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二十一章拾穗
【利二十一1】「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暂编注解〕本章与次章和以前几章不同,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祭司,向他们揭示圣洁的准绳。祭司既为神的代表,对他们的要求也就高过一般人,正如圣经所说,“多给谁,就向谁多取”(路十二48)。做祭司的人必须在身体上、在仪文上无瑕疵,才能为神所接纳。
祭司因此不可接触死人,以免沾染不洁(民十九11∼13),但至近的亲属例外(2∼3节),因为作祭司的对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顾丧事的责任(2∼3节)。这里没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与妻子既连合为一,超过至亲应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过有职在身的大祭司,连父母之丧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样参与(二十一10∼12)。
1∼4 这些给予“祭司”的特殊限制,是禁止他们触摸死人(即抬尸体、触摸坟墓、进入死人的帐幕或房子),除非死者是这几节所列出的亲属(比较民一九11
14)。第4节的意思并不清晰,可能指祭司甚至不能为了一个首领的(重要的)人而沾染自己,或他不能为了妻子而沾染自己。
1-9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1),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2),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
第21章的信息是给祭司和他们家庭的。他们必须避免任何形式的污秽。有些事情百姓可以做,祭司却不可以做。同样,普通祭司比大祭司拥有更多的自由。地位越高,要求就越严格。适用于家长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于他们的家庭。儿女的不端行为可能会使父亲蒙羞。
21:1-22:33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6),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
【利二十一2】「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
〔暂编注解〕不论是圣徒还是罪人的死尸,都被视为不洁净的。祭司摸尸体就不洁净了,不能在圣所主持仪式。但遇到近亲时也有例外,如父母,儿女和兄弟姐妹。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暂编注解〕「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后则属于丈夫的家庭,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7)。 这例似乎着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暂编注解〕本节中“从俗沾染自己”一语,意思不明确,可能指参加丧事仪式而沾染不洁,也可能指与姻亲关系的人接触而沾染不洁。前一说较可信,因上下文讲的都与丧事有关,而这丧事可能是姻亲的。《现代中文圣经》将本节意译为“他也不可因参加姻亲的葬礼污辱了自己”,当系采此解释。
祭司既是神的代表,“在民中为首”,“归神为圣”,对他们的要求也就高过一般人,正如圣经所说:“多给谁,就像谁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必须在身体上、仪式上毫无瑕疵,才能被神悦纳。
“从俗沾染自己”,意思不明确,上下文讲的都是与丧事有关的,因此可能指参加丧事仪式而沾染不洁。
为首。直译为“丈夫”(出21:22)或已婚男子(出21:3)。这里很可能取后一种意思,就是不可因为姻亲而沾染自己。祭司不可随从通常哀悼死者的习俗。他始终要保持祭司职分的尊严。
【利二十一5】「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暂编注解〕剃头、剃须、划身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寓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这种损及身体完美,破坏圣洁形象的举止,都在严禁之列,同时防止异教风俗进入神自己的民中(参十九27及注)。
关于剃头或划身,参看第十九章27、28节的脚注。
不可使头光秃、剃除胡须的周围和用刀划身(5节),19:27-28那里已经提到过,这些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含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这种损及身体完美,破坏圣洁形象的举止,都在严禁之列,同时也防止异教风俗渗入神子民的信仰中。
【利二十一5 祭司剃须之例】祭司特别受命,要保持自己洁净神圣,因为把祭物献给神是他们的责任。故此,他们的皮肤和须发必须保持完整,没有瑕疵损毁,作为他们圣洁的见证。因此,他们不得参与割伤身体、自拔头发、剃除胡须等迦南人致哀的习俗。事实上,他们如果以任何有失圣洁的姿态出现,都是可耻的(见:亚三3撒但控诉大祭司约书亚的场面)。──《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6】「要归上帝为圣,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上帝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暂编注解〕祭司是神所选定向祂献祭的人,应比任何人更生活得圣洁。
不可亵渎神的名(6,8节)。祭司是神所选定向他献祭的人,应当比普通人更加圣洁。
虽然神没有为祂的子民制定两种标准,但祂希望祂的传道人在圣洁生活方面能为教会树立榜样。神的崇事始终要求一个人做到最好。本章强调三件事作为祭司职分的资格:一. 身体条件。只有身体健康,没有残疾,精力充沛的人才可以在神面前供职。身体的完美像征着众人需要努力追求的品格完美。二. 圣洁的人。他们的生活和家庭都必须是无可指摘的。评判一个教会,是通过其教友的生活。还有一个可能是更加严格的试石,就是传道人的生活所体现的圣洁标准。三. 献身的人。古时的祭司不可以让任何事情来干扰他们对神的服侍。大祭司不可以为亲人的去世而哀悼,甚至不可以参加亲人丧礼的细节事务(见第10
11节)。任何事情都不可以阻碍神的工作。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上帝为圣。」
〔暂编注解〕祭司侍奉神,归神为圣,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为妻。迦南祀神风俗中的淫乱行为,决不可在与神立约的社会中出现,污辱神的圣名。神对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为他们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须绝对圆满,没有瑕疵。
“被污的”指放荡的。
不可娶妓女、被玷污的妇人或者被休的妇人为妻(7节)。祭司侍奉神,归神为圣,神对他们的婚姻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为他们世世代代为祭司,婚姻必须绝对圆满,没有瑕疵;迦南祭拜偶像的淫乱行为,也决不可在与神立约的社会中出现,以免羞辱神的名。
【利二十一7 祭司结婚之例】祭司有特别的规例,不得与曾为妓女的女子结婚(「因作妓女被污」一语表示犯罪者明目张胆;和合本:「妓女或被污的女人」)。此外,他也无权与曾经离婚的妇人结婚。理由可能是在离婚诉讼中,不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见:民五11∼31;申二十二13∼14,二十四1)。──《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上帝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暂编注解〕对祭司圣洁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儿如有不道德行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亲,刑罚是用火烧死。
「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须用火烧死。
祭司的女儿如果行淫,必须用火将她烧死(9节)。对祭司圣洁的要求,也包括他的家人在内。祭司的女儿如果有不道德的行为,不但羞辱自己,也羞辱父亲,因此要施以火刑。
如果百姓中的少女犯了罪,就要按照她罪行的程度来决定对她的处罚。但如果祭司的女儿行淫,那就只能处以火刑。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暂编注解〕祭司的规则十分严格,但大祭司的规则更加严格。在所有的祭司中,只有他头上倒了膏油,承接圣职,穿上金色的圣衣。他不可蓬头散发,因为这会弄掉刻有“归耶和华为圣”的金牌;不可撕裂衣服,像一般人伤心时那样;也不可挨近死尸,甚至他父母的尸体也不行。基督对一位想成为门徒的人所说的话,似乎反映了这种观念(太8:22)。如果大祭司这样做,他就会成为不洁,以致无法履行他的圣职。
不可蓬头散发、撕裂衣服(比较10:6)、挨近死尸,即使是自己的父母也不例外(10-11节)。
10∼12 大祭司不能随俗作哀悼的打扮,也不能离开圣所去参加丧礼。
10~15本节至15节为有关大祭司参加丧礼和本身婚姻的特别条例。大祭司居丧不可示哀,连父母的遗体也不可接触,以保持他仪文上的圣洁,因为他受过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须娶圣洁的处女,才不致玷污他的圣洁,并确保后代的纯洁。
10-15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10)。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尸沾染(11)。
【利二十一10∼14 特别为大祭司而设的规例】大祭司需要持守更严格的 * 洁净规例。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须避免接触死人,即使不克参与父母的丧礼也在所不惜。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参与(见:民十九章,因死人沾染不洁所行的净化仪式)。这规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 祭仪。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须是处女。她必须从未结过婚,也不得曾经离婚或作过妓女。大祭司受膏,是要在与神交往时,代表全国之 * 洁净。故此,他必须避免接触一切能够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圣所不致因此被污。──《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利二十一12】「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上帝的圣所,因为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暂编注解〕「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13-14)
普通祭司每年只服务很短的一段时期。大祭司却是持续在岗的。他必须随叫随到,所以不能出去旅行。祭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代替其他祭司主持仪式,但没有人可以代替大祭司供职,尽管到后来他确实有了一个替身。
【利二十一13】「他要娶处女为妻。」
〔暂编注解〕大祭司应当娶处女为妻。他不像普通祭司那样可以娶寡妇,当然也不可娶坏名声的女子。
13∼15 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的处女;否则,他的儿女便不能参与圣职(15节)。
【利二十一14】「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暂编注解〕「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
第14节提到的婚姻所生下的儿女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职分,正如他自己因违法的婚姻而失去祭司的资格一样。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持祭司职分的圣洁。祭司在各个方面都必须是圣洁的。这样他们才配得百姓的尊重。
【利二十一16】「耶和华对摩西说:」
〔暂编注解〕16-24 残疾的禁例:圣洁也借着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余(畸型)两方面(18)。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17
21
23),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
【利二十一16∼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样不宜作为祭物(二十二19∼22),身体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样不可以在祭坛事奉。古代近东每个宗教都要求祭坛的圣洁特区之内保持仪式上的 * 洁净,祭物和在祭坛主持宗教事务的人员都包括在内。故此,祭司必须完全健康,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心智。因此所有「瞎眼〔包括只瞎一眼〕、瘸腿、被毁容、畸形」之人,都不能担任祭司职务。清单颇为详尽,因意外(骨折、睪丸压坏)、先天因素(侏儒、瘸腿、驼背)、疾病(皮肤病、疮痂)所构成的缺陷,都包括在内。有缺陷的祭司虽然不能接近祭坛,却仍有权分享祭司当得的祭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17】「“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上帝的食物。」
〔暂编注解〕进入圣所侍奉的祭司,应象所献的祭牲一样,在身体上没有残疾。有残疾的不可以执行献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个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担任的职务有区别,身体有残疾或瑕疵的亚伦的后裔,祭司的身分无改变,但不可以担任祭司的职务。
这个条例可供今天教会侍奉参考:圣职只能交付给合资格的人;不够这资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儿女敬拜和交通的权利,因为在属灵的身分,因为在属灵的身分上,都是神的祭司(彼前二5)。
祭司象被献的祭牲一样,必须是没有“残疾”的,这样才能预表基督的完美。
所献的祭物应该是完美而没有残疾的。在祭坛旁主持仪式的祭司也要这样。有残疾的人可以从事次要的工作,但不可上祭坛(第21节)。他们可以看管祭司的衣物,收集和检验要用的柴火,但不能生火或除灰。他们可以检查麻风患者,看门,打扫院子等。但他们不得履行任何属于祭司的职责(第23节)。他们没有被剥夺正常的祭司收入,可以吃归于祭司的供物,不论是圣的,还是至圣的(第22节)。赎罪祭、赎愆祭和素祭都是“至圣的”,和陈设饼一样(利2:3
10;6:17
25
29;7:1
6;10:12
17)。举祭和摇祭,初熟之物,头生的和永献之物都是圣的。
【利二十一18】「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暂编注解〕塌鼻子的。即“脸部有残缺”。
肢体有余的。直译为“任何伸出来的东西”,“任何太长的肢体”。一切与敬拜神有关的事物都必须完美。
18∼20 “塌鼻子的”。更可作:有残缺的脸庞。“长癣的”。即痒的(如湿疹)。“损坏肾子的”。即生殖器官有残缺的。
【利二十一19】「折脚折手的、」
【利二十一20】「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 」
〔暂编注解〕「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
「癣
...... 疥」:皮肤病。
「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
【利二十一21】「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上帝的食物。」
【利二十一21 神的食物】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为滋养祭司之用(有关献祭与祭司当得之分的描述,见二3、10,七6、31∼34,二十四8∼9;民十八12∼13、15、26)。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没有资格参与献祭 * 仪式,依然有权利食用这些神圣的食物,因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之中,亦提到神明和服务他的祭司共享祭筵,能够在侍从与神明之间形成特殊的连结。见一章1∼2节与三章6∼11节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二十一22】「上帝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
〔暂编注解〕22~23 有第18至20节所列出之身体缺憾的祭司虽然不能执行祭司的职务,但却可以分享那些归给祭司的供物。
【利二十一23】「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利二十一24】「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思想问题(第21章)】
1 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在丧礼上沾染不洁。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参提前3:1-13; 4:12; 多1:5-11。
2 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么?可作什么?这象征什么属灵教训?新约在这方面有什么进一步的启示?参路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21:11),须以圣工为重。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见太8:21-22; 路14:26。试反省你个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谁为首。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来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张策《利未记文字释经证道》․《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