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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十九章拾穗

 

【申十九 1】「“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暂编注解〕耶和华你的上帝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就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 城按照民数记的记述,这三座在迦南地的逃城(民卅五14),就是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莲山地的示剑和犹大山地的希伯仑(书二十7)。

         1∼2节为在约但河西的迦南地设立逃城的规定。逃城共有六座;这之前,摩西已在约但河东为两个半支派设立了三座(看四41∼43;《民数记》三十五6注;及《约书亚记》二十章)。六座逃城平均分配在约但河东西两岸的北、中与南三部分。

         1-13 逃城的设立:摩西曾在约但河东设立了三个逃城(参4:41-43)。现又吩咐在约但河西增设三个。设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生命,使误杀人者可以得着安全的避难所。

 

【申十九 2】「就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暂编注解〕摩西已经在约但河东岸分出三座逃城,这时又在西岸分出三座逃城。参看第四章41节和民数记三十五章11节的脚注。

         2-3节: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筑好通往几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实亡。有许多投奔逃城的人,真的是为着逃命,道路的保养完善与否,可能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古时的道路要不断地保养维修,因为路上常常污秽泥泞,尘沙堆积,甚至有很深的坑洞且容易被水冲毁。不但要设立这种公平的制度,并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确是非常重要的。

         2-7节: 每个社会都要处理谋杀案。但是,社会应当怎样对待误杀人的呢?神给以色列人作了指示。在摩西的时代,报血仇是普遍又快速的事,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设立几座逃城。凡是声称误杀别人的人,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以等候公平的审讯。如果他被断定为没有谋杀的意图,就可以住在城中享安全,不会被人寻仇报复。这是神对祂的子民既公义又怜悯,二者融合的美好实例(对于逃城的详细资料,请参看对民35:6的注释)。

         逃城 :逃城是为保护那些误杀人的免于死。摩西在约但河东已经分定了三座城;比悉/拉末/和哥兰(申四41-43) 。后来约书亚在约但河西也分定了三座城:加低斯,示剑,与希伯仑。这六座城都是利未人的城,包括在利未的四十座城内(民卅五6) 。

 

【申十九 3】「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暂编注解〕将迦南地分为三区,每区设一逃城,“预备道路”是让误杀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审讯(民三十五9∼12)。

         “道路”。引往逃城的路。

         「预备道路」:逃城位置要适中,方便区内各镇的人进入逃城,避免因路程太远而产生问题(6)。

         要将耶和华你上帝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 所谓分为三段,就是分为三个地区的意思。这在书二十7已经可以看到,这三个地区就是(一)加利利区,(二)以法莲山地区,(三)犹大山地区。

         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误杀人的,在第4∼5节已有例子举出来。民卅五22∼23,则给了更多一些的例子。至于预备道路的原文,固然可指开辟道路,主要乃是要安放路标,指示人知道逃向最近的逃城的方向。

 

【申十九 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暂编注解〕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 杀人者偿命,是在约书中早已有规定的(出廿一23),而且杀人是不像其他罪过一样,可用金钱作补偿;杀人是不得以金钱作抵偿的(民卅五31)。为这原因,申命记容许报血仇的人,就是被杀之人的家属或家族,向杀人者治以死罪作补偿的。误杀人的既不是蓄意杀人,就不应当判以死罪,因此,虽认定报血仇者杀了他为无罪(参看民卅五26∼28),却设法使误杀人者有逃生的机会。

 

【申十九 5】「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申十九 6】「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暂编注解〕“报血仇的”。死者的近亲。

         「报血仇的」:被害者至近的亲属。

         「火热追赶 ...... 杀死」:逼切追赶,在烈怒下把犯人杀死。死者亲属本应把犯人带回凶案发生的城市,交由当地的长老办理。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 这句话可以看出两方面:一方面是容许死者的亲属报血仇;第二方面是逃城必须是一地区中比较适中的地方,免得路途遥远而使无意杀人而置人于死的人,因路远疲乏而给怒不可遏的报血仇者追上杀死。为这原因,勖勉者说: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 7】「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 8】「耶和华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暂编注解〕耶和华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这句话可以作如下解释:(一)按照出廿三31的应许,以色列人的境界并不单在迦南,即前第3节所提的三个地区,乃是从红海直到非利士海(即地中海),又从旷野(即南地沙漠区)直到大河(即幼发拉底河)。(二)实指迦南地三区,不过其中有许多外邦人,需要逐步赶出,藉使以色列人控制的地界扩张(参看出卅四24)。

 

【申十九 9】「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暂编注解〕如果以色列人能谨守遵行神的道,不流无辜之人的血,应在扩张了的国土上再添三座逃城,来保护无辜的人,维持公道。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上没有实现,因为他们不但未能得到整个应许之地(大卫、所罗门王时代的扩大版图只是昙花一现),而且因为倒行逆施,国家分裂,遭到国破家亡的命运。

         “再添三座城”。在已经指明的六座城以外。这三座城从来没有加添上去,因为以色列人并没有占领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所有土地(比较创一五18)。大卫征服那个较大的疆土,而且接受当地的进贡,所罗门也继承这些征服地(比较王上四21),但那些土地仍不属于以色列所有,而且不久就失去了。

         「再添三座城」:即把城的数目由六座增至九座;这个命令要等到耶和华按 向列祖所应许的扩张选民的境界后才须执行(8) , 但因以色列人没有完全占据或拥有全迦南的地土,故这三座外添的逃城以后并没有记载(参书20章)。

 

【申十九 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暂编注解〕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申命记的法律精神,不但是近于人情(准许报血仇),也是非常正义的(要设置逃城,免得误杀人的被报血仇者所杀)。这都是因为申命记作者,对上帝的极度敬畏而来的。

 

【申十九 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暂编注解〕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 这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方法很多,除了这里和民卅五16∼21所讲的故意杀人的外,还有用毒药、陷阱,或其他方法。��重点是在他有恨,凡恨人的,就是杀人的(约壹三15)。

         11-13犯人逃入逃城后,应由长老开庭审查他杀人是出于故意抑或无心;如果是蓄意谋杀,则应判死罪,把他交给报血仇的人,将他治死。

 

【申十九 12】「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暂编注解〕"报血仇的人"是与被杀之人最近的男性亲属,是家族的保护者(参民35:19)。

         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11),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申命记所讲的主持公义者,并不是王家或政府,乃是回转到原始的支派和宗族的治理形态。由城中的长老来出面,到逃城去领出人犯来。这是预先经由长老的审判,证明杀人犯是故杀罪而言的。至于治杀人者以死的执行,亦非由王家或政府处理,乃由被杀者的亲属──报血仇者,去将人犯治死。

 

【申十九 13】「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暂编注解〕你眼不可顾惜也…… 故意杀人的,是不尊重上帝对生命的主权,就如敬拜偶像或诱人随从假神而不独一的敬拜上主一样,必须不受怜惜的治以死罪,正如七16和十三8∼9所说的。

 

【申十九 14】「“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暂编注解〕古代社会划分地界,立石为记,也用树木等物作记号。挪移地界就是侵夺他人土地。

         这样做就等于偷窃(比较二七17;伯二四2;箴二二28)。

         禁止挪移地界:地界是一块刻有产业界线的石碑。挪移地界为神所咒诅(参串; 箴23:10),可能是要防止富户恃着势力,为了增添自己的土地而不惜欺负贫穷者,故定下此律例。(参伯24:2; 赛5:8; 何5:10)

         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 原文的申命记法律条文,也许是像十条诫中的短句诫命一样,是你不可挪移邻舍的地界。在转变为摩西临终前的训勉后,便加长了一些语句。无论如何,这是在进入迦南定居之后,才有这种需要而来的律例。从历代以色列人的观点来看,挪移地界的罪,不但要受外在的刑罚(伯廿四1∼2;何五10),也要受上帝的咒诅(申廿七17)。

         那是先人所定的 以色列人受教导要敬畏上帝,因此对孝敬父母的诫命也就非常重视。这孝敬父母中,对先人所定的规例(如耶卅五章之利甲族人的先祖吩咐不可喝酒、盖房和种植等;王上廿一章之拿伯不敢将先人留下的产业与亚哈王换更好的园地等)和不可挪移地界(参看箴廿二28,廿三10等),是非常重视的。

 

【申十九 15】「“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暂编注解〕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 见证的含义,是指目击的证人。目击证人,可能会因站立的角度不同,对事件的真相会见得有偏差。更要紧的,当目击证人作见证时,他也有观点的不同。譬如某人是素来作恶的,某人素来是好人,或某人素来是恶人但对他友好,某人素来是善人却对他不甚客气等,都会使作见证者的讲述,因其观点的不同而有所偏差。此外,更有人因对某人含恨在心,无中生有的报称见到某人行恶。这就构成假见证的罪行了。若只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这些因观点、角度的偏差,和无中生有的虚假,就容易屈枉人或罗织人入罪。

         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这里的两三个人,不是以这为确定的数字讲,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要有好些人的目击或了解事实的背景者,出头在审判的时候作证而言。多人的见证,可综合不同的角度和观点,找出事实的真相,才能判别是非真假,而作出定案来。

         15∼21这是保持司法公正的规定。法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能定案。审判事宜由审判官和通晓律法的祭司办理(18节)。证据由见证人提供。为了防止作假见证诬陷人,作假见证的人要按他指控他人的罪状而受处分(18∼19节)。新约时代,使徒也引用旧约的先例来解决教会内的争执(提前五19;太十八16)。

         15∼21 有关作见证的要求——在杀人罪案里已经详述(比较一七6)——引用至所有的刑事罪案。关于“以牙还牙”的处罚法(21节),参看利未记二十四章20节的脚注。

         15-21 在法庭上作假口供:当时的审讯程序主要是凭见证人的口供,为免有人作假见证诬害被告,亦为了保持判决的公平,故此必须规定有两三个见证人;如果发现见证人捏造假口供诬诽被告,就要待他如同他待被告一样,叫他接受被告应得的惩罚(21)。

 

【申十九15∼21】在法律诉讼里,一个人的见证是不足够的,必须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假见证要由祭司和审判官来查究(一七8,9),并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状惩罚那作假见证的(16∼21节)。
  在西方文化里,“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的原则被称为Lex talionis(这拉丁文的意思是“报复的例”)。这例则往往被误解为有怀恨的成分,但其实不然。这例不是残酷行为的特许,而是订定其限度,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在经文里,这是指作假见证应受的那种惩罚。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九 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暂编注解〕「凶恶」:描写作假见证者陷害别人的阴毒心态。(参诗35:11)

         「作恶」:可指叛道反教(13:6; 赛1:5; 耶28:16)。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这里的若,是一个假设。这假设是万一有这么一个凶恶的人(这凶恶的原文,不是表达外貌的凶神恶煞,乃指内心的阴险恶毒,因此似应译成「恶毒」或「险恶」为佳),起来指证他人作恶。这种指证,就类如出廿三1所说的散布谣言或妄作见证。

 

【申十九 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暂编注解〕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这是和古代在城门口的听审有所不同了。这述说的审讯所在,可能是在中央圣所,即高等法院(参看十六18的注释)听审了。这也和今日许多国家的法例相同,即诽谤的案件不是由地方法院主审,乃在高等法院进行审理。

 

【申十九 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暂编注解〕审判官要细细的查究 虽然在高等法院,并有祭司的陪审,但因这案件是「见证他人作恶」,因此是属于民刑讼诉,而非宗教纷争,故此主持的是审判官而非大祭司。细细的查究,是聆听双方的供词,依供词引出另些证人作旁敲侧击的咨讯,又按这些资料根查实据,用以得出结论。

         18~19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结论证明控诉人是作假见证时,则这被诉人若罪案成立当受的惩罚,就是作假见证者应得的惩罚。这也是后面21节所说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的道理之一。

 

【申十九 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暂编注解〕本书多次要求除恶,不只主张严惩作恶者,也要把那恶本身去除。这里和十三5;十七7;二十一21等等都是除恶务尽,从根本上铲除恶的规定。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必须如此严惩作假见证者,使他得��他想要别人得的惩罚,才能将这意图作假见证陷害人的恶,不至再在百姓中产生。

 

【申十九 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暂编注解〕别人听见都要害怕…… 这是杀鸡儆猴的方法。惟有严刑重典才能起阻吓作用,使人惧而不敢起作恶控告他人的意图。

 

【申十九 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暂编注解〕“以命偿命”的原则可看《出埃及记》二十一24∼25;《利未记》二十四20及注,也可参《马太福音》五38∼4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受到同样保障。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伤害他人生命必须用自己的生命去偿还,此例非鼓励复仇,所强调的乃积极爱护生命。主耶稣劝勉人要以德报怨,纠正后人对此法的误解。

         这一节所定的原则是给审判官使用的,并不适用于个人的报复。这种处罚犯人的态度似乎古老,但是对古时在公义与公平的审判上,的确是一种突破。那时大多数国家,都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处罚罪人;这种原则却显明神关心公平与公义并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根据同样的公平原则,作假见证之人,也会因诬告受到被他陷害之人可能受的刑罚。制定罪有应得的处罚原则,在现今一样适用。

         你眼不可顾惜 这句话不但解释以上的经文,要严惩作假见证的人,不可存怜悯之心以致放过这样的坏人,免使社会中恶人嚣张,也是引导下面的一些词句,指明要以恶报恶的。

         以命偿命 这话和以下的各词,均与约书的要求相同(出廿一23)。在约书,打奴婢致死,却不是偿命,而是受刑,大概是按奴婢的价值而受相等价值的刑罚(参看出廿一21)。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这些词句的规限,原来的用意是指定报复的人不能够「过火」,就是不可在怒中超出犯错之人当得的刑罚的意思。在以色列中,从来就没有如此野蛮的把伤人眼者的眼睛打伤,或把打脱人牙齿者的牙齿打脱等。乃是按该受伤者皮肉的价值,该人的身分地位,医药费用的多少,家人因这伤害所受的惊吓与耽心,受伤者日后能否使用这部分的器官,若不能的话,对他日后工作会遭受的损失,以及这伤者为此会否有名誉上的损失等加入在内,最后才再考虑赔偿人的经济能力等项,而由审判官或长老作个决断,给以金钱或实物的赔偿。不过,这种法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在耶稣时代的罗马法律,却多有按字义执行的实例。就是因为罗马的这法例,而使许多人错解了旧约圣经的这法律的精神,殊为可惜。

 

【思想问题(第19章)】

1 试找出贯彻本章的主题。

2 神的公义和公正应如何在断案,保全地业、慎待见证人上彰显出来?今日教会又当如何彰显神的公义?参西4:1; 彼前2:9 13-14; 3:8-13; 4:15-19。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