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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書亞記第二十章拾穗

 

【書二十1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

   〔暫編註解〕地業分定,又設立處理殺人罪的審訊制度,使各族的人不得私自處理殺人犯,必須交由會眾審判,犯罪者可以暫時在逃城中棲身,等候審訊。不過逃城只保護非蓄意殺人犯。《申命記》十九章詳細規定可在逃城中避難的人的資格。

         1-6  神命今約書亞設立逃城:叫誤殺人的得保護,免受死者親友的報復。誤殺者雖經審訊證實無罪,仍要住在逃城,直至當代大祭司死了才可以回家(參民35:24-28)。此例見民35:25注。

         1-6  神很重視設立“逃城”之事,為甚麼?這個新民族在新土地上扎根,從此需要一個新的政府。神在多年前就告訴摩西,新政府將來要怎樣治理百姓。進入迦南地以後,神所命定的工作之中,有一項是要選定幾座“逃城”。這些城邑散布在應許之地全境,目的是防止有不公平的事,尤其是報仇的事隨便發生。譬如有人誤殺了人,他就可以逃到逃城,得享安全,等候公平的裁決。利未人負責管理逃城,以確保神公平與公義的原則得以實現(逃城的詳情,請參民35:635:11-28的註釋)。

         19 他們又定出六座“逃城”(按照摩西的指示,參看民三五11 12的腳註),三座在約但河東,三座在約但河西,用以保護無意犯了殺人罪的人;參看本書末頁地圖。只有在沒有預謀而殺了人的情況下才會提供這種保護。第6節的程式指出,逃到這些庇護城的人必須在距離犯案現場最近的地方接受審訊。若判決裁定是沒有預謀的誤殺,他便可以返回逃城。到了現任的大祭司逝世後,他便可以返回自己的本城本家而不用受懲罰。關於審判的準則,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2534節。

 

【書二十2“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著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

   〔暫編註解〕逃城。“逃”的原文qalat意為“收縮”,“吸引”,“接納”,“接受”,因此有了“避難”的意思。在希伯來文中,七十士譯本和敘利亞譯本中,“逃城”前面均有冠詞,說明是特指神所說過的。關於逃城的法律已在《民數記》35章和《申命記》19章中詳細說明。對人生命的尊重是基督教的偉大原則之一,而在異教和無神的信仰中卻認識不到這一點。神很早就設法讓祂的子民明白,在任何情況下結束一個人的生命都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其嚴肅性在於人是按神的形像造的,因此與神有親緣關係。洪水以後,神特地強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神造人是按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見出21:12 14)。神應許一個地方讓誤殺人者可以逃避(出21:13),但這不是為謀殺者預備的。神要調整古代報私仇的風俗,也就是由被殺者的近親或子嗣來懲罰兇手的做法。在周圍各國中,只有以色列人尊重人的生命權利。現在神要進一步就祂的憐憫和公義教導他們。祂按照人理解祂真理的速度來引導他們。這條原則體現在神通過摩西所賜的希伯來人法律中。它適應人類的狀況,但始終著意於人們在開始還不能理解的完美狀態。所以神暫時容忍了奴隸制度,一夫多妻和自由離婚,並制定法律規範這些做法,儘管這些行為不是神所設立和認可的。

         由近親來保護兄弟的性命,這種觀念在希伯來人心中根深蒂固。他覺得有責任為兄弟報血仇。為了制約或根除這種觀念,神對它進行合理的規範,以避免冤枉沒有真正犯罪的人。

         我藉摩西所曉諭的。由摩西說出並由他作記錄,所以約書亞才能瞭解這些信息(出21:13;民35:9-34;申19:1-13)。在寫《約書亞記》時,摩西五經就可能以我們現在的形式存在了。

 

【書二十2申命記十九110明說,在約但河西已經指定的三座城之外,還要另設三座城:「耶和華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89節)。波爾金注意到,約但河西只指定三座逃城,而非六座,可以肯定約書亞記十三1所提,全地尚未完全征服。621──《丁道爾聖經注釋》

 

【書二十3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暫編註解〕無心而誤殺人的。民35:22-25和申19:4 5對此進行了說明。一般是指非預謀的行為而導致人死亡的。蓄謀殺人的,即使逃到逃城,查出來以後也要馬上受到懲罰。神宣佈,這樣的人就是逃到祂的祭壇也要被帶走處死(出21:14)。

         報血仇人go'el)。該詞在其他地方還譯成 “救贖主”,“親屬”和“近親”。在伯19:25;賽47:448:1754:5中該詞是指神。對於希伯來人來說,對神的這種稱呼會使他們想起自己作為親屬救贖的權利(見民35:12)。逃城本身就是預表基督所提供的避難所。

 

【書二十3律法將事先計畫的有意謀殺,和無心誤殺作了區分。前者必須處以死刑,或是由社會執行,或是由報血仇者親自動手。無心的誤殺不必受死刑,但是因著同宗之人的死,報血仇者必須要追索賠償。622在這種狀況下,若將殺人者處死,乃是流無辜之人的血,以致污穢了地。為防止這點,律法便設立了逃城。──《丁道爾聖經注釋》

 

【書二十4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裡,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

   〔暫編註解〕逃到。殺人者要趕緊逃跑。要採取一切措施使他不致耽擱。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修好。在十字路口必須有指向逃城的標誌。如果報血仇的人追上,就會要他的命。逃命的人必須及時趕到逃城。從以色列全境到逃城都不會超過半天的路程。

         古代關於逃城的計畫形像地說明了基督徒的狀況。罪人必須毫不遲延地逃到避難所基督耶穌那裡(來6:18)。知道方向的人應該在沿途立下路標。這些嚮導承擔著重大的責任。稍有疏忽就可能為逃命的罪人指錯方向。

         城門口。通常有法官或長老坐在城門口處理案件(見得4:1;撒下15:2)。

         把他收進城裡。在聽了逃亡者的敘述並認為他的案件需要公正的審判以後,長老所採取的下一個步驟,就是讓他接受他們的保護。以後還要進行更加詳細的聽證來裁決案件。

 

【書二十46約書亞記二十章補充說,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他的安全受到保障,直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民三十五2228)。即使他被判並非蓄意殺人,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為了逃避危險,他可以住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代表全國,尤其是在罪孽和獻祭方面(利十六章)。623大祭司的死,象徵誤殺者所造成之罪的結束。624理論上,報血仇者應當以他的死代替殺人者之死,罪價既償,就不再需要追討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書二十5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他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書二十6他要住在那城裡,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

   〔暫編註解〕會眾。可能指的是殺人者本城的會眾,而不是逃城的會眾(見民35:24 25)。如果被證實有罪,就要把他交給報血仇的人;如果證明是誤殺,就要讓他住到逃城直到大祭司去世。

         大祭司死了。贖罪的崇祀集中在聖所中和祭司身上。逃亡的年限取決於舉行儀式的環境。必須有一個明確的事件,好讓報仇的人知道自己合法復仇的權利已經結束了。

 

【書二十7於是,以色列人在拿弗他利山地,分定加利利的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地,分定示劍;在猶大山地,分定基列亞巴(基列亞巴就是希伯侖)。

   〔暫編註解〕「示劍」:在耶路撒冷以北五十公里(卅一英里)。

         他們分定。直譯是“他們使之成聖”,即把這些城分別出來作為神聖的用途。這些都是利未支派的城邑,是服侍神的人居住的。他們輪班在神面前侍奉。這就使逃亡者有機會學習,並與在聖工上受過專門訓練的利未人進行交流。因此當利未人和祭司教導他有關耶和華的道時,這裡同時就成真正福惠的泉源(見申17:8-1321:533:9 10)。

         這些逃城都分佈在平原或河谷為人所熟悉的地方。它們彼此的距離合宜,對於各個支派都很方便。三座在約旦河西,三座在約旦河東,北部,中部和南部各一座。焦急逃命的人必須獲得一切便利。在他筋疲力盡之際,不應該讓他在最後的路程中爬山。這些逃城必須是大家所熟悉的,通往那裡的道路也必須是良好的。以色列的母親必須教導孩子記住這六座逃城,以便將來在必要時知道往哪裡逃。

         這裡給我們的教訓是:如今也有一個罪人的避難所,就是耶穌。道路是敞開的,沿途都有標記,很容易逃往那裡。“耶和華靠近傷心的人,拯救靈性痛悔的人”(詩34:18;參詩85:9145:18)。我們可以住在避難所裡直等到憤怒過去。

         基低斯。來自希伯來語“qadash ”,意為“聖潔的”,其強調形式意為“使聖潔”。其名詞形式qodesh 意為“聖潔”。關於該城的位置,見書19:37

         示劍shekem )。意為“肩膀”,喻指“政權”。“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示劍)上”(賽9:6)。示劍在以法蓮支派境內,位於以巴路山和基利心山之間,就是現在耶路撒冷以北偏東48.8公里處的巴拉他丘(Tell Balâtah)。

         希伯侖。源於動詞chabar ,意為“聯合”,“結盟”。因此chebron 的意思就是“友誼”,“聯盟”。關於它的位置,見書14:15注釋。

         79這六個逃城也是摩西生前所指定,都在分給利未人的城邑中(參民三十五9)。

         六座逃城位置分佈平均,在約但河東、河西二地、北部、中部與南部都有設立。六座逃城所在分屬六個不同支派分得的土地:哥蘭(瑪拿西支派)、拉末(迦得支派)、比悉(流便支派)、基低斯(拿弗他利支派;參二十一32)、示劍(以法蓮支派)、希伯侖(猶大支派)。逃城都是各支派撥給了利未人的城邑,由利未人管理(二十一章)。

         7-9  在河西和河東各選三個城作逃城:在河西(7)的有加利利的加低斯、以法蓮山地的示劍和猶大山地的希伯侖。在河東(8)的有比悉、基列地的拉末和巴珊的哥蘭。

 

【書二十8又在約旦河外耶利哥東,從流便支派中,在曠野的平原,設立比悉;從迦得支派中,設立基列的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巴珊的哥蘭。

   〔暫編註解〕「比悉」:大概在米底巴東北十三公里(八英里)。

         「拉末」:在亞斯她錄以南約卅六公里(廿二英里半)。

         比悉。源於動詞basar,意為“約束”,“包圍”,因此有“防衛”的意思。其名詞意為“設防的城”,即“要塞”。比悉的位置不詳。有些人認為是現在米底巴西北的烏姆阿瑪德(Umm el-`Amad) 。

         拉末。源於ra'am,意思是“高舉”。Ra'moth(拉末)是複數名詞,意思是“高地”,喻指“高不可及的東西”。其大致的位置見書13:26注釋(拉末米斯巴)。

         哥蘭。源於gôlan “環繞”。據認為在基尼烈海(加利利湖)東邊,可能是現在的薩亨約倫(Sahen el-Jōlân)。

 

【書二十9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城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暫編註解〕神為外人作出安排,好讓他們分享以色列人的屬靈權利。以色列人出埃及時,曾有一大群閒雜人跟著他們。在基遍人尋求和平時,以色列人就與他們講和了。當喇合表達了信心時,神就接納了她。在所有的時代都是這樣。神不偏待人。凡到祂那裡去的人,祂絕不丟棄(約6:37)。有一扇大門敞開著,歡迎一切謙卑忍耐的人進來。

 

【那避難所怎樣給予誤殺人者更大的保障(二十章)】

第一、通往逃城的路常保持修補妥當,需要三十二肘闊(約四十八英尺);

第二、所有障礙物都要清除,免得對他的腳構成危險和阻礙他的速度;

第三、沒有小丘,河流上必須有橋通過;

第四、每處轉彎的地方都貼上筆直的字避難所,以引領正在逃亡的不快樂的人;

第五、安頓在城後,那殺人者有日常的住處,當地的居民教導他們幹一些行業,讓他能供養自己。——馬唐納《約書亞記》

 

【思想問題(第20章)】

 1 設立逃城對誤殺人者及被殺者的親屬有什麽好處?誤殺者要待當代大祭司死了才可返家這條例給以色列人什麽警惕?今日有那個「逃城」可以解決人的罪惡?參來4:14-16

 2 迦勒將辛苦奪得的希伯侖(基列亞巴)讓出作逃城,與19章猶大人將多餘地讓給西緬人一事,有否相同的地方?

 ──《串珠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靈修版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