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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七章拾穗

 

【申十 七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暂编注解〕这是一般献祭的例,可与十五21同看。《出埃及记》二十20所载同一条例中无“恶病”字样,当为摩西讲解时加以说明的结果,参《利未记》一3注。完全的才可以代赎有罪与不完全的人。

         “恶病”。缺点或障碍。

         摩西把这个命令行于此,可能因为有些以色列人将有残疾的牛羊作为祭牲献给神。人常常受试探,希望少给神,以为没有人知道真相。奉献的态度显明我们的优先取向。将剩下的献给神,表示神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重要。你要让神优先使用你的金钱、时间、才能,如此才算尊崇祂。

         献祭者必须献上完美无缺的祭牲(参出12:5; 利22:17-20)。

         凡有残疾,或有甚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 这是有关献祭和献十分之一的供物的规定。牛羊作祭牲,是用来预表基督之无瑕无疵的献给上帝的(参看来九14),因此就不能有残疾或恶病。另一方面,以这样有残缺和不健全的东西,甚至送给人都得不到人的喜欢(玛一8),又岂能蒙上帝的悦纳呢(创廿二20)。

         因为这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请参看十二31的注释。

 

【申十七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因为这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用来献祭的牲畜必须没有残疾。它们象征无罪、无玷污的神的羔羊。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他次好的,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市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显然是一种假冒伪善的行为,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经文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神所憎恶的。——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 七2】「“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

   〔暂编注解〕若有人……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 这是指不论任何以色列人,无分男女,若违犯上主所定之律例,特别是违犯与敬拜独一上主有关的,就都算为恶事。

         违背了他的约 这话和上句是平行的。违背上主的约,所指的亦是两方面:(一)随从、事奉、叩拜别神(参看书廿三16;士二20等);(二)不遵从上主所吩咐的律例(参看书七11、15等)。

         2-7 拜偶像者应受的刑罚:敬拜偶像能导致以色列民衰亡,因此刑罚是苛刻严厉的。

 

【申十 七3】「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像,是主不曾吩咐的;」

   〔暂编注解〕四19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记号、定节令的星体,现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异教行可憎之事。参王下十七16;二十一3;耶八2。如果发现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奸罪处死;因敬奉别神违背了人与神所立的约(耶二2;三1∼5)。

         关于膜拜星辰的情况,参看第四章19节的脚注。

         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 请参看四19的注释。

 

【申十 七4】「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暂编注解〕有人告诉你……准有这可恶的事…… 律例的规定,是很严谨和慎重,毫不马虎的。这里订立的罪证,要经过五个步骤:(一)有人告诉你──这是风闻。(二)你也听见了──这是亲自听到有这恶事。(三)就要细细的探听──进行侦查的意思。(四)果然是真──找出了证据。(五)准有这可恶的事──复核为无误。

 

【申十 七5】「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暂编注解〕用石头打死为以色列人一种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给拉到城外,绑在架子上。判处此刑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行刑时,证人先动手,拿大石头打在犯人头上,然后各人拿石头掷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参读《民数记》三十五31及注,并看《使徒行传》七57∼60)。

         「用石头将他打死」:比较13:10。

         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请参看十三10有关用石头打死的事。这里用拉到城门外的话,不但使我们看到是须经过在城门口的审判(城门口是古以色列人的法庭),也使我们看到这是定居迦南地后的生活,而不是摩西在旷野中的情景。

 

【申十 七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暂编注解〕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 这是为防止作假见证陷害人的缘故,所以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见证,方可定案。后期的祭典,也同样规定要有几个人的见证(见民卅五30)。

         6~7 最少要有两个见证人,而他们也要确信自己的见证,以至于愿意掷出第一块石头。犯人被判要用石头打死的时候,他的衣服要被脱光,双手被绑;然后要放置在一个高九英尺的刑台上游街示众。第一个见证人要把他推下刑台;第二个见证人要把一块大石抛向他的头或胸部。其后旁观的人不断把石头掷向那将死的人身上。众人不得为这人举哀。

         6-7节: 不可单凭一个证人的见证就将人处死,必须有两三个证人作证,才可以定人的死罪,用石头打死。要将被定罪的人带到城外,由见证人先向他投掷大石,路过之人接着也可向他投石。将拜偶像的人处死,这种制度就是将"这种恶从以色列人中除去"。这两种方式能保护被告,首先,规定要有多名证人,以防止人出于私仇而作"假见证";第二,它规定原告要首先向犯人掷石,这可使他们三思是否作不公平的控告。

 

【申十七6∼7 古代司法系统中的见证人】在不同案件中充任见证是个严肃的责任,不容被滥用(出二十16;民三十五30;申十九16∼19)。其责任包括听取他人证供,签署商业或民事档,或在法律诉讼中作证(吾珥南模法律、汉摩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律)。见证人在证明商业交易的可靠性(耶三十二44;汉摩拉比法典),如:产业转让、婚姻,和改变社会地位(中亚述法律)等案件中,扮演极重要的角色。他们偶然还会在呈到神明面前的事务中,充任百姓的代表(出二十四9∼11;汉摩拉比法典)。——华尔顿《申命记背景注释》

 

【申十 七7】「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暂编注解〕参十三5注。

         「见证人要先下手」:防止人作假见证(比较约8:7, 耶稣叫那些自以为无罪的人先拿石头打那淫妇)。

         「恶」:这字或作「恶人」,表示将罪和罪人看为一体,必须灭绝(参林前5:13)。

         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 这是要证明见证人的见证为真,所以要见证人先下手。若见证人的见证不真,则他们会迟疑不敢下手治人于死。

         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是指除掉敬拜假神的恶。

 

【申十 七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

   〔暂编注解〕「神所选择的地方」:即最高法院。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是你难断的案件 按摩西岳父的指示,当从百姓中拣选有才能的人,分层负责审判百姓,难断的案件才呈到摩西那里(出十八13∼26)。在摩西之后,遇有难断的案件时,怎么办?

         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去 这里是指到中央圣所去。

         8∼13 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任何案件(8节),要带到圣所的祭司和审判官那里。他们的判决是应当执行的。

 

【申十七8∼13 古代近东的观兆裁判】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凭观兆作出判决。原告必须咨询专职宗教之人(十七9的祭司利未人),寻求神明判语是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之一。古代近东的占卜方法包括了检验羊肝的肝卜术(hepatoscopy),解梦(巴比伦文献中有专文列出不同的梦各有什么预示──意外、死亡、战争胜败等;见:但二9),记录自然界的反常现象,以及使用天文图表等(主前十至七世纪的  亚述帝国尤然)。圣经中的乌陵和土明(出二十八30;民二十七21)也是有助于断定神的旨意,此外又有先知指出饥荒、干旱等自然灾害,象征神对不忠子民的审判(摩四10∼12;该一5∼11)。——华尔顿《申命记背景注释》

 

【申十 七9】「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暂编注解〕「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在神治的体制里,祭司与审判官同是神的代表;祭司的责任是教导律法,审判官则是律法的执行者。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 有难断的案件,是到中央圣所去找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以寻求解决。

         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以色列较古的判语,多用神谕作决断。这里既也有王所委派的审判官,包含在此「高等法院」的断案之内,因此就可能是一般的判词,而不一定是用神谕决断的方式。

 

【申十 七10】「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

   〔暂编注解〕10~11……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谨守遵行……,不可偏离左右 因为这是终审法庭的判决,所以是不能偏废的,必须要听从的。

 

【申十 七11】「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申十 七12】「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暂编注解〕审判的权柄在神手里(一12),法官代表神在地上执行公义(参罗十三1∼2)。不服判决等于藐视神,须处死。祭司、利未人因为懂律法,所以也担任司法的工作(8∼11节)。

         「那人就必治死」:因为在神治的体制里,违背祭司的判语就是违背神自己。

         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就必治死那人 因为是终审法庭的判决,是不能更改者,故此不服从这最后判决者,要治以死罪,用为威吓服从。

 

【申十 七13】「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暂编注解〕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这又是斩狗教猴、杀一儆百的做法。目的是要百姓在获得终审法庭的判决后,就绝对的服从。

 

【申十 七14】「“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暂编注解〕摩西预见到百姓进了迦南地以后,会要求立王来管治他们(撒上八4∼5),以取代士师治国的制度。因为这是他族他国的体制。摩西乃设下了以色列人自己立王的规章。这些规章,除了不可让百姓回埃及一项,后来全未遵守;特别是所罗门作王时,既大添马匹,多积金银,又广置妃嫔(王上四26;十一1∼4)。“百姓回埃及”有人认为指用以色列的奴隶去交换埃及的马匹,也有人说是与埃及结盟来增加国威。这可从以赛亚的责备的话(赛三十1∼7;三十一1∼3)得到左证。

         摩西在埃及法老宫中长大,熟悉当日中东各国王朝生活的侈糜腐败,应能有此预见,及时作出警告。

         以色列人做了这样的事(撒上八5)。

         预言立王 神在本章预言以色列人将有王,并附带许多训诲与警告(14-20节) 。以色列成为一个有王的国家,还在这事以后四百年(参撒上第八章注释) 。撒母耳告诉百姓说他们立王就是厌弃神(撒上十19,十二17) 。但这并不是一个矛盾:神预知他们要立一个王,并不等于说,神赞成他们立一个王,而只不过是衪预知这个事实而已。虽然他们立王这件事神不赞成,但神还是盼望他们在选择王的事上能来求问衪。他们的政府形式原是神所赐的,那样,他们厌弃这种政府形式,无异就是厌弃了神。同时神也特意嘱咐他们,君王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 加添马匹和金银。

         ……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这句话,明显的有撒上八4以下的经文作历史背景。事实上,君王的职分,原不在以色列人的建制中;他们原是以上主为王的。从士八22∼23的记述可知,在士师时代,以色列人连君王的观念都没有的,因为这两节经文的「管理」,原文 ma{shal 这字根,可以衍生成「统治者」和「国度」,但却不是君王的字源。

         14-20节: 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实际上,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祂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祂、跟从祂。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参撒8:1-22)。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

         14-20 有关立王:这一段接着审判官的讨论,因为君王主要的责任就是凭公平审判国民。摩西知道选民进入迦南,极可能会学效邻国,要立一个王来代替最高的审判官;故摩西在此指出君王应有的品格:他必须是神的选民(15),他不为自己积蓄金银、多立妃嫔,更不会使百姓回埃及去(16-17); 他登位之后要为自己誊写一本律法书 , 时刻诵读,学习敬畏神,遵行律法书的话语,不偏离左右(18-20)。

 

【申十七14】「“到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象四围的国一样。’」

地界是一块放在地里的石头,用以表示一个人得地的边界。人可以在夜间静静地挪移这些地界,以扩阔自己的农场,同时欺骗邻舍。这节经文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惯例——即逃城和真假见证——中间,原因难以理解,但其位置并没有使这教训变得模糊。——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七 14∼20】 神预言百姓在大约四百年之后,会要求立王治理他们。事实上,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他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他、跟从他。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撒上八1-22)。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 七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暂编注解〕你总要立耶和华你上帝所拣选的人为王 这也是有撒上十17∼24的经文作背景的。当时百姓要求立王(撒上八4∼22),撒母耳劝谕和警告而百姓都不听从之后,他私下膏了扫罗为君王(撒上十1∼9)。然后,招聚百姓到米斯巴,按支派、宗族、家室抽签,便抽出扫罗来。于是他对众民说:「你们看耶和华所拣选的人!」(撒上十24)。

         只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从创卅六31∼39的经文来看,以东人的王并不都是以东人(请参看拙著《创世记注释》对该数节经文的分析)。以色列人的王却必须是与上主立约的以色列人──连未受割礼的以色列人(若有这样的人的话,请参看出四24∼26并拙著《出埃及记注释》对该数节经文的解释),都不能作以色列人的王。因为未受割礼的以色列人,是被剔除在立约社群之外的(创十七14),所以就不是他们的弟兄了。

         15∼20 将来的君王(1)必须由神来拣选,(2)必须是以色列人,(3)不能仿效别国那样为自己加添马匹、妃嫔和金银(比较王上一○28∼一一4),(4)必须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原来的律法书要放在圣所里;比较申三一9),并谨守遵行。

 

【申十 七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暂编注解〕「加添马匹」:像其他财富,会导致人骄傲而忘记神;另一方面,埃及以产马驰名,故加添马匹可指倚靠埃及。(参赛30:1-7; 31:1-3)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 从历史的观点来说,马匹是在主前八千年前已经在迦南地和两河流域一带野奔。要到主前约二千年以后,才驯服为人拉车,并于许克所斯人(Hyksos)入侵埃及期间(ca. 1720-1550 B.C.),才在埃及出现(所有金字塔壁雕和墙画,均无马匹而只有驴,可知在金字塔建筑时代尚未使用马匹)。骑马术和马兵,当为更后的时期,因为波斯人夸言其三大发明是:骑马、射箭、讲真理。士师时代以后,战车(以马拉作战的车辆)和马兵,不但用以显示武力,也在表明财富。所以,这句话的涵义,是要王不可专为自己炫耀武力和财富,而对民横征暴敛。

         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 这是暗示谴责所罗门的作为。所罗门有很多战车马兵(王上十26),而他的马却多从埃及「买」来(王上十28)。按以色列人的传统,所罗门曾应法老的要求,以一些壮丁(精练战士)去换取马匹。因此,这些「雇佣兵」便被驱赶而「回埃及去」了。

         16-17节: 以色列君王都未留心这个警告,结果自取败亡。神使所罗门诸事亨通,但是他在富足以后,就建立强大的军队,娶了许多妻妾,他的心也偏离了神(参王上11:-10)。他犯罪导致以色列的不顺服、使国家分裂和百姓被掳。

 

【申十 七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暂编注解〕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 这也是暗示谴责所罗门,并用以儆告其后的君王的。按王上十一1∼8的记述,所罗门在娶法老的女儿之外,尚有妃七百、嫔三百,且随从她们去事奉别神。

         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这又是暗示谴责所罗门的。按王上十14∼22所记,所罗门积聚金银宝物无数,以致骄奢浪费。

 

【申十 七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暂编注解〕一个国家好的称职的统治者,消极方面不可骄奢淫逸(16∼17节);积极方面,必须谨守神的道,谦恭学习。这里规定作王的人必须置备这部律法书,终生诵读,来确保他个人不受引诱,秉公处理政务,国中长治久安(19∼20节)。

         从本节可知在圣所中保存有一部律法书。当时尚无印刷设备,一切均赖人手抄录。祭司、利未人负有保存律法和教导律法的责任(利十11)。

         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 在以色列人的整个王国的历史中,从没有见过有任何一位君王有这样做的。惟有约西亚获得一本在修理圣殿时所得的律法书(王下廿二8∼10)。至于抄录一本,却给七十士译本误译为�n�����������������������������n(Deuteronomy,第二卷律法),以至引伸为全书的书名──申命记,即重申前命的意思。

         18-20节: 以色列人所选出的君王,必须爱慕神的话语--圣经。他必须(1)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供他个人使用(那是古时的摩西五经);(2)将这书妥为保存;(3)每天诵读;(4)完全顺服神的话语。他这样行就能尊敬神,不至心高气傲,看不起别人或在富足强盛的时候忽略神。不阅读神的话语,我们就不能明白神的旨意;除非经常阅读、默想祂的话语,不然圣经对我们就毫无用处。现代人容易得到圣经,因此不难获得古时以色列君王的智慧之源,而更大的挑战,是依照圣经的指示去行。

 

【申十 七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暂编注解〕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上帝,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这也是原文律法(To^ra{h)的真意,就是从学习而得的教训。所以,君王当抄录律法书存放的目的,不是在作装饰品,乃是要诵读、学习,并了解这些律例后,能敬畏上主并行祂所喜悦的事。

 

【申十 七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暂编注解〕免得他心高气傲…… 按现有的经文,这话是承接19节,君王在抄存律法书,诵读学习并谨守遵行,便会谦卑为人,不至心高气傲。

         便可在以色列中在位上年长日久 这应许的话,其条件是君王要不增添马匹,不多立妃嫔,不为自己多积金银,再加上抄存律法书,诵读学习而谨守遵行,便能长久统治,并能让子孙承继王位,而不至被人推翻。

 

【思想问题(第17章)】

1 耶稣处理罪恶的手法(太9:2; 约8:7)与旧约的(7)有何不同?为何有此分别?参太9:12-13; 加3:21-24; 4:4-5; 雅2:10-11。活在新约下的人有什么福气呢?

2 今人不重权威,对许多事物都采取质疑的态度,这对教会的权威有否影响?本章12节对今日教会有何提示?参太16:18-19; 18:15-18; 林后10:8; 13:1-3 10。

3 以色列的王应如何自律才能管理百姓(14-20)?你作为教会的领袖,从这方面得到什么启迪?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