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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十八章拾穗

 

【民十八1「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你和你的兒子也要一同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

  〔暫編註解〕亞倫和他的兒子負責祭司的職務,也要承擔弄汙聖所或祭司職任的後果(比較出二八38;利二二16)。

         從反面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祭司要擔當干犯祭司職任的罪,例如利未人可拉入聖所獻香之罪。祭司與利未人(「本族的人」)則要擔當干犯聖所的罪。二百五十個首領入聖所獻香便是一例。

         祭司與剩下的利未人不一樣。他們要負責不讓任何未經授權的人接近帳幕,玷污它。這樣,他們就減輕了會眾冒死接近帳幕的可能性。

         1~7本節至7節為耶和華神答覆百姓的呼求(十七1213);祂直接告訴亞倫,沒有經過摩西。神早已預備了利未人看守會幕,免得外人擅人,觸發神的怒氣(34節)。利未人也不可僭奪祭司的工作;祭司應阻止利未人擅進聖所和壇,以免死亡(7節)。如果祭司或利未人未盡職守,以致有外人侵犯到他們的職務,須負疏於防守的責任:“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1節)。祭司和利未人要擔當神的震怒,眾民的性命才得保存。祭司的設立,不只是神給擔任祭司的人的一種賞賜,也是給全民的賞賜(5 7節)。

         1-7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祭司和利未人的職任是從神而來的賞賜 (6-7), 但賞賜帶來嚴肅的責任。可拉事件(16)證明百姓干犯聖所是危險的,不但百姓犯罪,祭司也要承擔這罪。

         1-32 祭司與利未人:上文的三宗事件重新確立了祭司的職事,本章隨即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和特權。神吩咐祭司的事情是直接向亞倫說的 (1 8), 但吩咐利未人的事卻間接透過摩西 (25-26) , 再次顯明利未人不能享有祭司與神直接相交的特權。

         祭司與利未人的職責之一是看守全帳幕(1-7) 。 祭司主要看守聖所,權利是享用一切不經火的供物(8-20)及利未人收入的十分之一(25-32) 。 利未人協助祭司看守會幕,但不得接觸聖所的器具,權利是享用以色列人出產的十分之一 (21-24), 但他們須像以色列人一樣,將收入的十分之一獻給神,當作舉祭歸給祭司。利未人須作什一奉獻,這是首次的記載。

 

【民十八1本節至7節為耶和華神答覆百姓的呼求(十七1213);祂直接告訴亞倫,沒有經過摩西。神早已預備了利未人看守會幕,免得外人擅人,觸發神的怒氣(34節)。利未人也不可僭奪祭司的工作;祭司應阻止利未人擅進聖所和壇,以免死亡(7節)。如果祭司或利未人未盡職守,以致有外人侵犯到他們的職務,須負疏於防守的責任:“你和你的兒子,並你本族的人,要一同擔當干犯聖所的罪孽…干犯祭司職任的罪孽”(1節)。祭司和利未人要擔當神的震怒,眾民的性命才得保存。祭司的設立,不只是神給擔任祭司的人的一種賞賜,也是給全民的賞賜(5 7節)。──《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17 聖潔範圍的概念和維護】聖潔空間的核心是至聖所:約櫃之所在。從這一點以輻射式擴散開來,是多個以同心圓的方式排列,潔淨程度不同,對 * 潔淨程度要求各異的地帶。祭司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實施規例,以求維持每個地帶的聖潔程度合乎規格。整個利未支派既被挑選作為祭司,就有必要分派職務責任,構成以亞倫父子為首的階級性制度。所有利未人交由亞倫一家照管。他們要負擔維持會幕運作的一切粗重事務,以及守衛聖區,向帶來祭物的崇拜者提供幫助。然而實際獻祭,以及在約櫃前面事奉,卻是只有亞倫父子及其後裔才有資格執行的工作。要是有利未人違犯這些約束,這人以及亞倫都要死亡。非利未人擅進聖所禁區亦必須處死。上述對社群的約束,和亞倫一家要負起的重責,能夠加強和保護神事工的奧祕和能力,以及一切與之有關的事物。──《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2「你要帶你弟兄利未人,就是你祖宗支派的人前來,使他們與你聯合,服事你,只是你和你的兒子,要一同在法櫃的帳幕前供職。」

  〔暫編註解〕你弟兄。指利未支派的另外兩個分支革順人和抹利人。

         與你聯合。動詞“聯合”可能是“利未”的詞根(見創29:34注釋)。

         2-5 從正面說明祭司和利未人的職責。祭司在聖所中供職,吩咐利未人辦理會幕的事,及提防他們接觸器具和壇;利未人協助祭司辦會幕的事,及提防百姓誤闖會幕。他們須忠於神所賜的職責,以免忿怒臨到百姓身上。

         27 神把其它利未人賜給亞倫和他的兒子(6節);利未人在亞倫及其兒子守祭司職任的時候要協助他們(7節)。

 

【民十八3「他們要守所吩咐你的,並守全帳幕,只是不可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免得他們和你們都死亡。」

  〔暫編註解〕要守所吩咐你的。他們是被指定看守聖所的人。

         不可挨近。不會指哥轄人(民4:15),而是指其他利未人。哥轄人不可觸摸未遮蓋的器皿,甚至連看也不可以(民4:19 20)。這條禁令還包括了銅壇(出29:37)和香壇,因為它們都是“至聖”的。

         器具。包括聖所中所有的聖器皿和用具。

 

【民十八4「他們要與你聯合,也要看守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只是外人不可挨近你們。」

  〔暫編註解〕與你聯合。祭司應該把他們的利未人弟兄看作奉派擔任侍奉耶和華聖職的同工,儘管他們的職務低一些。

         外人。指任何非利未人(民1:51)。

 

【民十八5「你們要看守聖所和壇,免得忿怒再臨到以色列人。」

  〔暫編註解〕利未人的職責是在聖所之外;祭司的職責是在其內。祭司要照看所有的聖物,如陳設餅和燈檯等,並在這些聖物挪移的時候遮蓋它們。利未人要確保會眾中不會有人貿然褻瀆聖所。

 

【民十八6「我已將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揀選出來歸耶和華,是給你們為賞賜的,為要辦理會幕的事。」

  〔暫編註解〕你們的弟兄利未人。利未人不應像可拉那樣謀求擔任祭司,而應在耶和華的聖工中協助祭司。祭司也不可小看他們,而要始終記住待他們為“弟兄”。

         是給你們為賞賜的。見民3:12 41 45;民8:6 16 18

 

【民十八7「你和你的兒子要為一切屬壇和幔子內的事一同守祭司的職任。你們要這樣供職;我將祭司的職任給你們當作賞賜事奉我。凡挨近的外人必被治死。”」

  〔暫編註解〕守祭司的職任。神的工人應當為自己在聖工中的職任和服務而感到自豪,並且在神面前始終堅守這個職分。

         壇和幔子內的事。這句話是解釋“祭司的職任”的。祭司們應該在院子的銅壇上獻祭,並在聖所內執行一切神聖的職務,諸如燒香,擺陳設餅,修剪燈心和點燈,以及與贖罪日這樣莊嚴的場合有關的其他職責。

         外人。指除了祭司以外的任何人。他們不可擅自接近帳幕,想要履行祭司的職能。

 

【民十八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我已將歸我的舉祭,就是以色列人一切分別為聖的物,交給你經管;因你受過膏,把這些都賜給你和你的子孫,當作永得的分。」

  〔暫編註解〕舉祭。這是捐獻的,不要在壇上焚燒,而要被主禮的祭司吃掉。亞倫要對這些事負責。

         因你受過膏。有些注釋家引用利8:12,把這句話解讀為“因你曾藉著受膏而分別為聖”。希伯來原文的直譯的是“對於你來說,它們是分別為聖的部分;對於你的子孫來說,這是永遠的特權”(見利7:35)。

         8~20本節至20節說明祭司可以得到一部分的供物,作為服侍的酬勞,這包括祭牲、田裡初熟之物和頭生的牲畜。參《利未記》六14∼七36;二十七633。新約也指出傳福音的人可以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1314)。

         820 這段指示百姓借所帶來的各種祭物來供養眾祭司及其家人(11節)。其中包括“舉祭”(8節;參看利七32的腳註);任何沒有燒在壇上的聖物(9節;參看利六1923 2430的腳註);所有的“搖祭”(1113節;參看利七30 31的腳註);一切“永獻”之物(14節;參看利二七28的腳註);以及從贖回長子或頭生牲畜而來的收入(1518節;參看出二二29 30的腳註)。這些安排構成永遠的“鹽約”(19節),是一種堅固不能廢止的安排。參看利未記二章13節的腳註。

         8-20 祭司的權利:祭司不能擁有產業(20),因為他是分別為聖專一事奉神的,神就是他的產業,比任何事物更寶貴 (參腓3:8) 。 神供給祭司日常需用的方法,是把一切獻給神的祭物賜給他(除燔祭和經火的祭物外),歸給祭司的祭物又稱為舉祭和搖祭。享用祭物分兩個層次,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中不經火的部分是「至聖」的,惟有祭司(男丁)可吃(10);其他的祭物是「聖物」(19),祭司家中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11)。除此以外,祭司可享用初熟之物、許願獻給神的物件(參利27章),及一切頭生的。頭生的人要贖出來,因為神已揀選利未人代替他們(3:11), 不潔淨的牲畜(利11章)是不可獻給神的,所以也要贖出來,贖銀歸給祭司使用。頭生的牛、綿羊和山羊都不可贖,因為這是指定獻給神的祭物(出34:19-20)。 這些歸給祭司的永得之分(8 11 19)稱為鹽約,因為它像鹽一樣永久不變(參代下13:5)。

 

【民十八8本節至20節說明祭司可以得到一部分的供物,作為服侍的酬勞,這包括祭牲、田裡初熟之物和頭生的牲畜。參《利未記》六14∼七36;二十七633。新約也指出傳福音的人可以靠著福音養生(林前九1314)。──《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810 祭物的分】至聖的分──即帶入會幕至聖特區的供物(見:利六1∼七10)──指定歸給亞倫父子,作為他們負擔重責的獎賞。這些分與其他祭物不同,是不可分給家人同吃的,只有在儀式上潔淨,聖潔程度足以食用聖供物的祭司才可以吃。這些包括素祭、贖罪祭、贖愆祭的供物,一部分要燒在壇上,餘下的則成為祭司的聖食物。赫人的聖潔文獻也很關注君王和非聖職官員食用「神明食物」的問題。聖潔財產的重要性亦可見於美索不達米亞法律:偷竊廟產的刑罰十分嚴峻(巨額罰款,甚至死刑)。──《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9「以色列人歸給我至聖的供物,就是一切的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其中所有存留不經火的,都為至聖之物,要歸給你和你的子孫。」

  〔暫編註解〕至聖的供物。指歸給祭司的供物,並維持利21:22所說“聖的”和“至聖的”供物之間的區別。

         存留不經火的。就是取自燔祭壇。祭司也會得到一些不從壇上取下來的東西,如十二個陳設餅(見出25:30;利24:5-8注釋)。

         歸給你和你的子孫。這是對他們在以色列支派中沒有產業的部分補償。

 

【民十八10「你要拿這些當至聖物吃;凡男丁都可以吃。你當以此物為聖。」

  〔暫編註解〕當至聖物KJV版譯為“在至聖所”)。通常指與外院相對的帳幕。參利16:2;來9:6 7

         凡男丁都可以吃。其他人不能吃,正如其他經文所特別說明的(利2:3 106:17 18 297:6)。

 

【民十八11「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並搖祭都是你的;我已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凡在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暫編註解〕都是你的。這裡指次等的聖物。

         舉祭。平安祭的胸在耶和華面前被搖。祭物的右前腿(或後腿)在主面前被舉(見出29:27和利7:14注釋)。這些都成了祭司的份(利7:30-34)。為拿細耳人所獻公羊的右前腿也是如此(民6:19 20)。

         你的兒女。這些祭物不是由男性單獨享用的(利10:1422:13)。但應該在營中(申12:6 7 17 18)潔淨的地方吃(利10:14);不潔淨的人不能分享(利7:20 2122:4)。

 

【民十八11 搖祭】部分保留給祭司和家人的另一樣祭物是搖祭,即在祭壇前面藉抬舉 * 儀式得到特殊地位的禮物(見:利八2230註釋)。然而本節所指的不是所有的搖祭,因為有些搖祭必須燒盡(出二十九2225),又有一些是祭司中男丁專用的(利十四1214)。──《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2「凡油中、新酒中、五穀中至好的,就是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初熟之物,我都賜給你。」

  〔暫編註解〕至好的。直譯是“脂肪”,象徵最好的食物和祭物(申32:14;詩63:5;出23:1829:13 22;撒上2:15 16)。該詞也用來指最好的出產(創45:18)。本節是指尚未加工的土產。

         初熟之物。這既可能是指時間,即莊稼首次成熟的時候,也可能是指品質(參出23:19)。

 

【民十八1219 祭司的特權】永歸祭司及其家人(不包括兒媳及僱工)之物件的最後一項,是一切初熟的收成(五穀、油、酒)和頭生牲畜的肉。本段加添了一些規條。主人可以照定價將不潔的牲畜贖回,父母必須贖回嬰孩(見:出十三1213,三十四1920)。全部的血和脂肪,以及某些內臟都要燒在壇上,作為平安祭獻上(民三9,七3)。動物的這些部分象徵生命的精髓,因此理當全獻給神,不保留給祭司食用。──《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3「凡從他們地上所帶來給耶和華初熟之物也都要歸與你。你家中的潔淨人都可以吃。」

  〔暫編註解〕祭司的全家都可以吃“初熟”之物。但被禁止的不潔淨者除外。

 

【民十八14「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都必歸與你。」

  〔暫編註解〕“永獻的”指人許願完全歸神之物,或神指定當毀滅的戰利品(利二十七28;書六18;撒上十五21)。

         一切永獻之物都要完全獻給神,不能被贖回(利27:1-29;參民21:2;可7:11)。

 

【民十八14“永獻的”指人許願完全歸神之物,或神指定當毀滅的戰利品(利二十七28;書六18;撒上十五21)。──《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15「他們所有奉給耶和華的,連人帶牲畜,凡頭生的,都要歸給你;只是人頭生的,總要贖出來;不潔淨牲畜頭生的,也要贖出來。」

  〔暫編註解〕“頭生的”:參《出埃及記》十三1注。

         凡頭生的。頭生的若是雄性的,就歸祭司。如果頭生的是雌性,第二胎是雄性,就不歸祭司,因為不是頭生的(出13:2)。

         贖出來。有兩類屬於祭司的頭生者要用錢贖出來:一,不潔淨的動物,就是不能獻為祭的牲畜;二,人。

 

【民十八16「其中在一月之外所當贖的,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按聖所的平,用銀子五舍客勒贖出來(一舍客勒是二十季拉)。」

  〔暫編註解〕五舍客勒。這是在利未人替代長子時所定的贖價(民3:46 47)。如今的猶太人在長子滿月時舉行的儀式就起源於這種贖買。

 

【民十八16 聖所舍客勒】贖回孩童和不潔牲畜所用的舍客勒,等於銀子二十季拉(11.5克)。本節所指的,不是要到主前四世紀才出現的錢幣。有關舍客勒重量的討論,可參看:出埃及記三十13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17「只是頭生的牛,或是頭生的綿羊和山羊,必不可贖,都是聖的,要把他的血灑在壇上,把他的脂油焚燒,當作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必不可贖。就是不接受贖金,必須獻為祭。這些動物是潔淨的。只有那些不能獻的不潔淨動物才能贖回(第15節)。

         。獻平安祭的方式(利7:31-33)。

 

【民十八18「他的肉必歸你,象被搖的胸、被舉的右腿歸你一樣。」

  〔暫編註解〕它的肉。除了燒掉的脂肪以外,祭物的其餘部分都歸祭司。

         被搖的胸。如同平安祭被搖的胸、被舉的腿歸給祭司一樣(見利10:14 15),這裡的整頭祭牲都歸他們。

 

【民十八19「凡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聖物中的舉祭,我都賜給你和你的兒女,當作永得的分。這是給你和你的後裔、在耶和華面前作為永遠的鹽約(鹽即不廢壞的意思)。”「

  〔暫編註解〕鹽能保持食物不易腐壞,古代近東民族多以鹽象徵永久。“鹽約”乃不改變的盟約之意。(參利二13注;出十三2;二十二29;三十四19;利二十七2627)。“永遠的鹽約”是神應許到迦南地後分不到產業的祭司家族和利未支派(2023節),可以有耶和華為他們的產業;因為靠聖職生活,神會供應他們的一切(2124節;申十9;是吧2;書十三33)。

         鹽約。是不可解除,永不作廢的約;它是神聖友誼的契約。鹽具有防腐性能,是不朽之物的恰當象徵。它喻指具有約束性的同盟,就像兩個人一起吃麵包和鹽一樣。獻給神的祭物裡一定要加鹽(利2:13;可9:49)。

 

【民十八19鹽能保持食物不易腐壞,古代近東民族多以鹽象徵永久。“鹽約”乃不改變的盟約之意。(參利二13注;出十三2;二十二29;三十四19;利二十七2627)。“永遠的鹽約”是神應許到迦南地後分不到產業的祭司家族和利未支派(2023節),可以有耶和華為他們的產業;因為靠聖職生活,神會供應他們的一切(2124節;申十9;是吧2;書十三33)。──《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19 鹽約】鹽廣被用作防腐保存的象徵。立約或結盟的典禮經常用鹽來象徵條款有長遠的效力。* 巴比倫、波斯、阿拉伯、希臘的文獻,都證實了這個象徵性的用法。同樣,在聖經中,主和以色列所立的 * 約,也被稱作鹽約──即長久保存的約。建立協定的盟友通常會共享筵宴,以鹽醃之肉為主菜。故此,祭中用鹽是個合適的備忘物,令人不忘盟約的關係。再者,鹽有妨礙發酵過程的功用,而酵是悖逆的象徵,所以鹽自然就成為防止悖逆的代表(見:民二13)。──《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20「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我就是你的分,是你的產業。”」

  〔暫編註解〕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利未人沒有像其他支派一樣在聖地分得自己的地產。亞倫本人並沒有進入聖地。這裡只是把他當作利未人的代表。將有某些宗教權益來代替土地的擁有。

         我就是你的份。祭司已完全獻身給神(申10:9)。百姓應當對他們的祭司弟兄表現出慷慨的精神,因為祭司沒有自己的地產(見申12:12;書13:14)。祭司們以神的祭壇為生。他們就像在神的餐桌上就餐。

 

【民十八21「“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

  〔暫編註解〕奉獻土地出產十分之一本為古制,亞伯拉罕、雅各都獻過(創十四20;二十八22)。《利未記》二十七章且列為定例,但未說明由誰收受。此處首次指明歸給利未族。這也是為在迦南定居後而立的條例。

         什一乃利未人未會幕辦事的酬勞和賞賜,也是將來分配不到田地的一種補償。利未人後來在迦南地只獲分配到48座城,且零星散佈全地(24節;三十五18;書二十一41)。

         以色列人共有三種什一奉獻,參《利未記》二十七3033注。

         利未人應該得到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作為他們服務的報酬(第26 30節)。來7:5引用十分之一的繳納,來證明基督的祭司職份勝過亞倫的祭司職份。

         21-24 利未人的權利:百姓要將十分之一的收成獻給神,這在前文已有條例說明。(利27:30-33)但此處首次指明什一奉獻的用途 ── 賜給利未人為業 。 他們享受此權利,並非不勞而獲,因為他們要為會幕操勞 (21 31), 儆醒看守(22)及承擔會幕的責任。他們像祭司一樣,不可以擁有產業,一方面因為神已有供應的方法,另一方面是為了專心事奉神,因為他們的職事是重要的。

 

【民十八21奉獻土地出產十分之一本為古制,亞伯拉罕、雅各都獻過(創十四20;二十八22)。《利未記》二十七章且列為定例,但未說明由誰收受。此處首次指明歸給利未族。這也是為在迦南定居後而立的條例。

什一乃利未人未會幕辦事的酬勞和賞賜,也是將來分配不到田地的一種補償。利未人後來在迦南地只獲分配到48座城,且零星散佈全地(24節;三十五18;書二十一41)。

以色列人共有三種什一奉獻,參《利未記》二十七3033注。──《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2132 古代近東以什一奉獻為祭司薪酬】將出產(五穀、果子、牲口)的十分之一指定為祭司的薪酬,顯然是以色列獨有的作法。美索不達米亞的廟宇雖可向自己田地的佃農收取租金,卻無法向全民課稅。是以支持廟宇和祭司的經費,必須全部來自廟產與私人及王室的捐贈。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君王也有土地可以課取入息,但其意義卻與什一奉獻不同。迦南文化的什一制度與以色列十分相似,但受益者卻是君王與行政機關,不是祭司──雖然祭司有時也是行政機關的一員。利未人在征服迦南後,並沒有分到土地,他們要由全體百姓藉什一奉獻供養。然而值得留意的,還有利未人亦須將所得的十分之一交給亞倫一家,顯出利未人與祭司之間,有明顯的分界。──《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十八22「從今以後,以色列人不可挨近會幕,免得他們擔罪而死。

  〔暫編註解〕會眾不得擅自靠近會幕,試圖從事祭司或利未人的工作,免得他們死亡。

 

【民十八23「惟獨利未人要辦會幕的事,擔當罪孽;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他們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暫編註解〕如果利未人讓未經授權的人替他們去做該由他們做的工作,他們自己就將承受違規者所應受的懲罰。

 

【民十八24「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

  〔暫編註解〕為了讓百姓樂意把什一捐給利未人,就把什一說成是獻給耶和華的“舉祭”。這並不意味著要舉行舉祭的儀式,而是說應把什一獻給神,神又把它轉給了利未人。

 

【民十八25「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暫編註解〕25~32利未人收得的什一奉獻,不可全歸己有;要象農人有了新穀和新酒獻十分之一一樣(27節),把所得的什一中的十分之一獻給祭司,而且應獻至好的部分(29節),。獻了什一,他們和家人才可以享用其餘的,免受違法的刑罰(3132節)。要是全民都恪守什一奉獻,祭司與利未人所得足夠養生之需(參瑪三10)。

         25-32 利未人的什一奉獻:利未人從百姓什一奉獻之收入,須將十分之一作舉祭獻給神,即歸給祭司享用;其餘的便當作他們的收成,像場上的穀和酒 的酒(27 30)。這些不屬獻祭聖物,故可以在任何地方吃(31)。百姓和利未人都不可忽略什一奉獻的責任,否則便犯了奪取供物的罪(瑪3:8-9),招來神的咒詛。

 

【民十八25~32利未人收得的什一奉獻,不可全歸己有;要象農人有了新穀和新酒獻十分之一一樣(27節),把所得的什一中的十分之一獻給祭司,而且應獻至好的部分(29節),。獻了什一,他們和家人才可以享用其餘的,免受違法的刑罰(3132節)。要是全民都恪守什一奉獻,祭司與利未人所得足夠養生之需(參瑪三10)。──《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十八26「“你曉諭利未人說: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取的十分之一,就是我給你們為業的,要再從那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作為舉祭獻給耶和華,」

  〔暫編註解〕你們……所取的。向摩西確認(第25節)祂對亞倫所說的話(第20節)。

         要……獻給。利未人要把他們從以色列人所收的什一中奉獻出十分之一來。

 

【民十八27「這舉祭要算為你們場上的穀,又如滿酒醡的酒。」

  〔暫編註解〕舉祭。利未人要把他們的什一收入取出十分之一交奉獻給祭司。

         算為你們。參利7:18。該詞還用來指亞伯拉罕的信心(創15:6)。

         如。利未人沒有自己的五穀新酒,但也要繳納他們收入的十分之一,就像來自他們自己的禾場或酒榨一樣。

 

【民十八28「這樣,你們從以色列人中所得的十分之一也要作舉祭獻給耶和華,從這十分之一中,將所獻給耶和華的舉祭歸給祭司亞倫。」

  〔暫編註解〕非利未人的人數要比利未人多得多,將近三十比一(見民2:323:39)。這就意味著利未人能得到很好的供養。所以利未人向百姓收取什一後,理應向祭司繳納什一。

 

【民十八29「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要從其中將至好的,就是分別為聖的,獻給耶和華為舉祭。」

  〔暫編註解〕奉給你們的一切禮物。利未人應從自己的收入中奉獻一部分給祭司獻祭。

         至好的。獻給神的應該是最好的。

         分別為聖的。就是歸耶和華的十分之一(利27:30)。

 

【民十八30「所以你要對利未人說: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這就算為你們場上的糧,又如酒醡的酒。」

 

【民十八31「你們和你們家屬隨處可以吃;這原是你們的賞賜,是酬你們在會幕裡辦事的勞。」

  〔暫編註解〕隨處。不包括“聖處”。

         你們的賞賜。就是受他們支配,為家庭所用,被全家人分享,或賣掉以購買其他物品(見太10:10;路10:7;林前9:4;提前5:18)。

 

【民十八32「你們從其中將至好的舉起,就不至因這物擔罪。你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免得死亡。”」

  〔暫編註解〕不至……擔罪。使他們不致因用於自己的意願和需要而受到指責。

         舉起。在他們為神提出十分之一以後。

         褻瀆……聖物。這樣,他們就不會因把所收什一的剩餘部分用在個人或非宗教的用途上而犯褻瀆之罪,並受到懲罰。

         免得死亡。直譯為“你們就不會死”,像那些把聖物當作俗物使用的人。

 

【思想問題(第18章)】

1 一般以色列人、利未人和祭司在責任和權利上有什麽分別呢?試擬一圖表以作比較。

2 利未人為什麽可得百姓什一的奉獻?利未人又為何要作什一奉獻?「什一奉獻」除了表示宗教制度上的需要之外,還包括了什麽內在的意思呢?

3 舊約時代的獻祭維持祭司利未人的生活需要,在新約時代是否也有類似的圖畫呢?參太10:9-10; 林前9:3-14; 提前5:17-18

4 今日信徒生活的危機之一,就是容易受傳統的做法所限制。你認為在今日教會中,那些是該受供養的「利未人」呢?你是否經常反省誰應是你奉獻支援的物件呢?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