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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二十一章拾穗

 

【申二十一1】「“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暂编注解〕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是谁杀的 这是一件大事。不但是人命攸关,整个附近的社群都会感到祸事临头了。因此,整个社群都要设法找寻出谁是杀人凶手,然后将凶手治死,藉以平反流无辜人之血的罪。若是找不到凶手,在申命记现有的记述法,是认为地被玷污了(民卅五33),正如被休之妇人若由前夫再收为妻,使地被玷污一样(廿四4;耶三1∼2)。

         1~9本节至9节为有人被杀,但凶手在逃应如何处置的办法。被杀的人陈尸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会把这当作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赐,不可为流血的罪沾污。

         中东的《汉慕拉比法典》规定,最近血案发生地点的那城,应负赔偿苦主及死者所属城乡损失的责任。这里用的也是同一原则。一个城的居民有责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

         1∼9 若在郊野发生谋杀案件,却查不出凶手来,最接近之城市的长老便要根据这规定的仪式,在祭司的带领下赎罪。

         1-9节: 罪行一旦发生,犯人逃跑以后,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责任。以此类推,一个城市如果有交通险阻而令人死亡,全城的人就当负起造成损伤与补救的责任。神在此向整个小区指出,人人都有责任去明察周围发生的事情,凡是对人的身体、社会、道德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我们都该合力除去。

         1-9 无头凶案:人若在荒野被杀,却不知凶手是谁,最靠近凶案现场之城的百姓便须负担责任;该城的长老连同祭司,要牵一只母牛犊到山谷,在溪水旁打折它的颈项,誓言对谋杀之事毫不知情,求神赦免百姓的罪。

 

【申二十一1~9为谋杀悬案赎罪】罪行一旦发生,犯人逃跑以后,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责任。若有人被杀……田野,却不知道杀人者在哪里,最近之城邑的长老必须作出赎罪。他们要牵一只母牛犊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那里把它宰杀。他们在母牛犊以上洗手,声明他们在这罪上是无辜的,求神不要使流血的罪仅在他们身上。即使个人的罪不能被查明,他们仍要处理团体的罪;那地必须从血的污秽得洁净。这成为最近之城的责任。——马唐纳《申命记》

 

【申二十一2】「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暂编注解〕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这里的长老和审判官,原文都是复数。就是说,弃尸现场四周围城邑的长老和审判官,都要到现场来。长老不但指四周围城邑的长老,而要用复数,也在每城中有复数的长老。

 

【申二十一3】「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暂编注解〕「未曾耕地」:神圣的象征。

         看那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因为找不到凶手是谁,就要看那一个城当负责这流无辜之人的血的罪咎,藉免地被玷污而招致更大的祸患。最近弃尸之地的城,就当为此作「赎罪」的礼仪。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暂编注解〕杀死母牛犊不同于献赎罪之祭,只是让它担负流人血的罪,使这罪不再归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长老,要在打折了颈项的母牛犊上面洗手,使此罪转到牛身上。“洗手”是宣布与血案无关、表示本身清白(7节;参太二十七24)。

         “打折母牛犊的颈项”。这操作表示该罪行是应该判死刑的。

         「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这山谷有二特色:1 未为人耕种过;2 有川流不息的溪水流过。

         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之所以要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乃因流水可带走打折颈项之母牛犊的血,以象征罪咎的远去和消失,而未曾耕种的山谷,就是「新」地,正如未曾耕种的地和未曾负轭的母牛犊是「新」牛。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暂编注解〕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 使用这联合名词时,明显就不是指某城的祭司或利未人,而是中央圣所的祭司。

 

【申二十一6】「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暂编注解〕“洗手”象征他们是无罪的。(彼拉多曾这样做,参看太二七24的脚注。)

         「洗手」:表示罪过与己无关(参太27:24)。

         那城的众长老……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这种洗手,是表明无辜(参看诗廿六6,七十三13;太廿七14),就是与被杀之人的罪,全无关联,乃是手洁心清的。之所以要在那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是表明这母牛犊已代替杀人者当死的那人而死了的缘故。

 

【申二十一7】「祷告(原文作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暂编注解〕「祷告」:原作「回答」,可指「作证」。

         祷告说…… 原文的用字,却不是祷告。直译应作「回答」,而实质的含义却是「宣告」,就是在洗手的时候,当众宣告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未曾看见这事。之所以会翻成祷告,大概是因下面第8节上的话而来的。

 

【申二十一8】「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暂编注解〕“赦免”。显然是该城招致这罪行,因为她没有确保附近道路的安全。

         「你的百姓」:包括所有以色列人,不单是该城的居民。

         耶和华阿,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百姓以色列中间 这里的赦免,原文的用词是「遮盖」,就是因赎罪祭而将罪恶隐没,像施恩座上面的盖,因牛羊之血所洒,而使上帝不以内里所放的两块石版上的律法,来察看人的罪恶一样。为这原因,这礼仪所用的虽然不是献祭所用的公牛,宰杀法也不相同,地方又不是在祭坛上,而在百姓的心目中,却仍然是个赎罪祭。不过,接受这祭者不是上主,而受惠者却是弃尸现场最近之城邑的社群:使他们的罪过得以遮盖了。

         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因��这礼仪,这宣告,这祷告,流无辜之人的血的罪,得以遮盖,被玷污的地因打折颈项之母牛犊的血流在流水的谷中,而得洁净了。弃尸最近之城的居民的良心也平安了,不再惧怕有灾祸要临头了。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暂编注解〕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 这是申命记的常用语词,含意是若你按上主的律例行,就是行了上主眼中看为正的事。在这段经文来说,乃指各城的长老要来到弃尸现场,量度出何城最近现场,何城的长老就要照这段经文所述的规例行。既照��行了,则是上主看为行得对了。这样,也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了。

 

【申二十一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暂编注解〕“敌人”指迦南四境外的国民,战败之后,其妇女可以留下,不在消灭之列(二十10及注),给了女俘一定的人身权利。以色列人可娶貌美的女俘为妻,但须去除让她再思念故国旧习的东西(12节),然后为父母(父已被杀,母也为奴)哀哭一个月。此种妇女虽生得美貌,很可能异教旧习难改,不易久处,故又规定了休她的条例(14节)。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 这是战争条例的一般形式(参看二十1的注释),因此应是出于申命记的原作。这里的仇敌,当然就不会指在巴勒斯坦的各族人的(参看二十16∼18);乃是远方的敌人(二十10∼15)。至于要杀戮妇女的族人中,亦有例外的规定,就是未婚的女孩,可以存活(民卅一18)。

         10∼13 这种在第七章3、4节之条例以外的做法,只应用于从迦南以外掳来的俘虏(二○15)。第12、13节的仪式表示她从旧有的生活转变过来,或许也为离开父母或父母被杀而哀悼。

         10-14 女战俘:以色列人在战争胜利后,可与被俘掳之妇女成婚,但在成婚之先,女子必须行洁净礼。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暂编注解〕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这原装的申命记,并不排除娶外邦女子为妻,正如士师时代的路得记所记述的一样(参看得一4)。真正禁制与外邦女子通婚,甚至要弃绝外邦女子所生的儿女,是要到被掳回国,在五经编成之后的犹太教形成了的时代,就是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时代(参看拉九1∼十44;尼十30,十三23∼27)。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暂编注解〕就可以领他到你家里去 但这不是就此成婚了,乃还有一些礼仪须完成后,方能成婚。

         他就要剃头发,修指甲 这是礼仪的第一部分,就是将皮肉外物去掉。原文的剃,并不是剪短,乃是刮光头发的意思。原文的修,则可有三种解释:(一)将指甲剪至肉根:(二)将指甲拔掉;(三)修剪指甲。

         12-13 该女子被领到男家中,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表示该女子已从外邦社会中移居于以色列家,也表示哀伤。

 

【申二十一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暂编注解〕「哀哭父母一个整月」:这可能暗示女子的父母已在战乱中死亡,也可能是被迫离开父家的一种哭诉。满了一个月(34:8; 民20:29),才可成亲。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 这是礼仪的第二部分,就是去掉身体外相关的东西──旧衣服和原有的父母。之所以要为父母哀哭,是因为他们在城破时都被杀戮了。哭一个整月,是一种极为尊重父母的举动。因为为少女死者,只哀哭四天(士十一40);为普通人,则哀哭七天(创五十10;撒上卅一13);为特有成就和值得记念的人物,才哀哭三十天(以色列人为亚伦,民二十29;为摩西,申卅四8)。至于埃及人为雅各哀哭七十天,那是以君王之礼待他了(创五十3)。

         然后可以与他同房。你作他的丈夫,他作你的妻子 这是正式的成婚,以夫妻相待。因为女方已去掉本身旧有的身内身外之物,她也就不算为外邦女人了。这是那整套礼仪的含义。为这原因,凡讲论以色列人在血统上纯全的,都不真正了解以色列的历史。以色列人之所以成为以色列人,是在宗教上的敬拜独一真神,遵守共有的律法,并在圣殿被毁(主后七十年)前,有个中央圣所和成年男子一年三次的朝圣,但在圣殿被毁后,以圣殿为中心的宗教,就逐渐改为以圣经与会堂为中心了。

 

【申二十一1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暂编注解〕“由她随意出去”。这就是按照第二十四章1至4节的规定,容许他们离婚。

         「由她随意出去」:使她去她所选择的地方。

         「你玷污了她」:即「你曾占有了她」:这不是指用暴力的强奸。

         后来你若不喜悦他 这是休妻的婉转语。

         就要由他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他,也不可当婢女待他,因为你玷污了他 由她随意出去的含意,是在她找到有适当的人,自己跟从他人时才出去。否则可住在这个家中。此外,严格的规定不能卖她或当她做婢女。在约书(出廿一8),规定婢女被选为妻时,主人后来不喜欢她可让她赎身。但这战俘女子的父母亲人已完全被杀戮了,就没有人可替她赎身,所以必定只能由她「随意」的出去,或留在家中,免得沦为妓女或乞丐。这也是申命记的律例之人道精神的充分表现。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暂编注解〕在东方社会,长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别地位,可从父亲得双分产业。本节至17节规定产业的承受权应依出生先后,不可本诸对妻妾的爱恶。

         “所恶”。这是相对的说法,即对比于另一个妻子来说。

         人若有二妻 一夫一妻制是新约以后才逐渐形成的观念(参看可十2∼12)。但这观念却隐含在上帝的创造的记述中(参看创二18、21∼25)。可是,旧约时代的男人,多数都有妻子超过一人的。

         一为所爱,一为所恶 凡是有一妻以上的家庭,都有这样的不愉快的事情(参看创廿九30;撒上一4∼5等)。中国人的所谓享齐人之福,其实那福字多数都要写成「祸」字。正如有人说:你若想为自己找麻烦,就去多娶一个妻子。所恶,即不受宠者。

         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这是常有的现象:雅各爱拉结、长子却是利亚生的(创廿九31∼32);以利加拿爱哈拿,毘尼拿则生有儿女而哈拿却不生育(撒上一2)。人会不公平待人,上帝却是公平的。

         15-17 长子的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那些不受宠爱之长子的权利,以及禁止父亲无故废掉长子的嗣业,或凭私意将这份权利给予他宠爱的妻子所生的儿子。

 

【申二十一16】「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暂编注解〕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这是申命记比两河流域的法典进步的地方。两河流域的法典,长子并不一定以出生的先后为序,乃可按父亲的喜好而定。为这原因,利百加因为爱雅各,总想雅各得到长子的名分;而以撒爱以扫,却定意要把这名分给他(创廿五28,廿七1∼37)。

 

【申二十一17】「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暂编注解〕长子得到父亲产业的双分(比较创四八22;王下二9;代上五1)。“力量强壮的时候”。开始生育的时候。

         「将产业多加一分」:长子比弟弟应多得一倍遗产。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 长子得双倍的产业,是中国人和中东一带的人的传统。这传统,在给徒弟中的首徒中,也是如此(参看王下二9)。以色列的古代,因为效法两河流域的成例,可由父亲指定谁为长子,所以以撒在偏爱中错祝福了小儿子,却不能收回(创廿七章),而雅各亦给爱妻拉结的儿子约瑟,得了双倍的产业(创四十八22)。但在这里,申命记却指明以申命记三∼七出生的先后为序,不能逾越。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就是这规定的理由。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暂编注解〕儿子对父亲“顽梗悖逆”,父母虽然劝告、责罚,都不听从。违反十诫当孝敬父母的规定,因此要处死。“城门”是一地长老听案件、判曲直的地方(看得四章)。“贪食好酒”为圣经所戒的恶事(箴二十三21),子女行为逸出轨范,父母有责管教,社会也有责过问。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 这是违反上帝的诫命的(出二十12;申五16)。顽梗悖逆,是指一些异常的行动,如出廿一15所说的打父母等事。不听从的含义,是不顺服。除非父母的话是违背上帝的道(参看徒五29),否则的话,任何违背父母的话,均构成忤逆罪。子女对父母的话或行为有不同意时,可婉言劝谏,但不能恶言或丑面相向。

         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他们是指父母。一般是父严母慈,以宽严并济的教养儿女。现在因儿子的不孝,双亲均合力作惩治的行动了。(二)虽惩治他,他仍……是表明屡诫不改,甚至不单是口头的训诫,而曾用杖责打(参看箴十三14,廿二15,廿九15等),仍旧不改前非的。

         18∼21 第十三章6至11节是一个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乱产生社会的动乱;那是一项严重的事故。然而,最后的权威在于众长老,而不是父亲。根据犹太人的传统,这惩罚从来没有执行过,但却少年罪案一个强大的制止力量!

         18-21节: 作父母的要将顽梗悖逆的儿女,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用石头打死。没有圣经或考古学的凭证,证明百姓曾经执行过这种刑罚,要点乃是在家庭中,不可姑息不孝与悖逆之罪,更不可容它继续。

         18-21 悖逆的儿子:父母的权柄是神所授与的,不听从父母的逆子就是藐视神权,应受惩罚。他要被带到长老面前,在城门(19)那里被处死。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暂编注解〕「城门」:以色列人审判的地方。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这里要注意三事:(一)父母一起的抓他去城门口见长老,表明是两者都认此儿子是无可救药的,而不是单亲的偏见。还有是审案中,必须要两个或以上的人作见证的(参看十七6,十九15)。(二)带到本地的城门的原因,乃为城门口是古代审判的场所,也是「市议会」的所在地(参看得四1、11;摩五10、15等)(三)到本城的长老那里,而不是到审判官那里,表明是带到巿议会作公众查讯,也表明这规矩是有古远的历史背景,而不是在主前九世纪约沙法王在各城设立审判官之后才有的(参看代下十九4∼5)。

 

【申二十一20】「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暂编注解〕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是贪食好酒的人 这里的我们,表明是父母同作见证,而不是单亲的偏见所作的控诉。至于特别提到是贪食好酒的人,一方面只是举个例,另方面也表明了解箴廿三19∼22的教训。

 

【申二十一21】「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暂编注解〕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 这是在长老细细查问并判定这儿子有了顽梗悖逆父母的罪行之后,交由城中众人处决此忤逆子的办法。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只有这样严刑峻法,才可除掉民中顽梗忤逆的不孝子。因为这样的儿子,不单是忤逆父母,也是违背了上帝所吩咐要孝敬父母的诫命。以死治之以后,别的人听到就会害怕,不敢效法这忤逆之子所行的。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暂编注解〕一个被定罪治死的人,也是受神咒诅的人,把他悬尸示众不可过夜,免得玷污土地,因土地乃神所赐(1 23节)。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治死犯该死之罪的人,不论是审判官或执行死刑者,都没有犯杀人罪,乃是犯人自己犯了杀人罪──他的罪行置他于死地。将治死后的罪犯挂在木头上或树上,是表明示众,即该犯人的罪行,是神人共咒的。否则的话,死囚的尸首是即行埋葬的(参看书八29,十26∼27;撒下四12等)。挂的含义,是用枪尖或一些尖物将尸首钉牢在木上或树上,正如耶稣时代钉十字架般的。

         22~23 绞刑不是常见的处死方法,不过人被治死后尸首会悬挂起来。这样把死者示众,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耻辱。参看加拉太书三章13节的脚注。

         22-23 挂在木柱上的尸体:这种人在神面前是受咒诅的,这刑罚且是一种莫大的羞辱。(参书8:29; 10:26; 撒上31:10) 然而 , 基督却选择了这种死法,藉此为世人除去咒诅(参串)。

 

【申二十一22,23被悬挂之囚犯的尸首】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即绞架;参新英语圣经)。在执行死刑同一日要将尸首埋葬,理由是要尊重那块土地,因为它是上帝的土地。本段明确地指向基督。虽然他本身是无罪的,但却被挂在木头上。他承担了我们应受的咒诅。他的尸首不许留在十字架上过夜(参看约一九31)。——马唐纳《申命记》

 

【申二十一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暂编注解〕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 这是指在处决的当日,于挂起示众后,日落前就须埋葬掉。不单为当地处于热带地区,尸首容易腐臭,也是为宗教的原因,正如下句所说的:

         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诅的 玷污大地可有三个原因:(一)其一是杀了无辜之人而未将杀人者治死(民卅五33;参看创四10∼11)。(二)另一是使地面腐臭。(三)其次是地面上不该存留有被咒诅者(这有深一层的含义,即违背上帝诫命者都不当活在地面上的意思),被挂于木头上的既是受咒诅的(参看加三13),就只能短暂的留在地面上,免得地面的土产收成受了连累。

 

【思想问题(第21章)】

1 为何个别罪行牵连全城,众长老须求神赦免(9)呢?种族歧视、剥削穷人、贪污舞弊等罪,应否由整个社会承担责任?

2 在古代战争中,胜方可随意对待战俘。但在神的心意中(10-14),人权该有什么地位?

3 保护长子权益的做法对家庭的维系有什么作用?神对家庭关系的重视给我们什么提醒呢?

4 神为何赐给父母治家权威?参箴22:6 15。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