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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二十章拾穗

 

【利二十1「耶和华对摩西说:」

  〔暂编注解〕本章可说是1819章的增补,前两章列述有关人与人间行为的条例,本章则讲述违反这些条例的刑罚。处极刑的包括把儿女献给摩洛、咒骂父母、各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交鬼等;也有些逆伦之罪,处罚不是死刑,而是无子女。

     1-27 不圣洁者的惩罚:人若犯了18-19章所禁止的罪行,便须接受本章所描述的严重刑罚。

         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数罪行都在1819章中讨论过。那里对百姓的呼吁完全是依据属灵的立场,是对他们正义感的呼唤。在这里,犯罪被视为对国家的犯罪,必须受到惩罚,而且通常是死刑。

 

【利二十2「“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暂编注解〕摩洛可参十八21注。用石头打死为以色列人社会中最普通的死刑。参《申命记》十七5。圣经中所记受此死刑的罪有:亵渎神(二十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27节)等。所以处极刑,因为污秽了圣所,玷辱了神圣洁的名。

     “摩洛”。参看第十八章21节的脚注。把孩童或婴儿献给偶像的人要用石头打死。

         「摩洛」:亚扪人的国神,但「摩洛」这名字也常附有冠词,成为一个总称,泛指迦南的偶像。这种偶像崇拜之所以特别可憎,乃由于它包含献人为祭的行为,即将儿童或婴孩当作祭品献与偶像。

         12:31暗示这种可憎的行动 不限于对某个神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显著特征。以色列人如犯这种可憎之罪,就要用石头把他打死。

         不但指把婴孩奉献给摩洛,而且把孩子作为燔祭真地献上(王下23:10;耶32:35;见耶7:3119:5;结16:2123:37)。关于“摩洛”,见利18:21注释。

 

【利二十25 把儿女献给摩洛】本书的一大主题,是拜偶像就等于是使自己为娼妓,与别神犯奸淫。这样做会污染 * 耶和华的圣所、以色列民本身,和全地。经文谴责将儿童献给摩洛为祭的行为(见十八21注释),并判犯此罪的人以石刑处死(这是团体性的死刑,每个人都要参与为净化礼)。这命令绝不可违,倘若社群佯为不见,神便要自己施行惩罚。把犯罪者「从民中剪除」的意思,是完全摒除于神与社群之外,一般视为神所执行的刑罚。──《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

  〔暂编注解〕「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表示这种行为是故意蔑视耶和华的专利权,不视 为唯一真神。如此离弃 的人,及那些佯作不见或宽容这种行为的,神必不免去他们的刑罚(4-5)。其次,以色列邻国用以推测及控制将来的方法,神也一概禁止(参19:31),同时宣布犯者的刑罚(6)。

 

【利二十4「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人若佯为不见,不把他治死,」

 

【利二十5「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变脸,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

  〔暂编注解〕剪除。直译为“砍倒”,“砍碎”,“消灭”,“毁灭”。神命令处死把婴孩献给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头打死。百姓如果不采取行动,而放任这种罪行的话,神就会亲自处理,“把他和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都从民中剪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见创17:14;出12:15注释)。这里只是指死亡。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随他们行邪淫,我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

  〔暂编注解〕关于招魂术,参看申命记十八章1011节的脚注。

         「随他们行邪淫」:显然这罪与2-5节所说的有密切联系。申18:9-14将二者都包括在推断未来的方法里面。

         凡想以任何方式通灵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惩罚(第27节)。由于第6节没有提到死刑,人们推测在某些情况下要由审判官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根据第27节,通常须处以死刑。关于“交鬼”,见利19:31注释。

 

【利二十7「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暂编注解〕如上所述,这是《利未记》的基调。神希望祂的子民永远牢记在心。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利二十8「你们要谨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

  〔暂编注解〕7节指示要成圣,接着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后说“我是叫你们成圣的耶和华”。这里把成圣和遵行神的律例结合在一起。在现实生活中确实需要如此。说成圣不用顺从神的旨意,那是谬论。

 

【利二十9「凡咒骂父母的,总要治死他;他咒骂了父母,他的罪(原文作血;本章同)要归到他身上。」

  〔暂编注解〕咒骂父母的判死刑,因为父母是神的权柄的象征,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骂父母等于亵渎神。

     “他的血要归到他身上”。即他自取灭亡。

         圣经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咒骂才会处死。没有明确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无礼。

         9-21 家庭内的罪行:咒骂父母(9)的严重后果显示神重视家庭制度;况且父母在家庭中代表了神的权柄,咒骂父母等于亵渎神。奸淫者(10; 18:20)、乱伦者(11-12 14; 18:7-8 15 17)、与男人搅同性恋的(13; 18:22)、与兽淫合的(15-16; 18:23),都要遭受最严重的刑罚。

 

【利二十9 咒骂父母】新国际本虽作「咒骂」(和合本同),学者研究却显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轻藐的态度对待父母,不是咒骂。这罪行较为广义,必定包括出埃及记二十一15不可殴打父母的禁令,更是第五诫「当孝敬父母」(二十12)的反面。每个命令都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以及保证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饮食、保障,来供养父母而设的(见:申二十一1821)。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对于轻藐父母的问题也十分清楚。* 苏美法律准许将不认父母的儿子卖为奴隶,*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切除殴打父亲之儿子的手。* 乌加列文献中一个遗嘱用本节所用的动词来形容一个儿子的行为,以剥夺其继承权。──《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10「“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

  〔暂编注解〕1016节的内容和十八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罚的说明,故可参十八章中有关的注解。

     10-21节读起来并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耻的罪恶。通常须处以死刑。

 

【利二十1016 判处死刑的性罪行】性法例所针对罪行(奸淫、乱伦、同性性行为、人兽性行为)的严重性,在本法典中与拜偶像同等,因此也是死罪。两种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所以绝不可以姑息。

  这种性质的罪行在其他法典中亦遭重惩:* 汉摩拉比法典(第129132条)规定奸淫必须接受「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强奸(按第130条)是死罪,(第154条)定乱伦的惩罚为放逐。* 中亚述法律(第20条)对同性性行为的惩罚是宫刑。与猪、狗性交,* 赫人法律(第199条)定为死罪。舒皮卢柳玛(Shuppiluliuma)与胡卡纳(Huqqana)所签署的赫人条约,规定后者不得与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发生性行为,因为赫人处死这样做的人。但这些禁忌却也不是有普世性的约束力。例如波斯时代鼓励人与自己的姊妹、女儿、母亲结婚,以表示虔诚。但对以色列人来说,这些都是对于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构成危险的行径。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盟 * 约。──《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11「与继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亲,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2「与儿妇同房的,总要把他们二人治死;他们行了逆伦的事,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暂编注解〕“逆伦”。即混乱。

 

【利二十13「人若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4「人若娶妻,并娶其母,便是大恶,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使你们中间免去大恶。」

 

【利二十15「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

 

【利二十16「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姐妹,无论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暂编注解〕「露 ...... 下体」:这术语只在此及18章出现,摩西五经其余各处均无此语,可见本段与18章的密切关系。刑罚各罪的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描述(2 5 10 14 17 20-21)。

         17~21本节至21节所记均为淫乱罪,神要亲自刑罚。与自己的姐妹发生肉体关系,或与在经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参十八19注)。一个人要是与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结婚(20 21节),男女均无后。人要是与婶母同房,二人须担当自己的罪,处罚似较剪除为轻。

 

【利二十18「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体,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利二十20「人若与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担当自己的罪,必无子女而死。」

  〔暂编注解〕这种处罚在今日可能不算严厉;但在古时却是很严重的。无子女而死意味着与以色列的盼望无份,被排除在圣约之外。

 

【利二十2021 无后的刑惩】有儿女就等于是老来有人照顾,死后有人埋葬,并且将家庭延伸到下一代。无后就是家庭被剪除,并有老来死后孤苦的危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无子女。」

  〔暂编注解〕希伯来人虽有弟续兄孀的婚姻法(申二十五510),但只限于兄死之后才可实行;否则,律法严禁。

 

【利二十22「“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

  〔暂编注解〕22-26 勉励百姓分别为圣:劝勉的重点在于神已将他们分别出来(24);「分别」一词在本段出现了三次(24 25 26)。

 

【利二十23「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

  〔暂编注解〕本章所描述的可憎罪行,都是迦南人的行为。

         神希望祂的子民在举止,穿着,品行,甚至饮食上与周围的民族有区别。神对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与世界分别。

 

【利二十24「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地,就是我要赐给你们为业、流奶与蜜之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的。」

  〔暂编注解〕流奶与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干旱的旷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产丰富,确为绿洲。参《出埃及记》三8及注。

 

【利二十25「所以,你们要把洁净和不洁净的禽兽分别出来;不可因我给你们分为不洁净的禽兽,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

  〔暂编注解〕明显是指11章关于饮食的律例,其主要目的乃是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中间划出清楚的分界线。

         分别出来。见第11章注释。

 

【利二十26「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圣的,并叫你们与万民有分别,使你们作我的民。」

  〔暂编注解〕「使你们作我的民」:简要地概括了律法的全部目的。

         有分别。该词原文还出现在创1:4 6 7 14;出26:33;赛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应与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区别,不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标,社交,休闲,饮食和穿着方面。神让祂的子民与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别”,不但为了使他们与众不同,而且使他们能够在生活的一切习惯上表现祂品格的完美。这样,异教民族就有机会认识神律法的优越性了(申4:6-9)。

 

【利二十27「“无论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总要治死他们。人必用石头把他们打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暂编注解〕找人交鬼和行巫术的惩治条例已见6节。本节是对行巫术与交鬼的人的刑罚。因为这一类的活动不只不能光大神的圣洁,反而导民于迷信,成为鬼魔的奴隶,行此等事的人须判处死刑,用石头打死。

     做神圣洁的民是极大的光荣,也负有极大的责任。如何保持圣洁,本书有清楚的规定,但正象领到永生的路一样,很窄、很难走。不过只要肯走,的确可以成为独特的蒙拣选的百姓。本书所列条例不只有关道德伦理,也涉及到个人卫生与福利,因为后者一样能影响到全体的生活。

     重申6节的吩咐 引诱百姓走迷的人(交鬼和行巫术的)必要治死,因为这是拜偶像的罪,而以色列人必须远避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

 

【利二十27 交鬼和行巫术】请参看十九章31节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思想问题(第20章)】

1 将儿女献给摩洛的人,固然要治死,连目睹而佯作不见的,也要受同样的惩罚,可见百姓对彼此的行为要负责(19:17)。今日基督徒相互之间是否也该如此?参太18:15-17; 6:1

2 昔日迦南地盛行的交鬼、巫术,是与问卜有关(19:31),这与大祭司用乌陵土明寻求神的旨意有何不同?为何被禁止?今日你所处的社会有类似的事情吗?你应当采什么态度?

3 若说本章的法例是神所指定的,这是否表示今日基督徒应在社会中提倡这类刑罚?现今的社会跟以色列人的社会有否不同?参出19:4-6; 1:24-32

4 本章章末重申分别为圣的主题,今日是否每个基督徒都要分别为圣,抑或这只是对某些信徒的要求?参彼前1:15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来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张策《利未记文字释经证道》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