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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伯記第三十四章拾穗

 

【伯三十四1】「以利戶又說:」

  〔暫編註解〕以利戶的第二篇講話,為神辯護,責備約伯發言不當。他繼續講空泛的大原則,歸結到約伯受苦乃因有罪,沒有理會到約伯的特殊情況。他的話包括:1,指責約伯不敬虔(2∼9節);2,答覆約伯說神不公平的話(10∼15節);3,為神的不偏待人和全知辯護(16∼30節);4,責備約伯的愚昧,竟敢說悖逆的話(31∼37節)。

       1-9引約伯的話來指責他不敬虔。

     34:1-37  神的公義與權能人不可置疑。

 

【伯三十四2】「“你們智慧人要聽我的話;有知識的人要留心聽我說。」

  〔暫編註解〕以利戶開始把講話的物件從約伯轉到他所稱的“智慧人”,或“明理的人”(第10節)。可能不只是三位朋友,還包括聚集在那裡旁聽的許多有影響的人物。

 

【伯三十四2∼9】約伯是不虔誠的;以利戶對有知識的智慧人說話,這些可能是朋友們,而且,因為他期望他們會同意,所以已經站在他們那邊;但也可能是要指一個較大的聽眾。比較不像是在訴諸於讀者們。——《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3】「因為耳朵試驗話語,好像上膛嘗食。」

  〔暫編註解〕參伯12:11。以利戶竭力呼籲聽眾要有屬靈的辨別力。他要他們把他的立場與約伯的立場進行比較,並認識到他觀點的優越性。

       ● 34:3 應該是一句格言,約伯在 12:11 也使用過。

 

【伯三十四4】「我們當選擇何為是,彼此知道何為善。」

    藉著變作第一人稱,以利戶將(所有的)智慧人與他自己歸在一類,就是能夠判別何為是、何為善的人;朋友們可能被排除在外,因為以利戶向他們「發怒」(卅二3);所以動詞選擇的意思可能是:決定在辯論中的兩組人(約伯與朋友們)哪一方是對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本節是以利戶的呼籲,要在各種矛盾的觀點和意見中去發現真理。

       ● 34:4 意義是「讓我們一起選擇公正,一同知道何為善」,以利戶意思是要邀請智慧人(應該包括約伯以及約伯三友)取得共識。

 

【伯三十四5】「約伯曾說:‘我是公義, 神奪去我的理。」

  〔暫編註解〕●「奪去」我的理:「除去」、「移走」。

         ●奪去我的「理」:「公平的判決」、「正義的判決」、「公義」。

     5-6其實以利戶誤解約伯,約伯的意思是他沒有機會申訴,認為神根本沒有提出任何控罪便重重的刑罰他(27:2)。

       5∼9 以利戶再一次準確地說出約伯的爭論點,就是神傷害一個無辜的人(5 6節),而且人與神做朋友是無益的,因為惡人仍舊昌盛,義人仍舊受苦(9節)。

     5-9節裡回顧了約伯對神的指控。以利戶說約伯控告神使他受苦,儘管他是個義人。這實際上是約伯問題的所在。他不能把自己的不幸與他行義的感覺混為一談。

 

【伯三十四5∼6】以利戶藉著混合可辨認的引句(如:廿七2)與比較難追溯到約伯可考的話,並且可能是曲解他的觀點的摘要,來呈現出約伯的立場。第6節中的困難是歸因於它沒有來源。和合本、RSV 將我……算為說謊言的,當作是約伯將之歸於神的錯誤指控,這種侮辱的震撼力幾乎不比七十士譯本的「祂(神)正在說謊」來得小,許多學者接受後者為原來的經文,被馬所拉經文變柔和了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6】「我雖有理,還算為說謊言的;我雖無過,受的傷還不能醫治。’」

  〔暫編註解〕說謊言的。以利戶在本節繼續引用約伯的話:“我雖行義,在我為自己辯護時,仍算為說謊言的。我像惡人那樣受懲罰,儘管我沒有犯罪。”

       傷。直譯是“箭”。比喻受了神的箭傷。神使約伯受了致命傷,但他仍沒有認識到自己違了什麼罪。

     ●我雖有「理」:與「奪去我的理」的「理」相同,指的是「正義」或「正義的判決」。

         ●「受的傷還不能醫治」:原文直譯是「中了致命的箭」。

 

【伯三十四7】「誰像約伯,喝譏誚如同喝水呢?」

    以利戶重複了以利法的侮辱,以「譏誚」取代「罪過」,以完全沒有根據的指控──約伯是作孽的人的同伴(8節)──來擴大它。——《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以利戶的道理基本上與約伯三友無異。他認為正直無辜的人受苦是不可能的,約伯必為惡人,因神不會錯誤。

       以利戶覺得很難用語言來表達自己對約伯不敬虔的嫌惡。以利戶認為約伯放縱不敬虔和指責,就像一個人喝水一樣(見伯15:16)。

     ●「喝譏誚如同喝水」:引用以利法的概念 15:16 「喝罪孽如水」,意思是「約伯這個人內在充滿了嘲笑」。以利法的指控沒有根據,但是以利戶的指控卻是有根據的,因為約伯的言論果然充滿了嘲諷。

 

【伯三十四8】「他與作孽的結伴,和惡人同行。」

  〔暫編註解〕以利戶比以利法更厲害的指斥約伯(參串珠)。

       在本節中,以利戶繼續表達對於約伯不敬虔的擔心。這只是以利戶的看法,而不是約伯的實際行為。按照以利戶關於神試煉人的理論,約伯一定是一個罪人。這一點他與其他三位朋友的看法是相同的。他認為約伯的不幸不管是試煉還是懲罰,都一定是罪有應得。

 

【伯三十四9】「他說:‘人以 神為樂,總是無益。’」

    既然第10節以對「明理的人」新鮮的發言開始一個新的小段,這句話進一步地歸於約伯,可能是與第6節連在一起,在第7∼8節予以反駁;或更好的是:那�塈漎蠽B歸類為不敬虔的人,以第10∼30節來廣泛地破壞約伯的一般立場。無論兩者之中那個對,第9節所表達的心境,不可能照著這些話在約伯的講論中找到。——《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以利戶所引的乃是約伯口中的惡人說的話(21:7),事實上約伯一直強調要堅持正直到底。

       見伯9:22。以利戶對約伯的擔心在本節達到了頂點。以利戶認為,一個忠心侍奉神的人不可能不得到神的悅納。他所引用的話實際上與約伯的原意不完全一致。約伯從來沒有否認善有善報。他確實說過義人並不一定總是得到福氣,惡人也不一定馬上得到懲罰。但以利戶的概括,和他的其他許多話一樣,歪曲了約伯的真實態度(見伯17:9;21:9;28:28)。

 

【伯三十四10】「“所以你們明理的人,要聽我的話。 神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

  〔暫編註解〕以利戶認為神全能,必照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神公義乃出乎祂的本性。他指出約伯近乎責神行惡的話(二十四1∼12)是錯誤的。約伯在苦難中,曾說過“世界交在惡人手中”的話(九24)。

       以利戶表述了他對於約伯立場的理解。現在他要聽眾注意他嚴肅的宣佈:神是公義的。以利戶關於神的話是對的,但解決不了目前的問題。他沒有去面對現實情況,使之與神的公義協調起來,卻把整個問題都歸納到神的主權上,所以是無濟於事的。

         ●「明理的人」:「有心的人」、「有理解力的人」。

     10∼28 這段經文的主題是:宇宙的統治者神不可能是不公正的。

         10-30約伯引申個人的經歷,指出不公平之事比比皆是,而神卻不加以攔阻,以利戶就此點作出辯護,認為神是公義的 (10-12), 神擁有絕對的主權 (13-15), 絕不偏袒富人和有權勢者(18-20 30); 當神審判時,毋須使人經過審訊,因為神鑒察一切(21-28)。

 

【伯三十四10∼15】以利戶重述神不能有錯這個不證自明的真理,他在這前設上附屬了三個思想:第一,他從神是創造者的優越地位推論出祂不必向任何人負責任(13節),這把我們帶到危險峭壁的邊緣,因為,照著定義看來,如果神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對的,而且因為,祂是主宰者,神做了發生的每一件事,那麼,每一件所發生的事就都是對的,邪惡的範疇就消失了。第二,第14與15節詳述說:每一個活物的存在都倚賴神,所以祂可能毫無分別地,或普遍地收回這個存在的恩賜,既沒有做錯任何事,這是卓越地承認神是萬有的主,也是對祂的權力卓越的讚詞;但對神的任何舉措都是「好的」,不是「壞的」這種說法,它卻沒有任何根據。「強權就是公理」是以利戶教義的結論,在這個著重點上,他比較接近約伯的主張;但他藉著粗魯的個人主義詞語來陳明「神照著每個人的行為報應各人」這個教義(11節),以此避開困難,但這是非常值得爭議的事,也未針對問題提出答案。——《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11】「他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

  〔暫編註解〕這句話是對的(見羅2:6-10;林後5:10;啟22:12)。它適用于人的全部行為和神對他的整個做法。但不能單看人一個階段的生活,而要看他的全部生活。不能按一個人所遭遇的不幸,來判斷他的品格。

 

【伯三十四12】「 神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

  〔暫編註解〕見第10節。

 

【伯三十四13】「誰派他治理地、安定全世界呢?」

  〔暫編註解〕強調沒有人能給神授權。神是創造主,是能力的泉源。

 

【伯三十四14】「他若專心為己,將靈和氣收歸自己,」

  〔暫編註解〕本節應作「如果他收回人裡頭的靈,收回人的氣息」。

       回顧祂在創造時所賜生命的氣息(見創2:7)。

 

【伯三十四15】「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歸塵土。」

  〔暫編註解〕以利戶宣佈神至高的權力。如果神有意,祂會立即把人消滅。無人能否認神這樣做的權力。人是沒有發言權的。作為至高之主,神有權祂在認為合適的時候讓受造者受苦。

       ◎34:10-15以利戶認為「不公平」的起因是「自私」,因為神沒有自私的必要,而造物者如果要自私,乾脆就不要給予生命即可。因此造物者既然不自私,也就不會不公平。

 

【伯三十四16】「“你若明理,就當聽我的話,留心聽我言語的聲音。」

    因為動詞都是單數的,下面的問題就都是對約伯發出的,NEB 加上他的名字。——《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以利戶要約伯改正對神的看法。神若不公平豈可管理全宇宙?祂若無公義豈可刑罰惡人(17∼20節)?

         ●你若「明理」:「理解力」、「洞察力」。

       1-15節是說給旁觀者的聽的(第2節)。現在他直接對約伯說話。

 

【伯三十四17】「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那有公義的,有大能的,豈可定他有罪嗎?」

  〔暫編註解〕以利戶似乎指天上的政權。神是最高的統治者。祂不可能憎惡公平,喜歡不義。

       ●「掌權」:原文是「包紮」,在此有「統治」的意思。

     ◎「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以利戶似乎認為不公義的人不可能持續長久掌權。這樣的觀念對我們來說似乎是相當陌生的。不過如果自然律不是穩固不變的,宇宙如何維繫呢?

 

【伯三十四17∼30】在第29∼30節提及國與作王,似乎完成了一首樂章,這樂章是以第18節的平行字眼君王與貴臣開始的。如果人間君主的治理尚且不能被質問或反對,那麼,宇宙由一位恨惡公平的(17節)來當權治理,乃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只不過是個主張而已。(照我們的標準看來)至大的權能為什麼不能是屬鬼魔的,或者一位「超越善惡」的絕對者呢?這是許多現代心靈難以抗拒的一種思想,也是經常威脅到約伯對神的良善的信心。這能夠永遠只是信心盲目的主張嗎?或者希望能對神的舉動的正當性──這對我們的道德判斷而言,似乎是錯誤的──作出某種解釋也是合理的呢?

以利戶對這問題的答案,完全不清楚;他強調神的知識是完全的、無誤的(21、22、25a、28b節),所以祂的舉動是超越了人類的理解的。我們已經對這類想要禁止人類探究的嘗試太熟悉了,在廿四1,約伯想要知道神為什麼不進行正常而公開的審判庭,以致可以看見公平得以施行。以利戶答覆說:神的審判施行時,是不用警告、不能測試的(20、24〔用難測之法〕、25b),這個答覆是頗令人興奮的,並不是出於對惡人的義憤,而是出於對貧窮人的哀聲(28節)之關懷。而它是公然地(26節)施行在惡名昭彰的惡人身上(27節),全然不徇情面(19節);但壓迫人的統治者似乎是神要毀滅的特殊目標,他們會忽然破滅、非藉助人手(20節),對以利戶而言,這事實似乎足以證明神在掌權。——《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18】「他對君王說,你是鄙陋的。對貴臣說,你是邪惡的。」

  〔暫編註解〕「鄙陋」:即「彼列」,後為撒但的別名(林後6:15)。

       以利戶以地上的君王作為例證。君王手下的臣民尊敬他們,絕不會稱他們為“鄙陋的”(希伯來語是beliyya`al,常譯為“彼列”,意為“無用的人”),或“邪惡的”。

     ●「鄙陋的」:「無足輕重的」。

 

【伯三十四19】「他待王子不徇情面,也不看重富足的過於貧窮的,因為都是他手所造。」

  〔暫編註解〕他。君王和貴臣尚且得到尊敬,更何況創造君王和貴臣的神呢?

       不看重。看重某人就是根據他的地位,財富等因素偏愛他(見利19:15;申1:17;16:19;代下19:7;徒10:34;羅2:11;加2:6;弗6:9;西3:25;雅2:1 9)。

 

【伯三十四20】「在轉眼之間,半夜之中,他們就死亡。百姓被震動而去世,有權力的被奪去非藉人手。」

  〔暫編註解〕半夜之中。指瞬間發生的災難。疾病,地震,洪水,暴亂,火災,意外事故等災禍都潛伏在附近。它們往往在最意想不到的時刻,在“半夜之中”襲來,攻擊窮人和富人。

       非借人手。即不用人的手(見但8:25)。

 

【伯三十四21】「“ 神注目觀看人的道路,看明人的腳步。」

  〔暫編註解〕因為神全知,祂決不會毫無理由懲治作惡的人。祂隨時鑒察、管治,不用象約伯所說非定一個時間來做這件事不可(二十四1)。

       以利戶提出一種新的論點。他以神的無所不知來保證祂秉公行義。神知道每個人的能力,性情,環境和所受的誘惑。祂不會憑白讓人受苦。

 

【伯三十四22】「沒有黑暗、陰翳能給作孽的藏身。」

  〔暫編註解〕神的無所不知不僅可保護義人,而且使惡人害怕(見詩139:11;來4:13)。

       ●「陰翳」:「陰暗」、「死蔭」。

 

【伯三十四23】「 神審判人,不必使人到他面前再三鑒察。」

  〔暫編註解〕神知悉人的一切,故不須規定日期去審判人。

       本節有多種解釋。英文KJV版的意思是,神讓一個人所受的,不會超過他的罪所當得的。另一種解釋是:“神審判人不需要長期監察”。神一眼就能看出人的品性。還有一種解釋是,“神審判人不需要花很長的時間”。人間的審判必須經過長期耐心的調查,但仍會經常出錯。神不必如此。又有人解釋為:“神審判人,並沒有定下時間”(英文RSV版)。多了mo`ed(“時間”)一詞。但這是不必要的,因為原文的意思已經很清楚了。

     ● 34:23 是要回應約伯在  9:32-33 中埋怨自己無法到神面前訴訟。以利戶的意思是:神的審判根本不用透過傳統的訴訟程序。

 

【伯三十四24】「他用難測之法打破有能力的人,設立別人代替他們。」

  〔暫編註解〕「難測之法」:原指審訊查問。神不用考察便知道有權勢者是否忠於神。

       用難測之法。或“不經調查”。神不必化時間去調查惡人的生活。神一眼就看出他們的全部言行,並立即採取措施(見詩75:7;但2:21)。

 

【伯三十四25】「他原知道他們的行為,使他們在夜間傾倒滅亡。」

 

【伯三十四26】「他在眾人眼前擊打他們,如同擊打惡人一樣。」

  〔暫編註解〕神在惡人的同胞面前公開懲罰他們。

 

【伯三十四27】「因為他們偏行不跟從他,也不留心他的道;」

 

【伯三十四28】「甚至使貧窮人的哀聲達到他那裡,他也聽了困苦人的哀聲。」

  〔暫編註解〕以利戶認為惡人是壓迫者。關於這一點,約伯和他的朋友們互相指責和駁斥(見伯22:5-10;29:12)。

 

【伯三十四29】「“他使人安靜,誰能擾亂(或作“定罪”)呢?他掩面誰能見他呢?無論待一國或一人都是如此。」

  〔暫編註解〕如果神不採取行動(安靜),誰能譴責神呢?就算神掩面不看,仍知道一切事。

         以利戶強調神的無所不知。任何個人和民族都無法與神抗爭。不論是祝福還是咒詛,神的做法都是有效的,無可辯駁的(見詩104:29;羅8:31-34)。

         ●「他使人安靜」:原文應該是「他安靜」而非「他使人安靜」。

       29∼30神並非如約伯所說,對世上沉默縱容(看二十三章)。他隨時隨地注意一國一人的情況,務使正直得神。

     29~30 “誰能擾亂呢?”更可作:誰能定罪呢? 即使神是沉默的( “ 他使人安靜”),祂仍沒有失去對“一國”或“一人”的控制。

 

【伯三十四29∼30】神不需要向任何人解釋的;無論如何,一個人是無法明白這種解釋,因為他所看見的只不過是部分的事實,而神卻看見全部。但這兩節節無法令人滿意,有人認為其中含有較黑暗與較令人不安的思想;就算神是相當怠惰、不動似的,任憑邪惡不受抑制,誰能定罪呢?(小字)如果祂選擇將祂的臉面隱藏起來,那麼誰能使祂露臉呢?NEB 表明了唯一可能的解釋:「祂使不虔敬的人作王」,為要刑罰「頑梗的國家」。先知們能夠懷抱這種思想──亞述人是神忿怒的杖(如:賽十5),哈巴谷也對巴比倫人有同樣的想法;但他們總是加上去說:這些國家雖然是這樣被神使用,卻必須為他們的惡行負完全的責任,並且一定會在適當的時間為了它們而受到報應。但這涉及了歷史的演變、群體的罪惡,與漫長的時間,這些是約伯記中未曾使用的;這把問題的焦點保持在神對待一個人──約伯──的不公平上。——《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30】「使不虔敬的人不得作王,免得有人牢籠百姓。」

  〔暫編註解〕◎34:16-30「不公平」還可能肇因於「不了解真相」,而神既然是全知的,就不可能不了解真相。而造物者看一切都是被造物,也不會對尊貴的人偏心。

 

【伯三十四31】「“有誰對 神說‘我受了責罰,不再犯罪。」

  〔暫編註解〕本節提出了一個新的論點,似乎是為了讓約伯謙卑下來。以利戶認為,對於苦難的正確態度可以歸納為受苦者的四句話(第31 32節)。以利戶希望約伯也作同樣的表示,而不是為自己辯護,堅持認為自己無罪。以利戶所提出的情感是高尚的,符合他受苦是試煉的觀念。但他並不了解約伯受苦的真正原因。

         ●「我受了責罰,不再犯罪」:原文是「我承擔、不敗壞行事」。以利戶小心的沒有認定約伯已經犯罪而是鼓勵約伯承擔所受的這一切,不要因為受苦而犯罪。

       31-37責約伯愚昧無知。

 

【伯三十四31∼37】第37節的指控是相當率直的;早些時候,約伯的不敬畏神是歸因於愚昧而非罪惡,前者可藉智慧的指教而得矯治,後者的矯治卻較為困難,尤其是當它是自願而重複時。就像其他人一樣,以利戶被禁閉在這不可避免的結論上:約伯是該受指責的,他的罪過要從他受苦的程度來衡量。他在他的罪(這可能是次要的過錯、失敗,或錯過了目標)上加上悖逆(公開而刻意地不順服神已知的律法,或叛道),這可由他用許多言語輕慢神的方式得到證明。我們再次看見溝通在它最重要的點上斷落開來了,約伯急切的言語捉住了問題的核心,可以將他們全都導入真理,卻被以利戶拒絕,看作是褻瀆神的,就像其他人所採的態度一樣,結果他就只能作他們所作的,勸約伯悔改。——《丁道爾聖經注釋》

 

【伯三十四32】「我所看不明的,求你指教我;我若作了孽,必不再作’?」

 

【伯三十四33】「他施行報應,豈要隨你的心願,叫你推辭不受嗎?選定的是你,不是我。你所知道的只管說吧!」

  〔暫編註解〕以利戶問道:“神會按照你(約伯)的要求賞賜你嗎?”答案當然是:不會。

       「豈要隨你的心願」:豈要按照你的判決?神赦免人難道要經約伯同意麽?

     有人把這句話解釋為:“神施行報應,豈要隨你的心願?祂必須做你認為正確的事嗎?這個問題與你有關,但與我無關;你必須自己作出決定,表達自己的看法。”本節似乎是為了呼籲約伯作出決定。根據以利戶前面的話,他要約伯作出的決定是要他承認自己的罪,和神懲罰的公正,視自己的受苦為試煉。約伯迄今一直不肯違心作這樣的承認。

         ●「報應」:不一定是負面的「報應」,也有可能是正面的「回報」。

         ●「推辭不受」:「拒絕」、「抵制」。

         ◎在這裡以利戶建議約伯應該是勇於承擔這些苦難,不要像惡人一樣的過度反應。並且要約伯認識神有絕對的權柄,可以自由的回報每個人的行為,由不得個人推辭不接受。

 

【伯三十四34】「明理的人和聽我話的智慧人必對我說:」

  〔暫編註解〕本節似乎是35節的引言。

 

【伯三十四35】「‘約伯說話沒有知識,言語中毫無智慧。’」

  〔暫編註解〕以利戶提醒約伯智慧人對他的看法,想讓他自慚形穢。受名人歧視是最令人沮喪的。

 

【伯三十四36】「願約伯被試驗到底,因他回答像惡人一樣。」

  〔暫編註解〕以利戶認為約伯應該受更多的苦,來消除他所認為約伯的錯誤觀念。這句話說得很粗魯,和三個朋友相似。

         ●被「試驗」到底:以利戶似乎看出了這個苦難的本質是個「試驗」。不過以利戶認為約伯的表現不好,無法通過試驗,所以他希望約伯繼續被試驗(遭遇苦難)。

       36~37 以利戶希望約伯的試煉會繼續,直到他公開認錯,或直到他死去,若他不肯公開認錯的話。

 

【伯三十四37】「他在罪上又加悖逆;在我們中間拍手,用許多言語輕慢 神。”」

  〔暫編註解〕「拍手」:在這裡是一種藐視的記號。

       拍手。表示憤慨,嘲笑和蔑視(見民24:10;伯27:23)。

     ◎ 34:37 中顯示出以利戶多少認為約伯的苦難跟罪有關,或者他認為約伯對苦難的反應犯了罪。後者比較可能。

 

【思想問題(第34 35章)】

 1 以利戶在34章駁斥約伯那方面的言論?你同意他對神的看法嗎?

 2 如以利戶所言,人公義與否,並不會損害神(35:6-7),但神為何要處罰犯罪的人呢?參約一1:6-7。

 3 為何受欺壓者向神哀求而得不到神的垂聽(35:9)?參10 12-13節。苦難對人有什麽益處?參35:11; 36:8-10。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聖經註釋》․《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注釋》․《蔡哲民查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