的女儿、孙女等都是骨肉之亲6节),法例严禁亲近。

     “她女儿”指继女儿。“外孙女”指继外孙女。

 

【利十八18「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暂编注解〕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却许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亚和拉结二姐妹可作殷鉴(创二十九2330)。

     同时娶两个或几个姐妹为妻是禁止的。

         「作对头」:可译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当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时(离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当事人的妻子死了,这禁例便不生效。这些禁例中,只有一条(17)附有道德的判断。

 

【利十八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暂编注解〕女人行径,因仪文上不洁,不可以亲近她,条例已见十五24.现在的条例视此举有违道德。犯者严予惩处(二十18)。参十五19注。

 

【利十八20「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暂编注解〕奸淫指已婚或已订婚的女子与不是自己的丈夫发生关系,依法须判处死刑(二十10)。男人与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为不洁,早为《十诫》所禁止,此处明令禁制。邻舍为广义,指所有接触到的人。

     20-23 对付特别可憎的罪:1 淫乱(20)、2 父母献婴孩为祭(21 20:2-5)、3 同性恋(22)4 兽淫(23)。后二者是违反自然的罪,特别受谴责。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华。」

  〔暂编注解〕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只,祭祀摩洛的方式虽有不同说法,但确有以儿童作火祭的事。一说将儿童抛入烈焰中献神,另一说认为摩洛像用金属铸成,烧至赤热,然后将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这种异教不人道的祭祀,为神颁的条例所绝对禁止。

     奉献给“摩洛”——一个亚扪人的神——有时牵涉献人为祭的行径(比较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

         「经火」:作为祭物。

         「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亚扪人的国神(参王上11:7)。

         21节所讲的是灵性上的淫乱。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的方式虽有不同说法,但确有以儿童作火祭的事情。一说将儿童抛入烈焰中;另一说是将摩洛的像烧红,然后将儿童放在其手臂上活活灼死。这种异教不人道的祭祀,是神绝对禁止的。

         “经火,归于摩洛”所描述含义不明的异教礼仪在这里第一次提到。关于这个礼仪,还见之于利20:2-5;王下23:10和耶32:35中。王上11:7所描述亚扪人的神“摩洛”,可能就是同一章第533节以及王下23:13中的“米勒公”。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何意?】

    答:摩洛Molech这一词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Milcom或玛勒堪Malcam(王上十一 5,番一 5)。西法瓦音(在伯拉河东岸)人称这神为亚得米勒Adrammelech 这是亚扪人所拜的火神。(王下十七 31,王上十一 7)。先知耶利米说,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筑巴力的邱坛,好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耶卅二 35,十九 5)。敬拜它的礼节,有把炭火燃烧放在它的面前,用脚在炭上行走,这像似卧牛的身体。前二足如人手,手底有火,献祭时置小孩于其手内,使之战兢落于火中,意思是神与人联络。这种献祭法子,是世间最野蛮的恶事。按摩西的律法,犯了这事的人,会众必用石头将他们打死。(利十八 21,廿 25)。并在所罗门王年间,橄榄山上有建筑摩洛的邱坛,到约西亚年间,邱坛就被拆毁了。(王上十一 7,王下廿三 10 13)。──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

 

【利十八21摩洛是谁?】历代的神学家均对此感到困惑。有人认为摩洛(molek)就是古代碑文所证实的迦南神米加(Mekal),但后面两个辅音的位置颠倒了。其他学者是这样解释的:“摩洛”(molek)与希伯来语的“国王”(melek)辅音相同。古希伯来语只写出辅音。这里的辅音是mlk。插入不同的元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词。这些学者反映了古代犹太遗传的观点,认为“摩洛”不是某一个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称为“王”的神,就象希伯来人称上帝为“王”一样(见诗五2;十16等)。他们还接受犹太的遗传,认为古希伯来人把melek(“王”)的称号留给了真神,而用来指迦南人的神时,就把元音“o”和“e”插入辅音字母mlk,就象bosheth(“羞耻”)一词中的元音一样。这样就拼成了molek一词。这个异教神的称号有“羞耻之王”的意思,与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k形成对比。“摩洛”的这种解释为神学界所广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费尔德(Eissfeldt)公布了他在北非迦太基发现的公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语的碑文。其中用“绵羊的molk”和“人的molk”来表示以动物和人为祭(《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中作为祭供的molk与摩洛神的结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由于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关系密切,艾斯费尔德把希伯来词molek解释为“许愿”或“誓言”。于是“经火,归于摩洛”就要译成“作为摩洛”,也就是履行对异教的神所发的誓言。

  许多学者接受艾斯费尔德的解释。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马里城的考古文献中,G·多辛(Dossin)发现一个名叫姆鲁克(Muluk)的神,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受到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人们的崇拜(《亚述学评论》Revue d' Assyriologie,卷35178页,1938年)。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亚得米勒(在美索不达米亚碑文为亚达米基,Adad-milki)和亚拿米勒(王下十七31)也需要婴儿经火献上。这些神显然与姆鲁克神(Muluk)有某种联系,正如其名称的后半部分所显示的。

  鉴于这个最新的证据,摩洛似乎特指一个异教的神,需要把婴儿作为燔祭献上。因此传统的译法“经火,归于摩洛”可以视为正确的。但这个神的名称后来也用来指以动物和活人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语碑文所显示的那样。

 

【利十八21 使儿女经火归摩洛】北非洲之迦太基,以及萨丁尼亚(Sardinia)的腓尼基遗址,都挖掘到以孩童为祭的考古证据。* 亚述时代(主前八至七世纪)的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也有奉行此习俗。几处经文都记载了把孩童以牺牲的形式奉献给神明的作法,其目的有时是 * 丰饶(弥六67),有时是作战胜利(士十一3040;王下三27)。然而圣经律法却是从不容许以此作为祭物,献给 * 耶和华的(申十八10)。很多学者认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 仪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某个主前八世纪的腓尼基碑文,记述基利家人与敌军交锋之前,向摩洛献祭。──《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2「不可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暂编注解〕中东自古即有同性恋的记载。同性间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节目中的一部分。圣经中曾提到所多玛城居民中男色之风(创十九5)。同性苟合之事,圣经严禁,视为可憎恶,犯者处极刑(二十13)。新约时代,保罗曾严斥此种行为(罗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

     同性恋是明明禁止的。另参看第二十章13节,经文指出同性恋的惩罚是死刑,也参看创世记十九章5节和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的脚注。

 

【利十八2223 同性恋和人兽性行为】同性恋(22节)和人兽性行为(23节)在古代近东,都是与 * 仪式和法术有关的作法。后者曾在 * 乌加列神话中出现,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 赫人法律尤然)。混淆分界是违反 * 洁净之概念的。──《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2~24「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

{命题6-1}对禁止同性恋的诫命是否因解除「禁止吃分蹄的走兽」而随之解除了?

〔难题〕律法禁诫同性恋(利十八22),并且禁吃猪肉和无翅无鳞的水中生物(利十一2-3 10)。但是这些讲究仪式的律法后来都解禁了(徒十15)。若是如此, 就有一些人坚持的认为同性恋的禁诫也解除了。

【解答】

律法禁止同性恋的诫命,不是因为它只是礼仪的律法(ceremonial Laws)。不能因为这条诫命是记载在利未记就认为它仅是礼仪式的规条。而可以解除终止(pass away)。

(1)首先,如果禁止同性恋的诫命是礼仪的规条而可以终止,则在同一章所记载的强奸、乱伦与兽淫合的禁令都可以解除终止(利十八6-1422-23)

(2)神同时对外邦人也禁止同性恋(罗一 26);外邦人并没有这些类似希伯来人的律法(罗二 12-15)。 神就是因为迦南人犯了这条律法而审判他们(创十八1-3 25 )

(3)即使在利未记所记载的律法对吃猪肉和吃无翅无鳞的水中物所得的惩罚(只有几天的禁闭隔离) 与犯同性恋的惩罚(死刑)有很大的不同(利十八29 )

(4)耶稣改变了旧约有关饮食的律法(dietary laws(可七18 ;徒十15 ),但是在新约对禁止同性恋的道德律法仍然维持着(罗一 26-27 ;林前六9 ;提前 10 ;犹 7)

{命题6-2}是否因为同性恋造成不能生育 (barrenness),神才禁诫并咒诅同性恋的行为?

〔难题〕根据犹太人的信念,不能生育是一种咒诅(创 十六1 ;撒上一 3-7)。生儿育女是神所祝福的事(诗一二七3)。神对大地的祝福应许端赖后裔而定(创 十五5)。由于神如此重视后裔,一些人认为旧约对同性恋的不赞成,不难想象的就是这种行为不能生养儿女,产生后裔。因此他们认为圣经不是责难同性恋的行为,而只是由于同性恋不能有后裔的产生。

【解答】

圣经中从来未有记载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罪过是由于不能产生后裔。圣经从未提到这两者——「同性恋」与「后嗣」的关系。如果同性恋不能生育儿女而受惩罚,为何刑罚是死刑?死人更无法生育。如果反对同性恋的欲望;使他们(同性恋者)行异性通婚不是更为一个恰当的惩罚?

而且禁止同性恋的诫命不只是针对犹太人,也是针对所有的外邦人(利十八24 )。但是外邦人所得的应许和祝福并不能因为后裔而承袭以色列人的应许地。

最后如果不能生育是神所咒诅的;那么单身不娶不嫁的人他们更是罪过。在教训和实行方面,我们的主(太十九11-12)和使徒保罗(林前七8)都认可人可以单身。──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利十八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利十八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暂编注解〕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导致荒乱的道德生活,用杂交、与兽淫合、逆伦、同性苟合来敬祀自己的神只;而这正是神不容许存留在人类社会中的罪恶(创十九13),因此当迦南人罪恶满盈后,便将他们逐出灭尽。

     以色列人周围的民族犯有这里所列举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赶出来。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类似的罪,否则也会被逐出。这里的信息证明他们所面临的危险是真实的。

     24-30 最后的警告及劝勉:上文提到各种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为,以色列人应尽力避免。神曾应许把迦南人驱逐离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们仿效迦南人行为,必会遭受类似的命运。

 

【利十八2428 迦南人的性变态行为】这些性变态行为,不可以单纯视为人类本性堕落的结果。崇拜仪式中进行性交的用意,是促进土地丰收,牲畜和人口 * 兴旺(fertility)。迦南宗教包含丰饶崇拜的证据虽然充分,仪式化性交的具体细节却鲜有资料。庙宇人员肯定包括男女娼妓,但他们在仪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却仍隐晦不明。本段经文又间接表示违犯这些关乎性交的规条能使人、地污秽,将他们赶出,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是必须进行的洁净过程。地和其上居民有亲密关系,对于以农牧维生的人来说,是十分自然的观念。虽有此地至终属于他们的保证,本段依然告诫以色列人,免得他们同样污秽己身,以致同遭被逐的厄运。──《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十八25「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暂编注解〕凡违反本章有关两性关系的条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洁净能破坏神与人的关系,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赶出(28节)。就象后来以色列民被赶出故土,沦为强敌手上的俘虏,受苦异国一样。

     「地 ...... 吐出」:是拟人化的用法,即被赶走之意。

 

【利十八26「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利十八27「(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利十八28「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象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暂编注解〕吐出。原文是qo',见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与神保持立约的关系,才有权住在应许之地。如果他们违约,就丧失了迦南的居住权。他们将从“地上……被拔除”和赶散(申28:63 64)。以赛亚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种”在“肥美的山冈上”的“葡萄树”。但当葡萄树“结了野葡萄”时,神就决定使全地荒废(赛5:1-7)。

 

【利十八29「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暂编注解〕凡行了这种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与所立的约无分,或被处死,或被赶逐。

 

【利十八30「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暂编注解〕本章的结尾与开头都宣告说:“我是耶和华”。目的是提醒他们神的圣洁以及祂摆在他们面前的崇高标准。

 

【思想问题(第18章)】

1 耶和华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 的律法。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

2 从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同性恋之罪(参创19)。今日基督徒处于人欲横流的社会,有何警惕及责任?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来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张策《利未记文字释经证道》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