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第二十五章拾穗
【申二十五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暫編註解〕審判官 請參看十六18的註釋。
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這是公義審判的必然結果。否則的話,審判的人便要受良心和上帝的審判。
1~3本節規定,民間若有爭訟應交法庭處理。次節規定刑罰應在審判官前執行,以昭公允,免得刑罰過分。3節則規定笞刑最高不得逾四十下。“義人”可譯為“無辜的”。
1-3節: 乍看起來,這幾節經文似乎已不再合時。但是仔細觀察,其實內含幾個重要的管教原則:(1)在他們犯過以後,要很快地處罰。(2)處罰的程度,要根據他犯罪的嚴重性。(3)不要處罰過度,要適當、快速、公平、有節制地處罰,如此既能達到目的,又顧及受罰者的尊嚴。你是否負責管教孩童、學生或雇員?請依照以上三個要點,負起這種責任。
1-3
責打之例:為了維護人的尊嚴,體罰必須定下準則,不可隨意鞭打被告,就算應受鞭刑,鞭打的數目也不能超過四十下。
【申二十五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暫編註解〕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戎L的罪照數責打 笞刑是自古都有。至今有許多國家仍未廢除。這條例的規定有三項要注意的:(一)在審判官面前責打,免得施刑者公報私仇或收受賄賂。(二)只能打背後,通常是指打屁股。(三)按罪刑的輕重而定鞭笞的次數。
【申二十五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暫編註解〕笞刑限四十下也見於中東其他國家的法典。以色列人唯恐責打超過四十,犯輕賤弟兄之罪,寧可少打一下。保羅就受過這種四十減一的刑罰(林後十一24)。
“四十下”。參看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4節的腳註。
只可打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四十是屬地的完全的數目,因此只能打到四十大板為止。一九○三至一九一四年,在古亞述地出土的泥版《中亞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十八條(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八一頁),亦有規定鞭笞四十下的。因為過數便是輕賤弟兄的緣故,後期的猶太人,為示對弟兄的愛起見,最高的鞭笞次數便是四十減一(林後十一24)。
【申二十五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
〔暫編註解〕對待牲畜也應人道。保羅指出:連牛在踹谷都許它吃場上的穀粒,為神工作的人豈不可以指望取得養身所需(林前九9∼10;提前五17∼18)?
保羅引述這節經文來表示,工人得工資是理所當然的(林前九9
10;提前五18)。
古時人常常使用牛在禾場上踹谷,有時牛用蹄子踩踏,將穀粒與糠秕分開,有時牛拉著石輥壓在穀物上脫粒。在這時或在牛拉磨石將谷粒磨成麵粉時,籠住它的嘴,就是在它工作的時候不讓它吃穀粒。保羅在新約中用這個例子,說明教會不可虧待基督的工人,他們應當獲得經濟的供給使他們得到照顧(參林後9:10;提前5:17-18)。可見不該不公平地對待為基督工作的人,應當公平地付給薪酬。另外它也有廣泛的意義,就是對為你工作的人不可以吝嗇。
憐憫作工的牲畜:保羅在新約裡把這教訓引用在工人身上(參林前9:3-14)。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他的嘴 這是申命記人道精神的表現(參看廿二6∼7),連禽獸牲畜都立例照顧。但在新約,卻使用這經文到傳道人的辛勞應得教友的供養上(林前九9;提前五18)。這種隱喻式的引述,對勤奮為主作工的人來說,是甚為恰切的。
【申二十五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暫編註解〕兄弟續弟兄遺孀的婚姻風俗自古流行,視為天經地義(創三十八章)。摩西將此俗納入律法,規定死者之妻不可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娶她為妻。一是使宗嗣可以延續,因所生長子,仍歸死者名下;一是為了不讓各族的產業流歸別的支派,把祖產分薄了。後來這條例擴大,死者若無兄弟,他的最近親屬也須負此義務(得四章)。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 這是以色列人大家庭組織中的條例。正如中國古代父子祖孫大家庭合夥同居一樣,古代的以色列人亦如此。在大家庭中,家長有權決定一切(參看創卅八章)。但在本條例中,是假定家長已經去世,或因故不能執行家長權(見第7節)。這�堛�弟兄,並無分長幼之別。但從太廿二24∼28的敘述中,常使人會以為兄長死後,弟弟要盡此為兄立嗣的本分。此外,西方釋經家因處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環境,亦常解釋為未娶妻的弟弟要娶嫂為妻。而其實,舊約中的以色列人是容許多妻制的。一夫一妻制要到耶穌之後,才將上帝創造人時命定為一夫一妻的制度彰明出來(參看可十2∼12)。
5∼10 這段宣告叔娶寡嫂(源自拉丁文l e v i r a t e,原意是“丈夫的兄弟”)的婚姻制度,目的是防止某個家族絕後。參看馬太福音二十二章24節的腳註。
5-10節: 這是一條有關"叔娶寡嫂為妻"的律法,規定死者的兄弟娶寡嫂為妻。它的目的是存留死人的名和他家族的產業。在以色列的習俗之中,家族血脈的延續很重要。紀念家族的最好方法,是從你後裔的譜系追溯。寡婦如果嫁給家族以外的人,她前夫的譜系就會中止。所以她瑪才會拼命想維護這種權利。(參創38章)
5-10
為兄立後嗣:為保存家庭譜系的延續性,防止家族之名被塗抹的不幸,長兄若死,為弟的當娶寡嫂,替兄立嗣。
【申二十五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暫編註解〕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這�堛�死兄,就是和合本譯者因受太廿二24∼28而來的誤譯。原文是已死的兄弟(見現代中文譯本)。以色列人在古代並未有在天堂享受永生的觀念。這觀念是被擄回國後,才逐步彰明的。因為上帝對救恩的啟示,是漸進的,而不是一次過的。為這原因,古以色列人的永生,乃是自己的名,由男性子孫承繼,正如其產業由男性子孫承繼一樣(參看創四十八15∼16、22)。故此,這為兄弟立嗣的條例,也包含將祖宗產業,不歸於別人的要求(參看民卅六7;王上廿一3)。
【申二十五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暫編註解〕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婸﹛K… 這節話多次用的哥哥,原文也是無分長幼的「兄弟」(請參看現代中文譯本)。按古以色列的風俗,不但是兄弟──若沒有兄弟,就由至近的親屬要盡此為死者立嗣的本分(參看得三12,四1)。為死者立嗣的本分,也是死者之妻的本分(參看創卅八11∼26)。故此,死者之妻要去市議會(城門的實意)向長老投訴。之所以要到市議會去,是假定死者的父親已去世或因故不作決定,正如創卅八11的猶大,因怕小兒子也被��死而叫他瑪氏回娘家去一樣。
7∼9死者的弟兄因所生之子不能歸他名下,或者為死者生養子嗣反而得不到本可由他繼承的土地,因而不肯擔此義務。那遺孀須當眾脫去那人的鞋,並吐唾沫在他臉上。古代腳踏田地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像徵(十一24;創十三17),脫去所穿之鞋像徵放棄權利;把鞋從一人交給另一人,為權利轉移的表示(參得四7
8)。遺孀為那人脫鞋,公開說明那人放棄權利。置親弟兄的遺孀福利于不顧,是一種羞恥(10節),女人須吐唾沫輕視他。
【申二十五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暫編註解〕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 雖然是家庭的家事,因為是同為以色列族的族人大家庭,故此在家庭中的家長不管事時,大家庭的家長們要過問其事了。
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雖然有為兄弟立嗣的義務,而婚姻仍是要兩廂情願的。故此,這兄弟仍有自由可決定不娶兄弟之妻。
【申二十五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暫編註解〕“脫了他的鞋”。這動作象徵他已經放棄承擔責任。“吐唾沫在他臉上”。一種輕蔑的表示。
「脫了他的鞋」:象徵對方拒負責任或把責任卸給別人。(參得4:7-8)
「吐唾沫」:使對方蒙羞受辱,因他不肯承受責任。
脫了他的鞋 這�堛滌O述,明顯是由女方動手,並有羞辱不肯娶她之男方的意思,所以要加吐唾沫在他臉上,並被族人譏笑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這記述和得四7∼8的說法很為不同,大概是時代的不同,風俗亦有蛻變之故。
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這�堛�哥哥,亦是和合本偏見的錯譯(見現代中文譯本)。現代中文譯本在這詞的末了,繙為「該受這種侮辱」,雖然不是按原文的直譯,卻是將原義表達得更為恰切的佳作。
【申二十五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暫編註解〕這兄弟此後亦被族人認為脫鞋之家,用以警戒人不敢效尤。
【申二十五11 「“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暫編註解〕這是聖經中“以命償命”之外(十九21),唯一斫斷肢體的刑罰。何以婦人協助丈夫打鬥抓對方會陰,須受如此嚴刑,聖經未加解釋;也許在防止人用此手法絕人子嗣。參《出埃及記》二十一22∼25.
11-12
爭鬥之例:婦人抓男子下體的舉動要受嚴重處分,因她所作的極可能導致男方不育,斷絕後嗣。
11~12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抓住那人的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按照中亞述法典第一泥版第八條(見《古代近東文獻》──ANET),第一八一頁)的規定,則只砍斷一個手指。申命記卻規定砍斷婦人的手,原因是以色列人對男性的生殖器有極為神聖的觀念:這不但是決定可否入上主之會的根據(廿三1),也是子孫綿延的所寄。故此要以這樣嚴厲的刑罰來處置這樣的惡婦。手的原文是單數,大概只砍抓人生殖器的手。
【申二十五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申二十五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暫編註解〕砝碼 是在天秤上衡量輕重的東西。
13∼16看《利未記》十九35及注。
13-16
公平的法碼:為保持公正的商業道德,作弊的事必須禁止,法碼不能有大小之分,因非義之事為神所惡。
【申二十五14】「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暫編註解〕升斗 是量度穀麥等糧食的量器。
【申二十五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暫編註解〕當用對準公平的砝碼,公平的升斗 在申命記編寫時代稍前的先知(見何十二7∼8;摩八5;彌六10∼12;參看箴十一1,十六11,二十23等),均極注重這些度(尺寸)量(升斗)衡(秤,砝碼)的準確。這大概是當世代的通病。其實,這也是一切時代,所有民族中邪惡之人的詭詐通惡。所以祭典也同樣嚴格的規定(見利十九35∼36)。
這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這是對使用公平準確之度量衡的器具之人的應許,就是上帝要使他得福長壽。
【申二十五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暫編註解〕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這�堜�白說明使用不正確的度量衡器具以欺騙人,乃非義之事。因此是一個嚴重的罪過,必要受上帝的審判。這事既為上帝所憎惡,那就正如敬拜偶像一樣,不為上主所接納。
【申二十五17】「“你要紀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暫編註解〕“亞瑪力人”。參看出埃及記十七章8節的腳註。亞瑪力人也許是迦南人中最殘忍野蠻的一族。
「在路上怎樣待你」:見出17:8-16; 民14:39-45。
亞瑪力人 這是以色列人出埃及時代,佔據迦南地南部,靠近西乃半島之書珥曠野的東邊,並曾侵入亞拉伯北部近亞拉巴的一個游牧部落。按聖經的記載,他們是以掃的後裔(創卅六12),被稱為「原為諸國之首」(民廿四20)的。以色列人出埃及進入西乃半島之初,他們曾在利非訂和以色列人爭戰,但給約書亞所統率的兵丁擊敗(出十七8∼16)。士師時代,他們連同亞拉伯人和米甸人多方進擾以色列境(士六33,七12,十12等)。撒母耳曾吩咐掃羅去勦滅他們(撒上十五章);但在大衛時代,亞瑪力人仍舊到處闖擾劫掠(參看撒上三十章)。
17∼18看《出埃及記》十七8注。
17-19
除滅亞瑪力人:亞瑪力人原是以掃的後裔(創36:15-16),個性殘忍而狡猾,不敬畏神,神於是用以色列人將他們除滅。
這段附在「公平的法碼」之後,為要表示全面的公義包括對不義種族的審判。
【申二十五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
〔暫編註解〕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這�堜珓�的,明顯的是與出十七8∼16的事跡有關聯,並且是他們主動的來到利非訂和以色列人爭戰。
【申二十五19】「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暫編註解〕如果只是因為亞瑪力人攻擊過以色列人,似不應有這滅族的命令。可能亞瑪力人當日攻擊用的方法殘忍且不人道(18節)。
這在希西家王的時候終告實現,見代上4:43。
……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撒上十五章,撒母耳之所以吩咐掃羅去擊打亞瑪力人,就是依據出十七14和申命記這�堛爾隉C
【思想問題(第25章)】
1 摩西律法禁止濫施刑罰,免得損害人的尊嚴。這可否引伸至教育方面,表明責罰要有限度、不可濫用?
2 主人須善待替他作工的牲畜(4);基督徒對所聘請的員工又應有什麽態度?
3 本章13-16節對今日投身商界的基督徒有什麽教訓和應許?
4 神要藉以色列人施行審判,滅絕亞瑪力人,基督徒在末日神的大審判中會扮演什麽角色?參林前6:2; 啟3:20-21。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中文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雷建生《申命記解讀》․《串珠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