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第二十六章綱目
【分地的原則(二十六1∼65)】
一、按支派人口的多寡來分配,以示公平(54)
二、地域範圍乃要按抽簽而決定,以示神分配好了的就不可變更,各有其界限,不得越佔(55)
三、要按祖宗的名字來承受地業,以玆證明他們是屬於一個大家庭的,是群體性的產業(55)
——《新舊約輔讀》
第二十六章【核計民數】
1) 按宗族計算民數、1/4
2) 流便和西緬後裔、5/14
3) 迦得與猶大子孫、15/22
4) 以薩迦與西布倫、23/27
5) 約瑟二子的後裔、28/37
6) 便雅憫但的子孫、38/43
7) 亞設與拿弗他利、44/50
8) 按人數分地為業、51/56
9) 利未人無分地業、57/62
10) 所數乃第二代人!63/65
──郭提多《民數記讀經講道輔導提綱》
提要:1 在摩押平原上統計以色列人的總人數。52 分地的規則。57 利未是各家族和人數。63 除了迦勒和約書亞以外,在西乃山所統計的人沒有一個存留。──《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