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經資料大全

 

返回首頁 | 返回本書目錄 |

 

申命記第十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

 

貳、逐節詳解

 

【申十 四1】「“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神的兒女。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

  〔呂振中譯〕「『你們是永恆主你們的神的兒子,不可為死人刻劃你們自己的身體,也不可使你們的額上光禿;」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呂振中譯〕「因為你是聖別的子民、屬永恆主你的神的;從這土地上的萬族民中、永恆主揀選了你屬於他、做他自己的子民。」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凡可厭惡之物、你都不可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綿羊、山羊、」

  〔呂振中譯〕「你們可以喫的走獸是以下這一些:牛、綿羊、山羊、」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5】「鹿、羚羊、麅子、野山羊、麋鹿、黃羊、青羊。」

  〔呂振中譯〕「鹿、瞪羚羊、獐子、野山羊、大羚羊、羚羊、野羊。」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6】「凡分蹄成為兩瓣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在走獸中、凡分蹄、蹄叉兩趾、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兔子、沙番因為是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惟獨以下這一類、你們卻不可喫;在倒嚼或分蹄叉趾的之中,你們不可喫駱駝、兔子、石獾、因為牠們倒嚼而不分蹄,牠們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8】「豬因為是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呂振中譯〕「不可喫豬,因為牠分蹄而不倒嚼;牠對於你們就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喫,牠們的屍體、你們也不可觸着。」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9】「“水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有翅有鱗的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在水中的、你們可以喫以下這一類、凡有翅有鱗的、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0】「凡無翅無鱗的都不可吃,是與你們不潔淨。」

  〔呂振中譯〕「凡沒有翅沒有鱗的、都不可喫;牠對於你們都不潔淨。」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1】「“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頭雕、紅頭雕、」

  〔呂振中譯〕「不可喫的有以下這一類:如兀鷹〔或譯:鷹〕、狗頭鵰、紅頭鵰、」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3】「鸇、小鷹、鷂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鳶、隼、鳶屬鳥、這一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4】「烏鴉與其類,」

  〔呂振中譯〕「一切烏鴉、這一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5】「鴕鳥、夜鷹、魚鷹、鷹與其類,」

  〔呂振中譯〕「鴕鳥、夜鷹〔或譯:雄性駝鳥〕、魚鷹、雀鷹、這一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6】「鴞鳥、貓頭鷹、角鴟、」

  〔呂振中譯〕「鴟鴞、貓頭鷹、角鴟、」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7】「鵜鶘、禿雕、鸕鷀、」

  〔呂振中譯〕「叫梟、禿鵰、鸕鶿、」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8】「鸛、鷺鷥與其類,戴鴴與蝙蝠。」

  〔呂振中譯〕「鸛〔或譯:角鴟〕、鷺鷥〔或譯:紅鶴〕這一類;戴勝與蝙蝠。」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與你們不潔淨,都不可吃。」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的滋生蟲、對於你們都不潔淨,都喫不得。」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0】「凡潔淨的鳥,你們都可以吃。」

  〔呂振中譯〕「凡有翅膀而潔淨的、你們都可以喫。」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1】「“凡自死的,你們都不可吃,可以給你城裡寄居的吃,或賣與外人吃,因為你是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呂振中譯〕「『凡自己死的你們都不可喫;要給你城內的寄居者喫,或是賣給外族人;因為你是聖別的人民、屬於永恆主你的神的。『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子去煮山羊羔。」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呂振中譯〕「『總要把你撒種所出產的、就是田地年年所出的獻上十分之一。」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3】「又要把你的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你的神。」

  〔呂振中譯〕「要把你的五穀、新酒、新油的十分之一、和你牛群羊群中頭胎的、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在他所選擇做他名之居所的地方喫;好使你學習日日不斷地敬畏永恆主你的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4】「當耶和華你神賜福與你的時候,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那路也太長,使你不能把這物帶到那裡去,」

  〔呂振中譯〕「永恆主你的神賜福與你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做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而那路又太長,以致你不能把獻物帶到那�堨h,」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5】「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包起來,拿在手中,往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可以換成銀子,將銀子綁在手臂上,到永恆主你的神所要選擇的地方去,」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6】「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呂振中譯〕「用這銀子買你心之所欲的,無論是牛、是羊、是清酒、是濃酒,凡你心所想要的、都可以買;在那�堙B你要在永恆主你的神面前喫喝歡樂,你和你的家眷都要歡樂。」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7】「“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呂振中譯〕「在你城的利未人內、你不可丟棄他,因為利未人不同你一樣有分有業。」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

  〔呂振中譯〕「『每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你那年的出產全部的十分之一取出來,存放在你的城內;」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十 四29】「在你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呂振中譯〕「那麼利未人(因為利未人不同你一樣有分有業)、以及在你城內的寄居者和孤兒寡婦、就可以來喫,並且喫得飽足;好使永恆主你的神在你手所作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叁、靈訓要義

 

【】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