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第四十四章拾穗
【結四十四1】「他又帶我回到聖地朝東的外門;那門關閉了。」
〔暫編註解〕「他」:再指那使者(參43:6)。
帶我回到。就是從內院帶回(見結43:5)。
聖地朝東的外門。或“聖地的外門”。這裡指整個地界。
1∼3 朝東的外門關閉了,沒有人能使用它。即使“王”也不能使用這門,但他可以在那�埵Y獻祭的祭物。有人認為這王就是彌賽亞,但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需要獻贖罪祭(四五22),而且他有兒子(四六16)。他顯然是王國政府�堣@個代表彌賽亞的人。
1-3 關閉東門:當神的榮光由東門進入聖殿之後,東門就關閉了,除了君王外,沒有人能再由門出入。
1~3以西結在內院聽了關於祭壇的說明之後
被帶到外院的東門外。那門被永遠關閉了
為的是不致於因人玷污那門
因為耶和華的榮光就由此進入。這也意味著新聖殿裡的神
將會不再離開那地永遠與百姓同住。內住在我們心中的聖靈也不會離棄我們
將永遠內住(羅8:11;林後1:22;弗1:13;4:30)。
1~8奉獻祭壇的禮結束之後
以色列百姓可以給神獻祭。此時
就必須規定有關事奉之人的典章及進入聖殿之人的資格。因此本文記載了關於如何使用聖殿聖潔的原理。須知
將“聖潔”用在人身上的時候
意味著完全的委身。
【結四十四1∼2 東門永久關閉】巴比倫城的聖門是瑪爾杜克(巴比倫城的主要神祇)和其他神明遊行之時進出的城門。這門和以西結所描述的東門一樣,顯然也是打開給神明經過,在其他時間關閉的。──《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耶和華對我說:“這門必須關閉,不可敞開,誰也不可由其中進入,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必須關閉。」
關閉的原因,只是因耶和華已經由其中進入,所以人不再被准許進入了。神要永遠居住在其中(四十三7、9)。祂不再離去,如十一章廿三節所記述的。關閉的門表明神的信實。這門只為耶和華開的,正如詩篇廿四篇所說的,榮耀的王將要進來。祂進來之後,門就關了,不再打開。祂進入的門,是不為人開放的。──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這門必須關閉”:理由是神從朝東的外門進入聖殿,此門已成為聖潔(四十三1∼2)。同時也表示神不會再離開,所以不必再用此門(十19;十一23)。東門現稱“金門”,迄仍關閉,可能與此傳統有關。
見結43:4。這裡因神的顯現而成為聖地。該門也不供百姓平時為俗事而出入。
【結四十四3】「至於王,他必按王的位分,坐在其內,在耶和華面前吃餅。他必由這門的廊而入,也必由此而出。”」
王既為百姓之首要人物,是代表人民的。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王就成為選民的代表,他就有特權。這�堙u王」不是統治者,與其說他的權威,不如說他的身分。在用字上原意是貴冑或王子(Prince:n-sh-~)。王既有位分,他可以坐在其中,其中是指門廊那�堙A面向著西邊的殿。他們在那�堙A是為喫祭物,這祭物大概是指平安祭。但是平安祭是祭肉,不是餅,參照四十三章廿七節。──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從四十四∼ 四十六章看這位王所作的事情,他不會是彌賽亞;他奉獻贖罪祭(四十五22),他有兒子(四十六16)。
王的特權可能出自大衛,他曾在某種殊情況下,扮演祭司的角色,代表百姓獻祭,為百姓祝福(參撒下6:14
17-18), 並逕入置有約櫃的帳幕內,坐在耶和華面前(參撒下7:18)。
唯有王可進入廊子
但因東門已被關閉(1-3節)
他也要與一般人一樣
從其他門出入。他在神面前(41:22)吃餅
意味他作為百姓的代表獻祭之後吃餅(45:17-25)。王之所以能夠享受如此的特權
是因為他與過去的墮落之領袖不同
在新的秩序中為神和百姓擔當聖潔之職份(40:1-42:20)。有些學者根據這位元王的特權和職能特性的特點
認為他象徵著將要到來的彌賽亞是大衛王權的繼承者
也是神人之間的中保(來8:1-13)。
王。指未來國度的統治者。拉比們說這是指彌賽亞。但耶穌基督不可能是這裡的王。那個王要為自己預備贖罪祭(45:22),有兒子(46:16),並獻祭敬拜(46:2)。
吃餅。無疑是指祭物,有些祭物是可以吃的(見出18:12;利7:15;申12:7
18)。
【結四十四3 王】本節所形容的王是個宗教性的人物,負責於聖門之處,在耶和華面前食用祭筵。以西結于上文用同一個字眼(不是一般的「王」字)形容大衛家的某位人物(如:三十四24,三十七25)。但這人在本節卻不扮演任何王族或政治性的角色,其角色只局限在聖殿範圍之內。他沒有權利穿過神明專用的東門,他在此只有一件工作需要執行。他很明顯沒有祭司的功能,因為他不得涉足內院。──《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3 這門的廊】這位王可以經門廊進入門的建築,表示他已經循別的門戶進入外院。然後再由院中進入東門。他站在門柱邊,可以看見祭司執行的祭儀活動。──《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4】「他又帶我由北門來到殿前。我觀看,見耶和華的榮光充滿耶和華的殿,我就俯伏在地。」
這�埵A複敘述耶和華的榮耀充滿這殿,他也同樣俯伏在地(四十三3、5)。四十三章內,先知還在外門看見耶和華的榮耀,現在他看見神的榮耀,是在內殿。他俯伏在地,因為他知道神在那�堙A神的同在使他感受,使他敬拜。──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北門。既然在“殿前”,那就是內北門。
耶和華的榮光。見結43:2-5。
4-5 序言:這可說是一連串吩咐(44:6-46:18)的開場白。先知被帶入聖殿,他由北門進入,因為東門已關閉,神的榮光使他伏倒在地不敢正視,跟著是耶和華的吩咐。
4~5看完東門以後
以西結被帶到北門
他看到耶和華的榮耀充滿聖殿就俯伏在地。這是因被聖潔和懼怕所驅使
而真的敬畏神的最謙卑態度(1:28;3:23;9:8; 11:13;43:3)。神就命令以西結
去遵行五節下半節的話語。以西結就這樣領受了將所見所聞教導給百姓的使命。凡傳講神話語的人
均要銘記自己的使命
不可因自己的屬靈經驗略勝於別人
而輕舉妄動
犯下過失。神僕人所有活動的終極目標就是彰顯神的榮耀(林前10:3;加2:20)。
4~9闡明了對外邦人的態度。只有聖約共同體的成員才能自由出入聖殿
禁止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出入聖所。若有人允許未受割禮的人進入聖殿
那就等於廢棄神的約。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
屬靈的割禮遠比肉體的割禮更重要
所以肉體受了割禮
但其屬靈生命與割禮不相稱
就不能進入聖殿。這清楚無誤地表明神的旨意
即神的判斷標準不是外在的行為
而是內在信心(申30:6;加6:15
16)。
4∼14 外邦人可能是一些戰犯,從前一直擔任聖所的低微工作(8節)。他們必須由利未人來取代,利未人要為宗教上的倒退負責任,而且他們不能執行更重要的祭司職務(10∼14節)。
4-31 有關祭司的律例。
【結四十四5】「耶和華對我說:“人子啊,我對你所說耶和華殿中的一切典章法則,你要放在心上,用眼看,用耳聽,並要留心殿宇和聖地一切出入之處。」
【結四十四6】「你要對那悖逆的以色列家說,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家啊,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當夠了吧!」
「你們行一切可憎的事」,仍再指責他們敬奉偶像的罪惡,實在是無可容忍的了。「當夠了吧」,直譯可作「一切已經夠了。」這就可以聯想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悖逆,可拉以利未人身分煽動眾人來攻擊摩西(民十六3起)。──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這裡稱子民為「悖逆的以色列家」,此詞組在以西結書前半部常使用(參2:5; 3:9; 12:2等) , 這裡再度採用可能是要與前半部維持連貫性。
6-16 祭司供職的資格。
【結四十四7】「你們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獻上的時候,將身心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領進我的聖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約,在你們一切可憎的事上,加上這一層。」
〔暫編註解〕身心未受割禮的: 對以色列百姓而言
割禮是立約的標誌
受割禮的人意味著他屬於立約共同體(創17:10
11)。割禮是切除男子生殖器的包皮
象徵:①宗教上的潔淨;②對罪的痛苦審判;③含有對種族繁衍的應許。進入新約時代割禮就由洗禮所代替
預表著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成就的救贖事工。因此
在舊約時代若輕視割禮
就視為無視基督代贖之死的非信仰行為(創17:9-14)。
外邦人如果行了割禮,就可以參加逾越節(出12:48),並允許他們獻祭(民15:14
26
29)。
7-9 被擄前聖殿裡許多僕役的工作由外邦人擔任,如基遍人(參書9:23
27),迦利人(參王下11:4
19),尼提寧人(參拉8:20);以西結指出這是一種褻瀆的行為,在新殿中須加以禁止。
【結四十四8】「你們也沒有看守我的聖物,卻派別人在聖地替你們看守我所吩咐你們的。”」
看守神的聖物,是利未人特有的責任,反而派別人來作這聖工。「別人」是指外邦人。這上半節在七十士譯本中是省略的。外邦人在聖殿中擔任雜工,在被擄之前似乎是可接受的事,被擄歸回後,這種情形仍舊存在。──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利未人沒有按吩咐看守聖殿,卻雇用外邦人看守,不管他們是否真正敬拜神(書9:27;斯8:20;參民16:40;亞14:21)。
【結四十四8 派別人看守】可能從瑪拿西和亞們年間開始,已經有招募外邦人在聖殿服務之事。他們大概是聖殿的守衛。再者,新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記錄,似乎證實了聘請外族人擔任這一類聖殿任務的可能性。──《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9】「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中的外邦人,就是身心未受割禮的,都不可入我的聖地。”」
〔暫編註解〕這個警告是為了防止以後對聖殿的褻瀆。
【結四十四10】「“當以色列人走迷的時候,有利未人遠離我,就是走迷離開我,隨從他們的偶像,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暫編註解〕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雖然利未人得到在聖殿供職的職份
但因率先犯了拜偶像的罪而被取消擔當職分的資格。即他們現在的工作就是看守殿門和宰殺祭牲。如此看來
在小事上忠心的人將會管理大事;相反在大事上不忠的人
就只能管理小事(太25:21
23;路19:17)。
10-14節描述了利未人在新國家的職責。利未人如果背道和拜偶像,就會被剝奪在聖壇前供職的崇高特權。
10~14本文以責備的口吻論到利未人的責任。他們的任務是:①看守聖殿之門;②宰殺祭牲物;③幫助獻祭的百姓。雖然他們也犯罪(10-13節)
但神饒恕他們的罪
並繼續委任他們(提前1:12)。
10-14 這些僕役將由曾經失職的利未人擔任,他們不得執行祭壇前的聖工,只能擔任聖殿其他雜役。按主前六二一年約西亞改革時,曾將各鄉村邱壇的祭司調遷至耶路撒冷的中央聖壇,但這些一度因拜偶像而走迷的鄉村祭司不准分擔壇前聖職。(參王下23:5
8-9)利未人擔任的職責,包括在聖殿大門口作護衛,並伺候祭民,為祭民宰殺祭牲(11
14)。他們不准挨近聖物及聖所(13)。
【結四十四10∼14】這些僕役將由曾經失職的利未人擔任,他們不得執行祭壇前的聖工,只能擔任聖殿其他雜役。按主前六二一年約西亞改革時,曾將各鄉村邱壇的祭司調遷至耶路撒冷的中央聖壇,但這些一度因拜偶像而走迷的鄉村祭司不准分擔壇前聖職。(參王下二十三5
8∼9)利未人擔任的職責,包括在聖殿大門口作護衛,並伺候祭民,為祭民宰殺祭牲(11
14)。他們不准挨近聖物及聖所(13)。 ──《串珠聖經注釋》
【結四十四11】「然而他們必在我的聖地當僕役,照管殿門,在殿中供職,必為民宰殺燔祭牲和平安祭牲,必站在民前伺候他們。」
利未人在聖殿中供職,是當僕役的。首先,他們有看門的責任。照管殿門,不只是看門,事實上是照管整個聖殿的。──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供職」原文是『事奉』。── 倪柝聲
【結四十四12】「因為這些利未人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成了以色列家罪孽的絆腳石,所以我向他們起誓: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暫編註解〕曾在偶像前伺候這民: 這是指北以色列的耶羅波安王(B.C.931-910)讓百姓瘋狂拜偶像時
利未人與他們同流合污(王上12:25-33)。
【結四十四13】「他們不可親近我,給我供祭司的職分,也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就是至聖的物,他們卻要擔當自己的羞辱和所行可憎之事的報應。」
「他們不可挨近我的一件聖物。」一件聖物,也可譯為一切聖物,包括祭物與獻祭的物件與用品,因為這些都是分別為聖的。
至聖之物也可譯為「至聖所」。這是七十士譯本的用詞:「我的至聖所」。本來大祭司也只能在一年一次進入至聖所,先為自己贖罪,又為百姓贖罪。但是利未人更無這福分了。這�堨i能將祭司利未人一併的定罪,認為他們必需擔當自己的羞辱,並且承受因迷信虛妄,行可憎之事的報應。──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墮落的利未人失去了祭司的職分與中保職能
變得與一般以色列百姓毫無區別。今天的教牧人員若在神面前失去聖潔
沒有擔當神所交托的使命
就不具備作為教牧的屬靈資格。
【結四十四14】「然而我要使他們看守殿宇,辦理其中的一切事,並作其內一切當作之工。”」
【結四十四14 聖殿事務】看守殿宇並不限於聖殿本身,整個聖殿複合建築都包括在內。利未人亦需負責照管聖殿及其場地。監察整個聖殿場地中的活動。有關這任務之重要性的進一步資料,可參看:歷代志上九22∼27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15】「“以色列人走迷離開我的時候,祭司利未人撒督的子孫,仍看守我的聖所。他們必親近我,侍奉我,並且侍立在我面前,將脂油與血獻給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暫編註解〕關於撒督擔任祭司的歷史背景,見撒下8:17;參結40:46。
15-16 至於祭壇前的事奉,仍由撒督的子孫擔任。撒督是所羅門王時取代亞比亞他的大祭司(參王上2:35),
雖然他的子孫曾瀆職(參結8章), 但對維持表面正規的耶和華崇拜仍有不可抹煞的功續。
15~27關於撒督子孫的祭司職份的典章
指出唯有撒督的子孫才能在聖殿委任祭司職份。撒督是亞倫的子孫(代上6:50-53)
大衛王時與亞比亞他同任過祭司職份(撒下8:17;15:24-29)。押沙龍叛逆時
撒督忠於大衛(撒上15:24以下)之後。亞比亞他支持亞多尼雅時
撒督幫助大衛的繼承人所羅門為王(王上1:8)。也就是說
亞比亞他被流放
撒督成為大祭司長。之後
一直到本書祭司長職分只局限於撒督的後裔
這充分引起其他後裔對祭司的反感。儘管如此
直到B.C.171
安提阿古斯4世把祭司職分委任給便雅憫支派為止
撒督的後裔一直在第二聖殿獨佔祭司職分。值得注意的是
庫木蘭團體一直祈願撒督的後裔能夠在耶路撒冷恢復祭司職分。
【結四十四16】「他們必進入我的聖所,就近我的桌前侍奉我,守我所吩咐的。」
撒督的子孫曾忠心維持聖所的事奉,所以他們可以繼續進入神的聖所,站在神的面前,獻上脂油與血。這桌子仍指祭壇,神的食物,不是陳設餅的桌子(四十一22)。他們經常從事獻祭的事。──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結四十四17】「他們進內院門必穿細麻衣。在內院門和殿內供職的時候不可穿羊毛衣服。」
祭司進入聖殿的範圍,尤其到聖所,即聖殿的內院�堛漱熒窗C那就是聖屋(四十二13)。他們的衣著只限於細麻衣(出廿八42,卅九28;利六3,十六4)。
細麻衣是潔淨的衣袍,可以在供職的時候穿著。但是不可穿羊毛衣服,並非因羊不潔淨,而是動物的,就不合適。羊為獻祭之用,不是為供給衣服的材料。祭司應穿細麻布的以弗得,這在撒母耳記上二章十八節與撒母耳記下六章十四節。細麻衣是基本的祭司衣飾。──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穿毛衣容易出汗,汗是墮落與犯罪的表號,是悖逆所招致的咒詛與刑罰的一部分(參創三19)。細麻不含脂油,常用以表徵脫離罪的恩典。要「進入幔內」,住在神的同在中,就必須棄絕與這黑暗世界的聯結,並脫下「老自己」(舊人),而穿上光明潔白的細麻衣,就是聖徒所行的義,基督新婦的袍子(弗四22;啟十九7~8)。──
貴鈎利曼德爾《十字架的道路》
〔暫編註解〕「細麻衣」:輕便而看來潔淨(參出39:27-29; 利6:10; 16:4)。
「羊毛衣服」卻容易引致身體出汗,有違潔淨的要求。
不可穿羊毛衣服: 作為完全委身於神的人
祭司當走出以自己為本的生活
過聖潔的生活。要以神的榮耀為念
而不追求自己的品位或嗜好。為此
獻祭的時候
祭司不能穿昂貴卻行動不便且易出汗的羊毛衣服。因為在儀式上
汗水被視為不潔淨的。神要求我們持守身心靈的純潔(羅6:13)。
參出28:40-43;39:27-29;利6:10。
17-31 有關祭司的條規:大致與出28:40-43; 利21:1-23相同。祭司的生活,婚姻、起居、衣著、行為各方面都必須潔淨神聖。他們的職責範圍更包括宗教教育,法律裁判,祭壇前的崇拜等;他們的整個生命都須投於事奉神。
【結四十四17 必穿細麻衣,不可穿羊毛衣服】羊毛遭禁可能是基於實用上的理由。羊毛較有可能使人出汗。由於人體很多排出物都能導致污穢,因此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它在聖殿複合建築中出現。這似乎是埃及人這樣做的理由。按照希羅多德和羅馬時代作者盧西安(Lucian)的記載,埃及祭司以細麻為衣料。希羅多德又指出埃及祭司不斷洗濯他們的細麻衣物。──《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18】「他們頭上要戴細麻布裹頭巾,腰穿細麻布褲子。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
祭司要戴細麻布裹頭巾,在廿四章十七、廿三節提到先知的服飾,那時先知似有祭司的裝扮。出埃及記卅九章廿八節也提到這種頭飾。祭司也必須腰穿細麻布褲子,原因是上臺階的時候,不致露下體,以免失去虔恭的態度,可參考出埃及記二十章廿六節。
他們不可穿使身體出汗的衣服,可能這是不可穿羊毛衣服的另一個原因。羊毛衣服容易使身體出汗。出汗是身體的排洩,是被目為不潔的。──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結四十四19】「他們出到外院的民那裡,當脫下供職的衣服,放在聖屋內,穿上別的衣服,免得因聖衣使民成聖。」
〔暫編註解〕參42:13-14。
當脫下供職的衣服……穿上別的衣服: 百姓當嚴格地區分聖俗。尤其是祭司
他當維護神的榮耀
視聖潔為生命
甚至在衣服上。若沒有如此
他是破壞神的聖潔
而且使接近聖潔的人犯罪(耶21:1-8;太7:6)。
祭司只有在聖殿中參加崇祀時才穿上聖服。聖殿旁邊在專門的房間,供他們在壇前敬拜開始以前或結束以後更衣(42:13
14)。
【結四十四20】「不可剃頭,也不可容發綹長長,只可剪髮。」
不可剃頭,因為這是異教的習俗,尤其為吊喪而行的(參閱伯一20;耶七29;彌一16)。在另一方面,如果頭髮任意長長,也不正常。這也可能是異教的習俗,一種吊喪的禮儀,盼待死者返回。剪髮是為避免剃頭或蓬頭這兩種極端。──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剃頭”和“容發綹長長“都是為死人哀哭的表示(利十6;二十一5)。
剃頭和長頭髮都是哀悼的表示(利二一5;一○6)。祭司必須避免極端的做法而“只可剪髮”。
祭司不可剃頭
或不能留長髮
乃要整齊地剪髮。這是為了不致誤認為是拿細耳人。祭司要親自擔當所有百姓的罪孽
剪髮是祭司所當擁有聖潔和分別為聖的標誌。
參利21:1-5;申14:1。剃頭是異教的埃及人的做法。這可能是禁止祭司剃頭的原因之一。他們也不可以象野蠻人那樣留長髮,而是要理髮,長短適宜。只有在拿細耳人的誓言下,才可以留長髮(民6:5;對比利10:6;21:10)。
20-25祭司的外表、起居、婚姻務必潔淨,以身作則的教導子民聖俗之別。至於「不可剃頭」(20)、「不可喝酒」(21)和「不可挨近死屍」(25)則與拿細耳人的願相似(參民6:1-21)。
【結四十四20 剪髮的規條】剃光頭髮或蓄長頭髮被禁的原因,最有可能是和迦南死人祭儀的異教習俗有關。利未記二十一5是這禁忌的根據(見該節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1】「祭司進內院的時候都不可喝酒。」
〔暫編註解〕正在供職的祭司不能“喝酒”,這樣他們才能充分發揮事奉的能力(利一○9;何四11)。
酒。參利10:9;約瑟弗斯《古代史》 iii.12.2。
【結四十四21 禁酒】這禁令的對應經文是利未記十9。儀式性的醉酒在巴比倫的創世史詩《埃努瑪埃利什》等著作中雖然普遍,聖經禁止的原因據信是保證祭司能夠控制自己的各項官能(見:賽二十八7的注釋)。──《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2】「不可娶寡婦和被休的婦人為妻,只可娶以色列後裔中的處女,或是祭司遺留的寡婦。」
寡婦與被休的婦人是在外界的,有危險成為不潔淨。所以為保持聖潔,不可娶。如果是祭司的寡婦,既在聖工人員的範圍內,聖潔不致被破壞(可參閱利廿二13,祭司的女兒仍在這聖潔的範圍內)。──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祭司在兩性關係中也當清白
不可被人誤會。同樣
祭司的妻子也當得眾人的好評。本文與摩西律法的差異是
祭司可以娶其他祭司遺留的寡婦(利21:7
13
14)。
根據摩西的律法,關於大祭司和普通祭司的婚姻和娶寡婦的條例是不同的。普通祭司不可以娶被休的女子為妻(利21:7),但顯然可以娶寡婦。而大祭司既不可娶被休的女子,也不可娶寡婦。他只能娶以色列中的處女。本節中連普通祭司也不可以娶寡婦。
【結四十四22 婚姻的規條】有關祭司婚姻的明文禁令來自利未記二十一7、10∼14(見該節的注釋)。以西結雖然沒有提及禁令的理由,該處經文所關注的似乎是維持祭司家系的純淨。──《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23】「他們要使我的民知道聖俗的分別,又使他們分辨潔淨的和不潔淨的。」
〔暫編註解〕祭司的主要工作是將真理教導百姓(申三十三10;瑪二8∼9)。
祭司其中一項重要的職責是教導百姓。參看瑪拉基書二章8、9節的腳註(比較申三三10)。
祭司要成為百姓的教師,使他們明白真理,免得背道。教育對於基督徒的成長是很重要的。只有在知識上不斷進步,屬靈上才會有進步。以色列過去曾因“無知識而滅亡”(何4:6)。這不可以在新的國家中重演。今天每一位基督徒都要通過研究聖經和聖經的教導來獲得這樣的教育。他要每天積累屬靈的知識,遵行新的亮光。認清基督徒的職責就一定會伴隨著內心的改變。
23~24祭司作為神與百姓之間的中保
要向百姓傳達神的旨意
替百姓向神獻祭。因此在神政體制下
祭司要行使宗教管轄權和司法權。其職能有:①教導以律法為基準的生活和教義;②裁判;③遵守各種節期和安息日等<民8:5-26
利未人的祭司職分>。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安息日制度是創造的律例。是所有人都當遵守的義務<出31:12-17
遵守安息日的律法是要人紀念和讚美神是創造主(出20:8-11)>。安息日在救贖史上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以色列是在要紀念解放的層面上守安息日(申5:12-15)。安息日在耶穌基督的再創造事工中
昇華為“主日”的概念。當神的子民與基督一同復活時
就可獲得永遠的安息
那就是救恩完全得到成就的時候(來4:9
10)<路6:5
安息日和耶穌的關係>。
【結四十四24】「有爭訟的事,他們應當站立判斷,要按我的典章判斷。在我一切的節期必守我的律法、條例,也必以我的安息日為聖日。」
爭訟的事在聖所謀求解決(出廿二8)。申命記卅三章十節,利未人有教導律法的責任。在十七章九節,祭司利未人與審判官,一同來理司法的事。在廿一章一節起,祭司利未人必須直接處理法律的事。在被擄之後,以色列再沒有君王的政體,司法的責任落在祭司利未人身上,才有本節有關守法司法的事。──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充任判官時務必追求至善和公義。
站立判斷。這是他們在以前制度下的職責(申33:10)。
【結四十四25】「他們不可挨近死屍沾染自己,只可為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弟兄和未嫁人的姐妹沾染自己。」
祭司的家人若是喪亡,就有可能有沾染自己的可能。根據民數記十九章一節起,這種沾汙不潔必須避免,只是家人有血緣關係,算是例外的,因為實在出於不得已。最主要的參考經文是在利未記廿一章一至三節。在廿一章十一節規定更加嚴格,連父母的喪亡,都不可因此沾染,這是對大祭司有這樣的限制。但在以西結書四十至四十八節不提大祭司,所以這限制不必應用。──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暫編註解〕除了近親外,任何人都不能為祭司舉哀。
律法將屍體視為不潔淨(利21:1-4;民6:6
7;19:13)。因為死亡是使神人隔絕的罪所帶來的刑罰。但是
對新約信徒而言
肉體的死不再是恐懼和不潔淨。因為那只不過是為榮耀的復活(約5:29;啟20:5
6)而暫且“睡著了”而已(太9:24;帖前4:13)。聖徒所當懼怕的是屬靈的死亡(啟3:1)
(18:23
32;33:11)。
這個規則與以前的律例相似(見利21:1-3)。
【結四十四26】「祭司潔淨之後,必再計算七日。」
〔暫編註解〕26~27在原則上
祭司不可摸死屍
只有近親是例外。即便是那種時候
他還是沾染了不潔淨
因此本文提到潔淨的方法。 要為自己獻贖罪祭: 贖罪祭是人為了代贖在神面前犯的所有罪而獻上的
所以其罪絕不能是故意犯的罪。獻的祭物因人的地位而有所差異
若祭司犯了罪就當獻無瑕疵的公牛犢。
26-27 祭司如不經意沾汙自己,則必須獻上贖罪祭。
【結四十四27】「當他進內院、進聖所,在聖所中侍奉的日子,要為自己獻贖罪祭。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結四十四28】「“祭司必有產業;我是他們的產業。不可在以色列中給他們基業,我是他們的基業。」
產業(n-h-l-h)與基業(~-h-z-h),在用詞上可能有作者的用意。產業是迦南地早先的,都不是屬迦南人的。所以耶和華賜給以色列的,並非以色列從外邦奪取的。這地原是屬神的,所以神賜給,沒有什麼不合理的情事。基業是合法的所有權,是以色列眾支派在分地時獲得的。以色列人承受地業後,認為這是耶和華的地土,應十分珍貴,不可轉讓或買賣。── 唐佑之《天道聖經註釋──以西結書》
「祭司必有產業」:這產業便是神自己。有古譯本作「祭司必無產業」。耶和華本身就是祭司產業的來源,透過子民的奉獻供給他們生活上的需要。他們可以吃素、贖罪祭、贖愆祭以及一切虔誠奉獻的祭物(29), 但有些食物卻不能進口(31
此例亦應用於每一個以色列人:參利七24)。──《串珠聖經注釋》
〔暫編註解〕「祭司必有產業」:這產業便是神自己。有古譯本作「祭司必無產業」。耶和華本身就是祭司產業的來源,透過子民的奉獻供給他們生活上的需要。他們可以吃素、贖罪祭、贖愆祭以及一切虔誠奉獻的祭物(29), 但有些食物卻不能進口(31
此例亦應用於每一個以色列人:參利7:24)。
獻祭的制度也古代的律法相似。關於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見利2:3;6:25
29;7:6
7。關於奉獻的土地,見利27:21;關於初熟的果子,見出23:19;34:26;關於舉祭,見民15:19-21;18:19。新殿的祭司將得到一塊住地,稱為“一份” (terumah )或“聖供地”(結45:1-5)。
28~31祭司的產業: 祭司的產業
不是土地
而是神<民18:1-32
約書亞時代
分配土地時
其他支派都得到當得的土地
只有利未人未得土地
神是他們的產業。這表明神將親自負責他們的生計問題。生活在新約中的基督徒
在基督裡擁有更大的產業
那就是將與基督一同以神的國度為產業(路12:32;羅8:17)。
28∼31 祭司要靠百姓所獻的祭物來過活。
【結四十四29】「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他們都可以吃,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物都要歸他們。」
〔暫編註解〕素祭、贖罪祭、贖愆祭: “素祭”象徵將自己所擁有的所有土產完全獻給神(利2:1-16;6:14-18;民28:12
13)。希伯來人的五大祭祀中
惟獨素祭是“無血之祭”。也就是說
不以宰殺祭牲為祭物
而是獻收產的穀面。關於“贖罪祭”請參照44:27節的註解。“贖愆祭”不同於“贖罪祭”
贖罪祭是要贖回向神所犯的罪(利5:14-16)
贖愆祭則是要贖回對人所犯的罪。贖愆祭是個人所獻的祭
不是群體性的祭。在這三種祭中
所獻給神的祭物
都歸作祭司的分(利10:13-15;民18:8-10;申18:3-5)。燔祭是完全燒掉所獻的祭物
所以不能成為祭司的分。獻平安祭不僅祭司可以吃
祭司的子女和奴婢及城中的利未人要一同食用
所以在這裡沒有記載平安祭。
【結四十四29∼30 祭司的分】這幾節經文雖然供應祭司生活所需,它還有更深的意義。祭司其實是應邀吃耶和華的食物。進一步資料可參看:民數記十八12∼19的注釋。一切赫倫,即「不可贖的永獻之物」,他們都有權食用。除了指定在祭儀中獻上的以外,其他的顯然都可作任何用途。──《舊約聖經背景注釋》
【結四十四30】「首先初熟之物和一切所獻的供物都要歸給祭司。你們也要用初熟的麥子磨面給祭司,這樣,福氣就必臨到你們的家了。」
【結四十四31】「無論是鳥是獸,凡自死的,或是撕裂的,祭司都不可吃。”」
〔暫編註解〕自死的。參利17:15;22:8;申14:21。
【思想問題(第43
44章)】
1 聖殿作為神「寶座之地」、「腳掌所踏之地」居所(43:7),必須有什麽特色?作為「靈宮」(彼前2:5)、「聖靈的殿」(林前6:19),基督徒的生命亦要有這特色嗎?這特色與基督徒的倫理有什麽關係?
2 「俯伏在地」是先知常有的舉動(43:3; 44:4),是什麽驅使他這樣做?在你在生命中,曾否有在神面前「俯伏」的經歷?這種態度對你的生活會有什麽影響?參以西結先知的一生。
3 教會的事工可否聘用非基督徒去執行(參44:7-9)?什麽情形下可以?什麽情形下不可以?另參代上22:1-3。
4 在事奉上失職的人,44:10-14有什麽警告?留意重複出現字句。
──《串珠聖經註釋》
【暫編註解資料來源】
《啟導本聖經註釋》․《雷氏研讀本》․《串珠聖經註釋》․《聖經精讀本──以西結註解》․《SDA聖經注釋》․