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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七章綱目

 

【玖、祭牲必須無疵,拜偶像必須治死,順服權柄,選立君王(第十七章)】

一、祭牲必須無疵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 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V1)

二、拜偶像必須治死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堙A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 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V2~7)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

三、順服權柄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V8~13)

(一)任何爭訟的事必須見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

(二)他們指示的言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三)有不遵守律法教訓的必要治死

四、選立君王

『「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那�堙A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 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V14~20)

(一)要主神所揀選你弟兄中的一人為王

(二)王不可為自己增加馬兵,也不可問埃及要馬

(三)不可多立妃嬪

(四)請祭司利未人並熟讀律法書

── 史伯誠《申命記綱要》

 

【第十七章】

1 殘疾惡病的牛羊不可獻給耶和華

2--7 城中有人去事奉別神

1). 有人告訴你,或是聽說了。聽見的人有責任

2). 去細細的打聽,如果是真的,準有這惡事,你就要將行這事的人,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

3). 不可一人的口來定罪,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見証人要先下手。然後眾人也下手,將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13 頌事的斷案--往耶和華所指定的地方去

1). 見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2). 照著他們所指教的律法,照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去行。

3). 如果擅敢不聽的必被治死。這樣便將那惡除去。

14--20 立王的律例

1). 王的條件--耶和華所揀選的人

2). 弟兄中立一位為王,不可立以外的人為王。

3). 王的要求--a).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馬匹

b). 也不可多立妃嬪,恐怕偏於邪, c). 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4). 登了國位之後,要將祭司所寫的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裡,平生的誦讀並學習敬畏神,謹守遵行一切所記的,免得向弟兄心高氣傲。

第十七章

1 殘疾惡病的牛羊不可獻給耶和華

2--7 城中有人去事奉別神--不可一人的口來定罪,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証,見証人要先下手。然後眾人也下手,將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13 頌事的斷案--往耶和華所指定的地方去

1). 見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

2). 照著他們所指教的律法,照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去行。

14--20 立王的律例

1). 王的條件--耶和華所揀選的人

2). 弟兄中立一位為王,不可立以外的人為王。

3). 王的要求--a).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馬匹

b). 也不可多立妃嬪,恐怕偏於邪, c). 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4). 登了國位之後,要將祭司所寫的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存在他裡,平生的誦讀並學習敬畏神,謹守遵行一切所記的,免得向弟兄心高氣傲。

── 衣立凡《申命記綱要》

 

【申命記第十七章】

一、殘缺的獻祭(1)

二、故意背教(2∼7)

三、執法官(8∼20)

──《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