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經資料大全

 

返回首页 | 返回本书目录 |

 

民数记第三十章拾穗

 

【民三十1「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暂编注解〕各支派的首领。民1:4 167:2等也是指这批人。有各种称呼:“你们支派中所有的首领和长老”(申5:23),“以色列的全会众”(书18:122:12),“以色列民的首领”(士20:2),“以色列众人”(撒上7:5),“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代上28:1),“以色列的长老、各支派的首领、并以色列的族长”(代下5:2)和“首领和长老”(拉10:8)。

         1~16许愿的法例:本章详述许愿之例,特别关注女性的情况,因为女性未嫁从父,出嫁则从夫,那么她向神许的愿须否得到父亲或丈夫的许可呢?摩西的律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许愿之例,重点在许愿的献物(利27章)及拿细耳人的愿 (民6章); 本文则定下起愿的有效和无效情况。

         民数记在这里加插许愿的条例,或许有以下几个原因:还愿者须献感恩祭(利7:16),而在节期中(上两章讨论范围)还愿献祭的适当的;在战争之前起愿是常见的(例:民21:2),以色列人即将与迦南人争战,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愿条例,免得他们日后因忽略还愿而得罪神,这处的条例也许同时提醒他们向神许愿,作出毁灭迦南城邑的承诺(21:2)。

         以上条例强调儿子须顺服父母、妻子须顺服丈夫,向神起愿也不得违反这层次。

这与新约的教训原则上是一致的(参弗5:22; 6:1; 西3:18-20)。

         人遇到危急,会许愿向神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例如创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结十八18等)。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忘却当日许的愿。律法严格规定,许了愿必须履行。但若遇到实际环境不许可履行所许的愿,应如何解决?《利未记》二十七章对此已有规定。本章提到另一个问题:要是女子的父亲或丈夫不许她履行所许的愿,应该如何解决?这里规定,要是女子许愿时他们便提出反对,女子不受所许的愿的约束(5 8 12节);但女子的丈夫当时未表反对,事后却不赞成,做丈夫的要负责任(15节)。

         本章并举例说明如何适用上述原则。新约时代,许愿的条例可能更趋繁复,以致耶稣在《马太福音》五3337要教训人什么誓都不可起,“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祂要人从死的律法中走出来,恢复当日立法的真精神。

 

【民三十1人遇到危急,会许愿向神求助;圣经中有许多许愿的例子(例如创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结十八18等)。但一旦神听了人的呼求,危急过去,很可能忘却当日许的愿。律法严格规定,许了愿必须履行。但若遇到实际环境不许可履行所许的愿,应如何解决?《利未记》二十七章对此已有规定。本章提到另一个问题:要是女子的父亲或丈夫不许她履行所许的愿,应该如何解决?这里规定,要是女子许愿时他们便提出反对,女子不受所许的愿的约束(5 8 12节);但女子的丈夫当时未表反对,事后却不赞成,做丈夫的要负责任(15节)。

本章并举例说明如何适用上述原则。新约时代,许愿的条例可能更趋繁复,以致耶稣在《马太福音》五3337要教训人什么誓都不可起,“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祂要人从死的律法中走出来,恢复当日立法的真精神。──《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暂编注解〕人要无条件地接受自己所起之誓的约束。

         起愿有两种 2), 原文对此用了两个不同的字,一种表示积极为神作一些事,例如献祭或作拿细耳人,另一种是消极的,表示约束自己不作某些事 (参诗132:2-5 不起愿并不是犯罪,但许愿而不偿还却得罪神(申23:21-22)。

         许愿。向神奉献的许愿或起誓:个人服务的承诺,如雅各在伯特利许的愿(创28:2031:13),哈拿奉献儿子(撒上1:11),耶弗他关于他女儿的誓言(士11:30 39)。

         约束。表示一种义务,如禁忌酒和食物等(见撒上14:24;诗132:3;徒23:21)。该希伯来词的动词形式常用来表示“捆绑”,“限制”和“驾驭”。

         不可食言。直译为“不可解除他的誓言”,意思是“松开”,“解除义务”,“使……合法”,“亵渎”。不履行对神的庄严承诺,就是忘恩负义和犯疏忽的罪(申23:21;传5:4;太5:33)。不许愿要比许愿而不履行要好(传5:2-5)。

 

【民三十215 愿的重要性和角色】许愿突出执行某种事务(献祭,见:民二十七;大卫将约柜运往耶路撒冷,见:诗一三二25)之人的敬虔程度,或在谋求达到某种目的时,作为与神明讨价还价的方法(耶弗他求作战胜利之愿,士十一3031)。如此,誓和愿的分别,在于后者大体上是有条件的,不是纯粹的诺言。愿也可以用来表示奉献时期的开始,如 * 拿细耳人的愿(民六);或在战时以献上禁戒之祭的形式,将所有战利品奉献给神(民二十一13;书六1819)。这是召唤神明与崇拜者建立契约的宗教性行动,故此绝对不得违约,免得触怒神明(见:出二十7不得「妄用」神名的命令)。更详细资料,可参看:利未记二十七213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3「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暂编注解〕未婚的女子被视为受她父亲的约束,未经父亲的指导和赞同就不能随意计划和决定。这里没有提到老处女。

         316 妇人所起的誓可由她的父亲(若是未嫁的女儿)或丈夫(若已为人妻的)宣告无效。寡妇或离婚妇人要为自己所起的誓负责任(9节)。

 

【民三十315 女子与许愿】按照本段的规定,少女和妻子未得父亲或丈夫的许可,不得许愿奉献己身。作为一家之主,父亲或丈夫有权使之作废。然而他若起先赞同许愿,继而试图妨碍女子执行,就要承受许愿不还的惩罚(1415节)。第一个案例(35节)中,女子受父亲的监护,因此不拥有财产,也不得未经许可,妨碍父亲为她安排婚事,或使家庭藉她得益。已婚妇人亦同样对丈夫的家庭有义务,不可不与丈夫商酌,便作出对家庭运作或经济独立有影响的决定(68节、10\cs1613节)。哈拿是圣经之中,惟一妻子自行许愿,将儿子终身奉献在示罗会幕之中事奉的案例(撒上一)。──《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315 女子顺服的角色】虽然女子(特别是王室的女子)往往对丈夫有极大的影响力,然而以色列社会中能够任意而行的,似乎只有守寡或年老的妇人。与父母同住的少女或为人妻者,在法律上受其父亲或丈夫所支配。她们没有拥有财产、创办生意、提出诉讼、安排婚事的权利。这些事务都属男子的专利。已婚妇女在社会中自由运作的例子似乎不是没有(如:箴三十一),但一贯都是在丈夫许可之下进行的。无论是在圣经之中,还是古代近东整体的背景,持家和生子立后,以及在环境许可时协助家庭经济(耕作、放牧、工艺),是女子的首要责任。按照 * 汉摩拉比的法律,注重经商而漠视家务的女子,可被丈夫遗弃。过了生育时期的老妇可能归属另一社会阶层,成为女性的长老(见:底波拉──士四∼五,以及提哥亚和亚比拉的聪明妇人──撒下十四220,二十1522)。──《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4「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暂编注解〕向她默默不言。直译为“沉默”或“没有异议”。

         她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当父亲听到女儿所许愿时,若没有提出异议,他就无权废除该她誓言的任何一部分。

 

【民三十5「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暂编注解〕听见的日子。就是听见的时候。

         她父亲不应承。许愿或发誓须经父亲同意。如果父亲得知女儿许愿却不表态,他的沉默就视为同意。但如果父亲提出了异议,这个少女就不受她所许之愿的约束了。她也不必予以履行。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暂编注解〕若出了嫁。就是如果她结婚了。这也适合于已订婚但仍住在父家的女子,因为未婚夫对未婚妻是拥有权利的。比如她若犯了奸淫,就要用石头打死,如同已婚一样。她和她的一切财产都被视为属于她未婚夫的(申22:23 24;又见太1:19 20)。

         有愿在身。所许的愿可能是在她订婚以前,经过她父亲的同意。现在她已订婚,在法律上受未婚夫的管束。他可以要求她放弃所许的愿。

 

【民三十7「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三十8「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暂编注解〕参第5节。这条原则也适用于在父家的女子。这里用于已许配丈夫的妻子。

 

【民三十9「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暂编注解〕女子须从属于男子,她的责任也由男子负起。未婚女子之愿须父亲同意;已婚者须丈夫同意(68节)。但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单独许愿,不受他人约束。

         寡妇和离婚的妇女都有权许愿和还愿。但回到父家并受其保护的寡妇或离婚的妇女将重新受父亲的管束。“被休”的原文直译为“被赶出去”。这里预先设定了申24:1的规则。

 

【民三十9女子须从属于男子,她的责任也由男子负起。未婚女子之愿须父亲同意;已婚者须丈夫同意(68节)。但寡妇或离婚妇人,可以单独许愿,不受他人约束。──《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民三十11「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暂编注解〕如果她的愿是在她丈夫活着的时候,或在她离婚以前许下的,丈夫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她就必须还愿。婚姻状况的改变并不影响以前所许之愿的约束力。

 

【民三十12「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 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暂编注解〕寡妇或离婚的妇女不必履行她的丈夫以前所废除的愿。

 

【民三十13「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暂编注解〕他完全明白妻子在做什么,却保持沉默,那就是确认了她所许的愿。

 

【民三十15「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暂编注解〕丈夫若在一段时间后才宣布妻子的誓言无效,他便要为此负责任。

         责任全是他的;她是自由的。关于因此而产生的罪责,以及赎愆的仪式,见利5:4-10

 

【民三十16「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民三十章  五种需偿还的愿】这里列出五种确定的愿,是须要向神偿还的:

 1 男子许的愿是确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亲许可而起的愿是确定的(3-5);父亲默默不言,就相等于默许。若她的父亲不同意,她的愿便作废。

 3 女子婚前所立之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6-8);若丈夫不许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愿便作废。

 4 寡妇或离婚妇人许的愿是确定的 9)。 这类女性通常与父亲 (利22:13 或儿子同住, 但起愿无须得到他们的同意,因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听从父亲,也没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愿便是确定的。

 5 女子婚后起的愿,若得丈夫默许便算确定 10-15);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愿便作废;丈夫默默不言便等于默许,日后不得改变初衷,否则要担当妻子的罪(15)。──《串珠圣经注释》

 

【思想问题(第30章)】

1 许愿的重点在什么地方呢?耶和华对人向 立的约抱什么期望呢?参申23:21-23; 22:25; 50:14; 116:14 18; 5:4-6

2 新约时代耶稣基督对许愿的人提出了什么警诫和劝勉呢?参太5:33-37; 15:3-9; 23:16-22。为什么耶稣要提出负面的教训呢?许愿有什么潜在的危机?

3 由30章看来,妇女向神立约的举动在多数情况下不应纯粹是个人的决定,须由父亲或丈夫赞同。可见作父亲或丈夫的应担任属灵指导的角色。今天,你的家庭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