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篇第五十篇拾穗
【詩五十篇詩題 亞薩】「亞薩」可能是「亞薩後裔」的略語,指聖殿合唱團之一,或這合唱團的常備曲目。以斯拉記二41記載說,隨同以斯拉回到巴勒斯坦的歌唱者是「亞薩的子孫」。按照歷代志上六39的聖殿樂師名單,大衛任命亞薩在耶路撒冷聖殿中,與希幔一同服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五十1】「大能者神耶和華,已經發言招呼天下,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
大能者神耶和華(El
Elohim Yahweh)── 是將兩個通常稱呼神的字放在一起,加上向以色列啟示的特別名字 ── 這一連串頭銜顯出神的威嚴,很能配合本詩的內容:呼召全地所有的人,以及其中神的選民。──《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大能者神耶和華('El 'Elohim
Yahweh)。這是神名字的特殊組合(參書22:22)。
天下。招聚世界各國的人見證對以色列人罪孽的嚴肅審判。
從日出之地。指普天下。招聚的範圍包括全世界(見詩113:3;賽59:19)。這裡所描寫的場面,只有在基督複臨時才應驗(太24:30)。
1-6節是本詩莊嚴的前言。其篇幅超過一般的詩篇。
1-6 審判主顯現:耶和華以法官的身分出現,極其威榮,有火和風開路(3)。神顯現來審判子民,天地則出任陪審員,證明神的判斷絕對公允。
50:1-23 這是一篇帶有先知喻言色彩的詩。
這是一篇先知詩,神以第一人稱說話,有若傳統的先知傳達神諭、教訓和應許(看<參考資料>“詩篇的種類”條)。從詩中斥責獻祭的錯誤觀念看,與以賽亞、阿摩司所說預言類似。本詩寫作時間當在主前七世紀初或八世紀末。全詩分三部分:呼召以色列立約的民準備接受神的審判(1~6節);責備聽神話語的人對獻祭不正確的態度(7~15節);斥責行事為人與信仰不相稱的人(16~23節)。
詩五○ 亞薩這個警告,報道神要顯現審判世人(1~6節),並說出神要控告祂的子民不以真誠來獻祭(7~13節),附加改正的指引(14
15節);還有神對不道德之行為的控告(16~21節),附加改正的指引(22
23節)。“亞薩”。他也撰寫詩篇第七十三至八十三篇。參看以斯拉記二章41節的腳註。
【詩五十1~4 太陽神作為審判官的象喻】漢摩拉比法典抄錄在一個七呎高的閃長岩石碑之上。石碑頂部的圖畫描述巴比倫的太陽神沙馬士坐於寶座之上,漢摩拉比在他面前侍立。在其下的引言中,漢摩拉比王接受「在地上秉公行義」,「如沙馬士高升,普照全人類」的責任。他在巴比倫帝國中,成為代表這位神祇的司法者。亞喀得文獻中的求赦禱文,也可以找到沙馬士作為審判官的描述。主前十四世紀在埃及為法老亞肯亞頓朝廷著作的《亞頓讚美詩》(Hymn
to the Aten)中,包括了和這篇詩十分相似的創世象喻。對於秩序和普及性方面的觀念尤然:「你的榮耀從高天普照於地,你的光線使你所創造的地豐足。」至於神作為審判官的討論,請參看:詩篇中「常見的概念」附論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五十2】「從全美的錫安中,神已經發光了。」
〔暫編註解〕見詩48:2注釋。
【詩五十2、3】他們蒙召到錫安(其榮美未受審判波及;請將第2a節與哀二15為故鄉的哀慟作一比較),在那裏,有罪的人要在神耀眼的光芒與極大的能力中與祂相會(2、3節)。──《丁道爾聖經註釋》
【詩五十3】「我們的神要來,決不閉口,有烈火在他面前吞滅,有暴風在他四圍大刮。」
〔暫編註解〕“有烈火在他面前吞滅”:有時神描寫如烈火,消滅一切的敵人(申四24;九3);此處指閃電。閃電與暴風都是神顯現時的現象(出十九16
18)。
要來。進行審判。本詩原是對地上居民的勸誡。從特殊的意義上說,是指世界末日的審判(見太25:31;徒17:31;提後4:1;見第1節注釋)。
決不閉口。神將根據每個人的行為作出宣判。
烈火。可能聯想到神在西奈山顯現的情景(見出19:16
18)。
【詩五十4】「他招呼上天下地,為要審判他的民,」
最後一個字出現轉寰 ── 形勢大變。那向神呼求的以色列,卻發現是自己在受審判。其餘人類,並上天下地(1、4節),是蒙召來見證這場控訴(參,申三十19),而不是自己面對指控。──《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神是審判者,依據所立的約來審判眾民。
【詩五十5】「說:“招聚我的聖民到我這裡來,就是那些用祭物與我立約的人。”」
〔暫編註解〕獻祭是以色列人履行與神立約應盡的義務,故說“用祭物與我立約”。
“我的聖民”。即以色列人,神曾與他們立摩西之“約”(出二四7),他們也是神所指責的人(7節)。
招聚。在基督複臨時,天使將負責招聚贖民(見太24:31)。
聖民(chasidim)。見詩36篇補充注釋。“在神審判的風暴中,神的兒女將不必懼怕”。
祭物(zebach)。宰殺的祭牲(創31:54;46:1;利3:1等)。古代西奈山的約是用獻公牛和灑血來確認的(出24:5-8,參創15:9-18)。新約則是用基督的血來確認的(來9:18-23)。基督複臨時所召集的聖徒,是那些接受基督的犧牲所確認之約的人。
【詩五十5、6】審判必須「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她所蒙的召並未被忽視:在第5節強調了三次,我信實之人(h]@si^d[a{y,和合:我的聖民)、約與祭物等字,令人想起出埃及記二十四3~8所記載的盛典。然而正因如此,她要交的賬更嚴格,不能得豁免。阿摩司書三2以令人震驚的方式表達了同一點,路加福音十二48所記的比喻「多託誰,就向誰多要」,也在說明這一點。基督徒在享受「更美之約」(來七22,十22以下)時,亦當思考其所意味的更嚴格要求。──《丁道爾聖經註釋》
【詩五十6】「諸天必表明他的公義,因為神是施行審判的。細拉」
〔暫編註解〕「因為神是施行審判的」:強調神是公平的主。(賽30:18; 瑪2:17)
他的公義。只有在基督複臨時,這句話才得到最後的應驗。那時“在空中,有一隻手拿著折在一起的兩塊石版……。神公義的聖律法……現在向世人顯明為審判的準則”。
神是施行審判的。人的判斷常常是錯的,罪犯被無罪釋放,聖人被判為重犯。但在最後的大日,“神要親自擔任審判者”。人人都能得到公義。
【詩五十7】「“我的民哪,你們當聽我的話:以色列啊,我要勸誡你。我是神,是你的神。」
〔暫編註解〕神稱他們為“我的民”,因神是與他們立約的神。
「勸戒」:應作「指證」,即證實他們的確有罪。
當聽。神直接對以色列人說話。詩人在本裡主要論述人對神的責任,以及形式主義宗教的弊端(見賽1:11-15)。
要勸戒。審判者也是原告。
我是神,是你的神。神保護祂的子民,有權宣佈真崇拜的原則,就是祂政權的基礎。
7-15 審判主斥責那徒具外表的供獻:選民誤解供獻的真義,以為祭物是神的必須品,神不可能沒有祭物供應;只要他們按時獻祭,神就會滿足,他們也就完成對神的責任。
【詩五十7~15】我們旋即發現,這場審判景象不是要宣判,而是要說明真相,並促使罪人悔改。第8節以下的肯定之言,比任何控訴更能顯出不用頭腦的宗教可責之處。以色列人自己把神畫成怎樣的漫畫?是否祂是天上的「窮親戚」,貪求於人,倚賴人,又苛責人?當祂一開始流露不滿(7節),為何他們的補救方法總是在乎儀式,而不注重關係?第14、15節所暗示的狀況,也同樣發人深省:他們在遇難時祈禱、許願,發達後卻遺忘淨盡。但暴露真相不僅是要他們認罪,乃是要帶來醫治。此段言論的開頭(7節),提到過去所立的約(我的民……你的神),所用的字令人想起示馬(Shema,意為「聽」,「以色列阿,你要聽……」,申六4、5)與十誡(Decalogue,申五6以下);此處陳明神是偉大的供應者(參11節,及太六26,十29)與拯救者(15節),祂所要的回應,即是衷心的感激與信任。這些便是祭物(參,來十三15),這種榮耀──不是外觀的盛大,而是愛──才是祂最想得著的。──《丁道爾聖經註釋》
【詩五十8】「我並不因你的祭物責備你,你的燔祭常在我面前。」
〔暫編註解〕以民在獻祭的事上雖無虧欠,但誤認神靠他們的祭物生活,看祭物重要過神自己。
本節的論述以否定詞開始。神沒有指責以色列人疏忽宗教的儀式。他們的罪在於沒有認識到,如果不瞭解儀式的意義,帶著感恩和順從的心去做,就毫無意義(見撒上15:22;賽1:12-17;彌6:6-8)。
8~13神沒有責備他們不獻祭( 8節),卻責備他們獻祭的動機不正確——他們試圖製造一個依賴他們慷慨供應的神。
【詩五十8~15 獻祭的觀念】這篇詩勾畫了對於獻祭目的的正確理解。其用意是對比以色列及其鄰邦在獻祭觀念的不同。在此強調的有兩個要點。第一,神不像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的神祇,需要食物維生(在吉加墨斯的洪水史詩中,描述神明「像饑餓的蒼蠅一樣」擁到烏特納皮什廷的祭物那裡)。可能更重要的第二點,是以色列有責任向神獻上「感謝祭」作為他們承認盟約的象徵。不能分辨儀式和認識神之間的分別,是百姓不斷遭受先知譴責之處(撒上十五22;何六6)。彌迦更諷刺這些沒有效用的祭,指出神對以色列的要求,不過是「行公義、好憐憫」而已(彌六8)。──《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五十9】「我不從你家中取公牛,也不從你圈內取山羊。」
〔暫編註解〕見出29:11
36;利4:4。
9~10神根本不需要這些牛羊,祂如果要,千萬山上的牲畜、數不盡的飛鳥都是祂的,何須人來獻!
【詩五十10】「因為樹林中的百獸是我的,千山上的牲畜也是我的。」
〔暫編註解〕「千山上的牲畜也是我的」:或作「山陵上的千萬牲畜也屬於我」。
一切受造之物都是屬於神的,祂又何必要人的禮物呢?
【詩五十11】「山中的飛鳥,我都知道;野地的走獸也都屬我。」
〔暫編註解〕「知道」:乃指認識和管轄。
【詩五十12】「我若是饑餓,我不用告訴你,因為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我的。」
〔暫編註解〕人所能獻給的東西,沒有一樣不屬祂。
我若是饑餓。神創立獻祭的制度不是為了獲得牛肉羊血之類的供應。
世界……是我的。見詩24:1;89:11。
【詩五十13】「我豈吃公牛的肉呢?我豈喝山羊的血呢?」
【詩五十14】「你們要以感謝為祭獻與神,又要向至高者還你的願,」
〔暫編註解〕宰殺祭物獻給神,不是神需要吃肉喝血,而是向神傳達感謝的心意和完全倚靠神的心。“願”是人在有需要的時候求告神而許的。神聽了禱告,人獻上感謝祭還願(看利七12~16),目的也是感謝祂。
指出神並不需要祭肉, 乃是要求百姓真心向 感謝和履行所許的誓願。他們不應盼望用祭肉賄賂神,因完全的信靠才是榮耀 的唯一途徑(15)。
祭(zebach)。(對第5節注釋)。單憑人們一般所理解的祭牲,是不會被神所接受的。只有來自充滿感恩之心的祭物,才蒙悅納。下面繼續強調這個論點。
願。見詩22:25;116:14,參利7:16。只有充滿懺悔,仁愛,順從和獻身的生活,才能在神的眼裡蒙悅納。
【詩五十15】「並要在患難之日求告我,我必搭救你,你也要榮耀我。”」
〔暫編註解〕求告我。祈禱和讚美,都是真宗教的組成部分。我們應當誠心向神祈求。事奉神的正確方式是出於內心的,是屬靈性質的(見約4:24)。
搭救你。見詩46:1。
榮耀我。我們榮耀神的最好方法就是信賴祂,即使不明白祂對我們的做法。
【詩五十16】「但神對惡人說:“你怎敢傳說我的律例,口中提到我的約呢?」
這一節很可能是指申命記三十一10以下的命令,要在大會中宣讀律法。這類場合最壯觀的場面之一,即是約西亞的更新立約(王下二十三1~3);然而在這承認律法的國家中,耶利米卻終生受到迫害。他渴望有一新約(耶三十一31以下),是以心來立,不是單在口中,的確理所當然的。──《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神斥責惡人口是心非。口裡說守律例,遵守與神的約並且獻祭,事實上把神的話語置諸腦後,並不在生活中遵行。
神對惡人說。神繼續說話。現在祂把注意力轉到惡人身上。16-21節主要涉及人對同胞的責任。
你怎敢?參羅2:17-24。
提到我的約。他們的不順從使他們不配提說神的聖約(見第5節注釋)。
16~17 神在這裏責備他們的偽善——只用口來傳達祂的律法(16節),自己卻違犯律法(17節)。詳情在第18至20節列述。
16-21 審判主斥責那毫無實質的信仰:選民自稱敬畏神,卻毫不把神放在眼內,就像一個掛名基督徒,行事為人與信仰毫不相稱。審判主在本段特別斥責他們偷盜、犯姦淫、毀謗人。
7-15節只涉及宗教儀式,16-21節涉及偽善者。他們教導別人律法,自己在生活中卻違犯律法。
【詩五十17】「其實你恨惡管教,將我的言語丟在背後。」
恨惡管教顯然並非現代人才有的特色。接受管教是箴言中不斷出現的主題(那裏通常譯為「訓誨」,如:箴一7),可見其重要性;因為智慧是一種品格的質素,而品格的樹立很不簡單。新約也完全贊成這點。在本節中,管教與我的言語並列,顯示它乃經由聖經訓練思想和良心達成(如:提後三14~四5所記),而非以難事懲罰的結果(如:來十二3~11所記)。──《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管教(musar)。見箴1:2注釋。惡人不喜歡管教。
背後。偽善者藐視神的聖言,將之拋在腦後。
【詩五十18】「你見了盜賊,就樂意與他同夥,又與行姦淫的人一同有份。」
〔暫編註解〕「一同有分」:同夥作惡。
只要有分髒的機會,他是就參與。
【詩五十18~20】 第18節中那種友誼,絕非推心置腹之交,而是酒肉朋友,在此不用多加說明。新約將此種區分擴大說明,如:馬可福音二15~17;路加福音十五章;哥林多前書五章。本節或許亦暗示一種假冒為善,即自己不主動插手,卻間接坐享罪惡;這與19、20節所描繪的脫罪現象也相符。後者你坐著說(和合:你坐著毀謗)一語,NEB的翻譯也很有道理:「你不斷在說」。不過它可以是直譯的意思,因以下對這人在各種環境中的舉動,有不同的描寫:站著敬拜(但16節,JB「站在那裏」的譯法只是一種假定,無論事實是否應當如此),與他的酒肉朋友乾杯(18節),又隨意對親人大發議論(20節)。──《丁道爾聖經註釋》
【詩五十19】「你口任說惡言,你舌編造詭詐。」
【詩五十20】「你坐著譭謗你的兄弟,讒毀你親母的兒子。」
〔暫編註解〕「兄弟」:可包括親屬。
「親母的兒子」:嫡親的兄弟。
誹謗到自己同胞的身上,更顯得可惡。
【詩五十21】「你行了這些事,我還閉口不言,你想我恰和你一樣;其實我要責備你,將這些事擺在你眼前。」
神保持沈默的可貴之處,在於可讓我們表現自己──看出我們的本性來。本節的中間一行(可在神學範疇內作神學家的墓誌銘,而對懷疑論者也適用)所言屬實,這可由第3節神不得不急急打破沈默,得到證實。──《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神因慈愛、憐憫,因此忍耐,無非盼望惡人悔改。誰知他們曲解神的沉默,當作神不理會。
他們以為神的緘默表示神與他們一樣是違法的!
「閉口不言」:形容神忍耐,盼望他們悔改。有不少學者建議將上半節譯作「你行了這些事,我豈能閉口不言?」
我還閉口不言。神忍耐惡人的愚行,直到祂介入審判的時候。
恰和你一樣。偽善者認為神和他一樣,會滿足於宗教的儀式和外表的虔誠,以掩蓋個人的罪孽。但神視原則,公義和誠實為屬靈崇拜的必要條件。罪人總是以自己邪惡的心思來測度神。
將這些事擺在你眼前。神在實施懲罰之前,把罪人犯罪的性質和程度,擺在審判台前。
【詩五十21 神和人一樣】神指控百姓,說他們忘記了神並非「恰和你一樣」,願意假裝沒有看見惡行,甚至對他們的罪行表示同意。這種將神極度擬人化的行為是嚴重的罪行,配受譴責和懲罰。神靜默不言並非軟弱或漠不關心的表示。耶利米在「聖殿信息」(耶七9~11)中作出類似的控訴,指出猶大的百姓似乎相信他們能夠任意犯罪,來到聖殿就可以宣稱:「我們可以自由了。」他聲明神在察看他們,對他們的行為不會視若無睹。舊約一開始就描述人類怎樣想要成為與神一樣,因而墮入罪中。嘗試失敗之後,人類歷史就變成了人類按自己形像改造神的故事。美索不達米亞和埃及神祇的行為被形容成好像人一樣──漠然的採取暴力(吉加墨斯和阿特拉哈西斯的洪水故事),或騙取人應得的賞賜(亞達帕)──但仍有超人的力量,必須謹慎相待。詩人和智慧書的作者將耶和華高舉到一切神祇之上,其行為道德正直,達到非假神或人類所能達到的理想層面(見:伯四十二2~6)。──《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詩五十22】「你們忘記神的,要思想這事,免得我把你們撕碎,無人搭救。」
顯明神忿怒的兩重特性:一方面不願輕易發作,另一方面到了萬不得已時,則無人能承擔得起。──《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忘記神」:不遵守神的命令,對神不虔敬(伯8:13)。
要思想這事。22
23節是本詩的結語,簡要地重複了7-21節的教訓。神說,祂所接受的祭物就是人的心靈。這是對惡人的警告,也是對義人的鼓勵。
你們忘記神的。雖然自稱敬拜神。
無人搭救。時候將到。救贖主不再保護罪人。罪人將自食其果(見賽13:9;番1:14-18;啟6:15-17;20:9)。
22-23 審判主的警告和應許:犯錯的人應立刻改過,免被撕裂;素來行為正直的人則必定蒙恩。
22~23神警告犯錯誤的人從述改正,免得受到重罰;但走正路的人,必蒙神恩。“忘記神”指忽略神的命令和教訓(參申八19)。
【詩五十23】「凡以感謝獻上為祭的便是榮耀我。那按正路而行的,我必使他得著我的救恩。”」
路只是單純指「一條路」,不是「祂的」或「我的」路;RV小字的翻譯,是按德里慈的看法:「……榮耀我,並準備了一條路,使我能向他顯明神的救恩。」這譯文相當可取。無論是採用這個翻譯,或較常見的翻譯(「那按正路而行的」),這句話都否定了我們能給神什麼好處。「凡以感謝為祭的」(直譯)一語,固然可以指實際的獻祭牲,亦可指純粹讚美的祭,如何西阿書十四2;希伯來書十三15。賜與 ── 救恩 ── 是由祂而出;我們只需存歡欣的感恩之情領受,並以祂所配得的順服來尊崇祂。──《丁道爾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感謝”。讚美神的感恩祭。
榮耀我。見15節注釋。這句話是針對7-15節的形式主義說的。衷心的感謝是真宗教的的要素。令人吃驚的是,在基督徒的生活中,我們是多麼忽略表達感恩的心啊!我們都心安理得地接受神的恩惠。
按正路而行。見詩37:14注釋。
我的救恩。對於誠心事奉神,遵行神旨意的人,神必顯示祂的救恩。
本詩具有永恆的價值。我們可以參加教會的一切禮節和侍奉活動,慷慨地幫助窮人,熱心傳道。但是如果沒有從心靈上侍奉神,並懷藏著罪惡,我們仍會被神所拋棄。
【思想問題(第50篇)】
1 神的公義如何在祂的選民身上彰顯呢(6)?基督徒在世的行事為人神會鑒察審判麽?參太25:31-46;彼前4:17。
2 「我是神、是你的神」(7)這話對選民有何意義?選民一方面享受到神慈愛的眷顧,另一方面卻有什麽責任?
3 從7-15節可見當時的選民有什麽信仰上的通病?今日基督徒有否患上這上這類通病 ── 以事奉、工作代替對神的敬拜、生命上的更新和改變?
4 為什麽神指斥那些傳說 律例的人,並稱他們為惡人?參17節。傳講、教導神話語的人在這裡得到什麽警惕?
5 按詩人的看法,對神真正的信仰是什麽呢?參14
23節。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材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聖經註釋》․《串珠聖經註釋》․《SDA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