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五章拾穗
【申十 五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暂编注解〕“七年末一年”为安息年(利二十五2∼7)。以色列人是迦南永久居民,外邦人为寄居者。在安息年,本国人的债项要全部豁免,外国人不获此例保障(3节)。这大概是因为外国人只是暂居性质,不属社会基本成员,即令耕种土地,也不须受第七年停止耕种的限制,应有力量还债。
《利未记》二十五2∼7所记安息年的条例,只限农耕地,到第七年须停止耕耘,除劳作者可获休息外,贫苦寄居者也可得粮食。本章将此例适用到债项上。可能靠田地收入维生的贫苦本国人,一旦停耕,会无力还债,才延伸此例。
「豁免」:原指释放、歇息(出23:10),本指第七年不耕地。
每逢七年末一年 承袭其祖先在两河流域的传统,以色列人对七这数字非常看重。因此,每周的第七日,便是安息日。在这日,以色列人受吩咐,甚么工都不作(五14∼15)。同样,每逢七年的末一年,按约书的规定,亦是他们的安息年(出廿三10∼11)。在这一年,以色列人不耕不种,让地休息,并让地在安息年所自出的归给仆婢、雇工人和寄居的外人当食物(参看利廿五1∼7)。但在这里,申典却作更进一步的要求。
你们要施行豁免 这要求乃是豁免债户的债务。
1∼6 每逢第七年,以色列人都要无条件地豁免同胞所欠的债。外地的人仍要还债,因为他们不象寄居的人,寄居者是社群中永久的成员,而外地人是暂时的、商务上的旅客。这些条例使以色列民免于穷困。
1-11 豁免年:摩西律法规定每七年为豁免年(安息年),所有欠债者皆得豁免。这定例不单要施于亲族,也要施在邻舍身上,表明一种白白的赐予。
1-23节 豁免的法例。安息年(1-11;参阅利未记廿五章注释) 。奴仆(12-18,参利十九章注释) 。头生的(19-23,参利廿七章注释) 。
【申十五1~11申命记内的律法与较早时记载于出埃及记的法令,不是有某些地方冲突吗?比较出埃及记二十一26与申命记十五12-18;又比较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与申命记十五1-11。】
在本书作者看来(根据作者所受在律法上的训练),这两组经文根本就没有冲突。出埃及记二十一26所记载,是主人将奴隶打致瞎了一只眼,主人必须释放这奴隶作为补偿。至于申命记十五12-18,则指出一个希伯来奴隶服侍主人满了六年,主人就必须使奴隶重获自由,并且为奴隶提供生活上的用品,使奴隶能自给自足。因此,出埃及记及申命记所提及的,是解放奴隶的两种情况,两者毫无冲突。
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记载,土地被连续地耕种了六年,到了第七年就不可在其上耕耘种植,作为休耕地;在这块土地里,野生的植物,要留给穷人或野兽。申命记十五1-11的经文则与耕耘土地无关,所提及的是每逢到了第七年债主要豁免债项(semsttah)经文还有如下的应许:在以色列人攻占迦南后,若他们持守神的诫命(包括在摩西律法中安息年的规例,还有拥有土地者需遵守的其他条文),那么,以色列地中将不会有穷人。由此看来,出埃及记及申命记这两段经文之间,没有冲突存在。
若读者有兴趣深入研究这问题,欲了解有某些学者所指称的摩西法典中的条文互相冲突,我推荐他参阅英国法律专家温夏洛的著述(Harold M.Wiener,“Essays on
Pentateuchal Criticism”[1909]及“Pentateuchal
Studies”[1912],cited in R.K.Harrison,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P.30);那些研究五经文件的批评家以上述两组经文作为证据,证明摩西五经乃由多个作者写成,但温夏洛的著述指出,根本没有证据去证明这两段经文是互相冲突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提议颇有启发作用),假如我们以同样方法来研究罕摩拉比法典(刻在一块闪长岩的石柱上,是公元前一七五O年左右刻成的,属巴比伦所有),也会得到相似的结论。吉青(Kitchen,Ancient Orient,P,134)曾作如下评论:
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根据他们的内容形式,将社会性的律法及宗教上的条文收集起来,并经过摩西的修改,渐渐增加便组成了这几本书(即摩西五经)。同样,学者也可假设罕谟拉比法典的内容形式过程与此相近,首先有收集法律条文的过程,之后才把这些条文合并成所谓罕谟拉比「法典」。然而,这假设并未否定罕谟拉比作为其「法典」的「作者」的身份;罕谟拉比法典已为人所熟识,代表着罕谟拉比存活的时代……而且,罕谟拉比法典里也有明显是互相冲突的记载,「若与那些用作分析圣经的岐异经文相比,罕谟拉比法典中的冲突也不遑多让」(M.Greenberg,Yehezkel
KaufmannJubilee Volume
1960,P.6)。话虽如此,罕谟拉比的名字仍然与他的法典连在一起,其冲突不会对这个历史事实有所影响。(同时参看Kitchen,Ancient Orient
p.148)──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十 五2】「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
〔暂编注解〕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 这里所讲的邻舍和弟兄,指的乃是以色列人。至于这豁免年如何宣告,却没有说明。也许正如每五十年一次的禧年一样,是在当年的七月初十日,就遍地大发角声的宣告(利廿五9)。不过,禧年宣告的是卖出的地土,要归还原卖主(利廿五23∼28),而这里却不涉及不动产,仅要求债主不再向债户追债了。
【申十 五3】「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什么,你要松手豁免了。」
〔暂编注解〕从十四21可以知道“外邦人”与“寄居的”有别。“外邦人”只是在以色列境内暂住,或者经营生意的人,不属社会基本成员,也不在接受救济之列。借钱给外国人,虽在豁免年亦可追讨。
「外邦人」:过境或短期居留的外国人。
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 这豁免债务的规定,仅为以色列人的同胞而设,不适用于外国人。
【申十 五4~5】「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耶和华必大大赐福与你。)」
〔暂编注解〕“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与7节所说应帮补穷乏的人对照来看,好像矛盾。既已无穷人何须周济?本节所强调的是“听从”和“谨守”神的命令。要是大家能遵行豁免年的定例,生活上有困难的同胞因为获得债项的豁免,贫富可以调剂。施者蒙福,受者也得福(5节)。
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 这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认为同胞弟兄互相帮助,彼此关照,国中就不再会有穷人的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理想仅仅是一种梦想。所以才有下面7∼11节那辅助的指导。
【申十五4,11 申命记十五4有如下记载:「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申命记十五11则指出:「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这两节经文如何能和谐一致?】
假若不理解申命记十五4的背景,这节经文的确与十一至十二节及日后以色列人的经历起了冲突。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被马利亚用极珍贵的香膏浇抹时,他脑海中浮现了这节经文(「原来那地的穷人永不断绝」),就说:「因为常有穷人与你们同在,只是你们不常有我。」(太二十六11)但当我们查考申命记十五4的上文下理时,就知道这节经文所提及的情况,只有在他们完全并�琱[地顺服神时才会成就。
KJV将第四及五节经文翻译成下列句子:「只要(save when)你小心地聆听耶和华所发的声音,持守这所有的诫命……在你们中间就没有穷人,因耶和华必在赐你为业的地上,大大赐福予你。」ASV则作出些少修改,译作:「虽然如此(Howbeit),在你们中间必没有穷人,(因为耶和华肯定会在那地上赐福子你)……只要你勤勉地聆听你神耶和华的声音,持定所有的诫命。KJV所用的“saVewhen”及ASV的“Howbeit”,都只是用不同方法来处理第四节开首的希伯来字'epes ki。字典的解释多赞同将此字译为「虽然如此」或「尽管」(Koehler-Baumgartner,Lexicon,p.78);
Browu-Driver-Briggs(Lexicon,p.87)将第四节的开首译为“save that
howbeit”(在修词学上,限定了接着的一句句子);Gesenius-Buhl (Hebraischesund aramaisches
Handworterbuch
p.60)则译作“nur
dass
aber jedoch”(即是「只要」、「但是」、「无论如何」):Zorell(F.Zorel and L.Semkowski,edd,Lexicon
Hebraicum et Aarmicum Veteris Testamenti[Rome,1940),ad Loc.)则译为“tantum(est
and-notandum)quod
=ceterum
utique
sed”(意即「然而(要提出的是)=兼且=在任何情况下,但是」)。在上述一连串差不多是同义的用字当中,最适合的似乎是「无论如何」了,NASB及NIV均采用此字眼,在第五节开首时都译为「只要你顺服地听从」。
我们基于上述的研究而再作推论,便清楚地知道神并非在作出推测——无论以色列人如何毁坏自己的承诺(服从神的律法,并依照他们与神所立的约而以恩慈待同胞),在他们当中都没有穷人。第四节所说的是:完全而�琱[地顺服神所设立的神圣标准,使以色列人的社会能够免除穷困。第五节更强调以色列人所要遵守的条件,就是完全而出于诚恳地顺服神。这节开首的字眼是raq'im「只要」,rag意即「只是」、「全然」及「肯定」;将上述字眼置于一句子的开首部份,也就是对刚才讲述了的情况加以规限(参看Brown
Driver-Briggs,Lexicon
p.956b。译按:中文圣经将四及五节连在一起)。
我们在十一节找到一个真正的预言:「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换言之,没有真正地期望以色列人会长期而�琱[地持守圣经中的标准——圣洁、公平、为他人设想,爱弟兄。至于第四节所展望的「没有穷人的社会」,就只在理论上有可能了。──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十 五6】「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你必管辖许多国民,他们却不能管辖你。」
〔暂编注解〕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赐福与你 遵从上帝话而行的,上帝必按他的应许而赐福。在这施行豁免债务事上的赐福乃是: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
【申十 五7】「“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揝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
〔暂编注解〕「揝着手」:与8节的「松开手」相对。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无论那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 不但在本地本城,乃要放眼全国各地和各城。无论在那个城,只要有一个肢体是穷乏的,就必须尽弟兄之爱的情谊来帮补他。
不可忍��心,揝��手 这是指在济助贫乏的弟兄上,不可硬��心肠,紧握钱银不放的意思。揝读音为钻,字义是把手抓紧。
7-10虽然豁免年可减少以色列的穷人 (4), 但摩西知道国内仍将有不少穷人,故嘱咐选民要不遗余力的帮助弟兄,若忽略了这当负的责任便是罪。
7-11节: 神吩咐百姓进入应许之地以后,要帮助他们中间的穷人。他们要得那地为业,就必须如此。许多人认定贫穷是由于穷人自己不争气。这种想法叫人容易对穷人吝啬、硬心,不肯慷慨解囊。我们不要用种种理由来轻视穷人,不管他们是谁,贫穷是出于甚么原因,我们仍当顾及他们的需要。在你的社会中有哪些穷人?你的教会怎样能帮助他们?在帮助穷人的事上,你个人能做些甚么?
【申十 五8】「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
〔暂编注解〕照他所要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 在登山宝训中,主耶稣也是这样的吩咐: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太五42)。
【申十 五9】「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
〔暂编注解〕为富而不仁,对穷乏而有需要的人不施援手,乃发自心中的恶念,故为罪。
因为第七年即将来到(那时债项要全部豁免)而拒绝帮助贫穷的人也是一项罪。
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 这是人性自然的流露,但上帝的儿女,圣洁的子民,是善体主心的,并不因豁免年快到了,就不借贷给贫穷而有需要的同胞。
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 这种求告当然不是普通的祷告,乃是将富人不尽律法义务的事向主禀告,也可算是一种控告。所以,富而不仁的人就有罪了。
【申十 五10】「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耶和华你的神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上,赐福与你。」
〔暂编注解〕你总要给他,给他们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 乐善好施是善体主心而遵行律法的人的良好表现。为此,借给人或施予人的时候,就当喜乐从事,上主也必欢喜的报答你。若是面带愁容,或有厌烦的态度,纵令行善。不但使受者难堪,亦不获上主的喜悦。
【申十 五11】「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
〔暂编注解〕摩西律法不单只提出行为规范和社会运作的体制,还教导比制度更重要也更基本的伦理原则,用爱心与怜悯待人接物。无论社会制度如何好,法制如何健全,总有人会遇到生活中的挫折。人生道途坎坷,需人扶持帮助。这里教导人应慷慨,为他人纾贫解困。主耶稣在世的时候,就曾用这里的话,要人在关心贫苦之外,更应培育爱人的基本精神。(太二十六1)。
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 这是面对实际的叙述,一方面是地理形势和气候异常所使然,另方面也常因人为的不臧。主耶稣在门徒不喜悦那用贵重香膏膏主的女人时,也是这样指出:因为常有穷人和你们同在,只是你们不常有我(太廿六11)。
【申十 五12】「“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暂编注解〕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 这是仿效约书(出廿一2∼11)的说法,但在实施方面却与约书不同(见后面17节解释)。希伯来的字根出于希伯(创十一14),故传统认希伯来人是从希伯的后裔而来。但希伯来人这名词,却是出于过来或跨越的动词。一般均认此族人是从幼发拉底河跨越过来者的通称,并且多少含有轻蔑的意味。为这原因,一般以色列人多不自称是希伯来人,除了向外人作自我介绍为例外。从历史方面来说,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前后,以及定居迦南的初期,会使用或被称为希伯来人。出埃及到王国统一时代,多自称为以色列人。王国分裂后,北国为以色列,因此仍称以色列人;南国为犹大,故称犹大人。但南国的人不愿北国独占以色列之称,故多叫他们做以法莲人。被掳后,因对将来回国有南北归一王统治的盼望(参看结卅七15∼28),故又称为以色列人。因此,回国后甚至住居犹大和耶路撒冷的人,均称为以色列人。但因回国后在宗教上犹太教化,而在后又兼并以东人为犹太人等缘故,又被称为犹太人。这里虽属北国带到南国修订的文献,但仍仿古而称为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
被卖给你 古代奴隶社会时期的奴隶来源,有的是属于战俘,有的却是被拐带出卖的,有的是被贫穷的父母出卖的,有的是自己欠债卖身的,有的却是家中奴隶所生而成为家主的奴隶。这里所讲的奴婢,并不属于战俘,也不是家中奴隶所生的,乃是以不同方式被卖给以色列人的他们自己的同胞。
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从这文句,可知被卖者亦非婴孩或幼童,乃是能作工的成年人(以色列人以十三岁为成年)。这样成年被卖到以色列人中的以色列人,就按比例可享受第七年得自由出去的权利。
12-15节: 以色列人在仆人服事他六年以后,要放他们回去,并且要给他们足够的食物,直到他们有其他生活来源为止。这种人道行为承认神创造了每一个人,并赋予人尊严与价值。这也使以色列人记得,他们本身也曾一度在埃及为奴,现今的自由乃是神所赐的。我们现在不像昔日的奴仆,但是神的教诲仍然适用。雇主必须尊重雇员,并在经济上公平地对待他们。
12~18本节至18节为释奴婢的条例,是《出埃及记》二十一2∼6的同一条例的修订,包括希伯来妇女可以享有与男人同等地位;供给被释的奴婢独立生活所需(13∼14节)。此外,还有对孤苦无依的人给予人道的关怀与照顾(18节;十四27
29等)。这些修订的目的是使律法的条例能适应入住迦南后的新环境。
这里提到希伯来奴隶。18节说明奴工的地位和雇工不同。希伯来人一词在此与以色列人同义。此处仍用“希伯来人”或因这个法例引自《出埃及记》,故未予更改。旧例只提希伯来男人,现在加了“希伯来女人”,可见妇女地位已有改善。
12∼18 关于释放奴婢的条例,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至6节的脚注。
12-18 豁免奴仆:这是神律法规定的一种慷慨措施,豁免对象包括为奴的以色列男女。奴仆到了豁免年,若不愿离开,甘心永远服事主人一家,主人可以为他举行一项简单仪式,在家门上拿锥子刺穿他的耳朵(17),他便永归主人作奴仆(另见出21:6注)。
【申十 五13】「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暂编注解〕13∼15这三节话,一般学者都认为是申命记的人道精神的加笔。因为将这三节抽离,与法例的前后文完全无碍。不可使他空手而去的含意,可能不但要照14节所说,给他一些实物,还包括出廿一3∼4所言的,让他和妻子儿女同去。这是比约书较为进步的规定(参看耶卅四8∼16对遵守这例的不易和违约者将得的果报,17∼22节)。
【申十 五14】「要从你羊群、禾场、酒酢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
【申十 五15】「要纪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
〔暂编注解〕「在埃及地作过奴仆」:以色列人昔日在埃及地为奴的经历应驱使他们乐于遵守神的诫命(参5:15; 16:12; 24:18)。
要记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 这是本书一再回响的话,请参看五15的注释。
【申十 五16】「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
〔暂编注解〕奴婢愿意继续留下的条例,看《出埃及记》二十一5∼6及注。在耳朵上钻孔,也许可以系上耳牌,标明奴婢的地位和所属主人。
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 这是常有的事例。有的是因主人的善待;有的是因外出谋生不易;有的却为按约书规定(出廿一4),主人所给的妻子,在奴隶自由出去时,其妻及其所生的儿女仍归主人,为因舍不得离开自己的骨肉,故此要求留下。
【申十 五17】「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
〔暂编注解〕「待婢女也要这样」:若婢女是作妻妾之用,则另有安排(见出21:7-11)。
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 按约书的规定(出廿一6),是先要带他到神坛前起誓(中文将原文的「上帝」译为「审判官」,是经文被后人为神学的原因修饰后的翻译),然后带他到门前用锥子刺透耳朵的外垂。这种做法,最少含有如下的三种意义:(一)表明被刺透耳朵者永属这门下的人;(二)表示从此要听从顺服门内的主人;(三)被刺透的耳洞,可用来佩带家主的名字或记号,用以说明此奴仆之所属。
你待婢女也要这样 这句话表明本书规定希伯来女人被卖为婢者,以色列人要在第七年按男奴的方式对待之。但在约书却不是这样,乃另有规定,见出廿一7∼11。
【申十 五18】「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耶和华你的神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暂编注解〕“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有两种解释:1,养奴仆的代价只要雇工工价的一半;2,奴仆服侍六年等于雇工的工价的两倍,或“奴仆以比雇工多一倍的努力服侍你六年”。第二说较近。正因为如此,主人应在第七年准他自由。
雇用人来作奴婢的工作,工价要“多加一倍”。
「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奴仆以雇工一半的工资替主人工作;或作「他的工资只相等于一个雇工」。
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 法例可以很容易订立,实施却不是一件易事。
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加一倍了 这是说明不当以让希伯来仆婢在第七年自由出去,认为是件难事的原因。实质上,当时一般不供食住衣��的日间雇工,最多是每日一钱银子。供给衣食住的长期雇工,年薪是十舍客勒银子,六年为六十舍客勒。奴婢的当时代价是三十舍客勒银子,此后便不须付薪给,故较雇工的付出已省却了一半。为这原因,第七年让他(她)自由出去,应不是件为难事了。
【申十 五19】「“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神。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
〔暂编注解〕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 请参看十二6的注释。
凡是公的,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上帝 这是指牛羊中头生的、公的,才在第八天分别为圣归于上主(出廿二30)。并不是在第八天把牠宰了献祭,乃是继续的养育。因此之故,下面便说明: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牠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头生牛既属上主,就不可用来耕地替人效力;头生羊既属上主,就不可剪毛为人谋利。
19∼22 牲畜中头生的要归给耶和华;然而,牠们必须是没有残疾才被接纳(比较出二二29;民一八17
18;玛一8)。
19-23 奉献头生之例:凡头生的都当献给耶和华(参出13:2; 利27:26), 表明一切都是祂所赐予的;这法例也提醒选民神昔日在埃及保存了他们头生子的性命(参出22:29)。
【申十 五20】「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
〔暂编注解〕《出埃及记》二十二30规定,头生的牛羊,在出生后第八天要献给神。但若住地距敬拜的中心太远,便难办到。现在规定一年之中任何时间都可以去;但似乎属意与献什一的事同时举行,也许在住棚节。
头生洁净牲畜的肉归主人所有(民18:17-18),可供食用。
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吃 这是要把头生的带到中央圣所,在献祭后和家人一同欢乐的;在上帝面前吃──表达与上主有立约的关系。
【申十 五21】「这头生的若有什么残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无论有什么恶残疾,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
〔暂编注解〕祭牲必须是没有残疾的:参《利未记》一3注。
这头生的若有甚么残疾……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 按利廿二20的规定:「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因为这不蒙悦纳。」为这原因,头生的公牛羊若是瘸腿、瞎眼或有其他的残疾,也不能带到中央圣所去作供献。
【申十 五22】「可以在你城里吃;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暂编注解〕可以在你城里吃…… 这有残疾的头生的公牛羊,虽然不可带到中央圣所去作供物,但却不是把它抛弃了。乃要待它像其他不作祭牲的牲畜般的,可以在本城宰了吃。吃这样的牲肉,正如吃用其他非为祭牲而用的牲肉一样,不必是礼仪律上洁净的人才可吃。
【申十 五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暂编注解〕关于禁止吃血的例,看《创世记》九4;《利未记》十七11及注。
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请参看十二16的注释。
【思想问题(第15章)】
1 百姓对穷乏的弟兄有什么责任?济贫的和在豁免年释放奴婢的为何蒙神赐福?基督徒有否类似的责任?参林后8:9-15; 雅2:15-17; 约13:17。神又有什么应许呢?参林后9:8
10-11。
2 摩西提醒百姓行善要甘心(10)和有恩慈(13)。人行善若徒有外表而没有感恩和乐意的心,神会悦纳么?善行对受惠者有什么影响?参14-15; 林后9:7
12-13。
3 以色列人要将头生的牛群,羊群献给神,表明一切都是神所赐予的。基督徒对神所赐予的一切应有什么响应?参弗5:20。
4 神为什么禁止百姓将有残疾的祭牲献给祂(21)?这对基督徒的事奉有何提示?你的工作或事奉有什么是神所不悦纳的?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