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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四章拾穗

 

【申十 四1】「“你们是耶和华你们神的儿女。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暂编注解〕“用刀划身”和“额头剃光”,都是迦南人的异教风俗(看王上十八28)。以色列参加这种敬拜偶像的仪式,是犯罪背逆的行为。参《利未记》十九27∼28注。

         这些为死人哀悼的做法——迦南人为了承认死者为神而有的做法——是神的子民所严禁的(比较利一九27 28;耶一六6)。

         这一节经文所讲的行为是指敬拜死人。许多宗教有敬拜或祭祀死人的习俗。基督教与犹太教和其他宗教有别,都注重人在今生活着事奉神。别因挂虑死者而分心,影响了今生的事奉。

         你们是耶和华你们上帝的儿女 藉��立约,以色列人已经成为上帝的儿女(出四22)。所以他们在旷野时,上帝抚养他们(一31;参看何十一1);在违背上帝的旨意时,上帝管教他们(八5);上帝总是以父亲的恩慈来对待他们(卅二6;参看约壹三1等)。

         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将额上剃光 这两种为丧葬礼仪而作的尊敬死者之用刀划身和额上剃光,事实上到耶利米的时代仍风行在以色列人中(参看耶十六6,四十一5)。祭典也和申典一样,认为这是承受了异教的风俗,所以予以禁止(利十九28,廿一5;参看赛十五2,廿二12;结七18;摩八10等)。

         1-2 禁为死者划身剃额:迦南的居民在为死人哀哭的时候,往往因宗教上的原因将自己的身体划破至流血的地步,以达致某些宗教后果。迦南人在崇拜巴力时,也以流血及剃额争取神祗的喜悦,以期达致风调雨顺、地出百物的丰收。以色列人既是「神的儿女」,有神为他们的父亲(参申1:31, 天父对儿女的抚养及供给 ;申8:5, 天父对儿女的管教), 所以应当专心倚赖 ;他们更有神「子民」的身分 (2), 所以必须与异教分别出来。

 

【申十 四2】「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暂编注解〕因为你归上帝为圣洁的民 请参看七6的注释。

         耶和华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 请参看七6的注释。

 

【申十 四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暂编注解〕“可憎之物”指宗教上不洁净的生物。这些动物不可以吃,也不可以拿来献祭。订立这些条例是不让以色列人和神认为礼仪上不洁之物接触,自觉地学习神的圣洁,成为祂圣洁的子民。

         本章所记与《利未记》十一章相同,参该章有关注解。

         “可憎的物”。即不洁净的东西。关于洁净与不洁净之牲畜的区别,参看利未记第十一章的脚注。

         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 这是以明白无疑的口��所吩咐的律例。可憎的物,在希伯来文是时常使用在与礼仪律相悖的事物上的,加创四十三32和四十六34所用之厌恶,以及本书十七1,十八12,廿二5,廿三18,廿五16等所用之所憎恶的等(参看结八6、9、10、13、17等)。进而言之,凡不讨上主喜悦,或污秽以色列人的事物,都是可憎恶的(参看利十八22,二十13等)。

         3-20 洁与不洁之物:这段经文所引起的讨论是:区别洁与不洁的原则是什么?学者的看法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但这些都不是圣经直接说明的。1 卫生的问题:一九五三年,美国一位医生按利未记11章及申命记14章所说的动物,以药物学监定他们的成分,结果发现这两章圣经中「不洁之物」所含的毒性较那些「可吃的、洁净之物」为高。2 宗教的问题:「不洁之物」之所以不可吃,原因之一是因为它们象征着迦南宗教或与其献祭有关。3 细菌的问题:陆地上的兔子、沙番,海里的无翅无鳞之物,并空中的蝙蝠等,都是「带菌者」,对人类的生命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所以被禁止吃用。

         3-21节: 神不准以色列人吃某些食物有几个原因:(1)有些食肉的动物会吃别种动物的血,而食腐尸类的动物会吃死去的兽肉。由于以色列人不可以吃血,也不可吃死去的动物,所以他们也不该吃那些吃血和死尸的动物。(2)神禁止他们吃的某些动物,如蝙蝠、蛇、与蜘蛛,跟某些异教邪恶的风俗有关(参赛66:17)。对以色列人来说,不洁净的动物代表罪恶和恶习。(3)有些限制可能是神要叫他们不断牢记,他们与万民有别,是被分别出来专门归与神的。我们现在虽然毋须谨守这些饮食的条例(参徒10:9-16),却能从中学到功课,使我们全面追求圣洁;圣洁不仅局限在灵性方面,也须融入生活,使我们活出圣洁的人生。

 

【申十 四4】「可吃的牲畜就是牛、绵羊、山羊、」

   〔暂编注解〕4∼6可吃的牲畜……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首先列具的可吃之物,是哺乳类的动物。在这类动物中,可用为献祭的牛、绵羊和山羊,列于首位。其余的是可吃但不用为祭牲的。可吃的哺乳动物,其原则乃是蹄分两瓣而又反刍(即倒嚼)的动物。

 

【申十 四5】「鹿、羚羊、狍子、野山羊、麋鹿、黄羊、青羊。」

 

【申十 四6】「凡分蹄成为两瓣又倒嚼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申十 四7】「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骆驼、兔子、沙番因为是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暂编注解〕“沙番”即石獾。

         7∼8但那些倒嚼或是分蹄之中,不可吃的…… 这里列出了两类不可吃的哺乳动物:(一)倒嚼而不分蹄的:(二)分蹄而不倒嚼的。

         基本上说,这些哺乳动物都和利十一2∼8所列具的相同,所不同的乃是这里在4∼5节列出了可吃的动物的名字。另有两点要注意的乃是:(一)兔子在实质上并非反刍动物,但在第7节和利十一6都把它列为倒嚼的动物。可能原因是免子经常嘴动,古人以为它是在倒嚼。(二)猪固然是分蹄而不倒嚼,但其真正原因却可能是古叙利亚人和古腓尼基人,认猪为圣物的影响。

 

【申十 四8】「猪因为是分蹄却不倒嚼,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也不可摸。」

   〔暂编注解〕死的也不可摸 按利十一24∼28的记述,摸和拿不洁净的死动物,就算为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清洗衣服。

 

【申十 四9】「“水中可吃的乃是这些: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

   〔暂编注解〕9∼10水中……凡有翅有鳞的,都可以吃;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 这是第二类可吃和不可吃的动物,是在水中的活物。之所以说可吃或不可吃,同样不是在于活物的本身,乃是与崇拜的礼仪有关,就是认为那些无翅无鳞的活物,乃是不洁净的,因此吃了的人也就在礼仪律上不洁净了(参看利十一9∼12)。

 

【申十 四10】「凡无翅无鳞的都不可吃,是与你们不洁净。」

 

【申十 四11】「“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暂编注解〕11∼20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这句在11和20节都完全相同的话,却没有像哺乳动物一样列出可吃者的名称。这里也和利十一13∼19一样,只列出不可吃的雀鸟的名字,凡参与过翻译圣经的人都会承认,我们无法完全了解希伯来文中每一样雀鸟的实际名称。在任何译本中,好些这类名字都是靠��猜测。

 

【申十 四12】「不可吃的乃是雕、狗头雕、红头雕、」

   〔暂编注解〕12∼18 这些雀鸟在利未记十一章13节的脚注已经加以识别。

 

【申十 四13】「鹯、小鹰、鹞鹰与其类,」

 

【申十 四14】「乌鸦与其类,」

 

【申十 四15】「鸵鸟、夜鹰、鱼鹰、鹰与其类,」

 

【申十 四16】「鸮鸟、猫头鹰、角鸱、」

 

【申十 四17】「鹈鹕、秃雕、鸬鹚、」

 

【申十 四18】「鹳、鹭鸶与其类,戴鸻与蝙蝠。」

 

【申十 四19】「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

   〔暂编注解〕凡有翅膀爬行的物,是与你们不洁净,都不可吃 在利十一20∼23列了一些这类活物中可吃和不可吃的名单。但在这里,却只简单的给了一个纲领,就是有翅磅而爬行的,就是不洁和不可吃的。

 

【申十 四20】「凡洁净的鸟,你们都可以吃。」

 

【申十 四21】「“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暂编注解〕“自死的”所以不能吃,是因为死的动物的血没有除去,吃了违反不准吃血的条例(利十七11)。关于“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可看《出埃及记》二十三19及三十四1注解。

         神不准人用山羊的奶来煮山羊羔,这使人想起迦南人为了使人畜多产所行的种种不当的礼仪。神不准人使用本来是喂养生命的东西,反过来杀害生命。(出23:19也提到这条命令。)

         自死之物不可吃:自死之物(非人所宰割者)身上的血仍未除去,而血是生命的表征,所以也不可吃。

         禁以母奶煮山羊羔:以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迦南常见的宗教仪式,与巴力的崇拜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可随从。

         凡自死的,你们都不可吃 在利七24,更清楚的规定自死的和被野兽撕裂的,都不可吃。在那里因为是记述可作祭牲的动物,所以提到其脂油的使用法。这里却是概括的说,就是可作祭牲或不可作祭牲的都包括在内;虽然这些动物在活��时可宰来作食物,但在其自死或被野兽撕裂而死后,却不可作为食用。原因固在防备瘟疫或仇敌下毒药,但也是为洁净的礼仪而不吃(因血未曾滴出)。这就是下面之所以说明,因为你是归耶和华你上帝为圣洁的民的原因。

         可以给你城里寄居的吃,或卖与外人吃 因为是与礼仪有关,寄居的和外人却不必遵守以色列人的礼仪律,所以可以送给他们或卖给他们。寄居的通常是指短暂的过客或雇用在城里或家里工作的外人。而外人则除指这些寄居者外,也有的是在以色列地长居,而是自耕自畜或自行经营买卖的外族人。

         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这句已经记载在礼仪十诫(出卅四26)和约书(出廿三19)上的话,必然是很古远,且是以色列南北均有的传统。这传统,一些西方人乃解释为人道精神的表现。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更可能的,是与拉斯珊拉文献中所说的对奶的咒语有关,或是因有些亚拉伯的游牧民族喜欢以山羊羔来煮羔母的奶,藉以向他们的神献上,然后由祀神的人分享。因��这些与外邦宗教有关联的事,以致为上主厌恶而有此禁令。

 

【申十 四22】「“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

   〔暂编注解〕22-23节: 圣经将十一奉献的目的讲得很清楚--将神放在我们生活的首位。要将所获得的第一份收获,也是最好的归与神,这表明我们对祂的敬爱。实时献上最好的,你就能全心全意地信靠祂。我们要牢记,自己的一切全属于祂,养成十一奉献的习惯,就是把神放在首位,且让祂为你安排其他的一切。

         22∼27 犹太人的解经家认为这是第二个十分献一的条例(关于第一个十分献一,参看利二七30和民一八21;另参看玛三8),犹太人按要求把对象或金钱带到中央圣所去。献祭者显然可以从这什一奉献取一部分在圣所享用(26 27节)。

         22∼23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之一,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 和合本现有的译法,会使人误解合共要奉献十分之二。其实23节所讲的五谷、新酒和油的的十分之一,就是22节那田地所出的十分之一。不错,埃及人要将田地出产的五分之一(即十分之二)交给法老,因为约瑟曾为法老买了埃及人所有的地,除祭司的以外(见创四十七24∼26)。迦南地是上主应许给以色列人的。将十分之一的出产献给上主,是感恩,也是承认上主对应许之地的所有权。

         本节至十六17是有关个人义务和守节期的定例,包括什一奉献、债务的豁免、奴隶的释放、头生的归神为圣,以及上圣所守节等等生活中定期应履行的责任,因此放在一道来讲。

         什一奉献历史甚久,《创世记》二十八22和《利未记》二十七章都记有此事。本章22∼29节所述可以概括为:1,田地每年所出的取出十分之一,带到圣所,把其中大部分供给侍奉神的利未人;2,把剩下的在那里和家人共享。这二项都是一年一次节期中的什一奉献。3,每隔三年,那一年的出产的十分之一,要储存开分给利未人和贫苦的人,包括孤儿、寡妇与寄居者。这可能是一种募集的什一之捐。也可能就是每年的捐献到第三年作另一种用途:周济贫民。(参利二十七30注)。

 

【申十 四23】「又要把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并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吃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这样,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

   〔暂编注解〕「吃在 ...... 的居所」: 按民18:21的规定, 百姓所献的十分之一应属利未人所有;这里大概表示奉献者可留一些,以便在中央圣所(见12:6注)与家人共进感恩筵席。

         吃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就是他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 这在表面上,似乎与十二5∼7及17∼19所讲的类同,但须细心作分别。十二5∼7大概是较古远的,是每支派有一中央圣所。以色列人带到那里的,是按民十八21∼32所记的十分取一之物,百姓并带来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在那里献祭后,便和家属一齐吃喝欢乐。但在十二17∼19却不同,因为是全国统一的中央圣所。故此,先须在十二13∼16规定为食用的牲畜,可以随意在自己的本地宰杀。然后在十二17∼19便规定为献祭用的牲畜,则必须到中央圣所去宰杀。然而,居住离中央圣所较远的人,怎样搬运这十分取一之物和献祭用的牲口到中央圣所去呢?本章下面24∼26节,就给了解决这问题的答案。

 

【申十 四24】「当耶和华你神赐福与你的时候,耶和华你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那路也太长,使你不能把这物带到那里去,」

   〔暂编注解〕以色列人定居之后,住的地方分散,距离敬拜的中心太远,不方便把田地畜牧所产带去奉献,此处规定可以换成现金,方便携带。但到了圣所,必须用以购回食物和饮料,在那里一同欢乐。

         “银子”为当日交易用的媒介,“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依稀可见中国人当年用银两交易的情景。

         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你就可以换成银子…… 这是解决那无法搬运那么多十分取一之物和头生的牛群羊群到中央圣所去的方法,就是把这些东西变卖,换成银子带在手中,轻快地到中央圣所去。

 

【申十 四25】「你就可以换成银子,将银子包起来,拿在手中,往耶和华你神所要选择的地方去。」

 

【申十 四26】「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神的面前吃喝快乐。」

   〔暂编注解〕“浓酒”。有些人认为这是经过发酵,但酒精成分极低的啤酒。有些人留意到民数记二十八章7节使用这用语来描述奠祭所献的浓酒(或醇酒),指出浓酒并非由献祭者饮用,而是献给耶和华作奠祭。箴言二十章1节警告人不可饮用浓酒,而以色列在旷野飘流的四十年期间都没有饮用清酒或浓酒(申二九6)。

         「在耶和华你神的面前,吃喝快乐」:是要百姓知道神是保障他们生活所需的供给者,也叫他们知道神的保守而学习敬畏祂。

         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式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 到了中央圣所的所在地,就在那地方,按各人的喜好,购买应用的献祭和吃喝之物。

         你和你的家属,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吃喝快乐 这样,在献祭以后,便可和家人一同快乐的吃喝。现在的问题又发生了:民十八21∼32规定,以色列人的十分取一之物,是归给利未人的;利未人又将所得的十分之一归给祭司。在申十二6是规定将这十分取一及牛群羊群头生的,带到中央圣所「都奉到那里」。可是,本章26节却说变卖了那些东西所换得的银子,可以随意买东西,为要在上帝面前吃喝快乐。那么,利未人吃啥?这大概就是下面27节和28∼29节的另两个因应需要的改良。

 

【申十四26旧约圣经对于饮酒有何教训?申命记十四26似乎人喝清酒及浓酒(即酒精含量低或高)都可以;甚至可以奠酒于祭坛上(出二十九4O)。但利未记十8、9却严严地禁止祭司喝酒;箴言二十1及二十三29-35甚至说所有信徒都不可饮酒,只有那些患病及将死的人才可以(箴三十一4-7)。(D*)】

     旧约圣经充满了有关误用酒的教训,警告人类喝酒对于自己的身体有极大的危害。当挪亚首次发现由葡萄汁产生的酒精会使人昏醉时,他便使自己作了愚昧者而被儿子含所取笑。罗得的两个女儿使罗得喝醉,待罗得昏醉后便在夜里与他行淫。到了王国分裂的时期,北国以色列举国上下都将酒误用了,使国人的道德沦亡,失却属灵上的洞察力,不明白神的旨意。先知以赛亚用图像化的手法,描写那些饮酒过量的人的可憎表现;箴言二十及二十三章的描写更为生动,那些人为麻醉自己而喝酒,表现得愚昧而充满兽性。诗篇六十3及七十五8,耶利米书十三12-14及二十五15-18均形容酒是苦涩而恐怖的毒药,使人经历神的忿怒,把审判带给那些不敬神且恶毒的人。新约启示录十四10正可表达出旧约关于论喝酒的经文的神谕:「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

    利未记十8-11曾指出,祭司若喝了酒,就不可进入会幕或圣殿中担任圣职。(可能就是因为这缘故,亚伦的两个大儿子拿答及亚比户喝了酒后在祭坛上献上凡火,于是丧命。)上述经文清楚地陈示,喝了酒的祭司不能履行他的工作,不可教导众民何者为圣洁,何者为不洁。

    新约时代,所有信徒都有祭司的身份(参彼前二9),而上文利未记十8-11,在这方面有其含意——信徒若沉迷于喝酒,必会严重地影响他拯救灵魂的工作。若信徒染上酗酒的恶习,要谋求办法解决自己脱离这方面的束缚。那么,这样的信徒会成了他身旁无数人的绊脚石。若基督徒没有脱去『缠累我们的罪』(来十二1),却向旁人述说自己怎样因信心而过得胜的生活,旁人也不会以严肃的态度来听我们的见证。

    基督和使徒们存活的时候,酒是在进餐中饮用的,并在圣餐崇拜中使用,这是我们清楚知道的。但在那时候,人们仍未发明用蒸溜法来炼酒,酿酒尚未发展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工业,吸引男女老幼喝用而获利(今天的情况就是这样)。而且,现代社会罪案日益增多,因喝酒过量而引致的公路交通事件剧增。新约圣经清楚地立了一个原则,使任何认真的基督徒都不喝酒,即使是浅尝也不会。这项原则记载于罗马书十四21;「无论是吃肉,是喝酒,是什么别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第二十二节继续说:「你有信心,就当在神面前守着。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换言之,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以爱心看待较软弱的弟兄,我们作为基督的大使的身份,是否深切地关怀未得救的灵魂,为拯救那些酗酒者而甘愿放弃自己个人的「权利」。假如我们的确关怀人类的灵魂,又假若我们记念基督的事多过惦记自己的事。那么,(在我看来)基督徒似乎要完全禁绝喝酒,此外别无选择——这并非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出于爱心自愿。──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十 四27】「“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因为他在你们中间无分无业。」

   〔暂编注解〕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你不可丢弃他 民十八21∼24所记的以色列人出产的十分之一归给利未人,并没有说明要送到中央圣所去。出二十24∼26所说凡记下上主之名的坛,上主就会赐福。因此,每一处的神坛都会有利未人。这利未人就是我们在绪论中所提到的,北国人认为是祭司的;南国却只认在耶路撒冷圣殿工作的为祭司,其他地方神坛工作的,只是利未人。可是,在统一中央圣所,废除地方神坛的要求下,这些原先在地方神坛工作的人怎办?这律例是要求你不可丢弃他。

         不可丢弃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这话,只是说了个原则。在实施上,也许就正如十二21所记述的,住地离中央圣所太远的人,可以取些牛羊宰了在自己城里吃。这样,利未人和家属亦可在一起欢乐。但另外一些则卖了变换为银子,在中央圣所另买东西与家属欢乐。至于在本章24∼26节之所以没有提到把那田地出产的十分之一,和牛羊头生的所卖之钱,奉献到中央圣所去,大概其中有一部分是给了本城的利未人。即或不然,也有下面一项因应需要的改良。

 

【申十 四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

   〔暂编注解〕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 这里并不是在每年的十分取一以外的另一个十分之一,而是每两年的十分之一或带去中央圣所,或变卖换成银子带往中央圣所。第三年却不带走,也不变卖,而是将之积存在本城备用。

         28~29 每逢第三年,第二个十分献一的祭物不用带往圣所,却要留在家里,用来供养利未人和贫穷的人。

         28-29节: 在小区中设立眷顾穷人的制度,圣经早有明文。神吩咐祂的子民,每三年要将当年收获的十分之一用来帮助无倚无靠、饥饿贫穷的人。这些条例可以防止全地陷入贫穷的深渊,也防止富人欺压穷人。眷顾比自己弱小的人,乃是每个人的责任;家族的成员应当同舟共济,义助族中的穷人,小区则要帮助住在区内的人。国家的法律固然要保护穷人的权益,而帮助穷人也是敬虔生活的积极部分。

         基督徒当负起供应穷人的责任,要使用神所赐的财物去帮助不幸之人。你要慷慨施舍,帮助贫困的人,如此可叫你尊重神是创造万民的主宰,使别人也同得祂的恩惠,吸引人归向祂。藉此,信心才能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

         28-29 奉献与生计不足者:利未人、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因不同的原因而要倚靠社会其他人士供应他们的需要。施与者每逢第三年将本来归给神的十分之一份予不足者,让施受双方都明白神的保守及慈爱的眷顾。

 

【申十 四29】「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这样,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暂编注解〕在你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 这每三年一次的积存各家的十分之一收成,明显的就由政府机关,而不是由宗教机构来处理了。因为宗教中央集权之后,地方就俗化了。为这原因,这些积存的「税收」,也使用在「社会福利」事工上,而不单属利未人的了。

         这样,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这句话,不单是用来总结每三年一次将出产的十分之一积存,用在利未人和贫困孤寡的身上,会令各人所做的工蒙上主赐福,也是在每年一次的抽出十分之一作捐献的事上,作个总结会蒙主赐福的话。这句话,也是申命记对遵守上帝诫命律例者的常用语(参看十五10,廿四19,廿八12等)。因为作者确信,喜爱并遵守上主律法的,便为有福。

 

【思想问题(第14章)】

1 以色列人的禁例(1 3 21)与外邦习俗与迷信有关。今日基督徒在生活上当有何标志?

2 百姓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归神,避免以此献给迦南人信奉的巴力。你从这方面学到什么功课?

3 百姓虽可吃喝快乐,却不能忽略利未人(26-27)。这给你什么提醒?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