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章拾穗
【利二十1】「耶和華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可說是18與19章的增補,前兩章列述有關人與人間行為的條例,本章則講述違反這些條例的刑罰。處極刑的包括把兒女獻給摩洛、咒駡父母、各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交鬼等;也有些逆倫之罪,處罰不是死刑,而是無子女。
1-27 不聖潔者的懲罰:人若犯了18-19章所禁止的罪行,便須接受本章所描述的嚴重刑罰。
本章中所列的大多數罪行都在18和19章中討論過。那裡對百姓的呼籲完全是依據屬靈的立場,是對他們正義感的呼喚。在這裡,犯罪被視為對國家的犯罪,必須受到懲罰,而且通常是死刑。
【利二十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暫編註解〕“摩洛”可參十八21注。“用石頭打死”為以色列人社會中最普通的死刑。參《申命記》十七5。聖經中所記受此死刑的罪有:褻瀆神(二十四16)、拜偶像(申十三6∼10)、不守安息日(民十五32∼36)、交鬼(27節)等。所以處極刑,因為污穢了聖所,玷辱了神聖潔的名。
“摩洛”。參看第十八章21節的腳註。把孩童或嬰兒獻給偶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
「摩洛」:亞捫人的國神,但「摩洛」這名字也常附有冠詞,成為一個總稱,泛指迦南的偶像。這種偶像崇拜之所以特別可憎,乃由於它包含獻人為祭的行為,即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與偶像。
申12:31暗示這種可憎的行動 , 不限於對某個神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以色列人如犯這種可憎之罪,就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不但指把嬰孩奉獻給摩洛,而且把孩子作為燔祭真地獻上(王下23:10;耶32:35;見耶7:31;19:5;結16:21;23:37)。關於“摩洛”,見利18:21注釋。
【利二十2∼5 把兒女獻給摩洛】本書的一大主題,是拜偶像就等於是使自己為娼妓,與別神犯姦淫。這樣做會污染
* 耶和華的聖所、以色列民本身,和全地。經文譴責將兒童獻給摩洛為祭的行為(見十八21註釋),並判犯此罪的人以石刑處死(這是團體性的死刑,每個人都要參與為淨化禮)。這命令絕不可違,倘若社群佯為不見,神便要自己施行懲罰。把犯罪者「從民中剪除」的意思,是完全摒除於神與社群之外,一般視為神所執行的刑罰。──《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暫編註解〕「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表示這種行為是故意蔑視耶和華的專利權,不視 為唯一真神。如此離棄 的人,及那些佯作不見或寬容這種行為的,神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4-5)。其次,以色列鄰國用以推測及控制將來的方法,神也一概禁止(參19:31),同時宣佈犯者的刑罰(6)。
【利二十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利二十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暫編註解〕剪除。直譯為“砍倒”,“砍碎”,“消滅”,“毀滅”。神命令處死把嬰孩獻給摩洛的人,通常是用石頭打死。百姓如果不採取行動,而放任這種罪行的話,神就會親自處理,“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不清楚罪犯是如何“剪除”的(見創17:14;出12:15注釋)。這裡只是指死亡。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暫編註解〕關於招魂術,參看申命記十八章10、11節的腳註。
「隨他們行邪淫」:顯然這罪與2-5節所說的有密切聯繫。申18:9-14將二者都包括在推斷未來的方法裡面。
凡想以任何方式通靈交鬼的人都要受到懲罰(第27節)。由於第6節沒有提到死刑,人們推測在某些情況下要由審判官依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根據第27節,通常須處以死刑。關於“交鬼”,見利19:31注釋。
【利二十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暫編註解〕如上所述,這是《利未記》的基調。神希望祂的子民永遠牢記在心。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暫編註解〕第7節指示要成聖,接著吩咐“遵行我的律例”;然後說“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這裡把成聖和遵行神的律例結合在一起。在現實生活中確實需要如此。說成聖不用順從神的旨意,那是謬論。
【利二十9】「凡咒駡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駡了父母,他的罪(原文作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暫編註解〕咒駡父母的判死刑,因為父母是神的權柄的象徵,是祂在家庭中的代表,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
“他的血要歸到他身上”。即他自取滅亡。
聖經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咒駡才會處死。沒有明確界定暗示包括任何形式的無禮。
9-21 家庭內的罪行:咒駡父母(9)的嚴重後果顯示神重視家庭制度;況且父母在家庭中代表了神的權柄,咒駡父母等於褻瀆神。姦淫者(10; 參18:20)、亂倫者(11-12
14; 參18:7-8
15
17)、與男人攪同性戀的(13;
參18:22)、與獸淫合的(15-16; 參18:23),都要遭受最嚴重的刑罰。
【利二十9 咒罵父母】新國際本雖作「咒罵」(和合本同),學者研究卻顯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輕藐的態度對待父母,不是咒罵。這罪行較為廣義,必定包括出埃及記二十一15不可毆打父母的禁令,更是第五誡「當孝敬父母」(二十12)的反面。每個命令都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團結,以及保證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飲食、保障,來供養父母而設的(見:申二十一18∼21)。美索不達米亞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對於輕藐父母的問題也十分清楚。*
蘇美法律准許將不認父母的兒子賣為奴隸,* 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切除毆打父親之兒子的手。* 烏加列文獻中一個遺囑用本節所用的動詞來形容一個兒子的行為,以剝奪其繼承權。──《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暫編註解〕10至16節的內容和十八6∼23相同,只是多了刑罰的說明,故可參十八章中有關的註解。
10-21節讀起來並不舒服。所提到的都是可恥的罪惡。通常須處以死刑。
【利二十10∼16 判處死刑的性罪行】性法例所針對罪行(姦淫、亂倫、同性性行為、人獸性行為)的嚴重性,在本法典中與拜偶像同等,因此也是死罪。兩種罪行都能玷污人和地,所以絕不可以姑息。
這種性質的罪行在其他法典中亦遭重懲:*
漢摩拉比法典(第129、132條)規定姦淫必須接受「神明裁判」(trial
by ordeal),強姦(按第130條)是死罪,(第154條)定亂倫的懲罰為放逐。*
中亞述法律(第20條)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是宮刑。與豬、狗性交,* 赫人法律(第199條)定為死罪。舒皮盧柳瑪(Shuppiluliuma)與胡卡納(Huqqana)所簽署的赫人條約,規定後者不得與姊妹或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行為,因為赫人處死這樣做的人。但這些禁忌卻也不是有普世性的約束力。例如波斯時代鼓勵人與自己的姊妹、女兒、母親結婚,以表示虔誠。但對以色列人來說,這些都是對於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構成危險的行徑。危害家庭就是危害盟
* 約。──《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暫編註解〕“逆倫”。即混亂。
【利二十13】「人若與男人苟合,象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利二十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利二十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姐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姐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暫編註解〕「露 ...... 下體」:這術語只在此及18章出現,摩西五經其餘各處均無此語,可見本段與18章的密切關係。刑罰各罪的方式有多種不同的描述(2
5
10
14
17
20-21)。
17~21本節至21節所記均為淫亂罪,神要親自刑罰。與自己的姐妹發生肉體關係,或與在經期中的女人同房,神要把他剪除(參十八19注)。一個人要是與姨母或姑母或兄弟的妻子結婚(20
21節),男女均無後。人要是與嬸母同房,二人須擔當自己的罪,處罰似較“剪除”為輕。
【利二十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利二十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暫編註解〕這種處罰在今日可能不算嚴厲;但在古時卻是很嚴重的。無子女而死意味著與以色列的盼望無份,被排除在聖約之外。
【利二十20∼21 無後的刑懲】有兒女就等於是老來有人照顧,死後有人埋葬,並且將家庭延伸到下一代。無後就是家庭被剪除,並有老來死後孤苦的危險。──《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暫編註解〕希伯來人雖有弟續兄孀的婚姻法(申二十五5∼10),但只限于兄死之後才可實行;否則,律法嚴禁。
【利二十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暫編註解〕22-26 勉勵百姓分別為聖:勸勉的重點在於神已將他們分別出來(24);「分別」一詞在本段出現了三次(24
25
26)。
【利二十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暫編註解〕本章所描述的可憎罪行,都是迦南人的行為。
神希望祂的子民在舉止,穿著,品行,甚至飲食上與周圍的民族有區別。神對祂子民的理想是完全與世界分別。
【利二十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暫編註解〕“流奶與蜜之地”指迦南和四周乾旱的曠野相比,迦南水源充足,物產豐富,確為綠洲。參《出埃及記》三8及注。
【利二十25】「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暫編註解〕明顯是指11章關於飲食的律例,其主要目的乃是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中間劃出清楚的分界線。
分別出來。見第11章注釋。
【利二十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暫編註解〕「使你們作我的民」:簡要地概括了律法的全部目的。
有分別。該詞原文還出現在創1: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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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出26:33;賽59:2和利20:24,25中。以色列應與其他所有的民族有區別,不僅在敬拜方式上,而且在理想,目標,社交,休閒,飲食和穿著方面。神讓祂的子民與所有其他的民族“有分別”,不但為了使他們與眾不同,而且使他們能夠在生活的一切習慣上表現祂品格的完美。這樣,異教民族就有機會認識神律法的優越性了(申4:6-9)。
【利二十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暫編註解〕找人交鬼和行巫術的懲治條例已見6節。本節是對行巫術與交鬼的人的刑罰。因為這一類的活動不只不能光大神的聖潔,反而導民于迷信,成為鬼魔的奴隸,行此等事的人須判處死刑,用石頭打死。
做神聖潔的民是極大的光榮,也負有極大的責任。如何保持聖潔,本書有清楚的規定,但正象領到永生的路一樣,很窄、很難走。不過只要肯走,的確可以成為獨特的蒙揀選的百姓。本書所列條例不只有關道德倫理,也涉及到個人衛生與福利,因為後者一樣能影響到全體的生活。
重申6節的吩咐 : 引誘百姓走迷的人(交鬼和行巫術的)必要治死,因為這是拜偶像的罪,而以色列人必須遠避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
【利二十27 交鬼和行巫術】請參看十九章31節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思想問題(第20章)】
1 將兒女獻給摩洛的人,固然要治死,連目睹而佯作不見的,也要受同樣的懲罰,可見百姓對彼此的行為要負責(19:17)。今日基督徒相互之間是否也該如此?參太18:15-17; 加6:1。
2 昔日迦南地盛行的交鬼、巫術,是與問卜有關(19:31),這與大祭司用烏陵土明尋求神的旨意有何不同?為何被禁止?今日你所處的社會有類似的事情嗎?你應當采什麽態度?
3 若說本章的法例是神所指定的,這是否表示今日基督徒應在社會中提倡這類刑罰?現今的社會跟以色列人的社會有否不同?參出19:4-6; 羅1:24-32。
4 本章章末重申分別為聖的主題,今日是否每個基督徒都要分別為聖,抑或這只是對某些信徒的要求?參彼前1:15。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