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三十三章例證與靈感集錦
【伯三十三23】「若有一個傳話的。」
神比人大。由於祂的愛,祂必將旨意與目的要將人帶回。有時祂在夜間的異象裡來到,有時在困苦與疾病中出現。可惜我們瞭解得更遲鈍了,不知道神目的之內在理由,為什麼這樣拯救我們從毀滅的邊緣出來,所以我們需要有傳話的,解釋祂作為的意義,也指引我們党改正的道路,時常有傳道的人、朋友或探望的肢體解釋神的目的,使我們在祂的光中得見亮光。我們若能在神與人中間作這樣的事,是最高的職任。
我們要作這項事奉,需要明白兩種語言,一種是寶座的,從與父神交往中深切而親密的經驗中學會的,另一種是從人的痛苦憂患裡學習的。在我們傳話之前,每種語言必須講得十分全備。才說得清楚,解明神對待人的事。但是誠如本仁(Bunyan)所說的,最好傳話的是聖靈,但那朝聖者經過惡門,就被引至傳譯所,是傳話者親自帶領的。你是否對神的話有不明白之處?或不知道神道德的治權?祈求聖靈引導你一間一間房內探索,將天國的奧秘說明。我們是屬靈的嬰孩,要有單純的心,祂必從律法中指明奇妙的事。──邁爾《珍貴的片刻》
【伯三十三24】「我已經得了贖價。」
信心醫病是信心生活中的一部分。這就是基督在我們身體上掌權。這就是基督的生命在我們身體上活出來,這就是我們的身體與基督的身體聯合了,基督的生命流到我們身體上來。所以,我們今天所有的,乃是他升天以後得榮耀的身體。他從死裡復活,今天帶著一個復活的身體,坐在神的右邊。我們今天所有的,就是那樣的身體。
這活著的基督是屬於我們的,他一切的品性和能力也是屬於我們的。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他的肉,他的骨——只要我們能相信,能接受,我們立刻可以活出神兒子的生命來。主阿,求你使我知道什麼叫做“身體…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林前6︰13)。——宣信
“在你中間的耶和華你的神是大有能力的”(番3︰17)。二十餘年前把信心醫病的真理照入我心中,叫我破壞的身體得到醫治的,就是這節聖經。直到今天,這節聖經仍是一扇門戶,大大地開放著,好叫基督時時得進入這買回的身體來,用他自己的同在和能力充滿、灌溉、活動,把我的全人造成一個“新天新地”(啟21︰1)。“耶和華你的神”!啊!你的神!我的神!神既是我的,那麼在神裡面一切也定規是我的了,定規在我裡面了;我能夠信多少,我願意用多少,這是我自己的事。這位神,“大有能力的”神,全能的神,是我們裡面的神!這是何等的權力!他——父、子、靈——在我裡面,在我身體裡面,在我頭腦裡面,在我神經裡面。
二十一年以來這不但是我實在的經歷,並且是一個日深一日日豐一日的經歷。現在我七十歲了。卻比參十歲的時候還健壯,還新鮮。靠著神的力量,我現在的體力上、智力上,都負擔著常人兩倍的工作,卻還用不到一半氣力。我的體力、靈力,都象噴水井一般——一直是漫溢的,泛濫的。無論講道、教書,日夜旅行在各種氣候下都象管子通水那般容易。——
考門夫人《荒漠甘泉》
人對神的觀念,是從自己的心思意念產生的,往往是人本性的反映。因此,異教的“神”會嫉妒,分爭,偏愛,以至偷竊,好色,貪污,公然接受賄賂,包庇罪惡,各種惡行都有,無異於人間社會。
即使是認識真神的,也常陷於兩個偏差:或認為神是慈愛的,而且是溺愛的,人可以為所欲為,老人家都不過問;或認為神是公義的,近於吹毛求疵,不放過你的任何錯失,好得機會懲罰人而為快。這是由於不是出乎神的特殊啟示,即使是最有智慧的人,憑自己的經驗和推理,對神也只是片面的認識。以利戶似是略勝一籌,他指出:神使人受苦,是因為人的�堶惘酗ㄧq,要受管教;有雜質,需要煉淨,成為有價值的器皿。所以人在痛苦中,有神的美意,受苦有指望:
一千天使中若有一個作傳話的,與神同在,
指示人所當行的事,神就給他開恩說:
“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
他的肉要比孩童的肉更嫩,他就反老還童。
他禱告神,神就喜悅他,使他歡呼朝見神的面;
神又看他為義。(伯三三:23-26)
雖然以利戶認為人的情況,是必須受懲治才肯回頭,但他承認人的缺欠,不能滿足神的要求,需要神教訓,相信啟示的重要;他知道:不是靠人的努力自救,而是靠賴與神同在的使者,作中保,替人付出贖價。這樣,才可以使人有指望,得重生,得神稱他為義,而蒙神喜悅,得以見神的面。
這摧毀了人的虛驕,超越了人掙扎自救的層面,而指向恩典,幾乎是“因信稱義”的最早宣告。蒙恩者見證,在人前歌唱:“我犯罪背逆,卻未受當得的〔刑罰〕(或譯Ithath
not been requited tome);神救贖我的靈魂免入深坑,我的生命也必見光。”(伯三三:27-28)這完全是由於全能神的慈愛憐憫,“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林後五:19)。是在基督�埵迄N的,不想救恩的樂歌,竟在約伯悲慘的環境中出現,會引起他的靜思,燃起他的盼望,使他迴誦:“我的生命也必見光”!
人憑自己的義,不能得神的喜悅;只有仰賴神的恩典,和耶穌基督作中保,成就救恩。這是我們永遠的盼望。── 于中旻《約伯記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