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三十一章拾穗
【伯三十一1】「“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
〔暫編註解〕「瞻望處女」:參耶穌的教訓(太5:28)。
我與眼睛立約。本章是約伯長篇講話的總結。在伯29節,約伯講述了自己過去受人尊重的社會活動和得到的榮譽。在本章中,他歸納了主導他個人行為的原則。這些原則列舉如下:一,純潔(1-4節);二,真誠(5
6節);三,正直(7
8節);四,忠於婚約(9-12節);五,公正地對待僕婢(13-15節);六,善待無助的人(16-23節);七,不貪婪,不拜偶像(24-28節);八,仁慈地對待敵人(第29
30節);九,好客(31
32節);十,不暗中犯罪(33-37節);十一,誠實理財(38-40節)。本節綜述了約伯的品行,是崇高理想無與倫比的範例。
戀戀瞻望處女。直譯是“思念少女”。參太5:27
28。約伯知道,單單避免公然通姦還是不夠的。要達到神的標準,思想和行為都必須純潔。約伯拿定主意,不讓自己的思想受情欲的誘惑。在比喻中,意識與眼睛達成了協定:眼睛有責任不看任何可能會不潔念頭的事物。
●「戀戀」:「有識別力」或「注意的」。
●「戀戀瞻望」:「一直注視」的意思。
1-12約伯沒有縱欲和施詭詐害人。
約伯再一次聲明自己的無辜:在個人生活�堙]1∼12節)對待鄰居(13∼23節)和對待神的態度(24∼34節)。在第1至12節,他否認曾動淫念(1節)、說謊言(5節)、貪婪(7節),或犯姦淫(9節)。
31:1-40 重申無辜:約伯再聲言自己受苦與罪無關,他對人友愛,素無結怨,又沒有拜任何偶像,故願神賜給他公正的判決。
本章為約伯獨白的最後也最重要的部分。他因為敬畏神,拋棄了內心一切的私欲;他若有全章所列的罪,甘願受罰。他每列舉一罪,就接著發一誓。他畫押證明所說屬實(35節)。例如9節列出向婦人起淫念的罪,10節便發誓,願他自己的妻子給別人推磨,為別人所汙。所依據的為古時以牙還牙、以命償命的報復原則。綜合本章所記,約伯為人的優點包括:1,心思高潔(1∼6節);2,不受賄賂(7∼8節);3,未犯姦淫(9∼12節);4,不藐視奴婢(13∼15節);5,不吝嗇,樂善好施(16∼23節);6,不貪橫財(24∼25節);7,不拜假神(26∼28節);8,不恨仇敵(29∼30節);9,不忽略旅人(31∼32節);10,不有錯不承認(33∼34節)。
●以下這章內容相當混亂,許多譯本希望透過重新排列經文得到比較有次序的內容。但是所有的抄本都支持目前的這種形式。很可能約伯在此時非常激動,以致講話憤慨失去了秩序。
●由本段中可以看到當時的道德標準,所以這段常常被稱為舊約倫理的總綱,可以用來與十誡相輔閱讀。
●此段的誓言與否認總共有十四項,七是希伯來人完整的數字,十四就有雙重完整的意思。
【伯三十一1∼4】約伯未作任何準備就突進到誓言中。眼睛是犯罪的第一個工具,這已經提過不只一次了。約伯不是以否定之告白的正式格式開始的,而是以陳述的事實。他曾立約;如果約伯在避免可能發生的試探上顯得太過謹慎,那是因為他對瀕臨危險的事非常敏銳。約伯是慎重的,因為他習慣對每個舉動發出這個問題:「神會怎麼想呢?」既然神察看我的腳步,要緊的就是一個人從神所得的分與業。這�堨X現了獎賞的觀念,雖然它不一定是將來的刑罰。主要的論點是神肯定會報應那作孽的人(3節)。我們應該注意約伯對這一點之堅信的力量,神的公平是他最高的信念,也進一步答覆了那些學者,他們把類似的陳述從約伯早先的講論中除掉,看作是抄寫者將朋友們的觀點轉讓給不會說這些話的約伯。——《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1∼40 法律上與約伯對應的例證】約伯否認惡行的話在很多方面都與埃及的《亡經》相仿。這部作品描述人死之後來到阿西利斯神的審判台前,必須否認曾經觸犯長長的四十二項罪行的任何一條。所列的罪行十分廣泛,包括了謊言、偷盜、謀殺、殺死聖牛、竊聽、同性戀、搗亂、大聲說話、急躁、施法損害神明。更與本段切合的例證,則可見於一個懇求風暴之神減輕苦難的赫人禱文。坎圖齊利斯(Kantuzilis)在一系列的罪行上(背誓、吃禁忌之物、保留不獻祭)自表無辜。本段的誓言清楚將約伯置於被告人的地位上。無辜之宣言在向法官提出公審的法律程式中,是很普遍的步驟。在這一類案件中收集足夠證據往往是不可能的事,宣誓因而變得十分重要。截至目前為止,約伯一直因神保持緘默而非常苦惱。約伯宣誓表明無辜是希望能夠將神的緘默轉弊為利。神若對這誓言置之不理,便是默認約伯無辜。──《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伯三十一2】「從至上的 神所得之份,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
〔暫編註解〕即如果我放任不潔的念頭,我能指望從神那裡得到什麼呢?約伯認為,如果一個人懷藏不潔的心,卻想得到神的認可和悅納,那是癡心妄想。約伯的道德意識遠遠超過大多數同時代的人,乃至於各個世代的人。
● 31:2-4 約伯抱怨自己沒有得到應得的對待,神如果察看他的所作所為,就不會讓他遭遇禍患和災害。
◎約伯在 31:1 只是要陳明自己的純正,不過 31:2-4 中當他一想到神怎麼會用苦難和災害來對待他,就開始了一連串的嚴正發誓。
【伯三十一3】「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災害臨到作孽的呢?」
【伯三十一4】「 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呢?」
〔暫編註解〕約伯知道神的聖目洞察一切。他相信神瞭解他的純潔,所以他受到鼓舞,懷著對神的責任感,繼續走公義的道路(見伯34:21;詩139:3;箴5:21;15:3)
【伯三十一5】「“我若與虛謊同行,腳若追隨詭詐;」
〔暫編註解〕約伯的朋友們一再指責他偽善(見伯4:7-9;8:6;11:4
6
11-14;15:30-35;20:5-29)。這種指控容易做出,卻不易反駁。他認為有必要為自己的正直辯護,並要呼籲神為他的正直作證。他知道自己的生活中沒有欺騙或偽善,所以不怕神或世人的揭露。
●「虛謊」:「空虛」、「虛妄」、「說謊」。
●「詭詐」:「欺詐」、「奸詐」。
【伯三十一5∼8不誠實】約伯否認虛謊與詭詐。他令人驚奇地將貪婪定義為心隨著眼(7節),顯出他認為純正是內在的;穀物欠收的自我咒詛(8節)暗示出第5節是指可疑的交易行為。雖然虛謊與詭詐是抽象的,可以被位格化成為約伯的同伴,這兩個名詞可能是作集合用法,指實際之「虛假的」與「詭詐的」同夥。——《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6】「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使 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
〔暫編註解〕「純正」:神曾稱讚他有這美德(2:3)。
約伯希望神衡量他的動機。他沒有什麼可以隱瞞的。
【伯三十一7】「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我的心若隨著我的眼目,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
〔暫編註解〕「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強調他的手潔心清(參串珠)。
隨著我的眼目。比喻感覺(眼睛)和意念(內心)之間的矛盾。約伯堅持認為自己沒有受情感的控制。
粘在我手上。系通常描述雙手乾淨的話。約伯不需要別人理解他所說手上從未沾染污穢的話,但是他確實否認曾有任何污穢“粘”在他手上。
●「玷污」:「瑕疵」、「污點」。
●「有玷污粘在我手上」:指的應該是「收受不義之財」。
【伯三十一8】「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
〔暫編註解〕有別人吃。約伯說,他如果沒有第7節所列的正直,就願意承擔他所說的咒詛。如果他不誠實待人,就會被剝奪勞動的果實(見利26:16;申28:33
51;伯5:5)。
我田所產的。希伯來語是se'esa'ay,指後代或出產。後者見賽34:1;42:5。se'esa'ay在本節也是指出產,使它的兩個部分形成平行。
● 31:8 的意思是自己的努力要歸於徒然。
◎約伯認為收受不義之財(侵佔他人努力的成果)的報應就是「自己的努力也要歸於虛空」。
【伯三十一9】「“我若受迷惑,向婦人起淫念,在鄰舍的門外蹲伏,」
〔暫編註解〕「蹲伏」:壞人等候婦女出現,要施以強暴的舉動。(參箴7:12
19)
婦人。在第9-12節中,約伯繼續表白自己與婦女的關係是清白的。本節指已婚女性,第1節是指處女。七十士譯本為“他人的妻子”。這裡充分表達了情欲的誘惑:“我若受迷惑”。
蹲伏。看看鄰居離開了家門。
●「受迷惑」:「被引誘」、「被騙」。
●「向婦人起淫念」:原文是「在婦人上」,沒有「起淫念」一詞。
●「蹲伏」:「埋伏」、「潛伏」的意思。
●「在鄰舍的門外蹲伏」:可能是等候鄰居出門,也有可能就是「性行為」的一種暗示。「門」可能暗示「性器官」。
9-12他沒有犯姦淫。
【姦淫(三十一9∼12)】我們在前面已經解釋過所訴諸之刑罰的恰當性。雖然給人推磨可能暗示最低的奴隸狀態(出十一5),從平行語句看來,它也可能隱含著性交的委婉說法;嚴重的罪是以嚴重的語文來敘述的。如果第11節的審判官是人,那就是他們在這章經文中被辨認出來的唯一的一個地方。這並不是把這一行除掉的充分理由。第12b節不清楚,但第12a節平行第11b節,說明姦淫是同時在今生與來生受人與神刑罰的罪;但以火暗示在陰間(「亞巴頓」,RSV)所施行的毀滅,這在舊約聖經中是罕見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10】「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與她同室。」
〔暫編註解〕“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最低下的僕人才做推磨的工作(出一一5)。本節下半的意思是“願別人與她行淫”。
「推磨」:即成為奴婢。
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推磨的女奴在家奴中被認為是最低等的(見出11:5;士16:21;賽47:2)。
與她同室。有人認為是指女奴的待遇,以她們為妾。
●「給別人推磨」:這是女奴的工作。「推磨」也有可能是性行為的意思。
◎當時的女性被視為男性的財產,因此與其他人的妻子通姦,報應就是自己的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但是這也表示出約伯以自己的妻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一個「重大的懲罰」,他非常看重妻子。
【伯三十一11】「因為這是大罪,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
〔暫編註解〕見利20:10;申22:22。
●「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原文是「當審判的罪孽」,意思是「不能得到寬恕的罪惡」。
【伯三十一12】「這本是火焚燒,直到毀滅,必拔除我所有的家產。」
〔暫編註解〕火焚燒。放縱這樣的罪會毀掉人的一切財產,給人生帶來悲慘的結局。
拔除我所有的家產。揮霍浪費,或神的懲罰會耗盡人的所有家產。道德敗壞導致人類貧困潦倒的事例屢見不鮮(見路15:11-32)。
●「毀滅」:「地獄」、「滅亡」。
● 31:12 的意思是姦淫的罪有如火焚燒直到滅亡,因此犯這罪值得毀滅約伯一切的家產。
【伯三十一12 亞巴頓/毀滅】亞巴頓和陰間一樣,是死人居所的名字(見二十六6的注釋),與墳墓相對應。這字直譯是毀滅之意。這字在啟示錄九11中與亞玻倫同指無底坑的使者。──《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伯三十一13】「“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情節;」
〔暫編註解〕讀本章可以看見一位在言語行為上努力實踐“登山寶訓”的人。約伯的完全正直在天上有神為他見證(一8),現在正經歷考驗。
以利法曾指責約伯持強欺淩弱者(見伯22:5-9)。約伯用他對待僕人的態度來駁斥這個指控。奴隸在法律面前是沒有什麼權利的,但是約伯願意聽取僕人的怨情,體諒他們的痛苦。
●「情節」:「審判上的公平正義」。
13-23約伯對僕人公正,對孤苦者仁愛。
【壓迫(三十一13∼15)】這一段具體呈現出古代世界無可匹敵、具有人性的倫理來。約伯住在奴隸與主人(一3)的社會中,就像古代東方的每一個地方一樣。但在約伯的價值觀中,奴隸不是家產,而是人──具有法律權利的人,這些權利是神親自保證的,神是他們特殊的積極保護者。第13節顯出約伯相信一個奴隸有權利可以主動對他主人提出訴訟。約伯有幾次誇口說他會贏得神可能會對他作出的任何訴訟,他要求這樣的控訴。但是,如果他曾藐視看待別人的情節,他就一定無話可答,神也一定不會稱他為祂的「僕人」(一8,二3)。在這件事上,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權利。約伯為這些啟蒙性的觀點提出的理由,是他已經在十8∼13斷言過的事實。作為神所造之物,共有的人性使所有人平等,或毋寧說提高了所有人的地位(弗六9)。——《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14】「 神興起,我怎樣行呢?他察問,我怎樣回答呢?」
〔暫編註解〕約伯覺得自己將在神面前就如何對待僕人作出回答。如果他虐待了他們,就會擔心神的憤怒。
●當時的奴隸是完全沒有地位與權益的,但約伯聲稱因為神是創造者,奴隸也是人,所以約伯就願意認同他們也可以追求審判上的公平正義。這樣的觀念,在當代是相當具有革命性的看法。
【伯三十一15】「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將他與我摶在腹中的,豈不是一位嗎?」
〔暫編註解〕「摶」:塑造。
本節奇妙地表達了在神面前人人平等的見解(見徒17:26)。約伯對主僕關係的認識遠遠超過他的同時代人。聖經的偉大啟示之一,就是神是全人類,包括主人和奴隸的創造主。
【伯三十一16】「“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或叫寡婦眼中失望;」
〔暫編註解〕不容貧寒人。第16-23節證實約伯善待無助者。以利法曾指控約伯虐待窮人(見伯22:6
7)。約伯否認了這個指控(見伯29:12-16)。在這裡他重申了他的否認。
寡婦。見伯22:9;參伯13;又見出22:22;申14:29;16:11
14;24:19;26:12
13;詩146:9;箴15:25;賽1:17;耶7:6;瑪3:5;提前5:16;雅1:27。“叫”她“眼中失望”,指未達到期望,即寡婦沒有得到她所期望的東西。
【伯三十一16∼23吝嗇】在廿二7及下,以利法指控約伯對窮人與無依無靠之人不人道;在第廿四章中,約伯為了這樣的行為申斥惡人,又在第廿九章中堅稱自己與之無分;他在這�堣S重複他的否認。看顧寡婦、孤兒及其他的貧窮無靠的人,是以色列人中最神聖的義務,接近神的心。在這一點上,約伯曾經最認真、慷慨的施捨食物(17節)與衣裳(19、20節),因為他有敬畏神的心(23節)。在第18節,馬所拉經文讀作從幼年時//我從出母腹與「我引領她」(見和合本小字),最後這句話是指寡婦(內向性)。絕對沒有一個人可以從一出生就開始看顧孤兒、寡婦,這一點是理所當然的,這樣,這句話才有意義。作者想要表達的,乃是一生之久的行為。——《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17】「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孤兒沒有與我同吃;」
〔暫編註解〕獨自。阿拉伯人有優待客人的習俗,不管主人多麼貧乏。獨自享用自己的一點食物,不僅有違於好客的慣例,也是對不幸者需求的漠視。
孤兒。約伯在這裡特別提到孤兒。與不幸者分享被認為是人生的基本美德之一(見出22:22;申10:18;詩68:5;賽1:17;耶22:3;結22:7;亞7:10)。以利法曾經特別指控約伯壓迫孤兒(伯22:9),約伯也曾予以否認(見伯29:12)。
●「一點」食物:「少量」、「碎片」。
【伯三十一18】「(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好像父子一樣,我從出母腹就扶助寡婦(“扶助”原文作“引領”)。)」
〔暫編註解〕「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我從孤兒年幼時就撫養他。
孤兒…..寡婦。約伯說他一直是孤兒的父親,寡婦的扶助者。
母腹。誇張的修辭手法,指約伯記不得自己在什麼時候沒有關懷無助者。
【伯三十一19】「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
〔暫編註解〕約伯先于多加(徒9:36-42)好多世紀(見賽58:7;結18:7,16;太25:36)。
【伯三十一20】「我若不使他因我羊的毛得暖,為我祝福;」
〔暫編註解〕有譯本為“如果他的腰沒有祝福我”,用擬人的手法描述身體的一部分因約伯的慈善得到溫暖,表示對施主的感激(見伯29:11
13)。
【伯三十一21】「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
〔暫編註解〕“城門口”是集會和行審判的地方。約伯有勢力,但未冤枉過好人。
“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雖然約伯知道他可以使用自己的影響力去左右判決(城門是為紛爭做判決的地方),但他從來沒有這樣做。
「城門口」:即法庭。約伯沒有憑勢力在法庭上欺詐孤兒。
約伯否認曾欺詐孤兒,即使是他擔任行政官員,擁有足夠權力的時候。那時總有人慫恿約伯做壞事。他雖然有權力,有朋友,有勢力,仍不願借此損害窮人的利益。
●「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意思是「約伯自認自己在城門口的審判者中有勢力,審判者會偏袒他,然後他就動手攻擊孤兒」。
◎ 31:21-23 是說約伯如果濫用其權力壓迫孤兒,他的手臂就要脫落。也就是其力量將要被剝奪的意思。
【伯三十一22】「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
〔暫編註解〕若犯了以上的罪,願他的肩膀脫落,手臂折斷。
本節說明約伯如果欺壓窮人,他情願接受的咒詛。他願懲罰落在身體上做錯事或不願做善事的部位。約伯用強烈的措辭表明他相信自己的無辜,並憎惡他所指的罪惡。
●「缺盆骨」:「肩胛骨」。
●「羊矢骨」:「蘆葦」、「肩胛」。
【伯三十一23】「因 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
〔暫編註解〕約伯宣稱自己敬畏神,絕不會犯下別人指控他的暴行。
【伯三十一24】「“我若以黃金為指望,對精金說,你是我的倚靠;」
〔暫編註解〕「精金」:以利法曾指責約伯愛精金多過愛神(22:24)。
約伯曾經富有過,但他沒有以黃金為指望或依靠。他信靠的是神。
24-28約伯從未以錢財為靠山,也未曾敬拜天上萬象。
【貪婪(三十一24∼25)】以利法曾勸約伯以神為他的寶藏;他在這�塈_認將任何信心放在他的財富上。這個條件子句(否認)沒有帶結果子句(咒詛),完整的格式是沒有必要的。但避免貪心可能與拜偶像(26∼27節)有關,與第28節作為共通的罪。——《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25】「我若因財物豐裕,因我手多得資財而歡喜;」
〔暫編註解〕見伯1:3;20:15;22:24。
●「歡喜」:原文的時態是「未完成式」,意思是「不斷的歡喜」或「不斷的誇耀」。本來為有錢高興不是什麼惡事,但因為有錢而不斷的快樂、誇耀,那就不好了。
◎其實在這個資本主義社會下,我們的確很容易以金錢為我們的依靠。在約伯的眼中,這是罪惡。
【伯三十一26】「我若見太陽發光,明月行在空中,」
〔暫編註解〕特指偶像崇拜。太陽崇拜在東方是很普遍的。從很早的時候起,它就在埃及占主導地位。月亮崇拜通常居太陽崇拜之後。那時的人似乎喜歡崇拜發光的物體(見申4:19;王下23:5;結8:16)。
26~27 約伯否認曾糾纏在膜拜眾天體的異教之中。第27節指一種表達愛慕的親吻。
【伯三十一26∼28拜偶像】因為第11b節的類似詞句記述拜偶像的特徵(所以,又是連接了兩個公開的罪與死罪;參申命記十七2及下),語文的嚴酷並未挑選出這個為最高層次的罪。在神眼中看來,社會的惡行也是一樣壞的。從樂章的連貫性看來,太陽與明日可能是接續貪婪的主題。
在27b節,希伯來文實際上是「我的手親我的口」,雖然可能是要用以手揮吻作為崇拜的姿勢,這類的儀式都不是以色列人熟知之崇拜的一部分,對任何神祇而言都是不法的,除了耶和華以外。在問安的時候,可以把手放在嘴前致意378。雖然這陳述並不是真的說太陽與月亮被當作神來崇敬,這動作一定是對神的否認(28b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27】「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
〔暫編註解〕“口便親手”:古時一種崇拜的手勢。口親手,用手揚向所拜之物,如日、月等天體,有若送飛吻。吻是崇拜儀式之一(王上十九18;何十三2)。
「口便親手」:原指把手放在嘴唇上,就像今日所說的「飛吻」,象徵敬拜。
暗暗被引誘。罪是從心中開始的。天體崇拜及其儀式對人有很強的誘惑力。
口便親手。心被誘惑以後就會動手。親吻偶像是一種習俗(王上19:18;何13:2)。天體十分遙遠,崇拜者們無法接近,所以就用親手來表示崇敬。約伯說他從未參加這種偶像崇拜。
●「口便親手」:意思是「以口親吻摸過偶像的手」。
【伯三十一28】「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又是我背棄在上的 神。」
〔暫編註解〕●「審判官」:原文型態是「陽性單數」,指「神」。
◎約伯認為敬拜非神的東西,是嚴重的罪惡,我們是否也能體會?
【伯三十一29】「“我若見恨我的遭報就歡喜,見他遭災便高興;」
〔暫編註解〕約伯所抒發的情感與耶穌的福山寶訓遙相呼應。從古至今,許多人都會因仇敵的失敗而幸災樂禍。但約伯具有更深的屬靈眼光,有了愛自己仇敵的理念(見太5:44注釋)。
●「遭報」:「遭遇災禍」、「遭遇毀滅」。
●「遭災」:「遭遇災禍」、「遭遇傷害」、「遭遇苦難」。
29-40約伯對人對己誠實無私,故他以義者身分向神發出挑戰。
【伯三十一29∼30懷恨】從這�媔}始,有幾個「若」子句後面沒有帶著刑罰,有些人認為難以理出線索來,呂譯、RSV
將一些材料放在括弧中弧立起來。在第29節,約伯的倫理達到它們最尊貴的地步,著重點在於內�堛滲瞼縑A這是所有美德中最難發展並維持的,它的實際只有神知道。我們以無止境的聰明來自欺,看自己過於所當看的,任何這樣的誇口不大像能夠經得起神的細查,約伯的信心是令人驚異的。甚至連最屬靈的人都不可能避免因仇敵的災禍而有瞬間增強的欣喜,並且以感謝神的公平來將它分別為聖。一個達到耶穌之標準的人(五43∼48)必須像神一樣的完全。在約伯的心中,甚至不希望罪大惡極的人受到傷害;要宣稱這一點是最大膽地邀請神來鑒察他最深處,看有什麼惡行沒有(詩一三九23∼24)。這樣,這�堶Y不是有一個非常清潔的良心,就是有一個非常麻木不仁的良心。——《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30】「(我沒有容口犯罪,咒詛他的生命。)」
〔暫編註解〕◎29~30約伯倫理的重點在於內在的純正,這是令人敬佩的。
【伯三十一31】「若我帳棚的人未嘗說,誰不以主人的食物吃飽呢?」
〔暫編註解〕本節下半節應作:“有誰不滿意他的肉呢?”即約伯供應作食物的動物的肉。
約伯似乎在質問任何懷疑他慷慨與好客的人。
●「帳棚的人」:原文是複數,可能是「家人」、「僕婢」、「親友」或「賓客」。
●「主人的食物」:原文是「他的肉」。也就是「約伯提供的美食」。
【伯三十一31∼32吝嗇】如果這幾節經文接續約伯對他仇敵之態度的主題,帳棚這個字就是當廣義的「家業」來使用,不只是家人。第32節提及客旅不適合任何的族�鞳A因為沒有國家、沒有家庭的行路的人通常都與寡婦和孤兒連在一起,作為同情的對象;無論如何,約伯好接待客旅是眾所周知的事。第31b節似乎可以普遍地適用,供給仇敵是進行不可侵犯的和解(箴廿五21∼22)。約伯在食物與膳宿上的慷慨,使我們想起創世記十九章,但卻不需要從此對「肉」(思高)這個字引申出不好的意義來,雖然彭馬文寫了一段精巧的註解,以支持屠西乃的發現,後者認為這�媟t示性的濫用。——《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32】「(從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卻開門迎接行路的人。)」
〔暫編註解〕約伯進一步為自己的好客辯護。他的生活完全符合東方人好客的標準。他既善待家人,也善待生人。見創18:2-8。
◎31~32我們是否如同約伯一樣,把照顧需要的人當成是自己的責任?而不只是消極的避免作錯事而已。
【伯三十一33】「我若像亞當(“亞當”或作“別人”)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
〔暫編註解〕亞當犯罪墮落的事可參《創世記》三1∼7。約伯用亞當的事來說明他決不沾假冒為善的罪。
“藏在懷中”。直譯作:在我的隱密處。這希伯來字的動詞形式可見於創世記三章8至10節,那�婼籵鴩�當躲避神。約伯沒有要去隱藏的罪。“亞當”可能泛指人類。
「像亞當」:指像其他人。
像亞當。或“像人一樣”。希伯來語的'adam還可以泛指人類。
●「亞當」:可能是指「創世記中的亞當」,也可能是指「常人」或「別人」。
【伯三十一33∼34假冒為善】約伯從未想要「像亞當」遮掩他的罪。並不是所有的釋經學者都接受這句話是明顯暗示創世記第三章的說法。約伯從未裝作是無罪的,也不關心人在這一方面的意見。約伯在其他地方堅持以敬畏神為他正確行為的唯一動機。NEB
較自由地譯作「鎮民的閒言閒語」,可以比較第21節。從他宣稱事實上無罪以維持本章從頭至尾其餘的部分看來,約伯在第33節率直地承認過犯,有點令人吃驚。——《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34】「因懼怕大眾,又因宗族藐視我使我驚恐,以致閉口無言,杜門不出,」
〔暫編註解〕約伯如果犯了罪,就會假冒為善,免得遭人譏笑。
約伯竭力表白自己從未因懼怕別人而不敢行義。“我曾因懼怕眾人的聲音而不行善了嗎?當家庭或族人強迫我做壞事時,我屈從了嗎?我在理應維護正義的時候,有畏縮不前了嗎?”約伯覺得自己誠實待人,問心無愧。
◎33~34約伯在此是說自己決不因為怕公開承認罪過將導致別人的指責與藐視而像其他人(或亞當)一樣的隱藏自己的罪惡。外國人常常認為華人很重視「面子」問題,我們常常因為面子問題做出許多不可思議的決定,我們能拋開面子問題而勇於認錯嗎?
【伯三十一35】「惟願有一位肯聽我,(看哪,在這裡有我所畫的押,願全能者回答我。)」
〔暫編註解〕約伯一再呼求神給他機會自辯,並聽神親口告訴他,究竟為何他須受此苦難。在本節他發出同樣的呼聲。“押”的原文為Taw,是希伯來文最後一個字母,故有“最後的話”的意思。此字形狀象“十”字,有若“記號”或“押”(簽字),證明檔非假。大多數聖經學者同意應作“簽押”解。
「一位」:指神自己。
「所劃的押」:指親筆簽名。
惟願。希伯來語是tawi,直譯為“我的記號”。Taw在結9:4中也譯為“記號”。許多人把“惟願” 視為約伯對本節的呼籲特別加上的署名。
我所劃的押。或“文件”。本節指訴狀。約伯似乎依想澄清自己與神之間的問題。
●「畫押」:「記號」的意思。
35-37約伯充滿自信,昂然攜帶控訴他的狀詞到神的面前陳明自己的案件。
【伯三十一35∼37】這是最後的挑戰,約伯要求能蒙垂聽,他簽署了一份文件。而約伯記十九23與卅一35應該是互相影響的,因為希伯來文 ta{w 是最後一個字母,JB 作了新奇的提議,說約伯的意思是「我已經說完該說的話了,從 A 到 Z。」這個字母的形狀像個十字,意味著「叉號」,所以是「簽名」。接著的暗示──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把我們帶入法律程式的術語中;約伯一定會驕傲地將這樣的檔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如君王一樣;約伯非但不覺得羞愧,反倒決戰到底,熱切地想要定案,對結果充滿信心,他對他所採取的所有步驟,能提供一份完整的記錄。——《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36】「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裡,我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
〔暫編註解〕「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讓人人都可看見。
約伯深信自己的無辜。即使收到神對他的訴狀,他也會毫不猶豫地帶在肩上,或綁在頭上,表明自己的無辜。
●「敵我者」:「控訴者」,指的應該是神。
【伯三十一36 狀詞帶在肩上】把東西穿戴肩頭上,表示該物件十分重要,穿戴者更引以為榮(見:賽九6,二十二22)。銘寫在手上、頸項、前額的事物,對穿戴者而言是不斷的提醒,對旁人來說則可算為公告(箴六21;出八16;申六8,十一18)。──《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伯三十一37】「我必向他述說我腳步的數目,必如君王進到他面前。」
〔暫編註解〕約伯無需向神隱瞞了什麼。他願意公開自己的一舉一動,詳細回答神的訴狀。他站在神面前,不是囚犯,而是君王。
●「君王」:原文是「王子」、「領袖」,不一定是「國王」。
◎35~37就算是約伯完全乾淨好了,神為什麼一定要理會他呢?這點是約伯的迷思,好像他的純正就足以讓神必須回應他。
【伯三十一38】「“我若奪取田地,這地向我喊冤,犁溝一同哭泣;」
〔暫編註解〕約伯在結束辯護時,保證自己在財產問題上的誠實。約伯呼籲他所耕耘的每一塊土地為他說話。他想知道土地對他有沒有怨言。
● 31:38 原文沒有「奪取田地」,只有「若我的地向我哀號....」。
38∼40約伯說:要是他的田地呼冤,說他講的話與事實不符,他願田地長滿野草、荊棘,不能種植。
【伯三十一38∼40剝削】結束的這一段是處理如何可靠地利用土地的問題。在澄清誓言中的主要風格中重述要點,是個回音,在整篇講論恰當地結束在第35節及下之後維持它的語氣。地被位格化了,作為向它所犯之罪的主要見證人,就如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比較像是收割者的工價,或佃農的分,而不是向主人購買的價錢),或非法的扣押(王上廿一章)。約伯準備要接受原初對亞當(參創三17)與該隱(創四11)的咒詛;這樣就可以施行,並看見詩上的正義,像在第8節中一樣。——《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一39】「我若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或叫原主喪命;」
〔暫編註解〕「叫原主喪命」:叫田主受損。
約伯確信自己與許多大土地主所常犯的罪行無關。瑣法和以利法都指控他搶奪和壓迫(見伯20:12-19;22:5-9)。約伯予以斷然否認。
【伯三十一40】「願這地長蒺藜代替麥子,長惡草代替大麥。”約伯的話說完了。」
〔暫編註解〕約伯的申訴與自辯到此結束。要到神發言後,他才再說話。
願這地長蒺藜。約伯說,如果我不誠實,地就長蒺藜和惡草代替大麥。
約伯的話說完了。先祖約伯就這樣結束了他的話。他到最後還為自己的正直辯護。他在希望和絕望之間動搖。他對神的信心受到了傷害,希望得到醫治。他已朝著問題的解決邁出了步伐,但還有線頭沒有理清,要等到神顯現(見伯38:1)。
●「蒺藜」:「有刺的植物」、「荊棘」。
●「惡草」:「惡臭或有毒的雜草」。
【思想問題(第31章)】
1 有學者認為本章有舊約倫理的精義,可媲美新約的登山寶訓(太5:1-7:29),因為約伯的善行不止於外表,且有內在敬畏神的動機,你同意麽?
2 約伯在本章的表白中,有那些地方正好反駁撒但在神面前對他的控訴(1:9-11)?以利法假設約伯可能犯的罪(22:6-9)是否成立?約伯光明磊落的行為可否作我們的借鏡呢?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聖經註釋》․《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蔡哲民查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