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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记第八章拾穗

 

【斯八1当日,亚哈随鲁王把犹大人仇敌哈曼的家产赐给王后以斯帖。末底改也来到王面前,因为以斯帖已经告诉王末底改是她的亲属。

  〔暂编注解〕犹太人的死敌已除,但还有一个死结未解,这便是王已颁发全国在亚达月十三日剪除犹太人的诏令。成命不能收回,解决的办法是由王另颁新诏,准许犹太人自卫。请求颁旨的事又落到以斯帖身上。

         “哈曼的家产”依例须没收归给王室,但亚哈随鲁王把它赐给了以斯帖。

         「把...哈曼的家产赐给...以斯帖」:罪犯的家产充公归给王室,早已有了先例 王上 21:7-16 ,史学家希罗多德也记载波斯有类似的情况。

         此处王将哈曼的家产赐给以斯帖,可见王对以斯帖的宠爱,和试图为她受苦给予补偿。而王后在 8:2 则将王赐给她之哈曼家产派给末底改,使得末底改有和新职分相称的产业。

         犹大人仇敌。本卷自此对哈曼的称呼(见斯9:10 24)。

         哈曼的家产。罪犯处决之后,财产被国王没收,国王可以随意处置。亚哈随鲁乐意把哈曼的财产都给了以斯帖。哈曼似乎财产很多(见斯3:9注释)。

         来到王面前。末底改被任命取代哈曼成为首相,在国王身边时常侍奉他。

         以斯帖已经告诉。在危机发生以前她显然没有说。现在没有必要再隐藏了,因为末底改已经被公认为国王的恩人(见斯2:21-236:3-11),并且以斯帖为了救同胞已被迫承认自己是个犹太人。

         1-2 哈曼的产业改为以斯帖所有,而末底改得了哈曼先前所拥有的地位和权柄。

 

【斯八1“是她的亲属”。即是她的堂兄和监护人。──《雷氏研读本》

 

【斯1 哈曼遗产赐给以斯帖】希罗多德列举了被王下令处决之人产业被充公的例子。他的另一个案例,更证明了亚哈随鲁这样把财产赐给以斯帖是很有可能的。阿尔泰恩特索取阿默斯特里亲手织成的袍子之后(见五3的注释),亚哈随鲁试图给她整个城市、大量黄金,甚至私人军队,希望能够换回袍子。──《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斯1 波斯记录中的末底改】博尔西帕(Borsippa)出土的一块版片提到一位波斯官员名叫玛尔杜卡(Marduka),有些学者认为他就是末底改。玛尔杜卡是一位会计师,于大利乌的末年至亚哈随鲁初年在世。按考证来自主前五○五至四九九年之间,以拦文的波斯波利斯版片中,这名字经常出现,但在版片之中分别指好几个人。这几个人中究竟有没有一个是未升官之前的末底改,却无法肯定。现存史料之中没有提到有末底改其人,居于本书所述的高位。──《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1~17逢凶化吉】两个谕旨──先前哈曼求王下的谕旨,又用王的戒指盖了印,制定普珥(就是掣签),决定何日为吉,好杀害犹大族人。这时虽然恶人哈曼已死,但他的遗祸仍然存在的;因为用王戒指盖了印的谕旨是不能废除的。那谕旨既仍生效,犹大族人便仍在危险之中,仍有被杀害的可能。故此,以斯帖再要俯伏在王前,流泪哀告,求王除掉哈曼所传的谕旨。王恩准以斯帖并向她伸出金杖,又掷下戒指,准许犹大人在亚达月十三日,聚集保护性命,剪除,杀戳仇敌。

  两个日子──哈曼起先想杀害末底改与犹大人,就占卜制普珥,掣定了亚达月十三日为吉日,可以向犹大人行事;而这日子在犹大人方面就成了凶日、死亡之日,毫无盼望,无人能废除或更改。但听祷告的神扭转了整个局面,反倒使这日成了犹大人吉祥得胜之日,不但可以聚集杀戮仇敌,更可以夺取他们的财产。神若不准许,甚么事也不会临到我们身上,我们所遭遇的都在神的掌握之中。

两个历史──历史是指过去事实的一本忠诚记录。神的子民百姓因犯罪被掳到外邦,写下了惨痛的历史。要是肯谦卑悔改归向神,神必施恩典怜悯、并拯救他们;既改变了历史,犹大人在普珥节日便得以欢呼快乐,杀戳仇敌,夺取财物,大有光荣;在外邦地方写下了一页辉煌的历史。这历史更可贵的是已被列入圣经里面。──《新旧约辅读》

 

【斯八2王摘下自己的戒指,就是从哈曼追回的,给了末底改。以斯帖派末底改管理哈曼的家产。

  〔暂编注解〕原先是王给哈曼的戒指,授权随意对待犹太人和保管答允献给王室的银子(三10);现在这个戒指给了末底改,并获以斯帖许可证管理哈曼的家产。

         王的戒指是授权的根据。

         「王摘下自己的戒指」:可参考 3:10 3:12 ,王指上的戒指通常是用印时用来压在软蜡或泥上,用以确保送出的信件是法定官方文件。此处表明王对末底改的重用,使他成为如同哈曼一样首相的地位。 41:42 法老也摘下戒指给约瑟。

         摘下自己的戒指。这个戒指肯定是从哈曼那里取回来归还亚哈随鲁的。它戒指是王权的标志,上面上刻有国王的印章(见斯3:10注释)。

         派末底改。哈曼的财产被国王没收,交给以斯帖照管(见第1节注释)。但是她不能随便转赠国王交给她以王后的身份掌管的财产。所以以斯帖没有把家产送给末底改,而是派他管理。从实用的意义上来说,这等于是赠送。于是末底改得到了与他首相的新身份相称的住宅。

 

【斯八2哈曼的财产都归给以斯帖,以斯帖派末底改管理这些财产。──《雷氏研读本》

 

【斯八3以斯帖又俯伏在王脚前,流泪哀告,求他除掉亚甲族哈曼害犹大人的恶谋。

  〔暂编注解〕波斯王在筵席上是关切王后的安危,忿而判哈曼死刑,但灭犹大人的命令还未撤销,因此以斯帖必须另一次流泪哀告,请求波斯王推翻以前的命令。

         这与哈曼被杀中间间隔了一段时间,以斯帖也是冒生命危险违例进去见王。

         俯伏在王脚前。表示完全的顺从,而不是敬拜。这是东方的惯例(见斯3:2-5注释)。

         流泪哀告。以斯帖仍不请而来。她向国王恳求是依据他对她个人的感情。

         除掉……的恶谋。即“让恶谋失效”。

         末底改虽然掌握着国王的印章,但是他不敢擅自用它颁发新的谕旨,以撤销国王过去所发的谕旨。

         8:3-6 这一段王和王后的互动,我们可以看到以斯帖非常懂得王的心理,她知道自己所求的是未受邀而主动提起,因此为了避免王的不悦, 8:3 记载她俯伏来到王的脚前迫切地哭着,又巧妙地希望请王废止哈曼的阴谋(刻意不将王牵涉到谕令内,完全没有责备王的口吻),然后陈述要点 8:5-6 ,以表明她的期望。

 

【斯八4王向以斯帖伸出金杖;以斯帖就起来,站在王前,

  〔暂编注解〕亚哈随鲁王第一次伸出金杖(五2),是赦以斯帖违例的死罪;现在伸出金杖,表示悦纳她,愿意允诺所求。

         王以为事情到此应该告一段落,但是他却忽略了王后最关心的并不是末底改的高升或哈曼的消灭,而是犹太人的安危与拯救,因此 8:3 以斯帖「又」在王面前俯伏「说话」,此时王向她再次伸出金杖,可见王对她的友善,或许表明她不需要这样对他说话。

         国王这时伸出金杖,不仅表示对以斯帖的悦纳,而且表示愿意听她的讲述,按照她的意愿办,以消除哈曼的谕旨所造成的恶果。

 

【斯八5说:“亚甲族哈米大他的儿子哈曼设谋传旨,要杀灭在王各省的犹大人。现今王若愿意,我若在王眼前蒙恩,王若以为美,若喜悦我,请王另下旨意,废除哈曼所传的那旨意。

  〔暂编注解〕「废除....那旨意」:其实是废止法律,这是波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过以斯帖委婉的说这是「哈曼传的旨意」,而不用「法律」一词。

         6:8 12 15 也提到玛代王大利乌面临同样的两难困境。解决办法不是废掉原先的谕旨,而是另写一道谕旨加以抵销。

         现今王若愿意。以斯帖在恳求中,把国王的正义感同他对她的感情结合起来,使他无法拒绝。

         废除。即 “取消”。

 

【斯八6我何忍见我本族的人受害?何忍见我同宗的人被灭呢?”

 

  〔暂编注解〕「我何忍见」:原文是「我怎么能看见」。

   以斯帖仍把她的恳求寄于国王对她的个人感情,进而说明她与她同胞密切关系。

 

【斯八7亚哈随鲁王对王后以斯帖和犹大人末底改说:“因哈曼要下手害犹大人,我已将他的家产赐给以斯帖,人也将哈曼挂在木架上。

  〔暂编注解〕亚哈随鲁先让以斯帖和末底改回想他对于犹太人的友好态度,然后提出了一个解决的办法。

 

【斯八8现在你们可以随意奉王的名写谕旨给犹大人,用王的戒指盖印,因为奉王名所写、用王戒指盖印的谕旨,人都不能废除。”

  〔暂编注解〕国王的前一个命令不可以被推翻,因此这个谕旨就是在前一个命令有效的状况下授权给犹大人自卫,让前一个命令无法发生效用。

         随意奉王的名写谕旨。即取消哈曼所写的那个谕旨(见斯3:12)。

         给犹大人。或“涉及犹大人”。这个新的谕旨是要写给犹太人,而不是像哈曼的谕旨那样写给波斯人。

         8-14 按照波斯的规矩,哈曼奉王名用王印章所发出的谕旨是不能废除的(3:12),唯一办法是另发谕旨,准许犹太人武装自卫,使他们不致被灭绝。

 

【斯八814虽然王不能废除先前哈曼所拟的谕旨(比较但六8 12 15),但可发出另一道相反的谕旨。末底改得到王的批准,便发布这样一道谕旨,容许犹太人在哈曼谕旨生效之日,以自卫为理由,杀死攻击他们的人,夺取所有的财为掠物。这道相反的谕旨在主前474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布,并且火速传开去,让犹太人有大概八个月时间作准备防卫。──《雷氏研读本》

 

【斯八9三月,就是西弯月,二十三日,将王的书记召来,按着末底改所吩咐的,用各省的文字、各族的方言,并犹大人的文字方言写谕旨,传给那从印度直到古实一百二十七省的犹大人和总督、省长、首领。

  〔暂编注解〕“三月”为阳历五至六月,消灭犹太人的诏令发出了已两个月,但距离执行期还有八个月。犹太人有充分时间预备自保。

         “一百二十七省的犹大人”:可见犹太人在波斯帝国分布之广,大小省分都有。

         「西弯月」:「三月」的意思,这个时间相当于公历的五、六月。由颁布犹大人灭族的一月十三日到命令取消的三月二十三日,时间过了两个多月。

         「三月...二十三日」:这是亚哈随鲁王在位第十二年,相当于公元前四七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也就是 3:12-13 提到的谕旨颁布后两个月又十天。这段时间可能是因为因为以斯帖的行动不是如一般想象的在第一道谕旨发布后立刻去执行,或者是制订一道可以达到预期效果的谕旨有一定的困难,需要一点时间。

         三月,就是西弯月二十三日。无法确定这是亚哈随鲁第十二年还是第十三年(本书460页;见斯3:7注释,参第12节)。如果第十二年,那个就是公元前474625日;如果是第十三年,那就是公元前473612日。无论怎样,哈曼的谕旨发布已有两个月零十天了,离生效还有八个月零十九天或二十天。

         这是圣经中最长的一节,含有43个希伯来语词语,即192个字母。

         王的书记。国王的谕旨不能更改,这是波斯的惯例,末底改想出了一个办法,取消了哈曼的谕旨,而又不在实际上违背它。他用各种语言颁布了这个谕旨,由皇家的书记员抄写了副本(见斯3:12)。

         8:9-14 3:12-14 平行,仅略有差异,特别强调「犹大人的文字方言」,因为这个谕旨跟犹大人特别有关。这份谕旨的重点是「犹大人可以聚集自卫,保护自己、攻击意图谋杀犹大人的人」。

 

【斯9 年代小注】西弯月二十三日是主前四七四年的六月,距离谕旨颁布只有七十日。──《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斯八10末底改奉亚哈随鲁王的名写谕旨,用王的戒指盖印,交给骑御马、圈快马的驿卒,传到各处。

  〔暂编注解〕奉亚哈随鲁王的名。参斯3:12-15

         御马圈快马。这是英文RSV版的译法。

 

【斯11 谕旨中的对策】由于先前的谕旨不能取消便算,所用的对策是以新谕旨抵消旧谕旨。第一个谕旨撤回帝国对犹大人的保护,并且供应攻打他们的军费。第二个谕旨批准犹大人自组民兵,换言之,是撤回王室对受雇攻打犹大人之人的保障(但经费没有撤回)。王室的支持被抵消,犹大人攻打仇敌便算不上是针对王室的叛乱。哈曼的手下陷于与犹大人相同的境地,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攻击他们的人无需顾虑遭受政府的报复。──《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斯八1112谕旨中,王准各省各城的犹大人在一日之间,十二月,就是亚达月,十三日,聚集保护性命,剪除杀戮灭绝那要攻击犹大人的一切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为掠物。

  〔暂编注解〕君王已发的命令不能收回(但六8 12),憎恨犹太人和企图夺取财物的人,仍可合法进行杀戮。新命令准许犹太人自卫。末底改用王的戒指写的谕旨,内容和三13几乎相同,只是要杀灭的对象换成了“那要攻击犹大人的一切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9章记有犹太人因保护自己性命而杀了不少人的事。

         「十二月...十三日」:相当于公元前四七三年三月七日。

         「和他们的妻子儿女」: 8:12 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认为这边指的是那些攻击他们的人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一种是犹太人可以毁灭那些以武力攻击他们(犹太人)和他们妻子儿女(犹太人的妻子儿女)的人。

         如果我们仔细阅读经文,会发现,所要剪除杀戮灭绝的,是要攻击犹太人的人和其家人,而不是所有波斯人。

         「一日之间」:有了限期,表示杀戮行动受到控制,不至于演变为不可收拾的局面,殃及无辜。

         这段谕旨的报复性文字,是以斯帖记让人难以接受的地方。不过如果我们思考当时的处境,在无法直接废除第一个准许杀犹大人的命令下,要发布怎样的命令才能实质抵消第一个命令呢?恐怕也只有对等报复的命才有办法了。当然,犹大人最后可能是报复过度,这点我们也无需为他们美化,但发布这个对等命令的末底改,大概没有要鼓励报复的意思。

         聚集。就犹太人而言,团结起来就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有人说犹大人在阿达尔月十三日进攻他人,但是没有证据。谕旨只允许他们自卫。

         剪除。参考哈曼谕旨的措辞(斯3:13)。末底改所发布的谕旨,给了犹太人同样的权利,让他们利用机会保护自己。

         。即财产。在以前的谕旨里,犹太人的仇敌得到同样的许可(斯3:13)。

 

【斯八13抄录这谕旨,颁行各省,宣告各族,使犹大人预备等候那日,在仇敌身上报仇。

  〔暂编注解〕抄录。第13节的内容实际上与斯3:14相同。那一节是说哈曼的谕旨。

 

【斯八14于是,骑快马的驿卒被王命催促,急忙起行。谕旨也传遍书珊城。

  〔暂编注解〕这一节与斯3:15节相同,内容稍有增加。驿卒们带着末底改的谕旨,被“催促”,比哈曼的谕旨更为紧急,可能担心一些地方犹太人的仇敌利用哈曼的谕旨提前行动。

 

【斯八15末底改穿着蓝色、白色的朝服,头戴大金冠冕,又穿紫色细麻布的外袍,从王面前出来。书珊城的人民都欢呼快乐。

  〔暂编注解〕「蓝色白色」:这是波斯帝国王室专用的颜色。

         「朝服」:这是末底改第二次得尊荣,第一次是在 6:11

         「头戴大金冠冕」:指的是带着硕大的头巾(不是王冠)。

         「紫色....外袍」:当时紫色是相当贵重的染料,必须靠人工潜入地中海深海取得一种螺贝,取得其紫色分泌物染色。是非常富贵的人才能穿得起这样的布料。这是紫色的亚麻斗蓬,可能是长而平滑的衣服,像现代阿拉伯人穿的长袍。

         「书珊城的人民都欢呼快乐」:因为吊死哈曼的事情已经轰动全城,所以有可能群众聚集在王宫外面等待进一步的宣告,因此当末底改步出王宫时,群众高声喝采,表达对之前哈曼跋扈管制的不满。又这段话也有可能不是发生于当晚,而是过了几天以后发生的事情。也有可能是表达因着犹太人的得救,其他居民也跟着得到抒解,因为他们不必因背负要灭其他种族的罪疚感。

         据说波斯国王穿的是紫色的外袍和带着紫色斑点的内衣。国王所赐的荣誉外袍通常是其他颜色的,而且是单色的。给末底改所穿的外袍像是国王的那种。

         外袍。可能是“斗篷”(英文RSV版)。含意不明。一些权威人士认为是指一种平滑的长外袍。

         书珊城的人民都欢呼。与第一个谕旨所造成的困惑形成对比(见斯3:15)。这说明波斯人大都同情犹太人。其他少数民族可能也不喜欢第一道谕旨,因为那会造成一个先例。厄运有可能将来也落到他们身上。

 

【斯15 末底改的朝服】末底改朝服的颜色和材料,反映他贵冑的身分和高级的政治地位。只有和王关系亲密的人,才有权穿着王族的颜色。金「冠冕」是受宠信而非统治者的标记。

  希罗多德记载一位船长的建议挽救该船不致沉没,蒙亚哈随鲁赏赐金冠冕。这冠冕是金制的,因此不是缠头巾。这种头饰往往是缚在头上的,因此,最有可能是戴在前额的小冠。──《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斯八16犹大人有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

 

【斯八17王的谕旨所到的各省各城,犹大人都欢喜快乐,设摆筵宴,以那日为吉日。那国的人民,有许多因惧怕犹大人,就入了犹大籍。

  〔暂编注解〕“惧怕犹大人”:所惧怕的不是在犹太人手中被杀;只要不敌对,都可平安无事。这些人可能象当年迦南土著一样(书二9),看到神与犹太人同在,产生了一种信仰上的敬畏,因而接受其信仰。在作者看来,用武力自保成功不算胜利,自发地归向神才是真正的大胜利。

         「入了犹大藉」:很可能包括信奉犹太教。

         「惧怕犹大人」:可能是广义的惧怕,而不一定专指怕犹大人报复他们。

         「入了犹大籍」:就是包含「行割礼」、「守律法」,也就是接受犹大人的宗教。有可能是像  12:48 那样,受割礼,守逾越节成为犹太人.新约时代也有许多类似的例子,如 23:15   2:10   6:5   13:43

         入了犹大籍。即申请并得到批准成为完全改变身份的犹大人。参考出埃及时一些埃及人对待希伯来人的态度(见出12:38)。

 

【斯八17“入了犹大籍”。即归信犹太教。──《雷氏研读本》

 

【斯17 成为犹大人】这用语只在圣经出现,有几个可能的诠释。非犹大人可能是借着皈信、声称(为可能得到的利益而「装扮成犹大人」),或合作(「支持犹大人」),而成为犹大人(和合本:「入了犹大籍」)。最后一点解释了犹大人后来战胜的理由:他们的民兵中,有很多愿意的支持者。──《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思想问题(第8章)】

 1 哈曼受处决后,以斯帖及末底改均获王赏赐和擢升,但他们是否已感到满足呢?他们为同胞的缘故求王废掉哈曼的谕旨,给我们什么榜样?

 2 敌人哈曼的角度看,亚达月十三日原是吉日,对犹太人却是凶日,但事情怎样化凶成吉呢?在神的掌管下,患难或迫害对基督徒是吉还是凶呢?参罗5:3-5; 林后1:4-6; 13:7-10

  ──《串珠圣经注释》

 

参考书目:

《启导本圣经注释》《雷氏研读本圣经注释》《串珠圣经注释》SDA圣经注释》蔡哲民《查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