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希米记第十章拾穗
【尼十1】「签名的是哈迦利亚的儿子、省长尼希米和西底家。」
〔暂编注解〕省长。系波斯官员(见拉2:63注释)。尼希米的影响无疑隐藏在上一章利未人长篇讲论的背后。现在所要签的约,在属灵上可能就出于他的指导。他带头首先在档上签名。
西底家。可能是一位高级官员。但其他情况不详。根据与拉4:9
17的对照,他可能是省长的秘书。
「签名的」:应该翻译为「盖印的」。
「西底家」:可能是省长尼希米的书记,一般的正式文件,书记的签名会紧随于领导人之后。
1~27本节至27节为立约签名者的名单,表明9章所作的认罪祷告是全民一致的,全体在此立誓,遵守与神所立之约,与外邦人断绝关系(29∼30节)名单中一共有84个人,包括尼希米在内,称他为“省长“,且为第一个签名的人。继尼希米之后是西底家(又名撒督),此人可能是记录此事的书记,所有祭司的家族首领,从大祭司西莱雅家(可能由现任大祭司以利亚实代表)开始。
【尼十2】「祭司:西莱雅、亚撒利雅、耶利米、」
〔暂编注解〕排在尼希米和他的秘书后面的是二十一位“祭司”(第2节)。大祭司西莱雅自然排在最前面。在二十一个名字中,有十五位是在尼12:2-7里随耶书亚和所罗巴伯从巴比伦回来的祭司长,并在尼12:12-21里为祭司家庭的族长。这二十一个人签约,显然是代表他们各自的家族和班次(见尼12:1-47;路1:5注释)。
「西莱雅」:大祭司和以斯拉都来自这个家族( 拉 7:1-5 ),所以这份名单中没有以斯拉的名字。
2∼8这里列出的人名有一半再见于十二1∼7.
2~8这里的名单,几乎全部与 12:1-7 12:12-21 一样。这二十一个名字是家族或族长的名字。这些祭司应该是代表他们的族长或家族盖印。
【尼十3】「巴施户珥、亚玛利雅、玛基雅、」
【尼十4】「哈突、示巴尼、玛鹿、」
〔暂编注解〕「哈突」:从 12:2 看来,他应该是祭司中的族长。
【尼十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亚、」
【尼十6】「但以理、近顿、巴录、」
【尼十7】「米书兰、亚比雅、米雅民、」
【尼十8】「玛西亚、璧该、示玛雅。」
【尼十9】「又有利未人,就是亚散尼的儿子耶书亚、希拿达的子孙宾内、甲篾,」
〔暂编注解〕耶书亚,宾内和甲篾代表随所罗巴伯回来的三个利未人的主要家族(见拉2:40;拉3:9;尼7:43;尼9:4
5等)。在这里,宾内似乎插到甲篾前面排在第二。在剩下的名单中,哈沙比雅和示利比代表随以斯拉回归的家族(拉8:18
19)。其余的名字也可能代表家族。
「宾内」:又称「巴尼」 8:7 9:4-5 ,曾修葺两道城墙 3:18 。以斯拉向百姓宣读律法书时,他教导他们明白律法 8:7 ;团体认罪当天,他是带领群众认罪的领袖之一 9:4-5 。
「甲篾」:和耶书亚、宾内在团体认罪当天是同工,这三人的名字分别列在带领祷告与称颂的名单上 9:4-5 。
9∼13大部分人名见于八7和九4∼5的名单中。
9~13这些名字中,有些是古老的家族名字,有些则是当代的人名。
【尼十10】「还有他们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莱雅、哈难、」
【尼十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尼十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暂编注解〕「示利比」:跟以斯拉一起回归拉 8:18 ,宣读律法书时与以斯拉一起同工,在名单上排名第三 8:7 ,和上文提到的耶书亚、宾内、甲篾与下面提到的示利比,在团体认罪当天都是带领祷告与称颂的领袖。
【尼十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尼十14】「又有民的首领,就是巴录、巴哈摩押、以拦、萨土、巴尼、」
〔暂编注解〕从第14节到第20节的抹比押,是随所罗巴伯回来的平民家族(拉2:3-30;尼7:8-33);前十八个是人名,其中亚特和希西家(17节)应该用连字号连起来,因为显然是指“希西家的子孙亚特”。见拉2:16和尼7:21。后三个是地名:尼拜(第19节)就是尼波(尼7:33);抹比押(第20节)就是末必(拉2:30);还有亚拿突。剩下的(从米书兰到巴拿,尼10:20-27)要么是这些家族不同家庭的家长,要么是便雅悯和犹大一些小镇的长老。拉2章家族的名单没有全部列出。有些可能已经消失,但这些年间显然也增加了新的家族。
14∼27几乎有一半的人名见于七6∼63和《以斯拉记》二1∼61的名单中。
14~27这里的名单,主要也是以家族著名的祖先之名为记录。前二十一个名字与 拉 2:3-30 的名单相似。 10:20-27 的其他名字散见于尼希米记第三章 ( 尼 3 ) 的建城墙工匠名单之中。
【尼十15】「布尼、押甲、比拜、」
【尼十16】「亚多尼雅、比革瓦伊、亚丁、」
【尼十17】「亚特、希西家、押朔、」
【尼十18】「荷第雅、哈顺、比赛、」
【尼十19】「哈拉、亚拿突、尼拜、」
【尼十20】「抹比押、米书兰、希悉、」
〔暂编注解〕「希悉」:字义是「猪」的意思。
【尼十21】「米示萨别、撒督、押杜亚、」
【尼十22】「毗拉提、哈难、亚奈雅、」
【尼十23】「何细亚、哈拿尼雅、哈述、」
【尼十24】「哈罗黑、毗利哈、朔百、」
【尼十25】「利宏、哈沙拿、玛西雅、」
〔暂编注解〕「玛西雅」:与以斯拉站在木台上诵读律法书 8:4 ,他的儿子参与修造城墙 3:23 。
【尼十26】「亚希雅、哈难、亚难、」
【尼十27】「玛鹿、哈琳、巴拿。」
【尼十28】「其余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门的、歌唱的、尼提宁,和一切离绝邻邦居民归服 神律法的,并他们的妻子、儿女,凡有知识能明白的,」
〔暂编注解〕“尼提宁”。参看以斯拉记二章43节的脚注。
其余的民。列举的阶层和拉2:70一样,没有缺一类,说明整个民族一致同意约书的条款。
一切离绝邻邦居民归服上帝律法的。指离开留在被掳之地的以色列人,加了新的群体的人(见拉6:21注释)。
凡有知识能明白的。有意思的是,女人和少年也在约书上签了名。这不符合东方惯例。所有已能明白约书意义的人,都被准许参加这神圣的仪式。不可能像一些注释者所认为的那样,只包括受过教育的人。
「守门的、歌唱的」:过去都算在利未人之内,但回归以后自成一种组别。
「邻邦居民」:指「迦南地的居民」。
「凡有知识能明白的」:显出以色列人非常重视百姓对律法的内涵之理解。
这些人是用他们能够使用最强烈的保证方式--「公开发誓」,来表达他们的心愿。当然,人是软弱的,许多解经书提到
13:7-30 又记载了以色列人的堕落,但这时他们应该是真心希望遵守律法的。
28-31 与外邦人断绝往来:不与外邦人通婚,并严守安息日和安息年。
【尼十28】“尼提宁”。参看以斯拉记二章43节的脚注。──《雷氏研读本》
【尼十29】“咒”。违反要遵守神律法的誓言所带来的惩罚。──《雷氏研读本》
〔暂编注解〕“咒”。违反要遵守神律法的誓言所带来的惩罚。
都随从。百姓对签名的领导者表示支持。他们以这种方式赞同和认可这些人所做的事。
发咒。宣读的律法可能包括申27章和28章的咒诅和祝福。每次重申上帝和祂的子民的圣约时,百姓可能都要宣誓(见申29:12;王下23:3)。
祂仆人。这个称呼单属于摩西。上帝称呼他为“我的仆人摩西,他是在我家尽忠的”(民12:7)。从那时起,这就成了他的特殊称号(见书1:2;书8:31
33;代上6:49;代下24:9;但9:11;来3:5)。
「发咒」:立约双方起誓,毁约者要按誓约规定的受罚,天打雷劈。创 26:28 亚比米勒与以撒立约时,「起誓」一词就是同一个字。
「发咒起誓」:因为这些人没有章可以盖(当时只有有地位的人才有印章),所以就用发誓代替。
【尼十30】「并不将我们的女儿嫁给这地的居民,也不为我们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
〔暂编注解〕显然以斯拉所进行的改革(拉9
10章)没有得到延续(见尼13:23注释)。
禁止异族通婚的理由是「宗教不同」而不是民族主义。百姓们将律法的规定读成「不可与这地的居民通婚」而非「与迦南地的原居民通婚」,是为了抓住整个律法的本意:维持信仰的纯正。
摩西以前的时代并未禁止与外邦女子通婚,就连信心伟人也有娶外邦女子的例子,如亚伯兰 创 16:3 、约瑟 创 41:45 、摩西 出 2:21 民 12:1 。
30∼39 众民同意(1)不与外邦人通婚(参看申七3
4的脚注)(2)在安息日和圣日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参看出二○8∼11;摩八5的脚注)(3)守安息年(参看出二三10
11的脚注)(4)支付圣殿的开支。
【尼十30 内族通婚的条款】这条款的法律背景可见于以斯拉记九1∼2。摩西五经的律法一直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女子结婚(见:申七3的注释)。如今以色列人与四周的列国混杂,因而被他们的宗教行为所污染。古代近东社会都普遍有只与本族之人(内族通婚)结婚,或与友善的民族和亲的习惯。以色列人亦受命在他们的「属灵宗族」(即崇拜耶和华的人)之内通婚。但这时代在属灵的一致性以外尚有另一个问题。拣选和盟约使土地的产权平添了神学上的意义。与外族通婚是能够危害土地拥有权的因素之一,随之受影响的包括了盟约上的益处。伊里芬丁文献(与以斯拉、尼希米相隔不及五十年的犹太文献)描述土地重新分配,家族失去土地,是外族女子嫁入犹太家庭,得以承受产业的结果。──《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0∼39】众民同意(1)不与外邦人通婚(参看申七3
4的脚注)(2)在安息日和圣日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参看出二○8∼11;摩八5的脚注)(3)守安息年(参看出二三10
11的脚注)(4)支付圣殿的开支。──《雷氏研读本》
【尼十31】「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么圣日,带了货物或粮食来卖给我们,我们必不买。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种,凡欠我们债的必不追讨。」
〔暂编注解〕在安息日。第四诫虽然没有明显提到禁止经商,但含有这样的意思,所以当然包括在这一日的规范里。摩8:5,赛58:13和耶17:19-27里都表达了这方面的禁令。关于犹太人每周守安息日的最早圣经外证据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埃及厄勒番丁岛。在陶片上提到了安息日。这是一些用作普通书写材料的陶瓷碎片。
圣日。百姓决心不在安息日或其他任何圣日从事商业活动。
第七年必不耕种。这里简述了安息年的律法(出23:10
11)。依据律法这一年土地要休耕。在列王时代这条律法经常被忽略,构成了囚掳之罚罪孽之一(代下36:21)。回来以后看来又违背了这条律法。
欠我们债。见尼5:12-13注释。
31∼33这几条可能是尼希米为了匡正十三15∼22所记犹太人作的恶事而立的定例。
这种年捐乃供圣殿每日献早、晚祭及其他支出之用。古时以色列男丁的捐额为半舍客勒(出三十13∼14),新定捐额较少,当为依照实际需要和百姓经济能力来决定,凡年满二十岁的男丁都有捐献义务。
【尼十31 安息日的规例】安息日的规例禁止以色列人在一星期的第七日执行业务。开始时这主要是指农务和畜牧的工作。到王国时代以色列发展商业经济时,禁令亦加诸贸易的业务上,售货归入遭禁之列。如今在被掳归回时代提出的问题,是向不受禁令约束的人(外籍商贾)购物,在安息日是否可行?理由是买东西算不上是执行一己的业务,这一点仍有商榷的余地。然而社群的领袖将安息日的禁令延伸,将买、卖都包括在内。──《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1 第七年的规例】本节中的「第七年」很可能是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申命记十五1∼3所讨论的安息年和豁免年(其讨论,见该处经文的注释)。按照学者的臆测,尼希米可能是将两者合而为一,甚至加以管制,好使所有人都同时奉行两者。此举肯定能使这法律更易于执行。──《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2】「我们又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银一舍客勒三分之一,为我们神殿的使用,」
〔暂编注解〕三分之一舍客勒的税款显示他们重新遵守早期的命令(虽然金额比从前为少;参看出三○11∼16的脚注)。从降低税率可见,当时百姓确实十分贫穷。
一舍客勒三分之一。没有说由谁做出这样的奉献,来维持圣殿的工作。这是众所周知的惯例,显然是恢复了摩西的规定(出30:13),即每一个20岁以上的人,都要向上帝奉献半舍客勒的银子。在基督的时代,依然要求作这样的奉献(太17:24)。考虑百姓中有很多穷人,这个税降到每人三分之一舍客勒。中世纪著名的犹太解经家.伊本以斯拉认为,三分之一舍客勒是加在依法缴纳的半舍客勒之上,这是与本文不符的。
为我们上帝殿使用。不是用于圣殿的建造和修复,而是为了维持圣殿的正常工作。据33节,这个税是用来提供陈设饼,常献的素祭和燔祭(民28:3-8),以及安息日,月朔(民28:9-15)和其他节日的祭物(民28:16-29:40)。
32-33 为圣殿需用奉献:三分之一舍客勒比原定的为少(参串),可能是因为当时百姓经济拮据之故。
【尼十32】三分之一舍客勒的税款显示他们重新遵守早期的命令(虽然金额比从前为少;参看出三○11∼16的脚注)。从降低税率可见,当时百姓确实十分贫穷。──《雷氏研读本》
【尼十32∼33 殿税】每年收取用以维修圣殿的税,本来是不存在的。出埃及记三十13指定要在人口统计之时,缴纳半舍客勒给圣殿,但这是不同一回事。波斯王大利乌一世和亚达薛西一世虽然都承诺资助圣殿的建筑(见:拉六9∼10,七21∼24),却没有捐增运作的经费(惟:拉七21∼22,亦可能是指继续的援助)。钱币在大利乌和亚哈随鲁年间成为经济的标准。货币贸易在这期间成形,圣殿的运作亦因而需要金钱上的支持。本段三分之一舍客勒大概是对照当时波斯帝国货币系统的数额。当时波斯帝国的基本货币是达利克,重八又五分之二克,价值与巴比伦的舍客勒相等。亚兰的朱兹(zuz)币值是它的一半,相等于希腊的德拉克马。然而以色列的舍客勒长久以来都是十一又五分之二克(与亚述的舍客勒相同);此外,还有王室舍客勒(乌加列文献称之为「重」舍客勒),按照出土的例证其重量是十二又二分之一至十二又五分之四克。因此重量是四又五分之一克的朱兹,大约就等于传统王室舍客勒的三分之一。──《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3】「就是为陈设饼、常献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节期所献的与圣物,并以色列人的赎罪祭,以及我们 神殿里一切的费用。」
〔暂编注解〕“陈设饼”用细面粉烤成,每安息日摆在耶和华面前,一共十二个(利二十四5∼9)。
可能指“摇祭”和“平安祭”(利23:10
17
19),因为这些是“献与耶和华归给祭司的”(利23:20)。这个税还包括民28:15
22
30;29:5
11
16
19所规定的赎罪祭,及其他必要费用。设立这样的税并不一定意味着亚达薛西的谕旨所承诺的拨款已经停止(拉7:20-22),会众需要用自己的财力来支付费用。除了国王的拨款以外,现在需要满足圣殿增加了的需求。
【尼十34】“献祭的柴”。需要保持坛上的火不灭(利六12)。──《雷氏研读本》
〔暂编注解〕祭坛上的火要终年不熄(参利六12),供献早、晚祭等之用,故需要大量木柴。但这是首次,列为经常奉献项目,可能圣殿财政状况不及从前,故硬性规定由各族抽签决定,轮流供奉。
《犹太律法遗传集》列有祭坛用柴规定,除葡萄藤与橄榄树外,任何木柴都可以。
“献祭的柴”。需要保持坛上的火不灭(利六12)。
摩西的律法只规定在坛上要不断地烧柴,每天早晨祭司要添柴(利6:12
13),但没有提到木柴的来源。这个圣约要会众提供必要的柴火,由各个家族轮流负责,其顺序由抽签来决定。据约瑟弗斯说(《战争史》ii.17.6),一年所需的木柴须在一个规定的日子奉上,那就是五月十四日。这一日要守为节日,叫做“献柴日”。
【尼十34 供应木柴】在王国时代圣殿有足够的员工,来收集所需的木柴。劈柴是约书亚记九27分派给基遍人的职务之一。但这个时代圣殿人手严重缺乏,因此需要设法另觅木柴来源。──《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5 初熟的土产】把「初熟果子」(牲口、农作、人丁)献给神明是基于丰饶崇拜的宗教原则。远古以来的假定,是神明创造各种各样的生命,并且要求收取农作物和人畜母腹的初熟果子,作为回报。以色列的信仰消除了这部分,容许将部分牲口和人类的全部长子赎回(出十三11∼13:民十八14∼15)。此外,献上初熟果子也可能有政治上的用途。亚述王西拿基立(主前705∼681年)的年表记载,他命令被征服的民族将羊、酒、枣的初熟之祭,献给亚述的神明。在以色列农作物的收获传统上是祭司供养的一部分。民数记十八12∼13具体提到五谷、酒、油,本节更将果树的收成包括在内。──《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5】「又定每年将我们地上初熟的土产和各样树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华的殿里。」
〔暂编注解〕“初熟的土产”和“初熟的果子”用以供养祭司和利未人(民十八13;申二十六1∼11)。
关于土地的出产,见出23:19;34:26;申26:2;关于水果,见利19:23。
35∼39本节至39节是关于百姓实物奉献的定例,供圣殿献祭及祭司和利未人生活所需,其中大部分已见摩西五经。最显著的不同处是着重条例的全面遵守,因为百姓过去长久疏忽应尽的本分(十三10
31)。另一特色为利未人收什一奉献时须有祭司在旁。这是因为利未人须从收入中提出十分之一给祭司(民十八26),祭司有权知道利未人的实际收入。
【尼十36】「又照律法上所写的,将我们头胎的儿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们 神的殿,交给我们 神殿里供职的祭司,」
〔暂编注解〕奉献“头胎的儿子”:看《出埃及记》十三13及注。
要按祭司的估价赎出来(民18:16),包括不洁净的牲畜(民18:15)。头生的牛羊须献在坛上(民18:17)。
【尼十36 头胎的奉献】人类的儿童和不洁牲畜都要赎回,此举因而为圣殿经费提供了一些现金的入息。有关头生儿子律法的资料,可参看:出埃及记十三1∼3的注释。──《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7 奉给祭司和利未人之物】崇拜者不论是否可吃牺牲的一部分,好几个祭都为祭司提供了食用的机会。巴比伦的惯例亦然。按照他们的规例,君王、祭司,和其他庙宇的人员都可获配给部分的祭物。早至苏美文献,食用分别为圣之物已被视为弥天大罪。在大部分其他古代近东的宗教传统中,百姓亦须用类似的方法维持庙宇。食物虽说是被神明「吃尽」,真正食用的当然是庙宇人员。有关什一奉献的进一步资料,可参看:民数记十八31∼32。──《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尼十37】「并将初熟之麦子所磨的面和举祭、各样树上初熟的果子、新酒与油奉给祭司,收在我们 神殿的库房里,把我们地上所产的十分之一奉给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们一切城邑的土产中,当取十分之一。」
〔暂编注解〕初熟之麦子。见民15:18-21。
举祭。见民15:20;利23:11
17。
库房。圣殿的仓库(见尼13:4
5)。
土产中当取十分之一。许多人似乎忽略了十分之一,结果祭司和利未人无法在圣殿里任职,只好另谋生计(见尼13:10)。人们现在庄严地承诺恢复缴纳十分之一。预言到这个时代的玛拉基也讨论过同样的问题,并提醒人们扣留十分之一的坏处和忠心缴纳的福气(玛3:8-12)。关于在农业经济中支付十分之一的律法,见利27:30。
一切城邑。农产的十分之一似乎不要送交耶路撒冷,而是储藏在原产地等待利未人来提取。不知道这是指专门提供仓库的城市,还是指利未人的城市。
土产。直译为“工作”。
【尼十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时候,亚伦的子孙中,当有一个祭司与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当从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们 神殿的屋子里,收在库房中。」
〔暂编注解〕利未人在收取十分之一的时候,要有一位祭司在场。这不像一些注释者所认为的,是为了保证利未人得到他们的份,而是为了让祭司得到他们的份,就是利未人的十分之一(民18:26)。根据本节经文,十分之一要送交到耶路撒冷,费用由接受者负担。让祭司参与运送工作比较公平。这条规定也是为了保证正确使用圣款。接受和分配十分之一的时候有两等圣职人员的代表在场,可以避免资金的误用。
38~39 关于什一奉献,参看利未记二十七章30至33节和玛拉基书三章8节的脚注。利未人必须在什一奉献里取出十分之一,藉以支持供职之祭司、守门者和歌唱者的生活。
【尼十38,39】关于什一奉献,参看利未记二十七章30至33节和玛拉基书三章8节的脚注。利未人必须在什一奉献里取出十分之一,藉以支持供职之祭司、守门者和歌唱者的生活。──《雷氏研读本》
【尼十39】“不离弃”(忽略)。他们一直忽略神的殿,各人建造自己的家园,却不修建神的殿(该一1∼4)。──《雷氏研读本》
〔暂编注解〕本节综述百姓和利未人给祭司的奉献收存的地方。百姓所献的均为土产(37节),利未人的则为十分之一收入中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6∼29)。这些奉献都存放在“收存圣所器皿的屋子”里,给供职的祭司、守门的和歌唱的生活之用。
百姓若能为圣殿踊跃输将,尽32∼39节所规定的本分,圣殿当可运作自如。
“不离弃”(忽略)。他们一直忽略神的殿,各人建造自己的家园,却不修建神的殿(该一1∼4)。
【思想问题(第10章)】
1 作者为什么记载了禁食与签名立约之后,旋即记载有关婚姻、安息日、金钱奉献等等的问题?9-10两章的记载有什么关连呢?「禁食」这个属灵操练和生活上实际的见证应有什么关系?
2 愿意归服神律法的,除了有祭司、利未人、尼提宁人之外,还包括有什么人呢?参28节下。由此看来,百姓立约是以什么为单位呢?职分?本族外族?家庭?教会的复兴若没有家庭的复兴可行吗?
3 本章30节所针对的是否只是异族通婚的问题而已?参出34:14-17。这对今日信徒有何意义?与未信者缔结婚盟在实际生活上往往会引起什么问题?
4 有一位作者曾用一句话论及安息日,他说:「我们若没有平安、喜乐、满足,就是违背安息日的意义」。你除了理智上了解安息日的目的(见出20:8-11; 申5:12-15)之外,在实际生活上是否可以体验到安息日的意义?
5 教会要得复兴,除了要从家庭开始,建立纯全的婚姻关系之外,信徒也要特别注意那一方面的实践?参32
37节。这样做会否使基督徒大大损失?参玛3:10。
6 奉献给圣殿的事项中(32-38),那一项是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呢?参34节。今日教会中,什么奉献和此处的献柴有相似之处?你有否注重这方面的奉献?
7 据学者的了解,以色列男丁每年献给圣殿的税是每人半舍客勒(参出30:13)。这数目和此处所记的(32)有何不同呢?为什么有此差距?参林后8:12。律法的规定是给人作生活的准则,还是加添人愁苦?
8 本章记载奉献的过程中(参32-38),特别强调供职人员的收益。他们的供职应有什么赏赐?你是否以同样态度对待教会中的全职人员呢?
──《串珠圣经注释》
暂编注解参考书目: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圣经注释》․《串珠圣经注释》․《SDA圣经注释》․蔡哲民《查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