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六章綱目
【燔祭之條例(六8∼13)——此例是對祭司言的】
一、壇上之火(6,9)
1、當常不息
2、添柴
3、上帝之火
二、祭司之衣(10)
三、傾灰(10,11)
——黃原素《五祭論》
【中保(六8∼24)】
一、火要常常燒
二、穿上細麻衣服
三、穿上細麻衣服
四、重修舊好
五、積極悔改
六、完全歸屬
——《新舊約輔讀》
【利六9、14、25;七1、11、30∼34祭物】
壹、祭物的重要
一、先民的遺傳,各國自古均有殺牲獻祭的事。國語中「犧牲」一詞,原意就是稱呼預定將要作為祭物的牲畜。
二、聖經的啟示——自亞伯一路下來,人都是靠祭物與神發生關係。
三、真祭物就是基督。經上說,『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來十4「新三二一上」)舊約時神暫時許可人用祭牲作為象徵品,那實體乃是遙指基督。基督來到,影兒就自然過去了。所以新約的信徒,不必再獻上物質的祭牲,只獻上基督為靈祭就夠了(彼前二5「新三三六下」)。
貳、祭物的各面
一 、贖罪祭是為應付人的罪性。這個「罪」字,在原文裡是單數的,是指罪的生命。人犯不犯罪都是罪人。不是因你犯罪才是罪人;乃因你是罪人才會犯罪。罪性是樹;罪行是果。贖罪祭對付的是樹,不是果。
二、贖愆祭則是應付人的罪行。這裡的罪,原文是指多數的。人所算為罪的,多半是指著這面的罪(羅易30∼31「新二一〇上」)。
三、燔祭是為神活的祭。人受造原是為著神活的。人墮落了就為己、為撒但活。基督到世上來,要為人向神盡諸般的義(太三15「新三下」),祂完全獻上自己為神而活(來十5∼7「新三二一上」)。因此祂就作了替我們獻給神的燔祭。
四、素祭是聖別生活的祭。素祭是用細面作的,象徵主那柔細、均勻、潔白的生活,是能叫神滿意的生活。因此祂也就作了人獻給神的素祭。
五、平安祭指使神和人平安的祭。基督的死,成就了和平,使神與人完全和好(西一20∼22「新二八三下」)。因此祂就作了人獻給神的平安祭。
六、搖祭是指獻上復活的基督。
七、舉祭指獻上升天的基督。
叁、信徒都是祭司
一、天主教根據舊約原則以少數人(神父)為祭司是錯誤的。新約下的信徒,既然都有神住在他裡面(約壹四13「新三四八下」),當然就不需要再假手任何居間階級來尋找神。都可以直接來到施恩寶座前,向神獻靈祭了(彼前二5「新三三六下」;來四16「新三一六上」)。
二、個人在私下或在聚會中,呼求主名、禱、讀、唱詩、讚美,都是獻靈祭的實行。
三、要學習在聚會中隨著眾聖徒的靈,彼此呼應,以阿們聲、詩歌聲、禱讀之聲、此唱彼和的感謝神。這是加入新約祭司體系,向神團體獻靈祭的實行。
肆、常獻祭物的好處
一、因獻祭罪就可以時刻得到神的赦免和洗淨。
二、靈裡得著了基督作供應和飽足。當初凡獻祭的人都要吃祭物,神特別指定祭物的胸、腿、要賜給祭司作食物。胸代表基督的心腸,腿代表基督行為的能力。多獻祭的人,就能實際享受基督各面的所是。
三、活出祭物——基督裡面的實際。如:從罪裡得釋放,有像基督般的素祭生活,燔祭生活,與神和人中間的和平生活,復活的大能與升天的得勝等。因獻祭的人吃的是基督,也就漸漸能把基督活出來,而使自己在神面前成為一個活祭
(羅十二1「新二二二下」)。——薛道榮《聖經闡要(舊約卷一)》
【如何置備祭牲(六24∼30)】
一、要在主前宰燔祭之處,宰贖罪祭牲(25)
二、可食之牲肉(即羊,官長與平民所獻者)要在聖處食(26)
三、凡摸牲肉,亦必成聖(27)
四、牲血偶染於衣,要在聖處洗之(27)
五、烹牲肉之瓦器,打碎;銅器,要磨擦(28)
六、祭司中男丁可食(29)
七、其血攜入聖所的,(即牡犢,大祭司與會眾所獻者)其肉不可食,必用火焚之(30)
——黃原素《五祭論》
【利未記六章】
一、燔祭(六8∼13)
二、素祭(六14∼23)
三、贖罪祭(六24∼30)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