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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希米记第五章拾穗

 

【尼五1】「百姓和他们的妻大大呼号,埋怨他们的弟兄犹大人。」

   〔暂编注解〕呼号出于极深的悲痛。发出哀怨的是百姓中的穷人,被指控的他们富裕的弟兄(见王下24:14)。

         1∼5 我们不能确定本章的事件发生在建造城墙期间(当时正常的收入必受到影响),还是较后期(第7节的招聚大会和第14节可能暗示较后期——第16节却暗示那是修筑城墙期间)。没有田地的人缺乏粮食(2节);地主因饥荒而被迫典押田产(3节);他们又因纳税给波斯人而必须向外借贷。这些存在的问题因修筑城墙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而加剧和爆发。关于高利贷和奴隶制度,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至6节、二十二章25至27节、利未记二十五章35至46节和申命记二十四章10至13节的脚注。

         1~13抵御外敌的措施刚安排妥,内部又发生了问题。本节至13节所记的民间贫困现象与建城无关(建城只用了52天),但尼希米不准工人离开耶城(四22),可能加剧了某些农家的困苦。

         饥荒造成粮食短缺(3节),因而粮价飞涨。有的人为了活命,被迫抵押土地、房屋或者鬻儿换粮。有的因须缴交赋税,债抬高筑(4节)。抵押了的田地、房屋,因债项未依时清还,有的已为债主取去,儿女作人仆婢,自己也无自由。越来越少人能到城里建城墙,怨声随之而起:同是人,同属一个民族,何以有的为奴,有的作主人?

         尼希米置身危局,处理极有分寸。他晓谕债户归还抵押了的田地与房屋(11节),甚至劝他们把债项一笔勾销;后来且订立了法规,要民遵守(十32)。

         本章内容从以上1章的记载岔开 , 提到犹大的富者剥削穷人。当时的贫穷情况可能早已存在,而尼希米动员修城的行动使情况恶化,因为穷人协助修建而无暇种植,引致粮食缺乏,他们又无法缴税,负债累累,只有把产业给别人作抵押,儿女们也给了别人作仆婢。

         不知本章所描写的一些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它们不都发生在修造城墙期间,因为第14节所记录的是尼希米当省长十二年末的事。最多只能确定第1-13节发生在修筑城墙期间。修筑城墙的无偿劳动的确会使许多人失去正常的生计。但另一方面,这项工程很快完成了,不会导致本章所描述的严重经济困境。本文并没有暗示困境与修造城墙的工程有关。哀怨的根源要深得多,而且已发展很久了,到修造城墙的时候形成了危机。在第14-19节,尼希米记录了他当犹大省长期间的个人行为(见王下12:3-14)。

 

【尼五1∼5】我们不能确定本章的事件发生在建造城墙期间(当时正常的收入必受到影响),还是较后期(第7节的招聚大会和第14节可能暗示较后期——第16节却暗示那是修筑城墙期间)。没有田地的人缺乏粮食(2节);地主因饥荒而被迫典押田产(3节);他们又因纳税给波斯人而必须向外借贷。这些存在的问题因修筑城墙所带来的经济压力而加剧和爆发。关于高利贷和奴隶制度,参看出埃及记二十一章1至6节、二十二章25至27节、利未记二十五章35至46节和申命记二十四章10至13节的脚注。──《雷氏研读本》

 

【尼五2】「有的说:『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要去得粮食度命;』」

   〔暂编注解〕这是第一类的债户,没有田地,为了取得生活所需,将儿女卖给人为奴婢。

         发出哀怨的,首先的家庭人口多的人。多子多孙带所来的,并不是东方人一般所认为的福气,而是重担和深深的困惑。

 

【尼五3】「有的说:『我们典了田地、葡萄园、房屋,要得粮食充饥;』」

   〔暂编注解〕这是第二类的债户,他们有田地、房屋,但因粮食歉收,被迫抵押换取现款。大麦在四、五月间收割,小麦在五至六月间收割,而造城墙则在八、九月,饥馑的阴影笼罩乡间,影响建造工程。

         得粮食。七十士译本为“给我们粮食”。他们所要的,不是白白的赠予,而是希望改变导致他们困境的经济格局。

         充饥。一些人要求救济,因为已经过去的饥荒迫使他们典了自己的田地、葡萄园和房子。哀怨的人属于住在城外,曾经拥有很多产业的人。这种情形类似于赛5:8的描述。土地落入富人手中非不是一件新鲜事。

 

【尼五3∼5 埋怨的性质】这些百姓因为参与重建耶路撒冷的工作,不能生产足够的五谷维生。他们要籴粮充饥,却苦无积蓄,惟有典当地业(田地、葡萄园、房屋)。再者,波斯人显然亦承袭了迦勒底人强征地税的制度。大利乌一世(主前521∼486年在位)更以田地的收成作为课税的对象。以色列和古代近东其他地方,都有父母出卖子女为奴,以满足他们身体上的需要(不致捱饿),希望以后能将他们赎回的例证(见:出二十一2∼6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4】「有的说:『我们已经指��田地、葡萄园,借了钱给王纳税。』」

   〔暂编注解〕和波斯的其他省份一样,犹大每年都要纳税,部分是金钱,部分是实物。在正常的年代,这个负担似乎并不沉重,但是在贫乏的年代里,收税者的出现往往带来很大的不幸。为了缴税,他们欠下了债务,又无法偿还。

         4∼5第三类债户是为了缴付赋税而把田地、葡萄园等抵押,借款偿付。缴税急如星火,清付之后,已无余钱,也迫得卖儿鬻女。

 

【尼五5】「我们的身体与我们弟兄的身体一样;我们的儿女与他们的儿女一般。现在我们将要使儿女作人的仆婢,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我们并无力拯救,因为我们的田地、葡萄园已经归了别人。」

   〔暂编注解〕我们的身体。这些穷人和他们富有的弟兄一样都是人,有着同样的生活需求。他们的儿女和富人的儿女一样,都是父母所珍爱的。

         一些人抱怨家庭人口太多,无法供应他们粮食;另一些人因为饥荒而典当了自己的财产;还有一些人为了缴纳税金不得不去借钱;第四种人落入放高利贷者的手中。他们所遭受的不是外国暴君的压迫,而是同胞的勒索。

         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关于父母出售女儿的合法权利,见出21:7。许多回归者摆脱了巴比伦的囚掳,却落入了兄弟的奴役。后者似乎比前者更难忍受。在巴比伦,家庭尚能保持完整,现在儿女却要从父母手中夺走,成为同族犹太同族的奴隶。

 

【尼五6】「我听见他们呼号说这些话,便甚发怒。」

   〔暂编注解〕重建城垣是为了保障百姓安居乐业,要是民怨沸腾,建城有何用处?尼希米发现社会有此不平现象,比城墙荒废(一3;二17)更令他难受。

         除了牟取利息以外,表面上似乎没有违犯律法的条文(第11节)。百姓所抱怨的也不是这些。出售女儿是依据出21:7。男仆的服役期限于六年(见出2:2注释),如果禧年在第六年结束以前开始,他们就自动得到自由(利25:10;见申15:12注释)。土地也是可以“出售”(租赁)的(利25:14-16),但不是永久性的(利25:10 13)。然而富人即使不是在字句上,也是在精神上违背了律法。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富人有责任帮助贫穷的弟兄,而不应压迫他们(利25:14 17)。尼希米,他的亲戚和随从都是尽量这样做的(尼5:10 15)。可是富人们却乘人之危,牺牲同胞的利益。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尼希米发现这些丧尽天良,肆无忌惮牟取暴利的人,很自然会义愤填膺,怒火满腔。

 

【尼五6~13应付危难】尼希米可以说是一个基督教的领袖人物,领导着一种属神的事工,他面对工作上所遇到的内部危机,他并不躲避面对事实,他立刻招聚大会,纠正错误,使修造城墙的工作得以继续进行。尼希米对付此种局面,表面上看,好像是借着组织和说服,实际上,他是凭着他自己绝对无可指责的生活,让那些营私取利的贵冑、官长,自觉羞愧,无话可答。

   基督的教会从事任何一种荣耀神的工作,她所受的攻击,总是内部纷争比外面进攻更加可怕;而问题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大家容忍某种不合理的生活方式存在的缘故。――Alan Redpath《基督徒胜利的工作――尼希米记的讯息》

 

【尼五7】「我心里筹划,就斥责贵冑和官长说:「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于是我招聚大会攻击他们。」

   〔暂编注解〕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律法禁止向希伯来人牟利,但是准许从外邦人取利(申23:19 20;见出22:25;利25:35注释)。

         我招聚大会。尼希米的责备显然没有什么效果。贵族们没有保证要改变他们的做法。他只好把这件事情向百姓公开,不是依据司法的权限,而是一旦贵族们受到行政首长的公开斥责,就会羞于或害怕继续压迫人。

 

【尼五7 有息贷款】有息贷款是借钱给人时收取利息。但以色列人是禁止向同胞取利的(见:出二十二25;利二十五38;申十五1∼11)。向外国人放债图利却是可以的。巴比伦的汉摩拉比法典(主前十八世纪)虽容许利息,所指的却是商业贷款,这是以色列所无的。在以色列,贷款是济贫方式之一。其目的是说明有需要的同胞,不是说明商人立业营利。──《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8】「我对他们说:『我们尽力赎回我们弟兄,就是卖与外邦的犹大人;你们还要卖弟兄,使我们赎回来吗?』他们就静默不语,无话可答。」

   〔暂编注解〕尼希米曾亲自赎回一些卖了给外邦人为奴的犹太人。

         「卖与外邦的犹大人」:可能是指以前在外地或本处作外邦人奴隶的犹大人。

         “我们”可能指最近回来的人,不是早年回来的人。或指尼希米和他的亲属,而不是富裕的压迫者。指尼希米等人的可能性大一些。他的话的暗示他和具有同心的人赎回了被外邦人奴役的犹太人,给他们自由。他尽自己的财力这样做。

 

【尼五8】尼希米曾亲自赎回一些卖了给外邦人为奴的犹太人。──《雷氏研读本》

 

【尼五9】「我又说:『你们所行的不善!你们行事不当敬畏我们的 神吗?不然,难免我们的仇敌外邦人毁谤我们。』」

   〔暂编注解〕尼希米认为仅仅使贵族们静默不语,感到羞耻还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说服他们改变自己的做法。

 

【尼五10】「我和我的弟兄与仆人也将银钱粮食借给百姓;我们大家都当免去利息。」

   〔暂编注解〕律法要求富人借银钱粮食给穷人(申15:7-11),但不可放高利贷(见出22:25注释)。尼希米遵守了这些规定,现在呼吁别人也这样做。借贷是一种美德,但富人向穷人放高利贷则是罪恶的(见尼5:11注释)。

         10~11 尼希米催促债主把用来抵押的房产交回欠债者,并且免去他们的利息,以至他们可以开始缴还本金。“百分之一”。利率为每月百分之一,或每年百分之十二。

 

【尼五10,11】尼希米催促债主把用来抵押的房产交回欠债者,并且免去他们的利息,以至他们可以开始缴还本金。“百分之一”。利率为每月百分之一,或每年百分之十二。──《雷氏研读本》

 

【尼五11】「如今我劝你们将他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房屋,并向他们所取的银钱、粮食、新酒,和油,百分之一的利息都归还他们。」

   照着权利说,买主理当享得所有权可以取利,但他们为着共同的目标修造城墙,愿牺牲自己统统归还他们。这是舍弃合法的权利,是十字架深的经历。有了十字架深广的度量,才能甘心乐意舍弃合法的权利。

   把利息归还,从属灵意义说,就是赦免他一切亏欠。利息本来像债务一样,你退还了就算是免他的债,赦免他一切亏欠(参太六12)。―― 郑天福《末时见证的恢复》

   〔暂编注解〕学者认为「百分之一的利息」是很低的利率,但假如他们以月利计算,利息就十分重了。事实上摩西的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向同胞索取利息,包括向借贷者直接索取利息,或是从所押田产获得收入。

         归还。尼希米斥责了压榨的行为,说明了相关的原则以后,强烈呼吁采取行动。他要求持有穷兄弟所抵押土地的人,尽快归还原主。

         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的利息是可能的,如同西塞罗时代罗马人的百一息,要理解为按月支付的。与古代东方的惯例相比,每月百分之一算不上高利息。在巴比伦和亚述,银子的利率通常是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粮食是三分之一。来自美索不达米亚泰勒哈拉夫(Tell Halâf)的公元前七世纪文献表明,那个地区银子的年利率是百分之五十,粮食是百分之百。埃及在托勒密时代(公元前最后三个世纪)是百分之十二至二十四。我们只有那段时期的这类方面记录。但犹大的穷人仍不堪利息的重负,尽管与其他国家的利率相比,百分之十二的年利率不能算高的。

 

【尼五11 解决方法】所有因无力还债而被没收的土地如今都无条件归还。在古代近东,没收无力还债之人的财产(包括子女),是很常见的作法。这个案例似乎亦包括收取利息,这些利息都要归还给债务人。──《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2】「众人说:『我们必归还,不再向他们索要,必照你的话行。』我就召了祭司来,叫众人起誓,必照��所应许的而行。」

   〔暂编注解〕我们必归还。尼希米雄辩的呼吁,他对摩西律法原则的重申,以及他自己的榜样,获得了大家的认同。贵族们不仅都同意豁免已收的利息,今后不再收利息,并依照律法借钱物给他们的穷弟兄,而且愿意归还所收的土地和房屋。这是一笔不小的价值。按照律法的规定,他们是可以保留到禧年的。

         起誓。见拉10:5注释。贵族们答应以后,尼希米召集了祭司,并要求债权人发誓:信守他们的承诺。尼希米要祭司们参加,一方面是为了增强起誓的严肃性,就像在上帝面前发誓一样,一方面是为了在必要时证明这个誓约的合法有效性。

 

【尼五13】“我也抖胸前的衣襟”。一个象征性的动作,表示完全拒绝任何违反这协议的人。──《雷氏研读本》

   〔暂编注解〕尼希米要债主发誓归还田地等等之后,还把胸前的衣襟(古人藏钱的地方)抖空,表示凡不依应许行的,神也必将他的一切抖空。许多誓的都说“阿们”,增强了决定的力量。

         “我也抖胸前的衣襟”。一个象征性的动作,表示完全拒绝任何违反这协议的人。

         「衣襟」:原文可能是指有口袋的腰带。

         「抖着胸前的衣襟」:是一种象征的行动,意即抖空一切所有的。

         “衣襟”有时可以装东西。该词只在这里和赛49:22里出现。为了强调承诺的约束力,尼希米做了一个象征性的动作。他先收拢外衣,好象在里面装东西,然后再抖搂出来,发出第13节的咒诅。在古代的国家中,受咒诅的事物是最可怕的。申28:16-44的咒诅也是这样表达的,为了给想要冒犯律法的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刻在亚述和波斯国王墓口的咒诅,是为了吓走将来的盗墓者。古代的契约也以咒诅来保护,避免违犯。尼希米的咒诅是不寻常的,但其目的很清楚。

 

【尼五14】尼希米在担任省长的整整十二年任期期间,并没有象从前的波斯省长那样从百姓收取俸禄或津贴。──《雷氏研读本》

   〔暂编注解〕尼希米在担任省长的整整十二年任期期间,并没有象从前的波斯省长那样从百姓收取俸禄或津贴。

         我奉派。尼希米在这里首次说明他是以犹大省长的身份回来重建耶路撒冷城墙的。正式任命可能要稍晚一些。他的十二年省长任期始于亚达薛西第二十年尼散月(尼2:1),即公元前444年4月2日。结束于亚达薛西第三十二年。按照尼希米的年历,可能始于433年9月25日,终于公元前432年10月13日。然后又被召回到亚达薛西的宫廷(尼13:6)。他可能在这段时期写下了尼5:14-19,也许还有第1-13节和本书其他章节。

         省长的俸禄。他在任职期间,没有向百姓收取作为省长所应享有的正常工资。他还得为自己支付个人的开销。“弟兄”指他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家里的人。

         14~19本节至末节记尼希米怎样牺牲省长应得权益,舒解民间疾苦。百姓本来“服役”甚重(18节),他当省长12年(主前445∼433年),做省长的有权抽税支付个人开支(他以前的省长便是如此);他不但不要“俸禄”,豁免捐税,还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来招待各地来的宾客。

         14-19  清正廉洁:本段是尼希米的自白,是十二年后加上去的。

 

【尼五14 尼希米的省长任期】尼希米在主前四四五至四三三年被任命为省长。这是他第一任的省长任期。部分学者相信隔了一段时间以后,他还有第二次的任期(见十三6∼7)。然而有关尼希米以及他任职省长,却没有现存的经外证据。──《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4 省长的俸禄】波斯的省长和总督一样,不但有权利为王室向百姓征税,也可以课税充实自己的库房。所收的税款是用来支付地方性的工程,以及支持行政机关的运作。粮食和酒则供应给省长及其家人。波斯波利斯出土的同时代以拦文献(「库房文献」)在记录王库的支出时,也反映了这个惯例。──《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 5】“ 四十舍客勒” 即一磅( 0 . 4 5 千克)。──《雷氏研读本》

   〔暂编注解〕“ 四十舍客勒” 即一磅( 0 . 4 5 千克)。

         「以前的省长」:可能是先前撒玛利亚的省长,这些人兼管犹大。

         以前的省长。以前的省长,我们只知道有所罗巴伯。不知以斯拉有没有被任命为省长,或是否担任特别专员。尼希米所指的可能是从所罗巴伯到以斯拉之间五六十年间在犹大省长。

         加重百姓的担子。原文的语气较强。有“压迫”之意。

         每日。有译本为“而后”。大多数注释者认为这是指尼希米的官府每日开销四十舍客勒(按轻舍客勒计算,就是334.8克,或108盎司),而不是每年向每人收取四十舍客勒。

         仆人也辖制。东方官府的家臣和低级官员一般都会利用职权向谋求官方优惠的人勒索高额的费用。特别是在古代,太监和其他内臣往往是专横跋扈的。薛西斯手下的哈曼,提庇留手下的塞扬努斯,革老丢手下的那西塞斯,都是典型的例子。

 

【尼五15 四十舍客勒】上几任的犹大省长虽然有可能是犹大人,本节所指的大概是当地总督所委派的非犹大籍省长。圣经提到的省长,除尼希米以外只有七十年前的所罗巴伯。至于四十舍客勒所指的,究竟是每个百姓每年缴交的数目,还是维持政府运作每日所需的数目,经文却没有说明。无论怎样,这都是一大笔的金钱。考古学家挖掘到一些储物坛子,相信是波斯省长用来收集税款的器皿。部分学者亦相信这时代省长的名字,在印章的戳记中得到保存。──《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6】「并且我�琱葹袕y城墙,并没有置买田地;我的仆人也都聚集在那里做工。」

   十字架如果在人身上作过深的工,就会叫人不求自己的利益。今日的基督教团体不仅是无心要主,贪爱世界,自私自利的基督徒,就是表面爱主热心服事主的信徒也不例外,也常利用敬虔作得利的门路。―― 郑天福《末时见证的恢复》

   〔暂编注解〕我�琱腄C尼希没有压迫百姓,生活费用自负。他和他所供养的仆人还不倦地修建城墙。尼4:10 13 15 17描述了尼希米和他仆人的劳动。

         并没有置买田地。尼希米没有像贵族们那样靠追债而攫取土地(第3 11节),他在当省长期间也没有积攒任何财富。他任职十二年,非但没有发财,反而更穷了。他担负这些责任,意味着个人的牺牲。

 

【尼五17】「除了从四围外邦中来的犹大人以外,有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在我席上吃饭。

   〔暂编注解〕尼希米所做的还不止这一切。他不仅要负担个人的生活开支,还要表现人们对于省长所期望的好客。他每天要供养150名住在耶路撒冷的家长(见尼11:1)。除了这些常客以外,尼希米还招待了从犹大的乡镇和周围国家因事来到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尼希米以这种方式在耶路撒冷生活了十二年。他一定是一个相当富有的人。在尼普尔发掘的“穆拉舒儿子们”的商务文件,证实一些住在巴比伦的犹太人已变得非常富裕。

 

【尼五18】「每日预备一只公牛,六只肥羊,又预备些飞禽;每十日一次,多预备各样的酒。虽然如此,我并不要省长的俸禄,因为百姓服役甚重。」

   〔暂编注解〕尼希米为全体百姓树立一个无私的榜样。

         飞禽。虽然《旧约》从未明确地提到家鸡,但它们当时在巴勒斯坦的存在,已为1932年在泰勒拿什比(Tell en-Nasbeh)所发现的雅撒尼亚印章所证实。印章的画面是一只斗鸡。埃及最早提到家鸡,是公元前十五世纪的图特摩斯三世时代。那是从叙利亚(亚兰)引进尼罗河国家的。鸽子和鹅可能也包括在“飞禽”的范围内。

         省长的俸禄。见第14节注释。

 

【尼五18】尼希米为全体百姓树立一个无私的榜样。──《雷氏研读本》

 

【尼五18 每日的供应】每日供给一百五十名犹大官员的食物,大概是他们俸禄的一部分。尼希米和其他省长一样,都是必须定期招待本地官员和外邦显要。开支这么大,而他竟然没有课税来补偿自己库房的所需,是更加令人诧异的一点。──《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五19】「我的神啊,求你记念我为这百姓所行的一切事,施恩与我。」

   〔暂编注解〕尼希米敬畏神(15节),了解百姓的艰难(18节),他为百姓做了不少事,现在谦卑求怜悯人的神纪念这些事,照他应得的施恩给他。只有公正的神信实可靠。他后来求神纪念参巴拉和多比雅所行的事(六14),也是请求神作出公正的惩罚。

         尼希米最后献上了赋有他自己特色的祈祷(见尼6:14;13:22 31)。

 

【思想问题(第5章)】

 1 十七世纪著名牧师亨利马太曾说:「有些人有财产但却没有子女承受;有些人有子女却没有财产承受。那些两样都有的人理应谢恩;那些两样皆无的则较容易满足。至于那些子女多,物业少的,则应全心依赖上帝的供应和应许 ...... 」本章1-5节所记的问题对当时犹大人的心灵有何影响?这是否你今日所处社会的写照?

 2 旧约中有讨论借贷的问题吗?参申23:19-20。就律法而言,当时犹大人问同胞收取利息是否已抵触了律法呢?参出22:25。照人之常理,收取利息能否构成一项罪行呢?圣经的法律和社会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3 箴言的作者说过:「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由此看来,他是否和尼希米一样直接指斥借贷的赚钱手法?基督徒今日可否经营「以本赚利」的生意?

 3 尼希米本人也有借钱粮给百姓,为何他要大力指责其他人的行径呢?参4-5节。他在众人面前指责借贷之事表现他那一种堪当领袖的气质?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参考书目: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圣经注释》․《串珠圣经注释》․《SDA圣经注释》․蔡哲民《查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