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一章拾穗
【利二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暫編註解〕本章與次章和以前幾章不同,對象不是個人,而是祭司,向他們揭示聖潔的準繩。祭司既為神的代表,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十二48)。做祭司的人必須在身體上、在儀文上無瑕疵,才能為神所接納。
祭司因此不可接觸死人,以免沾染不潔(民十九11∼13),但至近的親屬例外(2∼3節),因為作祭司的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顧喪事的責任(2∼3節)。這裡沒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與妻子既連合為一,超過至親應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過有職在身的大祭司,連父母之喪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樣參與(二十一10∼12)。
1∼4 這些給予“祭司”的特殊限製,是禁止他們觸摸死人(即抬屍體、觸摸墳墓、進入死人的帳幕或房子),除非死者是這幾節所列出的親屬(比較民一九11
14)。第4節的意思並不清晰,可能指祭司甚至不能為了一個首領的(重要的)人而沾染自己,或他不能為了妻子而沾染自己。
1-9 祭司在喪事及婚事上的禁例:祭司應避免與死人接觸 (1),
因為死亡乃罪的刑罰,與它接觸便被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親 (2), 然而妻子卻沒有在這裡提及,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與丈夫同為一體,故毋須提出。
第21章的信息是給祭司和他們家庭的。他們必須避免任何形式的污穢。有些事情百姓可以做,祭司卻不可以做。同樣,普通祭司比大祭司擁有更多的自由。地位越高,要求就越嚴格。適用于家長的規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他們的家庭。兒女的不端行為可能會使父親蒙羞。
21:1-22:33 祭司及祭物的聖潔:如果百姓須與一切邪惡隔絕,祭司們更當如此,他們是要歸神為聖的(6),百姓也要以他們為聖(8)。
【利二十一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暫編註解〕不論是聖徒還是罪人的死屍,都被視為不潔淨的。祭司摸屍體就不潔淨了,不能在聖所主持儀式。但遇到近親時也有例外,如父母,兒女和兄弟姐妹。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暫編註解〕「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後則屬於丈夫的家庭,不再算為親姊妹。外邦的習俗,如損毀身體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這不單是因為殘缺不能代表聖潔完全(參18-21),更因為它破壞了神原先創造的美好。祭司顯然在一切行動上都應該作榜樣,他結婚的物件必須是貞潔的女子(7)。 這例似乎著重被女子的品格及聲譽多過她過去的性經驗,因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婦為妻(比較本節與14)。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暫編註解〕本節中“從俗沾染自己”一語,意思不明確,可能指參加喪事儀式而沾染不潔,也可能指與姻親關係的人接觸而沾染不潔。前一說較可信,因上下文講的都與喪事有關,而這喪事可能是姻親的。《現代中文聖經》將本節意譯為“他也不可因參加姻親的葬禮污辱了自己”,當系采此解釋。
祭司既是神的代表,“在民中為首”,“歸神為聖”,對他們的要求也就高過一般人,正如聖經所說:“多給誰,就像誰多取”(路12:48)。做祭司的必須在身體上、儀式上毫無瑕疵,才能被神悅納。
“從俗沾染自己”,意思不明確,上下文講的都是與喪事有關的,因此可能指參加喪事儀式而沾染不潔。
為首。直譯為“丈夫”(出21:22)或已婚男子(出21:3)。這裡很可能取後一種意思,就是不可因為姻親而沾染自己。祭司不可隨從通常哀悼死者的習俗。他始終要保持祭司職分的尊嚴。
【利二十一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暫編註解〕剃頭、剃須、劃身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寓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防止異教風俗進入神自己的民中(參十九27及注)。
關於剃頭或劃身,參看第十九章27、28節的腳註。
不可使頭光禿、剃除鬍鬚的周圍和用刀劃身(5節),19:27-28那裡已經提到過,這些都是異教的喪禮儀式,含有取悅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這種損及身體完美,破壞聖潔形象的舉止,都在嚴禁之列,同時也防止異教風俗滲入神子民的信仰中。
【利二十一5 祭司剃鬚之例】祭司特別受命,要保持自己潔淨神聖,因為把祭物獻給神是他們的責任。故此,他們的皮膚和鬚髮必須保持完整,沒有瑕疵損毀,作為他們聖潔的見證。因此,他們不得參與割傷身體、自拔頭髮、剃除鬍鬚等迦南人致哀的習俗。事實上,他們如果以任何有失聖潔的姿態出現,都是可恥的(見:亞三3撒但控訴大祭司約書亞的場面)。──《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6】「要歸上帝為聖,不可褻瀆上帝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上帝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暫編註解〕祭司是神所選定向祂獻祭的人,應比任何人更生活得聖潔。
不可褻瀆神的名(6,8節)。祭司是神所選定向他獻祭的人,應當比普通人更加聖潔。
雖然神沒有為祂的子民制定兩種標準,但祂希望祂的傳道人在聖潔生活方面能為教會樹立榜樣。神的崇事始終要求一個人做到最好。本章強調三件事作為祭司職分的資格:一. 身體條件。只有身體健康,沒有殘疾,精力充沛的人才可以在神面前供職。身體的完美像徵著眾人需要努力追求的品格完美。二. 聖潔的人。他們的生活和家庭都必須是無可指摘的。評判一個教會,是通過其教友的生活。還有一個可能是更加嚴格的試石,就是傳道人的生活所體現的聖潔標準。三. 獻身的人。古時的祭司不可以讓任何事情來干擾他們對神的服侍。大祭司不可以為親人的去世而哀悼,甚至不可以參加親人喪禮的細節事務(見第10
11節)。任何事情都不可以阻礙神的工作。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汙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上帝為聖。」
〔暫編註解〕祭司侍奉神,歸神為聖,不可娶被汙的女人或妓女為妻。迦南祀神風俗中的淫亂行為,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污辱神的聖名。神對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
“被汙的”指放蕩的。
不可娶妓女、被玷污的婦人或者被休的婦人為妻(7節)。祭司侍奉神,歸神為聖,神對他們的婚姻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為他們世世代代為祭司,婚姻必須絕對圓滿,沒有瑕疵;迦南祭拜偶像的淫亂行為,也決不可在與神立約的社會中出現,以免羞辱神的名。
【利二十一7 祭司結婚之例】祭司有特別的規例,不得與曾為妓女的女子結婚(「因作妓女被污」一語表示犯罪者明目張膽;和合本:「妓女或被污的女人」)。此外,他也無權與曾經離婚的婦人結婚。理由可能是在離婚訴訟中,不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見:民五11∼31;申二十二13∼14,二十四1)。──《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上帝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暫編註解〕對祭司聖潔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兒如有不道德行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親,刑罰是用火燒死。
「辱沒了父親」:使父親變成不潔,故也作為不潔的來源,必須用火燒死。
祭司的女兒如果行淫,必須用火將她燒死(9節)。對祭司聖潔的要求,也包括他的家人在內。祭司的女兒如果有不道德的行為,不但羞辱自己,也羞辱父親,因此要施以火刑。
如果百姓中的少女犯了罪,就要按照她罪行的程度來決定對她的處罰。但如果祭司的女兒行淫,那就只能處以火刑。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暫編註解〕祭司的規則十分嚴格,但大祭司的規則更加嚴格。在所有的祭司中,只有他頭上倒了膏油,承接聖職,穿上金色的聖衣。他不可蓬頭散髮,因為這會弄掉刻有“歸耶和華為聖”的金牌;不可撕裂衣服,像一般人傷心時那樣;也不可挨近死屍,甚至他父母的屍體也不行。基督對一位想成為門徒的人所說的話,似乎反映了這種觀念(太8:22)。如果大祭司這樣做,他就會成為不潔,以致無法履行他的聖職。
不可蓬頭散髮、撕裂衣服(比較10:6)、挨近死屍,即使是自己的父母也不例外(10-11節)。
10∼12 大祭司不能隨俗作哀悼的打扮,也不能離開聖所去參加喪禮。
10~15本節至15節為有關大祭司參加喪禮和本身婚姻的特別條例。大祭司居喪不可示哀,連父母的遺體也不可接觸,以保持他儀文上的聖潔,因為他受過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娶聖潔的處女,才不致玷污他的聖潔,並確保後代的純潔。
10-15 大祭司在喪事及婚事上的禁例:更嚴格的條例加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聖潔身分在聖衣上表明出來(10)。他不該流露普通人憂傷的神態(10),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屍沾染(11)。
【利二十一10∼14 特別為大祭司而設的規例】大祭司需要持守更嚴格的
* 潔淨規例。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須避免接觸死人,即使不克參與父母的喪禮也在所不惜。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參與(見:民十九章,因死人沾染不潔所行的淨化儀式)。這規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 祭儀。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須是處女。她必須從未結過婚,也不得曾經離婚或作過妓女。大祭司受膏,是要在與神交往時,代表全國之
* 潔淨。故此,他必須避免接觸一切能夠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聖所不致因此被污。──《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利二十一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上帝的聖所,因為上帝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暫編註解〕「不可出聖所」:這吩咐是指不要因慶吊之事而擅離職守,並非表示他須經常留在聖所內。他只可娶本族中的處女為妻。(13-14)
普通祭司每年只服務很短的一段時期。大祭司卻是持續在崗的。他必須隨叫隨到,所以不能出去旅行。祭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代替其他祭司主持儀式,但沒有人可以代替大祭司供職,儘管到後來他確實有了一個替身。
【利二十一13】「他要娶處女為妻。」
〔暫編註解〕大祭司應當娶處女為妻。他不像普通祭司那樣可以娶寡婦,當然也不可娶壞名聲的女子。
13∼15 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的處女;否則,他的兒女便不能參與聖職(15節)。
【利二十一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汙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暫編註解〕「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指出這婚姻條例的原因,因為大祭司若不是與本族的處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適宜參與聖事。
第14節提到的婚姻所生下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父親的職分,正如他自己因違法的婚姻而失去祭司的資格一樣。這些規定是為了維持祭司職分的聖潔。祭司在各個方面都必須是聖潔的。這樣他們才配得百姓的尊重。
【利二十一16】「耶和華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16-24 殘疾的禁例:聖潔也藉著身體的正常表達出來;身體不正常包括身體殘缺及肢體有餘(畸型)兩方面(18)。身體不正常的祭司子孫不能在祭壇上服役(17
21
23),卻獲准吃祭司之分的聖物(22)。
【利二十一16∼23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樣不宜作為祭物(二十二19∼22),身體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樣不可以在祭壇事奉。古代近東每個宗教都要求祭壇的聖潔特區之內保持儀式上的
* 潔淨,祭物和在祭壇主持宗教事務的人員都包括在內。故此,祭司必須完全健康,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心智。因此所有「瞎眼〔包括只瞎一眼〕、瘸腿、被毀容、畸形」之人,都不能擔任祭司職務。清單頗為詳盡,因意外(骨折、睪丸壓壞)、先天因素(侏儒、瘸腿、駝背)、疾病(皮膚病、瘡痂)所構成的缺陷,都包括在內。有缺陷的祭司雖然不能接近祭壇,卻仍有權分享祭司當得的祭物。──《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上帝的食物。」
〔暫編註解〕進入聖所侍奉的祭司,應象所獻的祭牲一樣,在身體上沒有殘疾。有殘疾的不可以執行獻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個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擔任的職務有區別,身體有殘疾或瑕疵的亞倫的後裔,祭司的身分無改變,但不可以擔任祭司的職務。
這個條例可供今天教會侍奉參考:聖職只能交付給合資格的人;不夠這資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兒女敬拜和交通的權利,因為在屬靈的身分,因為在屬靈的身分上,都是神的祭司(彼前二5)。
祭司象被獻的祭牲一樣,必須是沒有“殘疾”的,這樣才能預表基督的完美。
所獻的祭物應該是完美而沒有殘疾的。在祭壇旁主持儀式的祭司也要這樣。有殘疾的人可以從事次要的工作,但不可上祭壇(第21節)。他們可以看管祭司的衣物,收集和檢驗要用的柴火,但不能生火或除灰。他們可以檢查麻風患者,看門,打掃院子等。但他們不得履行任何屬於祭司的職責(第23節)。他們沒有被剝奪正常的祭司收入,可以吃歸於祭司的供物,不論是聖的,還是至聖的(第22節)。贖罪祭、贖愆祭和素祭都是“至聖的”,和陳設餅一樣(利2:3
10;6:17
25
29;7:1
6;10:12
17)。舉祭和搖祭,初熟之物,頭生的和永獻之物都是聖的。
【利二十一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
〔暫編註解〕塌鼻子的。即“臉部有殘缺”。
肢體有餘的。直譯為“任何伸出來的東西”,“任何太長的肢體”。一切與敬拜神有關的事物都必須完美。
18∼20 “塌鼻子的”。更可作:有殘缺的臉龐。“長癬的”。即癢的(如濕疹)。“損壞腎子的”。即生殖器官有殘缺的。
【利二十一19】「折腳折手的、」
【利二十一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
〔暫編註解〕「矮矬」:極其矮小(如侏儒)。
「癬 ...... 疥」:皮膚病。
「捐壞腎子」:生殖器損壞。
【利二十一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上帝的食物。」
【利二十一21 神的食物】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為滋養祭司之用(有關獻祭與祭司當得之分的描述,見二3、10,七6、31∼34,二十四8∼9;民十八12∼13、15、26)。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沒有資格參與獻祭 * 儀式,依然有權利食用這些神聖的食物,因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文獻之中,亦提到神明和服務他的祭司共享祭筵,能夠在侍從與神明之間形成特殊的連結。見一章1∼2節與三章6∼11節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一22】「上帝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暫編註解〕22~23 有第18至20節所列出之身體缺憾的祭司雖然不能執行祭司的職務,但卻可以分享那些歸給祭司的供物。
【利二十一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利二十一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思想問題(第21章)】
1 祭司是民眾的領袖,須在擇偶及身體上遵守更嚴格的要求,又不在喪禮上沾染不潔。今日神對屬靈領袖是否也有更嚴謹的要求?參提前3:1-13; 4:12; 多1:5-11。
2 身體殘缺的祭司子孫不可作什麽?可作什麽?這象徵什麽屬靈教訓?新約在這方面有什麽進一步的啟示?參路14:13
21; 彼前2:9。
3 大祭司不可為父母舉喪(21:11),須以聖工為重。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當中作出取捨時,應以誰為重?見太8:21-22; 路14:26。試反省你個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誰為首。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