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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一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

 

貳、逐節詳解

 

【申二十一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呂振中譯〕「『在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去取得的土地上、若發現有被刺死的人、他倒在野外,不知道是誰擊殺的,」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呂振中譯〕「那麼、你的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量那被刺死的人四圍的城市離那人多遠。」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呂振中譯〕「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要取牛群中一隻母牛犢、就是未曾被用來耕種過、未曾負軛拉過東西的。」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穀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呂振中譯〕「那城的長老要把那母牛犢牽下去到一個有活水長流的谿谷、就是未曾被耕種過、末曾被撒過種的,在那�堙B就在谿谷間、把那母牛犢的脖子打折了。」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呂振中譯〕「祭司利未的子孫要湊近前,因為永恆主你的神是揀選了他們來事奉他、來奉永恆主的名祝福的。一切爭訟一切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的口所說的來判決。」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呂振中譯〕「離那被刺死的人最近的、那城的眾長老要在谿谷間在脖子被打折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7】「禱告(原文作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呂振中譯〕「他們要應聲申明說:“這血我們的手未曾使它流過,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過。」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呂振中譯〕「永恆主阿,求你赦宥你人民以色列、就是你所贖救的;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人民以色列中間;總要使他們流人血的罪得除淨。"」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呂振中譯〕「這樣、你既行了永恆主所看為對的事,你就從你中間把流無辜血的罪肅清了。」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呂振中譯〕「『你出去與仇敵交戰的時候,永恆主你的神把他交在你手中,你把他拿為俘虜。」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呂振中譯〕「你看見俘虜中有丰姿俊秀的女子,就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

  〔呂振中譯〕「那麼、你就可以領她進你家中;她要剃頭修甲,」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呂振中譯〕「脫去被俘擄時的衣裳,住在你家�堙A哀哭她父親和母親一個月的工夫;然後你可以進去找她:你做她的丈夫,她做你的妻子。」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呂振中譯〕「將來你若不喜愛她,就要送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了銀錢而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已經玷辱了她。」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呂振中譯〕「『人若有兩個妻子,一個是所愛的,一個是所不愛的;兩個都給他生了兒子:所愛的和所不愛的都生了;但長子卻是出於所不愛的;」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呂振中譯〕「那麼、到要把所有的傳給兒子做產業的日子,他可不要將所愛者的兒子認為長子、排在所不愛者的兒子、就是事實上的長子以上,」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呂振中譯〕「卻要認所不愛者的兒子為長子,將一切所有的分兩分給他,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時初生子;長子的名分本是他的。」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呂振中譯〕「『人若有倔強悖逆的兒子,不聽從他父親的話或母親的話;他們雖懲罰他,他還是不聽從;」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呂振中譯〕「那麼、他父親和母親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出去到那地方的城門、他本城的長老那�堙A」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呂振中譯〕「對他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兒子倔強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個貪喫好酒的人。"」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呂振中譯〕「他本城的眾人就要扔石頭砍他,砍到死去;這樣、你就把那壞事從你中間肅清了;這樣、全以色列聽見,就懼怕了。」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呂振中譯〕「『人若犯罪、有該死的罪案,他被處死了,你將他挂在示眾木上;」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申二十一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呂振中譯〕「他的屍體你不可留在示眾木上過夜,總要在當天將他葬埋,因為被挂的人是神所咒詛的;這樣、你就不至於使永恆主你的神所賜給你以為業的土地蒙不潔。」

  〔原文字義〕「

  〔文意註解〕「

  〔話中之光〕(一)

 

叁、靈訓要義

 

【】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申命記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申命記提要」末尾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