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第二十四章拾穗
【利廿四1】「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暂编注解〕本章讲两件事,一是有关至圣管理的条例,一是有关亵渎的一个实例。这件事可能在神给了摩西有关圣油和陈设饼之后不久发生,因为按此书写法,实例总是随同条例一道出现。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为点灯捣成的清橄榄油拿来给你,使灯常常点着。」
〔暂编注解〕灯台和陈设饼的桌子都放在会幕圣所内。灯台上有灯七盏(出二十五31∼40),在会幕内长燃不熄,用清橄榄油为燃料(出二十七20∼21)。圣所靠此灯照明。大祭司是最早点亮此灯的人,每天负责“经理这灯”,有其他祭司协助。有的解经家认为此灯台为以色列的代表,要他们成为古代中东各国的光。不过照亮外邦人的真光则是主基督,信徒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彰显基督救恩之光。
为灯台所预备的“油”。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七章20节的脚注。
「橄榄油」:可用来点燃、膏抹和烹饪,在此只提及它点燃的功用。
这里关于灯油的指示与出27:20
21相同。油是由会众提供的。做陈设饼和七七节之饼的细面也是由会众提供。亚伦负责照管灯,起初由他亲自修剪(出30:8),后来由祭司们来做。
普通的油是榨油机里榨出来,但圣所的灯油却是捣出来的。要细心清洗果实,去掉一切杂质,叶子和枝杈,然后捣碎让油渗出来。这样加工的产量要比其他方式低,但质量要好。
权威人士对于灯是否昼夜点着有不同的看法。第3节说亚伦要“从晚上到早晨,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第2节却说灯要常常点着。根据出30:8,亚伦在晚上点灯,而撒上3:3说“神的灯”是要熄灭的。但按照标准的做法,“灯不能同时熄灭,却要日夜点着”。各种说法虽然表面上矛盾,实际上却是一致的。很可能“神的灯”(撒上3:3)并不是灯台。或许以利在举行仪式的时候没有做到应有的谨慎。祭坛必须始终放着一个祭物,陈设饼必须始终放在桌子上,同样,灯也必须始终点着。即使在白天,自然光也不足以让祭司在一个遮盖严密又没有窗户的帐棚里履行每日的仪式。
【利二十四2∼4 油灯】只有最上等的橄榄油,才能用在点亮圣幕圣洁特区的圣灯之中。盛载灯油的金灯台(见:出二十五31∼39),位于会幕的证幔(the curtain of the testimony)外面(见:出二十七20∼21),要从晚上到早晨点着。亚伦及其后裔所受的圣托,就是在此后万代之中,保持这灯长明。油灯与会幕的很多 * 祭仪法器一样,也是象征 * 耶和华的同在和护佑,以及祭司无休止的事奉。──《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廿四3】「在会幕中法柜 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暂编注解〕「从晚上到早晨」:表明这些灯是彻夜点亮的。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华面前常收拾精金 灯台上的灯。” 」
【利二十四4 金灯台的意义】构成金灯台那家喻户晓的印象的六个旁枝和中央灯盏,出自出埃及记二十五31∼40的形容,并且可能象征伊甸园中的生命树。然而二十四章4节对这灯台的形容只包括它是用金子造成的事实。灯盏的数目则没有说明。──《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廿四5】「“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饼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暂编注解〕“陈设饼”虽在《出埃及记》二十五23∼30提及,但详细的记述则在本章5∼9节。这十二个饼每隔七天更换一次,换饼在安息日举行(8节)。祭司可以在圣处吃换下来的饼,但他们家里的人不可以。有人说把净乳香放在饼上(7节)象征祈祷,求神给百姓日用的饮食(参太六11);有人说十二个饼代表以色列人十二支派,要他们纪念所得福气,来自供应丰富的神。
一个“饼”约需要四夸脱(4.5公升)的面粉来做成。参看第二十三章13节的脚注。
这是关于制作和使用陈设饼的特殊指示。此前已三次提到陈设饼(出25:30;35:13;39:36)。每个饼都是用4.4升细面做成的。圣经没有说明这些饼是有酵还是无酵的,但它放在第一层圣所耶和华面前似乎暗示没有用酵。作为常设的“素祭”(民4:7),它将遵循有关素祭的规定,因此一定是无酵的(利2:4
11)。约瑟弗斯特别指出没有用酵(《上古史》iii 6.6)。后来,饼的制作和摆放被视为利未人的工作(代上9:32)。
【利二十四5∼9 饼和香的陈设】十二个陈设饼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出二十五23∼30)。祭司每逢安息日要食用这饼,并且安放新饼。乳香代替细面烧在坛上,造成「献祭的香气」。饼是圣的,所以保留给祭司(但见:撒上二十一4∼6)。──《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廿四6】「要把饼摆列两行(或作:摞;下同),每行六个,在耶和华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暂编注解〕「摆列两行」:意思可能是分为两堆,每堆六个饼(因桌之面积很细,约一公尺乘半公尺(36×18英寸)。每堆旁边(7的「饼上」译作「饼旁」可能较适合)安放乳香,这乳香是要在燔祭坛上焚烧作为纪念的(见2:2
15-16)。
指有整齐地堆放(见士6:26)。饼的大小要求堆放而不是平铺成行。
【利廿四7】「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就是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
〔暂编注解〕“乳香”大概是盛在碗里,放在饼的旁边,而不是与饼一起烘烤。
乳香放在两个金杯里。当饼撤下时,香就要在火炭上焚烧献给耶和华。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这为以色列人作永远的约。」
〔暂编注解〕据《塔木德》的记载,陈设饼每周在安息日由四位祭司撤掉,两位拿走饼,两位拿走香杯。当他们要拿走饼和香杯时,另外四个下周值班的祭司带着新的饼和香杯进来。带新饼进来的祭司站在北边,面向南边;取走旧饼的祭司站在南边,面向北边。当一边的祭司撤去旧饼时,相面的祭司就把新饼放上。他们要注意,只有当新饼预备好了,才可以将旧饼取走。这样,在桌子上就始终有饼了。然后旧饼归祭司,让他们在圣所的神圣范围内吃掉。亚希米勒给大卫及其随从吃的就是这饼(撒上21:4-6;太12:3
4)。
这些陈设饼预表真正的生命之粮基督(见约6:51),也表明以色列人时刻依靠神供应一切的需求,包括属灵和属世的方面的(见太6:31-34)。桌子总是摆放着。上面的饼每周更换。正如灯台上灯的火焰向天升起,陈设饼桌子上的香也上升作为馨香的火祭,献给一切美物的供应者。
从圣所中耶和华的桌子到新约中主的桌子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祭司所吃的饼像征从天而来的主;我们现在所吃的饼,基督说是代表祂的身体(林前11:24)。
【利廿四9】「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他们要在圣处吃,为永远的定例,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是至圣的。” 」
〔暂编注解〕「永远的定例」 : 23-25章之间有些关于圣所的条例 ,叫人注意这些永久不变的仪式,不受上述每年一度的节期和特别的日子所影响。
【利廿四10】「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暂编注解〕这件案发生在西奈。一个未记下姓名的男子(埃及男子和以色列妇人所生)在营中与人口角,出言亵渎神名,当时尚无惩治亵渎的规律,所以把此人逮捕处决。这里特地记下母亲的名字和谱系(11节),是要让后来的人知道她是谁,要做母亲的注意:教养子女学习敬畏神是她们的责任。
此人的父亲虽为埃及人,但在司法范围内,外国人与土生的以色列人同等对待(22节)。
这个年轻人是埃及人的儿子。他“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说明他是不许进营的,但他却进来了。发生了一场争斗。年轻人亵渎了耶和华的名。他不属于营里,因此算为外人,要收在监里等待耶和华的指示,以确定以色列人的律法能否应用在这个半外人身上。他原先进入营里是要为自己搭帐棚(《先祖与先知》第407页)。
10-12节的历史事件 , 引致一些律例的成立。这罪的严重性乃在于犯者在咒诅中用了神的名字(11)。这混血儿(半个以色列人)明显地严重干犯了第三条诫命,但该诫命没有指定刑罚,故必须将犯罪者收监,等候神的指示(12)。这里的记载只提到他母亲的名字和世系(11),可能因为他是靠母亲的关系,才能进入营中。这件事也提醒以色列的母亲们,要教导子女敬畏神。
10∼16 这段亵渎圣名的人显然是出埃及记十二章38节所指的其中一个“闲杂人”。百姓放手在他头上,把任何加诸以色列人的罪都转移给他。“必担当他的罪”(15节)。罪人要完全负起个人的责任。
【利二十四10∼16 亵渎的性质】神的名是圣的。经文警告百姓不可滥用神的名字(出二十7),同样,妄自用神的名字来咒诅,或指名咒骂神(出二十二28),都是亵渎的行为。这是可处以石刑的死罪。* 亚述文献对亵渎者的处罚,是切断舌头,并活活剥皮。──《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廿四11】「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暂编注解〕他不知悔过,反而顽梗不化。
【利廿四12】「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
【利廿四13】「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利廿四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
〔暂编注解〕要将犯罪者「带到营外」:避免会幕被沾污。
「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听见的人因受连累而有罪,现今按手在犯罪者头上,藉他的死而获赦罪。
【利二十四14∼16 石刑处死】石刑是团体性的处死方法,也是圣经最常提及的一种。其功用是制裁侵犯整个社群的罪行(二十2的叛道,二十27之行巫术),每个被得罪之人都必须参与。由于要断定哪块石头导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故此没有一个人需要为这死亡负责。美索不达米亚的文献没有提及石刑,只提及淹死、刺刑(插在尖柱上)、砍头、火烧为处死的方法。──《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廿四15】「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上帝的,必担当他的罪。」
【利廿四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暂编注解〕17-22加插一段有关强暴的罪行,而这类律例同样应用在寄居者和陌生人身上(16
22)。
【利二十四17∼22 同态复仇法】同态复仇,即「以眼还眼」的法律观念,在圣经(出二十一23∼25;申十九21)和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之中都可以找到。* 汉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纪 * 巴比伦)则稍加变化,刑罚随犯人和被害者的社会地位(贵族、公民、奴隶)有所不同。设定价钱在死罪的案件中赎命,或取代同等的伤害(打断臂骨、剜出眼睛等)的必要,也是可能的。这些法律的根据,是要保证合法的赔偿,从而避免私自寻仇对文化所造成的危害。从理想的角度看,一个人受了伤害,真正公平的作法是对犯人作出同样的伤害。这作法骤看似乎极端,其实际功用却是规限对于被告所能作出的惩罚。──《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利廿四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暂编注解〕本节提出了一个刑罚的原则:“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就是刑罚与所犯的罪相抵,不可过分。杀人的人应处死,打死牲畜的要赔偿。此例适用一切人,不分种族,不分外人与本地人(22节)。“同归一例”,神的律法前,人人平等。
不过,以命偿命的原则应避免用在报私仇上。主基督教训信徒,不仅不要报复,而且要加倍让步和多给(太五38∼41)。参十九18注。
“ 伤” 指破裂。复仇法( l e xtalionis)的目的是为了公正,而不是报仇,更且是关乎公众的正义,而不是私人恩怨。参看马太福音五章38节的脚注。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意是要订定正确而公平的刑罚条例,强调赔偿应与损毁相称,要避免过分的报复或抵赖。在犹太人历史中,通常都没有按字面来执行这些有关报复的律例;伤人的可用适当的财物作补偿,但谋杀别人却不能以赎价代替填命(民35:31) 。 亵渎的罪与这些罪行同时记述,可见亵渎之罪的严重性。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暂编注解〕10-14节的事件澄清了某些民事律法,特别是用于外人时(见出21:12
24
33)。神会赦免任何的罪。但解决民事犯罪不能以此为据。以色列人既是一个民族也是一个教会。所以神赐下了这两方面的规则。若有人杀了人,神会在他悔改时凭着怜悯饶恕他。事实上不论人会犯什么罪,不论罪行有多恶劣,他仍然可以得到神丰盛的怜悯。神知道人心,所以能够赦免,甚至“忘记”。但如果人悔改了就中止惩罚的话,每一个罪犯都将声称自己悔改,以救自己摆脱绞架了。如果悔改就取消惩罚,所有的监狱很快就会空无一人了!
【利廿四23】「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思想问题(第24章)】
1 24章提及「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刑罚措施,新约的审判原则与旧约的有出入吗?参罗13:4; 彼前2:14
20。你对太5:38-39耶稣的话作怎样的解释?
2 本章一方面列举伤害人畜该受的处罚,另一方面指示祭司要每天理灯、每周摆设陈设饼,规定百姓要治死咒诅神、亵渎神名的人。今人重视人权、防止虐畜,但蔑视神,视神的名字和律例为儿戏。你有否受社会这种风气同化?本章给你什么提醒?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来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张策《利未记文字释经证道》․《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