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二十二章拾穗
【申二十二1】「“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他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暂编注解〕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他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这是将约书(出廿三4)中的规定更为平实化。约书是指见仇敌的牛驴迷了路,总要牵回来。这在很多人是做不到。这里却用弟兄,就是以色列人的同胞手足,是应当人人都做得到的;不该再假装看不见的。
本章将若干看似无关的法例放在一道来讲,其实都与生活及生命有关。本节讲的是牛羊迷失,虽关乎财产,但所注意的是不让失去牲畜的人受不必要的寻找之苦。6节为保护鸟类之例,所关心的是让食物的供应不断,但也是对生命的爱惜,不让物种灭绝。
1∼4节的例也见《出埃及记》二十三4∼5。这是将守望相助的精神推广扩大到整个社会,连对待仇敌也应如此(出二十三5)。
1-4节: 拾到别人丢失的财物或牲畜要归还原主,这跟世俗之人的"得者妥收藏,失者泪汪汪"恰成对比。我们不应该把失物据为己有,要完完整整地归还原主,不要对别人的东西眼红而生出贪婪之心。
1-4 对邻舍的帮助:这条例的用意在于鼓励百姓互相帮助,彼此照顾。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暂编注解〕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这更表明这弟兄并非血统之亲,乃是同胞以色列人的称呼。将这失迷的牲畜留在家里的目的,并非据为己有,否则就成了偷盗罪,是诫命所不容许的(出二十15;申五19)。犯偷盗罪被查获时,是要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出廿二1),其他失物则是加倍还的(出廿二9)。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暂编注解〕你的弟兄无论失落甚么……都要这样行…… 这是把第1节之失迷的牛羊,扩充到失落任何东西,都不能在拾获时即据为己有,否则就当偷盗罪处置,正如前节所解释的。
【申二十二4】「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暂编注解〕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牛或驴之所以会跌倒在路上,是因为牠有重驮,故此在重驮翻侧时,便被厌倒(参看出廿三5)。在这样的情形下,牛主或驴主一人,是解决不了这问题的。他必须要有另一人之助来合力将重驮抬起,才使牲畜能再站立起来而继续行程。约书所提的是「恨你之人」,这里却平实的提到弟兄,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就更不应该诈作看不见,而不去帮助弟兄了。
【申二十二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暂编注解〕迦南异教拜神的仪式中,男女易服,雌雄莫辨,涉及淫猥;立例禁止或因此。神造人有男有女,不可轻忽。服装的选择为内心的外观,人内心端正,服饰随之;对神的态度也反映在外表上。男女混乱,神所憎恶。参《利未记》六8注。
在当时的社会,男性和女性的服装十分相似,因此不同性别作不同的穿戴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防止易装癖或同性恋。
这一节吩咐无论男女,都不可穿着异性的服装,即不要改变性角色。这里不是指服装要注重样式。现在有许多人不喜欢自己的性别,有些男人想变为女人,女人想变为男人。并不是服装的样式使神憎恶,而是那些穿起异性服装,想扮演异性角色的人令神憎恶;例如人妖之类,神就不喜欢。因为神造我们有男有女,各具有独一的性别特征。
合宜的衣服:「衣服」:在此泛指一切衣着饰物。这诫命的用意是要以色列人保持两性之间的区别,不仿效异教邪风;在迦南地的偶像敬拜中,往往混淆男女衣饰来引诱人犯同性恋之罪(利18:22)。
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 这不但是对奇装异服的不准许,乃因迦南地的一些神祇中,有女祭司的设置,而女祭司的服饰是穿��和男祭司的打扮相仿。
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 这也不但是禁止奇装异服,乃因有许多「人妖」,即男扮女装的娈童──为男子同性恋者而设的男妓(参看廿三17∼18;利十八22,二十13等),是穿女性服装的缘故。为杜绝这些歪风,所以有此规定。
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因为敬祀他神和作为男妓或神女,均是违背上主的诫命的缘故,所以凡穿戴异性服饰的,均为上帝所憎恶,就是应当除灭,或与之断绝来往的。
【申命记二十二5写道:「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戴妇女的衣服……」。这项命令能应用于今天社会吗?(D*)】
原文中的keli(翻译成中文是「属」;译者按:中文和合本没有用这个字眼)是比较含糊的用字,有时候解作「器皿」、「容器」,有时候解释为「设备」或「器具」,亦可能理解为「武器」甚或「装饰品」。虽然我们可推测keli所指的是「珠宝」或「装饰」(keli可代表任何类型的制成品),但依照本节经文的上文下理,此字眼所代表的是「衣服」,原文是simlah;这字本解作斗篷,但在当时已可应用于指几乎全部的衣物,只要能包着身体的就成了。
作者写这节经文,基本的原则是:无论男性或女性,都要欣赏及尊重自己的性别,而不应取用异性的角色或异性的打扮。假如男性为着神把他创造成男性而感谢,女性亦为自己身为女性而感恩,那么,他们必定愿意穿着配合自己性别的服饰,而不坚持作异性的打扮了。
申命记二十5完全否定了「异性模仿欲」或以任何方法扮演了异性的角色。这节经文更否定了性反常行为或同性恋,尤其指斥异教生殖崇拜中淫乱的行径。至于申命记二十二5是否暗指神不允许男性穿着与异性服装相仿的衣冠(如苏格兰裙),或不容许女性穿戴男性的服饰,这却是另一问题了。然而,要男性穿上一条女装裤,虽然这条裤与男装裤很相似,但裁剪就有显著不同;大部份男性都会犹豫起来,迟迟不穿上这条女装裤,我相信这个意见与经文意思也相去不远。
在不同年代里,无论男性或女性的服装都有显著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单凭上述一句简单的经文而订立严峻的原则。但在神眼中,这是很严肃的一回事,因为神在这节经文中严严地指出:「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因此,我们将摩西的律法贬为只是一些条文仪式,而说新约信徒可免受旧约律法条文的辖制;若把意见置于申命记二十二5,就颇成疑问了。新约圣经亦很强调,基督徒在世人面前作见证时,合宜的衣冠是非常重要的(参提前二9)。把自己奉献予神的基督徒,所穿戴的服饰都是为讨神喜悦,而不是取悦自己。──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暂编注解〕取雏不取母,一方面是顾全人道,但主要是生命可以继续,物种可以保持,食物的来源也可不断(看9节保存果树可以有果子吃)。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 这条例,在表面上是一种人道精神,这实在也是。但其中心旨题却和敬畏神的受造物有更大关联(参看二十19∼20,廿五4等)。这也是环境保护的问题,从这种人道精神作出发,在长远的眼光来看,对人类的食粮供给,就有更好的资源。否则的话,短视的人取了母鸟和小鸟,或是取了母鸟和鸟蛋,他固然是一时「得」的多了,但天然资源的供应,却给他斲丧了。
6-7 勿取母鸟:这条例不单是慈悲之心的表现,亦表明人不可以灭绝神在自然界中所造之物,须保护自然资源。
【申二十二7】「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暂编注解〕总要放母,只可取雏 见前节注释。
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这是申命记和申命记派勉励人行善和遵从上主的诫命和律例的惯用词(参看四40,六2、3,十二28等)。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暂编注解〕以色列人的房屋,屋顶是平的,可以在上面休憩(参书二6;士十六27等)。律法要求人在照顾自己之外,还应有公德,关心他人。“流血的罪”看十九9;二十一1注。
“栏杆”。防止有人从平顶屋上掉下来的矮墙。
房顶的用处很多,可作纳凉、休息及招待宾客之所,为安全计,必须加上栏杆,以免客人由房顶堕下。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 要了解这节经文,便须先明白以色列人的房子建筑的形式。自古以来,因以色列地多石头,他们的房子都用石块堆成。四面有四幅墙,房顶也用木材树枝芦苇等物作垫而造成一幅像四周围一样的墙。因为要防雨御寒和避过夏日的炎热,所以房顶的那幅平面墙也和其他的墙一样厚,并也叫做墙(参看王下四10)。因为是个平面的墙,所以可作晒物和夏天睡眠之用,为��上下方便,屋边的一面墙就会以石块堆成一个梯级。至今以色列地有很多房子仍然是用这种形式建造的。耶路撒冷旧城因为屋与屋联接紧密,我们甚至可以上到人家的屋顶当通路来行走。和合本因为照译原文,所以在王下四10翻成「在墙上盖一间小楼」,使许多中国人莫名其妙。现代中文译本把该节意译为「在屋顶上造一间小房子」,却是合乎原意且令人易于明白的。因为房顶是平台,且时常有人使用,所以就当安上栏杆。
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房顶若不安上栏杆,有人从房顶上掉下,无论是受伤或死亡,都是不安栏杆之人家的罪过。特别是因此而跌死了人,就是一种疏忽的杀人罪。为这原因,巿议会仍然是会追究责任的。
8-11节: 这几节是实用的律法,有助人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好的习惯。第8节是因为那时人用屋顶作走廊,所以在它四围安装栏杆,是一种聪明而安全的设施,免得人从房上掉下来。第9节说如果你在同一块地上种两种不同的庄稼,其中的一种就不能生存,因为长得高而肥壮的,会占去阳光和土中的养料。第10节说,牛和驴力气不同,大小也有别,所以不能用在一起耕地。11节说,两种不同的衣料,麻和羊毛质地不同,耐久性与耐洗度也不一样,把这两样搀杂起来做衣服,衣服便容易损坏。神的律法不是任意限制人,我们要认识律法的内涵。神制定律法,不但为着教导人、限制人、也为着要保护人。
【申二十二9】「“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暂编注解〕「充公」:原是「成圣」:指交去圣所。
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 这是远古认为有魔障的混杂,因此不准将不同的种子在葡萄园中合种。这种例子却给保留,并予以新的解释。解释之一是上帝造万物既各从其类(创一11、12、21、24、25等)人就不当将其混杂。解释之二是葡萄园既象征以色列人(赛五1∼7),因此就不可在其中有异族的成分。然而,这些解释都是后期的。甚至利十九19把这些古例照列为律例,亦没有真正的给予解释。
免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 这是对混杂两种种子撒在葡萄园里的人的警告,并若照作之后的惩罚。可是,却也没有说出要这样惩罚的原因。
【申二十二10】「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暂编注解〕两种牲畜一强一弱,力气步伐不同,不能同负一轭,这是人道的法例(比较二十五4);也防止异类生物配种(利十九19)。两种种子放在一道生长,可破坏品种的纯正。所结的要充公(归到圣所),当有其宗教上的理由。
两种牲畜的步伐和拉力是不相等的。
「牛驴耕地」:或指牛驴交配。
不可并用牛驴耕地 迦南地石多土硬,耕作的耘田耙地都用两头牲畜并拖耕具。有时两牛,有时两马或两驴。也有一马一骡的,但不准用牛与驴并耕。这原因虽也有远古魔厉故事作背景,但申命记在此并未加以解释。拉比的解释是两畜的身形一大一小,不但制轭不便(以色列地的轭都是按并耕的牲畜「度身定造」的),耕作时且会一只要用力过大,一只则不必负担甚么力气(这就是太十一29主耶稣教训「你们当负我的轭」时,可给我们极大安慰的地方。因为他与我们同在,并共负一轭:力量都由他付出了,我们的轭就容易,而担子也轻省了;并且,我们的轭都是度身定造的,他知道我们能负担的有多少,故不必忧虑担当不起。)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暂编注解〕参《利未记》十九19注。
据说拜偶像的祭司所穿的,就是这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以为这种衣服会产生魔力。
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作的衣服 请参看利十九19和前面第9节的注释,但其中葡萄园喻以色列的解释不适用于此。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做繸子。”」
〔暂编注解〕在外衣上作“繸子”,有提醒穿的人常守律法的作用(民十五38∼39),也是民族服装的一个特色。
关于“繸子”,参看民数记十五章37至41节的脚注。
「繸子」:提醒选民遵守神的律法(参民15:37-41)。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围作繸子 这是用蓝色的线条作成的小短带子,钉在外衣的四下端的。其目的是用来提醒佩带者要遵守上帝的律例,而不随��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的(民十五38∼41)。但在耶稣时代,有些人就为表现虔诚,特别将这衣裳繸子做长了(太廿三5),为的是要人看见。甚至有的做了六一三条繸子安在衣边,含意是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加上他身上的每根骨头,都在遵守��上帝的诫命。另一说是当时犹太人的律例,有六一三条之多,所以表明每一律例都在谨遵��。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
〔暂编注解〕「恨恶她」:即厌弃她(参撒下13:15)。
人若娶妻,与他同房之后恨恶他 之所以会恨恶新婚之妻的原因很多:不漂亮,无贞洁,不懂善事父母,不善炊事,不能妥理家务,或其他令其觉得付了五百日工资(五十舍客勒)银子的聘金,颇为不值。还有,见异思迁,想借口休妻另娶,亦可能是一个主要原因。
13~21从本段所讲婚姻不贞的案件看,处理方法虽比不上新约精神,但和古代其他民族比较,则已十分尊重人权。立法的目的当在保护女性的地位。妻子婚前不贞,须予处死(20∼21节);但丈夫若找不到证据而诬陷妻子,则须赔偿相当大的一笔款项,且终身不许休妻(19节)。
13-30节: 神为甚么将性犯罪的事也列在律法之中?关于性行为方面的嘱咐,对于两三百万在旷野安营四十年的以色列人来说,极其重要。在进入应许之地定居下来,成为一个民族的时候,这律法对他们也同样的重要。保罗认为信徒在性这方面有严厉的法规,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方面的罪行有败坏且毁灭教会的力量(参西3:5-8)。牵涉到性的罪行,并不像有些人所描绘的那样无伤大雅,要知道它有毁灭人际关系的力量,能搅乱和破坏相敬如宾、彼此信任、互相尊重的气氛,而这些都是稳固的婚姻以及儿女正常成长时绝不可少的条件。
13-30 贞洁的条例:本段全是有关奸淫的条例,表明神对性道德及婚姻忠诚的看重。贞洁的妻子受到保障,而犯奸淫的妻子则会被处死。
【申二十二13∼21】 本段处理一个人娶了女子,后来怀疑她没有贞洁的事例。女子贞节的凭据大概是女人第一次性交后在床单上留下的痕迹。父母若能把女子贞节的凭据拿出来,那过分多疑的丈夫就要被罚款一百舍客勒银子,并且要与她同住。然而,那女子若在婚前生活确实是不检点,本城的人便要用石头将她打死。——马唐纳《申命记》
【申二十二14】「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
〔暂编注解〕“贞洁的凭据”可指初夜的落红。也有人说是指结婚前仍有月事,以证明结婚时并未怀孕,确属童贞。从17节“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看,第一说较可信。
「贞洁的凭据」:指洞房之夜染有血迹的布(17),是新娘童贞的凭证。
信口说他,将丑名加在他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他同房,见他没有贞洁的凭据 不管恨恶他的原因是甚么,按中东一带的风俗,只要说这女人不贞洁,在新婚之夜发现她不是处女,便最容易暗中退婚,取回聘金,且可再娶。否则的话,这女人要给石头打死(见后面21节),其家人会不忍心如此让亲人受死,且带来全家臭名。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暂编注解〕女子的父母就要把贞操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以色列人因为流徙四方,其风俗已多因所居之地的影响而有或多或少的变动。但在中东的亚拉伯人,仍在多数地区保存这样的风俗:新婚初夜染有血迹的床单,是由女方交给父母保存的。现在在受到女婿的攻讦,他们便将这凭据拿到市议会(城门的含意),向众长老投诉。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
〔暂编注解〕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女子的争讼都由父亲或丈夫出面担负责任。
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 这仍是大男人社会的时代,虽然父母都要到市议会「作见证」,但说话的则是父亲。父亲只把女婿的无稽,和女儿有贞洁的事实说出。
【申二十二17】「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暂编注解〕“那布”。一件染了血的衣服,或新婚当夜所用的床单。
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 父亲的口说无凭,这块染有血迹的床单,却是实据。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暂编注解〕“惩治他”的方法是鞭打他四十下(比较二五3)。
「惩治他」:鞭打他。
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 在有真凭实据后,妄作假见证要陷害人的,自己就要受害了。这里的惩治,原义并不只是训诫或申斥的意思,还包含鞭打在内。
【申二十二19】「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
〔暂编注解〕“一百舍客勒银”为一个女子聘礼的两倍(比较29节)。
罚款约相等于四十八安士(1.1千克)的银子。参看马利亚的例子和马太福音一章19节的脚注。
「终身不可休她」:该男子诬害妻子,是要用此理由离弃她。
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 这是比聘金多一倍的罚款(参看29节)。这样的重罚,目的也在警戒人不可信口开河,诬蔑妻子为不贞。
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他 这律例是给这妻子以特别的保障,并有市议会为后盾。本来,按廿四1、3的律例,丈夫若对妻子不喜悦,只要写张休书就可打发她离夫家的。但这男人却为想得回聘金而诬称妻子原非处女,所以在证据确凿后,他不但被鞭打训斥,罚了一百大银,还此后不能休她了。
【申二十二20】「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暂编注解〕希伯来人要求女子出嫁前绝对贞洁,女子婚前被玷污的处理方法,见28∼29节。
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 这是在另一方面,若女子真的原非处女(当然,若按廿四2∼3所说的后夫,又当别论,请参看该处注释),其父母又提不出证据来,那就不得了。要以下面的记载来处理。
【申二十二21】「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暂编注解〕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他打死 这不贞洁的女子要被治死,并且是带到她父家的门口行刑,目的并不单在使这家人心痛,也在公开羞辱这家的人。
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 这样的处置法,不单表明这家人为丑,也在说明这女子在家中的淫乱行为,是败坏了以色列人的风俗,使整个社群蒙羞。为这原因,甚至在今日的以色列地和西岸地区,不论是以色列人或亚拉伯人,对未出嫁的女儿都管束得很严紧。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是申命记惯常的训勉结束语(参看十三5,十七7,十九19,廿一21,廿四7等)。但在这里,是指未嫁女不贞洁的恶,从此就不再有人敢效尤了的意思。
【申二十二22】「“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暂编注解〕希伯来人执行“不可奸淫”(出二十14)的诫命,只适用于男子与有夫之妇或与已受聘(订婚)的女子行淫(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24
28∼29)。女子作此事若出于情愿,便视为对丈夫或未婚夫不忠,奸夫淫妇一同处死。女子如非自愿,只处死奸夫一人。但受污的女子若未结婚或未受聘,那男子便须依正当手续娶她为妻。女子家长若不允,男方须付出聘礼。
污辱未婚或未许配别人的女子所受惩罚:1,付足聘礼给女子的父亲;2,女家若不许女儿嫁他,不可索还聘礼(出二十二16∼17);3,娶他之后,终身不可休弃。“五十舍客勒”大概为当时一般女子聘礼的代价。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 这律例,不但在利二十10有相同的记述,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二九条,亦有类似中国古代习俗装猪笼投入水中的规定:「若诸侯的妻被捉在床与人通奸,就当将他们捆绑投入水中。其中若想容其妻子存活,则须请求王上免其一死。」(见《古代近东文献》──ANET,第一七一页)。为这原因,约八1∼11的被拿之淫妇,未见男的被带来,是不合古例的,纯为恶意试探耶稣之举。
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这是指除掉通奸的恶事。请参看21节的注释。
【申二十二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暂编注解〕“许配”即“受聘”,男方已付了订婚的聘礼,只差迎娶(比较二十二29;出二十二16∼17)。一般来说,订婚到完婚中间有一段时期。在希伯来人社会,订婚和已婚具备同样的拘束力,除非一方死亡,或男的办休妻手续,不可解除。
从这里可以明白,耶稣的母亲马利亚怀孕一事,何以成为约瑟一大困扰(太一18∼20)。
订婚跟结婚一样有约束力。
「许配丈夫」:其他手续都办妥,只是未举行婚礼(参创29:21),故被视为未婚夫的太太。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他,与他行淫 这里的遇见原文是「寻找」;不单是偶遇,亦可有约会的意思。故此这就和通奸罪相同了,因为女方是已经许配了他人(即订了婚的)。按以色列的俗例,订婚是视为与结了婚无异,只是还没有洞房而已。
【申二十二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暂编注解〕「没有喊叫」:即表示甘心情愿。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 这是和治通奸无异;但与女方结婚后被发现非处女的处死的地方不同(参看21节)。
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 这是教训女人若被强暴,必须大声喊叫,否则就被视为通奸──双方同意的和奸罪。
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请参看22节的注释。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暂编注解〕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他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这里的遇见,虽与23节的为同一字根,但那里没有像这里一样用了强字。23节所记定必是和奸,因为女方没有喊叫。她若喊叫,必会有人听到,因为是在城里。就算喊叫没有人听到,也可以把强暴的男人吓跑,因为他也惧怕。但在这节,明显是一宗强奸案,所以只将男子治死。
25∼27 强奸已定亲之女子的处罚是死刑。
【申二十二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暂编注解〕26~27但不可办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他 这不可办女子的原因,所给的理由正如十九11所述的,是骤然受人攻击,自己无法还手。何况这是在田野,纵使她喊叫也无人听到。这就是这男子敢于向她施暴的原因。罕摩拉比法典第一三○条也规定,与已许配他人之女子性交,男子当治死,女子可放过。但该法典则不像申命记一样,分开在城市或田野;且也未论及女子有否喊叫的问题。
【申二十二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暂编注解〕「抓住她」:用暴力逼她就范。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他与他行淫,被人看见 这是一项玷污罪,��重点在被人看见。若未被人看见,他们可以在双方暗许之下,正式提出婚嫁。这里虽有抓住,却不像前项的强暴,而且这女子是尚未婚配的。
28~29 强奸了处女就必须娶她为妻。那人要交给新娘的礼金通常是“五十舍客勒”银子。
【申二十二29】「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暂编注解〕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他为妻,终身不可休他 这项条例与约书(出廿二16∼17)所要求的类同。所不同的,是这里规定了聘金的数字(五十舍客勒银子),但女子的父亲却没有不同意权,而男子则终身不能休此妻子。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暂编注解〕男子把衣襟覆在女子身上像征婚姻关系(得三9;结十六8)。掀开它,意同侵犯丈夫的权利。“掀开他父亲的衣襟”等于说侵犯了父亲的婚姻关系。
人不可取继母为妻。参看利未记十八章6至8节的脚注。
「掀开他父亲的衣襟」:「用衣襟遮盖」就是结婚之意,(参得3:9; 结16:8)故掀开他父亲的衣襟即是侵害父亲的婚姻。
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这节的记述,和祭典的圣洁律同(利十八8)。利未记(二十11)且规定与继母行淫的,两者都要治死。在以巴路山的咒诅,也提到与继母行淫的,必受咒诅(申廿七20),因属乱伦的罪过。
【思想问题(第22章)】
1 看见别人有需要而佯为不见是罪么?参雅4:17。本章2节指出;即使对「不认识的人」也应施以援手。你日常生活里有否犯佯而不见的罪?你当如何助别人?
2 6-7节吩咐以色列人保护天然资源。今日大自然有不少濒临绝种的生物,我们应否吃用这些生物或其制成品呢?我们平常当留意什么?
3 虽然是自己的房屋,但也要为他人设想而装置安全措施(9),可见神要求人不是单为自己生活,也要为他人设想,你怎样应用这原则?
4 今日我们享用着科技的成果──混种的水果、杂料的衣服,这与9
11节的禁例是否有抵触?经文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参19:19注。
5 本章那一处禁止婚前性行为?现今世风日下,婚前性行为愈来愈普遍,信徒在这方面应有什么态度?教会在这方面担任什么角色?
6 贞洁与忠信在婚前非常重要,基督徒在这方面应如何谨守自己呢?试从太5章找出耶稣对「奸淫」的诠释,另参林前6:15-20; 7:8-16。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