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箴言第二十八章拾穗

 

【箴二十八1】「惡人雖無人追趕也逃跑,義人卻膽壯像獅子。」

     「膽壯」「有確信」是比較接近的意思。正直的人就像獅子一樣,不需要細查他的背後,緊跟在他後面的不是他的過去(民三十二23),而是他的後衛:就是神的良善與憐憫(詩二十三6)。——《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膽壯”。直譯作:大膽,有信心。

       惡人雖無人追趕也逃跑: 戲劇性地表現了惡人在驚恐中度日的光景(利26:36;伯15:21) 他因自己所犯的罪過 受到良心的譴責 也因害怕被害者的報復 而陷入恐懼。懼怕源於墮落之人的罪性(創3:10) 使徒約翰認為懼怕是因為缺乏愛 勸勉眾人當以完全的愛除去懼怕(約壹4:18)。

         惡人在受到指控以前已經受到良心的譴責。在死亡面前,尋求公義的人神情坦然,喜愛罪惡的人則非常害怕。義人堅信他的救主;惡人面對死亡,要麼頑抗到底。要麼心驚膽戰。當大衛身臨絕境遇的時候(撒上17:32-34),他沒有害怕,因為他相信自己是至高者的僕人,正在遵行祂的旨意,接受祂的保護(撒上14:6-16)。

     28:1~28本章使用對比法 對比了惡人與義人的性格與行為 以及行為所帶來的不同結果 講授了多種教訓。本章還直接聯繫義人遵守律法與救濟窮人的慈悲 教導我們義人的義 當通過具體行為表現出來。

 

【箴二十八2】「邦國因有罪過,君王就多更換。因有聰明知識的人,國必長存。」

    在剛滿兩百年的歷史中,北方的以色列國由於它的罪惡而更換了九個王朝,每一個都像第一個一樣,都是以謀殺而篡位的(見神在何西阿書七7,八4,十三11的評論)。由於大衛的緣故,猶大國雖歷經了三個半世紀,卻只有一個王朝。國(和合、AV、RSV),更好是譯作「安定」(RSV)。——《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國家的罪帶來大變動,聰明的君主卻能為國家帶來穩定。

       一旦國家的體制性矛盾日益尖銳 必有一些人興風作浪 試圖以迷惑眾人的藉口篡奪王位。上半節是導言 以此強調下半節。當時 君王的力量可以決定一個國家是得享和平還是陷進混亂。以色列王國的歷史就證明了這一點(王上16:29-22:40)。

     社會和道德的敗落往往導致統治者的迅速更迭。當一個智慧者接任以後,國內的混亂就會結束,法律和秩序得到恢復,國家就有了穩定的局面(見傳9:14 15)。

 

【箴二十八3】「窮人欺壓貧民,好像暴雨沖沒糧食。」

    有些人傾向於與七十士譯本一起讀作「惡人」(希伯來文 ra{s%a{`;參,呂譯),就像第15節一樣,而不是讀作窮人(ra{s%),理由是說暴君的處境是不相干的;但這種暴虐具有(被應該具有同感之人)出賣與骯髒卑鄙這兩種痛苦(因為在約雅敬式的君王底下受苦,比在所羅門式的君王之下受苦更糟,因在前者底下一切都在傾圮之中)。這在此很恰當地比擬為帶來大破壞,而不是帶來祝福之怪雨所造成的災難。這則箴言具有非常實際的適切性,因為只有這種死氣沈沈的壓力是它大多數聽眾能力範圍內能夠運用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雖有人認為“窮人”應作“惡人”,但在本節解作“窮人”更恰當,因為窮人本應同情貧民,卻欺壓他們,其殘暴甚于惡人;就象雨水本為受歡迎之物,變成暴雨,反造成災害。

       窮人受到微賤之人的欺壓是一個荒謬的不幸,就象雨把農作物沖走而不是灌溉它們一樣。

     「暴雨沖沒糧食」:雨水本來滋潤農作物,使之生長,但暴雨卻沖毀五穀、菜蔬,就如窮人不但不幫助比他更淒慘的貧民,反而加以迫害,藉此謀利。

         窮人欺壓貧民,就像傾盆大雨,沖走了上層的土壤,,而不是促進植物發芽生長。

 

【箴二十八4】「違棄律法的,誇獎惡人,遵守律法的,卻與惡人相爭。」

    若是沒有啟示,一切很快就都變成相對的;若是抱著道德的相對論態度,就沒有什麼事是十分值得去抨擊的。所以舉個例來說,暴君之所以能被人接受,是因為他使諸事得以推行;而背道者之所以被人接受,是因為他的處境令人關注。整個結果充分地出現在羅馬書一18∼32。——《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人對待律法的態度反映他對待惡人的態度。

       違棄律法的 誇獎惡人: 本節的“律法”應指體現在摩西五經等律例中的“神的旨意”。違背神旨意的人 反而誇獎專事惡行之輩 將自己合理化 甚至喜行惡事(羅1:32)。若有人迷失了生活方向 就會越走越偏 最終很有可能招致滅亡(太7:13)。

     只有拒絕律法權威的人,才會因惡人的成功而高興(見羅1:32)。

 

【箴二十八5】「壞人不明白公義,惟有尋求耶和華的,無不明白。」

    羅馬書一21、28揭示了第一行,就如羅馬書一18∼32揭示了前一則箴言一樣。至於第二行,參詩篇一一九100;約翰福音七17;與 RV 邊註所列舉的其他參考經文。——《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本節指出人須先願意尋求耶和華,才可曉得公平的真義,就如耶穌所說:「人若立志遵著他(神)的旨意行,就必曉得這教訓或是出於神,或是我憑著自己說的」(約7:17)。

     拒絕神律法約束的人是非不分(羅8:7)。但是神會向那些服從祂引導的人明確所當走的路(賽30:21;約7:17)。

 

【箴二十八6】「行為純正的窮乏人,勝過行事乖僻的富足人。」

    見十九1。這�婸P第18節的「道路」(AV)是雙數字,強化了已經呈現在乖僻(或更好是譯作「邪曲」)中之言行不符的觀念。——《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乖僻」:用詭詐手段以求達到目的。

     參箴19:1。

 

【箴二十八7】「謹守律法的是智慧之子,與貪食人作伴的,卻羞辱其父。」

  〔暫編註解〕與貪食人作伴的: 字面意思是“與貪吃的人一起吃喝的人”。七十士譯本則譯為“喜愛放蕩的人” 新約聖經多次使用了類似的詞彙(弗5:18;多1:6)。因沉溺于飲酒作樂 而把家產揮霍淨盡的人 必會給家庭帶來不幸與傷害。

       律法(torah)。指各種教誨,包括神的律法。

     貪食人(zolelim)。“浪費的”或“貪吃的”。貪吃使人蒙羞,並反映其父親的品性。

 

【箴二十八8】「人以厚利加增財物,是給那憐憫窮人者積蓄的。」

    這過程即使經常是極緩慢的,卻是像「溫柔的人……必承受地土」這應許一樣確定。參考,再過一些時候,迦南人所造「又大又美」的城邑,註定是要給以色列人享用的。

厚利或「利息」(RSV):摩西的律法指出其合法性得視其處境而定;根據經濟學的角度看來十分合適的(申二十三20),卻從家庭關顧的角度被宣告為不恰當(申二十三19)──就如醫生替自己的孩子看病卻收費。——《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本節可譯為“人以高利聚斂財富,最後必歸給那憐憫貧窮者的手中”。律法禁止借錢取利(利二十五35∼37;申二十三19∼20)。積蓄財物者常常自己無福享受(十三22)。

       “憐憫”。即恩待。強索者的利益會失去,而落在善待窮人的正直人手中。

     那些透過高利貸致富的人,所擁有的財富終必流入那憐憫窮人者的手中(參現代中文譯本的翻譯);借錢給人而索取不合理的利息,就是違背摩西律法(參利25:36)。

         以厚利加增財物,就是用高利貸斂積錢財。貪心的人用神不認可的方法所積累的財富,在他死後,會被他的後人佈施給窮人(見伯27:16 17;箴13:22)。

 

【箴二十八8 厚利】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在借貸金錢或物資時,向同胞收取利息(見:出二十二25的注釋),向外國人放債圖利卻是可以的(申二十三20)。

  漢摩拉比法典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利率可以高達百分之二十(見:出二十二25的注釋)。藉高利貸來增添財富,被視作以色列人不當行之事。因為貸款的目的是説明有需要的同胞,不是占他財政困難的便宜(見:尼五7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箴二十八9】「轉耳不聽律法的,他的祈禱也為可憎。」

  〔暫編註解〕這樣的偽善是神所不能接受的。

       他的祈禱也為可憎: 禱告是指在隱密之處與神相交 因此 若不遵行神的要求 就不能獻上真正的禱告。除了本節的內容之外 使禱告不蒙應允的因素 還有心裡注重罪孽(詩66:18)、與神隔絕的心(賽59:2)、假冒為善(太6:5)、不信(雅1:6)、情欲(雅4:3)等<路11:1-13 正確的禱告生活>。

     聽律法。轉耳不聽律法的人也祈禱,說明他不是粗心和沒有信仰的人,而是不願意讓神的律法指導他的人生。許多人願意侍奉神,但他們要按自己的方式侍奉。有些人只接受一部分神的律法作為人生的標準,其他的人則宣稱律法已經完全取消了。只有少數人承認神的全部律法為祂對祂子民之旨意的權威表達(見約14:15;15:10;參羅8:3 4)。

         可憎。罪惡在神和罪人之間放置了障礙(賽59:1 2)。有些人昧著良心,宣稱自己遵守所謂的律法靈意,要勝過那些依靠內在聖靈的能力、遵守律法的字句和靈意的人。這樣的人應當認真思考本節的教訓。雖然神不追究那些沒有機會瞭解祂要求的人對律法的忽略(徒17:30;羅5:13),但祂不接受那些轉耳不聽祂律法之人的侍奉。否則祂就是認可了故意的叛逆。

 

【箴二十八10】「誘惑正直人行惡道的,必掉在自己的坑裡,惟有完全人,必承受福分。」

    這引出了基督某些最強烈的言語:見馬太福音五19,十八6,二十三15。它的動機各不相同,如:恨惡崇高的標準(摩二12);以自己的見解為傲(西二18);渴想支配人(提後三6)。一貫不變的乃是:隨時準備利用其他人達成自己的目的(參,彼後二15、18)。——《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引誘別人走歪路的人要與跟隨的人一同掉在他自己的坑裡。但義人會從坑裡出來,回到正路上(見箴24:16),在神的祝福下向最後的賞賜繼續前進。惡人的惡行所收穫的,只是罪惡的積累。

 

【箴二十八11】「富足人自以為有智慧,但聰明的貧窮人能將他查透。」

    就如詩篇一三九23所禱告的,神搜尋的目光可能必須以不被人歡迎的形式來接觸一個人──以評鑑(或輕蔑?──見二十五27)的眼光凝視他所認為是拙劣的一個人。這句話�堶捧t示了三件事:(a)智慧是不分階級的;(b)驕矜自滿不是智慧的徵狀;(c)一個人的同輩未必總是他最佳的評審員。——《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查透”。即調查他,並對他的自負作出準確的評估。

       富足人自以為有智慧: 富人在安逸的環境中 越來越認為錢財可以輕易地解決所有問題 因此很難具有尖銳的批判精神。況且 財富常常招來一批阿諛奉承之輩 這些人使他更加愚昧。耶穌主要將福音傳給窮乏人 而警告了富人 我們應重視這些事實 而不可把它視為偶然現象(太11:5;19:23)。

     有些富人認為,他們所積累的財富證明了他們的智慧和聰明。但是他們對永生價值的疏忽,表明他們要比獲得神知識的窮人愚蠢。神是真智慧的源泉。有知識的窮人能透過富人眼前的興旺,看到等待著他們的苦難(見詩73:3 17;雅5:1-6)。

 

【箴二十八12】「義人得志,有大榮耀;惡人興起,人就躲藏。」

    這主題重複出現在第28節與二十九2。見十一10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187 Name=居民的福樂(十一10、11)}。

「歡欣」(AV):即有理由高興;所以和合本作得志,RV、RSV 作「凱旋」。躲藏(和合、AV):直譯為「願意(即必須?)被搜查」。參阿摩司五13。——《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看28節和二十九2。舊約中記有不少事例,說明“惡人興起,人便躲藏”(王上十八13;王下十一2∼3)。

       義人會躲避邪惡昏庸的君主。

     當義人勝過惡人而建立起公義的政權時,就“有大榮耀”(見箴11:10;29:2)。大家知道自己的善行會受到善待,作惡就會受到公正的懲罰。他們樹立起對統治者的信心,為自己的安全而高興,並不怕暴露自己的財富。但惡人當政時,他們的表現就完全不同了。他們會竭力隱瞞自己的財富,怕引起自私自利的統治者注意(見箴28:28)。

 

【箴二十八13】「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

  〔暫編註解〕“遮掩”。即拒絕承認罪過(比較詩三二5)。

       本節強調了承認罪惡的必要性和神的慈愛。在聖經中 承認(Confession)不僅標誌著悔改 也是罪得赦免的條件。神要求個人與國家都承認自己的罪(利5:1;16:21)。犯罪的人 不僅要向神承認自己的罪(太6:12) 還要對受傷害的人直接承認自己的過錯 並請求原諒(太5:23 24)。神喜悅萬人得救(提前2:4) 樂意洗淨真心悔改之人的一切不義(約壹1:8 9)<路13:1-9 關於悔改>。

     遮掩罪過的人,靈性不可能興旺。為自己的罪開脫,就是抵制聖靈的感動(約16:8-11),使自己心地剛硬,直至不再有追求公義和悔改的願望。

         但是只承認罪過還是不夠的。罪人必須放棄罪惡,並靠著神應許所賜的力量成功地抵制誘惑(見羅8:3 見第4節;腓2:13;提後2:22;約壹3:6)。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才能得到神的憐憫。寬恕和祝福堅持犯罪的人,就是鼓勵他繼續作惡,最後導致永遠的死亡(羅6:23;雅1:13-15)。讓這樣的人進入永恆的世界,就會使罪惡所造成的苦難,悲傷和死亡永遠存留。

 

【箴二十八14】「常存敬畏的,便為有福;心存剛硬的,必陷在禍患裡。」

   「 敬畏」希伯來文使用一個強烈字眼的強化形式來表達,即「在極大的敬畏中」;與第二行的剛硬恰成對比。腓立比書二12∼18為從如此無望的枝幹綻放出來的快樂作了見證。——《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常存敬畏”。即懼怕罪及其後果。

       「敬畏」:希臘文舊約聖經譯作「虔誠」;基督的禱告蒙神應允,乃因祂的虔誠(來5:7)。

     敬畏的: 這句話可以解釋為“敬畏神的人” 或“懼怕罪惡的人” 無論採用哪種解釋都可以。因為敬畏神的人 必懼怕罪惡而遠離。懼怕罪惡 並不是指對罪感到恐懼 因為聖徒已獲得了耶穌基督的救贖 因此不再有定罪(羅8:1)。只是 聖徒不可濫用所領受的無限自由(腓3:12-14;彼前2:16) 當恐懼戰兢 作成得救的工夫(腓2:12)。

         一個時刻關注自己,把自己的行為與神所表達的旨意相對照,使任何背離正道的行為立即得到顯示和糾正的人,乃是有福的(見詩119:11;腓2:12;雅1:22-25)。他之所以蒙福,是因為他靠著心中的聖靈所賜基督的能力,保持了這種警覺的態度(見弗3:16 17;彼前1:22 23;約壹3:9;猶24)。由於罪惡勢力的存在,以及撒但不斷來欺騙和引誘人犯罪(彼前5:8;啟12:12),人只有靠著上天媒介的説明,才能戰勝罪惡。但如果我們硬著心腸,抵制這些媒介,就不可避免地會遭災。

 

【箴二十八15】「暴虐的君王轄制貧民,好像吼叫的獅子、覓食的熊。」

  〔暫編註解〕「吼叫的獅子」:饑餓的獅子(參彼前5:8)。

     要不是神應許看顧仰望祂的人,一般百姓對於強大壓迫者的無奈,定會導致絕望(詩91:13-16)。

 

【箴二十八15、16無知的暴君】以野獸比擬所暗示的申斥,在第16節明確指出。在神眼中,暴君是不配稱作人的(或衣冠禽獸)(15節)、愚蠢的(16a節)與短命的(16b節)。參但以理書七1∼8中直言無諱的興亡史,與我們的主在路加福音二十二24、25所作之暗諷。——《丁道爾聖經注釋》

 

【箴二十八16】「無知的君多行暴虐,以貪財為可恨的,必年長日久。」

  〔暫編註解〕“貪財”。更可作:不義的錢財。

       無知的君。參耶22:13-19。

     以貪財為可恨的。貪財就是對財富的過度欲望。那些背離永生的真財富,化精力去追求世界暫時財富的人,證明自己是缺乏智慧的。

 

【箴二十八17】「背負流人血之罪的,必往坑裡奔跑,誰也不可攔阻他。」

    頭一個片語不能是主動語態(如:AV)。這個動詞的意思是「受欺壓」,所以 RV、RSV 作「負著」,「載著」,然而它在其他地方總是指客觀的壓迫。這則箴言敘述了犯罪之人自己的良心一旦覺醒,就急速奔向他的刑罰(就像受擊打的亞撒利雅一樣,代下二十六20)。二十四11、12必須與這則箴言連在一起來解釋(就如德里慈所指出的);前者所禁止的是對於苦難漠不關心;後者所禁止的則是與司法的過程有所衝突。參民數記三十五31。——《丁道爾聖經注釋》

         標準修訂本可能已循�戎蕭T的路線了解這一節是警告人不可協助在逃的兇手,但希伯來經文幾乎是無意義的。新英文譯本冒險譯作,『一個被控流人血的人會跳井避免被捕』。――《每日研經叢書》

  〔暫編註解〕本節可譯為“犯殺人之罪的,必一生到處逃亡,誰也不要幫助他”。

       殺人者不能逃避,直到他死去。

     指出殺人者須受罰。

         背負流人血之罪的 必往坑裡奔跑: 這裡的“坑”是指“墳墓” 本節是指殺人犯必受到死刑 的審判。人是按著神的形像造的 若犯了殺人罪 就必受最重的刑罰(創9:6;出21:12)。舊約時代的以色列律法規定 誤殺人的可以進入逃城 並要住在那裡 受到當代大祭司的保護 直到大祭司死了(民35:22-35)。但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民35:31)<書20:1-9 逃城制度的社會意義>。

         謀殺乃是死罪,任何人都不可以干預懲罰的執行。所羅門只是回應了摩西的話(見創9:5 6;出21:12-14)。

 

【箴二十八18】「行動正直的,必蒙拯救;行事彎曲的,立時跌倒。」

    見類似的箴言,十9。立時(和合、AV、RV)直譯為「在一個之中」;也就是說:或是在一次的擊打中,或是在他所試著要結合的那「兩條路」中的一條(見第6節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558 Name=他值多少?(二十八6)})。——《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行事彎曲的: 字面意思是“追求兩條路的”。真理只有一個 正像水和油不能相溶一般 神與撒但也不能相和(林後6:14 15)。當然 我們沒有能力在這世上完全遵照真理。生命的真正意義就是將真理作為生命的最終目的 並且不斷地去追求真理。聖經警告了那些心懷二意和牆頭草一般的人(代上12:33;詩12:2)。

     立時。直譯是“以一”,含義不明。理解為“立時”似不合理。七十士譯本為“行事彎曲的,必糾纏其中”。

 

【箴二十八19】「耕種自己田地的,必得飽食;追隨虛浮的,足受窮乏。」

    RSV(「滿了糧食……滿了貧窮」)帶出了被 AV、RV 所隱蔽起來的對稱片語。一個比較不對稱的版本出現在十二11。——《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凡追隨今生虛浮之物,不努力謀生的人,肯定會在物質和精神上陷入貧困之中。

 

【箴二十八20】「誠實人必多得福,想要急速發財的,不免受罰。」

    神對這個問題所作的答覆,不是照著人類的見識;而祂的答覆卻是最終的定論。參第22節,與二十21所列的參考經文{\LinkToBook:TopicID=421 Name=最後的決算(二十21)}。——《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迅速獲得的財富通常來自不誠實的交易。

       參箴21:5。

     20-22 討論急於發橫財的問題。

 

【箴二十八21】「看人的情面,乃為不好,人因一塊餅枉法,也為不好。」

    十八5的重點是在於對別人不公平;這�堳o是著重在審判者自貶身分的舉動。參 Moffatt 較自由的譯法:「──去犯罪,被一塊餅給賄賂了!」賄賂的代價可能還要更低,比如只是想像受到強者的贊許;而傳道人(結十三19)也與法官一樣容易受誘惑。——《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即使是最輕微的賄賂,也違背絕對的公正。

       「一塊餅」:賄賂。

     看人的情面。見箴18:5注釋。

         因一塊餅。這裡用一塊餅的比喻,說明區區小利會影響不義的人違背公正的原則。

 

【箴二十八22】「人有惡眼想要急速發財,卻不知窮乏必臨到他身。」

    吝嗇或貪婪的靈(惡眼,和合、AV、RV:參,二十三6;太二十15)確保了內在的貧窮(參25與27節),即使外在的財寶仍然持續。也見第20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惡眼”。自私的動機。

       惡眼人: 指充滿自私動機和邪情私欲的人。他們淪為錢財的奴隸 急於聚斂錢財 卻招來相反的結果。因為惡人的錢財終必成為義人的囊中之物。

     參箴23:6。貪心的人得不到永恆的財富。

 

【箴二十八23】「責備人的,後來蒙人喜悅,多於那用舌頭諂媚人的。」

參二十七5、6,二十九5。後來的希伯來文(ah]@ray)令人困惑。(a)它看起來好像是「在我之後」(即:「就如我所指示的」);但是卻突然迸出個人的語氣來。(b)它可能是個罕見的副詞形式(參,ma{t[ay)。(c)德萊弗以之為巴比倫文 ahurru(「普通人」)的一個同源形容詞,即:「身為責備人的普通人必蒙……」92。這是獨特的創見,但普通人似乎不可能與此有關。其他的提議都涉及經文的修正。——《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後來(’acharay)。直譯是“在我以後”。聰明的責備對於說和聽的人都有好處,儘管開始時可能有刺激(見箴27:6;29:5;雅5:19 20)。

 

【箴二十八24】「偷竊父母的,說:“這不是罪”,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

    Knox 譯作:「那搶劫父親或母親的豈能輕看這件事呢?他幾乎就是個殺人犯。」耶穌指出有人以高明的手法來犯這個罪(可七11);參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五4、8所說的有力話語。——《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關於偷竊父母的罪,參看第十九章26節的腳註。

       「強盜」:膽大包天,明知故犯(比較太15:4-6)。

     偷竊是沒有理由可以辯護的。即使兒子宣稱父母去世後一切財產都是他的,但如果沒有得到允許,他仍不可以拿走(見箴19:26)。基督譴責了藉口已向聖殿捐獻而拒絕奉養父母的兒子(太15:4-6;可7:9-12)。

 

【箴二十八25】「心中貪婪的,挑起爭端;倚靠耶和華的,必得豐裕。」

    關於第一行(讀作貪婪,和合、RV、RSV),見第22節。第二行提出了積極的一面,在馬太福音六19∼34又加以發揮。——《丁道爾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貪婪”。或譯作:自大。

     心中貪婪的。就是貪得無厭的人。一個自以為了不起而小瞧別人的人,會使一切與他接觸的人討厭,並引起許多糾紛(見箴15:18;29:22)。謙卑而敬畏神的人會安分守己,並相信神會供應他的需求。同樣,貪婪的人會因自私自利而惹起敵意,義人則卻會“得到豐裕”(見箴11:25;29:25;哈2:5;雅4:1)。

 

【箴二十八26】「心中自是的,便是愚昧人;憑智慧行事的,必蒙拯救。」

  〔暫編註解〕「自是」:原指倚靠自己,心裡自恃,一意孤行。

       心中自是的 便是愚昧人: 聖經明確指出 墮落之後的所有人 生來就有罪 從小所謀的盡是惡(創6:5;8:21)。聖徒當隨時省察自己 注意傾聽客觀真理的教導(加6:1)。

     心中自是。就是按個人的意願和計畫(見創6:5;8:21;箴14:16;28:14)。

 

【箴二十八27】「周濟貧窮的,不至缺乏;佯為不見的,必多受咒詛。」

  〔暫編註解〕神把一切為貧窮人所做是事看作是為祂做的,所以聰明地周濟有需要的人,決不會由此而貧窮(見箴11:24-26;19:17)。自私因其性質而給人帶來咒詛,這與神表達不悅的作為完全不同(該1:9-11)。被忽略的窮人就這樣把許多咒詛間接地堆在漠視他們困境的人頭上。

 

【箴二十八28】「惡人興起,人就躲藏;惡人敗亡,義人增多。」

  〔暫編註解〕看12節注。“義人增多”:看十一10注。

       「人就躲藏」:原是「人就掩目不看」,可指鄙視或故意不理會(比較賽1:15神的「掩目」)。

     見第12節注釋。惡人敗亡,義人就增多,不但在人數上,而且在財富上。在貪婪的統治者之下,義人的財富不太可能增加,即使增加了,也會被剝奪。

 

【思想問題(第28章)】

1 試從以色列的歷史中舉例說明2節的真理。

2 在位的君王對國民應作什麽貢獻呢?參16:10 11。按本章的教訓,君王應以什麽作依歸才可保障國家免入迷途呢?另參申17:18。

3 智者在本章如何提醒後輩不可欺壓貧窮人(參3 8 15 27)?由此看來,耶和華對貧窮人有何看法?

4 本章如何鼓勵人腳踏實地生活?參19-20 22 25節。你是否追隨「虛浮之事」?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箴言註解》․《SDA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