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三十五章拾穗
【民三十五1】「耶和华在摩押平原约但河边、耶利哥对面晓谕摩西说:」
〔暂编注解〕1-8 利未人的城邑:城邑是田野乡村的中心,以色列各支派各家族在田野耕种和畜牧,交易及喜庆事则在城邑举行。利未人住在城中,方便收集百姓的什一奉献。城外郊野也归利未人所有,以便他们牧养所得到的牛群、羊群、和牲畜 (3 「牛,羊,牲畜,财物」:应作「牛群,羊群,牲畜」。原文并无「财物」)。利未人是代替以色列人的头生子事奉神的,所以各支派按人数的多少分出城邑,人数多的要分出多一些城邑。利未人共得四十八座城,四乘十二等于四十八,四代表神的国,正如十二支派在帐幕四方安营。
1-34 利未人城邑与逃城:以色列人分地时面对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安置利未支派。在本章神要求以色列民分出四十八座城给利未人居住 (1-8) 。 利未人可从百姓的收成取得十分之一为业,所以不得再有地业 (18:24) ; 让他们聚居各支派的城邑中,是解决他们居住问题的合理方法。其次,在利未人的城中要分出六座为逃城(9-34), 让误杀人者可在其中得到保护,待在任大祭司死时重获自由。这样安排可减少仇杀事件,免得沾污神赐为业之地。
【民三十五1∼5 利未人的城邑】由于作为祭司献祭和处理宗教事务是利未人的主要职责,他们并没有分到应许之地的一部分以供耕作(见:民十八23∼24)。他们所得的是四十八个城邑,以及四周可供放牧牛羊的土地(有关他们在这些城邑中的产权,见:民二十五32∼34)。埃及统治迦南时(赫人也有这作法),定下了把城镇交给祭司管理的先例;部分城市定为王室的产业,交在祭司手中,由他负责全区的行政。这些埃及人的行政中心往往是设防的城堡,负责收取全区的贡物或赋税。同样,按照美索不达米亚和叙利亚的习惯,指定的城市亦附有属于王室的草埸。利未人的城邑虽无从事非宗教性行政的证据,却很可能是宗教教育和课取圣殿税的中心。经文规定必须要有牧草,可能表示仪式所用的祭牲,是在此饲养的。──《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从所得为业的地中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也要把这城四围的郊野给利未人。」
〔暂编注解〕因为所有“利未人”都不会住在会幕里,所以要把四十八座城分给他们居住,也把城四围的牧场(“郊野”)给予他们。
把些城给利未人居住。利未人没有分到土地,葡萄园,橄榄园等为业。但他们应当有合适的住处,所以安排一些城市给他们安家(利25:32)。
郊野。直译为“空地”或“牧场”,源于动词“赶出去”。这里指城外的郊野,可以把牲口赶到那里放牧,也可以开辟为花园。“郊野”相当于我们小区公用的空地(见结48:10-20)。
2~8本节至8节记述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分散在河西和河东十二支派的境内(7节;书二十一章)。他们因无产业,需要这些城邑居住,养育子女,饲养牲畜。不过,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百姓居住,利未人在当中教导神的律法(利十11)。这些城邑都很小,连四围的效野在内,分给利未人的地加起来,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占迦南总面积不过千分之一。在靠农业为主的社会里,这样小的土地绝难维生;所以利未人仍可说是在以色列人中间没有产业的支派(十八20∼23)。
【民三十五2】本节至8节记述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分散在河西和河东十二支派的境内(7节;书二十一章)。他们因无产业,需要这些城邑居住,养育子女,饲养牲畜。不过,利未人的城邑可以容其他百姓居住,利未人在当中教导神的律法(利十11)。这些城邑都很小,连四围的效野在内,分给利未人的地加起来,只有四十平方公里,占迦南总面积不过千分之一。在靠农业为主的社会里,这样小的土地绝难维生;所以利未人仍可说是在以色列人中间没有产业的支派(十八20∼23)。──《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五3】「这城邑要归他们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养他们的牛羊和各样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们的财物。」
〔暂编注解〕牛羊。指大型牲口,如牛和骆驼。
牲畜。可能指绵羊和山羊,也可能包括他们所有的家畜。
【民三十五4】「你们给利未人的郊野,要从城根起,四围往外量一千肘。」
〔暂编注解〕一千肘。大约0.44公里。城外的空地提供给他们的牲口,以及作为私人花园,游乐园和陵墓的用地。
4~5 牧场(“郊野”)包括城邑四围的两个地区:一个是从城墙开始,四围往外量一千肘(500码,或457米);第二个是从第一个地区额外再量二千肘(1
000码,或914米)。
【民三十五5】「另外东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为边界,城在当中;这要归他们作城邑的郊野。」
【民三十五6】「你们给利未人的城邑,其中当有六座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此外还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暂编注解〕摩西在利未人的城邑中拣了六座当作逃城(书二十1∼9),它们是河东的比悉(属流便支派)、拉末(属迦得支派)、哥兰(属玛拿西半支派)、河西的基低斯(属拿弗他利支派)、示剑(属以法莲支派)、希伯仑(属犹大支派)。《出埃及记》二十一13曾提到逃城的设立。
逃城乃为非故意杀人犯而设,使不致为仇家所杀,等待审判。《申命记》十九章详记可在逃城中避难的人的资格。
六座逃城。三座在迦南,三座在约旦河东(见民35:14;申4:43;书20:7
8)。
逃到。逃城是避难之所,因此是基督的预表。基督庇护那些凭着信心逃到祂那里的罪人(见出21:13;申19:2-9;诗46:1;142:5;赛4:6;罗8:1
33
34;腓3:9;来6:18
19)。
【民三十五6】摩西在利未人的城邑中拣了六座当作逃城(书二十1∼9),它们是河东的比悉(属流便支派)、拉末(属迦得支派)、哥兰(属玛拿西半支派)、河西的基低斯(属拿弗他利支派)、示剑(属以法莲支派)、希伯仑(属犹大支派)。《出埃及记》二十一13曾提到逃城的设立。
逃城乃为非故意杀人犯而设,使不致为仇家所杀,等待审判。《申命记》十九章详记可在逃城中避难的人的资格。──《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五6∼34 逃城与司法制度】六座利未人的城邑,要成为犯了误杀之人的庇护所(又见:申四41∼43)。为被告提供庇护,免得他被「报血仇」者所杀的方法,可能有延伸或替代出埃及记二十一12∼14「庇护性祭坛」的作用。祭司团体可能担心犯法者抓住祭坛的角,有污秽祭坛和圣所之虞。将庇护地区扩大到整个逃城,* 玷污就不会发生。被告在审讯之前,也可以有较佳的住宿环境。古代近东到处都有地位特殊之圣城或王城的踪迹,但这种城邑所提供的保障,通常只是法定义务上的豁免。禁止流受保护者之血的,只有一处的文献。庇护的概念也在古希腊和罗马的史料中出现,反映政府有意加强管制司法制度,剥夺家族复仇的权利,以求保证正当的诉讼程序。──《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7】「你们要给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连城带郊野都要给他们。」
〔暂编注解〕参书21:41。
【民三十五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业从中要把些城邑给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给,人少的就少给;各支派 要按所承受为业之地把城邑给利未人。”」
〔暂编注解〕这些城市将按人口分布来分配(见民26:54;33:54;书21:16-32)。
【民三十五9】「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暂编注解〕9-34 六座逃城:十诫清楚禁止杀人(出20:13),律法的惩罚是杀人者死(出21:12-14
28-32) 。 这里再次声明:蓄意杀人便是谋杀,谋杀人者必须治死(16-21) , 没有任何代赎方法 。但杀人者若是一时错手杀人便是误杀,给予误杀人者逃生的机会是合理的,逃城就是为此而设。本段经文首先指定六座逃城(9-15)── 三座在约但河东,三座在迦南地,作误杀人者的避难所(12),无论他们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15)。这六座城的名字, 见申4:23; 书20:7-8。 逃城不适用于谋杀犯 (16-21),谋杀的动机可从武器的种类或先前的仇怨判断。若用可置人死地的武器,如铁器、木器,就是蓄意杀人。就算不用杀人器具,只是推倒、扔物或用手打人以致对方死亡,若怨恨的动机确凿,也属谋杀。报仇者可把谋杀犯处死。不曾用杀人器具,也证实与死者素无仇怨的,便是误杀人者。会众须按公正审判他(24),又给他逃生的机会,让他住在逃城中。到大祭司死的时候,误杀犯便获赦,可平安回家居住。以上是神指定处理杀人犯的方法,而其他代赎方法则不可采纳(29-34) , 例如收赎价赦免谋杀犯,或收赎价让误杀人者在大祭司未死前返回本地,都是纵容罪恶,污秽地业。逃城的律例不但是误杀者的佳音,更说明保守地业洁净的重要,因为神住在其中(34)。
【民三十五9∼34 家族复仇的责任】圣经律法虽然清楚显示「报血仇者」有责任为被杀害的亲属复仇,这种家族间的血仇对于司法的执行却有不良的影响。设立六个逃城的目的,就是给人有回复冷静的时间,以及为被告提供正当程序。
罪名没有两个见证人就不能成立(民三十五30),然后处决罪犯就成为了「报血仇者」的责任(民三十五19∼21;申十九12)。谋杀犯不得赎命(民三十五31∼32)。这一点和古代近东其他的法律形成对比,赫人和中 * 亚述的法律,都容许赎价买回凶手的性命。亚述法律则采取中间途径,给予死者最近的亲属权利,选择处死凶手还是接受赎价。──《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10】「“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但河,进了迦南地,」
【民三十五11】「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
〔暂编注解〕误。原文词根的意思是“迷路”,“犯错误”。这里的意思是“弄错了”(见书20:3;传5:6)。避难的权利从远古时期起就为大多数的民族所认可。
11~12 耶和华为以色列人设立六座“逃城”(参看栏右地图)。那些因误杀而有罪的人可以在那里逃避“报仇人”(被杀之人的近亲),直至受审为止。(本书地图4以+号来标示这些逃城。)
【民三十五12】「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
〔暂编注解〕“报仇人”通常指受害人的最近男性亲属(19
21
24
25
27节),他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家族;亲人被害,他有责报仇。他也是亲属产业的买赎人(利二十五23∼25;得四3∼8)。
报仇人。源于词根“救赎”、“象亲属一样行事”,暗示亲密的个人关系。亲属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为被杀的亲人报仇。他还有娶已故兄弟之妻的义务(得3:13),赎回因不幸而沦为奴隶的亲属(利25:47
48),避免家族财产的转让(耶32:8-12),以及赎回可能已落入他人之手的这种财产(利25:25)。
站在会众面前。圣经没有具体说明会众到底要履行了什么责任。但无疑整个过程是司法性质的的,包括举证、辩论以及由陪审团做出裁决(见民27:2;申19:17;书20:6)。值得注意的是申19:12中有“本城的长老”的说法。
【民三十五12】“报仇人”通常指受害人的最近男性亲属(19
21
24
25
27节),他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家族;亲人被害,他有责报仇。他也是亲属产业的买赎人(利二十五23∼25;得四3∼8)。──《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五13】「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暂编注解〕六座逃城。被分出来的六座城是可靠的避难所。通往这些城市的道路保养得很好。
【民三十五14】「在约但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民三十五15】「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
〔暂编注解〕这六座城。关于这些城的名称,见书20:7
8。
寄居的。可能指长期依附希伯来家庭的人。
【民三十五16】「“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暂编注解〕铁器。不仅指刀枪等武器,而且指各种铁制的器具,主要不是用于战争,而是用于和平的用途。这里说的是故意杀人,无论是有预谋的,还是出于一时的冲动。
16∼24 这段把故意和意外杀人(谋杀和过失杀人)加以区分这段。
【民三十五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暂编注解〕指足以砸死人的大石头(见出21:18)。
【民三十五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暂编注解〕木器。如牧羊人的竿或杖,拐棍等。
【民三十五19】「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
〔暂编注解〕报血仇的(goel)。指“亲属”(见第12节注释)。
遇见。就是在逃城之外。
把人推倒。就是把人从高处推下去,造成他死亡(见结34:21)。
【民卅五19「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
{命题30}何以神允许报血仇,而命令不可杀人?
〔难题〕耶和华神命令:『不可杀人(谋杀)』(出廿13)。 然而,民数记卅五章19节说:「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
【解答】
首先,这里所说的并非神所禁诫的谋杀人
(murder),而是神早先所命定的诫命(创九6),杀人者得处以死刑,而且也是摩西所再重申的律法(出廿一 12)。而且,报血仇是施行于谋杀人者 (murderer),而非针对一般人。而且报血仇者必须是被谋杀者的近亲男士,并非任何人想报仇就报仇。简而言之,出埃及记第廿章所禁诫的是要人知道谋杀人是一种罪行;而民数记卅五章所准许的是让人认识到杀人就必被处死的责任。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民三十五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
〔暂编注解〕「
【民三十五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
〔暂编注解〕手。就是拳头。
【民三十五22】「“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暂编注解〕没有仇恨。就是一时冲动,在盛怒之下,但没有预谋或杀人的动机(出21:13;申19:5)。
【民三十五23】「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
【民三十五24】「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
〔暂编注解〕被告被送出逃城,大概是在护卫之下,到大家查验案件证据的某个地方(出21:12-14;申19:1-13)。
【民三十五25】「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
〔暂编注解〕被告的安全在于遵守逃城的法律并住在里面。所以他实际上是处在利未人或神职人员的保护之下,从而隶属于大祭司。新大祭司的任职象征着他的新生。
25∼34 这段列出审断各类案件的标准。若裁定是过失杀人,杀人者便可住在逃城,直到当时的大祭司逝世;其后,他可以安全地返回家中(28节)。谋杀的控告必须有超过一个人的见证(30节)。杀人者不能以赎价来代替偿命(31节),因过失杀人而有罪的人也不能以赎价来换取返回本地的权利(32节),因为杀人罪把所住之地弄污秽了(33节)。
【民三十五25、28 大祭司的死】解除误杀人者之罪的,不是这人在逃城流放的日子(见:书二十2∼6)。任何人被杀都会构成流人血的罪,惟有另一人的死亡,才能把它消除。被告被宣判不是谋杀犯,因此必须接受庇护,直到大祭司去世为止。故此,消除杀人之罪咎的是大祭司的死亡。如此,大祭司就在死时,依然在 * 祭仪上服事百姓,消除流人之血所构成的罪咎(见:出二十八36∼38;利十六16)。──《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26】「但误杀人的,无论什么时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民三十五27】「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将他杀了,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
【民三十五28】「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后,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
【民三十五29】「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要作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民三十五30】「“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
〔暂编注解〕参申17:6;19:15;太18:16。
【民卅五30「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
{命题31}若没有两个见证人为证,而以其它的证据定人罪就是错吗?
〔难题〕根据民数记卅五章30节记载,被控谋杀的人要根据两个以上的证人才可被定罪,而不可经由一个证人来定他有罪。然而,大部份的犯罪行为都是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作的。如果没有证人,但根据其他证物来定罪是否就不对?
【解答】
若将希伯来文“见证”
(witness)译成与现代英文的用法,这就错了。利未记五章1节,对于希伯来文有广泛的意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或作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 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 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这句经文中,同样的希伯来文译为“见证”表示有人看到或知道这件事 (罪行)。根据摩西律法,有两种见证的方式可以证实一个人的罪行。一个是眼看到的见证,另一种方式是,虽非看到,但可以提供证据来确认犯罪的人。这一句经文所记述的并非表示经由眼所见证以外的证据定罪犯人就是错的。而且,旧约的作者并没有事先 看到或排除,目前今天人类竟然有指纹,录像录音作为证物。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民三十五30必须有目击证人指证,才可以将杀人犯判以死刑。这样的规定是否错误了?】
民数记三十五章三十节记载:「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人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叫人死。」申命记十七章六节亦有如下记述:「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假如上述两段经文中「见证人」('ed)的意思只限于罪案发生时的目击证人。那么,就只有那些公然杀人的罪犯,才可被处以极刑。由此看来,为秉行公义而把犯了第六条诫命的人处死,但又要符合上述两段经文的规定,就只有百分之十的谋杀犯会被处死,然而,以色列人的妥拉(Torah,参看出二十一23;申十九21)早已申明「以命偿命」的原则,根据律法,故意杀人者必被处死!
虽然在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中,故意杀人者可以缴付「偿血债之钱」(Blood-monev)而免除一死(例子有「赫人的法典」[HittiteCode]),但耶和华神所订立的律法明明地禁止以钱偿命。民数记三十五31指出:「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三十五33继续说:「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
某地区有谋杀之事发生了而未获解决,就会严重地影响到此区的福利。申命记二十一章清楚地指出,若有故意杀人之事发生,但未能立时找出杀人者,就要庄严地求问神。三至八节有如下申述:
「看那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祷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见这事。耶和华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上述经文清楚地说明了,在神的眼中,故意杀人着实是滔天的罪行,绝不能轻轻地放过了谋杀犯而只处决其中的大约十分之一(此乃受制于只能在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指证下,才能处死谋杀犯)。
圣经严格地规定,只能在有两个目击证人的指证下,才可将犯罪者判刑,「两个目击证人」这原则,不单为处决故意杀人者而设,还可广泛地应用于罪行之上。申命记十九章15节记载:「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因此,无论怀疑某人犯了什么罪,包括偷窃、欺诈、奸淫(人通常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犯这种罪)、盗用公物等,若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应用上述原则,有两个目击证人指证。假如犯罪者非常深谋远虑,使自己犯罪时不被两个人看见:那么,他必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由此看来,在这原则的严格规限之下,古代以色列所奉行的法律制度,或为人所知的其他法制,都不能有效地运用。
那么,我们应以那一个角度来看这个原则——要定疑犯的罪,就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目击证人。研究希伯来经文中 'ed(「见证人」)的实际用法,便可获得上述问题的答案。我们从利未记五1得知:「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经文清楚地指出,有两类见证人可以在审讯过程中作见证:第一类是亲眼看见犯罪过程中的人;第二类是没有目击罪案发生,却拥有其他证据,可以间接证明疑犯是否有犯罪。例如是发现了恐吓要杀人的信件,或听见疑犯曾表达要杀害、抢劫、强奸被害者的意图。根据'ed的定义(虽然没有目睹罪案发生,但拥有与这罪案有关资料的人),上述人士都可作见证人。
若把牲畜交给别人看管,其后牲畜不见了,在关于这情况的法律中,'ed的使用方式略有不同。出埃及记二十二13记载:「若被「野兽」(原文无此字——译按)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证据['ed]所撕的不必赔还。」羊或驴的被撕碎了的尸身,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牲畜之死,责任不在于看守的人。在这情况下,牲畜的尸首实难以被指为「见」证人!与此相似的是,文件或纪念性的石头也可作为证据'ed——如当雅各逃走时,岳父拉班追捕他,后来两人妥协而立约,在立约地点立起一块gal-'ed(参创三十一46-49)。gal-'ed(基列此名源出于这个字,成为那地区的名称)及拉班所说的亚兰文yegar
sah"duta',意思是「作见证的石柱」;我们又怎样说这块没有生命的石头是目击证人呢!
沿着这个方向发展,文件可作为「见证人」('ed或其女性的形式'edah,证明立约双方所作的协议。约书亚记二十四章25-26记载,约书亚于示剑立起一块石(或石碑),其上刻有的文字,指出以色列人基于与神所立的约而完全信靠顺服神。第二十七章记载约书亚的说话:「约书亚对百姓说,看哪,这石头可以向我们作见证,因为是听见了耶和华所吩咐我们的一切话,倘或你们背弃你们的神,这石头就可以向你们作见证。」这块刻有文字的石碑当然不是个目击证人(虽然作者意念化地形容它目睹仪式进行的全部过程);事实上,这块石头所充当的角色,是作为文件上的证据。
由上文的提示看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否牵涉杀人的案件,在聆讯过程中,实物或文件当可作为呈堂证物;这颇相似于我们今天审讯各类案件时也有的证物。因此,纵然只得一个目击证人,甚或完全没有,在这情况下,也没有违反圣经的原则。证人被召往法庭作证,也只是说出在他个人观察及认识范围以内的实物,这正符合圣经中'ed的确实意思。(有关这问题更详尽的讨论,可参看约书亚记八11的文章。)──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民三十五31】「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暂编注解〕故意杀人犯必须处死,不适用收购价替代之例。(创九4∼6)。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人的宝贵生命,他物不可以取代,只有用人的生命来偿还。参《出埃及记》二十一23∼25及注。杀人不只侵犯神圣的生命,也玷污了神所住的圣洁之地(34节)。
不可收赎价。“赎价”的原文源于一个通常表示“赎罪”,“和好”和“清除”的动词词根。这里的意思是凶手不能靠支付赎价赎命。这条规定强调人的尊严,以及他的生命在神眼中的价值。
【民三十五31】故意杀人犯必须处死,不适用收购价替代之例。(创九4∼6)。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人的宝贵生命,他物不可以取代,只有用人的生命来偿还。参《出埃及记》二十一23∼25及注。杀人不只侵犯神圣的生命,也玷污了神所住的圣洁之地(34节)。──《启导本圣经注释》
【民三十五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
〔暂编注解〕不可为他收赎价。与上文的说法相同。被迫住在逃城被视为对过失杀人的惩罚。误杀人的人不许以金钱换取回家。
【民三十五33】「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原文作赎)。」
〔暂编注解〕对土地的污秽是无法赎罪的(见创4:10;申21:1-9;诗106:38)。
【民三十五33 流血玷污地】作为盟 * 约赐与的应许之地是圣洁的,会被流血与拜偶像玷污(见:结三十六17∼18)。由于血是生命之源、神的赐与,因此流血所造成的 * 玷污只有借着流血,才能涂抹。即使是祭牲的血,也必须倒在坛上,作为宰杀牠的人的赎价(见:利十七11)。这是宣判有罪的谋杀犯所以必须处死,以及祭司之死所以能够涂抹误杀所构成之玷污的理由。这命令若不遵行,就会使地败坏。地和其上的居民受到玷污,神就不能继续在他们中间居住。祂若离弃这地,地就不能出产盟 * 约所应许的丰盛(见:创四10∼12)。──《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民三十五34】「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
〔暂编注解〕神的圣所在祂的子民中间,成为预防“污秽”土地的有力保障(见出29:45;民23:21;代下20:11;亚2:10)。参《新约》在林后6:16中有关教会的教训,以及新天新地的理想状况(启21:3)。
【思想问题(第35章)】
1 利未人在进入迦南之后,职事和地位有没有改变呢?参2
7节。耶和华立例保护利未人,目的何在?参申33:10; 本章3。
2 逃城有什么独特作用呢?以色列民在旷野流浪时有没有类似的保护措施呢?参出21:13-14。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串珠圣经注释》․《SDA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