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二十四章拾穗
【申二十四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暂编注解〕摩西的律法许可离婚,但此处立法的重点(1∼3节)是在离婚的妇人再婚之后,如果现任丈夫已故或与她离异,禁止她回到前夫那里重圆。
本节又规定了男方提出离婚应循的手续。妻子有“不合理的事”,也许指不守妇道,但决非奸淫,因为女子若犯奸淫罪须用石头打死。先知何西阿的妻子虽不贞,却不肯把她休掉,后来把她找回重修旧好。主耶稣认为休妻另娶,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等于犯奸淫,人娶了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祂重申婚姻制度为神所定,夫妻为神所结合,不可分开,禁止随便离异(太十九3∼9)。其实摩西的立法也不是赞成离婚,而是由于人性软弱,不得已而对这种处理婚姻关系的不良方法,在法律上作出严格规范。
「不合理的事」:23:14译作「污秽」, 指不洁净的事(但不会是奸淫,因淫妇必须接受死刑),这里或许指妇人生理的缺陷,如不能怀孕生育等。
见他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他 这里所讲不合理的事,和廿三14的污秽,原文为相同的两个字。本义包含礼仪上的不恭,或怀疑对异性的不规矩。因此,是指对神和对丈夫的不忠信而言,并不是任何其他事项都包含在内(参看耶三8)。
就可以写休书交在他手中,打发他离开夫家 不幸的事乃是,后期的犹太教中的人,将这条例滥用,以致有任何不喜悦妻子的事,甚至为了结纳新欢,就写了一纸休书打发妻子离去(参看可十2起)。这种休书,就是近代的离婚证明。但近代的离婚,是要双方同意,而这种休书,却是男方的主观决定,女方全无置喙的余地,也全无任何保障。这就比古代的罕摩拉比法典为落后了。该法典在第一三七至一四一条(见《古代近东文献》── ANET,第一七二页)中,详细规定男人当补偿所休之妻的财物,除非是妻子主动离异,男方才不须补偿。
1∼4 这是谈到离婚的主要旧约经文,其意思是:若第1至3节的事件发生了(即一个妇人跟第一任丈夫离了婚,嫁给第二任丈夫,而他也跟她离婚或死了),第4节的限制便生效(即她的第一任丈夫不能再娶她为妻)。这段经文不能解释为命令式的离婚,只是把现存的做法纳入规则里而已。参看马太福音十九章3至10节的脚注。“有什么不合理的事”。这显然指一些可恶或下流的行为,而不是通奸(律法有对通奸的试验;民五11∼31)。
1-4节: 有人以为这一段经文赞成离婚,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它只是承认在以色列人之中已有的习俗。我们对这四节经文,必须按照它的目的来理解;它绝不是劝人随心所欲地休妻。离婚乃是夫妇二人永远结束夫妻关系。人一旦仳离,与别人再婚以后,绝不可以与离婚的一方破镜重圆(24:4)。这种规定,防止为微不足道的事而拆散婚姻,以后又随随便便地复合。它的目的是叫人在离异以前,要三思而后行。
【申二十四1~4摩西在申命记二十四1-4对于离婚的指示,是否与耶稣及保罗的教训有歧异(参可十2-12;林前七10-16)?】
申命记二十四1-4其实不是代表了神允准并赐福子离婚之事,这段经文只不过是显示出在摩西当时的以色列社会有离婚这回事。若作丈夫的因某些原因而不喜悦妻子,决定将她送回娘家;于是,摩西所颁布的命令,乃为减轻妇人所受的痛苦及不义的对待。
和合本提及的『写』,原文是wekatablah
明显是一直延伸至第四节,而非止于第一节的。但无论我们怎样翻译,这节经文都显示,当丈夫着令妻子离开时,必须给她一张离婚证明书(中文和合本作「休书」),这张休书可保证妇人的权利,可以带走她的嫁妆;否则丈夫可以强行将妇人的财物据为已有,而坚持说妇人只是自顾地返回娘家长期居住,他们并未离婚。 当法利赛人询问休妻之事时,耶稣向他们解释申命记二十四章关于离婚的记载(参可十2-12及太十九1-9),便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耶稣接着引述创世记二24的命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他用创世记神的命令作为自己对离婚的意见。最后,耶稣提及一个特殊情况,「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换句说话,在男女双方真正合法地结为夫妇,后来却离婚了,这永不会是神的愿望及喜欢看见的事情。除非婚姻关系被淫乱的事破坏了,有第三者介入,那又另当别论。在基督教时代之前,人违背神的命令而离婚;因为「人的心硬」,所以才允准有休妻之事。但属神的人必会除掉如此不合神心意的行为(重婚及奴隶制均被废除)。在新约底下,向自私及不仁慈让步的事情已被废除了;愿意与神同行的信徒,必会以基督为榜样,奉行神原来真正的目的。
在这个意义下,新约时代不再容许有申命记二十四章所允准的事情出现,更有截然不同的转变。申命记二十四章对于离婚所发的命令,只属临时措施罢了,不符合神的理想,更不是他为婚姻而设的真正目的。在弥赛亚所带来的新约时代之中,申命记关于休妻的命令便被废止了。
至于哥林多前书七10-16,这段经文是否讨论离婚的问题也是个疑问。请参阅讨论这段经文的文章,题目是:Does l Cor.7:10-16 authorize
divorce for desertion?──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二十四2】「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暂编注解〕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样的婚姻,男方可不必付一大笔聘金,因为她不再是父亲的「产业」。经过了一次婚姻的失败,这妇人也可能会更加善事丈夫,而丈夫且还有可能得来一笔「妆奁」。
【申二十四3】「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暂编注解〕后夫若恨恶他…… 第二次的婚姻,对妇女的保障更少。丈夫可凭一时喜怒,而把妻子打发离开。
【申二十四4】「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暂编注解〕禁止男人重娶自己休过的前妻,间接防止当时的人随意离婚(参主耶稣对此法例的阐释,太19:3-7)。
「妇人玷污」:对她的前夫来说,她已是不洁净,不能再次结合。
打发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 不管是第一任或第二任的丈夫,若在妇人的后夫死了,或是被后夫遣走了,都不可再将前妻娶回来(参看耶三1)。故此,有些学者因这条例,就认定何三1的淫妇,不会是一2∼3的歌篾。这说法,乃假定本条例为先于何西阿先知的时代,但是,若按照我们在绪论中所言,申命记为主前第八世纪末至第七世纪中,深受第八世纪先知的影响,依据当世代的需要编订成的为事实的话,则何西阿是先于这条例而不受其规限。这样,他就有可能再爱歌篾,而重娶她为妻。
【申二十四5】「“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暂编注解〕新婚的夫妇在头一年要形影不离地在一起。不要将不必要的重担加在他们身上,以使他们在享受新婚之乐时有机会建立关系,达致成熟坚强,以负起众多的责任。园丁在小盆子里开始培植秧苗,让它生根,然后才把它分种到田间。所以人在结婚之初,不要有太多的外间压力与分心的事,以保护婚姻关系,使之坚强。不要对新婚者指望太多,或要求太多,因为他们需要充分的时间与精力,来建立牢固的婚姻。
刚结婚者可缓兵役一年,使双方得到适应,妻子感到快乐。
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甚么公事 这是二十7之规定的延伸。二十7是订婚而未完娶者,可免参战;这里的规定,乃是新婚之人,可以免役一年,并在这一年之内不必服务任何公职。这规例,按现有申命记的字面看来,是具有人道精神的律例,因为新婚之人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但按当时当地的风俗背景,则为新婚之人易惹魔缠,所以不要他服兵役或服公务,免得公众受了缠累。
本节至二十五4所载各例,涉及范围广泛,但基本上都是有关人道原则的安排。特别针对新婚夫妇、借贷者、仆婢,以及社会上易受损害的人。本节乃准许新婚男子免役一年,得享室家之乐,也可以有子嗣承继家门。
【申二十四5】「“新娶妻之人不可从军出征,也不可托他办理什么公事,可以在家清闲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男人新婚的第一年不用从军出征,这样他可以有时间去培养和坚固他的婚姻,以及生儿育女,开始一个家庭。他若出去打仗而阵亡,名字就会从以色列中被删除,除非有至近亲属为他续后。这个近亲买赎者是能够又愿意娶他寡妇的至近亲属。这段婚姻中所生的头一个男丁,就成为前夫的后嗣。这样做可以延续家族的名字,并把产业保留在家族里。——马唐纳《申命记》
【申二十四6】「“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
〔暂编注解〕取磨石作抵押,并非磨石本身有何金钱价值,而是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取去之后令人生活无着,以迫他还债。这条法例在保障穷苦者不受压榨。磨石分上下两块,只取上磨石,磨子一样不能操作,与取去全磨石无异。
若把其中一块磨石拿走,人便不能碾磨日常食用的榖粒。参看马太福音十八章6节的脚注。
不可拿他人的磨石作抵押品。以色列的家庭多有一架小型的磨粉机。每天早上,主妇们都借着它的操作取得面粉,为家人造出面包。人若取去机器上的磨石,机器便不能操作,使这家人的生活大受妨碍。
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 所谓当头,就是抵押品。磨石有上下两块。全盘磨石就是整座的两块磨石。上磨石若被拿走,单有下磨石是无法磨出面粉来的。
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 按一般的习例,当时的以色列人是每天磨面粉一次,只在安息日的头一日,才磨够两天的食粮的。磨石给拿走了,供养生命的工具便失掉了。因此,这是等于要了人的命一样的不人道(参看10∼13节)。
【申二十四6】「“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
由于磨石是一个人的生计,所以不能被要求用作商业交易上的当头(当头是作为贷款的抵押品)。无论取了人家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都是剥夺他磨谷的权利。——马唐纳《申命记》
【申二十四7】「“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一个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暂编注解〕此法例也见《出埃及记》二十一16,严惩贩卖人口,犯者处死。
有关拐带和绑架人的禁例,参5:19注。
若遇见人拐带以色列中的弟兄,当奴才待他,或是卖了他,那拐带人的,必治死 在约书中,拐带人口的罪(出廿一16),并不限于以色列人。申命记在此已开始了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倾向。新约则把拐带人口翻成抢人口(提前一10)。这种译法,给人有更严厉的罪责之感觉。其实,不论是在约书中,在申命记里,或在罕摩拉比法典(第十四条,见《古代近东文献》──ANET,第一六六页)中,均规定将犯此罪者治死。
这样,便将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这是指除去了拐带人口的罪恶,并有儆戒人不敢效尤的含意。
【申二十四8】「“在大麻疯的灾病上,你们要谨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们的留意遵行。我怎样吩咐他们,你们要怎样遵行。」
〔暂编注解〕参《民数记》十二章有关女先知米利暗患大痲疯的记载及注。今天所知的痲疯病不见于旧约时代的近东,原文saraat应作“皮肤恶疾”解。
“大麻风的灾病”。参看利未记十三章2节的脚注。
「大麻疯」:乃可怕的传染病(参利13-14章)。
在大痲疯的灾病上,你们要谨慎,照祭司利未人所指教你们的 利未记十三至十四章,对大痲疯病者的处置法,有详尽的规定。大痲疯是一种严重致命的传染病。在古代,不但无法医治,且被认为是一种天谴。患者蒙羞;得治者亦须对上帝作特别的感恩(参看路十七11∼19)。有关祭司利未人,请参看本书绪论中对此词语的解释。他们受上帝的指定,查察患皮肤病者是否为大痲疯,以及患者得治时,当行的事。
【申二十四8∼9】以色列人要遵守特别的大麻风的灾病的预防措施,照先前指示利未人的去行。这里举了米利暗的例子作为一个警告,其用意可能是作为一种提醒,即在社会中地位最高者,也不能幸免这种疾病,他们照样可能很容易引起传染病,除非是依照有关规定去做。米利暗长大麻疯的事,记述于民数记十二章九至十五节里。——马唐纳《申命记》
【申二十四9】「当纪念出埃及后,在路上,耶和华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暂编注解〕「米利暗所行的事」:参民12章。
当记念……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诗参看民十二10∼15。
【申二十四10】「“你借给邻舍,不拘是什么,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
〔暂编注解〕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二26注。律法不许藉借贷方式牟取暴利,但借钱给人可取抵押(当头)。此处条例规定债主应尊重债户的主权,“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外衣”像磨石一样,也是穷人维持生命(御寒)的必需品,不可押住过夜。
10∼11你借贷给邻舍不拘是甚么,不可进他的家拿当头 借贷付抵押品,必须双方同意,并由借债人自取抵押品出来。这是尊重个人权利的重要表达。若进人家里去自取,就成了欺压穷人的明显象征。所以,债权人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11)。
10∼13 虽然以色列人不能向弟兄借贷取利,但却可向他要一件抵押品,只是那抵押品不能危害他的生活或生命(如磨石,6节;或他用作被子的披风,13节,比较摩二8;或他每日的工资,14
15节)。
10-22节: 神在全部旧约之中,都吩咐子民要公平地对待穷人。人常常把穷困的人看为懒惰或没有工作能力,但实际上他们可能是受欺压、被剥削的人,又或是环境使然。神叫我们尽可能帮助贫困者。神的公平不容许人向不幸者取利,或者要他们急速归还贷款。相反地,祂的律法给穷人一切的机会去改善生活,又给无力之人提供仁慈的选择。没有人能与穷人完全隔绝,神要我们公平地对待穷人,尽自己本分来帮助他们。
【申二十四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
【申二十四12】「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
〔暂编注解〕「当头」:在此指毡型斗蓬 (见出22:26注) ,以色列的贫苦人日间把它穿在身上作衣裳,晚上用它来作被子盖。取去邻舍的当头会导致别人不蔽体,饱受寒熬之苦,极不合人情。
12∼13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 以色列的穷人睡床是铺高点的地板,盖的是身上所披的那块布,就是称为「衣服」的(参看摩二8;箴二十16,廿二27等)。家中除磨石之外,最值钱的东西也是最可作抵押品的,就是这「衣服」了。以色列地夜间寒凉,故此拿人衣服做抵押品的,要在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使他用那件衣服盖��睡觉,他就为你祝福(13)。
【申二十四13】「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使他用那件衣服盖着睡觉,他就为你祝福;这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就是你的义了。」
【申二十四14】「“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
〔暂编注解〕做工的应得工价。不问是以色列同胞或是寄居的,都不可欺压,日落前应把工资给付;免得他向神呼求,以致看顾贫苦人的神来刑罚雇主。
困苦穷乏的雇工…… 这是指每日清晨在市上站��等人雇用的日工工人而言(参看太二十1∼7)。这种人在世上的许多地方,也和以色列地一样,至今仍有存在。因为他们穷困,最易受人欺侮。因此,极为��重人道精神的申命记,在此切诫不可欺负他们;不管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都要善待。
14-22这些律法充满了浓厚的人情味,无论对待穷人寡妇、孤儿及寄居的外人,都充分流露出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
【申二十四15】「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暂编注解〕要当日给他工价…… 请参看利十九13;耶廿二13;玛三5;雅五4等。日工工人多是当日做的工钱,当日购粮为当晚和翌日的家用的。
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申命记正如众先知一样,认定上主会为穷乏人伸冤的。故此不可欺负穷乏人,也不可欠他们每日的工资,免得他们向上帝为此祈祷时,亏负人的就要受上帝的追究了。
【申二十四16】「“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暂编注解〕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神的公义审判只追究犯法者个人,不殃及他人;父子至亲也不因父有罪而杀子。这是摩西律法与当时米所波大米的律法一大不同处。
「被杀」:指受死刑。
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这在古代,是治刑的一个极重要的改革。古代的以色列人和中国人一样,认定个人的罪恶是影响集体的。因此中国有诛九族的刑罚,而以色列人则一人犯罪,全国或全族要受其累(参看十三12∼18,廿一1∼9;民十六31∼35;书七24∼25;撒下廿一1∼9)。因这条例,不但亚玛谢照��遵行(王下十四5∼6),先知耶利米(卅一29)和以西结(十八2∼3)也受了极大的影响。
【申二十四16指出,儿子不能因父亲的罪而被杀害。但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二15-18,大卫与拔士巴所生的儿子,却因父母的罪孽而死。为要使持续了三年的饥荒结束,扫罗的七个孙儿被杀,只因为扫罗所犯的罪(参撒下二十一5-9)。我们怎能使这些记载和谐一致呢?】
申命记二十四16所记载的,是一条概括的命令;假如作子孙的没有牵涉入先祖所犯的罪中。那么,在世上的法庭及政府就不能把父亲或祖先的罪名推到儿子或后代的身上。圣经清楚指出,在神面前,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做的事负责。假如某人因恶行而有罪,或不信,不悔改相信神藉流血于祭坛上所彰显的恩慈,这人将会因自己的罪孽而死亡;他之所以死,并非因父亲犯罪之故。假如某人正直而是个真信徒,他会被神判为义;但假如他抗拒神的恩典,就不能因他父亲的公义而被神定为清白(参耶三十一29、30;结十八1-20)。根据列王纪所记载犹大国的历史,当约阿施被弑身亡后,他的儿子亚玛谢只治死那些行弑者,而客让其后人继续存活(参王下十四6)。
虽然圣经已肯定地立下一条司法上的原则——照各人的行为而审定这人自己。但圣经亦清楚地显示,在杀人这罪行上,神将至终审断的职责保留给他自己。在大卫及拔示巴丧子的那个情况里,当拔示巴仍然是乌利亚的妻子时,却怀了大卫的骨肉。(在旧约的背境下)他们之所以丧子,是基于神的审判,因为这对父母所犯的是死罪(参利二十10有关奸夫淫妇被定罪之例)。因此,那孩子不是因父母所犯的罪而受惩罚,反而是因着婴儿之死,父母便受到惩治。
至于扫罗王孙儿之死,所牵涉的并非一般罪孽;这次杀人事情与国家的罪有关,以色列全国都受影响。扫罗于何时及怎样屠杀基遍人,我们不得而知,但经文却告诉我们,这些事件严重地破坏约书亚与基遍人奉耶和华之名所立的约(参书九3-15)。虽然基遍人是施诡计而藉词与以色列人立约,但以色列全国在以后的日子里都受制于这个誓言了。因此,扫罗身为以色列政府的首领而向无辜的基遍人施加暴行;在神看来,以色列人破坏了与基遍人所立的约,就必要受惩罚。神以一次饥荒杀死大量以色列人,直至能满足他公义的要求为止。神经已延迟施行这次惩罚,待至这饥荒对以色列国安全造成最少危害时才施行——即是以色列的列邦已被击败,在大卫王的统辖底下。
无论如何,因饥荒而死的人为数众多,这迫使大卫求问神;这次灾害的原因何在?神回答大卫:「这饥荒是因为扫罗和他流人血之家,杀死基遍人。」(撒下二十一1)扫罗及其儿子已战死沙场,于基利波山之役被非利士人击杀;然而,必须因着他所犯的罪而作出补偿。血仇要报在扫罗的七个后裔身上,因为七这个数目象征了神的全部工作。以色列人亲身体验到这庄严的一课,便懂得他们因着耶和华之名而与外邦所立的约,必须不惜任何代价来遵守。 在特殊的情况里,因着神秉行公义,不可向儿女追讨父母的罪的这项条例,也会有例外。在上文提及的两个例子里,假如死者有机会继续存活,得享与常人相若的寿数,他们多数会选择仿效父母或先祖的恶行,因而会更严重地伤害周围的人。只有神才肯定知道将来会发生何事,亦只有他能预知每个新的灵魂将会落在什么情况中。假如人没有事先得到神允准就施行预防性的惩罚(正如约书亚及耶利哥的百性),就是不公义及放肆的表现。── 艾基思《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二十四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儿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
〔暂编注解〕以色列人在埃及为奴受苦,神拯救过他们;现在,他们也应体恤寄居的、孤儿与寡妇,在他们有困难时,不可乘人之危。参《出埃及记》二十三6
9;《申命记》二十七19.
寄居的和孤儿 请参看十18∼19的注释。
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 有关当头,请参看本章12∼13的注释。寡妇若只有一件衣服,她无法像男人一样,日间只穿内衣裤。这整节都正如约书(出廿二21∼24)的要求一样严格,并极具人道精神。
【申二十四18】「要纪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神从那里将你救赎,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
〔暂编注解〕要记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 这是本书一再回响的提示(见五15,十五15,十六12等)。
【申二十四19】「“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这样,耶和华你神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暂编注解〕看《利未记》十九9∼10。这里特别提到橄榄树。为了人道的理由,社会应有救济与抚恤的安排。拿俄米与路得靠这制度可以在以色列地生活下去(得二章)。
路得从这律法中得益(比较得二3)。
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 在利未记(十九9和廿三22)讲述相类的事。但在那里是说「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原义是指零散的禾穗。但在这里,却是遗落了整捆,都不可回去再取。这在古代的迦南,也有这样的习例。但他们这种习例,是指遗给神灵。圣经却与迷信无关,完全是出于人道精神而任其遗落了。
19-21节: 神吩咐祂的子民要留些庄稼在田里,不要割尽,好让寄居的与孤儿寡妇拾取。这称为拾麦穗,算是第二次收割,可使拾穗之人得到食物。神订出这律法多年以后,路得在波阿斯田里,跟在收割庄稼之人的后面拾取剩下的麦穗,使她自己与婆婆拿俄米有粮食可吃(参得2:2)。波阿斯在多年以后遵行了这个条例,使路得能获取食物。路得是主基督家系中的妇女。
【申二十四20】「你打橄榄树,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
〔暂编注解〕「打橄榄树」:即摇动树枝,让熟橄榄跌落地上。
20~21你打橄榄树,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你摘葡萄园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 这一切的收摘果实,也正如收割禾稼一样,要让其有遗下的。
【申二十四21】「你摘葡萄园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
〔暂编注解〕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 利未记(十九10和廿三22)是说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这是证明我们在前面解释第17∼18节时说过的,孤儿寡妇多属穷困阶层的人。
【申二十四22】「你也要纪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
〔暂编注解〕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 请参看前面第18的解释。
【思想问题(第24章)】
1 有关休妻的条例(1-4),主耶稣在新约曾作什么解释?参可10:1-12。婚姻之约既是应尊重的,人择偶应如何谨慎其事?
2 以色列人若恶待同胞(7),便要受极刑。基督徒若使教内弟兄姊妹在信心上或利益上受亏损,是否也该受谴责?参可9:42; 林前6:6-8等。
3 试从民12章找出米利暗患上大麻疯的原因。这给我们什么警惕呢?
4 对待欠债人和雇工,怎样是对,怎样是错?参10-15节。在今日高度竞争的社会里,常有欺压他人、利用别人来巩固自己地位的事,信徒当如何保守自己、讨神喜悦?
5 16节的条例有保护的作用。基督徒当如何运用这种处事分明,不感情用事的原则?
6 以色列人在秉公行义、怜恤孤寡的事上要纪念什么?神救赎信徒的恩典,当怎样激励信徒爱人如己呢?参太18:22-35; 路7:47; 19:8; 提前1:13-16。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数据源】
《启导本圣经注释》․《中文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雷建生《申命记解读》․《串珠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