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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二十六章綱目

 

分地的原則(二十六165)】

一、按支派人口的多寡來分配,以示公平(54

二、地域範圍乃要按抽簽而決定,以示神分配好了的就不可變更,各有其界限,不得越佔(55

三、要按祖宗的名字來承受地業,以玆證明他們是屬於一個大家庭的,是群體性的產業(55

——《新舊約輔讀》

 

第二十六章【核計民數】

1) 按宗族計算民數、1/4

2) 流便和西緬後裔、5/14

3) 迦得與猶大子孫、15/22

4) 以薩迦與西布倫、23/27

5) 約瑟二子的後裔、28/37

6) 便雅憫但的子孫、38/43

7) 亞設與拿弗他利、44/50

8) 按人數分地為業、51/56

9) 利未人無分地業、57/62

10) 所數乃第二代人!63/65

──郭提多《民數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在摩押平原上統計以色列人的總人數。52 分地的規則。57 利未是各家族和人數。63 除了迦勒和約書亞以外,在西乃山所統計的人沒有一個存留。──《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