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十七章纲目
【玖、祭牲必须无疵,拜偶像必须治死,顺服权柄,选立君王(第十七章)】
一、祭牲必须无疵
『凡有残疾,或有甚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 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 神所憎恶的。』(V1)
二、拜偶像必须治死
『「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 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V2~7)
要凭兩三个人的口作見证
三、顺服权柄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 神所选择的地方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V8~13)
(一)任何争讼的事必须見祭司利未人和审判官
(二)他们指示的言语,你不可偏離左右
(三)有不遵守律法教训的必要治死
四、选立君王
『「到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V14~20)
(一)要主神所拣选你弟兄中的一人为王
(二)王不可为自己增加马兵,也不可问埃及要马
(三)不可多立妃嫔
(四)请祭司利未人并熟讀律法书
── 史伯诚《申命记纲要》
【第十七章】
1 残疾恶病的牛羊不可献给耶和华
2--7 城中有人去事奉别神
1). 有人告诉你,或是听说了。听见的人有责任
2). 去细细的打听,如果是真的,准有这恶事,你就要将行这事的人,拉到城外用石头打死。
3). 不可一人的口来定罪,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人也下手,将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8--13 颂事的断案--往耶和华所指定的地方去
1). 见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
2). 照着他们所指教的律法,照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去行。
3). 如果擅敢不听的必被治死。这样便将那恶除去。
14--20 立王的律例
1). 王的条件--耶和华所拣选的人
2). 弟兄中立一位为王,不可立以外的人为王。
3). 王的要求--a).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马匹
b). 也不可多立妃嫔,恐怕偏于邪, c). 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4). 登了国位之后,要将祭司所写的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里,平生的诵读并学习敬畏神,谨守遵行一切所记的,免得向弟兄心高气傲。
第十七章
1 残疾恶病的牛羊不可献给耶和华
2--7 城中有人去事奉别神--不可一人的口来定罪,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人也下手,将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8--13 颂事的断案--往耶和华所指定的地方去
1). 见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
2). 照着他们所指教的律法,照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去行。
14--20 立王的律例
1). 王的条件--耶和华所拣选的人
2). 弟兄中立一位为王,不可立以外的人为王。
3). 王的要求--a).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马匹
b). 也不可多立妃嫔,恐怕偏于邪, c). 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4). 登了国位之后,要将祭司所写的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里,平生的诵读并学习敬畏神,谨守遵行一切所记的,免得向弟兄心高气傲。
── 衣立凡《申命记纲要》
【申命记第十七章】
一、残缺的献祭(1)
二、故意背教(2∼7)
三、执法官(8∼20)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