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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三十章拾穗

 

【民三十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暫編註解〕各支派的首領。民1:4 167:2等也是指這批人。有各種稱呼:“你們支派中所有的首領和長老”(申5:23),“以色列的全會眾”(書18:122:12),“以色列民的首領”(士20:2),“以色列眾人”(撒上7:5),“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代上28:1),“以色列的長老、各支派的首領、並以色列的族長”(代下5:2)和“首領和長老”(拉10:8)。

         1~16許願的法例:本章詳述許願之例,特別關注女性的情況,因為女性未嫁從父,出嫁則從夫,那麽她向神許的願須否得到父親或丈夫的許可呢?摩西的律法在此之前已提及許願之例,重點在許願的獻物(利27章)及拿細耳人的願 (民6章); 本文則定下起願的有效和無效情況。

         民數記在這里加插許願的條例,或許有以下幾個原因:還願者須獻感恩祭(利7:16),而在節期中(上兩章討論範圍)還願獻祭的適當的;在戰爭之前起願是常見的(例:民21:2),以色列人即將與迦南人爭戰,神在此刻清楚定下立願條例,免得他們日後因忽略還願而得罪神,這處的條例也許同時提醒他們向神許願,作出毀滅迦南城邑的承諾(21:2)。

         以上條例強調兒子須順服父母、妻子須順服丈夫,向神起願也不得違反這層次。

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參弗5:22; 6:1; 西3:18-20)。

         人遇到危急,會許願向神求助;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例如創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結十八18等)。但一旦神聽了人的呼求,危急過去,很可能忘卻當日許的願。律法嚴格規定,許了願必須履行。但若遇到實際環境不許可履行所許的願,應如何解決?《利未記》二十七章對此已有規定。本章提到另一個問題:要是女子的父親或丈夫不許她履行所許的願,應該如何解決?這裡規定,要是女子許願時他們便提出反對,女子不受所許的願的約束(5 8 12節);但女子的丈夫當時未表反對,事後卻不贊成,做丈夫的要負責任(15節)。

         本章並舉例說明如何適用上述原則。新約時代,許願的條例可能更趨繁複,以致耶穌在《馬太福音》五3337要教訓人什麼誓都不可起,“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祂要人從死的律法中走出來,恢復當日立法的真精神。

 

【民三十1人遇到危急,會許願向神求助;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例如創二十八2022;士十一3031;結十八18等)。但一旦神聽了人的呼求,危急過去,很可能忘卻當日許的願。律法嚴格規定,許了願必須履行。但若遇到實際環境不許可履行所許的願,應如何解決?《利未記》二十七章對此已有規定。本章提到另一個問題:要是女子的父親或丈夫不許她履行所許的願,應該如何解決?這裡規定,要是女子許願時他們便提出反對,女子不受所許的願的約束(5 8 12節);但女子的丈夫當時未表反對,事後卻不贊成,做丈夫的要負責任(15節)。

本章並舉例說明如何適用上述原則。新約時代,許願的條例可能更趨繁複,以致耶穌在《馬太福音》五3337要教訓人什麼誓都不可起,“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祂要人從死的律法中走出來,恢復當日立法的真精神。──《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暫編註解〕人要無條件地接受自己所起之誓的約束。

         起願有兩種 (2), 原文對此用了兩個不同的字,一種表示積極為神作一些事,例如獻祭或作拿細耳人,另一種是消極的,表示約束自己不作某些事 (參詩132:2-5) 。 不起願並不是犯罪,但許願而不償還卻得罪神(申23:21-22)。

         許願。向神奉獻的許願或起誓:個人服務的承諾,如雅各在伯特利許的願(創28:2031:13),哈拿奉獻兒子(撒上1:11),耶弗他關於他女兒的誓言(士11:30 39)。

         約束。表示一種義務,如禁忌酒和食物等(見撒上14:24;詩132:3;徒23:21)。該希伯來詞的動詞形式常用來表示“捆綁”,“限制”和“駕馭”。

         不可食言。直譯為“不可解除他的誓言”,意思是“鬆開”,“解除義務”,“使……合法”,“褻瀆”。不履行對神的莊嚴承諾,就是忘恩負義和犯疏忽的罪(申23:21;傳5:4;太5:33)。不許願要比許願而不履行要好(傳5:2-5)。

 

【民三十215 願的重要性和角色】許願突出執行某種事務(獻祭,見:民二十七;大衛將約櫃運往耶路撒冷,見:詩一三二25)之人的敬虔程度,或在謀求達到某種目的時,作為與神明討價還價的方法(耶弗他求作戰勝利之願,士十一3031)。如此,誓和願的分別,在於後者大體上是有條件的,不是純粹的諾言。願也可以用來表示奉獻時期的開始,如 * 拿細耳人的願(民六);或在戰時以獻上禁戒之祭的形式,將所有戰利品奉獻給神(民二十一13;書六1819)。這是召喚神明與崇拜者建立契約的宗教性行動,故此絕對不得違約,免得觸怒神明(見:出二十7不得「妄用」神名的命令)。更詳細資料,可參看:利未記二十七213的註釋。──《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暫編註解〕未婚的女子被視為受她父親的約束,未經父親的指導和贊同就不能隨意計畫和決定。這裡沒有提到老處女。

         316 婦人所起的誓可由她的父親(若是未嫁的女兒)或丈夫(若已為人妻的)宣告無效。寡婦或離婚婦人要為自己所起的誓負責任(9節)。

 

【民三十315 女子與許願】按照本段的規定,少女和妻子未得父親或丈夫的許可,不得許願奉獻己身。作為一家之主,父親或丈夫有權使之作廢。然而他若起先贊同許願,繼而試圖妨礙女子執行,就要承受許願不還的懲罰(1415節)。第一個案例(35節)中,女子受父親的監護,因此不擁有財產,也不得未經許可,妨礙父親為她安排婚事,或使家庭藉她得益。已婚婦人亦同樣對丈夫的家庭有義務,不可不與丈夫商酌,便作出對家庭運作或經濟獨立有影響的決定(68節、10\cs1613節)。哈拿是聖經之中,惟一妻子自行許願,將兒子終身奉獻在示羅會幕之中事奉的案例(撒上一)。──《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315 女子順服的角色】雖然女子(特別是王室的女子)往往對丈夫有極大的影響力,然而以色列社會中能夠任意而行的,似乎只有守寡或年老的婦人。與父母同住的少女或為人妻者,在法律上受其父親或丈夫所支配。她們沒有擁有財產、創辦生意、提出訴訟、安排婚事的權利。這些事務都屬男子的專利。已婚婦女在社會中自由運作的例子似乎不是沒有(如:箴三十一),但一貫都是在丈夫許可之下進行的。無論是在聖經之中,還是古代近東整體的背景,持家和生子立後,以及在環境許可時協助家庭經濟(耕作、放牧、工藝),是女子的首要責任。按照 * 漢摩拉比的法律,注重經商而漠視家務的女子,可被丈夫遺棄。過了生育時期的老婦可能歸屬另一社會階層,成為女性的長老(見:底波拉──士四∼五,以及提哥亞和亞比拉的聰明婦人──撒下十四220,二十1522)。──《舊約聖經背景註釋》

 

【民三十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暫編註解〕向她默默不言。直譯為“沉默”或“沒有異議”。

         她所許的願……就都要為定。當父親聽到女兒所許願時,若沒有提出異議,他就無權廢除該她誓言的任何一部分。

 

【民三十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暫編註解〕聽見的日子。就是聽見的時候。

         她父親不應承。許願或發誓須經父親同意。如果父親得知女兒許願卻不表態,他的沉默就視為同意。但如果父親提出了異議,這個少女就不受她所許之願的約束了。她也不必予以履行。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暫編註解〕若出了嫁。就是如果她結婚了。這也適合於已訂婚但仍住在父家的女子,因為未婚夫對未婚妻是擁有權利的。比如她若犯了姦淫,就要用石頭打死,如同已婚一樣。她和她的一切財產都被視為屬於她未婚夫的(申22:23 24;又見太1:19 20)。

         有願在身。所許的願可能是在她訂婚以前,經過她父親的同意。現在她已訂婚,在法律上受未婚夫的管束。他可以要求她放棄所許的願。

 

【民三十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三十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暫編註解〕參第5節。這條原則也適用于在父家的女子。這裡用於已許配丈夫的妻子。

 

【民三十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暫編註解〕女子須從屬於男子,她的責任也由男子負起。未婚女子之願須父親同意;已婚者須丈夫同意(68節)。但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單獨許願,不受他人約束。

         寡婦和離婚的婦女都有權許願和還願。但回到父家並受其保護的寡婦或離婚的婦女將重新受父親的管束。“被休”的原文直譯為“被趕出去”。這裡預先設定了申24:1的規則。

 

【民三十9女子須從屬於男子,她的責任也由男子負起。未婚女子之願須父親同意;已婚者須丈夫同意(68節)。但寡婦或離婚婦人,可以單獨許願,不受他人約束。──《啟導本聖經註釋》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三十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暫編註解〕如果她的願是在她丈夫活著的時候,或在她離婚以前許下的,丈夫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她就必須還願。婚姻狀況的改變並不影響以前所許之願的約束力。

 

【民三十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 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暫編註解〕寡婦或離婚的婦女不必履行她的丈夫以前所廢除的願。

 

【民三十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暫編註解〕他完全明白妻子在做什麼,卻保持沉默,那就是確認了她所許的願。

 

【民三十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暫編註解〕丈夫若在一段時間後才宣佈妻子的誓言無效,他便要為此負責任。

         責任全是他的;她是自由的。關於因此而產生的罪責,以及贖愆的儀式,見利5:4-10

 

【民三十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民三十章  五種需償還的願】這裡列出五種確定的願,是須要向神償還的:

 1 男子許的願是確定的(2的「人」乃指男人)。

 2 未婚女子得父親許可而起的願是確定的(3-5);父親默默不言,就相等於默許。若她的父親不同意,她的願便作廢。

 3 女子婚前所立之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6-8);若丈夫不許可,女子在出嫁前起的願便作廢。

 4 寡婦或離婚婦人許的願是確定的 (9)。 這類女性通常與父親 (利22:13) 或兒子同住, 但起願無須得到他們的同意,因為她不像未婚少女要聽從父親,也沒有丈夫要替她作主,所以她立的願便是確定的。

 5 女子婚後起的願,若得丈夫默許便算確定 (10-15); 丈夫若不同意,妻子起的願便作廢;丈夫默默不言便等於默許,日後不得改變初衷,否則要擔當妻子的罪(15)。──《串珠聖經註釋》

 

【思想問題(第30章)】

1 許願的重點在什麽地方呢?耶和華對人向 立的約抱什麽期望呢?參申23:21-23; 22:25; 50:14; 116:14 18; 5:4-6

2 新約時代耶穌基督對許願的人提出了什麽警誡和勸勉呢?參太5:33-37; 15:3-9; 23:16-22。為什麽耶穌要提出負面的教訓呢?許願有什麽潛在的危機?

3 由30章看來,婦女向神立約的舉動在多數情況下不應純粹是個人的決定,須由父親或丈夫贊同。可見作父親或丈夫的應擔任屬靈指導的角色。今天,你的家庭中有否遵照神指定的次序行事?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