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十五章拾穗
【民十五1】「耶和華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本章所載祭祀條例應記在《利未記》7章或《民數記》29章之後,在此處出現的作用,似在為前章所記的不幸事件加一注腳:百姓雖因不信神真能領他們入迦南而受到老死曠野的刑罰,但神重申祂給以色列人先祖的應許,會繼續領他們進入迦南(2節)。獻祭之例中規定要用大量的細麵粉、油和酒,與祭牲同獻,正式他們能到應許美地的保證。否則,曠野那裡有這些出產。神的計畫不會因人的不信而放棄,人若能真心悔改,獻上贖罪祭,仍可以在神的救贖恩典中重獲祝福(40∼41節)。
1-41 獻祭的條例:入迦南的第一役戰敗後,以色列人知道須按照神的指示 (14:25) ,退回曠野居住。
15-19章記載在曠野三十八年中所發生的一些重要事件 , 神在獻祭方面給予他們進一步的啟示(本章),並進一步確定祭司的職位(16章 )、大祭司的特權(17章)及享有的權利(18章),因為他們進入應許之地是要成為祭司的國度(出19:6)。 第19章記載潔淨的條例,提醒百姓要成為聖潔的國民。
本章記述三段的啟示,每段均以「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一句開始(1
17
37)。第一段(1-16)描述隨同祭物而獻上的細面油和酒,分量按祭牲的種類有所增減。第二段(17-36)描述非蓄意犯罪的人當獻上的祭物。第三段(37-41)指示百姓如何提醒自己遵行神一切的命令。
這幾方面都是百姓將來進應許地後必須盡上的本分(2
18)。神在他們連串反叛埋怨之後頒下這些律法,一方面表示神仍會按 的信實領他們進應許之地,另一方面勉勵他們在神的恩典中履行作祭司國度、聖潔國民的責任。
【民十五1】本章所載祭祀條例應記在《利未記》7章或《民數記》29章之後,在此處出現的作用,似在為前章所記的不幸事件加一注腳:百姓雖因不信神真能領他們入迦南而受到老死曠野的刑罰,但神重申祂給以色列人先祖的應許,會繼續領他們進入迦南(2節)。獻祭之例中規定要用大量的細麵粉、油和酒,與祭牲同獻,正式他們能到應許美地的保證。否則,曠野那裡有這些出產。神的計畫不會因人的不信而放棄,人若能真心悔改,獻上贖罪祭,仍可以在神的救贖恩典中重獲祝福(40∼41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1∼31 祭禮系統的基本元素】在以色列的祭禮系統中有規定要獻的祭,也有自願獻上的祭,並且對整個以色列社群而至外僑都同樣有約束力。規定要獻的祭必須帶到聖幕或聖殿,由祭司燒在壇上。所獻的包括了農產(五穀、果子、油、酒),以及牛群羊群的一部分。而所獻祭物的一部分,又指定供應祭司社群的需要。有些祭是除罪性的,主要用來針對指定的罪或違犯律法之處,同時又成為淨化
* 禮儀的一部分,潔淨接觸過不潔之物(屍體、病人、體液)的人。自願獻上的祭可以作為慷慨的表示,也可以是為某件可喜之事(結婚、生子、特別豐富的收成)感恩。獻給
* 耶和華的祭與其他古代近東祭禮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不是為滋養神而設的(參看
* 巴比倫的《* 吉加墨斯史詩》中,洪水故事結束時的飢餓神明)。祭物必須依照儀式獻上(「馨香的火祭」),才能獲取神的祝福或赦免。進一步資料,可參看利未記開首幾章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五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賜給你們居住的地,」
〔暫編註解〕儘管以色列人不順服,神仍履行自己給予亞伯拉罕的應許,把迦南地賜給他們(比較創一五18∼21)。
這句話說明所頒佈的條例不是用於曠野,而是用於以色列人一定會進入的應許之地。所以我們推定這段話不是針對全體會眾的(民14:31),而是針對沒有被定死在曠野的年輕人。
【民十五3】「若願意從牛群羊群中取牛羊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祭,或是逢你們節期獻的,都要奉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暫編註解〕「火祭」:並不是一種新祭,而是指利未記列舉的五祭中,須用火燒獻上的祭物。摩西五經中,這裡是第一次說明每次奉獻祭牲必須有素祭和奠祭陪同。上文提及探子帶來一掛葡萄,故在這裡強調奠祭是貼切的。
火祭。就是在壇上燒的祭,不論是全部燒掉還是部分燒掉。
燔祭。要完全燒掉。每天早晚都有一隻羊羔為全會獻上(出29:38-40;見對利1:3注釋)。
平安祭。從第8節開始闡述(見出18:12;利1:3;17:5
8)。
為要還特許的願。這是對平安祭的解釋,就為特許的願,還是甘心奉獻的 (利7:16;22:21)。
逢你們節期。額外獻祭的適當場合(見利23和民29:39)。
馨香。關於基督徒的生活是馨香之氣,見林後2:15注釋。
3~12獻祭是自願的,要發自內心。本節至12節具體規定:獻火祭時要同時獻素祭與奠祭。燔祭(把祭牲全燒在壇上)和平安祭(祭牲的一部分燒在壇上,其餘由祭司與獻祭者分享)在這裡都稱作“大祭”,為奉給神的馨香之祭。又規定素祭要用油調和;祭牲越大,所用的細麵粉和油的分量也跟著加增(5∼12節)。《利未記》雖提到素祭須與燔祭同獻(利8∼9章),以及澆奠酒的事(民六章),此處為聖經首次規定,素祭與奠祭必須和燔祭及平安祭同獻。一伊法約等於20公升,一欣約等於4公升:可見獻祭所需的麵粉與酒分量相當大,間接說明迦南地農產富足。
【民十五3】獻祭是自願的,要發自內心。本節至12節具體規定:獻火祭時要同時獻素祭與奠祭。燔祭(把祭牲全燒在壇上)和平安祭(祭牲的一部分燒在壇上,其餘由祭司與獻祭者分享)在這裡都稱作“大祭”,為奉給神的馨香之祭。又規定素祭要用油調和;祭牲越大,所用的細麵粉和油的分量也跟著加增(5∼12節)。《利未記》雖提到素祭須與燔祭同獻(利8∼9章),以及澆奠酒的事(民六章),此處為聖經首次規定,素祭與奠祭必須和燔祭及平安祭同獻。一伊法約等於20公升,一欣約等於4公升:可見獻祭所需的麵粉與酒分量相當大,間接說明迦南地農產富足。
“奠祭”為以奠酒為祭,不是獨立的獻,乃配其他祭物而獻。
──《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4】「那獻供物的就要將細面伊法十分之一,並油一欣四分之一,調和作素祭,獻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素祭。原文意為“禮物”或“貢品”,原指任何祭物(見創4:4),但在西乃只限於素祭。
細麵伊法十分之一。就是一俄梅耳(出16:36),或2.2升。
一欣四分之一。略少於一夸脫。
4~5 “十分之一”。約兩誇脫(1.9公升)。“一欣四分之一”。約一誇脫(0.95公升)。留意油、細麵和酒的分量會因應所獻祭牲的大小而增減(6
7
9
10節)。奠祭要與所有燔祭和平安祭同獻。參看利未記二十三章10至14節的腳註。
4-10陪同火祭的素祭、奠祭都是由農產品作成;這裡所指定的分量相當大,暗示將來在應許地的收成必定很豐富。神既然向子民守約施慈愛,百姓也須藉獻祭證明神信實的約已得履現。
【民十五5】「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你要為每只綿羊羔,一同預備奠祭的酒一欣四分之一。」
〔暫編註解〕奠祭。源於表示“澆奠”的詞根(耶7:18;何9:4);該詞也用來指金屬的澆鑄(賽40:19);由此派生的名詞譯為“雕刻的偶像”和“鑄造的偶像”(賽41:29;48:5;耶10:14;51:17)。
每只綿羊羔。如果羊羔的數量增加了,奠祭和素祭也要相應增加,如安息日的情形(民28:4-9)。這裡沒有提到鹽;但鹽肯定是要加進去的,因為任何祭物都不許省去鹽(利2:13)。
【民十五6】「為公綿羊預備細面伊法十分之二,並油一欣三分之一,調和作素祭,」
〔暫編註解〕公綿羊被視為比羊羔更蒙悅納,同獻的素祭和奠祭更多,與牲畜的大小成正比。
【民十五7】「又用酒一欣三分之一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
〔暫編註解〕“奠祭”為以奠酒為祭,不是獨立的獻,乃配其他祭物而獻。
奠酒原來可能澆在祭物上。後來澆奠在了壇的四圍(約瑟夫《上古史》iii。9.4)。一欣三分之一等於1.2升。
【民十五8】「你預備公牛作燔祭,或是作平安祭,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平安祭,獻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平安祭”有三個種類。參看利未記七章12至17節的腳註。
作燔祭。這是甘心祭,被認為是最蒙神悅納的。它不是為還特許的願,而只是作為愛神的表示。
【民十五9】「就要把細面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調和作素祭,和公牛一同獻上,」
〔暫編註解〕素祭(minchah)。或穀祭。這種供物的數量與所同獻燔祭的大小成正比。獻羊羔見第4節,獻公綿羊見第6節,獻公牛則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
【民十五10】「又用酒半欣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
【民十五11】「“獻公牛、公綿羊、綿羊羔、山羊羔,每只都要這樣辦理。」
〔暫編註解〕11-16說明以上條例的一致性及永久性:每只祭牲要照樣辦理,本地人或外人也要照樣遵行,成為世世代代的定例。
【民十五12】「照你們所預備的數目,按著只數都要這樣辦理。」
〔暫編註解〕素祭和奠祭的比例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民十五13】「凡本地人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都要這樣辦理。」
〔暫編註解〕本地人。指以色列人。
【民十五14】「若有外人和你們同居,或有人世世代代住在你們中間,願意將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你們怎樣辦理,他也要照樣辦理。」
〔暫編註解〕“外人”獻祭也是自願的,獻祭的條例與以色列人同。以色列人可享的福利,外人也享有(15∼16節)。事實上,神與人立約時早已包括萬族(創十二3)。
“外人”可以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並且按照神的律例來敬拜神。
外人。寄居者(民9:14)。七十士譯本為“皈依猶太教的人”。
【民十五14】“外人”獻祭也是自願的,獻祭的條例與以色列人同。以色列人可享的福利,外人也享有(15∼16節)。事實上,神與人立約時早已包括萬族(創十二3)。──《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15】「至於會眾,你們和同居的外人都歸一例,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在耶和華面前,你們怎樣,寄居的也要怎樣。」
〔暫編註解〕一例。就是為祭物所定的例。
寄居的也要怎樣。猶太人後來將此解釋為不包括參加猶太公會和耶路撒冷議會的權利。
【民十五16】「你們並與你們同居的外人當有一樣的條例,一樣的典章。”」
〔暫編註解〕這種寬宏的態度是為了鼓勵外邦人皈依猶太教,並確保他們在猶太人手裡獲得仁慈的對待。
【民十五17】「耶和華對摩西說:」
〔暫編註解〕17〜21這也是為百姓在迦南定居後而設的例。田地裡初熟的麥子作成的餅要獻給神(20∼21節)。說明一切的福氣由神而來,一切的出產為神所有。向神獻初熟之物早有定例,包括長子和頭生的牲畜(出二十二29∼30;二十三19),現在把這個原則延伸到家居生活。主婦做餅,要把一分獻給神。猶太人二次被擄後仍保持此風俗,把餅投入家中的火爐裡當作“小祭”,火爐成為祭壇,每個家成為神的居所。保羅曾提到這風俗:“所獻的新面若是聖潔,全團也就聖潔了”(羅十一16)用以說明少數人的犧牲能讓許多人得救。可見適用在實際生活上的原則,也可以用在屬靈生活上。
17-36 感恩祭和贖罪祭:初熟的麥子要獻上給神,像頭生的兒子和牛羊(出22:29-30)及初結的果實(出23:19)一樣,這是感恩的祭物。這項祭物又稱為舉祭,因為是歸給祭司享用的(利7:32)。
【民十五17】這也是為百姓在迦南定居後而設的例。田地裡初熟的麥子作成的餅要獻給神(20∼21節)。說明一切的福氣由神而來,一切的出產為神所有。向神獻初熟之物早有定例,包括長子和頭生的牲畜(出二十二29∼30;二十三19),現在把這個原則延伸到家居生活。主婦做餅,要把一分獻給神。猶太人二次被擄後仍保持此風俗,把餅投入家中的火爐裡當作“小祭”,火爐成為祭壇,每個家成為神的居所。保羅曾提到這風俗:“所獻的新面若是聖潔,全團也就聖潔了”(羅十一16)用以說明少數人的犧牲能讓許多人得救。可見適用在實際生活上的原則,也可以用在屬靈生活上。──《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18】「“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到了我所領你們進去的那地,」
【民十五19】「吃那地的糧食,就要把舉祭獻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那地的糧食。指那地的出產(見詩104:14
15)。
19∼21 “舉祭”象徵把祭牲(參看利七32的腳註)或穀物(如這�堜珥z)分別出來,表示把進入迦南地後的第一次收成奉獻給耶和華。舉祭明顯地是用作祭司的食物。
【民十五20】「你們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做餅當舉祭奉獻;你們舉上,好象舉禾場的舉祭一樣。」
〔暫編註解〕餅。不是放在壇上,而是獻給祭司。所有的舉祭都要給祭司(民18:8)。稱為“舉祭”因為要把它們舉起來,獻給一切美善之物的創造者和賜予者耶和華。
【民十五21】「你們世世代代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當舉祭獻給耶和華。」
【民十五22】「“你們有錯誤的時候,不守耶和華所曉諭摩西的這一切命令,」
〔暫編註解〕22∼29 這段記述一個民族或個人非故意地犯罪後所要獻的祭。
本段經文(22∼31節)講處理誤犯罪的條例。23節簡述了《利未記》四1∼五13所記獻贖罪祭的例。此處與《利未記》的主要不同處,是《利未記》講的為獻祭的儀式,這裡講的重心則在:1.應與贖罪祭一同獻上的供物(24∼26節);2.住在百姓中間的外人也須獻祭(29節);3.若故意犯罪,雖獻祭也無用,必被剪除(30節)。罪雖屬誤犯,一樣要認真對付(參利四2)。個人(27∼29節)和全民(22∼26節)都有犯錯誤的可能。
22-31補充利未記4-5章關於贖罪祭的記載 ;利未記著重獻祭的儀式
, 本段則強調與贖罪祭一同獻上的素祭和奠祭,並強調本地人與外人均一視同仁。這裡首先處理整體會眾誤犯的罪 (22-26)
, 然後是個人誤犯的罪 (27-29) 。 誤犯的罪必須是不蓄意的,為此而獻的贖罪祭才有效。蓄意犯罪的人卻要從民中剪除(30
31)。
【民十五22】本段經文(22∼31節)講處理誤犯罪的條例。23節簡述了《利未記》四1∼五13所記獻贖罪祭的例。此處與《利未記》的主要不同處,是《利未記》講的為獻祭的儀式,這裡講的重心則在:1.應與贖罪祭一同獻上的供物(24∼26節);2.住在百姓中間的外人也須獻祭(29節);3.若故意犯罪,雖獻祭也無用,必被剪除(30節)。罪雖屬誤犯,一樣要認真對付(參利四2)。個人(27∼29節)和全民(22∼26節)都有犯錯誤的可能。──《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22∼26 集體性擔罪】無意間觸犯了法律,依然需要淨化。例如按照
* 漢摩拉比法典,無意觸犯奴隸法律的人,必須在神祇面前宣誓以表無辜。在以色列,整個社群都要為無知而犯和忽略的罪(通常與
* 儀式或法律問題有關)負責。「社群」一語包括了以色列人和僑民。所犯的罪可能是做了違犯律法的事而不自知,或因混淆導致誤食部分祭肉或脂油。不像利未記四13∼21,那裡指定要獻公牛犢除罪,並且把它形容為為贖罪(淨化)祭。本段卻稱之為「燔祭」,並要同時獻上一隻公山羊為贖罪(淨化)祭(見:利四1∼3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五23】「就是耶和華藉摩西一切所吩咐你們的,自那日以至你們的世世代代,」
〔暫編註解〕“摩西”是譯者外加的。不加可能意思更清楚一點。
【民十五24】「若有誤行,是會眾所不知道的,後來全會眾就要將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並照典章把素祭和奠祭一同獻給耶和華為馨香之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暫編註解〕本節所舉為全民有誤行(無心犯罪)的例子,應獻公牛犢的燔祭,並以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誤行。即不是違犯者有預謀或故意的。原文表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犯的過錯(利4:2)。
所不知道的。直譯為“沒有看見的”(見利4:13),就是不為人們普遍知道的個人的罪。
【民十五24】本節所舉為全民有誤行(無心犯罪)的例子,應獻公牛犢的燔祭,並以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24「若有誤行……將一隻公牛犢作燔祭……又默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命題19}在此提到的是兩個獻祭,或一個獻祭?
〔難題〕利未記提到對會眾誤犯的罪(unintentional sins) , 一旦知道所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 (利四14)。然而為著同樣的罪,民數記十五章24 節提到要「將個一隻公牛犢作燔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民十五24)。
【解答】
有些學者認為它們之間的不同是由於利未記提到的是作為的罪(積極的罪;因為作了而犯罪;sin of
commission),而民數記是指不作為的罪(消極的罪; 因為不作而犯罪;sin of omission)。有些學者認為民數記將獻祭的規則和人分開,但在利未記將獻祭的規則與會眾一同列出。無論如何,一節經文提到兩種獻祭,另一經文提到一種獻祭,並不表示它們之間有衝突,而只是它們兩者是互補的(supplements)。
──
賈斯樂郝威《聖經難解經文詮釋手冊》
【民十五25】「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因為這是錯誤。他們又因自己的錯誤,把供物,就是向耶和華獻的火祭和贖罪祭,一併奉到耶和華面前。」
〔暫編註解〕贖罪。該詞還被譯為“施恩座”,意思是“遮掩”。值得注意的是全會眾似乎都與這一個人的罪及其所獻的祭有份。第26節強調了這一點。
【民十五26】「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就必蒙赦免,因為這罪是百姓誤犯的。」
【民十五27】「“若有一個人誤犯了罪,他就要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
〔暫編註解〕一個人。直譯為“一個靈魂”,指有生命的人。
母山羊。參利4:28。沒有提羊的年齡。
27~36本節講個人誤犯罪的獻祭條例,須獻一隻母山羊,對《利未記》四28
32規定可用山羊或綿羊羔的例似乎作了一點修改。不過本段(27∼31節)主要針對“擅取行事”也就是明知故犯的人。這種人必須嚴懲。前章所記以色列人故意違背神命不去迦南便屬這種大罪。32∼36節所舉的例子更生動說明“擅敢”犯罪的意思。《希伯來書》警告信徒:“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十26∼27)。
【民十五27】本節講個人誤犯罪的獻祭條例,須獻一隻母山羊,對《利未記》四28
32規定可用山羊或綿羊羔的例似乎作了一點修改。不過本段(27∼31節)主要針對“擅取行事”也就是明知故犯的人。這種人必須嚴懲。前章所記以色列人故意違背神命不去迦南便屬這種大罪。32∼36節所舉的例子更生動說明“擅敢”犯罪的意思。《希伯來書》警告信徒:“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十26∼27)。──《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28】「那誤行的人犯罪的時候,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
【民十五29】「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
【民十五30】「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
〔暫編註解〕擅敢。直譯為“傲慢地”,故意地(見申17:12;詩19:13)。
剪除。獻祭制度沒有為故意反對神旨意和命令的行為提供贖罪。
30~31 關於那“擅敢行事的”(直譯作:用高高的手;即舉起緊握的拳頭,無視神和祂的命令),並沒有和解的祭可獻,只有審判等待他。參看出埃及記十四章8節,那�堣]使用相同的字。
【民十五30 故意犯罪】這罪行與無意而犯的罪相反,犯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有預謀地公然違抗神和社會。例如按照
* 蘇美法律,公開斥責父親的兒子不但繼承權會被剝奪,還可以被賣為奴。同樣按照以色列的律法,故意作出的罪行是不可不罰的,因為所違背的不但是神的律法,也是社會同意遵守這些律例的集體盟
* 約。「從民中剪除」一語表示進行懲罰的包括了人、神雙方的媒介──大概是官方處死,神絕其家系。──《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五30 褻瀆】譯作「褻瀆」的動詞全本舊約只在本節出現。意思是嘲笑或謾罵神,而否認祂的權柄。這是完全反抗律法的行徑。因為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犯人必須「從民中剪除」。這話可能是指死刑,但大概是指神的刑罰,滅絕這人的家系。這罪行之極端嚴重性,從古列圓柱(Cyrus
Cylinder,主前約540年)的話,就可見一斑。圓柱的碑文譴責 * 巴比倫王拿波尼度(Nabonidus)否認
* 瑪爾杜克作為巴比倫城之神的權柄,並且解釋他是因此遭神摒棄,波斯人遂得以暢通無阻地奪取該城。──《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五31】「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
〔暫編註解〕參大衛在撒下12:9中的經歷;又見箴13:13;19:16。
【民十五32】「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
〔暫編註解〕律法規定凡不守安息日的必被治死(出三十一15)。此人安息日檢柴,故判處死刑。到耶穌時代,猶太人的領袖把百姓的需要放在次要,專重律法的繁文縟節,拘泥字句,失去當日立法的真精神;所以耶穌在守安息日一事上與法利賽人屢起衝突,並一再指出祂是安息日的主(參路六1∼11)。
無論是在曠野還是在聖地,都必須遵守第七日的安息日(出16:27-30)。褻瀆安息日的懲罰乃是死刑(出31:14 15;35:2)。曠野的氣候暖和,火不為人體健康所必需,因此不該在安息日點火(見出16:23;35:3注釋)。這個人的舉動顯然是很放肆的,是民15:30所說罪行的例證。
32∼36 這段提供一個例子(破壞安息日),說明何謂擅敢行事的罪,以及其後的懲罰(比較出三五2)。
32-36列舉一個實例,說明蓄意犯罪者的結局:這些人不能藉贖罪祭蒙神赦免,反要被會眾治死。在安息日作工或生火均要被治死,這是摩西律法清楚指明的
(出31:15; 35:2-3), 但在安息日檢柴卻未有明文說明。這件事需要尋求神的旨意,一方面是要補充出埃及記的律法條文,另一方面印證30節的警告 ── 檢柴的目的是生火 , 這是蓄意違反安息日不可生火的條例,理應受死刑。
【民十五32】律法規定凡不守安息日的必被治死(出三十一15)。此人安息日檢柴,故判處死刑。到耶穌時代,猶太人的領袖把百姓的需要放在次要,專重律法的繁文縟節,拘泥字句,失去當日立法的真精神;所以耶穌在守安息日一事上與法利賽人屢起衝突,並一再指出祂是安息日的主(參路六1∼11)。──《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32∼36 在安息日撿柴】這事蹟提供法律上的
* 起源故事資料,解釋違犯安息日(撿柴大概是用來煮食,違犯了出三十五3)的嚴重性,以及作為將來觸犯安息日案件的先例(見:尼十三15∼22中,尼希米的社會改革)。犯人只需扣留到神宣判刑罰為止,本案的懲罰是石刑處死。處決不論是群體性與否,都要在營外執行,以求避免因與屍體接觸而沾染不潔。──《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五33】「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裡,」
〔暫編註解〕會眾。可能是代表會眾的長老議會(出18:25
26)。
【民十五34】「將他收在監內;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
〔暫編註解〕無疑當處死刑(出31:14;35:2)。但如何執行尚不明確。摩西想把它弄清楚。
【民十五3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總要把那人治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
〔暫編註解〕用石頭把他打死。這是對重大犯罪的懲罰(利20:2;24:14)。就聖經的記載而言,這個人是律法頒佈以後第一個干犯安息聖日的人。
在營外。可能是為了避免對營地造成儀文上的玷污(見徒7:58;來13:12)。
【民十五36】「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暫編註解〕他放肆的態度給他帶來了嚴厲的懲罰。他故意違犯了安息日。
【民十五37】「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暫編註解〕37∼41 就象一些人“把繩子綁在指頭上”一樣,衣服邊上的“繸子”和底邊的“藍細帶子”的用途是提醒以色列人遵從神的命令。
37-41 警告與提醒:神的律法是非常全面和徹底的,要求的標準又十分高,為免以色列人犯罪,預防遠勝於治療
。 預防的方法是在衣服邊作 子(37-41) ,在其上釘上藍帶子,提醒百姓身屬天國子民 (參民4:6) , 須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
【民十五37】繸子縫在衣服邊上,釘上象徵尊貴的藍色細帶子(斯八15),是願意遵行神的律法的表示(參申六4∼9)。著有繸子的長衣,走路時繸子飄動,提醒著的人須守神的命令。耶穌時代,這種風俗仍保留(太九20;二十三5);但今天的猶太人只在祈禱或宗教儀式中才這樣做。──《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五37∼41 衣服上的繸子】每個成年的以色列男子都要在袍子褶邊的四角上縫上藍色的帶子,不斷提醒他們神的誡命。藍色染料提煉自骨螺的腺,極為昂貴(見四6註釋)。無數浮雕、繪畫、文獻,都證明了衣服褶邊的裝飾,在古代近東十分普遍。褶邊的設計往往反映了穿著者的身分或職位。繸子是象徵性的,為鼓勵良好的行為而設,不是
* 護身符,沒有驅除危險或試探的功用。帶子藍色可能是象徵每個以色列人都是祭司國度一份子的身分(見:出十九5∼6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五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做繸子,又在底邊的繸子上釘一根藍細帶子。」
〔暫編註解〕繸子縫在衣服邊上,釘上象徵尊貴的藍色細帶子(斯八15),是願意遵行神的律法的表示(參申六4∼9)。著有繸子的長衣,走路時繸子飄動,提醒著的人須守神的命令。耶穌時代,這種風俗仍保留(太九20;二十三5);但今天的猶太人只在祈禱或宗教儀式中才這樣做。
參太14:36;可6:56。“繸子”的原文還用來指亞倫頭巾上的金牌(出28:36);在耶48:9中該詞譯為“翅膀”;在結8:3中譯為頭髮的“一綹”。
【民十五39】「你們佩帶這繸子,好叫你們看見就紀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象你們素常一樣;」
〔暫編註解〕“繸子”要經常提醒百姓,他們是屬於神的。他們在衣著和其他習慣上都要遵從祂所賜予他們的原則。
【民十五40】「使你們紀念遵行我一切的命令,成為聖潔,歸與你們的神。」
〔暫編註解〕聖潔不是借著遵守外表的習俗,如繸子和帶子,而是借著順從神的旨意才獲得的。
【民十五4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民十五41】看十四1注。──《啟導本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看十四1注。
耶和華你們的神。在本節中出現兩次。這可能是考慮到百姓易於敬拜和事奉別神而加以強調的。
【思想問題(第15章)】
1 為什麽不屬亞伯拉罕後裔的外邦人一樣可以照猶太人的禮儀獻祭給神(15:14)呢?新約教會的觀念和此處有否不同?參加4:23-29。
2 為什麽誤犯的罪可藉獻贖罪祭得蒙赦免,而擅行的罪就不能靠獻祭了事呢?新約有否類似的教訓?參來6:4-8; 9:11-15; 10:26-31。
3 於安息日撿柴之人所受的懲罰是否太嚴厲呢?這處反映出什麽屬靈道理呢?參太5:21-22
27-28。
4 以色列人藉佩戴繸子提醒他們謹守神的命令,今日信徒又當如何銘記與遵行神的旨意呢?參林前11:23-26; 腓4:8-9。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