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紀上第二十一章拾穗
【王上二十一1】「這事以後,又有一事。耶斯列人拿伯在耶斯列有一個葡萄園,靠近撒瑪利亞王亞哈的宮。」
〔暫編註解〕耶斯列在以革倫平原上。
「耶斯列」:見王上18:46注。
一個葡萄園。耶斯列城位於伊斯德倫平原,在基利波山以北。它坐落在一處峭壁的邊緣,向南向北都是崎嶇險峻多石的陡坡。那古代的葡萄園似乎是在城的東邊,亞哈的王宮可能和它在一個方向(見王上18:45節的註釋),從他的王宮可以一覽約旦平原的壯麗景色。
◎「這事以後」:表示這是亞哈縱放亞蘭王之後發生的事情。
●「拿伯」:字義是「結實累累」。應該是一個以薩迦支派的人(祖業在耶斯列)。拿伯的葡萄園位於耶斯列,而非撒馬利亞,而亞哈有個行宮在耶斯列。
●「撒馬利亞王亞哈的宮」:亞哈在耶斯列的王宮於1990年初被挖掘出來。「撒馬利亞王」等同於是「以色列王」的意思。
1-4 亞哈王貪圖拿伯的葡萄園:雖然提出合理的交易條件,但仍遭拒絕。
◎七十士譯本將本章放置於20章之前,讓亞哈與亞蘭的戰爭合成同一段。
【王上二十一1 耶斯列的王宮】有關耶斯列的一般討論,可參看十八章45節。耶斯列的王宮於一九九○年代初葉出土,長方形的宮殿範圍占地約十一英畝,繞以夾壁圍牆,四角有城樓,並建有六室城門、護城壕、土制護堤。護城壕是從岩石鑿出,平均寬度三十呎,在好幾處地方深度幾達二十呎。巴勒斯坦的護城河都是無水的(稱為護城幹壕〔fosse〕),用意大概是防止敵軍在城牆之下開鑿隧道。耶斯列距離撒瑪利亞約有二十三哩。──《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2】「亞哈對拿伯說:“你將你的葡萄園給我作菜園,因為是靠近我的宮;我就把更好的葡萄園換給你,或是你要銀子,我就按著價值給你。”」
〔暫編註解〕亞哈對拿伯說。這段敘述顯示了王自私、貪婪和任性的氣質,也揭示了王后的冷酷、殘忍和算計。
●「菜園」:原文是指「植物
水果
香料的花園」。不一定是種菜的園子。
◎ 21:2 顯示由於律法的影響 申 17:14-20 撒上 10:25 ,以色列王的王權受限制,不像迦南諸王對私人土地擁有絕對的權力,需要用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此處顯示符合聖經的制度,到了沒有信仰的年代,還是能發揮其正面影響力。而亞哈其實一開始不是要強佔葡萄園,他要用換的或市價購買,而且應該是給一個優渥或至少合理的價格。而他買葡萄園的動機、主要是為了「近」。
【王上二十一2】「亞哈對拿伯說:“你將你的葡萄園給我作菜園,因為是靠近我的宮;我就把更好的葡萄園換給你,或是你要銀子,我就按著價值給你。”」
禦花園常是位於王宮及水源附近,種有「綠色植物」、青草樹木以增顏色及蔭涼294(這是 ya{ra{q 的意思,並非「菜園」、NEB 的「葡萄園」,或 AV 的「芳草園」)。──《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3】「拿伯對亞哈說:“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
〔暫編註解〕拿伯根據摩西的律法拒絕出讓他的葡萄園,因為以色列人依法不可把祖業賣斷給人(利二十五23∼38;民三十六7∼8)。耶洗別陷害拿伯,用的也是照律法的規定而作成的圈套(民三十五30;申十七5∼7;十九15),陷拿伯于罪,將之打死。神也依照律法上的公義來審判亞哈和耶洗別及全家(參13節注;出二十16;比較王上二十一17∼19)。
拿伯拒絕出售,因為那是神賜給他的產業(利二五23∼28;民三六7
8)。
「敬畏耶和華」」:原文或譯作「因耶和華的緣故」。拿伯不肯將園地給亞哈,是根據摩西的律法(參串3)。
我敬畏耶和華(直譯為:耶和華禁止這樣做)。對於拿伯來說,捨棄他的葡萄園是一件錯誤的行為。經上曾有這方面的教訓,“以色列人的產業”不可“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民36:7-9)。如果因為什麼緣故產業變賣了,還設有特殊的條例,規定這些產業返還它起初所有者的時間(利25:13-28)。拿伯認為將自己的產業轉給王是與這些例律的屬靈精神相違背的。
●「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原文只有一個感嘆詞,意思是「絕不是那樣」、「但願神不容此發生」、「神不允許」。
● 21:3 拿伯根據 利 25:23-38 民 36:7-8 ,拒絕出賣祖產。
【王上二十一3】「萬不敢」這引進指著神的名發一個宗教上的重誓(參:撒上二十四),是絕對不可以輕率而發的(參:出二十7)。安德生(Andersen)認為耶洗別將這句話重新解釋為允許的說話,拿伯終於同意出讓土地,這個立場極為不可能,因為拿伯認為一個人若出讓家族產業是褻瀆神的表現295。──《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3 葡萄園是遺產的一部分】亞哈所出的價不但公道,甚至可稱慷慨。拿伯拒絕不單是因為「這是祖業」等傳統的感情因素,他更有神學上的理由。得地為業是盟約的賜與。這是按支派、宗族、家庭分配的世襲性地業,代表每個家庭在盟約應許和利益之上的分(進一步資料見:利二十五23的注釋)。馬里和烏加列的典籍都反映了土地永有的慣例,又有嚴格的規條管制財產轉讓──只是沒有提出宗教性的解釋。此外,又有可能因為耶斯列是王居所在,因此具有特殊地位,城中居民亦享受某些利益(見:撒下五9的注釋)。這些利益包括土地免受王室徵用,甚至可以交換地業。──《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4】「亞哈因耶斯列人拿伯說:“我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就悶悶不樂地回宮,躺在床上,轉臉向內,也不吃飯。」
〔暫編註解〕亞哈在位二十二年,怙惡不悛,一意孤行(參箴十二15;賽五十三6),一遇私欲不能滿足,就可以不理朝政,連飯也不吃。這種自恃、自私、自憐,以及因而產生的焦慮、悲觀、失望(“悶悶不樂”),都不可以進入信徒生活中,以免為惡者利用,像亞哈一樣行惡招禍。人生雖多苦難,但聖經裡有的是解除的途徑,讓我們可以戰勝壞環境,得到主裡的大喜樂(約十六33;林前十五57;腓四13)。
「轉臉向內」:或作「發脾氣」。原文並無「向內」二字,有學者解作「向牆」,希臘文譯本則作「蒙著臉」。
悶悶不樂。亞哈上次回宮之前,聽到自己在處理便哈達的事上沒有遵從神的旨意就“悶悶不樂”(20:43)。這次他不能得到他心所願的葡萄園,回宮時又“悶悶不樂”了。他的態度和心性就像一個自私的、被寵壞的孩子,除了自己之外再也不會考慮到別人。當他不能遂心如願之時,就生氣、鬱悶,拒絕吃飯,還一頭紮在床上。如果不能得到拿伯的葡萄園,他的整個王國似乎對他就失去了意義。
◎ 21:4 亞哈對於拿不到一個離自己行宮比較近的葡萄園就鬱悶到躺在床上賭氣不吃飯。一個大人表現得跟小孩一樣真是幼稚得讓人覺得可笑。現在我們遭遇挫折時是否也會有一樣的幼稚行為?
【王上二十一4】亞哈的反應顯示出他真正的性格。悶悶不樂(NIV、Vulg.;「愁眉不展」,NRSV、REB)暗示希伯來文的原意是「轉臉向內(面向牆)」(王下二十2)。──《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5】「王后耶洗別來問他說:“你為什麼心裡這樣憂悶,不吃飯呢?”」
〔暫編註解〕●「王后」耶洗別:原文是「他的妻子」。
5-14 耶洗別以毒計謀害拿伯,替亞哈奪得葡萄園:她利用摩西律法所訂下的途徑,藉著兩個證人定了拿伯褻瀆神的死罪,然後把他拉出城外用石頭打死(參串珠經文)。
【王上二十一6】「他回答說:“因我向耶斯列人拿伯說:‘你將你的葡萄園給我,我給你價銀,或是你願意,我就把別的葡萄園換給你’,他卻說:‘我不將我的葡萄園給你。’”」
【王上二十一7】「王后耶洗別對亞哈說:“你現在是治理以色列國不是?只管起來,心裡暢暢快快地吃飯,我必將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給你。”」
〔暫編註解〕你現在是治理以色列國不是?。耶洗別的話裡充滿了諷刺和輕蔑。身為一國之君在他的領地上難道還不能得到一小塊兒他想要的土地嗎?亞哈作為國王還要因這微不足道的小事感到煩惱和挫折嗎?這件事很容易處理,耶洗別現在就要讓她的丈夫看看自己是怎麼處理這件事的。
●「你現在是治理以色列國不是」:原文是「你現在可以行使王權治理以色列」或「你現在是掌王權管理以色列的不是」。大部分譯本是選擇後者(疑問句)。
◎ 21:7 「你現在是治理以色列國不是」:這個諷刺的話顯出耶洗別所熟悉的迦南王朝跟以色列王朝的差距。迦南君王說要就要,絕對不可能有半點猶豫。事實上耶洗別還是關心亞哈的利益,只是她的觀念與手段正好把亞哈王朝推入深淵。而這個迦南公主表現,也提醒我們在找終身伴侶時,要好好考量對方的成長過程與文化,畢竟這些信仰深刻的內涵不容易傳遞給對方,而我們個人的想法,又很容易被枕邊人左右。
●「心裡暢暢快快地吃飯」:「吃餅,讓你的心暢快吧」。
【王上二十一7 王的權利】學者相信本段反映了以色列君王所得的權利,與當代腓尼基人的想法的真正分歧。兩者間的分別包括了(一)土地至終屬於誰,和(二)君王有否絕對權力等問題。在第一個問題上,以色列人相信所有土地都是耶和華的地,腓尼基人則視土地為王室封賜之物──所有土地都是王的給予。就第二點而言,以色列王權的專制程度,單在設計上已經比大部分王國為低──因為君王也在法律之下。耶洗別當然不習慣這些細微的區別。──《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7~14耶洗別之計謀】她是一個無恥狡猾的人,強以她腓尼基人一貫的暴君作風魚肉百姓,使用亞哈的印下令給城中的長老貴冑(8節)。若使用王的王朝、行政甚至私人印以取得權柄都需要有亞哈的共謀。考古學發掘出耶洗別有自己的名為印296。這些信(複數)是寫給得王授權行使審判權柄的長老及貴冑(RSV;NEB 作「有名的人」),拿伯,不像一個受信任的居民一樣的住(lived)或「居住」(RSV)在他們中間。而是「坐」在他們中間(開會)──並沒有召開審議庭。──《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8】「於是,托亞哈的名寫信,用王的印印上,送給那些與拿伯同城居住的長老貴胄。」
〔暫編註解〕信。對於亞哈來說,只要能得到他心所願的,至於王后怎麼做,會帶來什麼結果,就不是什麼太要緊的事了。他沒有阻止耶洗別以他的名義寫信,也沒有阻止在信上加蓋王的印璽,因此,亞哈也要為他的懦弱和邪惡與耶洗別負同樣的責任。
●寫「信」:原文是複數,表明這是數封信,可能是個別寫給不同的收信人。
●「用王的印印上」:「用他的印封上」。
●「長老貴冑」:原文是「長老和貴族」,這是當時的統治與管理階層。
【王上二十一9】「信上寫著說:“你們當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間的高位上,」
〔暫編註解〕「宣告禁食」:表明他們中間發生了嚴重的事故,須要慎重處理。
「高位」:原作「首席」。有學者認為這是被告的席位,放在當眼的地方。
禁食。這樣做是為了以宗教的神聖來遮掩他們骯髒邪惡的罪行,暗示人們,有人犯了隱秘的罪,若不刑罰就會給全城帶來上天的咒詛。如此,虛假的控告和死刑就為那可憐無辜的人預備好了。
叫拿伯坐在高位上。不是讓他得尊榮,而是使他受試探。
●「宣告禁食」:當時只有贖罪日是法定的禁食日子,此處特別「宣告禁食」,是表示統治階層認為城中發生嚴重的危機需要宣告全民禁食。
●「民間的高位」:原文是「國民高處」、「國民頂點」、「國民前面」。
【王上二十一9】王才有權柄宣告禁食(代下二十3-4;耶三十六9)。這次禁食的目的不詳,可能與大乾旱或與地方性/全國性危機有關。導致需要禁食的災禍通常被視為是由神而來,任何人若被指證出是造成神審判的始因者會被刑罰,一如亞幹(書七16-26)、約拿單(撒上十四40-45)的例子。接著王的命令(9-10節)而來的便是執行信上的吩咐(11-13節,LXX
省略此處)。耶洗別完全按照申命記律法的吩咐,在死刑的案件中找到兩個見證人(申十七6,十九15;民三十五30),並要求按褻瀆罪名判處拿伯死刑(申十三10,十七5)。──《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9 宣告禁食】君王有宣告禁食的權利,理由通常是為某種重大事務祈求(見:撒上七6)。例如為了應付當時所面對的旱災,可以禁食一天來求雨,或省察犯了什麼罪行會帶來旱災。大衛在撒母耳記下二十一章安排掃羅家人的死亡,來彌補掃羅家的罪行。同樣殺死拿伯,也被視作解決導致禁食之困境的辦法。──《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10】「又叫兩個匪徒坐在拿伯對面,作見證告他說:‘你謗瀆 神和王了’;隨後就把他拉出去用石頭打死。”」
〔暫編註解〕按摩西律法,凡審理故意殺人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民三十五30;申十七5∼6)。這裡作見證的“匪徒”亦作“惡人”,是耶洗別安排來入拿伯于罪的人。
關於“匪徒”的意思和特徵,參看士師記十九章22節的腳註。耶洗別要確保殺拿伯的程式在技術上是合乎律法的(申一七5
6)。
「匪徒」:原作「無用的人」,乃指卑鄙奸惡的歹徒。(參申13:13;
士19:22;撒下20:1; 代下13:7)。
兩個。兩個人,符合司法程式的要求(民35:30;申17:6)。
匪徒(直譯為:惡魔之子)。邪惡、卑鄙、詭詐之子,無惡不作的流氓和匪徒(見士19:22;20:13;撒上1:16;2:12;10:27;25:17
25;30:22;撒下16:7;20:1;等等)。對以色列來說這真是一個悲慘的評論,在神公開信道的民中竟然還存在這樣的人。
●「兩個」:律法規定死刑的判決必須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民 35:30 申 17:5-7 19:15
●「匪徒」:「無足輕重的人」、「卑鄙的小人」。
●「謗瀆神和王」: 利 24:15-16 記載「褻瀆耶和華名」是死罪,至於褻瀆王的,在當時被判死罪應該不令人意外。
【王上二十一10】控訴拿伯的兩位假見證人是「彼列之子」(AV),希伯來文意義為「敗類」或「匪類」(申十三13),因此\cs16 NIV 譯為「無賴」(箴六12;參:REB
譯為「無法無天的惡棍」),RSV 譯為「下流人」或「自甘墮落者」,亦即「成事不足敗事有餘者」,這種人很容易便被收買作出假見證(參:太二十六60)。彼列後來被用於指撒但,是不法及邪惡的代表(林後六15)。有解經家認為希伯來字「祝福」在此用作「咒詛」的婉語表達法(如:伯一11,二5、9;詩十3),以免人讀到或聽到不敬虔的表達。──《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11】「那些與拿伯同城居住的長老貴胄,得了耶洗別的信,就照信而行;」
〔暫編註解〕照信而行。城中的領袖對邪惡的計畫毫無異議,立即執行,這就是東方專制政體最惡劣的特徵之一。國王的話就是法律,即使是謀殺,也偽裝成公義的審判執行了。城中長老和貴胄這種無原則的順從反映了當時民中道德水準的低下。
【王上二十一11∼13 拿伯的罪行】咒詛(和合本:「謗瀆」)王等於是直接放棄對王的效忠(如:士九27∼28;撒下十六7∼8),將困境完全歸咎于王。咒詛神亦同樣是表示不忠,包括中傷、懷疑,有時則是歸咎於神。以賽亞書八21是咒詛神和王的例子,將自己所面對的艱難和危機歸咎於他們。在這個帶領全體社群同心尋求目前危機始因的聚會中,兩名冒充的見證人宣稱他們聽見拿伯把危機歸咎于神和王。此舉被判為叛逆,拿伯被已經暗中教唆過的官員處以死刑。阿拉拉赫一個文獻表示因叛逆罪處死之人,其財產被充公歸王宮所有。──《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12】「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間的高位上。」
〔暫編註解〕◎拿伯一開始並不知道自己將會被定罪,很可能禁食聚會到了認罪(禁食通常是跟認罪有關)的時候,有人就起來指控拿伯。在那種撇棄罪惡的情緒下,拿伯在幾乎無法辯駁的狀況下被拉出去殺死,是很可能的。
【王上二十一12】「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間的高位上。」
很有可能耶洗別是設計了一個陷阱要陷害拿伯。他「受命」(9節)坐在高位(RSV; NIV 作「顯著的位置」;希伯來文作「百姓的領袖」),而非坐在「前面」(Andersen)。這可能是指認的過程,當假見證人控告拿伯咒詛神及王的罪名,該當死刑(出二十二28)時,他被指為是罪魁禍首。地方法院乃在王的威勢下被迫同意。──《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13】「有兩個匪徒來,坐在拿伯的對面,當著眾民作見證告他說:“拿伯謗瀆 神和王了。”眾人就把他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
〔呂振中譯〕「有兩個無賴子一類的人來,坐在拿伯對面,無賴子當着眾民面前作見證告拿伯說:『拿伯曾經謗讟神和王』;眾人就把他拉出城外,拿石頭打他打到死。」
〔暫編註解〕亞哈所殺的不只拿伯一人,連他的眾子也同遭殺害,這樣,財產繼承無人,才可以把他的葡萄園霸佔過來(看王下九26)。
他的兩個兒子也要被殺,這樣他便沒有繼承人了(王下九26)。
用石頭打死。從王下9:26來看,不僅是拿伯,他的兒子也被人用石頭打死了。他的兒子既被除掉,從法律上來說就不再有後裔要求繼承拿伯的產業了。這樣,亞哈和耶洗別就犯了雙重殺人的罪。
◎比較 王下 9:25-26 ,耶洗別其實是設計害死拿伯和拿伯的眾子,援用亞干的判例 書 7:24-25 直接把葡萄園的主人和繼承人全部剷除。並且拿伯是在自己的葡萄園中被石頭打死。
【王上二十一14】「於是打發人去見耶洗別說:“拿伯被石頭打死了。”」
〔暫編註解〕●「於是打發人」:原文是「他們派人」。指的應該是受命的長老和貴族派人回報。
◎雖然命令是用亞哈王的印章封口的,但 21:14 顯示長老與貴族知道命令是來自耶洗別。由此我們也大略可以看到這對夫妻的關係。君王幼稚沒有太多主見,王后專權而君王任憑。百姓是很清楚邪惡的計謀是來自王后。
【王上二十一15】「耶洗別聽見拿伯被石頭打死,就對亞哈說:“你起來得耶斯列人拿伯不肯為價銀給你的葡萄園吧!現在他已經死了。”」
〔暫編註解〕得。拿伯和他的兒子都死了,現在他全部的產業都歸皇家支配了。不顧任何後果,亞哈馬上就將拿伯的產業據為己有了。
●起來「得」:「佔有」、「繼承」、「得為業」。
◎敘利亞的古碑文證實因叛逆罪被處死之人,其財產將被充公歸王宮所有。而拿伯的田地根本沒有繼承人,因此不管如何,亞哈是可以取得無主的田地。
15-16 根據王下9:26的記載,當時耶洗別不但把拿伯處死,並殺死他所有的兒子,以致無人繼承他的產業,使亞哈能把他的葡萄園據為己有。
【王上二十一16】「亞哈聽見拿伯死了,就起來下去,要得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園。」
〔暫編註解〕◎ 21:16 又顯出亞哈的幼稚,他根本不在乎拿伯是怎樣死的(相信他知道耶洗別怎樣處理的),就是要取得那塊葡萄園。
【王上二十一17】「耶和華的話臨到提斯比人以利亞說:」
〔暫編註解〕臨到……以利亞。耶洗別認為自己的計畫天衣無縫,但她惟獨沒有將神考慮在內。天上的主鑒查地上發生的萬事。亞哈殘忍的罪行不能不受到譴責。以利亞奉神差遣去傳遞天上的信息。當主有一項工作要做時,他總能找到那些願意奉差遣,出去為他效力的人。
21:17-29 以利亞責亞哈之罪:以利亞奉神命令斥責亞哈犯了第六條(不可殺人)及第十條(不可貪戀別人所有的)誡命(19),並宣告神會追討亞哈的罪,亞哈全家(包括耶洗別)將會被剷除,且沒有好的收場 (20-24)。
除上述罪行外,亞哈亦在拜偶像之事上得罪神(25-26)。
【王上二十一18】「“你起來,去見住撒瑪利亞的以色列王亞哈,他下去要得拿伯的葡萄園,現今正在那園裡。」
〔暫編註解〕撒瑪利亞。不是撒瑪利亞城,而是和13:32節中一樣,指的是撒瑪利亞地區。
【王上二十一19】「你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你殺了人,又得他的產業嗎?’又要對他說:‘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
〔暫編註解〕“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所指的是城外。拿伯在耶斯列城外被處死(13節),而亞哈的血灑在撒瑪利亞城外,有野狗來舔(二二38;那“池”位於城外)。
以利亞預告亞哈的血會在耶斯列的城外(見13)被狗所 ,但後來這事發生在撒瑪利亞的池旁(王上22:38)。
先知的預言實際上應驗在亞哈的兒子約蘭身上(見王下9:25-26),這是因為亞哈後來悔過的緣故(29)。
你殺了人,又得他的產業嗎?。以利亞和亞哈見面沒有客氣的問候。先知一來就直奔主題,叫以色列的王注意他那搶劫、謀殺的殘暴罪行。亞哈沒有任何強辭狡辯的機會,他可怕的罪行立即暴露無餘,王的真面目如實地呈現出來,他是個強盜和殺人犯,毫無憐憫地殺了拿伯,又恬不知恥地得了這無辜受害者的產業。
舔你的血。判決是非常公正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加6:7)。
●「你殺了人,又得他的產業嗎」:「你殺人又佔產業嗎?」
【王上二十一19 血被狗餂】狗是在街頭流浪,以垃圾為生的食腐動物。只有死得不名譽,甚至得不到妥善埋葬的人(王就更不用說了),屍體才會暴露到這個地步。通俗的觀念認為埋葬不得體,能夠危及死者來生的幸福(進一步討論見:王上十六4的注釋)。以色列人認為人的身軀(「肉體」)和靈魂基本上是不可分的。人是靈也是肉體。因此死屍既然仍是人存有的一部分,就必須小心處置。主前第一千年紀的亞述記錄也反映了這種對死屍的態度。亞述巴尼帕懲罰反對者的辦法,是將他們的屍首丟在街上,四處拖拉。同時代的亞述咒詛宣稱:「願狗把他不得埋葬的屍體撕為碎片。」──《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19先知以利亞在耶斯列預言狗會舔亞哈的血,這預言是否在撒瑪利亞的池那裡應驗了】
列王紀上二十一19記載:「耶和華如此說,你殺了人,又得他的產業麼……耶和華如此說,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定在何處舔你的血。」但在列王紀上二十二37-38記載這段審判的預言應驗時,有如下記述:「王既死了,眾人將他送到撒瑪利亞,就葬在那裡。又有人把他的車,洗在撒瑪利亞的池旁(bere-ka-t someron)……狗來舔他的血,正如耶和華所說的。」從上述經文可知,狗舔亞哈的血是應驗了。然而,其中的細節——「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又是否應驗了呢?希伯來經文所強調的是「必在何處」(bimeqom 'aser laoeou hakkelabim:參二十一19)。這一點需要我們作深入的研討。
拿伯在何處被那兩個假見證人並群眾用石頭打死呢?是否在撒瑪利亞城旁的一個池子?勉強可以這樣說。但當我們參看二十一2-3,瞭解當時的情境,亞哈希望以耶斯列城外的一塊地換取拿伯的葡萄園而遭拿伯拒絕,我們便知道上述說法不可能正確。耶洗別托亞哈的名傳命令給「那些與拿伯同城的長老貴胄」,於是,拿伯便被人捏造證據誣告了,地點極可能是耶斯列城的廣場。之後,拿伯被帶到耶斯列的城牆外,被石頭打死,流了無辜的血(拿伯被打死的地點,並非與耶斯列相距極遠的撒瑪利亞)。然而,經文沒有詳盡地描寫當時的情況。
假如控告拿伯的人將拿伯帶到「耶斯列城之外」,那麼,他們便可能帶拿伯到以色列首都——撒瑪利亞——的城外,就在城牆外的池子處決拿伯,用石頭打死他。無論如何,依照舊約的律法,將犯人帶往別處處決,是較為例外的特殊情況。一般來說,都是在犯罪者進行勾當的地方,在那地方的長官管轄範圍內將囚犯處決。但舊約聖經也有記載例外的情況。根據約書亞記七24,亞幹在耶利哥城偷取了這城的當滅之物,卻不在耶利哥城旁被石頭打死,而是被帶到亞割穀行刑(亞割穀似乎是Wadi Qilt的一部份,離開舊約時代的耶利哥「即今之Tell el-Sultan]有一段路程)。
研究這段經文時,還有另一個可能會引起我們的好奇。當亞哈在基列的拉末大敗而死,亞哈的親信落荒而逃,返回撒瑪利亞所經的路線,差不多可以肯定是在伯善下面越過約但河,之後便會向西北偏西前進,直奔亞哈的夏宮耶斯列,而耶斯列就在大道的旁邊,亞哈的親信會沿著這條大道穿過以斯得倫山脈的峽道,到達撒瑪利亞後,便會在那裡的墓地埋葬亞哈。當親信來到耶斯列時,可能會先在那裡洗淨亞哈的戰車,才進入撒瑪利亞。因為,當一行人等到達耶斯列時,沾滿了戰車的血已經變得惡臭了,而且戰車污穢不堪。這輛皇家戰車極可能要在稍後撒瑪利亞的殯儀行列中出現,於是,耶斯列城外的水池正好洗淨這輛戰車。不過,在耶斯列的水池又怎會被稱為「撒瑪利亞的池」呢?我們可以作如下解釋:計劃在耶斯列建設夏宮,並使周圍的境物配合起來,使夏宮更加優美。那時,亞哈和耶洗別可能認為有一個水池會令景色更佳。他們可能稱那個水池為「撒瑪利亞的池」,以尊崇首都撒瑪利亞(這城由亞哈的父親暗利建立,在較涼快的季節,政府人員于此城辦公)。
在古代近東,並非所有與某城相連的水池都以該城命名,特別是此城早已有另一個水池。那麼,新的水池便要另起名字了。例如在耶路撒冷,就有西羅亞池、畢士大池及王的池。因為妓女通常在撒瑪利亞池洗澡(王上二十二38),所以它並非耶斯列唯一的水池,可能是後來由那些負責興建夏宮的設計師修築加建的。由此,我們可以合理地推論出,此城應另有一池名叫耶斯列池,儲水供應耶斯列居民的日常飲用。因此,假如亞哈的夏宮有水池,就不可取名為耶斯列池。於是,以國家首都的名字來命名這個水池,就最適合不過了,因為在一年裡的大部分時間,亞哈都在撒瑪利亞的象牙皇宮中渡過。── 艾基斯《舊約聖經難題彙編》
【王上二十一19~20】預言的應驗有時是逐步成就的。這裡的預言在亞哈的屍體被暴露於撒瑪利亞(二十二38)時部分應驗。其次,正如神應許會延遲降禍(29節),亞哈的兒子約蘭身亡於拿伯的田間(王下九25-26)。以利亞向犯罪的一方宣告預言性的審判。亞哈破了十誡中的兩條,就是禁止殺人(申五17,「不可殺人」)及貪心(「不可貪圖人的……田地」,申五21)的誡命。亞哈賣了自己(LXX 及 Versions 在此加上「無緣無故的」)行惡事,顯示他行惡乃出於自己的選擇,結果便是不可避免的「災禍」(21節,「邪惡」,AV;參:NIV
的「災難」),亦即神施報行毀滅(見:賽四十五7)。──《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20】「亞哈對以利亞說:“我仇敵啊,你找到我嗎?”他回答說:“我找到你了,因為你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暫編註解〕「找到」:可作「追獲」。
「賣了自己」:指亞哈以自己的性命換取他的惡行。
你找到我嗎?。亞哈的負罪感將這些話從他的口中逼出來。他最不想見到的人突然出現在他的面前,並且恰恰是在他作惡的地點。以利亞是亞哈的朋友,而不是他的敵人,亞哈最大的敵人是他自己,以利亞正是要救他脫離從自己而來的敗壞。從神而來的固然是降罰的信息,但其中還帶有慈悲的成分。亞哈雖然要面對自己所種下的惡果,但他仍舊有悔改的機會。
●「賣了自己」:「自己把自己賣掉」、「出賣自己」。以利亞責備亞哈等於為了拿伯的葡萄園出賣自己。
【王上二十一21】「耶和華說:‘我必使災禍臨到你,將你除盡,凡屬你的男丁,無論困住的、自由的,都從以色列中剪除;」
〔暫編註解〕我必使災禍臨到。見王上16:12節的註釋。
●「男丁」:直譯是「向著牆小便」。
【王上二十一21~22】以利亞宣告神的話語時使用第一人稱的說法,這非比尋常,現代人也不應以此為榜樣。然而,我們也不需要因此認為這部分是作者藉此將暗利王朝及前朝的耶羅波安及巴沙王朝相提並論的評語,即便這的確是一個多次出現的主題也不例外(參十四10-11;王下二十二16)。第\cs1625、26節的評語使亞哈成為以色列二十位王中最邪惡的一位。──《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22】「我必使你的家像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的家,又像亞希雅的兒子巴沙的家,因為你惹我發怒,又使以色列人陷在罪裡。’」
〔暫編註解〕關於“耶羅波安”的懲罰,參看第十四章11節;關於“巴沙”的懲罰,參看第十六章4節。
像……耶羅波安的家。從耶羅波安全家的滅亡上,亞哈得到了一個不可辯駁的實際的教訓。那個家族已經消失了,而它的滅亡是因為邪惡。亞哈正在步其後塵,也要遭受同樣的厄運。
◎ 21:22 可以參考 王上 15:29-30 16:11-13
【王上二十一23】「論到耶洗別,耶和華也說:‘狗在耶斯列的外郭,必吃耶洗別的肉。」
〔暫編註解〕耶洗別死於神吩咐以利亞所膏的耶戶手中(十九15∼16;王下九30∼37)。
一群群流浪在野外的狗是吃腐肉的動物。關於這預言的應驗,參看列王紀下九章35至37節。
「外郭」:或作「城牆」,有古卷則作「田地」。(參王下9:10
36)
狗。狗在東方是清道夫,它們可以吃任何骯髒污穢的垃圾,如果耶洗別的屍體被遺棄,沒有包裹,那麼她很快會被野狗吃掉。
●「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原文是「也會在何處舔你的血和你」。意思是拿伯的屍體最後有人處理,所以只有流出來的血被舔,但亞哈的屍體至少有一段時間無法處理,所以會被狗舔。
◎「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你的血」:亞哈兒子約蘭被拋在約拿的田間 王下 9:25-26 ,亞哈則死於基列的拉末,屍體運回撒馬利亞後有狗來舔血 22:29-38 。
●「必吃耶洗別的肉」:原文是「必吃耶洗別」(沒有「的肉」)。
◎「狗在耶斯列的外郭必吃耶洗別的肉」:耶洗別死於耶戶的手中,屍體也的確是被野狗吃了 王下 9:30-37 。
【王上二十一23】耶洗別的命運在列王紀下九36有交代,作者特別註明她的下場是死無葬身之地,這在當時乃極大的羞辱。耶斯列牆的圓形外郭(RSV 作「壁壘」;MT
作 h]e{l)意指何處,各解經家所指不同,有些抄本讀作「田裡」(h]lq),一如列王紀下九10。──《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24】「凡屬亞哈的人,死在城中的,必被狗吃;死在田野的,必被空中的鳥吃。’”」
〔暫編註解〕……的人,死。這個厄運不僅是耶洗別的,也是她的後代子孫的。
【王上二十一24~29亞哈悔改】本段經文解釋因為亞哈真心悔改,顯出哀哭的人特有的(27節)、懺悔自卑的態度(29節,RSV 作「憂鬱的」;他舉止溫柔;希伯來文:~at]),以致有關亞哈結局的預言被延遲應驗。悔改可以使刑罰暫時延後,希西家(王下二十1、6、11)及尼尼微(拿三10)便是一例。──《丁道爾聖經註釋》
【王上二十一25】「(從來沒有像亞哈的,因他自賣,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受了王后耶洗別的聳動,」
〔暫編註解〕從來沒有像亞哈的。第25和26節是插入語,講明瞭亞哈的全家為什麼會遭遇這樣的厄運。
聳動。罪在亞哈的心中像一團燃燒的火,耶洗別是要不斷往裡添柴,好確保這團火(燒的更旺。)以最大的強度燃燒。正是在耶洗別的影響下,亞哈被引誘去參加巴力的崇拜(16:31),允許屠殺神的先知(18:4),使以利亞顛沛流離(19:2),最後又謀殺了拿伯,占了他的葡萄園(21:7
15)。
●「自賣」:「自己把自己賣掉」、「出賣自己」。此處的出賣自己,變成指責亞哈隨著耶洗別去拜偶像。
●「聳動」:「煽動」、「引誘」、「唆使」。
◎此處對亞哈的責備是超越過去以色列君王,用「出賣自己」來形容亞哈的罪惡。我們是否也會出賣自己?
【王上二十一26】「就照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亞摩利人,行了最可憎惡的事,信從偶像。)」
〔暫編註解〕這裡的“亞摩利人”應指以色列人未入迦南前住在其地所有的人(看申一7)。亞摩利人本為十分著名的民族,曾分佈米所波大米和敘利亞一帶,後為赫人逐來迦南,佔有迦南大部分土地。聖經上描寫此族異常邪惡(創十五16),曾與摩西、約書亞率領的以色列人多次戰爭。在《約書亞記》十一1∼14所記一役中,亞摩利人大敗,始未再為患(九20∼21;撒上七14)。
「亞摩利人」:泛指住在迦南地的外邦人。
照……亞摩利人。考古學的研究現在已經完全清楚地揭示了古代偶像崇拜所涉及的行為是多麼邪惡可憎和不堪入目。在它最卑賤的形式中包含了最墮落的邪淫和放蕩,可恥的儀式中充滿了令人作嘔的對鬼魔的崇拜以及殘酷流血的行為。因為這些事,亞摩利人和其他迦南人被從地上除滅了,然而,亞哈卻效學這些令人憎惡的惡行。
●「亞摩利人」:字義是「山居者」,泛指以色列人進迦南以前住在迦南地的民族。
【王上二十一27】「亞哈聽見這話,就撕裂衣服,禁食,身穿麻布,睡臥也穿著麻布,並且緩緩而行。」
〔暫編註解〕“緩緩而行”。即悲傷地行。亞哈的悔改並沒有行動來配合(如把拿伯的葡萄園歸還其家人,或拆除巴力的祭壇),不能證明那是真心的悔改。
亞哈的行為乃表示哀痛或懺悔。
「緩緩」:原指「肅靜」或「順和」,是蒙羞、自卑的表現。
亞哈聽見。以利亞對王將來之命運所說的話真是一個可怕的判決,這些話像一把刀,深深地刺入了亞哈的內心。那顆心不是完全邪惡的,它還可以被觸動。亞哈現在看清了一個真實的自己,當他想到將來迫近的厄運時不禁恐懼戰兢了。
撕裂衣服。在以利亞的嚴厲譴責之下,亞哈在塵土中俯伏並身披麻衣。很奇怪,一個驕傲、專制的君王穿上了一件哀哭者穿的衣服,他也採取了一個求告者的態度。
【王上二十一27 亞哈的響應】身穿麻布和禁食在古以色列被視為懺悔和哀悼的要素。在聖經以外,古代近東沒有什麼禁食的例證。禁食通常是在哀悼之時進行。舊約中宗教性的禁食通常與向神懇求有關。其原則是所求之事重要到一個地步,懇求者集中精神於屬靈景況上,肉身需要則退居幕後。如此,禁食是為使人淨化,在神面前謙卑而設的(詩六十九10)。這些所謂麻布其實是用山羊或駱駝毛織造,十分粗糙,穿著起來很不舒服。很多時候這麻布僅是腰布而已。阿希蘭的石棺上繪畫了正在哀慟的女子,她們的裙子上束著似乎是麻布的腰巾。──《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王上二十一28】「耶和華的話臨到提斯比人以利亞說:」
【王上二十一29】「“亞哈在我面前這樣自卑,你看見了嗎?因他在我面前自卑,他還在世的時候,我不降這禍,到他兒子的時候,我必降這禍與他的家。”」
〔暫編註解〕神所宣佈的對亞哈的刑罰,有的要到下一代約蘭為王時才臨到(王下九21∼26)。
刑罰沒有完全降在亞哈身上(19節);有部分是降在約蘭身上(王下九24
25)。
亞哈自卑。亞哈自己身披麻衣不是為了要讓人看見這一行為,而是要讓人和神看見他是怎樣的。如果亞哈在他作王的早期就轉向主,這一舉動對全體人民就有更大的影響。它可能帶來一場席捲全地的改革。但現在,他的悔改很可能來的太晚了,或者他的悔改大部分是出於懼怕刑罰。儘管王的信心微弱,神還是看到了王心靈的刺痛,因而就垂聽了他的懺悔和悲傷的呼求。神注意到亞哈身披麻衣並禁食,就像他後來注意到尼尼微人的身披麻衣並禁食一樣(拿3:5-10)。
他還在世的時候。上天發出的判決通常都是有條件的。如果人真心悔改了,神就會饒恕,刑罰就移去了(耶18:7
8;拿3:4
5
10)。判決固然沒有撤去,但至少當時延期了,亞哈知道這一點他已經很滿足了。
●「自卑」:「自謙自卑」。
◎亞哈算是一個意志不堅定的君王,耶洗別講一講,他也受影響,以利亞責備他,他也願意悔改,可惜悔改不久,立刻又回復原狀。或者就是他的意志不堅,加上在他身旁的又是深受邪惡巴力文化影響的耶洗別,才導致這些悲劇。
【思想問題(第廿一章)】
1 在拿伯被殺這一件事上,亞哈王、耶洗別和與拿伯同城的長老分別扮演了什麽角色?參4
8
11節。你認為他們全部都有罪嗎?你認為「緘默」是不是一種「忽略的罪」呢?
2 作者在本章和上章中分別突出了亞哈統治期間人民宗教生活兩個相反的情況,究竟是那兩個呢?參3
9
10節; 20:34。你認為拿伯是否過於固執?參利25:23; 民36:7。
3 有什麽使先知以利亞與眾不同?參21-25節。先知這種精神是否也是你對社會不平事的一貫反應?
4 若比起巴沙(15:27-29)、心利(16:10-11)等王,亞哈並沒有下手殺人。到底他最大的錯誤是什麽?見25-26節。你有否受人慫恿,以致對神三心兩意?
5 亞哈知錯悔改的表現是否真誠無詐?參28節。照理亞哈應遭耶和華的擊殺(參22-23),為何神又改變心意?參拿4:2。
──《串珠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聖經註釋》․《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蔡哲民查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