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材料

 

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利未記第十八章拾穗

 

【利十八1「耶和華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1~5本節至5節揭示道德條例的基本精神,指出這些精神與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須遵守這裡列舉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著”的意思;因為這是神所立,應當作人的行為的唯一權威依據。

     保羅在新約中用“我活著就是基督”(加二20)當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則。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屬天的行為標準具體示範給世人看。

    1-30 婚姻的聖潔: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們以前的迦南人之惡習(3 二次  24 26 27 29 30),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 4 5 6 21 30), 可見這誡命的重點。本章所描述的「可憎之事」,是昔日近東各民族常有的惡習。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為如何保持人與人間道德上的潔淨,以及違反這些條例會有的後果。聖潔是一種道德的品質,反映在人格和行為上。要學效神的聖潔,僅僅機械地遵守一些儀文禮節是不夠的,必須在內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樣式,否則會成為耶穌所責備的法利賽人的邪惡和偽善。

 

【利十八129 性方面的禁忌】在每個社會中都有性禁忌,作為對婚姻習慣、姦淫與不正當性行為的約束。其規限隨文化而改變,但都各自反映其社會的經濟環境和道德觀。全屬 *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只說所禁的行為能玷污人。第2229節中「可憎惡的」一語,指出這種行為是違反神本性的。* 蘇美和 * 亞喀得的對應用語,亦認定這是神明憎嫌的行徑。在亂倫方面(618節),討論的重點在於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和姻親(夫妻、叔伯母、姑姨丈等)之間的關係。惟一例外是兄終弟及的責任(申二十五510),作弟弟的必須與嫂嫂發生性關係。大部分其他社會對於亂倫的態度,亦同樣深惡痛絕(例如 *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某赫人條約禁止與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死。埃及是個例外,王室中亂倫甚是普遍(但王室以外則沒有什麼奉行的證明),這是加強或集中王室權柄的手段。* 以攔君王亦有這種想法。已婚者通姦(20節)侵犯了家庭的神聖,並且污染繼承過程(見:出二十14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暫編註解〕「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猶太人認為其意是「我耶和華是你們的審判官」。

 

【利十八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暫編註解〕神子民的生活標準不是按埃及人或迦南人的習俗,而是由耶和華親自指令。

         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以後,應當拋棄埃及的生活方式。他們要前往迦南。那裡的罪惡也很流行。他們要避免罪惡,不論它來自哪裡。

 

【利十八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暫編註解〕這是他們唯一的得救之法。在罪惡墮落,彎曲悖謬的世代中,神希望祂的子民成為世上的光(腓2:15)。

 

【利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暫編註解〕5~18本節至18節為有關逆倫或違反人本性的男女關係的條例。婚姻為神所設立,是一切人倫關係的基礎。《創世記》二24的完美婚姻制度,雖然未在希伯來人社會中完全實行(比較太十九8),但違反自然的不正常性關係,尤其是逆倫,一直受到絕對的禁止。本章及二十1121,以及《申命記》二十七2023所禁制的罪惡,在迦南人等異教民族中流行甚廣,聖經視之為“惡俗”(3節);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學效(24 2627 30及本節)。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純潔,最基本的辦法是嚴禁近親間的結合。本章嚴禁近親通婚,其中屬於直系親屬的有六項(7 9 10 11 12 13節);屬於姻親關係者有八項(8 14 15 16 17 18節)。不過所列舉的都是顯見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當關係可以類推。近親結婚影響上代和下代,破壞完美的婚姻關係。

 

【利十八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暫編註解〕本節“你們”原文作“任何人”,並無性別之分;意譯可作“你們中間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露下體”就是親近。原文無“親近他們”字樣,中譯特加此句,幫助讀者明白,可在下加點。全句的性別是陽性,可指男女兩性。聖經中對男女私處常不直指,只用雅詞婉約道出。此處的“下體”(兼指男、女私處)和他處的“腸”、“腳”、“大腿”(均指男人的私處,參創十七11;二十四2 9;出四25;二十八42;得三7;賽六2)屬此例。“露下體”就是說“發生肉體關係”,特別指不屬正式婚姻關係的性關係。

     “露骨肉之親的下體”是指亂倫的關係,這些關係在第618節列出。

         「露 ...... 下體」:指房事,實際的婚姻關係,而聖經對非法的性關係會採用「行淫」或「狎妓」等稱呼,指一些會被判為有罪的性行為(參申22:13-30);事實上,「露下體」是代替通常慣用的「娶妻」一語。

         古代顯著的罪惡之一就是淫亂。迦南地也不例外。婚姻得不到尊重,婦女被當作牲口。本章反映了異教徒的真實狀況(第24-27節)。神警告以色列人要杜絕這一切罪行。神認為有必要發出這樣的警告,並加以詳細的說明,強調他們所面臨而必須警惕的危險。

         下體是男女私處的含蓄說法;露下體是性交的含蓄表達,特指正式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神嚴禁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有:母親(7節)、繼母(8節)、姐妹(不論是異母同父,還是異父同母;不論生在家,還是生在外,就是私生子,9節)、孫女或外孫女(11節)、繼母所生的女兒(11節)、姑母(12節)、姨母(13節)、伯叔母(14節)、兒媳(15節)、弟兄妻子(16節)、妻子的女兒或者孫女、外孫女(應當是指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女兒,17節)、妻子的姐妹(18節)、行經的女人(19節)、鄰舍的妻子(20節)、男人(顯然是同性戀,22節)和獸(23節)。

         6-18 禁止近親通婚:本段內所說的下體,是指女人的私處;甚至7 8 14 16等節提到的男人下體,也指女人下體,因為夫婦結合已成為一體(創2:42);夫之下體,即妻之下體。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暫編註解〕「羞辱了你父親」:原作「露你父親的下體」。

         718節均屬禁止亂倫的條例。犯者的處分見20章。

 

【利十八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暫編註解〕「繼母」:原指父親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內,羞辱骨肉之親是禁止近親通婚的唯一理由,這暗示關係密切的血親和姻親之間的婚配,會使婚姻關係變得不自然和不適當。

 

【利十八9「你的姐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暫編註解〕“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結合所生之女。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利十八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暫編註解〕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後無子,為了傳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遺孀,生子傳代。此種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認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著時娶其妻子(比較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施洗約翰責備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離婚的妻子,說明猶太人當時的傳統雖容忍離婚,但兄或弟仍活著,兄弟不可娶其已離異的妻子。

     若兄弟沒有兒女,那人便要娶兄弟的妻子,為他留後。參看申命記二十五章5節的腳註。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亂倫關係。申25:5-10對此提出一個例外:哥哥死時,若沒有遺下兒子,弟弟有義務娶死者的太太,為他存留後嗣。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暫編註解〕此處的“女兒”似指婦人與前夫所生的女兒。男人若與一婦人結合,又娶她的女兒或孫女或外孫女為妻,乃是“大惡”,因為既娶其母,她的女兒、孫女等都是“骨肉之親”(6節),法例嚴禁親近。

     “她女兒”指繼女兒。“外孫女”指繼外孫女。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暫編註解〕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卻許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亞和拉結二姐妹可作殷鑒(創二十九2330)。

     同時娶兩個或幾個姐妹為妻是禁止的。

         「作對頭」:可譯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當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時(離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娶她的姊妹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當事人的妻子死了,這禁例便不生效。這些禁例中,只有一條(17)附有道德的判斷。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暫編註解〕女人行徑,因儀文上不潔,不可以親近她,條例已見十五24.現在的條例視此舉有違道德。犯者嚴予懲處(二十18)。參十五19注。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暫編註解〕姦淫指已婚或已訂婚的女子與不是自己的丈夫發生關係,依法須判處死刑(二十10)。男人與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為不潔,早為《十誡》所禁止,此處明令禁制。“鄰舍”為廣義,指所有接觸到的人。

     20-23 對付特別可憎的罪:1 淫亂(20)、2 父母獻嬰孩為祭(21 20:2-5)、3 同性戀(22)4 獸淫(23)。後二者是違反自然的罪,特別受譴責。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暫編註解〕“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只,祭祀摩洛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獻神,另一說認為摩洛像用金屬鑄成,燒至赤熱,然後將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為神頒的條例所絕對禁止。

     奉獻給“摩洛”——一個亞捫人的神——有時牽涉獻人為祭的行徑(比較王下二三10;耶三二35)。

         「經火」:作為祭物。

         「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亞捫人的國神(參王上11:7)。

         21節所講的是靈性上的淫亂。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祇,祭祀的方式雖有不同說法,但確有以兒童作火祭的事情。一說將兒童拋入烈焰中;另一說是將摩洛的像燒紅,然後將兒童放在其手臂上活活灼死。這種異教不人道的祭祀,是神絕對禁止的。

         “經火,歸於摩洛”所描述含義不明的異教禮儀在這裡第一次提到。關於這個禮儀,還見之於利20:2-5;王下23:10和耶32:35中。王上11:7所描述亞捫人的神“摩洛”,可能就是同一章第533節以及王下23:13中的“米勒公”。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於摩洛何意?】

    答:摩洛Molech這一詞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Milcom或瑪勒堪Malcam(王上十一 5,番一 5)。西法瓦音(在伯拉河東岸)人稱這神為亞得米勒Adrammelech 這是亞捫人所拜的火神。(王下十七 31,王上十一 7)。先知耶利米說,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築巴力的邱壇,好使自己的兒女經火歸於摩洛。(耶卅二 35,十九 5)。敬拜它的禮節,有把炭火燃燒放在它的面前,用腳在炭上行走,這像似臥牛的身體。前二足如人手,手底有火,獻祭時置小孩於其手內,使之戰兢落於火中,意思是神與人聯絡。這種獻祭法子,是世間最野蠻的惡事。按摩西的律法,犯了這事的人,會眾必用石頭將他們打死。(利十八 21,廿 25)。並在所羅門王年間,橄欖山上有建築摩洛的邱壇,到約西亞年間,邱壇就被拆毀了。(王上十一 7,王下廿三 10 13)。── 李道生《舊約聖經問題總解()

 

【利十八21摩洛是誰?】歷代的神學家均對此感到困惑。有人認為摩洛(molek)就是古代碑文所證實的迦南神米加(Mekal),但後面兩個輔音的位置顛倒了。其他學者是這樣解釋的:“摩洛”(molek)與希伯來語的“國王”(melek)輔音相同。古希伯來語只寫出輔音。這裡的輔音是mlk。插入不同的母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詞。這些學者反映了古代猶太遺傳的觀點,認為“摩洛”不是某一個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稱為“王”的神,就象希伯來人稱上帝為“王”一樣(見詩五2;十16等)。他們還接受猶太的遺傳,認為古希伯來人把melek(“王”)的稱號留給了真神,而用來指迦南人的神時,就把母音“o”和“e”插入輔音字母mlk,就象bosheth(“羞恥”)一詞中的母音一樣。這樣就拼成了molek一詞。這個異教神的稱號有“羞恥之王”的意思,與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k形成對比。“摩洛”的這種解釋為神學界所廣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費爾德(Eissfeldt)公佈了他在北非迦太基發現的西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語的碑文。其中用“綿羊的molk”和“人的molk”來表示以動物和人為祭(《古迦太基語與希伯來語中作為祭供的molk與摩洛神的結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由於古迦太基語與希伯來語關係密切,艾斯費爾德把希伯來詞molek解釋為“許願”或“誓言”。於是“經火,歸於摩洛”就要譯成“作為摩洛”,也就是履行對異教的神所發的誓言。

  許多學者接受艾斯費爾德的解釋。但是從美索不達米亞馬里城的考古文獻中,G·多辛(Dossin)發現一個名叫姆魯克(Muluk)的神,在西元前十八世紀受到幼發拉底河中游地區人們的崇拜(《亞述學評論》Revue d' Assyriologie,卷35178頁,1938年)。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亞得米勒(在美索不達米亞碑文為亞達米基,Adad-milki)和亞拿米勒(王下十七31)也需要嬰兒經火獻上。這些神顯然與姆魯克神(Muluk)有某種聯繫,正如其名稱的後半部分所顯示的。

  鑒於這個最新的證據,摩洛似乎特指一個異教的神,需要把嬰兒作為燔祭獻上。因此傳統的譯法“經火,歸於摩洛”可以視為正確的。但這個神的名稱後來也用來指以動物和活人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語碑文所顯示的那樣。

 

【利十八21 使兒女經火歸摩洛】北非洲之迦太基,以及薩丁尼亞(Sardinia)的腓尼基遺址,都挖掘到以孩童為祭的考古證據。* 亞述時代(主前八至七世紀)的敘利亞和美索不達米亞,也有奉行此習俗。幾處經文都記載了把孩童以犧牲的形式奉獻給神明的作法,其目的有時是 * 豐饒(彌六67),有時是作戰勝利(士十一3040;王下三27)。然而聖經律法卻是從不容許以此作為祭物,獻給 * 耶和華的(申十八10)。很多學者認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 儀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某個主前八世紀的腓尼基碑文,記述基利家人與敵軍交鋒之前,向摩洛獻祭。──《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象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暫編註解〕中東自古即有同性戀的記載。同性間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節目中的一部分。聖經中曾提到所多瑪城居民中男色之風(創十九5)。同性苟合之事,聖經嚴禁,視為可憎惡,犯者處極刑(二十13)。新約時代,保羅曾嚴斥此種行為(羅一27;林前六9;提前一10)。

     同性戀是明明禁止的。另參看第二十章13節,經文指出同性戀的懲罰是死刑,也參看創世記十九章5節和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的腳註。

 

【利十八2223 同性戀和人獸性行為】同性戀(22節)和人獸性行為(23節)在古代近東,都是與 * 儀式和法術有關的作法。後者曾在 * 烏加列神話中出現,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 赫人法律尤然)。混淆分界是違反 * 潔淨之概念的。──《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2~24「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

{命題6-1}對禁止同性戀的誡命是否因解除「禁止吃分蹄的走獸」而隨之解除了?

〔難題〕律法禁誡同性戀(利十八22),並且禁吃豬肉和無翅無鱗的水中生物(利十一2-3 10)。但是這些講究儀式的律法後來都解禁了(徒十15)。若是如此, 就有一些人堅持的認為同性戀的禁誡也解除了。

【解答】

律法禁止同性戀的誡命,不是因為它只是禮儀的律法(ceremonial Laws)。不能因為這條誡命是記載在利未記就認為它僅是禮儀式的規條。而可以解除終止(pass away)。

(1)首先,如果禁止同性戀的誡命是禮儀的規條而可以終止,則在同一章所記載的強姦、亂倫與獸淫合的禁令都可以解除終止(利十八6-1422-23)

(2)神同時對外邦人也禁止同性戀(羅一 26);外邦人並沒有這些類似希伯來人的律法(羅二 12-15)。 神就是因為迦南人犯了這條律法而審判他們(創十八1-3 25 )

(3)即使在利未記所記載的律法對吃豬肉和吃無翅無鱗的水中物所得的懲罰(只有幾天的禁閉隔離) 與犯同性戀的懲罰(死刑)有很大的不同(利十八29 )

(4)耶穌改變了舊約有關飲食的律法(dietary laws(可七18 ;徒十15 ),但是在新約對禁止同性戀的道德律法仍然維持著(羅一 26-27 ;林前六9 ;提前 一 10 ;猶 7)

{命題6-2}是否因為同性戀造成不能生育 (barrenness),神才禁誡並咒詛同性戀的行為?

〔難題〕根據猶太人的信念,不能生育是一種咒詛(創 十六1 ;撒上一 3-7)。生兒育女是神所祝福的事(詩一二七3)。神對大地的祝福應許端賴後裔而定(創 十五5)。由於神如此重視後裔,一些人認為舊約對同性戀的不贊成,不難想像的就是這種行為不能生養兒女,產生後裔。因此他們認為聖經不是責難同性戀的行為,而只是由於同性戀不能有後裔的產生。

【解答】

聖經中從來未有記載同性戀被認為是一種罪過是由於不能產生後裔。聖經從未提到這兩者——「同性戀」與「後嗣」的關係。如果同性戀不能生育兒女而受懲罰,為何刑罰是死刑?死人更無法生育。如果反對同性戀的欲望;使他們(同性戀者)行異性通婚不是更為一個恰當的懲罰?

而且禁止同性戀的誡命不只是針對猶太人,也是針對所有的外邦人(利十八24 )。但是外邦人所得的應許和祝福並不能因為後裔而承襲以色列人的應許地。

最後如果不能生育是神所咒詛的;那麼單身不娶不嫁的人他們更是罪過。在教訓和實行方面,我們的主(太十九11-12)和使徒保羅(林前七8)都認可人可以單身。──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暫編註解〕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導致荒亂的道德生活,用雜交、與獸淫合、逆倫、同性苟合來敬祀自己的神只;而這正是神不容許存留在人類社會中的罪惡(創十九13),因此當迦南人罪惡滿盈後,便將他們逐出滅盡。

     以色列人周圍的民族犯有這裡所列舉的所有罪行,因此被趕出來。所以以色列人要避免犯類似的罪,否則也會被逐出。這裡的信息證明他們所面臨的危險是真實的。

     24-30 最後的警告及勸勉:上文提到各種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為,以色列人應盡力避免。神曾應許把迦南人驅逐離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們仿效迦南人行為,必會遭受類似的命運。

 

【利十八2428 迦南人的性變態行為】這些性變態行為,不可以單純視為人類本性墮落的結果。崇拜儀式中進行性交的用意,是促進土地豐收,牲畜和人口 * 興旺(fertility)。迦南宗教包含豐饒崇拜的證據雖然充分,儀式化性交的具體細節卻鮮有資料。廟宇人員肯定包括男女娼妓,但他們在儀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卻仍隱晦不明。本段經文又間接表示違犯這些關乎性交的規條能使人、地污穢,將他們趕出,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是必須進行的潔淨過程。地和其上居民有親密關係,對於以農牧維生的人來說,是十分自然的觀念。雖有此地至終屬於他們的保證,本段依然告誡以色列人,免得他們同樣污穢己身,以致同遭被逐的厄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暫編註解〕凡違反本章有關兩性關係的條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潔淨能破壞神與人的關係,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趕出(28節)。就象後來以色列民被趕出故土,淪為強敵手上的俘虜,受苦異國一樣。

     「地 ...... 吐出」:是擬人化的用法,即被趕走之意。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象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暫編註解〕吐出。原文是qo',見利18:25;拿2:10。以色列人只有與神保持立約的關係,才有權住在應許之地。如果他們違約,就喪失了迦南的居住權。他們將從“地上……被拔除”和趕散(申28:63 64)。以賽亞把以色列人比作“栽種”在“肥美的山岡上”的“葡萄樹”。但當葡萄樹“結了野葡萄”時,神就決定使全地荒廢(賽5:1-7)。

 

【利十八29「無論什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暫編註解〕凡行了這種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與所立的約無分,或被處死,或被趕逐。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暫編註解〕本章的結尾與開頭都宣告說:“我是耶和華”。目的是提醒他們神的聖潔以及祂擺在他們面前的崇高標準。

 

【思想問題(第18章)】

1 耶和華在本章章首曉諭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與迦南人的行徑,並要遵守 的律法。這分別為聖的原則如何應用於我們的生活中?

2 從24-25節看來,列邦雖不認識耶和華,但神仍追討他們淫亂與同性戀之罪(參創19)。今日基督徒處於人欲橫流的社會,有何警惕及責任?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