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十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
貳、逐節詳解
【申十 二1】「“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
〔呂振中譯〕「『儘你們活在地上的一切日子、在永恆主你列祖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為業的地上、你們所要謹慎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一些。」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樹下,都毀壞了;」
〔呂振中譯〕「凡你所要趕出的列國人事奉他們的神的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是在山岡、或是在各茂盛樹下、你們都要澈底毀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3】「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
〔呂振中譯〕「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崇拜柱子;他們的亞舍拉神木、你們要用火去燒,他們的神的雕像你們要砍下來,要從那地方除滅他的名。」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4】「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們不可照他們那樣來服事永恆主你們的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5】「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
〔呂振中譯〕「不,永恆主你們的神從你們眾族派中選擇了甚麼地方做立他名的所在,你們就要到那地方、訪問他的居所;」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6】「將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還願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那裡。」
〔呂振中譯〕「要將你們的燔祭、和別的祭物、你們的十分之一獻物、和手奉的提獻物、你們的還願祭、和自願獻的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胎的、都帶到那�堙F」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7】「在那裡,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就都歡樂。」
〔呂振中譯〕「在那�堙B你們在永恆主你們的神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眷都要喫喝;並且要因你們下手辦的一切事都蒙永恆主你的神賜福而歡樂。」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8】「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呂振中譯〕「我們今日在這�堜狾瑼滿B是行各人自己眼中看對的事;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9】「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地,所給你的產業。」
〔呂振中譯〕「因為你們還沒有到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安居地、產業地。」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0】「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又使你們太平,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安然居住。」
〔呂振中譯〕「但你們過了約但河、得以住在永恆主你們的神使你們承受為業的地、又使你們得享平靜、脫離你們四圍的仇敵、而安然居住,」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1】「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舉祭,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華你們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
〔呂振中譯〕「那時你們就必須有一個地方、是永恆主你們的神所選擇、做他名之居所的地方;你們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獻的:燔祭、和別的祭物、十分之一獻物、和手奉的提獻物、以及一切最好的還願祭、就是你們所許願獻與永恆主的、都帶到那地方。」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2】「你們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
〔呂振中譯〕「你們要在永恆主你們的神面前歡樂,你們跟你們的兒子和女兒、你們的奴僕和使女、以及在你們城內的利末人、都要歡樂,因為利末人不同你們一樣有分有業。」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3】「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到的任何地方隨便獻上你的燔祭;」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4】「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呂振中譯〕「總要在你族派中的一派、永恆主所選擇的地方、在那�媊m上你的燔祭,在那�埵瑽琠狶h咐你的一切事。」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5】「“然而,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
〔呂振中譯〕「『不過你在你的各城內還可以照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的福分隨心之所欲的宰牲喫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喫,像喫瞪羚羊和鹿一般。」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只是血就不可喫;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7】「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或是你許願獻的,甘心獻的,或是手中的舉祭,都不可在你城裡吃。」
〔呂振中譯〕「你的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你的牛群羊群中頭胎的、和你所許一切還願的祭、你自願獻的祭、和你手奉的提獻物、都不可以在你的城內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8】「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你和兒女、僕婢,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辦的,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歡樂。」
〔呂振中譯〕「只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在永恆主你的神所選擇的地方喫,你和你兒子和女兒、你奴僕和使女、以及在你城內的利未人都喫;你也要因你下手辦的一切事、而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歡樂。」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19】「你要謹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呂振中譯〕「你要謹慎,儘你在你土地的日子、你總不可丟棄利未人。」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0】「“耶和華你的神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心裡想要吃肉,說:‘我要吃肉’,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照他所應許過你的、擴張你境界的時候、你若因心�奡鷛Q着喫肉,而說:“我要喫肉”,那麼、你就可以盡心之所欲的去喫肉。」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1】「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埵Y。」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做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你的從永恆主所賜給你的牛群羊群中宰幾隻去喫,在你的城內、盡心之所欲的去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2】「你吃那肉,要象吃羚羊與鹿一般;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真地,人怎樣喫瞪羚羊和鹿,你也可以怎樣喫那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一樣可以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3】「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原文作生命)與肉同吃。」
〔呂振中譯〕「不過你要堅心決意地不喫血,因為血就是生命;你不可連生命帶肉都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呂振中譯〕「你不可喫血;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5】「不可吃血。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
〔呂振中譯〕「你不可喫血,好使你和你以後的子孫都因你行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而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6】「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不過你要將你所有的你那些分別為聖之物、和你的還願祭、都帶到永恆主所選擇的地方去,」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7】「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呂振中譯〕「把你的燔祭、連肉帶血、都獻在永恆主你的神的祭壇上:你的祭牲的血要倒在永恆主你的神的祭壇上;那肉呢、你倒可以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8】「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看為正的事。這樣,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
〔呂振中譯〕「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你的這一切話,好使你和你以後的子孫都因你行永恆主你的神所看為好為對的事、而代代平安順遂。」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29】「“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將你所要進去趕出的列國人從你面前剪滅以後,你己經取得了他們的地去居住了,」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30】「那時就要謹慎,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陷入網羅,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照樣行。’」
〔呂振中譯〕「那時你要謹慎、不可在他們被消滅了之後去隨從他、而陷入網羅,也不可尋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列國人怎樣事奉他們的神呢,我也要照樣地行。”」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31】「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
〔呂振中譯〕「你向永恆主你的神可不要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永恆主所恨惡一切可厭惡的事,甚至將他們的兒女燒在火中、去獻給他們的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二32】「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呂振中譯〕「『凡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話、你們都要謹慎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減少。」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叁、靈訓要義
【】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