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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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七章拾穗

 

【利廿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書最後一章講許願和奉獻的條例。許願作的奉獻有實物,例如獻自己、家人或奴僕給神,獻牲畜的供物,以及獻上房屋和土地等;也可以用金錢代替實物,不過須照估價加五分之一。

     估價的標準按聖所的平估(參五14注),一個男人值五十舍客勒銀子,銀子付給祭司,為聖所的經費。女人許願侍奉,估定為三十舍客勒,可能因體力不若男子。五至二十歲的人,男子二十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女人在聖所中可協助祭司做非祭祀性的工作。

     至於更年幼的男童與女童,在許願期間可在聖所中學習侍奉。窮人許願但付不起費用,祭司可按他的經濟能力減少。

     許願是十分莊嚴的事,必須慎重,所以一再告誡不可輕誓(參申二十三21∼23);一旦許願,必須完成。

     1-34 許願之例:本章與上章的聯繫可能是在思想方面:上章論及神向 子民的「許願」,本章則論及以色列民向神許願的律例。人通常比較容易在危急或困難時候向神許願,而事後卻後悔甚至不願還願。聖經對這種行徑多次提出警告(參申23:21-22; 箴20:25; 傳5:4-5)。本段為許下願的獻物訂一個較高的賠償價值,並懲罰那些反悔、要收回獻物的人,要他們付出所估定的贖價另加五分之一。這裡提到的許願獻物,包括人、牲畜、房屋及田地

 

【利廿七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特許的願”。即一個人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 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耶和華。他不需要把擁有權轉移,只要以一個合理的價錢來代替(若所許的是潔淨的牲畜,他便不能把牠贖回;9 10節)。

         許願是向神莊嚴地承諾要為祂做某件事,奉獻禮物或獻祭。在《舊約》中,人們常常在痛苦或危難中,在渴望神施恩時許願。他們許願的條件就是要神要滿足他們的請求。雅各許願說,如果神祝福他,使他興旺,並帶他安全回家,他就願意服事神(創28:20-22)。大衛曾許過無條件的願(詩132:2-5)。

         2-8 人方面:若所許的是人,意思就是奉獻那人去服事神。撒下15:8及詩116:14-18顯示被許的人要成為神的奴僕。但聖殿裡的事奉是利未人的專利,因此,許願的便要付出奴隸贖金的價值來還願。價額則按被許之人的性別及年齡而有所分別。

 

【利二十七2∼8 人的奉獻】把人奉獻到聖殿事奉,可能是根據每家都要為神的事工作出犧牲(即提供勞力)的概念。因此,撒母耳還未出生,母親已經把他奉獻到示羅的聖幕中事奉(撒上一11)。然而在勞工不足的以色列地區,此舉是不切實際的。這制度的設立,就是按照被贖之人性別、年齡、工作能力、付款能力為根據的等值表,用贖人的方法,來滿足這個責任。* 吾珥南模法典,以及 * 埃施嫩納和 * 漢摩拉比法律中,按照被害人所受的傷害、年齡、社會地位和性別規定罰款的人身傷害條例,都與之相近。──《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七2∼13 願的本質】古代近東大部分文化,都有關乎許願的資料。這些文化包括了 * 赫人、* 烏加列、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後者資料最少)。願是自動與神明建立的協定。這案例之願所牽涉的,是獻身在聖殿事奉之人的價值(見:撒上一11)。它可能與出埃及記十三13,十四20;和民數記十八15∼16 贖回長子的作法有關,但不涉及以人為祭。等值表按照被贖之人的性別、年齡,和工作能力,來評定被贖之人的價值。如此,聖殿才有足夠的款項來應付維修和購置設施的需要(王下十二5∼6)。它和所有的願一樣,都召請神的參與(此舉之嚴重性可見於出二十7),雙方都有責任履行願中的條款。願通常是有條件的,並同時向神明祈求。用以贖人的物件本身除非有不宜奉獻之處(即不潔或有不健康),否則就會成為聖物,不可再行贖出。贖價數額之巨(高達五十舍客勒),表示此非普通之願。──《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你估定的,從廿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暫編註解〕「聖所的平」:是估價的標準;由於當時度量衡標準不一,故要指定某一標準。

         贖回一個人的價格是神根據性別和年齡依次確定的。五歲以下男童的贖價是五舍客勒;二十歲以下是二十舍客勒;六十歲以下的是五十舍客勒;六十歲以上的是十五舍客勒。女性的贖價大約是上述金額的一半。如果是窮人,就沒有那麼嚴格,可以由祭司根據他的支付能力進行調整。值得注意的是,贖價的差別是根據年齡,而不是根據身份。大祭司的贖價不比普通勞動者高。

         3∼7 奉獻給耶和華之男人或女人的估值,顯然是根據他在某個年限作雇工的工價。

 

【利二十七3 聖所舍客勒】贖銀根據聖所舍客勒繳付,而非普通的舍客勒;後者約等於十一點五克。學者大致認為秤銀子所用的聖所舍客勒比常用的舍客勒為輕,但卻沒有確實的證據。考古學家挖掘到的舍客勒法碼,重量在九又十分之三至十又二分之一克之間。──《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七3∼7 數額】贖回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的數額,一律用銀子計算。按照二十季拉等於一舍客勒來計算(二十七25),贖價最大者五十舍客勒,達僱工年薪的多倍。由此可見許下這種願的人不多,因為願一旦許下,就不可不還。他們根本付不起這個價錢,所以贖回奉獻之人大概不是經常發生的事件。──《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二十七3∼8 相對價值】決定那奉獻在聖殿事奉之人贖身的相對數額,所根據的條件有四:年齡、性別、工作能力、付款能力。其背後的假設,是成年男子從二十至六十歲勞工的總值是五十舍客勒。兒童工作的年數雖比成人為多,規定的贖價比成人為低(性別亦有影響)。一如意料,六十歲以上之人的數額不及工作年齡者。窮人需付的數目則由祭司根據其付款能力來決定。這些數字雖然可能反映奴隸的價格,不同年代的變動幅度卻使之無法成為可靠的指標。──《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利廿七5】「若是從五歲到廿歲,男子你要估定廿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暫編註解〕5-6 提到年幼的男女,可能顯示一個人將自己或家中的某成員許願歸給神。

 

【利廿七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利廿七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利廿七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利廿七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暫編註解〕所許的若是潔淨的牲畜,它就成為“聖”的了,不可以更換或贖回,必須獻為祭。人們可能想用好一點或差一點的牲畜來代替。但這是不可以的。如果被發現,這兩個牲畜就都成為“聖”的了,都必須被獻為祭。

         9-13 牲畜方面:這可分為用以獻祭的潔淨牲畜和不可獻上的不潔淨牲畜。前者許願以後,則成為神的產業,物主不能贖回;若有人反悔,以別的牲畜代替所許的牲畜,則二者均成為神的產業(10)。對於不潔的牲畜,物主可按估價加五分之一的條例辦理贖回手續(13)。

 

【利二十七9∼13 贖回牲口】當事人如果有意用牲口來還願,牲畜的價值和是否合格,必須由祭司檢定牠是否有瑕疵或其他未瑧完美之處,以及是否潔淨(即可否作祭物)。在禮儀上不潔的牲畜依然可以奉獻,只是必須加上價值的五分之一贖回。奉獻者的意思若是將牲口獻上為祭,就在任何情況之下都不得贖回(見二十二21∼25)。這種對於祭牲在儀式上是否 * 潔淨的關注,在 * 赫人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儀式中也很常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若是他一定要以牲口交換牲口,那麼所許的和所交換的就都要分別為聖。」

 

【利廿七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利廿七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利廿七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暫編註解〕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歸物主所有),只要按照牠的價值加上百分之二十付上贖價。

 

【利廿七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暫編註解〕當一個人用房屋許願時,祭司就要進行估價,所估的價要“為定”,不可更改或討價還價。那人要贖回房屋,就要在所估定的價值上再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第15節)。

         14-15 房屋方面:按同樣條例辦理。

 

【利二十七14∼25 房屋或土地的奉獻】住宅或田地無論是為人所有,或是作為借貸的抵押品,都可以分別為聖,只是必須先由祭司檢定和估價。如此在地主有意時,就可按這定價,另加五分之一贖回。此外物業還需進行淨化 * 儀式──這一點在 * 赫人文獻中也很明顯。此舉之由來,可能是奉獻者發願在正常獻祭和什一奉獻之上,特別對神的聖所或祭司作出供應。此人沒有後嗣,亦可能是其動機。這樣一來,土地的出產或房屋的使用(儲物或出租)就屬於神了。物業估價和支配時又需顧慮到的因素,還有禧年的問題。惟有屬於業主但沒有贖回的地,才會至終成為祭司的永久產業(二十七20∼21)。──《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暫編註解〕房子也可以奉獻給耶和華,但卻自己保有,只要付出相等的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

 

【利廿七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暫編註解〕如果一個人以田地許願,就要按撒種多少估定價值。在估價時要考慮到禧年(第17節),因為那時土地將歸還原主。

         16∼25 贖回田地的方法比較複雜。業主要按照禧年餘下的年數估計其價值,再加上百分之二十來付上贖價。人若不能把田地贖回,或奉獻給耶和華後再暗中賣掉,到了禧年,那田地便歸祭司所有,成為他們的產業。

         16-25 田地方面:在禧年之前,人可按同樣條例贖回土地(19),而土地的價值則要視乎田地麵積的大小(即撒種數量的多寡,16),及計算至下一禧年的年數而定 (17-18)。 地主在禧年前未能贖回土地,或將土地賣出(20),都會受到同樣的懲罰 ── 他要失去擁有這地的權利 , 這地亦成為祭司的產業(21)。買來的田地則有不同的條例 (22-24); 因到了禧年時,土地便要歸回原主(24)。若買主想將土地奉獻給神,也只是暫時性的,他便要在奉獻當日將估價銀歸給神(23)。

 

【利廿七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利廿七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利廿七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利廿七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暫編註解〕本句的含義不確定,有多種解釋。可能指他在許願以前就已經將地賣給別人了,所以根本無權以地許願,他卻想得不當得的利益。如果這樣理解本節,那他在原則上就犯了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錯誤,假裝奉獻了一定的金額,實際上卻沒有。

 

【利廿七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利二十七21 祭司的產業】赫人、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文獻,證明了廟宇團體擁有土地,並且藉其出產得利。雖則只有聖經才提到,有將產業轉讓給聖殿或廟宇的習慣,然而整個近東的祭司團體,似乎都很可能會占用分別給神明使用的土地。但在聖經裡,惟有在業主未能贖回土地的情況下,這種事才會發生。產業在這時候成「聖」,和祭牲一樣,從此不得贖回。故此,在禧年慶典時,這地不再歸回原主,反成祭司的永久產業。──《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如果人向土地所有人購買了一塊地,他只能用它許願到禧年,因為那時土地要歸還原主。

 

【利廿七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利廿七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利廿七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廿季拉為一舍客勒。」

 

【利二十七25 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聖所舍客勒(11∼13克)必須包含二十季拉(0.571克,即8.71格令〔grain〕)的銀子。本節制定的,是在贖回已經奉獻之人口或財物時,收取贖銀的合法重量單位。──《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暫編註解〕牲畜中一切頭生的都是屬於神的。沒有人可以將屬於神的東西獻給祂,因為這些已經是屬於祂的了(出13:2 12;22:30)。但不潔淨的牲畜可以贖回。否則那牲畜就要賣掉。

         26~27 牲畜中“頭生的”已經歸耶和華所有,因而不能再奉獻(出一三2 12)。

         26-34 其他方面:「頭生的」(26)原屬於神,因此不能再作奉獻。不潔牲畜頭生的(27),按著舊例 (參出34:20) 要用羊羔代贖 ,在此則可按另加五分一的條例贖回或將它賣出。凡「永獻的」(28)或「當滅的」(29),無論是人或物,都在取贖的條例之外。

 

【利廿七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利廿七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暫編註解〕“永獻的”原文用於比一般的“奉獻”莊嚴得多的許願。指不可違背、不可贖回、必須遵行的誓約,否則要受到極重的處罰,甚至要受詛咒。那些“同謀起誓”(徒23:12)要殺死保羅的人所許的正是這種願。永獻之物是不能贖回的。如果獻給耶和華,就不可更改或替代。

         28∼29“永獻”與“當滅”在希伯來文均用herem一字,指歸與神不能取回之物。在以色列人歷史上,神指定某些戰利品或俘虜要完全歸祂,人不可佔有(書六17)。“永獻”與人奉獻給神的有別;亞幹的罪招神烈怒,正是因為取了永獻之物(書七10∼26)。

     28~29 在某些情況�堙A一個人可能是處於被咒詛(這�媊陽@“當滅的”在原文跟“永獻的”是相同的字)的情況下,若是這樣,他就必須被處死(例子可見於約書亞記第七章)。在這些情形下,買贖是不可能的。

 

【利廿七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利二十七29 當滅之人】有些罪行是不能藉獻祭或贖金挽回的。被判犯了拜假神(出二十二19)、違犯當滅之物的禁令(書七13∼26)、謀殺(民三十五31∼34),或故意觸犯 * 潔淨禮儀(如 * 赫人文獻)的人,不可贖回。在某些情況下,這些人的家人和財物也須毀滅,以求全面剷除邪惡。他們作出了侵犯神之聖潔,以及污染社群的行為,因此被判處的懲罰,必須毫無例外地執行。惟有這樣,神的聲譽才能恢復到正當的神聖地位,百姓亦能消除其中的 * 不潔。──《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暫編註解〕什一奉獻有悠久的宗教傳統(參創十四20;二十八22),是人將自己從創造主所領受的歸還給祂,以示感謝和尊崇。舊約律法中提到三種什一奉獻:1.從每年的出產中拿十分之一奉獻給利未人(30∼33節;民十八21);2.在節期慶典中為之,奉獻的人可享受所獻的東西(申十四22∼27);3.每三年奉獻一次的什一奉獻,用以周濟窮人(申十四28∼29)。第三種可能為一種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第二種。

     十分之一已經屬於神,不能用來許願。糧食的十分之一可以贖回,牲畜卻不能(第33節)。

     30∼33 田地、果樹、牛群和羊群之生產的十分之一要獻給耶和華作為什一奉獻。某些什一奉獻可以用錢(通常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價格)來代替,牲畜除外。關於各種什一奉獻的討論,可參看瑪拉基書三章8節、創世記十四章20節及二十八章22節的腳註。“一切從(牧人)杖下經過的”所指的是一種習俗,就是讓牲畜單行走過,然後用沾了顏料的杖,在每第十隻身上作記號。

         30-33 論到十一奉獻:神在伯特利曾向雅各顯現,雅各向神許願說:「神若與我同在 ...... 凡你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你。」(創28:20-22) 這顯示十一奉獻也屬許願之一,故可用同樣取贖條例來處理(牲畜除外,33)

 

【利廿七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暫編註解〕有人曾問,如果事後加上五分之一,是否就可以扣留十分之一呢。這是對聖經的誤解。加上五分之一所涉及的不是扣留十分之一的問題。這裡所說的是實物,就是繳納小麥,大麥或任何出產的十分之一的。有時人可能需要麥子下種,寧願付錢而不是麥子。在這些情況下,他可以給麥子估價,並加上五分之一來贖回這十分之一。所涉及的不是扣留十分之一的問題。如上所述,只有糧食和園裡的出產可以這樣贖回。牲畜不能贖回或更換。

 

【利二十七31∼33 贖回什一奉獻】土地所有的出產(五穀和果實)既都屬神,就必須獻上什一奉獻(申十四22∼26)。撥歸什一奉獻之物不可視作甘心祭的一部分,因為什一奉獻完全是 * 耶和華的產業,不得受人所限制。什一奉獻可以照其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應當留意的一點,是這數額只能贖回農產(參較:民十八14∼19)。牲口不但不可贖,試圖贖回不但不能贖出被選為什一奉獻的牲口,連有意作為代替品的那隻,亦一併充公。──《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利廿七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只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暫編註解〕「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指受數算的,每算到第十只,就要歸給耶和華。

         拉比作家解釋說:當一個人要把他牛羊的十分之一獻給神時,他就會把所有的牲畜都關在一個欄裡,欄有一個窄門,一次只能讓一隻牲畜出去。準備向耶和華奉獻十分之一的主人站在門邊,手裡拿著杖,杖的末端在朱砂或紅赭石裡蘸過。羊羔或牛犢的母親們站在欄外。門打開時,小畜就跑出來與母親會聚。它們出去的時候,主人拿著杖站在一旁用杖點擊每第十只牲畜,讓它沾上顏色。它不論肥瘦,有無殘疾,都被重新接納為合法的十分之一。

 

【利廿七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利廿七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暫編註解〕這些命令列舉了人、畜和財產獻給神用的條件,防阻人不潔的舉止汙損神的聖潔。本章對許願和奉獻的動機異常看重,不希望有人過分熱衷以致不能履行。有些人許了願,時間一長,熱心減低,或環境有異,以致難以實現。這裡的立法也照顧到人情,准許捐出之物在若干情況下可以贖回。

     新約要求信徒信守對神的諾言,包括獻身侍奉、婚約、受洗歸主等,破壞誓約有如扶著犁向後看,不配進神的國(路九62)。答應一生奉獻給神,同時信守這承諾,最為聖潔完全的神所悅納。

     本節也證明《利未記》的作者為摩西。

     本節指出神為《利未記》內容的作者,從而結束了《利未記》。

 

【思想問題(第26 27章)】

1 「神賜福或降災與 的子民都是出於 的慈愛和信實,因神與祂的子民立了堅定的約(26:9)。」你同意這說法麽?神給百姓的管教有什麽特點?參14-17 18 21 23-24節等。神今日管教信徒的目的與昔日有差異嗎?參來12:5-11。

2 神向以色列人提出警告,描繪懲罰的情況;今日信徒當用什麽態度來事奉神呢?畏懼?愛心?參約14:16-18; 2:28-29。

3 以色列日後違約受罰(參耶15:8-11),到新約時代仍經歷本章論及的刑罰,參可13。他們的復興是否永不可能的事?參羅11:25-26。

4 思想林前3:10-15; 林後5:10; 啟2-3。你的光景如何?有否濫用神的恩典?

5 27章定下許願的條例,使百姓不敢隨意許願或失信不還願。參太5:33-37; 23:16-22; 林後1:17-20等。你對神及對人有否失信呢?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張策《利未記文字釋經證道》․《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