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伯记第九章例证与灵感集锦
不论是否信靠神的人,心中都有道德的观念。最不正直的人,也期望别人以正直待他,如果谁以弯曲诡诈对他,绝不会使他快乐;不完全的人,却要求别人完全,特别是他没有同样的缺点。是谁把这正直完全的观念放在人的心里?
在另一方面,人知道自己不能画一条绝对的直线,也不能画一个完全的圆圈。但人有这个绝对直,和完全圆的理想。同样的,人知道自己不论如何努力,总不能达到神要求合宜没有错失的标准。因此,智者贤者才发出深心的问题:“人在神面前怎能成为义呢?”(伯九:2)
“行而宜之之为义”,是说义的意思是行得合宜,时时事事行得恰当,适中,正确。与“义”相反的是罪;罪的基本意思是不适中,不宜就是不义,就是罪。希腊文作Hamartia,文学中称为tragic flaw,基本上是射箭不中的,偏差的意思。虽然他的立意可能不是错的,但里面有个力量,使他失却正当的目标。约伯以人的标准是无罪,但仍亏欠神义的标准。
比勒达说:“神岂能偏离公平?全能者岂能偏离公义?”是说到神本性完全的“义”(伯八:3),在人的生命中从未存在,人的经历中无从体验。约伯所说:“我虽有义”,是尽人可能达到的无辜(伯九:15
20),没有明显的错失,远离恶事。因此,他同时无罪而不能称义,是无法解决的困恼:
我因愁苦而惧怕,知道你必不以我为无辜。
我必被你定为有罪,我何必徒然劳苦呢?
我若用雪水洗身,用碱洁净我的手,
你还要扔我在坑里,我的衣服都憎恶我。
(伯九:28-31)
人的义和神的义,如何得到平衡?这似乎是一个没有希望解开的纠结。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一○:3)。这就如同两个人买东西,各有自己的天平和法码,如何争讲价钱都没有意义。因此,约伯说:“祂本不像我是人,使我可以回答祂,又使我们可以同听审判。我们中间没有听讼的人,可以向我们双方按手。”(伯九:32-33)
人既然无法满足神,神又不能降低祂的标准,神就差祂的儿子到世上来,为了罪人死:“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罗一○:4)这就是福音。── 于中旻《约伯记笺记》
【伯九28∼35封杀裁判?】
当明星棒球员抢上二垒时,裁判大吼:「你死了!」贝德南呆呆的站在那里,球队经理向他正式提出抗议,可是裁判坚持贝德南和捕手出局。裁判是对的,裁判常常是对的,这就是他之所以成为裁判的理由。他有最终的裁判权。约伯记九章三十三节里的「听讼的人」正可译作「裁判」,「仲裁者」,其根本的意义乃是「裁决人」。
可怜的约伯,他的裁判非止一个,乃是三个。约伯的三个友人都代他断定何以遭遇如此悲惨的下场,这三个人是以利法、比勒达、和琐法。这三位裁判的主张都是一样,然而他们错了。约伯只好把这案件上诉于那位永远正确的裁判——上帝,来制服其他的裁判。因为问题不在于「我如何假定」或「你怎样想」,乃在于「上帝怎么说?」我们可以将一切疑难和问题都诉诸于上帝。因为上帝乃是我们的关系和行为的最后公断人。
在今生,有人甚至大胆地说,「封杀裁判」,但到了审判日,所有的罪人都将寂然无语,纷纷跪在耶稣的脚前。所以要聪明点,万不可与这位「大裁判」争辩!——M.R.D.梁敏夫译辑《清晨露滴》
【伯九31】「你还要仍我在坑里,我的衣服都憎恶我。」
在主祷文中,确实包括我们日常的需要。主将我们需要的食物与赦免放在一起,使我们知道这两者是同时需要的。在一日的终结,也许我们还没有意识,究竟在言行或思想方面有没有犯罪,仍是需要宝血的功效,我们也许还不知道有什么不对的地方,那并不是说我们已经完全成义。审判的是我们圣洁的主,祂以完全的性格作为审断我们的标准。有些东西在我们肉眼看很细微的,但放在显微镜之下却很粗糙了!羊群在早春的傍晚看来多么洁白,但在雪地上看,就不够白净了。我们看自己的品德还完好,那只是自己看,或与较差的人相比。
当我们的眼睛仰望着神,看见白色大宝座的白色,我们是天上的光照之下,我们好似从坑里爬上来。有人以为自己没有犯罪,那是自欺的话。我们实在有罪,需要经常洁净,虽然在基督的恩惠保守中不至于常留在罪里。在使徒保罗的人生,他年事更长,更接近神,但他认为自己只是罪魁。──迈尔《珍贵的片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