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書第十六章拾穗
【耶十六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暫編註解〕耶和華的話。見耶14:1注釋。
1∼2在希伯來人中,婚姻是正常的人生必經階段。神要耶利米先知不婚,在當時社會中會引起很多人的關注。先知用行動來表徵猶大社會即將解體,百姓將要被擄,正常生活會受到干擾破壞。
1∼9 耶利米被禁止結婚(2節),也不能參加喪禮(5節)和快樂的宴會(8節),以此為即將來臨之被擄的強烈警告。
1-9 先知以生活傳達審判的信息:本段為先知的生活寫實,他以孤獨、刻苦的形像、作為將臨於以色列噩運的標記。神禁止他結婚,往喪家哀哭,與宴樂家同樂,以此作為百姓被擄的警告,耶利米的舉止行動正代表神對以色列的態度,祂已收回祂的平安、慈受、憐憫(5)。
1~9以行為啟示猶大的滅亡: 耶利米通過自己的三種日常生活內容
象徵性地強調了滅亡已瀕臨猶大。所謂行為啟示(Act revelation)
就是靠行為而非以言語傳講神旨意的方式:①獨身生活(1-4節):通過婚姻而擁有眾多子女
歷來被視為是神的莫大祝福(創22:17;詩127:3-5)。然而
戰爭會奪去兒女
故守獨身的人強似有家室的人。②禁止進入喪家(5-7節):在安慰喪主並與之同哀的意義上
探訪喪家以表悼念是值得提倡的風俗。然而
神卻禁止耶利米進入喪家
這是象徵戰爭給他們帶來了巨大的傷痛
使他們無力彼此安慰。③禁止進入宴樂的家(8
9節):在祝福新人並與之同樂的意義上
探訪宴樂之家亦是很好的風俗。因此
禁止進入宴樂之家
是在表明這些宴樂之事將因戰爭而結束。耶利米領受神的命令
以具體的行動將猶大必然滅亡的事實告知了百姓
這就表明
耶利米的整個生活均在神的支配之下。
16:1~27審判的目的: 本文是從神的安慰(15:19-21)得到勇氣的耶利米所宣告的第七篇講道
他藉著自己的生活
象徵性地表明瞭臨到猶大的滅亡。同時
他也宣告了神對恢復的應許和對信仰生活的勸勉
從而強調審判臨到猶大
並非只是為懲戒他們
也是為了拯救他們。將要臨到外邦人的審判和將要臨到猶大百姓的審判不同
就如
將要臨到今天的無神論者和偶像崇拜之人的審判
是為要使他們永遠沉淪(帖後1:6-10);而將要臨到基督徒的審判
則是為了將永生賜給他們(提後4:8)。
十六1∼十七18這一段可分為兩部分,十六1∼18用散文體寫成,十六19∼十七17用詩歌體。幾乎全部是災禍的信息,其間也有安慰的話(十六14∼15
19∼20;十七7∼8
14∼17)。
【耶十六2】「“你在這地方不可娶妻,生兒養女。”」
〔暫編註解〕這條禁令無疑地是在先知年青的時候發出的,因為希伯來人一般結婚較早(見創38:1注釋;王下22:1;23:36)。耶16:3
4說明了這條禁令的理由。父母和兒女很快就要遭遇最悲慘的厄運。耶利米的不結婚成了那個悖逆世代的警戒。參賽8:18;結24:24
27。為神服務常常需要作出個人的犧牲(路14:26;見林前7:29注釋)。
【耶十六3】「因為論到在這地方所生的兒女,又論到在這國中生養他們的父母,耶和華如此說:」
【耶十六4】「“他們必死得甚苦,無人哀哭,必不得葬埋;必在地上像糞土,必被刀劍和饑荒滅絕;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
〔暫編註解〕「死得甚苦」:原作「死於致命的疾病」,大概是指戰爭所帶來的瘟疫。
死得甚苦。直譯是“死於疾病”,可能指那些死於瘟疫或饑荒的人(見耶14:18),與死於刀劍的人進行對比。
無人哀哭。猶太人非常重視葬禮的儀式,所以不舉哀被視為極大的恥辱(見耶9:20-22;14:16)。
【耶十六4 不得葬埋】埋葬死人在古以色列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死而不葬,暴露在風霜和野獸之下是最可怕的遭遇。再者,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身體和靈魂並沒有明確的分界,死亡並不視為兩者的分離。故此,他們相信死而不得埋葬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的命運仍有知覺。在古代近東,死而未葬的人不得安息,直至執行正當的葬禮為止。──《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耶十六5】「耶和華如此說:“不要進入喪家,不要去哀哭,也不要為他們悲傷,因我已將我的平安、慈愛、憐憫從這百姓奪去了。這是耶和華說的。」
〔暫編註解〕喪家。七十士譯本為“喪宴”。這條禁令進一步強調了猶大所面臨之災難的嚴重性(見結24:15-27;見利10:6
7注釋)。
我的平安。對於猶大的百姓來說,沒有什麼比這更加痛苦的了,因為神的“平安”包含了其他所有的福氣,充分表達了神的“慈愛、憐憫”(見約14:27;見耶6:14注釋)。
【耶十六5 喪家】本節中譯作「喪宴」(和合本:「喪家」)的字眼,全本聖經只在本節和阿摩司書六7出現,但這是很多其他閃族傳統的習俗。烏加列文獻、埃及伊裡芬丁的亞蘭文文獻,以及布匿、拿巴提、巴爾米拉諸語言的碑文,都提供了喪宴的經外例證。在這些例子之中,喪宴往往都是在宴會廳舉行,又有飲酒過度和行為不合體統的問題。阿摩司書六7的上文下理反映了同樣的氣氛。不論以色列的習俗怎樣,耶利米都被禁不得參與(正如他也被禁不得出席婚禮)。──《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耶十六6】「連大帶小,都必在這地死亡,不得葬埋。人必不為他們哀哭,不用刀劃身,也不使頭光禿。」
〔暫編註解〕“用刀劃身”和“使頭光禿”是當時異教盛行的喪禮風俗,為律法所禁止(利十九28;二十一5;申十四1)。
不得葬埋。見第4節注釋。
用刀劃身,……使頭光禿。這些異教徒“為死人”的習俗,是律法所禁止的(見利19:28;21:5;申14:1;參耶7:29)。以色列人顯然採納了這些習俗,可能在亞哈斯和瑪拿西執政期間變本加厲(見耶41:5;彌1:16)。在這二種惡俗中,剃頭可能更普遍一些。
6-7提到四個表示哀慟的禮儀:劃身、禿頭、擘餅、喝酒。前者早為神所禁止,可能與異教習俗有關,但似乎在以色列民間廣被採行(參串);餅,酒則是送給居喪者的食物(參結24:17
22; 何9:4),以示安慰。
【耶十六7】「他們有喪事,人必不為他們擘餅,因死人安慰他們。他們喪父喪母,人也不給他們一杯酒安慰他們。」
〔暫編註解〕“餅”、“酒”:為送給喪家的奠禮,以示安慰。
“為他們掰餅”。一種風俗,朋友會在喪禮之後預備一頓飯。這些禁令怎樣影響先知敏感的心靈,很難想像。
「他們有喪事 ...... 因死人安慰他們」:或作「沒有人以食物安慰那些為死者哀哭的人」。?
為他們擘餅。七十士譯本為“你不可為他們的喪事擘餅”,與兩份希伯來語抄本相同。若是這樣,那就是指喪宴。
【耶十六8】「你不可進入宴樂的家,與他們同坐吃喝。」
〔暫編註解〕「宴樂」:大概是指結婚的筵席(參9)。先知不但不可結婚,連參加婚禮也不能。
耶利米不僅要回避舉哀的場所(見第5節),也要避免喜慶的社交場合。他既切實認識到自己孤獨的使命,就要避開這些場面。
【耶十六9】「因為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如此說:你們還活著的日子在你們眼前,我必使歡喜和快樂的聲音、新郎和新婦的聲音從這地方止息了。」
〔暫編註解〕見耶7:34;25:10;33:11。
【耶十六10】「“你將這一切的話指示這百姓,他們問你說:‘耶和華為什麼說,要降這大災禍攻擊我們呢?我們有什麼罪孽呢?我們向耶和華我們的 神犯了什麼罪呢?’」
〔暫編註解〕再次證明這些背道者屬靈上的遲鈍,或故作驚訝地問,神的懲罰怎麼會臨到他們身上呢(見耶5:19;13:22)?他們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罪孽深重,看不到自己比別人更壞,卻藉著比較來尋求虛假的安慰。他們一直遵守真宗教的外表形式,並依靠聖殿(見耶7:4注釋)。
10-13指出百姓受罰是因為他們離棄了與他們立約的耶和華,轉而敬拜偶像。
10~13你們行惡比你們列祖更甚: 繼行為啟示之後(1-9節)
直接宣告了審判和其緣由。耶路撒冷是大有喧嘩的歡樂之城
被視為固若金湯的要寨
將永遠保護其居民不被仇敵所害。因此
神的審判即將要臨到耶路撒冷而使之滅亡的宣告
勢必會使聞者詫異不已。耶利米解釋到
那是因為當時的猶大百姓狂熱地崇拜偶像而遠超過列祖。當時
猶大的希西家王與約西亞王維續了烏西雅王的宗教改革
但亞哈斯和瑪拿西時代的偶像崇拜極其猖獗
眾先知多次警告他們震怒已臨近(賽1:12-20;何4:1-5)。倘若當時的猶大百姓聽從了這些預言
或許還會迎來一個大特赦。但是他們卻錯用此機會而趁機犯罪
如此
審判必會降臨。亦即
神施行了最大限度的憐憫
他們卻自己選擇了毀滅的道路
從而失去了蒙神保守的資格
以致于神完全拋棄他們。
10-21 警告與應許。
【耶十六11】「你就對他們說:‘耶和華說:因為你們列祖離棄我,隨從別神,侍奉敬拜,不遵守我的律法。」
【耶十六12】「而且你們行惡比你們列祖更甚;因為各人隨從自己頑梗的惡心行事,甚至不聽從我。」
〔暫編註解〕頑梗。直譯是“固執”。
【耶十六13】「所以我必將你們從這地趕出,直趕到你們和你們列祖素不認識的地,你們在那裡必晝夜侍奉別神,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
〔暫編註解〕「因為我必不向你們施恩」:古譯本作「它們(指別神)必不向你們施恩」。
你們在那裡必晝夜事奉別神: “事奉”是指在並不情願的情況下
被他人所強迫而進行崇拜。因此
這句話是意指猶大百姓被擄到巴比倫之後
巴比倫人強迫他們一同事奉自己所拜的偶像。這是完全的屬靈隸屬
意味著他們要作魔鬼的隨從
從而喪失作為神兒女的身份。若有人不肯轉離罪惡的道路
最終會喪失主動選擇權
而處在完全被魔鬼的邪靈所控制的被動局面。而聖徒則每一天都過著敬虔的生活
且與基督同行
完全被聖靈所充滿。兩者可謂是全然相反的生活(提後2:26)。
神的子民頑固地在自己的國土上侍奉外國的神,神理所當然地把他們安排到這些神的土地上去,讓他們在那裡服侍這些神。
【耶十六14】「耶和華說:“日子將到,人必不再指著那領以色列人從埃及地上來之永生的耶和華起誓,」
〔暫編註解〕在他們的記憶中,被擄到巴比倫要比在埃及為奴的印象更加深刻,所以被擄的人回歸以後,他們會追念從巴比倫得救,而不是從埃及得救,作為神仁慈和大能的奇妙表現。
14-15 此處是先知長篇的審判信息中所插入的一段應許,這是先知書慣用的手法,在黑暗、沈悶的現況下不時插入令人振奮的光明遠景(參3:15-18; 12:15-16; 23:5-8)。 將來以色列必再蒙憐恤,得以從巴比倫回到故士,這是嶄新的出埃及事件,是神救贖作為的再次彰顯(參賽43:14-20; 48:20-21; 51:9-11); 這個復興也包括外邦人終竟尊崇耶和華的一環(參19)。
14∼15預言以色列民被擄後可歸回聖地。百姓得以從巴比倫歸回巴勒斯坦地,這神蹟比出埃及更大。
14~15必不再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誓: 以色列百姓下埃及
是出於自願的選擇。而被擄到巴比倫
則是出於他人的強迫
使他們大大蒙羞。並且
巴比倫還破壞聖殿
禁止他們敬拜神。在這種意義上
走出巴比倫要比走出埃及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耶利米預言到
他們將指著救他們脫離巴比倫的耶和華起誓
而不再指著引領他們出埃及的耶和華起誓。救他們出埃及和巴比倫的事件
預表著神從罪惡世界引領聖徒進入永生天國的事件。這種末世論性的、實實在在的拯救
其意義要比從巴比倫獲得拯救更加深遠。因此
我們的感恩內容要遠遠超於昔日的人。
14~21神的雙重屬性——公義和慈愛: 記錄了神將要審判犯罪的猶大百姓(16-18節)
同時也要以恩慈來拯救他們(14
15
19
21節)
從而表明了神既公義又慈愛。神的這些屬性自始至終貫徹著舊約時代和新約時代。亦即
即便是今天
蒙揀選的聖徒
若向神犯了罪就會遭受苦難;若向神悔改
就會因著神的憐憫而複蒙恩典。
【耶十六15】「卻要指著那領以色列人從北方之地,並趕他們到的各國上來之永生的耶和華起誓,並且我要領他們再入我從前賜給他們列祖之地。”」
〔暫編註解〕“我要領他們再入……之地”。猶太人將來之重聚的應許,要在基督再來的時候才實現(比較太二四31)。
北方之地。即巴比倫(見耶1:14注釋)。
【耶十六16】「耶和華說:“我要召許多打魚的,把以色列人打上來,然後我要召許多打獵的,從各山上、各岡上、各石穴中獵取他們。」
〔暫編註解〕“打魚的”、“打獵的”喻巴比倫侵略者。躲往山岡石穴一樣逃不了被擄命運。
“打魚的……打獵的”。從漁網溜走的,將要在巴比倫的被擄中被獵人打下來。
許多打魚的。比喻巴比倫侵略者包圍猶大和耶路撒冷,如同一張大網,不讓一個人逃脫(見摩4:2;哈1:15)。
漁夫的比喻也可用在廣義上。耶穌說天國“好像網撒在海裡,聚攏各樣水族”(太13:47)。祂呼召祂的門徒“得人如得魚”(太4:19)。真正的福音布道士被說成的“得人的獵人和漁夫”。
打獵的。也比喻侵略者,強調他們去搜尋以色列個人,要捉拿或殺害。而“打魚的”則是描述用軍事包圍的網,從整體上俘獲猶太人。
16-18 敵人要像漁夫和獵人追捕選民,以致無一倖免神的審判。
【耶十六17】「因我的眼目察看他們的一切行為,他們不能在我面前遮掩;他們的罪孽,也不能在我眼前隱藏。」
〔暫編註解〕在我面前……在我眼前: 任何人都無法躲避全知全能之神的眼目(詩139:7-12)
甚至我們的心懷意念也無法隱藏。雖然人似乎能夠暫時遮掩自己的罪惡
但在最後的審判之日
一切都將公諸于眾(林後5:10)。同時
神也會——紀念人的善行。因此
當聖徒意識到每天均生活在“神面前”(Coram Deo)時
就應該最大限度地減少過失與錯誤。
【耶十六18】「我先要加倍報應他們的罪孽和罪惡,因為他們用可憎之屍玷污我的地土,又用可厭之物充滿我的產業。”」
〔暫編註解〕「加倍」:原文可作「相等物」,指神要百姓得到與他們罪惡相符的報應。
「可憎之屍」,「可厭之物」:皆指偶像。偶像如死屍一般,沒有生命、在神面前亦屬不潔之物。
因為他們用……充滿我的產業: 意指“他們獻給偶像的祭物
發出臭味而彌漫在猶大全地
而他們所事奉的偶像則遍佈在猶大全地”。獻給偶像的祭物所發出的臭味
和獻給神的犧牲祭物所發出的馨香(詩66:15)形成鮮明對比(詩66:15)。耶利米之所以具體地指出猶大的犯罪事實
是為了使他們不再推脫自己的罪
而誠實地向神認罪。
摩西的律法有時規定賠償或罰款相當於所犯之罪的的兩倍,作為懲罰的手段(見出22:4
7)。神在這裡警告猶大:他們選擇犯罪的道路,只能導致完全的報應。
【耶十六19】「耶和華啊,你是我的力量,是我的保障,在苦難之日是我的避難所。列國人必從地極來到你這裡,說:“我們列祖所承受的,不過是虛假,是虛空無益之物。」
〔暫編註解〕先知對神在將來的作為,懷著期望和信心。本節暗示神將樂意為歸向祂的外國人做什麼(見第29
30節)。七十士譯本本節的最後部分為: “我們祖先為自己所做的偶像是虛妄的,對他們毫無幫助。”
19-21 耶和華與偶像的對比:偶像本是虛假無能,但耶和華大有能力。
【耶十六20】「人豈可為自己製造神呢?其實這不是神。”」
【耶十六21】「耶和華說:“我要使他們知道,就是這一次使他們知道我的手和我的能力;他們就知道我的名是耶和華了。”」
〔暫編註解〕「手」:代表能力。
「名」:包括神的屬性,這裡最少提到耶和華是大有能力的拯救者。
見結6:7注釋。
十六21∼十七4神回答耶利米的話,繼續祂在1節開始的警告。
【思想問題(第15
16章)】
1 在15章的記述中,先知為忠心傳講耶和華的話必付上什麽代價?他心中的感受如何?他有否向神表明自己的感受?你認為神的僕人應否對神存有這種態度?神又是怎樣回覆?
2 耶和華不但要耶利米傳揚祂的話,更要以他的生活和行來表明祂的旨意(參13:1-11)。在16章中,先知的行動有什麽含意?為何神要先知用這方法來傳遞信息?神的做法對我們今日講授真理的方法有何啟迪?
3 在16章之中,先知再重申以色列人所犯的罪(11-12
17-18)。你有否行惡「比列祖更甚」,或以為自己犯罪神不知、鬼不覺?
4 神對以色列最終的旨意是什麽?見16:14-15。這對於我們的屬靈道路有何意義?
5 聖潔及公義的神使用不潔的外邦人作為審判祂子民的工具;神對於這工具最終的旨意是什麽?見16:19-21。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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