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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志下第十九章拾穗

 

【代下十九1「猶大王約沙法平平安安的回耶路撒冷,到宮裡去了。」

   〔暫編註解〕猶大王約沙法。第十九章的資料在《列王記》裡是沒有的。其中包括約沙法從基列的拉末回來以後,受到先知的責備(第1-3節);國王進行宗教改革的個人努力(第4節)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第5-11節)。

         。亞哈和約沙法未能攻下基列的拉末。部隊回家了。這項計畫看來也放棄了(見王上22:36)。文中暗示亞蘭人擊退了進攻,但並不想擴大他們的戰果。約沙法倒是平平安安地回到了耶路撒冷。他有些悲傷,但變聰明了一些。

       1-3  約沙法見責:約沙法平安回耶京,應驗了米該雅的預言(18:16下)。

 

【代下十九2「先見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出來迎接約沙法王,對他說:“你豈當幫助惡人,愛那恨惡耶和華的人呢?因此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

   〔暫編註解〕耶戶警告的災禍有外敵的攻擊(二十1)和貿易上的失敗(二十37),都是因為約沙法與北國惡王亞哈結親且結盟的緣故。

       “耶戶”在二十五年前曾說預言責備巴沙(王上一六1)。所預告的“忿怒”展示於外邦的入侵和商業上的失敗(二○1 37)。

         「耶和華的忿怒臨到你」:參17:4-5;猶大此後屢受外敵侵襲的情況(20:1)是與北國結盟之果。

         哈拿尼的兒子耶戶。哈拿尼是指責亞撒依靠亞蘭王而不依靠耶和華,因此被關進監獄的先知(代下16:6-10)。耶戶則是大膽譴責以色列王巴沙罪孽的先知(王上16:1-7)。耶戶也是約沙法王朝的史官(代下20:34)。

         出來迎接。約沙法在最倒楣的時候受到了責備。他心灰氣餒地回到首都。這時先知的信息能在他的心中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

         幫助惡人。在人看來,約沙法和亞哈聯合進攻亞蘭是聰明之舉。亞蘭正日益強盛,對猶大和以色列都構成威脅。希伯來人有權收回約旦河對岸被亞蘭人所奪走的城市。約沙法可能仔細估計了形勢,認為進攻亞蘭是有把握的。但是這次出征沒有得到神的批准,並且與神所不能賜福的人合作。亞哈是拜偶像的人。約沙法則一直在努力清除偶像崇拜。二者之間毫無共同之處。約沙法無權與如此卑劣的人聯合。如果他單獨進攻亞蘭,可能會更加有利,更有勝利的把握。在神的幫助和祝福下,他可能會取得成功,即使沒有亞哈軍隊的援助。人的幫助如果沒有屬天的祝福,那就會是詛咒而不是福氣。

         忿怒臨到你。神不喜悅約沙法的行徑,通過公開的責備表明祂的不悅。下一章記錄摩押人,亞捫人和西珥山人攻擊猶大,以及約沙法船隊的毀滅。

 

【代下十九3「然而你還有善行,因你從國中除掉木偶,立定心意尋求神。” 」

   〔暫編註解〕「木偶」:見王上14:23注。

 

【代下十九4「約沙法住在耶路撒冷,以後又出巡民間,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引導民歸向耶和華他們列祖的神;」

  「住在耶路撒冷」表示約沙法再沒有往北國去。

    「又出巡民間」大抵指約沙法進一步改善內政,體察民情。

    「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當時猶大的南北界,代表了全國。——《串珠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從別是巴直到以法蓮山地”應是猶大國此時的南北疆域。北邊有了山地的屏障,耶城增強了防守的力量。約沙法出遊全國,督導政改,教導律法,並健全司法設施,以三事和各地司法人員相約:公正(沒有不義)、無私(不偏待人)、廉潔(不受賄賂),參《申命記》十17;十六19。司法恢復摩西時代的制度,由祭司、利未人和族長分別擔任。族長在利未人和祭司的監督下執行(十七8以後),耶路撒冷設有最高法院,處理各地法院(5節)上訴的終審(8節)。

         即猶大全地,從南端的貝爾謝巴到北方的以法蓮山地和以色列邊界。參“從但到貝爾謝巴”,指整個猶大和以色列(撒上3:20;撒下3:1017:1124:2 15;王上4:25;代上21:2;代下30:5)。

         4-11  約沙法秉公治民:約沙法一名的意思是「耶和華判斷」,約沙法人如其名,在內政上不獨以神的律法教化百姓(17:7-9), 更加強了摩西及大衛以來的司法制度(申1:16; 代上26:29): 在每一個城裡都設立了審判官,在耶京則設有終審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各城的疑難或上訴的案件。最高司法方面,分別由大祭司亞瑪利雅負責宗教案件、猶大族長中的西巴第雅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

 

【代下十九411約沙法秉公治民】約沙法一名的意思是「耶和華判斷」,約沙法人如其名,在內政上不獨以神的律法教化百姓(十七79), 更加強了摩西及大衛以來的司法制度(申一16; 代上廿六29): 在每一個城裡都設立了審判官,在耶京則設有終審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各城的疑難或上訴的案件。最高司法方面,分別由大祭司亞瑪利雅負責宗教案件、猶大族長中的西巴第雅管理民事及刑事案件。——《串珠聖經注釋》

 

【代下十九5「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裡設立審判官,」

   〔暫編註解〕設立審判官。約沙法改革了司法制度,建立和維持有效的法院系統,在耶路撒冷設一個上訴法庭。

       堅固城。在較小的村莊裡可能設有地方法官,裁決小型案件。在鄉村則由地方長老擔任法官。在較為重要的城市中,約沙法任命了在較大法庭的法官。

         19:5-10  約沙法提出了甚麼作領袖行事的原則?約沙法設立官吏治理人民。約沙法警戒受任的官員,必須向神負責,用神的標準來斷事。他的勸告對所有當領袖的人都有啟發性:(1)認識自己是為神作判斷(19:6);(2)必須公平、謹慎辦事、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19:7);(3)要忠心(19:9);(4)行事當敬畏神過於懼怕人(19:9)。身為領袖,當知神要查問我們如何使用權柄。

 

【代下十九5 設立審判官】按照來自舊巴比倫時代(約主前20001600年)之敘利亞的馬里文獻,君王指派審判官執行特殊的職務,如:協助地區行政、作為地區性總督、指揮軍事戰役、干預本國的司法事務等。我們可以想見約沙法任命的司法官,工作的範圍狹窄集中,主要是法律上的事情。漢摩拉比法典(約主前1750年)的引言,和埃及智慧文學中「善辯之農夫」所說的話(約主前2100年),都證明了保護社會中窮困軟弱者的權益,被視為當權者的責任。君王、官長、地方官必須秉行「真實的公義」(見:利十九15)。事實上,士師記和先知書(賽一23)中「世界顛倒」的主題,正是描寫「有人立法,無人執法」的社會現象(例如埃及之《奈費爾蒂的異象》,約主前1900年)。古代近東國家行政是否得法,在於法律和執法是否可靠。為求達到這個目的,每個有組織的國家,都設立了法官和地方官系統,處理民事刑事案件。他們的職責是聽取供詞、調查控訴、審核證據,然後作出判斷(詳述於中亞述法律和漢摩拉比法典)。然而有些案件需要君王來處理(見:撒下十五24),以及不時有上訴交由最高的地方官員審判(如馬里文獻)。——《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十九6「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

   〔暫編註解〕應當審慎。約沙法勸新法官思考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他們應當對貧富貴賤所有階層的人公正執法。

       為耶和華。法官本是神的僕人,在作出裁決時應當無畏而公正(見申1:17;詩82:1-4;傳5:8)。

         與你們同在。神關心的是公正,並臨格法庭之中。祂記錄每一次不公的裁決和違背正義的行為。

 

【代下十九67 司法系統】「審判官」一語可以形容神,也可以形容人。這些人的權柄來自神,其主要角色是在以色列人(在此是猶大人)之間維持關係的和諧。王國時代的審判官很明顯是在指派他們之君王的統轄之下。換言之,他們是在王的核准之下治理百姓,不是好像士師時代一般作為統治者(「審判官」和「士師」在原文是同一個字)。古代近東的領袖,無論是部落、軍事,還是城、省、國家性的官長,都有責任審判自己管轄範圍之內的案件。陪審團並不存在,但長老有時也會集體判案。審判官如果只有一人,有財有勢之人會否得他偏護就成了很實在的問題。無論是古代近東典籍還是聖經,都視公正和明察為至重要的美德。律師也不存在,大部分人在法庭上都是充任自己的律師。證人可以傳召,宣誓擔任極重要的角色,因為今日大部分搜集證據的科學方法都還未出現。——《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十九7「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

   〔暫編註解〕應當敬畏耶和華。執法人員經常面臨作出決定的任務。他在工作時要意識到神的聖目在觀望著他。他必須不斷解決爭端。在解決的時候必須記住,他所做出的每一項決定都登記在天上的冊子中。

       沒有不義。令人安慰的是,這位世界的大法官是一位公正的法官。祂的每一項決定都是公正的(見申32:4;詩9:867:496:13;啟19:11)。

         不偏待人。一個公正的法官裁決案件應當根據事實,而不是所涉及的物件。在作出裁決時,偏待人的現象實在是太普遍了。徇私情,偏袒有可能有回報的人,這樣的審判既不公正,也不能帶來上天的福氣。天上的主宰是不偏待人的(申10:17;行10:34;羅2:11;加2:6;弗6:9;彼前1:17)。跟隨祂的人也應當像祂。奉承和偏待有錢有勢的人,藐視和欺騙貧窮卑微的人,是先知書後來經常斥責以色列領導人的嚴重罪行之一。

         也不受賄賂。天國的公正不是用來交易的,但是人間的司法往往並非如此。裁決經常受禮物的影響。送禮常常出於不正當的動機,希望得到回報。賄賂不一定都是銀子金子。許多負有重任的人因接受一些表面上無礙的禮品而被拖下了水。每個人負有裁決職責的人都必須保持警惕,不要讓任何形式的禮物,影響他所作的決定。

 

【代下十九8「約沙法從利未人和祭司,並以色列族長中派定人,在耶路撒冷為耶和華判斷,聽民間的爭訟,就回耶路撒冷去了。」

   〔呂振中譯〕約沙法也在耶路撒冷從利未人和祭司跟以色列人父系族長中設立了人為永恆主施行判斷,解決爭訟;他們駐在耶路撒冷〔傳統:他們就回耶路撒冷去〕。

   〔暫編註解〕“為耶和華判斷”。律法所涵蓋的事情。“爭訟”。民事案件。

       「就回耶路撒冷去了」:大抵指約沙法出巡各地,設立各城的審判官(4) 後返回耶京;或有古卷作「他們駐在耶路撒冷」,「他們」指耶京的審判官。

         在耶路撒冷。在首都設立了高等法院或上訴法庭(見第5節注釋)。

         從利未人。大衛曾任命六千名利未人擔任官長和士師(代上23:4)。摩西也曾下令讓祭司和利未人擔任法官(申17:8 9)。

         族長。是家族的首領(見申1:15-17)。他們的年齡和經驗有助於作出公正智慧的決定。

         回耶路撒冷去了。改變一個母音,這句就成了“他們住在耶路撒冷”。七十士譯本的變動更大,譯為“審判耶路撒冷的居民”。這裡的法庭是設在國家首都的高級法院,負責審判宗教和民事案件。

         19:8  約法沙斷事與選取領袖的原則,為全國建立了怎樣的價值觀?我是否也持守?約沙法派祭司和利未人,協助處理民事的法律爭訟。好幾百年以前,摩西曾揀選才德忠信的人,協助審判百姓的爭執(參出18:21-22)。出色的首領,顯然是恆常敬畏神之人。有本領的領導會完成工作;忠心的領導人則一定按照神的方式,又依照祂的時間把工作完成。他們恭敬地把神的智慧傳給未來的領袖,在全民之中建立屬神的價值觀。

 

【代下十九811 利未人和祭司的角色】王國分裂以後,北國很多利未人和祭司都與耶路撒冷和南方的聖所隔絕。約沙法下令利未人、祭司,和家族的族長在耶路撒冷接任審判官的工作(即:審判訴訟)。利未人基本上是法庭的官吏,負責執行法院的判決。(見:申十八68的注釋)。祭司和審判官的角色往往重迭,因為神諭經常是斷案的方法。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憑觀兆作出判決。原告必須諮詢專職宗教之人(申十七9的祭司利未人),尋求神明判語是他們所提供的服務之一。首都耶路撒冷進行訴訟的人,很多都需要這一類的説明,在此設立利未司法系統是很合理的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代下十九9「約沙法囑咐他們說:“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

   〔暫編註解〕囑咐他們說。約沙法非常關心執法的公正。他盡可能讓新法官瞭解他們所擔負的嚴肅職責,鼓勵他們在履行崇高的使命要絕對公正,無可指責。

       敬畏耶和華。參第7節和撒下23:3

 

【代下十九10「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

   〔暫編註解〕“為流血”。謀殺案件。

       若有爭訟的事。即從國內其他城市上呈到耶路撒冷中央法院的案件。由此可見,這個首都的法庭是最高上訴法庭(見第8節注釋)。

         為流血。即殺人案件(見申17:819:4-13;出21:12-1522:2;民35:11-33)。

         犯律法、誡命。即有關希伯來法典各種律法和規章在解釋和運用方面的疑問。

         警戒他們。約沙法告誡法官們要敬畏神,全心全意地忠誠服務(第6 7 9節)。他告誡他們;他們也必須告誡到他們面前來的百姓不要犯罪,以致給民族帶來懲罰。

 

【代下十九11「凡屬耶和華的事,有大祭司亞瑪利雅管理你們;凡屬王的事,有猶大支派的族長以實瑪利的兒子西巴第雅管理你們;在你們面前有利未人作官長。你們應當壯膽辦事,願耶和華與善人同在。”」

   〔暫編註解〕宗教事務由大祭司主持,民政由族長管治,利未人擔任次要官職。

       “亞瑪利雅”擔任首席法官,審理與律法有關的事情,而“西巴第雅”負責處理民事的訴訟。

         「亞瑪利雅」:即「亞撒利雅」。

         「屬王的事」:包括服兵役、課稅等事宜。

         亞瑪利雅。據代上6:8-11,亞瑪利雅是大衛時代的大祭司撒督以後的第五任(撒下17:15)。約沙法是大衛以後的第五位國王,所以這兩處指的是同一個亞瑪利雅。

         凡屬耶和華的事。大祭司自然是高等法院中處理宗教案件的最高首長。

         凡屬王的事。西巴第雅是高等法院中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首長。

         與善人同在。約沙法表示相信,神會與那些忠於祂並公正服務的人同在。最後一句乃是祝福或祈願。

 

【代下十九11 行政架構】耶路撒冷的法庭是由利未人、祭司、族長、審判官組成,與第二十二王朝(主前十至八世紀)的埃及政府有若干對應之處。——《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思想問題(第19 20章)】

 1 約沙法統治初期,仍繼續先王亞撒的政策,加強城鎮的防禦工程,以對抗以色列國(17:1-2), 但是後來卻透過婚姻關係與以色列國媾和(18:1; 21:6)這與亞哈結盟的事如何受到神的斥責?見19:2; 20:37。昔日神禁止羅波安與北國爭戰(11:4),如今卻不喜悅南北二國和親、合作,你從中可找出什麽原則?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的交往、合作又應根據什麽原則?參羅12:18; 林前5:9-11; 林後6:14-16; 西4:5等。

 2 試從17:3-4 6-9; 19:3-11,綜合在國內宗教和民事改革上,約沙法本人所作的,和他指派人所作的事。這對他的行政手法有何提示?他囑咐兩批審判官在對神、對人、對事上應有什麽認識和態度?這給你什麽榜樣?

 3 約沙法面對敵人時有何反應?這給你什麽提示?

 4 約沙法在禱告中(20:5-13),a 如何形容耶和華神(6)?b 根據那三樣理由求神聽他的禱告(7 8-9 10-11)?c 求些什麽(12)?他的禱告給我們什麽榜樣?

 5 廿章多次形容犯境的敵人為「大軍」,試將這些經文找出,並以此將整件事分段。這給你什麽幫助?

 6 試從廿章中列出百姓稱頌神的場合,這過程給你什麽鼓舞?

 ──《串珠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聖經註釋》․《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靈修版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